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关于交通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5岁,某市某公司员工。
2019年5月15日,张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市区行驶,当晚20时30分左右,在途经市区某路段时,与一名行人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未停车查看情况,也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驾车逃离现场。
行人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发后,警方通过监控录像迅速锁定张某某。
张某某在逃亡过程中被警方抓获,并被依法刑事拘留。
二、案件分析1.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张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未停车查看情况,也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驾车逃离现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张某某的行为符合以下情形:(1)交通肇事逃逸,致一人死亡的;(2)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3)事故发生地不属于事故发生地管辖的。
综上所述,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3.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离现场,导致事故发生地交通拥堵,给其他车辆和行人带来安全隐患。
根据法律规定,张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同时,法院判决张某某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十万元。
四、案例分析1. 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张某某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不仅导致一人死亡,还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法律小讲堂交通事故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
然而,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本讲堂将以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案例进行分析,帮助大家了解交通事故中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简介2019年7月15日,某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甲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市区主干道由西向东行驶,乙驾驶一辆小型货车沿市区主干道由东向西行驶。
当日20时30分,甲在通过一个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与乙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三、案例分析1. 事故原因分析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事故发生的原因有以下几点:(1)甲在通过交叉路口时,未遵守右侧通行规定,逆行穿越交叉路口。
(2)乙在通过交叉路口时,未注意观察,与甲的车辆发生碰撞。
2. 法律责任分析(1)甲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右侧通行。
”甲在通过交叉路口时逆行,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2)乙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进入路口前,应当减速、观察、鸣喇叭。
”乙在通过交叉路口时未注意观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对本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
3. 案件处理结果根据事故认定,甲、乙双方在本次事故中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甲因受伤,乙应承担甲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等损失。
经调解,乙赔偿甲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法律启示1. 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确保行车安全。
2. 通过交叉路口时,要注意观察,遵守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确保行车安全。
3. 逆行、超速、酒驾等违法行为,不仅危害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及时报警,保护现场,并积极配合交警调查。
10个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详解

10个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详解道路交通事故是指由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或行人之间发生的、因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导致的交通事故。
下面将详细介绍10个道路交通事故的典型案例。
1.醉酒驾驶人在喝酒之后驾车返回家中,在行驶途中突然失去控制,撞上了一辆停在路边的车辆,并导致双方受伤。
经查,该驾驶员酒后驾车,行为违反了交通法规,被判处刑事处罚。
2.超速行驶一辆车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不及时减速导致与前方车辆追尾,造成多车相撞的交通事故。
超速行驶不仅危险,还容易引发连环事故,需要严厉打击。
