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修订版)
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全省农村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评原则(一)导向性原则。
以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以合规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为基本要求,确保考核评价对业务发展及日常管理的正向引导作用持续发挥。
通过科学合理的考评办法,引导本行部室及各分支机构不断提高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思想认识,转变经营管理理念,加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力度,构建公平公正、和谐稳定的金融消费环境。
(二)时效性原则。
合理设计考评指标,引导各分支机构不断完善工作体制机制,加大要素投入,加强内部管理,依法合规开展金融服务,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效推动业务发展。
(三)公正性原则。
依据本行部室及各分支机构实际统筹考虑考核指标,统一考评标准,量化考评指标,增强可操作性和可计量性,确保考评过程和考核结果公平公正。
(四)真实性原则。
考评以真实工作成效为依据,对弄虚作假、敷衍塞责行为严格问责,通过严格的考评监督,确保考评结果的客观性,真实反映分支机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
第三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对象为本行部室及各分支机构,实施主体为本行消保委员会及在业务发展部下设的办公室。
第四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采取本行现场考评和非现场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行会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与经营指标考核内容进行汇总,最终确定各分支机构考核得分。
第五条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本行对分支机构进行经营管理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也是本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制定与工作规划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考核评价内容及等级划分第六条具体考评指标包括工作机制建设和落实情况、工作质量与效率情况、教育培训与金融知识宣教、监督检查与考核评价、工作创新或亮点情况(加分项)等五项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依法合规,加强内部自律,有效落实《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切实维护银行业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对象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向自然人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的实施主体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具体考核评价工作由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组织开展,同级机构监管职能部门配合。
第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激励约束原则。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市场变化、行业发展及工作重点,不断完善考核标准,通过考核评价形成督促与激励。
第五条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政策与工作规划的重要依据,也是各级监管机构开展综合监管评级、配置监管资源和采取监管措施的重要参考内容。
第二章考核评价要素、总体得分及等级划分第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共5项,包括:制度体系是否完备、制度执行是否有可靠保障、工作开展是否有效、内部考核与管理是否得当和重点问题是否发生。
第七条各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均下设若干考核评价指标、第八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权重总和为100%。
第九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计分流程包括:指标得分统计、要素得分统计和总体得分统计。
(一)指标得分统计。
针对每一考核评价要素中的不同考核评价指标的打分按照评分原则进行。
评价指标的基准得分为0分,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了监管机构提出的监管要求。
在此基础上,未达到相应标准的按照评分原则扣减分数,表现突出的按照评分原则适当加分。
(二)要素得分统计。
每一考核评价要素得分为该要素下不同考核评价指标得分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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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依法合规,加强内部自律,有效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和《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切实维护银行业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对象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向自然人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的实施主体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激励约束原则。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市场变化、行业发展及工作重点,不断完善考核标准,通过考核评价形成督促与激励。
1第五条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政策与工作规划的重要依据,也是各级监管机构开展综合监管评级、配臵监管资源和采取监管措施的重要参考内容。
第二章考核评价要素、总体得分及等级划分第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共5项,包括:制度体系是否完备、制度执行是否有可靠保障、工作开展是否有效、内部考核与管理是否得当和重点问题是否发生。
第七条各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均下设若干考核评价指标。
第八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权重总和为100%。
第九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计分流程包括:指标得分统计、要素得分统计和总体得分统计。
(一)指标得分统计。
针对每一考核评价要素中的不同考核评价指标的打分按照评分原则进行。
评价指标的基准得分为0分,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了监管机构提出的监管要求。
在此基础上,未达到相应标准的按照评分原则扣减分数,表现突出的按照评分原则适当加分。
(二)要素得分统计。
