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0-2008 馆藏金属文物保护修复档案记录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行业标准

ww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行业标准WW/T XXXXX—XXXX雕塑类文物元数据规范Descriptive Metadata for Sculptures(征求意见稿)(本稿完成日期:2017-03-20)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著录单位 (2)5 元数据的内容结构 (2)6 元数据的定义说明 (7)7 元素及其修饰词定义 (8)参考文献 (31)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文物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8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故宫博物馆。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路、张丽芳、石秀敏、胡国强、张岩、王燕。
引言本标准的制定参考了《博物馆藏品信息指标体系规范(试行)》。
本标准参考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文物数字化保护标准体系及关键标准研究与示范》项目课题二《文物数字化保护元数据标准研究》之子课题《文物数字化保护元数据总体框架与描述元数据研究》的研究成果《文物核心元数据标准》、CDWA(艺术品描述类目)。
本标准为雕塑类可移动文物描述性元数据的规范。
在雕塑元数据设计中,共设计了20个核心元素、2个雕塑类型核心元素,共22个元素,45个元素修饰词,8个编码体系修饰词,并对术语进行属性定义。
本标准规定了雕塑原物与雕塑数字资源的描述性专门元数据元素集,为文物收藏机构在制定雕塑类可移动文物元数据的元素、数据结构、格式及术语等方面提供参考与依据,以保证雕塑类可移动文物元数据的一致性和整体性,为行业间的数据共享、数据交互提供便利。
雕塑类文物元数据规范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描述雕塑原物以及由原物复制转换而成的雕塑数字资源,也适用以雕塑原物为原型而制作的复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馆藏文物保护修复工作量清单计价规范(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引言为规范馆藏文物保护修复工作计价行为,提高馆藏文物保护修复项目预算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提高经费使用效率,根据《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标准为推荐性文物保护行业标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文物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西安财经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青俊、王军生、马清林、潘路、铁付德、吴顺清、周铁、马涛、汪自强、周旸、赵西晨。
本标准是首次制定。
1.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馆藏文物保护修复的工作量清单计价项目、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经费预算管理等。
本规范适用于书画、竹木漆器、纺织品、石质文物、陶质彩绘文物、瓷器、青铜器、铁器和壁画等九类馆藏文物的保护修复计价活动。
其它材质文物、出土(出水)文物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可移动文物病害评估技术规程瓷器类文物》《可移动文物病害评估技术规程石质文物》《可移动文物病害评估技术规程木漆器类文物》《可移动文物病害评估技术规程金属质文物》《可移动文物病害评估技术规程纺织品类文物》《可移动文物病害评估技术规程壁画类文物》《可移动文物病害评估技术规程陶质文物》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工作量清单工作量清单是根据馆藏文物保护修复的相关管理和技术规定,以文物材质分类为基础,以保护修复工作流程为主线,按照相关技术标准选择分析检测方法、保护修复工艺和材料等,并以列表形式表示。
3.2综合单价综合单价指完成某工作量清单项目每一计算单位除税金外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国家文物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

国家文物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正文:----------------------------------------------------------------------------------------------------------------------------------------------------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国家文物局1991年3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和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等,是国家依法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保护管理的基本措施和保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划定保护范围第三条保护范围是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在地面、地下及空中从事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活动。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占地面积较大或情况复杂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保护范围内划分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第四条保护范围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及周围环境的历史与现实情况合理划定。
