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围标串标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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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投标人围标串标后该如何处理?

确认投标人围标串标后该如何处理?

确认招标人围标串标后该怎样办理?一、什么是围标串标它是指几个招标人之间相互商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招标报价进行招标,经过限制竞争,排斥其余招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进而牟取利益的手段和行为。

广义上讲,所谓“串标”(围标),就是串联招标,即招标人为获得中标而相互串通、伤害项目业主利益,或是招标人与发标人、代理机构相互串联,伤害其余招标人或项目业主利益,是招招标领域常有的一种妄图非法获得中标的手段和行为。

狭义上讲,串标是指除围标外的串联招标,即清除围标现象的一般串联招标行为,包含招标人与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之间串联和两个以上招标人松懈型非正当同谋招标 (即未达到围标的操控强度和影响 )。

二、确认围标串标后该怎样办理? 1.罚款关于串联招标的行为,有关行政监察部门应该对招标人、招标人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所谓“应该” ,指有关行政监察部门仅享有在法律规定的处分幅度内决定详细罚款数额的自由裁量权,而无决定能否处以罚款的自由裁量权,只需行为人有前述违纪行为,有关行政监察部门就应该对其处以罚款。

2.充公违纪所得充公违纪所得是由行政主体实行的将行政违纪行为人的部分或许所有违纪收入、物件或许其余非法据有的财物收回国家所有的处分方式。

充公能够视情节轻重而决定部分或许所有充公。

充公的物件,除应该予以销毁及存档备查外,均应上交国库或交由法定专管机关办理。

依据本条规定,有关行政监察部门应该对违纪行为人并处充公违纪所得。

并处充公违纪所得的前提是,行为人因实行前述违纪行为获得了非法利益。

3.撤消招标人的招标资格撤消招标资格属于行为罚,即限制或许剥夺违纪行为人某种行为能力或许资格的处分举措,有时也称为能力罚。

依据本条规定,招标人有前述违纪行为的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察部门应该撤消其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一定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资格并予以通告。

招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挂靠、转包行为的调查分析及对策建议

招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挂靠、转包行为的调查分析及对策建议

招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挂靠、转包行为的调查分析及对策建议一、招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挂靠、转包行为的表现形式(一) 围标、串标行为的表现形式围标、串标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相互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损害招标人利益,从中谋取中标的行为。

围标、串标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比较典型的有以下几种形式:一类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

如一些招标人设法将公开招标变为邀请招标,由内定的中标人,找几家投标人“陪标”,完成招标程序以套取中标;又如一些招标人在公开招标情况下,为使某一特定投标人中标,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设置有利于内定中标人的资格条件,限制排斥其他投标人;再如一些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或共同商定标底,唆使投标人约定压低投标报价,中标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利用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再给投标人额外补偿,为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留有空间。

二类是投标人相互串通。

部分投标单位形成联盟,采取轮流坐庄、多家陪标的方式串通投标;有的结成利益共同体,达成利益分配协议,约定由中标人给付陪标人一定比例的报酬;有的低价中标后,故意放弃,然后和递补的第二名分享标价差;有的采取法人代表未签字,或投标文件份数不符,或报价漏项、重复计价等办法,故意制造无效投标;部分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中采取约定集中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以控制评标均价,获取高分。

三类是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

有的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的授意,在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协助招标人串通投标人投标;一些不法招标代理机构为了非法经济利益,与投标人勾结,相互串通,出卖业主利益,从中谋取中标。

(二) 挂靠、转包行为的表现形式挂靠是指一些低资质、无资质的单位、甚至个人通过借用、挂靠高资质的单位获取投标资质参与投标。

其主要表现形式有:一个投标人挂靠、租借多个企业资质集中参加一个标段的投标;有的投标人将通过资格预审的所有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权买断后获取中标;有的投标人租借多个企业资质集中参加一个标段的资格预审,通过资格预审后将投标权利卖出;一些高资质的单位因标段太小,本身无兴趣参与投标,而将资质借与他人投标,从中收取管理费用。