每一考核评价要素得分为该要素下不同考核评价指标得分之和。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05•【文号】银保监发〔2021〕24号•【施行日期】2021.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24号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已于2021年6月8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第7次委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7月5日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评价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质效,督促银行保险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切实维护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以下简称消保监管评价)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日常监管和其他相关信息,对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和整体状况作出综合评价的监管过程。
第三条消保监管评价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银行保险机构。
第四条消保监管评价是银行业保险业行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充分体现行为监管的特点和要求,兼顾机构体制机制建设和具体操作执行,将定性和定量评价有机结合,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二章评价要素和等级第五条消保监管评价要素包括“体制建设”“机制与运行”“操作与服务”“教育宣传”“纠纷化解”5项基本要素和“监督检查”1项调减要素。
5项基本要素总权重为100%。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评分原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评分原则seek; pursue; go/search/hanker after; crave; court; woo; go/run after附件1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评分原则一、制度体系是否完备得分区间-13,0主要考察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的完备性,评价其是否建立了与本机构组织架构、经营规模和业务性质等相匹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评分原则:一董理事会及高级管理层职责的制度规定得分区间-3,0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董理事会及高级管理层责任的制度规定内容详细、边界明晰,不再增减分数;否则,可在3分含以内扣分.二其他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规定得分区间-10,01.银行业金融机构就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制定全面详细的制度规定,特别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所应发挥的作用及其权责进行科学界定,可操作性强,并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和行业发展不断更新,不再增减分数;否则,可在2分含以内扣分.2.银行业金融机构就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披露、投诉处理、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报告体系、考核评价、应急预案等制定全面详细的制度规定,且能够根据监管要求和市场变化及时补充完善,不再增减分数;否则,可在4分含以内扣分.3.银行业金融机构就产品与服务提供过程建立完备恰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行为规范或操作准则,并建立科学有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审制度规定,严格监督产品与服务提供职能部门的行为,且能够根据产品与服务、市场以及监管要求变化及时进行动态更新,不再增减分数;否则,可在4分含以内扣分.二、制度执行是否有可靠保障得分区间-9,4一董理事会得分区间-2,2主要考察董理事会是否把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并对高级管理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指导,进而督促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积极有效开展相关工作.评分原则:1.董理事会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确定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从总体规划上指导高级管理层认真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定期听取其相关专门报告,有效监督其加强履职,并留有会议纪要或其它证明材料,不再增减分数;否则,可在2分含以内扣分.2.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董理事会下设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或者能够明确现有专门委员会职责中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相关内容,并且能够协助董理事会较好履行上述职能,可在2分含以内加分.二高级管理层得分区间-4,0主要考察高级管理层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视和支持程度,包括是否有效协调相关工作的开展;确保整个机构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投入充足的人力、物力;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实际效果进行考核督促等.评分原则:1.完全达到相关要求,不再增减分数.2.如果没有指派高级管理人员具体牵头协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或虽然指派高级管理人员,却没有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或者考核评价结果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系统有效的指导无相关会议纪要或其它证明材料表明指导,可在2分含以内扣分. 3.由于高级管理层重视不足,导致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员工在晋升发展上明显落后于前台业务部门,或者人员大量流失,或者人员配备不足,或者无法保障整个银行业机构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投入充足的人力、物力保障投入充足人力、物力的行动,应留有相关会议纪要或其它证明材料以表明确实发生;判断投入的人力、物力是否充足,应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规模和客户数量挂钩,原则上规模越大、客户数量越多,投入的人力、物力也应越多,可在2分含以内扣分.三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得分区间-3,2主要考察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以及部门配置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和综合工作能力.其中,专业能力是指部门人员熟悉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政策法规,了解工作发展动态,并且能够熟练运用这些知识去处理或完善本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综合工作能力是指部门人员为了推动本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高效有序开展,应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良好的协调沟通能力等.评分原则:1.完全达到相关要求,不再增减分数.2.银行业金融机构没有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形同虚设、无法正常履职;或者由于部门选配人员不当,以致工作人员不具备开展相关工作的专业能力和工作能力,影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可在3分含以内扣分.3.