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探讨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探讨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探讨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快速增长,成为公司治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这一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包括回购规模过大、回购价格虚高、信息不对称以及回购动机不明确等。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期提高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效果和质量。
一、回购规模过大问题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模过大,可能导致公司财务状况恶化,给公司经营带来困难。
一些公司为了稀释股权、抬高股价而进行大规模回购,致使公司利润减少、资金流动性下降。
此外,大规模回购还可能损害公司与其他股东的利益,引发争议和纷争。
解决措施:加强回购规模管理和监管。
应加强对上市公司回购规模的限制,制定限额政策,并加强对回购情况的监管和信息披露。
同时,要加强对回购动机的审查,避免过度回购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二、回购价格虚高问题在股份回购过程中,一些公司存在回购价格虚高的情况。
这种现象不仅浪费了公司的资金,也削弱了回购的效果。
一些公司可能存在利用回购虚高价格来控制股权、维护利益的行为,严重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解决措施:加强回购价格监管和约束。
应加强对回购价格的审查和监管,制定回购价格合理性评估指导意见,确保回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相符合。
同时,要加强对回购价格的披露和公开,增加回购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信息不对称问题在股份回购过程中,信息不对称是一个重要问题。
一些公司可能利用信息不对称来进行内幕交易,获取不当利益。
此外,一些公司在进行回购时可能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导致回购价格失真,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解决措施:加强信息披露和内幕交易监管。
应加强对上市公司内幕交易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内幕交易防范机制。
同时,要加强对回购信息的披露和公开,确保回购信息的透明度和完整性,提高其他股东的知情权和保护利益的能力。
四、回购动机不明确问题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时,有些公司回购动机不明确。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结算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业务,防范结算风险,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符合条件的客户(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第三条资金融入方是指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公司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已在公司开户的客户。
融出方包含公司自有资金、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
第四条公司根据与融入方签署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的约定,按照《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规定的格式向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申报,由交易系统予以确认,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的清算结果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提供证券冻结和资金划付服务。
第五条清算部对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结算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章账户管理第六条公司或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清算模式)作为融出方时,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资金交收的备付金账户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客户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和自有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客户资金交收账户和自有资金交收账户(以下如没有特指,均简称为“客户资金交收账户”、“自有资金交收账户”)。
上述资金交收账户由清算部统一管理。
第七条融出方为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托管机构清算模式),资金交收账户由托管人统一管理。
第八条融入方账户包括客户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是指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协商,将债券抵押给交易对手方,并获得相应的资金,等到到期时再从对方赎回债券的过程。
在回购交易中,双方签订回购协议,约定回购价格和回购期限等条款。
质押债券在回购到期时将解除质押状态,并且投资者赎回的资金一般按照到期本金返回到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这种交易业务的主要特点包括:
1. 资金的流动性:通过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投资者可以获得短期资金的流动性,将资金变现为可用于其他投资的目的。
2. 风险控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通常要求较高的信用等级和较低的债券波动率,可以有效控制风险。
3. 跨市场参考:对于全国的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一个重要的参考指标,反映了市场的流动性和投资者的情绪。
4. 双向交易: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双向的,投资者既可以买入债券进行质押获得资金,也可以卖出债券解除质押状态。
5. 利率形成: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中,回购利率反映了市场对未来短期利率的预期,对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具有重要影响。
总的来说,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市场交易方式,对于投资者和市场的流动性都有重要的影响。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果需要更多信息,可以咨询专业人士。
