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拆迁100问:企业承租土地自建厂房遇到拆迁确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看律师怎么维权
遇到房屋拆迁怎么维权

一、遇到房屋拆迁怎么维权1、私力救济所谓“私力救济”,是指被除了上访、诉讼、复议等公力救济方法之外,被征收人自行与征收方相对抗的维权方式。
2、信访所谓“信访”,是指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3、诉讼与谈判遇到房屋拆迁怎么维权除了上述两种方法,其他的维权途径就是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了。
实践中,更多的情况则是实行“边打边谈”的策略,即将司法维权程序与协商谈判相结合,相互配合、互为辅助,从而争取合理补偿。
这种方式是征地拆迁中最安全、最有效、最合理的维权方式。
而在征地拆迁维权中,尤其是对于那些本身不懂法的被征收人来说,委托专业律师又显得尤为重要。
而专业律师之所以常常发挥出扭转乾坤的作用,是因为他们除了能熟练运用相关法律知识之外,还拥有丰富的诉讼、谈判经验,能够准确找到案件焦点问题,对症下药。
二、拆迁应具备哪些条件呢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里提出的要求条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全国律协《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全国律协《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一、总则拆迁是指政府为了实施城市规划或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对一定范围内的房屋、土地等进行强制收回,并对其原居民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拆迁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代理拆迁主体(拆迁户、拆迁对象等)的法律事务,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获得公正合理的补偿。
本指引旨在规范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的操作流程和相关法律要求,提高律师服务质量和维权效果。
二、操作指引1.签订委托合同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服务项目和费用。
2.调查取证律师应当对拆迁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包括房屋、土地现状、附近环境等方面,了解委托人的具体情况,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3.资料筹备律师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包括房产证、土地证、购房合同、过渡协议等,以便帮助委托人维权。
5.补偿协商律师应当与拆迁主体(政府或开发商)进行沟通和协商,争取公正合理的补偿方案,并尽可能保护委托人的权益。
6.现场监督律师应当对拆迁现场进行现场监督,确保拆迁过程合法、合规,并保护委托人的权益。
7.补偿协议编制律师应当根据协商结果,起草拆迁补偿协议,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并确保委托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8.强制拆迁申诉若协商不成功或拆迁补偿不公正,律师应当帮助委托人提起强制拆迁申诉,向相关行政机关或法院寻求公正的解决途径。
9.诉讼代理若强制拆迁申诉不成功,律师应当代理委托人进行拆迁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10.合规宣教律师应当向委托人进行合规宣教,普及拆迁相关法律知识和维权方法,提高委托人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三、注意事项1.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职尽责。
2.律师应当尊重委托人的意愿,根据其利益选择合适的维权方式,并及时向委托人反馈案件进展情况。
3.律师应当遵守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委托人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案件信息。
4.律师应当提高维权意识和专业素质,不断更新拆迁业务知识和技能,提高服务质量。
违章建筑拆除的相关法律法规

违章建筑拆除的相关法律法规一、违章建筑定义违章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主要包括:依法征地拆迁后重新选址建房;私自流转土地建房或建经营住房;在原有宅基地上搭建;原址改建、扩建。
其违法行为可分为违反规划和违法占地,适用法律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根据事权划分,雅安市城市规划工作由市建设局负责,雨城区政府不具备城市规划行政职权。
因此,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章建筑由雨城区负责拆除,应当由市城管执法局、市建设局等部门作为拆除主体,同时完善相关程序授权雨城区实施。
二、违章建筑拆除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违法建设主要涉及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水资源管理、交通管理、广告管理、民政管理等多个领域。
发生案件较多的集中在城乡建设规划领域的违法建设和土地管理领域的非法占地行为的强制执行。
(一)由国土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企业拆迁怎么找律师,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当事人评价如何?