银行业金融机构成立专职且向董理事长或行长主任直接报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可在2分含以内加分.三、工作开展是否有效得分区间-40,5一产品与服务管理得分区间-18,11.售前管理主要考察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在产品和服务进入市场前,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评分原则:产品与服务提供职能部门有效落实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的相关行为规范和操作准则,在设计开发过程中,注重强化责任意识,将消费者保护理念融入其中;在定价管理、协议制定和审批准入过程中,秉持公平、公正原则,充分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的意见,并获得同意,且有证可查,不再增减分数;否则,可在6分含以内扣分.2.售中管理主要考察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产品和服务提供过程中,是否尽到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责任.为此,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参考二次投诉、负面舆情或重大突发事件、诉讼或仲裁等资料,以及通过现场检查、抽查、暗访或其它相关调查核实方式,判定银行网点工作人员是否在售中管理中有效履职.评分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网点有效落实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的相关行为规范和操作准则,在产品和服务推介销售过程中,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产品与服务的性质、主要风险以及收费标准等的介绍说明全面、真实,且做到告知过程有证可查;销售行为统一规范,特别是对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客观评估,避免主动提供与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较好坚持了服务便利性原则,如通过加强网点软硬件服务设施建设,尽量缩减排队等候时间,注意照顾残疾人等特殊消费者的实际需要,不存在无故拒绝消费者合理服务需求现象,不再增减分数;否则,可在6分含以内扣分.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或者借助第三方机构建立针对销售过程的内部暗访或抽查机制,可在1分含以内加分.3.售后管理主要考察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提供产品和服务之后,是否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及时纠正、弥补存在的问题或不足.评分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征询了解消费者对于产品与服务本身以及销售过程的评价或建议,并及时加以完善或改进,且留有相关记录;同时,根据监管机构要求或者市场变化,不断改进产品或服务存在的缺陷,不再增减分数;否则,可在6分含以内扣分.二宣传与教育活动得分区间-6,31.内部学习与培训主要考察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有计划推动开展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的学习、培训等,帮助从业人员自觉树立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意识.评分原则:为员工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培训及相关考核制定了详细规划,付诸实施,并且效果良好,不再增减分数;否则,可在2分含以内扣分.2.公众宣传教育主要考察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针对不同消费群体开展系统、持续、深入的金融知识教育,从而帮助消费者提升金融素质.评分原则:积极响应监管机构发起的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同时针对各类消费群体开展公益性、常态化金融知识宣传教育,不再增减分数;否则,可在4分含以内扣分.在监管机构发起的各类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中受到通报表彰,或者自主发起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且表现特别突出,可在3分含以内加分.三消费者投诉处理得分区间-9,11.投诉渠道主要考察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建立并公布统一的投诉渠道和流程.评分原则:在营业场所和门户网站等醒目位置同时公布各类有效投诉方式、基本处理流程和联系查询方式,不再增减分数;否则,可在3分含以内扣分.2.投诉处理主要考察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消费者投诉的处理过程是否规范、有效.评分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指定消费投诉处理的牵头部门,并在规定时限或者与消费者协商一致的时限内完成投诉处理,不再增减分数;否则,可在3分含以内扣分.3.投诉改进主要考察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就投诉处理开展科学的统计分析,并据此进行工作改进.评分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就消费投诉认真开展统计分析,提出整改建议,最终实现投诉处理工作本身的改善,或者通过完善制度和体制机制,有效减少类似消费纠纷的重复出现,不再增减分数;否则,可在3分含以内扣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投诉之外主动根据市场变化改进产品和服务,或者对已有制度或体制机制进行重大调整或完善,有效杜绝相关消费纠纷的发生,且有证据可查,可在1分含以内加分.四对监管工作的配合得分区间-7,01.监管调查主要考察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实事求是,积极配合监管机构对消费纠纷进行调查核实,以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开展考核评价等工作.评分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监管机构调查核实要求提供真实详尽的报告或背景材料,并在监管机构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推动开展的相关考核评价中积极配合,不再增减分数;否则,可在3分含以内扣分.2.监管意见和建议主要考察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重视监管机构就其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对工作进行改进和完善.评分原则:根据监管机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提出并落实整改措施,且收效明显,不再增减分数;否则,可在4分含以内扣分.四、内部考核与管理是否得当得分区间-11,1一内部考评得分区间-2,0主要考察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内部考评的情况.评分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内部考评报告内容翔实、问题清晰、建议明确,且内部考评被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综合绩效考评体系,不再增减分数;否则,可在2分含以内扣分.二内部审计得分区间-2,0主要考察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内部审计的情况.相关审计工作应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内审职能部门牵头开展.评分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是否完备、制度执行是否有可靠保障以及工作开展是否有效进行审计,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起到推动作用,不再增减分数;否则,可在2分含以内扣分.