确定保护范围的原则是保证下列文物的完整性,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一)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窟寺等的单体、群体及附属建筑。
(二)古遗址的文化堆积和相关遗迹现象。
(三)古墓葬封土或已探明的墓葬、墓群及陵园或其他地面建筑等。
(四)石刻、碑碣及其他文物的单体、群体和相关遗迹。
第五条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建设控制地带是指保护范围外需要保护环境风貌及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建设控制地带根据保护对象的格局、安全、环境和景观的需要合理划定。
《古籍保护修复档案记录规范》行业标准编制说明

《古籍保护修复档案记录规范》行业标准编制说明一、编制背景按照“中华古籍特藏保护计划”的规定,在进行古籍修复工作之前,首先要对全国公共图书馆系统中的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轮训,统一技术规范。
目前文化部及全国图书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已陆续颁布《古籍普查规范》、《古籍定级标准》、《古籍特藏破损定级标准》、《图书馆古籍特藏书库基本要求》等多项标准,极大程度地推进了古籍特藏保护修复行业的标准化进程。
为进一步推进馆藏古籍修复工作规范化,促进行业发展,近年由国家图书馆牵头起草古籍修复档案记录等几项文化行业标准。
一次完整的古籍修复过程,需要详尽、如实记录修复工作中各项操作对修复对象的所有影响,即用文字及影像资料详细描述修复对象在修复过程前后的状态。
并用统一的格式、标准的语言完整记录修复工作中所使用的材料、流程、技法、工艺,最大限度保存修复过程的完整信息,为下一修复周期提供详实科学的依据,对古籍的安全传承具有重要意义。
二、编制目的1.对于各收藏、修复单位:以既往经验及目前技术水平而言,若修复工作安全有效,同一修复对象进入下一修复周期往往需要数十乃至上百年。
完整的修复档案可帮助修复人员最大程度回溯古籍原始信息,在制定修复方案时有据可依,提高修复工作效率并保证处置措施安全,有效延长修复对象寿命;2.对于我国古籍保护修复行业:同一系列或相类似古籍由不同单位收藏、修复时,规范系统的修复档案便于业内相互学习借鉴,有利于落实修复技术相关规范、统一质量核验标准,促进我国古籍修复技术发展。
此外,在同行业技术交流中,规范的文字、影像档案可提供专业的技术资料,促进经验交流,提升全行业技术水平;3.对中华古籍保护事业:规范统一的修复档案可为散逸海外的中华典籍提供真实可靠的修复依据,便于海外相关单位参考,有效保护中华典籍的同时,利于相关行业的国际间交流;4.对行业监管部门:表述规范、形式统一、内容详实的修复档案,便于行政管理及监管机构随时掌握我国相关行业的发展现状及不足之处,根据各修复机构实际需求调整人员配置、工具材料派发等管理措施;5.对于其他相关工作:内容形式规范统一的修复档案,可为国内国际的相关科研工作、教材出版、会议研讨提供基础材料,统一标准的修复档案有利于修复案例的制作、展示,促进相关领域的科研及推广工作。
文物保护行业发布标准一览表

文物修复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物修复工作,确保文物修复档案的完整、准确和系统,提高文物修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文物修复工作的单位、个人和文物修复项目。
第三条文物修复档案是文物修复工作的重要记录,是文物修复质量评估、文物鉴定、文物修复技术研究和文物修复工作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文物修复档案管理实行归口管理,由文物修复项目负责单位或个人指定专人负责。
第五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热爱文物修复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2. 掌握文物修复基本知识和技能;3. 熟悉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第六条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1. 负责文物修复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2. 对文物修复过程进行记录,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3. 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确保档案安全;4. 对外提供档案查询服务,确保档案的利用率。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文物修复档案收集范围:1. 文物修复项目申报材料;2. 文物修复方案及实施记录;3. 文物修复过程中的技术资料;4. 文物修复前后对比照片;5. 文物修复报告及验收资料;6. 其他与文物修复相关的资料。
