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湖北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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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HSE考试(简答题)

中石油HSE考试(简答题)

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安康杯”知识竞赛题简答题一、安全经验分享读本和安全第一的实践读本1.集团公司HSE管理九项原则的内容是什么?答案:1)任何决策必须优先考虑健康安全环境。

2)安全是聘用的必要条件。

3)企业必须对员工进行健康安全环境培训。

4)各级管理者对业务范围内的健康安全环境工作负责。

5)各级管理者必须亲自参加健康安全环境审核。

6)员工必须参与岗位危害识别及风险控制。

7)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整改。

8)所有事故事件必须及时报告、分析和处理。

9)承包商管理执行统一的健康安全环境标准。

2.如何理解员工必须参与岗位危害识别及风险控制?答案: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估是一切HSE工作的基础,也是员工必须履行的一项岗位职责。

任何作业活动之前,都必须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

员工应主动参与岗位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熟知岗位风险,掌握控制方法,防止事故发生。

3.集团公司六条禁令是什么?答案:1)严禁特种作业无有效操作证人员上岗操作。

2)严禁违反操作规程操作。

3)严禁无票证从事危险作业。

4)严禁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

5)严禁违反规定运输民爆物品、放射源和危险化学品。

6)严禁违章指挥、强令他人违章作业。

4.有感领到的具体表现可通过“七个带头”,请回答“七个带头”的具体内容。

答案:1)带头宣贯HSE理念;2)带头学习和遵守HSE规章制度;3)带头制定和实施个人安全行动计划;4)带头开展行为安全审核;5)带头讲授安全课;6)带头开展危害因素识别;7)带头开展安全经验分享。

5.属地管理是对属地内的管理对象按标准和要求进行组织、协调、领导和控制。

属地如何划分?答案;属地划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可按以下方法进行划分:1)工作区域划分,主要针对基层人员;2)资产(装置/设备)划分,主要针对直接作业(使用)人员。

3)职能权限划分,主要针对各级管理人员;4)主雇关系划分划分,主要针对外委检修和施工项目。

6.属地主管的职责有哪些?答案;各级属地主管的职责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及工作程序,完成本岗位描述中各项工作和任务;2)签发权限范围内作业许可并进行条件确认;3)对作业对象进行危害识别、评价,对安全隐患实施排除、隔离;4)对分包商员工进行风险告知和现场监管,对危险作业实施全过程监护;5)对管辖区域的设备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设施性能和防护设施完好;6)对隐患、事故及时合理处置和报告,主动进行调查及整改;7)对区域内不安全行为进行制止;8)完成直线主管交办的其他工作和任务。

3.国土局考试 耕地保护与土地整理管理模块

3.国土局考试 耕地保护与土地整理管理模块

国土局考试耕地保护与土地整理管理模块一、判断题1.符合省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标准的三项要求中的任意一项的,考核认定为合格。

(×)2.对省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由国务院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省(区、市)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3.基本农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但并不是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

(√)4.基本农田保护期限和基础数据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和基础数据相一致。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将一定数量的基本农田转为国家建设用地。

(×)6.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并予以公告。

(×)7.基本农田可用于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8.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是按照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降低的原则,利用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和方法,将补充耕地数量、质量与被占用耕地等级挂钩并进行折算,实现耕地占补数量和质量平衡。

(√)9.特殊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可不必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

(×)10.土地复垦的义务人是用地单位和个人,验收者是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11.乡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根底的土壤改良。

(×)12.国家建设重点工程、城市建设,乡镇企业、农村居民建房,占用耕地的都必须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但由国务院批准免除的除外。

(×)13.目前,我国农用地整理包括两种形式:综合整理、专项整理。

(√)14.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15.复垦土地者可以优先取得土地使用权。

(√)16.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所破坏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由国家征用。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村局:《湖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农业农村厅2020年第23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6月12日湖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细则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四条省农业农村厅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农田建设工作,负责制定全省农田建设管理政策、制度、办法;组织全省农田建设规划编制,下达年度工作任务,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指导督促各地项目申报和评审;批复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开展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指导、监督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农田建设工作。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1.05•【字号】鄂财环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和规范耕地保护资金使用管理,构建耕地保护激励约束长效机制,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及有关法律和财政管理制度规定,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了《湖北省耕地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耕地保护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1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四章预算下达第五章绩效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附件湖北省耕地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和规范耕地保护资金使用管理,构建耕地保护激励约束长效机制,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及有关法律和财政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耕地保护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