三整改问责得分区间-3,0主要考察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内部考评或审计发现问题以后,是否对相关产品和服务采取补救措施,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给予适当处罚.评分原则:如果内部考评和内部审计没有实施,以致未能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或处罚,扣减3分;虽然内部考评和内部审计得以顺利实施,但整改问责情况实施不力,可在3分含以内扣分.四报告体系得分区间-2,1主要考察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体系是否完备.评分原则:1.总体工作报告银行业金融机构半年报告和年度报告内容翔实完整,且按时提交半年报告在7月20日前,年度报告在次年1月20日前提交,不再增减分数;否则,可在1分含以内扣分.2.内部考评和内部审计结果报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次年1月31日前按时提交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内部考评和内部专项审计结果,不再增减分数;否则,可在1分含以内扣分.3.不定期报告银行业金融机构就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重要进展或标志性事件非重大突发事件额外提供不定期报告,可在1分含以内加分.五应急管理得分区间-2,0主要考察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应急管理体系是否完备,包括应急预案是否科学,应对措施是否有效,报送提交是否及时等.其中,一旦出现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重大突发事件和重大负面舆情,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或中国境内未设立法人行的外国银行分行管理行及单一分行应按照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向监管单位报送,并抄送同级单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和对应的机构监管职能部门.评分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急管理体系完备,满足上述要求,不再增减分数;否则,可在2分含以内扣分.五、重点问题是否发生得分区间-27,0一二次投诉情况得分区间-4,0主要考察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受理且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过错的二次投诉的情况.评分原则:1.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综合考虑二次投诉的数量、银行业金融机构规模及客户数量.例如,在投诉数量相同的情况下,对于规模和客户数量较小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而言,投诉问题更为突出.同时,应充分考虑针对二次投诉开展的现场检查、抽查、暗访以及其他相关调查核实的结果.2.二次投诉的突出程度可以按照特别突出、非常突出和一般突出三个等级把握,相应扣减4分、3分、2分.此为重点扣分内容,一旦出现,不存在不扣减分数现象.下同.二负面舆情或重大突发事件情况得分区间-4,0主要考察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上出现、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具有真实性的负面舆情或者重大突发事件.评分原则:1.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突发事件报送出现虚报、瞒报的,扣减4分.2.确认负面舆情或重大突发事件的突出程度时,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综合考虑舆情、事件的数量、性质、严重程度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模及客户数量.例如,在重大突发事件数量、性质、严重程度相同的情况下,对于规模和客户数量较小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而言,重大突发事件问题更为突出.同时,应充分考虑针对负面舆情开展的现场检查、抽查、暗访以及其他相关调查核实的结果.3.负面舆情或重大突发事件的突出程度可以按照特别突出、非常突出和一般突出三个等级把握,相应扣减4分、3分、2分.三诉讼或仲裁情况得分区间-4,0主要考察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且已裁决或判决生效,银行业金融机构须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的仲裁或诉讼.评分原则:1.银行业金融机构诉讼或仲裁报送出现虚报、瞒报现象的,扣减4分.2.确认诉讼或仲裁的突出程度时,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综合考虑诉讼或仲裁的数量、性质、严重程度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规模及客户数量.例如,在诉讼数量、性质、严重程度相同的情况下,对于规模和客户数量较小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而言,诉讼问题更为突出.3.诉讼或仲裁的突出程度可以按照特别突出、非常突出和一般突出三个等级把握,相应扣减4分、3分、2分.四侵害消费者基本合法权益的情形得分区间-15,0主要考察银行业金融机构因为制度及规范或者网点经营、服务原因,导致消费者某些基本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当同一事件在上述二次投诉、负面舆情或重大突发事件、以及诉讼或仲裁的统计或调查核实中出现时,不再重复扣分,但应适用扣分较多的规定.评分原则:1.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因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度及规范缺陷,导致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和服务时难以及时、真实、完整获得信息,并导致消费者作出错误的交易决定,扣减5分;因为服务缺陷,导致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和服务时难以及时、真实、完整获得信息,并导致消费者作出错误的交易决定,可综合考虑发生次数、严重程度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规模和客户数量等,在5分以内扣分.2.公平交易权因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度及规范缺陷如基础文本格式条款设置缺陷,导致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侵害,扣减5分;因为服务缺陷,导致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和服务时的公平交易权受到损害,可综合考虑发生次数、严重程度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规模和客户数量,在5分以内扣分.3.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权因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度及规范缺陷,导致银行网点收集与业务无关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篡改、违法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在未经消费者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扣减5分;因为银行服务原因,收集与业务无关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篡改、违法违规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在未经消费者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可综合考虑发生次数、严重程度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规模和客户数量,在5分以内扣分.。