第八条文物修复档案整理要求:1. 按照时间顺序、类别、项目进行分类;2. 对每份档案进行编号,确保档案的唯一性;3. 对档案内容进行简要概述,方便查阅;4. 对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确保档案的长期保存。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文物修复档案保管要求:1. 保管环境应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2. 档案应分类存放,保持整洁、有序;3. 对易损、易腐、易燃的档案采取特殊保管措施;4. 对重要档案进行异地备份,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条文物修复档案利用要求:1. 查阅档案需经档案管理人员批准;2. 查阅档案时,应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3. 查阅档案应做好记录,包括查阅时间、查阅人、查阅内容等;4. 对查阅档案产生的资料,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
0010-2008 馆藏金属文物保护修复档案记录规范

馆藏金属文物保护修复档案记录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馆藏金属文物保护修复档案记录的文本内容和记录所使用的材料、档案的书写、存档及记录格式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文物收藏单位对所保存的金属文物保护修复档案的记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1821-2002 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 11822-2008 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8894-2002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WW/T 0009-2007 馆藏金属文物保护修复方案编写规范3 术语和定义WW/T 0009-2007 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馆藏金属文物metal colletions主要指博物馆等收藏单位收藏的出土或传世金属质地文物,如铜器。
铁器,金银器等。
3.2病害disease金属文物因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造成的损害。
主要表现为腐蚀现象。
3.3修复restoration为使馆藏金属文物恢复其本来形貌而采取的补配、粘结、整形、作色等工艺过程。
4 馆藏金属文物保护修复档案记录文本内容馆藏金属文物保护修复档案记录的文本内容包括:文物保护修复基本信息、文物保存现状、文物检测分析、文物保护修复记录、文物保护修复验收等项。
4.1 文物保护修复基本信息4.1.1 文物保护修复基本信息的内容包括:文物名称、收藏单位、文物登录号、文物来源、文物时代、文物材质、文物级别、方案设计单位、保护修复单位、方案名称及编号、批准单位及文号、提取日期、提取经办人、返还日期、返还经办人、备注。
4.1.2 记录格式按附录A中的表A.1。
4.2 文物保存现状4.2.1 文物保存环境应描述文物保护修复前的保存环境及条件,包括库房、展厅、展柜等的温度、湿度,照度,空气质量等因素。
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

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文物保发[2003]93号,国家文物局第3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12月3日发布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以下简称:记录档案)的编制和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记录档案包括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本身的记录和有关文献。
内容分为科学技术资料和行政管理文件。
形式有文字、图纸、照片、拓片、摹本、电子文件等。
第三条记录档案必须科学、准确、翔实。
记录档案分为主卷、副卷、备考卷。
主卷以保护管理工作记录和科学资料为主。
副卷收载有关行政管理文件及日常工作情况。
备考卷收载与本处文物保护单位有关、可供参考的论著及资料。
第二章主卷第四条主卷包括:文字、图纸、照片、拓片及摹本、保护规划及保护工程方案、文物调查及考古发掘资料、文物保护工程及防治监测、文物展示、电子文件、续补等十种案卷。
第五条文字卷包括以下内容:(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登记表。
(二)地理位置。
(三)自然与人文环境。
(四)历史沿革。
(五)基本状况描述。
(六)价值评估。
(七)相关研究情况。
(八)历次调查、发掘、保护工程、展示情况。
(九)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建设项目控制情况。
(十)保护标志情况。
(十一)保护机构情况。
(十二)安全保卫工作情况。
(十三)附属文物登记表。
(十四)重要文物藏品登记表。
(十五)古树名木登记表。
第六条图纸卷包括以下内容:(一)总体图纸:地形地貌图;地质图;行政区划图;文物分布图;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图等。
(二)考古图纸:考古发掘平面图;典型地层剖面图;重要遗迹分布图和平、剖面图;典型器物图等。
(三)建筑图纸:建筑群体总平面图;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结构图、节点大样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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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藏金属文物保护修复档案记录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馆藏金属文物保护修复档案记录的文本内容和记录所使用的材料、档案的书写、存档及记录格式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文物收藏单位对所保存的金属文物保护修复档案的记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1821-2002 照片档案管理规范
