职称聘任考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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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称聘任考核评分细则

教师职称聘任考核评分细则

教师职称聘任考核评分细则一、评分细则的制定目的教师职称聘任考核是对教师专业素养、工作业绩和职业发展水平进行评价的重要指标,旨在促进教师的专业成长和提升,推动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评分细则的制定是为了确保评价标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使考核结果符合实际情况和职称聘任的要求。

二、评分细则的内容1.专业素养评分:(1)教学能力:教师授课能力、教学技能、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方面的评价,包括教学设计、教学论文、教学研究成果等。

(2)科研能力:教师在学科领域的科研成果、科研项目、科研论文等方面的评价。

(3)教学质量:学生评价、同行评价、学校评价等方面的评价。

(4)师德师风:教师的日常言行举止、教育教学倡导等方面的评价。

2.工作业绩评分:(1)教学工作业绩:教师在教学工作中的完成情况、教学任务履行情况等。

(2)教育科研工作业绩:教师在教育科研方面的工作业绩、学校教育教学成果等。

(3)社会服务工作业绩:教师在学校和社会组织中的工作业绩、社会影响等。

3.职业发展水平评分:(1)继续教育情况:教师在职继续教育学时、培训情况等。

(2)职称评定情况:教师职称评定情况,包括职称升级和评定级别等。

(3)学术研究情况:教师在学术研究方面的贡献,如发表论文、参加学术会议等。

三、评分细则的评分标准1.专业素养评分标准:(1)优秀(90-100分):教师教学能力突出,科研成果丰富,教学质量高,师德师风良好。

(2)良好(80-89分):教师教学能力较强,科研成果较多,教学质量较高,师德师风较好。

(3)合格(60-79分):教师在教学、科研、教学质量、师德师风等方面基本合格,但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4)不合格(0-59分):教师在教学、科研、教学质量、师德师风等方面表现不符合聘任要求。

2.工作业绩评分标准:(1)优秀:教师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取得了卓越的成果。

(2)良好:教师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较好,取得了较多的成果。

公司员工职称评聘办法及职称聘任考核管理规定

公司员工职称评聘办法及职称聘任考核管理规定

公司员工职称评聘办法及职称聘任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的职称评聘、聘任和考核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员工职称包括:初级岗位职称、中级岗位职称、高级岗位职称。

第三条职称评聘是公司对员工进行聘任、考核和评定的一种管理制度,是公司对员工绩效的认可和奖励。

第四条职称聘任考核管理规定是公司对员工聘任和考核方面的具体规定,包括评聘条件、程序、标准和要求等内容。

第五条公司聘任的员工职称应当是公开、公正、公平和程序化的。

第六条公司职称评聘办法及聘任考核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公司员工。

第二章职称评聘办法第七条职称评聘分为初级岗位职称评聘、中级岗位职称评聘和高级岗位职称评聘三个级别。

第八条初级岗位职称评聘主要针对公司的初级岗位员工,如助理、操作员等。

第九条初级岗位职称评聘的条件包括:具有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者职称证书、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表现突出等。

第十条初级岗位职称评聘的程序包括:员工提出聘任申请、部门推荐、公司评定、公示、聘任等。

第十一条中级岗位职称评聘主要针对公司的中级岗位员工,如主管、经理等。

第十二条中级岗位职称评聘的条件包括:具有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者职称证书、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力突出等。

第十三条中级岗位职称评聘的程序包括:员工提出聘任申请、部门评定、公司复核、领导审批、公示、聘任等。

第十四条高级岗位职称评聘主要针对公司的高级岗位员工,如总监、总经理等。

第十五条高级岗位职称评聘的条件包括:具有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者职称证书、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表现杰出等。

第十六条高级岗位职称评聘的程序包括:员工提出聘任申请、部门评定、公司审定、董事会审批、公示、聘任等。

第十七条职称评聘结果须经公司人事部门备案,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方可正式聘任。

第三章职称聘任考核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公司职称聘任考核管理规定主要包括评聘条件、程序、标准和要求等内容。

第十九条员工职称评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态度;2. 较强的专业技能和实践能力;3. 杰出的工作绩效和成就。

