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员管理规定办法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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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安全管理规定(3篇)

内河船舶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船舶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国内河航运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但不限于客船、货船、油船、化学品船、危险品船、工程船、渔船等。

第三条内河船舶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责任明确,责任到人;(三)依法管理,严格执法;(四)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内河船舶安全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河船舶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船舶与船员管理第五条船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航行:(一)依法取得船舶检验证书;(二)依法取得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船员;(四)船舶设备、设施齐全,性能良好;(五)船舶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第六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对船舶实施以下安全管理:(一)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二)确保船舶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三)加强船员培训和考核,提高船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四)对船舶进行定期检验、维护和保养;(五)及时消除船舶安全隐患。

第七条船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船员资格;(二)熟悉船舶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四)身心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八条船员应当接受以下安全管理:(一)参加船员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二)遵守船舶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定期参加体检,确保身体健康;(四)积极参加船舶安全活动,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第三章航行与停泊管理第九条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航速航行;(二)保持瞭望,注意观察周围环境;(三)在危险水域、狭窄航道、浅滩、桥梁等水域航行时,应当减速慢行,注意安全;(四)按照规定悬挂船舶信号;(五)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和调度。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一、引言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是确保内河渡口渡船运输安全的重要措施。

为了保障乘客和船员的生命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提高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1. 渡口渡船管理部门负责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并监督执行;2. 渡口渡船经营企业负责渡船的安全运营和日常维护,确保渡船符合安全要求,在渡船发生事故时及时组织救援和处理。

三、渡船安全设施建设1. 渡口渡船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渡口和渡船的安全设施建设,包括但不限于防火设施、逃生设备、通讯设备等;2. 渡口渡船经营企业应定期对渡船进行安全设施的检查和维修,并确保其正常使用。

四、船员安全培训和资质要求1. 渡口渡船管理部门应组织对渡口渡船船员进行安全培训,包括灭火和救生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2. 渡口渡船经营企业应确保船员持有合法的从业资格证书,并定期对船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五、渡船运营安全监测和事故报告1. 渡口渡船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渡船运营安全监测系统,定期对渡船的运营状态进行监督和检查;2. 渡口渡船经营企业应及时上报渡船运营中发生的事故,并按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报告。

六、渡口渡船运输安全应急预案1. 渡口渡船管理部门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渡口渡船运输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2. 渡口渡船经营企业应熟悉安全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并配备必要的救援设备和人员。

七、渡船定期检验和维护1. 渡口渡船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渡船进行检验,并记录检验结果;2. 渡口渡船经营企业应按规定对渡船进行定期维护,并保持船舶状态良好。

八、渡口渡船安全检查机制1. 渡口渡船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检查机制,定期对渡口和渡船进行安全检查;2. 渡口渡船经营企业应积极配合安全检查工作,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按时整改。

九、渡口渡船事故调查和处理1. 渡口渡船管理部门应成立事故调查和处理小组,对渡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2. 渡口渡船经营企业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并采取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内河船员规章制度范本大全

内河船员规章制度范本大全

内河船员规章制度范本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河船员的行为,维护内河航运秩序,保障内河航行安全,制订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内河船员,并遵守内河航运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内河船员应当遵守航行规则,服从船长和船务人员的指挥。

第四条内河船员应当爱岗敬业,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内河航行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内河船员应当勤奋学习,提升自身技能水平,确保船舶航行安全。

第六条内河船员应当维护内河环境卫生,保护内河资源。

第七条内河船员应当遵守职业操守,不得违规违法。

第八条内河船员应当遵守船舶管理规定,保护船舶设备。

第二章内河船员基本要求第九条内河船员应当具备健康的身体条件,符合内河船员身体检查标准。

第十条内河船员应当具备相关的资格证书,包括船舶驾驶证、船员证等。

第十一条内河船员应当具备良好的素质和职业道德,具备团队合作精神。

第十二条内河船员应当熟悉内河航行规则,具备一定的航海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内河船员应当具备一定的应急逃生技能,了解内河船舶事故处理流程。

第三章内河船员行为规范第十四条内河船员应当服从船长和船务人员指挥,不得擅自决定船舶航行方向和速度。

第十五条内河船员应当认真履行值班职责,保障船舶安全。

第十六条内河船员应当遵守航行规则,不得违章驾驶船舶。

第十七条内河船员应当妥善保管船舶设备,不得私自使用或挪用。

第十八条内河船员不得饮酒、吸烟等影响职业素质的行为。

第十九条内河船员应当爱护内河环境,不得乱扔垃圾或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条内河船员应当遵守职业操守,维护内河航运秩序。

第四章内河船员职责第二十一条内河船员应当负责船舶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二十二条内河船员应当协助船长和船务人员处理船舶相关事务。

