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标认定办法
认定围标的三种方式

认定围标的三种方式(实用版)目录1.围标的概念与意义2.围标的三种方式3.围标方式的识别与防范正文一、围标的概念与意义围标,又称串标、联手投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标人事先达成协议,以协同一致的方式进行投标,从而排挤其他竞争对手,达到中标的目的。
围标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严格的识别和防范。
二、围标的三种方式1.抬高标价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约定抬高投标报价,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在实际操作中,参与围标的投标人会提交高于市场价的报价,以确保其他投标人无法中标。
2.降低标价与抬高标价相反,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约定降低投标报价,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这种做法虽然较少见,但同样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
3.划分标段投标人之间约定,各自负责不同标段的投标,以确保彼此能够在招标过程中互相支持。
这种做法通过划分利益范围,达到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目的。
三、围标方式的识别与防范1.加强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招标方应仔细审查投标文件,如发现投标文件存在异常雷同、报价异常高等情况,应引起高度重视,进一步调查是否存在围标行为。
2.引入第三方评标机构招标方可以引入第三方评标机构,以提高评标过程的公正性、公平性。
第三方评标机构能够从专业角度,对投标文件进行深入分析,从而识别围标行为。
3.建立投标人信用体系通过建立投标人信用体系,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进行全程跟踪和评价。
对于有围标行为的投标人,应将其纳入黑名单,限制其参与招标活动。
总之,围标行为对招标市场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必须加强识别和防范。
认定围标串标陪标的种情形

认定围标串标陪标的种情形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认定围标、串标、陪标的100种情形围标、串标、陪标是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不仅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破坏了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还严重损害了投标人以及国家的利益。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章以及地方文件都对这种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和如何处罚作了规定,但在实践中还是有不少从业人员会明知故犯。
当然,有的从业人员是在没有正确认知的情况所为的,自己明明是在围标、串标或陪标,却浑然不知。
为了让此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减少或杜绝。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特结合法律法规和采购实践中调查了解到的围标、串标、陪标行为进行汇总整理,提供100种围标、串标、陪标的表现形式,供业界人士参考。
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以及招标文件等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或设有明显倾向性条款。
4.招标人招标前已经内定中标单位,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或者指使招标代理机构为内定的中标单位提供帮助。
5.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
6.招标人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允许投标人补充、撤换或更改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
7.招标人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标底、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以及泄露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8.招标人在开标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沟通,或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9.招标人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
10.招标人与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或代理服务。
认定围标的三种方式

认定围标的三种方式【实用版】目录1.围标的概念与意义2.围标的三种方式3.每种方式的具体操作与应用4.围标对企业的影响5.如何防止围标现象的发生正文【围标的概念与意义】围标,又称串标,是指招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通过串通、勾结、联合等方式,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
围标现象在招投标活动中屡见不鲜,不仅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还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对于招标人来说,了解围标的方式和防止围标的方法显得尤为重要。
【围标的三种方式】围标的方式有多种,以下列举三种较为常见的方式:1.直接指定法直接指定法是指投标人之间在投标前达成一致,约定其中一家公司为中标人,其他公司则在投标时按照约定的价格和条件进行报价。
这种方式简单直接,但容易被发现。
2.竞价法竞价法是指投标人之间通过竞价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在投标前,各投标人会达成一致,共同抬高或压低报价,以达到控制中标结果的目的。
竞价法较为隐蔽,不易被发现。
3.联合投标法联合投标法是指多家投标人联合进行投标,通过分配不同标段或工作内容,达到控制中标结果的目的。
联合投标法更具有迷惑性,招标人很难察觉。
【每种方式的具体操作与应用】每种围标方式在实际操作中会有所不同。
例如,在直接指定法中,投标人需要约定好中标人的身份以及其他投标人的报价策略;在竞价法中,投标人需要商定一个合适的报价范围,以保证中标人的利益;在联合投标法中,投标人需要合理分配标段和工作内容,以便在招标过程中达到控制的目的。
【围标对企业的影响】围标对企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首先,围标会导致招标过程失去公平性,损害招标人的利益。
其次,围标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影响行业的健康发展。
最后,围标可能导致中标企业承担法律责任,影响企业的声誉和市场地位。
【如何防止围标现象的发生】防止围标现象的发生,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投标人的法律意识;2.完善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为投标人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3.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对围标行为进行惩戒;4.加强对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围标行为。
围标、串标、陪标的50种情形

围标、串标、陪标的50种情形一、“串标”认定1、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送达或者分发;•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各自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是,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
3、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招标人协助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对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进行撤换、修改;•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利害关系人泄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的名称、数量或者资格审查情况,泄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评标等情况;•招标人以胁迫、劝退、利诱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与中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
认定围标的三种方式