安徽省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实施细则

安徽省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实施细则

安徽省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10.06•【字号】皖职改字〔86〕48号•【施行日期】1986.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安徽省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实施细则(1986年10月6日皖职改字〔86〕48号)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有关文件精神,搞好职称改革工作,现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对省委、省人民政府负责,并在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领导和部署全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科委),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具体工作。

各行署、市、县(市)职称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形式,原则上比照省里办法进行。

中央部委直属驻皖单位,中央部委和省双重领导以部为主的单位,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以中央部委为主,由中央部委会同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直部门驻地市(不含合肥市)的单位,以省直部门领导为主。

必要时地、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协助进行。

二、职责分工1.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主要职责:①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政策、规定,研究制定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和政策,统一领导和部署全省的职称改革工作;检查、督促全省贯彻执行中央和省里有关职称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的情况;②明确我省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主管部门及其职责范围;协调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和综合平衡工作;③进行调查研究。

及时掌握和解决聘任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④负责全省专业技术职务宏观指标的控制工作,在省编委核定的编制数和国家下达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限额内,审定各地、市和省直各单位各级专业技术职务限额和结构比例;关于增资指标的下达问题,按国务院工改办和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进行;⑤对各地区、各部门在聘任制工作中违背中央、国务院和省里文件规定的。

学校职称晋升聘任方案

学校职称晋升聘任方案

学校职称晋升聘任方案在遵循上级部门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指导文件和《xx县教育科技体育局教师专业技术聘任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结合中学教师岗位的具体职责,我们旨在通过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激发教师的工作热情,确保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公开、公平、竞争和择优原则得到贯彻实施。

为此,我们特别制定了以下聘任评审细则。

一、评审对象本评审细则适用于已获得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

二、聘任方法我们将根据评审项目的量化计分结果,按照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名,依据上级分配的指标数来确定最终的聘任人选。

三、评审项目及权重1. 工作业绩分:根据教师近二至四年的年度考核平均分进行评分。

2. 年度考核分:依据年度考核结果,优秀加5分,称职计2分。

3. 工龄分:根据教师的工作年限,每年增加0.4分。

4. 教龄分:根据教师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每年增加0.6分。

5. 职称分:根据已聘任职务的实际年数,每年增加0.2分。

6. 资格分:根据教师取得现聘任资格的实际年数,每年增加0.5分。

7. 学历分:本科学历7分,专科学历5分,中专或高中学历3分。

8. 职务分:根据现任最高职位进行加分,不同职位加分不同,且不重复加分。

9. 班主任工作分:每学期增加0.5分,按在职期间累计。

10. 三优加分:对本年度获得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优秀教师称号的教师进行加分。

11. 中考业绩分:根据教师在中考中的排名进行评分。

四、不予聘任的情况1.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且在影响期内的教师。

2. 任职期间长时间请假的教师。

3. 无故旷工超过规定天数的教师。

4. 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的教师。

5. 违反教师“八不准”规定的教师。

五、解释权本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归属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

xx县xx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xx年8月20日。

教师职称聘任考核细则

教师职称聘任考核细则
11.任教班级年巩固率低于90%的(含班主任和科任教师);
12.未经市教育局同意跨乡镇办借用或跨行业借用的;
13.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不符合聘任条件的。
二、考核范围
1.已书面申报参加考核的待聘高、中级职称人员;
2.已书面申报参加考核的待续聘(聘期已满三年的)高、中级职称人员(原已聘任年满48周岁的女教师和年满53周岁的男教师,不参加考核,直接续聘。年龄时间计算到考核当年12月31日止)。
教师职称聘任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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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称聘பைடு நூலகம்考核细则
为进一步深化和推进职称工作改革,规范职称聘任工作,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的竞争机制,促进学校内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根据《毕节市中小学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离的实施意见(试行)》(毕市教字〔2006〕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教师职称聘任考核细则,以指导各校聘任工作,请遵照执行:
三、考核时限
1.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首次竞聘该专业技术职务,考核聘任现职以来的工作业绩;
一、在考核时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不予聘任或续聘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的;
2.聘任前一年或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玩忽职守,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4.违法违纪(在处分期内)的;
5.有一个学年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
6.有一个学年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按照国家规定应享受产假的妇女和因公伤住院治疗的人员除外,重大疾病和特殊疾病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事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细则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细则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细则为了进一步优化我院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根据国家人事部、重庆市教委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文件规定,结合我院聘任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一)、申报评审程序1、申报与推荐(1)在聘、在岗的学院教师符合条件者皆可申报。

