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办法.doc
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

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确保医疗机构药品的质量和安全,维护患者和公众的健康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各级医疗机构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
第三条湖北省药品备案采购指的是医疗机构对药品进行备案并进行采购的过程。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开展药品备案采购,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和流程。
第二章药品备案第六条医疗机构药品备案应当依据国家和湖北省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备案要求,填写药品备案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药品质量检验,确保备案药品的质量合格。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备案结果,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备案信息。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备案药品进行复核,确保备案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药品采购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药品采购计划,明确采购数量、种类和预算。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药品供应商。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药品的规格、质量要求、交货期限和价格等。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应当注重采购环节的监督和质量检验,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湖北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合法合规。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药品备案采购的审核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药品备案采购的情况和相关数据。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药品备案采购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备案采购药品质量存在问题导致患者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湖北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湖北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2•【字号】鄂政办发[2009]169号•【施行日期】2009.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湖北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6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湖北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暂行办法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在我省扎实有序地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2009〕2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
第二条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17•【字号】鄂政办发[2013]56号•【施行日期】2013.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5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17日湖北省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医改实施三年多来,我省全面推进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覆盖范围,初步建立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运行新机制。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医改成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湖北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着力解决基层医改面临的新问题,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健全长效机制;巩固基本药物制度,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补偿机制、药品供应、人事分配等方面的综合改革;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筑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二、完善基本药物采购和配送(一)稳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
修订完善《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鄂政办发〔2011〕25号),坚持以省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完善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制度,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
湖北省省级部门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省级部门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12.16•【字号】鄂财采发〔2004〕12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省级部门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鄂财采发〔2004〕12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部门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为加强省级部门集中采购管理,规范省级部门集中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湖北省省级部门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省级部门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湖北省省级部门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级部门集中采购管理,规范省级部门集中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各部门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实施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部门集中采购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程序和监管要求。
第四条部门集中采购的范围:(一)年度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二)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必须由部门组织的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根据省级各部门预算单位的申请审查确定。
第五条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要按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预算执行中,要向省财政厅上报政府采购计划,按监管机构确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办理。
第六条部门集中采购的组织:(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部长令),第十二条所规定条件的,由部门组织采购;(二)不符合部长令所规定条件的,由采购人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经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10.11•【字号】鄂食药监文[2009]94号•【施行日期】2009.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09〕94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基本药物质量,我局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湖北省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十月十一日附件:湖北省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基本药物质量,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监管,信息公开,便民惠民的原则,适应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的需求。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省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辖区内基本药物生产、配送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药品监督网的作用。
第五条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必须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基本药物质量负全责。
第六条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应主动开展药品标准研究和修订工作,完善和提高药品标准。
第七条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用药特点,在确保基本药物质量的前提下,采用适宜包装,方便使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30•【字号】鄂政办发[2014]28号•【施行日期】201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政府采购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2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4月30日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规范全省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形成比较完善的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使群众真正得到实惠,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相关责任单位(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按比例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二级以上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第三条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的非目录药品,下同)在政府组织和调控下,通过市场竞争进行集中采购。
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关注临床效果和基层需求,实行以省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统一配送。
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制度。
基本药物采购周期暂定为2年。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省成立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省编办、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组成。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和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和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05•【字号】鄂政办发〔2017〕53号•【施行日期】2017.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和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5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6〕35号)等文件精神,降低药品虚高价格,保障药品供应,助推我省全面深化医改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和供应保障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市场机制下的药品采购新机制(一)建立全省统一的公立医院药品网上采购管理平台。
1.坚持以省为单位的网上集中采购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的原则,建立功能完善、多方参与、互补并存、数据共享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综合平台,主要承担阳光交易、信息服务、综合监管等职责。
2.探索引入第三方药品交易机构,作为省级采购平台的补充,受采购主体委托,可承接公立医院带量采购、集团采购和在线交易、集中结算等具体采购工作。
3.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遴选第三方药品交易机构,并经省政府批准后确定。
第三方交易机构的药品带量采购、在线交易等数据,须上传到省级采购平台,通过省级采购平台与国家药品采购监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二)实行药品采购准入制度。
省级采购平台实行“采购准入”制度,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合规产品,承诺遵守交易规则、具备相关资质、接受准入规则,均可挂网,供公立医院自由选择。
湖北:印发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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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基本药物采购管理
办法
湖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标志着湖北省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统一招标采购新机制的出台。
目前,湖北省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群众用药费用负担明显减轻,但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尚不够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招标采购价格没有统一等。
《采购办法》规定,今年湖北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将采用双信封招标模式,在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后,生产企业同时投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技术标评审通过的企业进入商务标评审,由投标价格最低的生产企业中标,获得全省供货区域内的全部市场份额,招标采购价格即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销售价格。
中标品种可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也可由生产企业委托具有配送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按照合同约定在72小时内将药品送到基层医疗机构。
同时,省采购机构将设立基本药物专用账户,设立采购周转金,并将各地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货款统一收缴,对供货企业货款实行全省统一支付,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
目前,卫生行政部门正在抓紧制定招标采购具体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