第二十三条内河船员应当积极参与内河船舶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

第五章内河船员奖惩制度第二十四条对内河船员履行职责出色的,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对内河船员不履行职责或违规违法的,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内河船员应当遵守内河船员行为规范,做到自律。

内河民船管理规定(3篇)

内河民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民船管理,保障内河航运安全,维护内河航运秩序,促进内河航运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内河航运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内河水域航行、停泊的民船,包括各类渔船、客船、货船、游船、工程船、救捞船等。

第三条内河民船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科学管理、规范操作、严格执法。

第四条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内河民船的监督管理。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河民船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内河民船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应当遵守本规定,依法履行船舶安全、环境保护、应急处置等义务。

第二章船舶登记与检验第六条内河民船应当依法办理船舶登记手续,取得船舶登记证书。

第七条船舶登记证书应当包括船舶的基本信息、船舶所有人、船舶类型、船舶等级、船舶吨位、船舶登记日期等内容。

第八条船舶所有人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船舶所有人身份证明;(二)船舶建造或者购买的合同、发票;(三)船舶图纸和技术资料;(四)船舶检验证书;(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进行检验,并出具船舶检验证书。

第十条船舶检验证书应当包括船舶的基本信息、船舶检验结果、检验日期、检验机构等内容。

第十一条船舶所有人应当定期对船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二条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满前,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检验机构申请年度检验。

第三章船员管理第十三条船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船员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船员资格证书应当包括船员姓名、船员类型、船员等级、发证日期、发证机构等内容。

第十五条船员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船员应当向发证机构申请换证。

第十六条船员应当接受必要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七条船员在航行中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船舶安全。

第十八条船员应当参加船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航行安全管理第十九条内河民船航行应当遵守航行规则,确保航行安全。

内河船员管理规章制度

内河船员管理规章制度

内河船员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河船员的管理工作,确保内河船员的安全和运输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内河运输的船员,包括船长、轮机长、水手等所有从事内河运输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内河船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运法》、《船舶操纵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服从船公司的管理和指挥,维护船舶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四条内河船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和技能,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船舶和货物的安全。

第二章内河船员的管理第五条内河船员的招聘、培训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船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六条船员入职时应当提交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和资格证书,经验不足的新船员须接受严格的训练和考核。

第七条船员应当服从船长和轮机长的指挥,听从船公司的安排,不得擅自离船或私拿船上设备。

第八条船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纪律,不得酗酒滥用药物,不得违反相关规章制度。

第九条船员应当积极配合船公司的安全和环保工作,维护船舶的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条船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严格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制度,不得擅自请假或旷工。

第十一条船员在工作中要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不得发生违法行为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十二条船员应当定期接受体检,确保身体健康,不得患有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等不适合从事船员工作的疾病。

第三章内河船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内河船员有权获得船公司提供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十四条内河船员有权获得合理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得存在欠薪或恶意扣减工资的情况。

第十五条内河船员有义务保护船舶和货物的安全,维护船上的设施和设备的完好。

第十六条内河船员有义务遵守相关规章制度,服从船长和轮机长的指挥,保持船员的纪律和团结。

第十七条内河船员有义务定期参加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危机处理能力。

第十八条内河船员有义务保护好环境,不得在河道上乱扔垃圾或破坏生态环境。

内河船舶管理规定(3篇)

内河船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船舶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维护内河航运秩序,促进内河航运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内河航运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内河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使用人。

第三条内河船舶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使用人负责制。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内河船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河船舶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登记与船舶国籍第五条船舶所有人应当依法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取得船舶所有权。

第六条船舶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对申请登记的船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船舶登记证书。

第七条船舶登记证书应当载明船舶的国籍、船名、船籍港、船舶类型、船舶所有人、船舶检验证书号码等事项。

第八条船舶国籍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船舶检验与证书第九条船舶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船舶检验证书。

第十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对船舶进行检验,保证船舶符合安全航行、环境保护等要求。

第十一条船舶检验证书包括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载重线证书、船舶无线电设备证书等。

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使用人应当妥善保管船舶检验证书,并在船舶运行过程中按照规定使用。

第四章船舶安全技术管理第十三条船舶安全技术管理应当包括船舶设计、建造、改造、维修、拆解等环节。

第十四条船舶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船舶设计规范和标准。

第十五条船舶建造、改造、维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船舶建造企业、船舶修造企业或者船舶维修企业承担。

第十六条船舶拆解应当依法进行,防止船舶拆解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七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使用人应当定期对船舶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船舶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第五章船员管理第十八条船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船员资格。

船员服务管理制度范本

船员服务管理制度范本

船员服务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服务管理,规范船员服务行为,维护船员和船员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船员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员服务,是指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为船舶提供配员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船员服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服务管理工作。

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第四条国家鼓励成立船员服务行业协会,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增强行业自律能力。

第二章船员服务机构资质第五条船员服务机构分为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和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分为甲级、乙级。