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8.26•【文号】银监发[2014]37号•【施行日期】2014.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14]3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8月26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依法合规,加强内部自律,有效落实《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切实维护银行业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对象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向自然人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的实施主体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具体考核评价工作由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组织开展,同级机构监管职能部门配合。
第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激励约束原则。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市场变化、行业发展及工作重点,不断完善考核标准,通过考核评价形成督促与激励。
第五条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政策与工作规划的重要依据,也是各级监管机构开展综合监管评级、配置监管资源和采取监管措施的重要参考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依法合规、内部自律,认真执行《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切实维护银行业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经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按照法人监管和属地监管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的实施主体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考核评价结果须上报银监会,由对应的机构监管部门会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负责审定。
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应当配合机构监管部门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主动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各类相关资料(含统计数据)。
第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激励约束原则。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市场变化、行业发展及工作重点,适时调整和完善考核标准,通过考核评价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第五条考核评价结果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评级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综合评级的重要依据,由此相应制定年度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和采取监管措施,有效实施分类监管。
第二章考核评价要素、总体得分及等级确定第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共5项,包括: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制度执行的可靠性、工作开展的有效性、内部控制和严重扣分项。
第七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由定性和定量两类考核评价指标组成。
第八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权重总和为100%。
为了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银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每年根据监管重点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动态调整考核评价各相关内容以及评价指标的权重分配和评分原则,并在考核评价工作开始之前公布。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评分原则_百度文

附件 1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评分原则一、制度体系是否完备 (得分区间 [-13, 0]主要考察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的完备性, 评价其是否建立了与本机构组织架构、经营规模和业务性质等相匹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
评分原则:(一关于董(理事会及高级管理层职责的制度规定(得分区间 [-3, 0]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董 (理事会及高级管理层责任的制度规定内容详细、边界明晰, 不再增减分数; 否则, 可在 3分 (含以内扣分。
(二其他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规定(得分区间 [-10, 0]1.银行业金融机构就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制定全面详细的制度规定, 特别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所应发挥的作用及其权责进行科学界定, 可操作性强, 并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和行业发展不断更新, 不再增减分数; 否则,可在 2分(含以内扣分。
2.银行业金融机构就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披露、投诉处理、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报告体系、考核评价、应急预案等制定全面详细的制度规定, 且能够根据监管要求和市场变化及时补充完善,不再增减分数;否则,可在 4分(含以内扣分。
3.银行业金融机构就产品与服务提供过程建立完备恰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行为规范或操作准则, 并建立科学有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审制度规定, 严格监督产品与服务提供职能部门的行为, 且能够根据产品与服务、市场以及监管要求变化及时进行动态更新,不再增减分数;否则,可在 4分(含以内扣分。
二、制度执行是否有可靠保障 (得分区间 [-9, 4](一董(理事会(得分区间 [-2, 2]主要考察董 (理事会是否把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 并对高级管理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指导,进而督促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积极有效开展相关工作。