(2)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信息工程专修学院专业技术职务申请表》并附任现职以来的科研成果目录;(3)部门党总支(支部)对申请人进行思想政治表现审查,对合格者予以推荐;(4)系(部)学科组应初步审查申报人的教学、科研等业务表现,将符合条件者的材料报送学院职改办; (5)职改办初审合格后发给《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通知申报高级职务的人员提供代表其科研水平的科研成果材料一式两份,由职改办分送两位专家鉴定(鉴定专家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得低于申请人申报的职务,其中至少有一位应是校外专家),然后将专家鉴定持肯定性评价意见者推荐给院学科组评议;(6)职改办会同教务处对申报人的教学工作进行考察,并作出结论供学院评委会参考;会同院学术委员会对申报人的科研成果进行审核并量化评分,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

2、学科组评议学科评议组对申报人专业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实际工作业绩进行全面审查,指导符合条件者正确填写《申报表》,按照申报职务的任职条件进行认真评议、公正表决。

评议会由学科组组长召集。

3、学院评审、推荐学院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就学历、资历、水平、能力、论文、成果和贡献进行全面审查、充分讨论、综合权衡、认真评议、公正表决;评审会由主任或授权的副主任召集。

对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学院职改办进行审查,不再进行评议和表决。

学院职改领导小组对所有申报人情况进行审批,对合格者或予以审定通过,或予以推荐上报评审。

4、表决与复议评委会每年召开一次评审会,每次评审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方可进行评审工作。

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聘任考核细则

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聘任考核细则

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聘任考核细则
是针对小学教师在专业技术方面的聘任考核制度。

其目的是评估小学教师在教学、教育管理、教育研究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以便确定其聘任等级和聘用期限。

考核细则一般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教学能力:评估小学教师的课堂教学能力,包括教学设计、教学执行和评估等方面的表现。

2. 教育管理能力:评估小学教师的教育管理能力,包括班级管理、师生关系、学生行为管理等方面的表现。

3. 教育研究能力:评估小学教师在教育研究方面的能力,包括教学研究、课题研究等方面的表现。

4. 教育实践能力:评估小学教师在实际教育工作中的能力,包括教育实践、教育改革等方面的表现。

5. 业务水平:评估小学教师在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等方面的掌握程度,包括教育理论、学科知识等方面的考核。

6. 个人素质:评估小学教师的综合素质,包括自主学习能力、创新精神、团队合作能力、沟通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考核细则一般由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具体的考核方法和标准会根据地区和学校的要求有所不同。

小学教师通过考核后,可以根据评定结果获得相应的聘任等级和聘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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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师职称评定实施细则

学校教师职称评定实施细则

学校教师职称评定实施细则一、绪论二、评定对象评定对象为学校全体教师。

教师职称的评定依据主要包括教学、科研和管理三个方面的工作表现,并根据岗位要求、职务水平、教龄等因素进行综合考核。

三、评定内容(一)教学考核1.教学质量:评价教师课堂教学的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包括授课内容的准备、教学方法的灵活运用、学生的参与度和教学反馈等方面。

2.学生评价:采集学生对教师的评价,包括对教师授课内容的理解、对教师的认可和对教师的学习帮助等方面。

3.教学与研究:评价教师在教学和教育研究方面的贡献,包括教学方法的创新、课程设计的改进等方面。

(二)科研考核1.科研成果:评价教师在科研领域的成果,包括发表论文的数量和质量、科研项目的申请和完成情况等方面。

2.学术影响力:评价教师对学术界的贡献和影响,包括被引用的次数、学术团体的职务和荣誉等方面。

3.科研团队建设:评价教师在科研团队建设中的作用和贡献,包括指导研究生和本科生的科研工作、组织学术研讨会等方面。

(三)管理考核1.行政管理:评价教师在学校行政管理方面的贡献,包括担任学院和学校职务、参与决策和组织管理等方面。

2.师德建设:评价教师的师德修养和职业道德,包括教育教学态度、教育教学方法和学生辅导等方面。

3.社会服务:评价教师在社会服务方面的表现,包括参与教育普及活动、为学校和社会提供专业服务等方面。

四、评定程序(一)申报材料的准备1.教师需要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包括个人简历、教学成绩单、科研成果清单、行政管理证明和学术荣誉证明等。