国债质押式正回购套做业务模式和风险点浅析1

国债质押式正回购套做业务模式和风险点浅析国债作为固定收益类证券,具有收益稳健、风险低、流动性高的特点,是投资组合或策略构建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资产配置品种。
国债回购是国债现券交易的衍生品种,是一种以国债现券为抵押品拆借资金的信用行为。
国债回购从推出至今,给中国资本市场带来不少波澜,究其原因与国债回购自身的存在业务模式息息相关。
本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对当前交易所市场上该项业务的典型操作业务模式——国债质押式正回购套做业务模式进行分析,并重点介绍了当前实际运作中的典型案例,进而对其潜在的风险点进行了剖析。
(本文所说国债和国债回购均指交易所市场国债和交易所市场国债回购)一、业务模式概述国债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将国债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投资者为“融资方”;“融资方”的对手方为“融券方”。
回购交易可分为正回购(融资方以债券作足额质押,获得一定期限的资金使用权的回购交易行为)和逆回购(融券方暂时放弃资金的使用权,并于回购到期时收回溶出资金并获得相应利息的回购交易行为)。
目前交易所市场内融资方往往采用在正回购交易期间内,使用回购融入的资金重复买入债券并进行正回购的操作方式,称之为国债质押式正回购套做。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第一步:用账户内现金买入国债现券;第二步:国债现券质押进行正回购融资,用所融资金再次买入国债现券;第三步:对第二步进行多次循环操作。
显然通过套做操作,放大了国债的头寸,达到以小博大的资金放大效果。
这可类比期货交易,保证金是首次国债现券买入现金,资金杠杠为账户总资产/(总资产 - 融资总额)。
二、 套做业务模型针对此业务模式,我们进一步给出其量化模型:假设:国债折算率λ为1,回购交易手续费repo C ,债券交易手续费为bond C ,债券初始价格为1S ,期末价格为2S ,回购利率为r ,债券价格为净价,期间应计利息为I 。
股权质押融资利弊与应对策略

股权质押融资利弊与应对策略股权质押融资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这种融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股东的资金需求,但也存在着一些利弊。
本文将对股权质押融资的利弊以及应对策略进行论述。
一、股权质押融资的利弊1. 利:提供了资金来源股权质押融资为股东提供了额外的融资渠道,可以解决一些短期的资金需求。
股东可以将持有的股权进行有效抵押,从而获得必要的资金。
这对于一些企业在发展初期或遇到经营困难时,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来源。
2. 利:灵活度高相比其他融资方式,股权质押融资具有较高的灵活度。
股东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质押的股份比例,并在质押期满后选择是否继续质押或赎回股份。
这使得股权质押融资更加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融资需求。
3. 弊:资金成本高股权质押融资相对于其他融资方式来说,其资金成本较高。
在进行股权质押融资时,股东需要支付较高的抵押利率,这会增加企业的财务负担。
此外,如果在质押期间未能按时偿还贷款,可能会导致股权被银行处置,进而损失股权的控制权。
4. 弊:风险较大股权质押融资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在经济不稳定或企业经营困难时,股价可能大幅下跌,导致股权质押物的价值不足以覆盖贷款本金和利息。
此外,如果质押物的股份锁定期较长,那么在锁定期内股份的变动可能会影响到质押的效果。
二、应对策略1. 控制质押比例为了降低风险,股东在进行股权质押融资时应控制质押比例,避免过高的负债风险。
在确定质押比例时,需要综合考虑企业的财务状况、抵押物的价值以及贷款利率等因素,合理确定质押比例。
2. 规避市场风险股东在进行股权质押融资前应对市场风险进行充分的研究和评估。
了解所质押股权的行业发展趋势、公司的财务状况、管理层的能力等因素,以便做出准确决策。
同时,在质押期间应关注市场动态,及时调整质押策略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
3. 多元化融资渠道为了降低企业的融资风险,股东可以考虑多元化融资渠道。
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

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行为,防控交易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物权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坚持自愿平等、诚实守信、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融入方准入管理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融入方尽职调查制度,明确资质审查标准和信用评估指标,对融入方的身份、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担保状况、资金用途、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调查和有效评估。
第六条证券公司对参与尽职调查人员和方式应当集中统一管理,应当成立尽职调查小组,调查小组至少安排两名人员,并指定调查小组负责人。
尽职调查时应当以实地调查方式为主,辅助以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制定标准格式的尽职调查报告,明确报告格式与内容,以及其他辅助文件资料。
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如实反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项目的整体风险状况,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证券公司应当对尽职调查获取的各项材料进行详细分析,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近三年融入方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融入资金用途、还款来源;质押股票的担保能力;质押股票的质押率、利率确定依据和考虑因素;存在的风险因素和应对控制措施等。
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各部分分析内容的结论,并给出明确的整体结论意见。
尽职调查报告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记载、留存。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对融入方进行信用评估,评定融入方的信用等级,并在交易存续期内定期或者不定期评估,持续关注融入方主体信用变化。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现状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现状证券公司股票质押指的是投资者将自己的股票交给证券公司,作为借款的抵押物,以获得资金的一种金融交易活动。
这种交易方式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已经发展了相当长的时间,且规模逐渐扩大。