企业拆迁怎么找律师,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当事人评价如何?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维权经验吴少博律师是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多年来从事企业拆迁、拆迁维权,特别公司、企业、工厂、商铺等非住宅拆迁,违章建筑拆迁维权;拆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案件执行和再审程序。
吴少博律师理论功底深厚,对许多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有着自己独到的见解,其从事去企业拆迁领域多年,对拆迁中遇到的违章建筑问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拆迁评估报告问题、强拆偷拆等有自己的诸多办案心得,经手的拆迁案件均为当事人获得了理想的拆迁补偿。
可以为被拆迁企业、工厂、商铺等量身策划专业的拆迁方案,专业为被拆迁企业维权。
除企业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外,吴律师在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纠纷,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公房租赁中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城管、规划委、镇政府拆除违章纠纷等诸多业务中均具有丰富的经验和能力。
吴律师对各项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有着深入的理解,深谙拆迁方在拆迁过程中的心理,帮助被拆迁方积极地应对拆迁房所施予的各种压力。
在诉讼方面,吴少博律师领导我所骨干诉讼律师,胜诉率高,有效地维护了广大的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多年的办案过程中,吴少博律师积累了丰富的诉讼技巧和办案经验,业务涉及北京、河北、浙江、陕西、江西、河南、辽宁、吉林、天津等多省市。
吴律师通过高超的攻辩技巧和对于事实证据的把握运用多次使二审的案件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
此外,吴律师也积极地在网络上发表文章,热心地将自己在拆迁维权业务中的办案经验和维权技巧无私地贡献出来,获得了广大网民的一致好评。
“从事拆迁维权事业多年,什么样的当事人都遇见过。
有很多人对拆迁律师产生了一种依赖,几乎任何事都要向律师汇报,寻求律师的意见,即使这件事和案件本身没有多大关系。
”从事拆迁维权工作近十年的吴少博律师向我说道,其实这也是我经常听到很多拆迁律师稍有埋怨的地方。
因为对待客户的疑问,即使和自己的业务职责没有关系,也要认真回答,这会花费律师很长时间。
拆除违法建筑的补偿问题研究

拆除违法建筑的补偿问题研究一、违法建筑的界定目前关于违法建筑,实定法无统一规定,学理上的认识也不尽统一。
一般认为,违法建筑是指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工作物。
学理上对于违法建筑的认知差异,主要源于“违法建筑”和“违章建筑”之间的概念争议。
如王才亮律师认为,违法建筑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而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制度规定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它不仅包括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建造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还包括违反除法律、法规之外的行政规章和各种制度之规定所建造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 参见王才亮、陈秋兰:《违法建筑处理实务》,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1版,第11页。
]而更多的学者则认为违法建筑与违章建筑只具有形式上的差异,其内涵是一致的。
[ 参见周友军:“违章建筑的物权法定位及其体系效应”,载《法律适用》2010年第4期。
叶青:“违章建筑的否定与肯定”,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
]笔者认为,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都必须满足法律规范的要求。
这种规范要求,基于建筑地域和建筑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如《建筑法》、《环境保护法》、《防洪法》、《文物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公路法》等都对相关领域的建设行为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这种规范要求,既包括程序上的,也包括实体上的。
《城乡规划法》、《土地法》等对建设行为的规范,主要是程序上的要求;而各个具体领域的法律法规对建设行为的规范,既包括程序上的,也包括实体上的。
无论是对程序规范的违反,还是对实体规范的违反,都能成为建设行为“违法”的理由。
而其所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自然也就成为“违法建筑”。
当然,建造人违反的,必须是强制性的法律规范。
如果法律规范所设定的义务是选择性、推荐性的,即使建造人未满足这些义务要求,其建筑也不构成“违法”。
据此,本文将违法建筑界定为:违反公法上强制性规范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
违建违法拆除该怎样赔偿,赔偿的法律依据

一、违建违法拆除该怎样赔偿
违建违法拆除的赔偿主要是看该违法拆除造成了哪些合法权益的损害,就此损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赔偿。
国家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就违法建筑而言,虽然房子因无证不受法律保护,但建设房屋的建筑材料却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手段、方式必须科学、适中,不得以野蛮方式实施强制拆除。
因强制拆除手段、方式不当,造成当事人建筑材料合法权益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因此,违法拆除违法建筑,将造成当事人建筑材料合法权益的损失,该项损失,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法律快车提醒您,如果行政机关不依照法定程序拆除违法建筑,导致建设人发生室内物品损失的,比如屋内家具、机器设备等物资遭到损毁,行政机关亦应当按照市场正常价格进行赔偿。
二、违建违法拆除赔偿的法律依据
违建违法拆除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三、违建违法拆除该怎么处理
违建违法拆除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立即报警求助,并且最好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
2.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3.在适当时机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4.诉讼不是目的是手段,通过诉讼的方式推动纠纷的解决,取得合理的补偿。
违法建设处理方法