GB/T 11822-2008 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GB/T 18894-2002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
WW/T 0009-2007 馆藏金属文物保护修复方案编写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WW/T 0009-2007 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馆藏金属文物metal colletions
主要指博物馆等收藏单位收藏的出土或传世金属质地文物,如铜器。
铁器,金银器等。
3.2
病害disease
金属文物因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造成的损害。
主要表现为腐蚀现象。
3.3
修复restoration
为使馆藏金属文物恢复其本来形貌而采取的补配、粘结、整形、作色等工艺过程。
4 馆藏金属文物保护修复档案记录文本内容
馆藏金属文物保护修复档案记录的文本内容包括:文物保护修复基本信息、文物保存现状、文物检测分析、文物保护修复记录、文物保护修复验收等项。
4.1 文物保护修复基本信息
4.1.1 文物保护修复基本信息的内容包括:
文物名称、收藏单位、文物登录号、文物来源、文物时代、文物材质、文物级别、方案设计单位、保护修复单位、方案名称及编号、批准单位及文号、提取日期、提取经办人、返还日期、返还经办人、备注。
4.1.2 记录格式按附录A中的表A.1。
4.2 文物保存现状
4.2.1 文物保存环境应描述文物保护修复前的保存环境及条件,包括库房、展厅、展柜等的温度、湿度,照度,空气质量等因素。
4.2.2 外型尺寸和重量是指我那无保护修复前的试剂尺寸与重量。
4.2.3 原保护修复情况使对那些呕保护修复史的文物,要进行原保护修复情况描述。
4.2.4 病害状况应详细填写文物保护修复前的所有病害现状,描述方法可参考相关分类与病
害图示规范标准。
4.2.5 影像资料记录文物保护修复前的影像资料及其调用方法和存贮方式。
4.2.6 记录格式按照附录B中的表B.1。
4.3 文物检测分析
4.3.1 文物检测分析内容主要是保护修复过程中的检测分析,包括样品编号、样品名称、样品描述、检测目的、检测分析方法、检测结果、检测单位以及备注栏。
4.3.2 检测分析如有单件样品多项检测或多件样品同项检测的,应分别记录。
4.3.3 记录格式按照附录C中的表C.1。
4.4 文物保护修复记录
4.4.1 文物保护修复情况综述。
a)内容包括材料、工艺及步骤和操作环境的详细、真实地记录;
b)材料记录指技术处理过程中所用的各种化学试剂、黏合剂;补配、填充材料等。
要详细记录材料的主要成分、功效以及使用配比;
c)工艺步骤指记录文物保护修复过程中的分析检测、除锈、脱盐、缓蚀、封护、补配、粘结、作色等过程、补配、粘结部位应有施工记录图或影像资料;
d)应记录保护修复完成后的文物尺寸和重量。
4.4.2 完成日期是指保护修复工作完成的日期。
4.4.3 修复人员一栏要由具体保护操作人员签字或签章。
4.4.4 保护修复日志由具体保护修复操作人员根据试剂工作情况填写。
其中包括材料、操作步骤及条件,各阶段所用化学试剂等,应记录其主要成分、功效、使用配比等。
保护修复期长,日志内容多的记录可接续附加。
4.4.5 影像资料可以数字载体形式提供,并注明调取或链接方法。
4.4.6 记录格式按照附录D中的表D.1。
4.5 文物保护修复验收
4.5.1 自评估意见由文物保护修复项目负责人撰写并签名。
内容包括:
a)是否达到原方案设计的预期目标;
b)变更设计内容及原因;
c)修复效果;
d)存在问题及讨论;
e)使用与保管条件建议;
f)完成进度。
4.5.2 应记录验收评审专家的评审结论。
4.5.3 验收意见栏由验收人或单位填写并签章。
4.5.4 记录格式按附录E中的表E.1。
5 文物保护修复档案记录形式
保护修复档案记录形式包括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档。
5.1 纸质文本
5.1.1 保护修复档案记录用A4规格纸张。
5.1.2 制作档案的书写材料及工具,应符合耐久性要求。
5.1.3 图表、数据资料和检测报告书等应按顺序附在记录的相应位置,或整理装订成册并加以编号。
5.1.4 保护修复档案记录应保持完整,不得缺页或挖补。
如有缺、漏页,应详细说明原因。
5.2 电子文档
使用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三维数字扫描仪等电子设备所拍摄的文物保护修复过程,应按编号记录其电子信息,并将相关电子资料整理汇集,同时注明电子资料的编号、文件名、路径等,以便查对。
6 文物保护修复档案的书写
6.1 书写内容
保护修复档案记录要详细、清楚、真实记录金属文物保护修复的全部过程。
6.2 书写方式
采用横写方式,记录书写应工整。
6.3 书写文字
记录用文字必须是规范的简化汉字,少数民族文字与外文应依其书写规则。
常用的外文缩写应符合规范,首次出现时必须注明外文原文,并加以中文注释。
保护修复档案记录中属译文的应注明其外文名称。
多种文字对照的文物保护修复档案,采用汉字记录同时按文物收藏单位的规定确定记录用文字。
6.4 数字的书写
文件材料的编号项、时间项、分类项中的数字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6.5 术语及计量单位书写
保护修复档案记录应使用规范的专业术语,凡涉及计量单位的记录项目一律使用同一的国家计量标准。
6.6 图形及符号书写
文物本体上的图形及符号应照录,无法照录的可改为能反映原意的其他形式的相应内容,并加“[]”号。
6.7 书写修改
保护修复档案记录不得随意删除、修改或增减数据。
如必须修改,可在修改处画一斜线,保证修改前的记录能够辨认,并由修改人签字,注明修改时间及原因。
7 文物保护修复档案的存档
馆藏金属文物保护修复项目完成后,应按GB/T 11822-2008 的要求将保护修复档案记录整理归档。
照片档案的保存应符合GB/T 11821-2002的要求。
将已归档的纸质文件、图纸输入光盘时,按GB/T 18894-2002的有关规定执行。
8 文物保护修复档案封面格式
保护修复档案封面格式遵照附录F。
文物保护修复基本信息表
文物保护现状表
文物检测分析表
文物保护修复记录表
文物保护修复验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