接下来,我将从发展背景、现状以及影响因素三个方面来对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的现状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的发展背景。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开放,投资者对股票投资的需求越来越大,而证券公司作为股票交易的重要参与方,为满足客户的资金需求,推出了股票质押这一金融产品。
股票质押的出现不仅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融资途径,也为证券公司带来了更多的收入来源。
因此,股票质押逐渐成为证券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
其次,现阶段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的现状。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底,我国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市场规模达到了近1.2万亿元。
在具体的业务运作中,投资者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与证券公司签订质押协议,将自己的股票转移到证券公司账户,并按照约定的质押率获得对应的贷款额度。
同时,证券公司也对质押股票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确保自己的资金安全。
质押期限一般为半年至一年,到期后可以进行续质押或者解除质押操作。
最后,影响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的因素。
首先是宏观经济因素,包括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货币等。
当经济形势良好时,投资者更愿意将股票质押获取资金,但当经济不景气时,质押股票的价值可能大幅下跌,从而增加了风险。
其次是市场需求的影响,当投资者对融资需求较高时,质押市场会较为活跃,而当投资者风险偏好降低时,质押市场可能会相对冷清。
此外,因素也对证券公司股票质押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相关的调整会直接影响到质押交易的参与者和规模。
总之,证券公司股票质押作为一种金融交易活动,已经在中国证券市场上有着相当大的规模和发展。
它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融资渠道,也为证券公司带来了收益。
然而,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的调整,股票质押的风险也不可忽视。
因此,投资者和证券公司在进行股票质押时应当加强风险意识,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和管理,以确保自身利益的安全。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摘要:一、引言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概念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点四、风险控制措施五、结论正文:【引言】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在我国金融市场上占据了重要地位。
然而,作为一种金融交易方式,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以此为切入点,详细探讨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及控制措施。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概念】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融资方)将持有的债券质押给债券购买方(融出方),融出方按照约定的价格向融资方支付债券购买款,并在约定的回购期限结束时,按照约定的价格回购债券的一种交易方式。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点】1.信用风险:融资方无法按约定履行回购义务,导致融出方承受损失。
2.市场风险:债券价格波动导致融出方投资收益受损。
3.操作风险: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或欺诈行为,导致交易双方损失。
4.法律风险:债券质押回购交易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可能导致交易无效。
【风险控制措施】1.严格准入制度:对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投资者实行适当性管理,确保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
2.完善交易规则:明确债券质押回购交易的操作流程,加强交易监管,防范操纵市场等不正当行为。
3.强化信息披露:提高债券质押回购交易的透明度,促使市场参与者充分了解交易风险。
4.建立风险应急预案:对于突发性风险事件,及时采取措施,保障市场稳定。
【结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作为一种有效的融资手段,在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通过加强风险控制措施,可以降低交易风险,促进债券质押式回购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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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上市公司大股东,信托/银行/政府融 资平台的股权融资类客户资源
中小股东
交易费用
交易费用低,主要包括质押登记 费、经手费
交易费用较高,包括佣 金、固定费用、印花税等
违约金,且利率不变,这比传统的质押模式不能提前购 回的规则灵活。
四、资金来源广。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融资融 券业务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但受制于证券公司杠杆 水平,融资融券业务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消耗了证券 公司大部分资本金,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资金来源 除了自有资金,还包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 理计划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从深交所业务开展情况来 看,资管计划出资(包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 理计划)高达113.2亿,市场占比21.07%,后期随着大部 分证券公司发行资管计划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资 管计划出资比重会逐步提高。
从证券种类及板块方面来看,已有625只股票进行了 股票质押式业务,占深圳上市股票数的40.69%,而且主 要集中于中小板和创业板的股票(见表2),从表2可以看 出,中小板和创业板将近一半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初 始交易金额高达408.9亿元,这和推出股票质押的初衷相 吻合,我国中小企业长期存在融资难的问题,股票质押 的推出使得中小板创业板的上市公司通过股权融资获得 低成本资金,扩充实业投资,满足实体经济需求。