耕地保护资金根据收支状况、实际需要及财力允许,从省级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或省级耕地开垦费收入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耕地保护资金由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确定耕地保护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各市县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03•【字号】鄂自然资办文〔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相关处室: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2206号)要求,省厅制定了《湖北省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2021年12月3日湖北省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遏制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势头,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220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结合国土变更调查、土地卫片执法、耕地卫片监督、耕地保护督察等数据资料和日常执法发现、群众举报、媒体反映等线索来源,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或改变耕地用途行为,分类实施整改,依法依规处置,消除违法状态,有效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

二、整治重点(一)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

按照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2020年7月3日以后违法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新建、扩建、续建、翻建或非法出售的房屋,包括住宅类、产业类和公共管理服务类房屋,均属于顶风违法建设。

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消除违法状态。

重点整治产业类、公共管理服务类项目实质性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尤其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问题;对住宅类房屋,要统筹考虑农村村民住房用地保障情况,依法稳妥处置,重点整治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地建房行为,其中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要依法依规移交。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29•【字号】鄂政办发〔2018〕51•【施行日期】2018.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基本方略,坚持保护优先、源头预防,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格管控、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类型齐全、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执法严格,投入多元、全民共享,责任明确、奖罚分明的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体系,不断提升全省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水平。

二、着力加强自然保护区规范管理(一)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函〔2013〕1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把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各市州政府及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落实。

以下均需各市州政府及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落实,不再列出)(二)加强规划引领。

进一步完善现有自然保护区布局,更加注重湿地、森林、地质遗迹、珍稀特有物种等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

按照自然地理单元和物种分布特性整合提升已建自然保护区和省级自然保护小区,建立生态廊道,增强自然保护区的联通性。

2020年之前制订全省自然保护区发展总体规划。

湖北省基本农田保护试行办法

湖北省基本农田保护试行办法

湖北省基本农田保护试行办法【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0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3.01.06【实施日期】1993.01.0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0号)《湖北省基本农田保护试行办法》已经一九九二年十月三十一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郭树言一九九三年一月六日湖北省基本农田保护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农田的保护,防止乱占滥用耕地,保证农业生产稳步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系指本地区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规划人口高峰年内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国家对本地区农产品的需要所必须确保的稳产高产农田。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下称保护区),加强保护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称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保护区的划定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农业部门负责保护区内农田的地力建设和生产管理。

第四条划定保护区应在市、县(含县级市、神农架林区、同下)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规划,制订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负有保护基本农田的责任。

保护区内的农田要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和保护标志,制订保护措施,层层落实保护责任制。

第五条保护区纳入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在非保护区内,应合理安排各类建设用地。

在城市规划区内划定保护区,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划为保护区的耕地,严格控制非农业用地。

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在保护区的耕地内建房、建坟、采矿、挖沙、取土、建窑。

经批准征(拨)用保护区内耕地的,除国家建设项目用地外,凡占用一亩,由用地单位开垦两亩。

无后备资源开垦的,由用地单位按被征(拨)用耕地年产值(年产值按《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计算,下同)的五倍交纳基本农田开发补偿费。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统筹利用撂荒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统筹利用撂荒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统筹利用撂荒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02.10•【字号】•【施行日期】2021.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统筹利用撂荒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农业农村部关于统筹利用撂荒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有效遏制耕地撂荒,充分挖掘保供潜力,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现就做好统筹利用撂荒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统筹利用撂荒地的重要意义耕地是农业发展之基、农民安身之本。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像保护大熊猫那样保护耕地,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红线。