违法建设处理方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违法建设问题也日益突出,成为影响城市规划和发展的重要因素。
那么如何处理违法建设问题呢?本文将从相关法律法规、违法建设处理的方式和方法三个方面探讨违法建设处理。
一、相关法律法规违法建设是指未经法定程序,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或仅依据不完全、失实的手续建造住宅和经营性房屋。
我国《城乡规划法》、《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对违法建设予以明确规定。
其中,城乡规划法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必要的审批文件;未经审批或超越审批范围建设的,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或者按照规划要求重新设计和审批,情节严重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则规定,对于未经批准的建筑,应当限期拆除或者依法征收,并进行相应的补偿。
此外,还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违法建设的处罚作出了规定。
二、违法建设处理的方式和方法1.主动发现并开展整治对于违法建设,要关注城市规划,加强城市管理,主动发现问题,并根据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措施进行整治。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如巡查、检查等,对城市建设工程进行监管,对于发现的违法建设及时制定处理措施。
2.加大惩治力度对于一些蓄意违法建设行为或违法建设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加大惩治力度,从严从快进行处罚。
可以采取依法拆除、罚款等措施,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
同时,要对违法建设问题严格查处,切实落实“一处查处、处处查处”的原则。
3.鼓励合法建设鼓励合法建设是防止违法建设问题的重要手段。
要着力推进城市规划建设,严格审核规划许可证和建筑许可证。
对于合法建设,要予以重视和支持,同时加强对违法建设的管理和打击力度,增强违法建设的风险和成本,营造规划、文明和健康的城市建设环境。
违建的认定标准