3.机动车违规变道一辆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未打灯,违规变道,导致与旁边车辆相撞。
机动车违规变道是常见的交通违法行为,容易引发事故。
4.行人闯红灯行人在红灯亮起时闯过马路,被一辆行驶中的车辆撞倒,造成自己受伤。
行人闯红灯是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危险还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5.非机动车与机动车追尾一辆汽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与一辆骑自行车的人发生追尾事故,导致自行车骑手受伤。
非机动车和机动车之间需要保持安全距离,追尾事故是常见的交通事故类型。
6.盲区事故一辆卡车在右转弯时未及时观察盲区,撞上一辆正驶过的摩托车,造成摩托车骑手重伤。
卡车司机未及时观察盲区是常见的交通事故原因。
7.驶入逆行车道一辆车在高速公路上因操作失误驶入逆行车道,导致与对向行驶的车辆相撞。
驶入逆行车道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容易导致恶性交通事故。
8.停车位停车时相撞在停车场内,一辆车在不注意观察情况下倒车,与另一辆正在后退的车辆相撞,造成两车损伤。
停车时注意观察是防止停车事故的重要因素。
9.疲劳驾驶一辆卡车司机由于连续驾驶时间过长,车辆在行驶途中出现偏离车道并与前方车辆相撞。
疲劳驾驶容易导致驾驶员失去反应能力,增加道路交通事故的风险。
10.路口违规行驶一辆车在路口违规行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相撞,造成交通事故。
路口违规行驶是危险的交通违法行为,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总结:道路交通事故的典型案例有醉酒驾驶、超速行驶、机动车违规变道、行人闯红灯、非机动车与机动车追尾、盲区事故、驶入逆行车道、停车位停车时相撞、疲劳驾驶以及路口违规行驶等。
交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男,30岁,个体经营者。
2021年6月的一个晚上,李某与朋友聚会后,饮酒过量。
凌晨时分,李某驾车回家,途中被公安机关拦查。
经检测,李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87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
李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二、案件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 案件定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具体分析如下:- 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规定。
- 李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87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3. 责任认定在本案中,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危害性。
然而,李某在饮酒后仍驾车行驶,对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因此,李某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4. 案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李某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同时,李某的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
三、案例分析1. 醉酒驾驶的危害醉酒驾驶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具有极高的危险性。
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5篇

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5篇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5篇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相关知识,供大家参考!案例一:车辆没有过户,出了车祸谁赔?【案情概要】2012年8月11日16时许,朱某驾驶的轿车与陈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前部与轿车右侧发生撞碰,致陈某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
另查,朱某为冒某所雇驾驶员,该轿车登记车主为刘某,实际车主为冒某。
陈某遂将登记车主刘某、实际车主冒某、肇事司机朱某、保险公司统统告上法庭,索赔3400余元。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的损失。
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由原告陈某、被告冒某按责承担。
被告刘某虽系登记车主,因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朱某作为雇员,其造成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应由其雇主被告冒某承担。
【法官点评】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连环买卖车辆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因为原车主已经将车辆交付买受人,买受人是该车辆的实际支配控制者,也是该车辆运营利益的享有者,所以买受人应对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法官同时也提醒车主,在转让车辆时,买卖双方最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事故后双方陷入说不清的境况。
案例二:借车给没有驾照的朋友开,发生事故,车主要赔吗?【案情概要】2012年4月4日,刘某将其二轮摩托车(无证、未投保险)借给朋友王某外出游玩,王某没有驾照。