认定围标的三种方式【最新版】目录1.围标的概念和背景2.围标的三种方式3.围标的法律风险和防范措施正文一、围标的概念和背景围标,又称串标,是指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之间通过串通、勾结、协议等手段,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
围标现象在我国招投标领域较为常见,不仅损害了市场秩序,还影响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正性。
为了打击围标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对围标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围标的法律责任。
二、围标的三种方式1.投标人之间事先达成协议在招标投标活动开始之前,投标人之间通过协商、约定等方式达成共识,约定在投标过程中互相配合,共同抬高或压低投标价格,以达到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目的。
2.投标人之间在投标过程中串通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串通,如互相传递价格信息、约定报价策略等,以影响招标结果。
这种围标方式在评标过程中较难发现,但若查实,将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
3.投标人之间通过第三方进行勾结部分投标人为了规避法律风险,会选择通过第三方与竞争对手进行勾结。
例如,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串通,以影响招标结果。
这种围标方式更具隐蔽性,查处难度较大。
三、围标的法律风险和防范措施1.法律风险围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一旦查实,将面临以下法律责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投标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
此外,围标行为还可能导致合同无效、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防范措施(1)加强立法完善,明确围标的界定和法律责任,加大对围标行为的惩处力度。
(2)建立健全招投标监管制度,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
(3)强化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投标人信用档案,对围标行为予以记录,限制失信投标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4)提高投标人法律意识,加强法律教育培训,引导投标人依法合规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总之,围标行为是损害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违法行为,应当引起各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
围标串标认定办法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围标串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监理以及货物等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各方及其有关人员的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围标串标是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相互串通、挂靠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与投标人有围标串标行为:(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或设有明显倾向性条款的;(二)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的;(三)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的;(四)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标底、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的;(五)在开标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或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六)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的;(七)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八)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九)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办理投标事项(报名、购买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等)的相关人员不能提供其是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如:社会保险等资料)而不制止的;(十)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的;(十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或代理服务的;(十二)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的;(十三)在招标文件以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的;(十四)在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十五)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十六)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的;(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认定围标的三种方式

认定围标的三种方式
摘要:
一、围标的概念
二、围标的方式
1.串通报价
2.轮流报价
3.协同报价
正文:
围标是在招投标过程中,一些投标人为了排除竞争对手,采取不正当手段,联合起来对某个投标项目进行围攻,从而达到操控投标结果的目的。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围标行为是不允许的,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在招投标过程中,围标通常有三种方式:
1.串通报价:这是围标中最常见的一种方式。
几个投标人私下串通,约定在投标过程中,大家共同报出高于市场价的价格,以增加其他投标人的竞争难度,确保自己的中标机会。
2.轮流报价:这种方式下,几个投标人按照事先的约定,依次报价,每次报价都高于前一次报价,以制造竞争激烈的假象。
这样,其他投标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很可能报出高于市场价的价格,从而无法中标。
3.协同报价:这种方式下,几个投标人共同研究市场行情,然后统一报出高于市场价的价格。
这种方式的目的是让其他投标人在价格上失去竞争力,从而确保围标者的中标机会。
无论采取哪种围标方式,其目的都是排除竞争对手,操控投标结果,这是严重违反招投标法的行为。
我国法律对此有严格的规定,一旦发现围标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不仅会取消中标资格,还可能面临罚款甚至刑事责任。
认定围标的三种方式

认定围标的三种方式
围标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勾结,通过暗中协商、协调价格或竞标方案,以达到共同牟取利益的目的。
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使得招标过程失去了公平、公正和竞争性,从而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围标行为通常是被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
围标行为是被严格禁止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涉及围标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惩处。
企业在参与招投标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杜绝任何形式的围标行为。
认定为围标的情形有:
(1)投标人存在联合竞标、分工合作、互相支持等行为,并有证据表明这些行为可能导致竞争性招标程序失去效力;
(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采取暗示或直接的方式要求其他投标人“回避”竞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阻挠其他投标人参与竞标活动;
(3)投标人在竞标过程中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生不正当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
行贿、索贿、利益输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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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围标串标计算机辅助甄别系统对围标串标行为认定办法:
围标串标计算机辅助甄别系统对特征码识别、商务标雷同性检查、错误雷同性检查三项内容进行,有其中之一的,应认定为围标串标。
a特征码识别, 显示企业在制作标书文件的过程当中记录的所有机器码(CPU号、网卡号、硬盘号和企业身份认证锁号), 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特征码有一项相同,评标委员会初审后应认定为围标串标,否决其投标。
b商务标雷同性检查(显示商务标雷同性分析的对比结果):
b.1选择按清单项目造价比例,在两两企业对比中,页面显示的单价相比比例相同(单价相比完全相同)的按清单项目造价比例设置为20%、相同比率的清单(完全相同的清单)设置为40项。
当单价相比比例相同的对比结果满足按清单项目造价比例大于等于20%、相同比率的清单大于等于40项之一,或者单价相比完全相同的对比结果满足按清单项目造价比例大于等于20%、完全相同的清单大于等于40项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初审后应认定为围标串标,否决其投标。
b.2选择按清单项目条数比例,在两两企业对比中,页面显示单价相比比例相同(单价相比完全相同)的按清单项目条数比例设置为20%、相同比率的清单(完全相同的清单)设置为40项。
当单价相比比例相同的对比结果满足按清单项目造价比例大于等于20%、相同比率的清单大于等于40项之一,或者单价相比完全相同的对比结果满足按清单项目造价比例大于等于20%、完全相同的清单大于等于40项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初审后应认定为围标串标,否决其投标。
b.3评标委员会可以选择按清单项目造价比例、按清单项目条数比例其中一种对比,也可以同时选择两种对比,无论选择一种还是同时选择两种对比,只要满足b.1、b.2之一对比结果的,评标委员会初审后应认定为围标串标,否决其投标。
c错误雷同性检查,显示商务标错误雷同性分析的对比结果, 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存在相同的错项、漏项、增项数量之和超过5项的,评标委员会初审后认定为围标串标,否决其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