围标、串标、陪标的50种情形

围标、串标、陪标的50种情形

围标、串标、陪标的50种情形一、“串标”认定1、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送达或者分发;•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各自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是,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

3、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招标人协助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对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进行撤换、修改;•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利害关系人泄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的名称、数量或者资格审查情况,泄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评标等情况;•招标人以胁迫、劝退、利诱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与中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

围标和串标的定义

围标和串标的定义

围标和串标的定义1. 围标的定义围标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一些潜在的投标人组成一个联盟或协作组织,共同参与投标,并通过协作或合作方式来提高获胜的机会。

围标通常涉及多个公司或个人之间的合作,旨在共同完成招标项目。

围标可以分为正常围标和非正常围标两种情况。

•正常围标:指合法、公平、诚信的合作行为。

这种围标是为了实现资源共享、技术互补、风险分担等目的而形成的。

正常围标通常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投标规定。

•非正常围标:指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投标规定,以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

这种围标可能涉及行贿、串通投标、虚假报价等违法行为。

2. 串标的定义串标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多个潜在投标人相互勾结,通过预先协商好的方式来决定由谁中选,并以此获取不正当利益。

串标通常涉及非法勾结、行贿、虚假报价等违法行为。

串标可以分为明串标和暗串标两种情况。

•明串标:指潜在投标人在招标前就进行了协商和勾结,明确了中选者,并通过预先协商好的方式来实现中选。

这种串标一般涉及非法勾结和行贿等违法行为。

•暗串标:指潜在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通过暗中沟通、隐晦的方式来决定中选者。

这种串标一般涉及虚假报价等违法行为。

3. 围标和串标之间的区别围标和串标都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但两者有以下区别:•目的不同:围标是为了共同参与投标并提高获胜机会,而串标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

•合作方式不同:围标通常是多个投标人之间进行合作或联盟,而串标则是多个投标人之间相互勾结。

•违法性质不同:围标可能存在非正常围标的情况,但也有正常围标的存在;而串标一般都属于违法行为。

•行为表现不同:围标通常是在招标前形成的,而串标则是在招标过程中进行的。

4. 防范围标和串标的措施为了防范围标和串标,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透明,需要采取以下措施:•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围标和串标行为的监管,明确违法行为的定义和处罚措施。

•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招投标监督机制,加大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督力度,发现并查处围标和串标行为。

遏制围标串标措施

遏制围标串标措施

遏制围标串标措施围标串标是指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技术,在招标、投标过程中通过虚构的企业或个人身份,故意瞒骗、串通中标,骗取招标项目的行为。

围标串标严重扰乱了招投标秩序,损害了招标方和投标方的利益,因此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遏制围标串标行为。

首先,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制定关于围标串标的法律法规,明确围标串标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同时,加大对围标串标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围标串标行为的惩罚力度,形成严厉的法律威慑效果。

其次,加强对网络招投标平台的监管和管理。

网络招投标平台是围标串标行为的重要渠道,因此需要加强对这些平台的监管和管理。

建立健全招投标平台的准入机制,对平台进行严格审核和监管,确保平台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加强对平台上发布的信息的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涉及围标串标的信息。

第三,加强对招投标主体的认证和审核。

招投标主体是围标串标行为的直接参与者,因此需要对招投标主体进行认证和审核。

建立高效、规范的招投标主体认证体系,审核招投标主体的资质和信誉,加强对招投标主体的管理和监督,减少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

第四,加强对招标项目的审查和监督。

招标项目的审查和监督是发现和遏制围标串标行为的重要手段。

加强对招标项目的审核,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减少围标串标的机会。

同时,加强对招标项目的监督,通过现场检查、横向比较等方式,发现和处理涉及围标串标的行为。

第五,加大对围标串标行为的宣传和教育力度。

围标串标行为的危害性需要通过宣传和教育来引起关注和警惕。

通过媒体宣传、教育培训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普及围标串标行为的危害性,提高公众对围标串标行为的认识和警惕。