在西双湖北提,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孙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孙某受伤。
因事故原因无法查清,交警队没有进行责任认定。
孙某伤好后将车主刘某、借车人(肇事者)王某告上法庭,索赔6万多元。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机动车辆之间因事故无法认定责任,双方各承担50%。
考虑到被告刘某作为车主将车辆借给无驾照的孙某具有一定的过错,酌情其承担15%的责任,王某承担50%,孙某自己承担35%。
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标题: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醉酒驾驶导致重大交通事故涉及事件:2010年8月15日晚上9点左右,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的大道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
参与该事故的车辆包括一辆轿车和一辆公交车。
事件细节:当晚,一辆84路公交车载着35名乘客沿大道行驶,车速保持在正常限速范围内。
就在这时,一辆轿车突然冲出一个出租屋的门口,并迅速闯红灯,与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相撞。
由于轿车的速度过快,瞬间将公交车撞得翻倒,导致车上多人受伤。
当晚,警方迅速到达现场,并在对驾驶员进行酒精测试后发现,轿车驾驶员陈某(34岁)体内酒精浓度远超标准。
伤亡情况:此次事故造成公交车上6人当场死亡,20多人重伤,包括多名孩童。
司机以及乘坐公交车的乘客在撞击中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其中一名儿童因伤势过重不幸离世。
司法程序:警方迅速立案,并将案件移交至法院。
陈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
在接受调查期间,陈某对自己醉酒驾驶以及闯红灯的行为供认不讳。
法庭审理:案件于2011年3月15日上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控方呈交了相关证据,包括陈某酒精测试报告、现场勘察报告、事故图片等。
此外,法庭还听取了伤者和目击者的证言。
陈某及其律师提出辩护意见,声称他并非有意驾驶逆行且闯红灯,并质疑公交车驾驶员是否有超速行驶的嫌疑。
法院判决:经过全面审理和权衡证据,法院作出了判决。
陈某被判危险驾驶罪,并被处以有期徒刑5年,罚款10万元的刑罚。
此外,他还被剥夺驾驶证的权利5年。
律师点评:这起交通事故案例涉及醉酒驾驶和闯红灯两种违法行为,给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首先,酒后驾车不仅违反交通法规,更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不负责任行为。
其次,闯红灯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对自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巨大威胁。
在这个案例中,陈某的酒后驾车和闯红灯行为显然具有重大过失。
司法机关依法判决陈某有期徒刑和罚款,并将其驾驶证剥夺,以法律的严明手段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

路漫漫 其“修”远 ——2012.10.7青银高速公路山东淄博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
•
• •
•
•
一、基本情况 2012年10月7日11时44分,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长途汽车运 输公司驾驶人牛传更驾驶鲁A96925大客车(核载39人,实载28 人),自东向西沿青银高速公路行驶至淄博路段228公里加530 米处,在超越同向右侧车道一辆大货车时,突遇山东省高密市 王瑞先驾驶鲁GJ031B小客车从两车间强行超车并线,导致鲁 A96925大客车与鲁GJ031B小客车刮擦后,失控冲过中央活动护 栏,与对向济南旅顺旅游汽车有限公司驾驶人周玉山驾驶的鲁 A18526大客车(核载53人,实载53人)发生碰撞,致鲁A18526 大客车翻入高速公路边沟,造成14人死亡、6人重伤。 二、教训与启示 澳大利亚曾经对机动车、驾驶人和道路三者在导致道路交 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进行了专门研究,结果显示,机动车、驾 驶人和道路因素导致的交通事故分别占4%、67%、24%。近年来, 各地大力开展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也取得了一 定成效。但由于我国公路安全隐患比较突出的现象比较普遍, 安全设施欠账遗留问题较多,道路安全基础条件尚未得到根本 改善。路漫漫,其“修”远兮。 根据《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06)和《公路交 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JTG/T D81-2006)规定,高速公路中 央分隔带开口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公里,开口处必须设置插拔式 或充填式活动护栏。青银高速公路山东济青段全线318公里,共 有中央分隔带开口237处,平均1.34公里一处,其中202处中央 分隔带开口设置了同事故路段相同的推拉式活动护栏,间距设 置和护栏类型不符合标准要求。 此次事故中,因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开口处设置的活动护 栏基本起不到防撞作用,鲁A96925大客车在没有任何阻挡的情 况冲入对向车道与鲁A18526大客车左侧前部相撞,导致其侧翻, 致14人死亡。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引言高速公路是现代交通运输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其便捷、快速的特点成为人们出行的首选方式。
然而,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也屡见不鲜,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起真实案例,探讨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原因、影响以及预防措施,以期提高人们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认识和意识。