违建的认定标准
一、概念解释
违建:指的是违反土地使用规划规定,不经规定的审批或者核准,非法占有土地、变更
土地使用性质、擅自施工和拆除建筑物等情况。
1、建设时间:未经规定审批或者核准建设的,其法定期限均属于违建。
例如:未按
当地规定建设批准文件规定的工期建设,一次性施工等。
2、变更土地性质:在原核准的建设用地未经审批变更用地性质,超越原来规定的建
设计划的,检查鉴定为违建。
3、未经审批的擅自修改:在批准的建设前提下擅自增加建筑物及设施,修改建筑物
结构或外观的,均应检查鉴定为违建。
4、建设规模测算:正常建设用地的建设规模应按照核准建设的规模审批测算,如果
占用土地超越之前规定测算的,则检查鉴定为违建。
5、使用资质:通常建设经营用需要资质审核的,如餐饮服务娱乐场所、客运火车站、船靠岸码头、医疗防疫机构、教育和文化机构、体育场馆等,均需要严格按照审核机关的
要求进行资质审核,如果无资质的,检查鉴定为违建。
6、其他:还包括违反拆迁范围规定的拆除,以及擅自占用土地拆除等活动,以及建
设未经许可进行物改变等活动,均被检查鉴定为违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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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租土地自建厂房遇到拆迁确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看律师怎么维权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维权经验
浙江宁波东钱湖街道的某企业拆迁时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希望我们能帮助其维护权益。
该企业早期和村里签订了一个土地租赁协议,租赁的是村里的荒地,平整之后在上面盖了一个厂房投资生产经营。
经营了七八年时间并且缓解了村里剩余劳动力安置的问题,双方合作非常愉快。
没想到2012年底2013年初被确定为违章建筑,要求限期拆除。
企业主不能理解,自己跟村委会租赁的是非耕地,并在上面建了厂房,取得了营业手续,乡镇经常将其作为标杆性企业视察,现在又认定是违章建筑要拆迁呢?老百姓虽然不懂法律,但明白道理,所以到北京聘请我们为其维护权益。
在实践当中能遇到很多这种情况,特别是江浙沪一带。
从维权的角度应该怎么做呢?我们上一期主要讲了法律适用的问题,这次讲一讲拆迁维护权益的思路方式。
首先要求政府出示认定违章建筑的法律文件,现在的城管只口头下达相关决定,不敢给文件,或者不便给法律文件,为什么说不便给文件呢?因为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达文件后可以在2个月内复议,6个月内诉讼。
按照我国2012年《行政强制法》规定,诉讼和复议期间不能执行的,所以征收方就想利用基层的政治手段和办事方式吓唬、恐吓、威胁来达到目的。
我们当事人在此次拆迁中维护权益的决心比较强烈,首先,我们要求城管局出具相关的认定,第二,提复议和诉讼的程序。
我相信现在地方性城管局认定违章建筑的时候,不是严格的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
而城管局迟迟不出示文件,也不找当事人谈话。
我们在当地滞留了几天,城管局避而不见。
城管局又不着急了吗?不是要强制拆除拆迁吗?为什么不出示文
件呢?城管根本不搭理我们,领导也回避、不接待。
这些经历使企业主心里有底了,只要征收方没有按照正规的法律程序,那我就不认可。
上述是制约拆迁方的一种措施,同时也要有满足自己的措施。
第一,要求村委会来配合解释当时是怎么承租土地和建设厂房的。
村委会和企业签了租赁合同,要对占用的是不是荒地进行合理性说明。
第二,向镇政府申请信息公开。
要求公开这块土地到底是不是荒地,占用这块土地到底有没有合法性基础。
如果存在合法性基础的话,占用土地就没有问题。
另外,要求申请公开当时镇政府下达的政策文件或者会议纪要——“某某锻造厂来我市投资,解决剩余劳动力安置问题”等都有具体文件的,要证明镇政府知情和认可企业建厂房的事情。
第三,联系媒体。
要求电视台报导反馈企业当时的情况。
当时镇里或者区里的负责人还为企业这剪过彩、捧过场,现在说是违法性的企业,那当初为什么要给“违法企业”捧场剪彩?
这时职能部门都哑口无言,后来就不管不顾不了了之了。
对当事人来说企业拆迁维权效果还不错。
因为拆违章的主要目的主要是能按照正规的合法建筑补偿或者企业继续存续,一般实践企业拆迁案件当中达到其中任何一个都是令人满意的效果。
这种情况在杭州比比皆是,杭州萧山有一个企业进行拆迁,拆迁方大张旗鼓,做足形式,横幅天天挂,给工业园的企业主形成了很大的心理压力,创业之初都是经过相关部门认可的,虽然那时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缺陷,但当地政府的相关工作人员当时很负责任,所以企业主是基于对他的信任才来的。
谁知道现在这个也不认那个也不认,这个也违章那个也违章,对企业投资建设和回报率简直灭顶之灾。
后来杭州的几个案件也引起主流媒体的关注。
现在缺乏政府合理信赖的基础,又不认可当时建立的信赖,按照违章建筑每平方二三百块钱进行拆迁,怎么能满足一个企业正常的损失呢?我们到现场考察企业建筑,每平方建设质量都很高,成本都在1000块钱以上。
而且当时的建筑都有一定的合理存在性,为什么建设的时候没人来管,这个时候却来管?怎么能拿着后生效的法律来要求前面的行为呢?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法律不能溯及既往,明明是2005年所建的房屋,现在却用2008年才适用的《城乡规划法》来约束,难道合理吗?这不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完全不合理不合法。
,所以企业主感觉到很无奈。
当然这个拆迁案件最后也得到了比较妥善的处理。
用当地拆迁方的话讲,他也“放下身段”进行谈判,包括企业拆迁后的下一步安置问题,当地镇政府确实付出了很大的心力来申请安置。
这两期主要围绕违章建筑拆迁进行了探讨。
违章建筑到底怎么认定?违章建筑本身就是一个纷繁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既不能按照哪一年的航拍决定是否是违章建筑,也不能按照
所谓的无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来认定违章建筑,也不能因为所谓的建在了集体土地上就随便认定违章建筑,这都缺乏一定的合理信任原则,都是对现在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无限扩权,这些都是在实践企业拆迁当中应该解决问题。
我所律师参与维权的优势
1、针对环境整治行动进行合法性审查
通过信息公开等方式向政府各职能部门申请公开,调取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环境整治行动中的相关证据。
通过合法性审查发现政府的问题,增加谈判筹码。
2、出具专业法律分析意见书
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对企业的资产情况进行梳理,进行合法性论证;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原则及内容,为自身的合理请求提供事实和法律依据,以期对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3、通过合法维权手段为客户创造谈判机会
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律手段,应对政府部门可能作出的超越职权,违法作出行政处罚,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等问题,在法律框架内积极争取权益,使对方正视我方的合理诉求。
4、专业的谈判和监督手段制约配合
运用律师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专业经验指导谈判,在必要的时候律师直接参与谈判。
针对环境整治运动中的严重违法点,通过举报、申诉方式,结合主流媒体监督,通过上级监察、舆论监督等方式促使对方进行平等协商,配合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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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维权经验,各位企业当事人面临拆迁征收时,补偿低,补偿不合理,政策强压,断水断电断路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避免错过律师介入的最好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