总之,遏制围标串标行为需要从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网络招投标平台的监管和管理、招投标主体的认证和审核、招标项目的审查和监督以及宣传和教育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治理。

只有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才能够遏制围标串标行为,保护招标方和投标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投标秩序的正常运行。

围标的定义及常用方式

围标的定义及常用方式

围标的定义及常用方式什么是围标?常用的围标形式?围标的定义围标也称为串通投标,它是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和行为。

围标行为的发起者称为围标人,参与围标行为的投标人称为陪标人。

围标是不成熟的建筑招投标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

围标成员达成攻守同谋,通常在整个围标过程中陪标人严格遵守双方合作协议要求以保证围标人能顺利中标,并对整个围标活动全过程保密。

广义上讲,所谓“串标”(围标),就是串通投标,即投标人为获取中标而互相串通、损害项目业主利益,或是投标人与发标人、代理机构互相串通,损害其他投标人或项目业主利益,是招投标领域常见的一种企图非法获取中标的手段和行为。

狭义上讲,串标是指除围标外的串通投标,即排除围标现象的一般串通投标行为,包括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之间串通和两个以上投标人松散型非正当合谋投标(即未达到围标的操纵强度和影响)。

狭义上的串标与围标处于平行关系是同为串通投标的两种类型,即围标加一般串标等于广义串通投标,通常所说的串标可理解为狭义串标。

由此可见,广义上讲串标外延和内涵比围标更加广泛,围标是广义串标中比较特殊的一种,两者是包含关系。

如果把串通投标作为全集,则围标和串标(狭义)是子集并互为补集。

围标首先表现为串标,即围标以串标为基础又高于串标,围标是串标的发展和深化。

围标的形式一是一家投标单位为增大中标几率,邀请其他企业“陪标”以增大自己的中标几率,邀请的“陪标”单位越多,中标几率越大。

二是几家投标单位互相联合,形成较为稳定的“窜标同盟”,轮流坐庄,以达到排挤其他投标人,控制中标价格和中标结果的目的,然后按照事先约定分利。

在采购活动中往往是代理商们或轮流中标,或由一家公司中标后大家分包。

三是个别项目经理和社会闲散人员同时挂靠若干家投标单位投标,表面上是几家单位在参加投标,实际上是一人在背后操纵。

关于招投标中的围标和串标问题

关于招投标中的围标和串标问题

关于招投标中的围标与串标问题围标围标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它就是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她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与行为。

围标行为的发起者称为围标人,参与围标行为的投标人称为陪标人。

围标成员达成攻守同谋,通常在整个围标过程中陪标人严格遵守双方合作协议要求以保证围标人能顺利中标,并对整个围标活动全过程保密。

串标串标就就是串通投标,即投标人为获取中标而互相串通、损害项目业主利益,或就是投标人与发标人、代理机构互相串通,损害其她投标人或项目业主利益,就是招投标领域常见的一种企图非法获取中标的手段与行为。

狭义上讲,一般所指串标(俗称串标)就是指除围标外的串通投标,即排除围标现象的一般串通投标行为,包括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之间串通与两个以上投标人松散型非正当合谋投标(即未达到围标的操纵强度与影响)。

狭义上的串标与围标处于平行关系就是同为串通投标的两种类型,即围标加一般串标等于广义串通投标,通常所说的串标可理解为狭义串标。

由此可见,广义上讲串标外延与内涵比围标更加广泛,围标就是广义串标中比较特殊的一种,两者就是包含关系。

如果把串通投标作为全集,则围标与串标(狭义)就是子集并互为补集。

围标首先表现为串标,即围标以串标为基础又高于串标,围标就是串标的发展与深化。

一、形式1、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主要表面形式有:实施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她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换报价;招标者向投标者泄漏标底;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2、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主要表面形式有: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论工程招投标串标围标现象及防范