(二)申报材料的审核1.学校设立专门的评定委员会管理评定工作,负责审核教师提交的申报材料。

2.评定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科学性进行审核,并及时反馈评审结果。

(三)面试评审1.针对申报材料审核合格的教师,评定委员会将组织面试评审环节。

2.面试评审主要考察教师的教学能力、科研能力和管理能力,并进行综合评价。

3.面试评审的结果将作为评定教师职称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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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聘任考核实施细则院所聘用人员职称管理规定【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聘用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培养造就一支品德高尚、作风过硬、业务精湛、实绩突出的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根据国家和重庆市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有关办法,结合院所聘用人才队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院所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医疗、护理、药剂、医技、科研、实验、工程、图书、出版、记者、会(审)计等。

分初级士(员级)、初级师(助理级)、中级、副高、正高五个岗位等级。

各岗位技术职务等级的结构比例,比照地方同类专业的技术职务等级的结构比例执行。

第三条聘用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依托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重庆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由院所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

聘用人员申报资格认定和职务聘任,须与其实际从事的技术岗位类别一致。

第二章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第四条专业技术资格初定是指院所接收的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毕业生,经对其德、能、勤、绩、体进行全面考核合格后,报重庆市职称主管部门批准,首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

初定人员所从事的专业与所学的专业须相同或相近。

第五条国家或重庆市已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不实行初定。

院所各专业技术系列中,卫生、工程、会(审)计、出版等系列不实行初定,须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相应资格;科研、实验、图书等系列实行初定。

第六条初定的具体规定如下:(一)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可初定为“助理”级资格;(二)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二年,可初定为“中级”资格;(三)取得博士学位后,可初定为“中级”资格。

第七条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由本人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院所签署考核意见,交由重庆市人才交流中心办理。

第三章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第八条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相应技术职务的工作时间达到规定的年限要求,符合相应申报条件,可以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九条思想政治条件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积极承担工作任务,能认真负责地履行岗位职责和胜任本职业务;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按院所相关规定办理:(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者的;(三)发生医疗事故责任、医疗差错责任的;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有学术造假行为(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文章、成果,职称考试违纪受到查处等)的。

第十条任职年限与学历学位条件(一)申报员级专业技术资格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二)申报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1、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2、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三)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1、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助师”级职务工作满6年;2、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助师”级职务工作满4年;3、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助师”级职务工作满2年。

(四)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1、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中级”职务工作满7年;2、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中级”职务工作满5年;3、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中级”职务工作满4年;4、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中级”职务工作满2年;5、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前。

(五)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大学本科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从事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满5年。

第十一条外语、计算机及继续教育学分条件按照渝职改办[2009]290号文件规定执行。

申报初级资格,须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2个模块合格证;申报中级资格,须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3个模块合格证和全国职称外语C级合格证;申报副高级资格,须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4个模块合格证和全国职称外语B级合格证;申报正高级资格,须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5个模块合格证和全国职称外语A级合格证。

第十二条考试条件国家或重庆市已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须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才能取得相应资格。

卫生技术资格考试条件按照卫人发[2001]164号文件规定执行。

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条件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评审条件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部分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评结合方式,申报人员须符合相应系列的评审条件,达到相应学术水平与技术业务能力(论文、科研、教学和业绩等)要求。

(一)卫生技术资格1、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按照渝职改办[2010]208号文件规定执行。

2、副主任药(护、技)师、主任药(护、技)师按照渝职改办[2009]15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研究专业技术资格按照渝职改办〔2011〕19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实验技术资格按照渝职改办〔2009〕166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工程技术资格按照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职改字〔1986〕78号、渝职改[2006]47号和渝科发人字〔2008〕1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资格按照渝职改办〔2005〕167号文件规定执行(六)出版专业技术资格按照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职改字〔1986〕第4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会(审)计专业技术资格按照渝职改办[2002]317号、[2011]216号、重庆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及重庆市审计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卫生技术资格的考试和评审,委托重庆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