第六条申请设立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二)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三)有健全的服务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船员服务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和资质等级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手续。

第三章船员服务行为规范第八条船员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船员用人单位的要求,为船员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船员信息;(二)为船员办理相关手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三)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应当遵守船员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保障船员的合法权益;(四)为船舶提供配员,应当根据船舶的船员配备要求和相关证书要求,选配符合条件的船员;(五)及时更新船员服务信息档案,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船员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的船员信息;(二)为不符合条件的船员办理相关手续;(三)泄露船员个人信息;(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内河船员管理制度汇编范本

内河船员管理制度汇编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船员队伍建设,提高船员素质,确保内河航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内河航运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内河从事航运活动的船员、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及相关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船员权益,提高航运管理水平。

第二章船员资格第四条船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三)身体健康,符合船员体检标准;(四)具有相应的船舶驾驶、轮机管理、船舶操纵等专业技能;(五)取得相应船员资格证书。

第五条船员资格证书分为以下类别:(一)内河船舶船长资格证书;(二)内河船舶轮机长资格证书;(三)内河船舶驾驶员资格证书;(四)内河船舶轮机员资格证书;(五)内河船舶高级船员资格证书。

第三章船员培训与考核第六条船员培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培训,确保培训质量;(二)按需培训,提高培训效果;(三)注重实际操作,提高船员技能。

第七条船员培训内容包括:(一)法律法规;(二)船舶操纵;(三)船舶设备;(四)安全航行;(五)应急处理;(六)职业道德。

第八条船员考核分为以下类别:(一)理论考核;(二)实际操作考核;(三)体能考核。

第四章船员管理第九条船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航运规章制度;(二)服从船长指挥,执行航行命令;(三)爱护船舶设备,保证船舶安全;(四)维护船员权益,积极参与民主管理;(五)积极参加船员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条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应当:(一)保障船员合法权益,按时足额支付船员工资;(二)为船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工作条件;(三)加强对船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船员素质;(四)建立健全船员档案,定期对船员进行考核。

第五章船员权益保障第十一条船员享有以下权益:(一)获得船员资格证书;(二)获得相应的船员工资;(三)参加船员培训;(四)获得劳动安全保障;(五)获得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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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内河船员管理规定办法(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45404内河船员管理规定办法
Regulations for the management of inland river crew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内河船员管理规定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xx年第23号)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已于20xx年12月12日经第xx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
20xx年12月24日
第一条为加强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提高内河运输船舶技术水平,优化内河运输船舶结构,防止船舶污染环境,提高运输效能,促进水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湖泊、
水库及其他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运输的船舶,但在与外界不通航的封闭性水域内从事运输的船舶除外。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具体实施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内河运输船舶检验、交通安全及防止污染水域实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船舶和技术;对正在使用的不符合新标准的船舶、不符合安全环保新规范的船舶、限制过闸船舶和限制在特定通航水域航行的船舶,可以采取资金补贴等措施,引导和鼓励进行更新、改建;需要采取限期淘汰等措施的,应当对船舶所有人给予补偿。

第五条禁止水泥质船舶、木质船舶、挂桨机船在京杭运
河、川江和三峡库区水域从事内河运输。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挂桨机船在长江干线、珠江干线、黑龙江干线及太湖水域从事内河运输。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水泥质船舶、总长5米以上的木质船舶、总长20米以上的挂桨机船舶从事内河运输。

第六条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中的强制性要求。

第七条新建、改建内河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运力的,应当按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向设区的市级人民的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批准。

新建、改建内河普通货船增加运力的,应当在船舶开工建造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的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对符合条件的内河运输船舶,由规定的发证机关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并注明船舶营运区域和船舶符合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中的强制性要求。

第八条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取得船舶检验证书。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建造检验,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签发船舶检验证书。

不符合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中强制性要求的,不予签发船舶检验证书。

第九条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登记,取得法定的船舶登记证书。

不符合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中强制性要求、未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的,应当不予登记。

第十条对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应当改建而未改建的内河运输船舶,其《船舶营业运输证》的配发机关应当对其配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予以收回。

第十一条对不符合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中的强制性要求的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航道管理机构应
当不予办理通过船闸、升船机等通航设施的手续,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加强对船舶的现场监管。

第十二条内河运输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对营运中的水泥质船舶、木质船舶和挂桨机船舶申请定期检验。

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内河运输。

第十三条对已经投入营运的水泥质船舶、木质船舶、挂桨机船舶实行限期淘汰制度,具体时间、航区另行公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交通运输部明文规定已经淘汰的水泥质船舶、木质船舶、挂桨机船舶从事内河运输。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内河运输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应当接受交通运输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交有关证书、资料或者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按照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违反有关内河船舶检验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按有关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交通运输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滥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20xx年10月11日以交通部令20xx年第8号公布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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