评分原则:1. 董 (理事会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确定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 从总体规划上指导高级管理层认真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定期听取其相关专门报告, 有效监督其加强履职,并留有会议纪要或其它证明材料,不再增减分数;否则,可在 2分(含以内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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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依法合规,加强内部自律,有效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和《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切实维护银行业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对象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向自然人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的实施主体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激励约束原则。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市场变化、行业发展及工作重点,不断完善考核标准,通过考核评价形成督促与激励。
第五条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政策与工作规划的重要依据,也是各级监管机构开展综合监管评级、配置监管资源和采取监管措施的重要参考内容。
第二章考核评价要素、总体得分及等级划分第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共5项,包括:制度体系是否完备、制度执行是否有可靠保障、工作开展是否有效、内部考核与管理是否得当和重点问题是否发生。
第七条各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均下设若干考核评价指标。
第八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权重总和为100%。
第九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计分流程包括:指标得分统计、要素得分统计和总体得分统计。
(一)指标得分统计。
针对每一考核评价要素中的不同考核评价指标的打分按照评分原则进行。
评价指标的基准得分为0分,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了监管机构提出的监管要求。
在此基础上,未达到相应标准的按照评分原则扣减分数,表现突出的按照评分原则适当加分。
(二)要素得分统计。
每一考核评价要素得分为该要素下不同考核评价指标得分之和。
(三)总体得分统计。
考核评价的基准总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将各个考核评价要素的得分加总,最后得出考核评价的总体得分。
考核评价的最小计分单位为0.5分。
第十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共分为4个等级。
其中,得分在90分(含)以上者为一级;得分在[75,90)区间者为二级,其中,得分在[85,90)区间者为二A,得分在[80,85)区间者为二B,得分在[75,80)区间者为二C;得分在[60,75)区间者为三级,其中,得分在[70,75)区间者为三A,得分在[65,70)区间者为三B,得分在[60,65)区间者为三C;得分在60分以下者为四级。
如果第五项考核评价要素“重点问题是否发生”中有任何一项考核评价指标的分数被全部扣除,则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考核评价结果不得评为一级。
第十一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的含义:(一)考核评价结果为一级,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认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建设与本机构组织架构、经营规模和业务性质等相匹配,且有可靠的体制机制保障制度的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得力,在经营管理和业务环节中有效落实消费者保护理念,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注意查找自身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并妥善加以解决或改进。
(二)考核评价结果为二级,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建设与本机构组织架构、经营规模和业务性质等基本匹配,且体制机制与制度执行不相冲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总体符合要求,能够在大部分经营管理和业务环节中落实消费者保护理念,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可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一些弱点,需要引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注意,进行必要改进。
(三)考核评价结果为三级,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难以有效推动制度执行,在部分经营管理和业务环节中落实消费者保护理念不力,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
可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较多问题与欠缺,需要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包括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提高制度执行力,弥补工作缺陷等。
(四)考核评价结果为四级,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不健全,在许多经营管理和业务环节都无法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经常发生。
可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上存在系统性缺陷,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能及时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建设,有效提升制度执行力,全面减少或杜绝工作失误,则可能酿成重大声誉风险,影响自身健康发展。
第三章考核评价职责分工第十二条银监会负责组织、督导全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工作的开展,并对其直接监管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对其监管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考核评价,并参照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辖内设立且符合考评对象标准的一级分支机构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工作。
此外,省级派出机构可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辖内其他分支机构考核评价的范围和频次。
第十四条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完成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辖内的一级分支机构的考核评价工作之后,应当将相关考核结果报送(抄送)其法人监管机构。
法人监管机构在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考核评价时,应重点考核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度体系建设及其对分支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情况,并在考核评价工作中计算分支机构考核评价权重,确保考核评价结果全面完整。
法人监管机构应将考核评价结果逐级报送上级监管机构。
第十五条银监会及各级派出机构应当成立考核评价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考核评价工作的开展。