其他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和评审,委托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

初级和中级资格的考试申报,一般每年12月报名,次年5月考试;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申报,一般每年7月报名,10月评审。

具体申报程序和办法按照当年工作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申报要求(一)本人申报。

符合相关系列专业资格申报条件的聘用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如实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提交本人学历、专业经历证明、有关考试成绩和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业绩材料及相应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其中包括能够代表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论文、著作、译作和设计、技术报告等科学技术成果。

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信,并同时提交本人签署的《诚信承诺书》。

(二)院所审核。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结合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以及完成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民主测评、集体研究、择优推荐。

业务机关审验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有效证件原件,确保材料真实、准确、无误。

(三)申报公示。

对申报人员的业绩、成果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在院所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人员,方可推荐申报。

第四章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第十六条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是指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后,其专业技术资格不变,但属不同职改部门审批的,应在调入单位试用考核的基础上,由各级职改部门对原有专业技术资格进行重新认定。

回聘人员拟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需进行资格确认。

第十七条确认专业技术资格由自主择业干部所在区县职改办审批。

其资格取得的时间按原评审委员会通过的时间计算。

第十八条确认专业技术资格,由本人填写《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院所出具《关于重新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请示》,交由自主择业干部所在区县职改办办理。

第五章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第十九条聘用人员通过初定、申报和确认程序,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可向院所申请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职务,院所根据岗位编制及职务比例择优聘任。

第二十条首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是指聘用人员来院所工作时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经院所审核即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已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经政治部审核合格后即行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已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按其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聘任一年后按聘期内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程序申报聘任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一条聘期内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是指已聘人员取得新的专业技术资格,申请聘任新的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经政治部审核合格后报院所党委审批聘任;聘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与院所现役干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一并进行。

中、高级技术职务聘任,不再进行学术技术能力水平资格审查,凡经过支部和总支推荐、通过民主测评、机关考评和答辩评审(聘任中级职务采取书面评审)的聘用人员,院所在岗位编制及职务比例范围内聘任。

第二十二条聘任效用。

聘任通过后,院所下达聘任通知,聘用人员履行新聘职务的岗位职责,承担相应工作,享受相关工资、超劳补贴等福利和学术待遇。

人力资源部根据聘任通知填写《聘用人员合同变更表》,对原合同约定的岗位等级和工资福利标准进行更改,双方签字后加入合同保存。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院所政治部负责解释。

职称聘任管理实施办法【2】中心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体现“评聘分开、能上能下”原则,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不断加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使用中心所有正式职工,含退养及借调人员。

二,基本原则1,职务资格取得与职称聘任分开,工资福利待遇按实际聘任职称确定。

2,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主要标准。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竞争上岗、择优选择。

三,聘任职数中心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制定合理的拟聘职称岗位系列和数量,经上级机关、当地人事部门核准后,在聘任前公布。

四,聘任岗位设置1,专业技术职称岗位包括工程系列、经济系列、会计系列、统计系类、档案系列,计算机及软件系列,政工系列等岗位,分别聘任初级(助理)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岗位。

2,技能(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包括一级(高级技师),二级(技师),三级(高级工)、四级(中级工)岗位。

五,职称聘用的条件1,职称聘任的基本条件(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有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具备应聘职称规定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含执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及相应职称外语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3)晋升中级职务的,应在单位工作满1年;晋升高以上职务的,应在单位工作满2年。

(4)在核准的岗位范围内,有相应的岗位空缺。

(5)上一年度年度考核连续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6)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7)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职称聘任的资格条件(1)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资格条件1)中专毕业,见习期满,取得“员”级并从事本专业工作四年以上,取得初级职务资格证书后,可申报初级职称.2),中专毕业,见习期满,并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取得初级职务资格证书后,可申报初级职称。

3),大专毕业,见习期满,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取得初级职务资格证书后,可申报初级职称。

4),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取得初级资格证书后,可申报初级职称。

(2)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资格条件1),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初级职称后,并从事本专业工作四年以上,取得中级资格证书后,可申报中级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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