案例一:追尾事故事故发生地点:某省X高速公路KmXX处事故经过:2019年X月X日,雨天,X高速公路KmXX处发生了一起严重的追尾事故。
肇事车辆为一辆货车,被追尾的车辆为一辆小轿车。
事故造成小轿车的后部严重受损,驾驶员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
事故原因分析:经初步调查,事故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货车驾驶员驾驶经验不足,对雨天路面的抓地力估计不准确。
2.小轿车驾驶员行驶速度过快,未保持与前车的安全距离。
3.当时能见度较低,小轿车驾驶员没有及时注意到前方出现的危险状况。
事故影响:这起追尾事故造成了交通拥堵,严重影响了高速公路的通行,给其他车辆带来了不便。
同时,事故造成一人受伤,车辆的修理费用和医疗费用都需要承担。
预防措施:针对这起事故,可采取以下预防措施:1.加强货车驾驶员的培训,提高其驾驶技术和安全意识。
2.加大对雨天行车的宣传力度,提醒司机注意行车安全。
3.强调保持安全车距的重要性,提醒驾驶员时刻保持警觉。
案例二:翻车事故事故发生地点:某省X高速公路KmXX处事故经过:2020年X月X日,晴天,X高速公路KmXX处发生了一起货车翻车事故。
事故发生时,一辆满载货物的大型货车翻倒在路中间,货物散落一地。
事故原因分析:经调查,事故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货车超载,超过了车辆的额定负载能力。
2.货车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超速行驶,导致车辆失去控制。
3.道路湿滑,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减速措施。
事故影响:这起翻车事故造成了交通阻塞,导致大量车辆无法通行,给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同时,货车的翻倒给周围的车辆和行人带来了潜在的安全隐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例一:杭州重大交通肇事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8月4日21时40分,29岁的司机魏志刚酒后驾驶黑色保时捷越野车,将正在过马路的16岁女孩马某某撞死。
检查机关经审查认为,魏志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其体内血液乙醇成分含量为0。
36mg/ml),且超速行驶。
根据鉴定结论,车速为74—83km/h,(道路限速为60km/h),对横过马路的行人动态观察不力,措施不及,致使所驾车辆撞上行人马某某,并造成其死亡的后果,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行为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
案例分析:
面对这次案件,我们从情感和法律上都是无法接受的。
毕竟,胡斌案件的宣判声还在耳边萦绕,却又一次发生了类似的交通案件。
豪车、饮酒、超速、追悔不及这一系列的词汇和以往的案件都惊人的相似,而它们的后果都是无辜年轻生命的逝去,屡次发生的事故仍然不能引起某些人的警醒,更令我们震惊的是,根据交警部门对肇事司机违法记录的查询,从2008年5月至2009年7月期间,他名下的这款豪华越野车就有14次交通违法行为,我们从中读出得只能是交通意识的淡薄!任何苦口婆心的劝戒和后果惨重的前车之鉴在驾驶者无克制的酒瘾面前丧失了效力,“酒乃穿肠毒药",总是有一些极少数的驾驶者开车还肆无忌惮地饮酒,饮酒完了还不算,还在大街上驾驶着豪车游逛。
我们除了期望这些
似乎忌惮的人能够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也还要呼吁所有交通参与者能够一起努力来构建和谐的交通环境,司机能够主动礼让行人,慢行通过,而行人也要提高安全意识,做好自我防护,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
我们期望通过法律的严惩和全社会的共同治理,能够把这些极少数的害群之马赶出马路去!还全社会一个安宁和谐的环境。
案例二:黑龙江鸡西发生恶性酒后驾车交通事故
据报道,8月5日,黑龙江省鸡西市发生一起恶性酒后驾车事故,一醉驾男子连撞26人,造成2人死亡,7人住院治疗,3人留院观察的恶性后果。
8月5日18时左右,家住鸡西市鸡冠区的司机张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黑G9XXX的路虎越野车,行驶至鸡冠区跃进街跃进桥桥头时,轧伤一行人右脚,并于伤人及其家属发生争执,导致大量群众围观。
再此过程中,张某某向后倒车,又撞到了车后一名围观群众,随后车辆又向前驶处十米左右,撞上围观群众多人,当场导致1人死亡,多人受伤。
据目击者证实,当时驾驶员满身酒气,路虎越野车再次启动后,撞飞路边的小吃摊,并撞到许多人,造成当时现场群众情绪十分激动,很多群众用棍棒围打司机,警察及时赶到维持秩序,并把肇事司机带回接受调查。
案例分析: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
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恶性的交通肇事案件不仅仅是法律范畴的刑事案件,而极易引发周围群情气愤,从而可能构成对社会和谐的破坏,所以必须要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而这时可能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就由普通得交通肇事罪转化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它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以这起案件为例,当群众看到肇事司机为了逃跑,居然驾驶庞大的越野车冲向围观群众的时候,我相信任何一个在场的群众都会气愤填膺,由于警察处理的及时,才避免了更大规模的群众性事件。
这件事再次提醒大家,酒后驾车如此轻而易举地使我们变成违法犯罪分子,并让我们的生命处于如此脆弱与危险的境地.所以必须要严厉打击那些极少数拿生命当儿戏,以酒为伴的司机,从而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和利益。
案例三:重庆道路积水无良司机逃逸2名乘客淹死
从重庆市公安局“8。
5”交通肇事案新闻通报会上获悉,8月5日凌晨,重庆连日暴雨造成龙头寺火车站宝华路进站下穿道积水一度深达1.58m,而一辆载有5名乘客的出租车行驶经过此处被淹,最终导致2名乘客被淹死,其中包括一名2岁多的男童。
弃乘客而自己逃生的司机文某因涉嫌交通
肇事目前已被依法刑拘.