论工程招投标串标围标现象及防范

《 招标 投标 法》 五 十 三条 规 第
“ 维 护招 投标 活动 当事人 的合 法权 定 :投标 人相 互 串通投 标或 者与 招 投标 过程 中 ,多家 投标 企业事 益方 面 , 到了积极 作用 。 起 招标 人 串通投 标 的 ,投标 人 以 向 先 约定 ,针对 招标 文件 做 出多份
时有 发生 ,在 一些地 区还 表 现得 十分 猖獗 。 在 实践 中 , 所谓 围标 , 是指 在
上世 纪 八 十年 代 , 国在 工 我
程领 域 引进 了招投 标制 度 。该 制 度 的实施 , 降低 工程 造价 , 高 在 提 经济 效 益 , 维护 国家 、 社会 利益 ,
生原 因却 有一 定共 性 。 笔者 认为 ,
在我 国工程 招投 标 实践 中 ,串标 围标 现 象产 生 的原 因 ,主要 有 以
下几个 方 面 :
3 1特 定 的 历 史 原 因 .
投 标 人 之 间 相 互 串 通 的方 式 主要 有 以下 几种 :投标 人 之 间
由于“ 围标 ” 串标 的一 种 特 是
殊表 现 形式 ,因此 ,我 们 可 以把
串标 围标 是 招投 标 制 度 的伴
生物 。从 我 国引进 工程 项 目招 投
相 互 约定 抬 高 或 压 低 投 标 报 价 ; 投标 人 之 间相 互约 定 ,在 招标 项 目 中分别 以 高 、 、 价 位 报 价 ; 中 低 投标 人 之 间先 进行 内部 “ 价 ” 竞 , 内定 中标人 , 然后 再 参加 投 标 ; 某
稽查 和 审计 ,保持 查办 案件 的 强 “
劲势头 ” 。 为 了更有 效 地发 现 “ 问题 工
系列 的立 规计 划 中 ,包 括抓 紧 出 台招标 投标 法实 施 条例 、政府 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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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5月25日电今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围标串标问题治理工作方案的
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按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相关规定,投标人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串
通投标的,其信用等级直接定为D级。

《通知》表示,围标串标行为已成为当前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突出问题之一。

围标串标行为表现形式
复杂,除投标人外,还涉及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单位和人员,其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一是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一般由一个投标人或法人同时借用多家企业资质投标,有的组成相对固定
的投标联盟相互陪标,有的通过与投标人谈判购买投标权进行围标等。

二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一般为招标人通过预设资格条件、透露招标信息等提高投标人中标概率。

三是投标人与评标专家之间串通投标,一般为投标人买通评标专家,评标时通过倾向性评分或对其他投标
人废标,谋取中标。

四是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一般为招标代理机构为投标人预设资质资格条件、透露招标信息等。

《通知》指出,产生围标串标的主要原因,一是招标管理混乱,有关单位和人员无视法律规定;二是部分
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招标人谋取非法利益,不讲诚信,不讲公德,违规操作;三是市场竞争激烈,供需
关系失衡;四是监管不到位,对围标串标行为治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惩处力度不大。

对此,《通知》表示,结合“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水运工程与交通支持系统工程招标投
标及设计变更行为专项市场检查”,针对围标串标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总结推广各地有效做法和经验,健全规章制度,建立预防和治理围标串标的长效机制。

而对于认定标准与处罚依据,《通知》指出,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围标串标认定标准如下:
——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
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
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
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混装;不同投标
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号转出。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招标人;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
标文件;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
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投标人与评标专家串通投标
评标专家未按照统一标准作出废标处理;评标专家未对投标人的相同因素按照统一标准评分。

——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
招标代理机构私自向投标人透露潜在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名单、标底等敏感招标信息;招标代理机构擅自收取投标人或中标候选人佣金。

《通知》强调,按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相关规定,投标人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其信用等级直接定为D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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