这一重要论断,充分体现了总书记对我国农情粮情的深刻把握,也充分体现了总书记对解决14亿人口吃饭问题的为民情怀。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既要遏制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也要防止撂荒等耕地资源隐形浪费,采取有力措施,统筹利用好撂荒地,优先种植粮食作物,把有限的耕地资源用足用好。

二、有序推进撂荒地综合利用(一)摸清底数。

一是开展全面排查。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尽快开展耕地撂荒情况排查工作。

工作务必要深入细致,以村为单位,一户一户查,一块一块查,标识每块撂荒地的承包户及位置、面积、类型等信息,确保不落一户、不漏一块。

二是建立工作台账。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建设,对撂荒地建档立卡、上图入库,建立电子信息台账,做到可查询、可定位。

每个市、州、县(区)都要建立一个撂荒地利用的信息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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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湖北(农用地、商住地、工业地)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湖北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农田分为一级和二级的基本农田。

其中旱涝保收产量较高的水稻田为一级基本农田,长期保护;保护区的其他农田为二级基本农田,保护期限到2020年。

第三条县以上国土部门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的编制,保护区面积的划定,调整、占用保护区土地的审查以及对非法占用农田保护区土地行为的查处等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农田的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审查以及农田建设、土壤改良和地力保护等工作,协同国土部门进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规划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非农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土地。

国家的交通、水利、能源、通讯等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除按国家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办理外,还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设单位向县级国土部门提交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的申请书。

申请书的内容包括:占用保护区土地的地点、范围、保护等级和占用面积、编号、该范围1:10000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复印件。

二、县级国土部门会同农业、海洋与水产、林业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实地审查,分别签署意见,连同保护区调整意见(含地点、土地种类、面积、地力状况等),上报地级以上市国土部门。

三、地级以上市国土部门会同农业、海洋与水产、林业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签署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并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人民政府根据审议意见办理审批。

超过权限范围的,再逐级上报省或国务院审批。

第五条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审批权限:
占用一级基本农田或占用二级基本农田50亩以上的,报省批准;占用二级基本农田50亩以下的,由地级以上市批准,并报省国土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经批准被占用的,县级国土部门应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被占农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按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程序,将同等数量和质量相当的非保护区农田补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保证保护区面积相对稳定。

基本农田调整原则上在乡(镇)范围内调整,乡(镇)没有农田可调整的,应逐级申报,可在县(市、区)、市范围内调整、调整时应从收取的造地费中按每亩不低于2500元补偿给被调整的乡(镇),用于农田建设。

第七条经批准占用一级基本农田的,其土地补偿费按我省现行土地补偿标准的高限
增加2-4倍计算补偿;占用二级基本农田的,按现行土地补偿标准的高限增加2-3倍计算补偿。

乡(镇)人民政府应将所增收的土地补偿费划出30%用于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农田建设。

其余按土地补偿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集体生产。

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负责开垦与所占耕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以下标准缴纳或补足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费(即《湖北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基本,下同):一级基本农田每平方米18-20元;二级基本农田每平方米15-17元。

具体标准经市、县物价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造地费由市、县国土部门代收,财政部门专帐单列管理。

造地费实行分级管理使用,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海洋与水产、林业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专项用于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各项设施维护建设,开荒造地,围垦造田。

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水利、交通、能源、通讯、国防军工、公共福利等大中型建设项目经省计划、财政、国土、农业等部门签署意见,建设单位可以按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湖北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减免造地费。

第九条一级基本农田不得改挖鱼塘和改种水果等其他经济作物。

确需在二级基本农田内改种木本水果的,应向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部门审查分别签署意见后提交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调整每宗100亩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调整每宗100亩以下50亩以上的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每宗50亩以下的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部门备案。

第十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本辖区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农田建设总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把保护区的农田建成稳产高产农田,并建立农田地力升降奖罚制度。

基本农田保护区有关环境保护和施用肥料等规定按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管理和建设责任制,纳入各级领导年终政绩考核主要内容,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因工作失职致使基本农田受到破坏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违反第五条规定,超越权限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主要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经批准,在二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种木本水果的,由农业、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耕作条件或负责恢复原耕作条件所需的费用。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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