据被淹死男童的妈妈张女士介绍,5日清晨,她们全家带着孩子乘坐出租车到龙头寺火车站赶火车回老家,5时40分左右,她们乘坐的出租车刚行驶至龙头寺宝华路下穿道前,大家就发现轮胎被下面的积水淹没了,急忙喊司机后退,但司机仍坚持往前开,很快车子就全部被淹没。
司机随即打开车门从水中游走,并未顾及车内乘客的呼救。
由于司机打开门,积水涌进车内,出租车迅速下沉,最后只有3名乘客游出水逃生.而据司机文某介绍,当时雨下得比较大,他没有注意设置在路旁的警示锥形筒,所以就把车开进了积水中,水不到几秒钟就漫进了驾驶室,他很害怕就先跑了出来。
6时多,消防人员赶到事发现场进行施救。
此时,施救人员发现,被淹没出租车副驾驶位置上一名2岁多男童和后排座一名妇女已经死亡。
据北部新区交警支队负责人介绍,驾驶人文某(2000年考取了A2驾驶证)系四川武胜人,8月5日凌晨5点多,驾驶渝BT28XX号出租车搭载5人从沙坪坝到龙头寺火车站,行至龙头寺火车站附近的宝华大道,越过交警设置的警示锥形筒,冲入一个地穿道1.58m深的积水中,造成车内1名大人和1名小孩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司机文辉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目前该交通事故仍正在调查中。
案例分析:
车辆在行驶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造成人员或牲畜伤亡、车辆损毁、建筑物倒塌等均称为交通肇事。
这起事件本来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文某某在营运过程中,突遇大雨,不顾警示标志行驶进入积水中,且在只有一米多深的积水中有机会施救的情况下,放弃施救而选择逃跑,造成严重后果,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出租公司也应该吸取教训,切实有效地对出租车司机进行思想道德建设,还有加强对司机进行面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的培训,在面对暴雨暴雪、地震、台风、楼宇坍塌或者自燃等突发事件中,教会司机如何进行简单的自救和救助车内乘客。
我们不希望再看到类似“范跑跑”和“文跑跑”这类现象发生,我们呼唤在社会上形成在危难面前人人互相扶持、互相帮助、共度难关的良好氛围.
案例四:少年高速路上无驾照代父驾驶半挂车
2009年8月10日下午,江西省直属四支队五大队巡逻民警巡逻至大广高速2,808km时,发现一辆半挂车不仅行驶缓慢,而且还骑、轧车行道分界线,于是民警将其带至服务区里面停车检查.在驾驶员出示其驾驶证的过程中,交警发现驾驶员神色慌张,且拿出来的驾驶证是旁边副驾驶员的。
当交警问要他的驾驶证时,他说证件忘带了。
凭借多年的经验,民警判断出驾驶员应该是无证驾驶,于是便开始给驾驶员拍照并录像。
这时副驾驶上的老司机下来了,他说驾
驶员是他儿子,其驾驶证、身份证全忘在家里了。
于是交警便问他儿子身份证号码,但他儿子却说不出自己的身份证号。
民警当即识破这是无证驾驶人员的一贯伎俩,于是将驾驶员拉到一边进行询问,在民警强大的心理攻势下,驾驶员很快就承认自己没有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只是为了帮其父亲减轻劳累.在事实认定清楚的情况下,民警把父子都带回交通队接受处理。
案例分析:
汽车驾驶室一项专业技术工作,没有经过严格训练是不能胜任的。
何况汽车驾驶又是在人、车和路复杂的环境下进行的,高速路上车速都很快,如果稍有不慎而发生事故,很有可能造成重大的生命和财产损失,而这起案件中的父亲却无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在明知自己儿子没有驾照的情况下,贸然把车辆交给儿子在高速路上驾驶,造成了极大的交通事故隐患,其行为已经触犯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
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父亲的行为已经触犯了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希望这次案件能够引起广大驾驶员足够的重视,遵守交通法规,就是珍惜自己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