考核评价工作委员会应当由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牵头,成员应当包括同级机构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六条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负责考核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专业指导和督促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对日常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过程中的信息进行收集;协调其他部门牵头组织成立考核评价工作委员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考核评价;对辖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进行总结和后评估;整理、保管考核评价档案;对下辖派出机构的考核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七条同级机构监管职能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配合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
包括但不限于: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负责收集所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信息;视情况派员参与考核评价工作委员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考核评价;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第四章考核评价操作流程第十八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流程包括:机构自评、信息收集、评价实施、结果通报、异议复核、档案归集等。
第十九条机构自评。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评分原则》对自身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梳理,准确、全面、客观地作出自我评估,并提供自评估所依据的相关证明资料。
自评估应包含对所管辖的分支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部署、指导和管理情况,及其下辖分支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的总体情况。
第二十条信息收集。
(一)收集基本信息。
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考核评价的准备阶段,考核评价工作委员会应当全面收集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监管过程中掌握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的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以及市场准入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掌握的相关报告以及投诉统计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制度规定、组织框架和工作流程说明、工作总结或报告、董(理)事会、高管层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会议纪要、内外部审计报告、内部考评报告、关于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满意度信息、重大突发事件报告、负面舆情信息、诉讼或仲裁信息、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等。
(二)筛选、分析和深入收集信息。
考核评价工作委员会在收集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应当对信息进行整理、筛选和初步分析,确定需要进一步了解的信息。
考核评价工作委员会可以通过与非现场监管人员、现场检查人员、准入监管人员、其他功能监管职能部门人员以及外部审计人员举行会谈等途径,进一步收集信息,以求全面准确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所需的各类信息。
考核评价工作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自评估结果进行现场核查。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提供却不愿或无法提供的信息或证据,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视为不利信息或证据。
第二十一条评价实施。
(一)综合分析。
考核评价工作委员会在参考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评估资料的基础上,应对收集到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的各类信息,进行全面、客观分析。
(二)确定考核评价结果。
考核评价工作委员会在根据评分原则考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每一考核评价指标时,应当做到客观公正、细致深入,认真填写考评底稿,确定考评结果。
法人监管机构应综合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各一级分支机构的考核评价结果,将各一级分支机构考评得分的平均值按照40%的比重加权,计入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最终考核评价结果。
考核评价工作委员会在对一级分支机构进行考核评价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征求辖内派出机构对二级分支机构的考核评价情况。
第二十二条通报考评结果。
在考核评价结束后,监管机构应及时将考核评价结果通报被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
法人监管机构在通报法人考评结果的同时,应以附表形式将该机构各一级分支机构考评得分情况一并通报。
第二十三条异议复核程序。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接到通报后,如果对考核评价结果持有异议,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同时提供新的信息或证据,支持对考核评价结论进行准确合理的调整或修正。
监管机构可以结合重新提供的信息或证据进行再次审定,除非确有重要信息遗漏或者考核评价人员重大判断失误,原则上不对原来考核评价结果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考核评价结果送达后30个工作日内向做出评价的监管机构提交整改报告,针对自身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提出有效整改措施。
第二十五条监管机构负责对被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整改情况进行后续跟踪,并对整改情况及其有效性进行验证。
被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落实情况将做为下一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点考核内容。
第二十六条考核评价档案归集。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束后,各级监管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应当做好考核评价信息、考核评价工作底稿、针对考核评价结果的反馈等相关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二十七条各级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的后评估,指导纠正考核评价中可能存在的有关问题。
第五章考核评价结果及运用第二十八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一)考核评价结果为一级,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行业内部处于领先水平,监管机构一般不需对其采取特殊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