二、资管出资困难重重。第一,大集合合同变更缺乏 依据。由于大集合没有人数限制,没有规模限制,类似于 “资金池”运作,是证券公司最适合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 业务的形式。大集合如需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必须 修改合同条款,明确四个要素:明确约定投资范围包括股 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明确征得客户同意参与股票质押式回 购业务,明确约定质权人为管理人,明确约定购回质押式 回购业务的相关风险。但2013年6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一法一则即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新的一法一 则删除了有关大集合的条款,因此修改大集合合同条款将 缺乏依据;第二、新集合计划资金成本高,发行手续复 杂。2013年6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 管理业务管理办法》明确约定集合计划的个人金融资产合 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客户准入门槛的提高带动了客 户期望的资金收益增加,资金端的成本提高;新集合计 划受限于200人的限制,存续规模较小,不利于规模化运 作;新集合计划批量发行手续复杂,开户、验资、备案等 用时较长;第三,定向计划贡献度不足,前文提及作为场 内交易品种,融出方需开通场内户方可参与股票质押式回 购,但是目前银行无法通过定向开立开场内户,致使最大 资金无法直接参与该业务[6]。
凭借业务自身的优势,股票质押式回购推出后,交 易所突破以往“先试点后推广”的方法,采取“成熟一 批批准一批”的思路,只要通过交易所仿真测试的证券 公司即可按要求申请交易权限。自2013年6月24日业务 开展以来,至12月10日,上海已有83家、深圳有84家证 券公司取得股票质押式回购的交易权限,表1列出了前三 批获得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权限的证券公司[3]。从证券 公司的覆盖范围看,既包括大型的证券公司比如中信、 国泰君安,也包括中小型证券公司如西藏同信、天风证 券;从证券公司的地理分布来看,具备交易权限的证券 公司覆盖了绝大部分省市,这扩大了业务的覆盖度,提 高了客户交易的便利性。
48
证券市场导报 2014年7月号
微观结构
司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通过场内模式来完成交易标的质 押登记及解除质押,而传统的质押业务必须签订主合同及 质押合同,且需前往中登临柜办理 ;第二,省略公证手 续,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一般无须办理公证手续,而传统 的质押业务一般均需办理公证手续;第三,实现场内违约 处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入方违约时,可在质押状态 下直接通过二级市场抛售标的证券,收回债权,而传统的 质押业务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须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第 四,质押率较高,证券公司的质押率较传统的质押业务质 押率较高;第五,利率较低,较信托而言,证券行业竞争 激烈,利率较信托低2~3%。
三、折算率管理是业务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履约 保障比例是重要的风险监控指标,计算方法为质押物价 值除以负债,质押物价值随着二级市场价格的下跌导致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履约保障比例下降,降低的履约 保障比例意味着能够承受市场的跌幅有限,因此标的证 券的折算率不高;而且我国证券市场的波动较剧烈,为 了规避标的证券的下跌风险,标的证券的折算率一般不 会定的太高。表4显示了不同折算率对应的触及预警线、 平仓线跌幅的参照表,从2010年8月2日到2013年8月1日 上证指数下跌24.08%%,假设股票涨幅与指数相同,如
23家 安信、财通、财富、长城、长 江、东北、东方、东莞、东吴、 国金、国元、华福、开源、平 安、申银万国、天风、湘财、兴 业、银河、中信建投、中原
15家
17家
平安、第一创业、东北、天风、 财达、德邦、国联、恒泰、宏源、
第3批 西藏同信、西南、湘财、兴业、 华宝、华创、金元、民族、万联、
东莞、浙商、中金公司、东吴、 西藏同信、西南、新时代、中金公
五、克服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税务问题及信息披 露问题。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采取交易模式,而依据国 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机构卖出股权后需要缴纳5%的营业 税和25%的所得税;如果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客户 为上市公司的前十大股东之一,上市公司需在初始交易、 购回交易遵循股份出售、买入有关权益变动和信息披露的 规则,这种类似于减持的行为经公示可能会给上市公司造 成负面影响;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采取质押模式,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二章“金融资 产转移的确认”中第十一条的规定,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 不存在纳税问题,只有交易标的的股本占总股本5%以上 时才需公告,并不会对上市公司造成负面影响[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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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导报 2014年7月号
微观结构
司高估其实际还款能力或还款意愿;第五、由于宏观经 济、政策面、行业面或上市公司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引 发客户财务出现困难。客户未能按约定及时足额归还融 资款项,既影响到证券公司经营风险,导致证券行业震 荡,也会导致影响客户资金流的正常运转,影响实体经 济的融资环境。
23.9%
证券市场导报 2014年7月号
49
微观结构
易的“升级版”[4],表3比较了两种融资方式的差别。概 况来讲,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有几下几点优势:
一、定位于机构客户的融资需求。从表3集中度指标 和标的证券范围来看,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定位于持股 5%以下的流通股客户,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可接受总 股本的比例不受5%的限制,而且流通股、限售股均可作 为标的证券,因此较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服务于中小股 东而言,股票质押式回购的业务对象是上市公司大股东 以及信托、银行、政府融资平台的股权融资类客户。
分类
股票质押式回购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交易方式
质押不过户
交易过户
集中度
可接受总股本的比例不受5%的限制
最多只能接受总股本的 4.99%股份
标的证券 限售股、个人解除限售流通股均可
范围
作为标的证券
流通股
信息披露
按质押相关要求进行披露(占总股本 5%以上股份被质押时需公告)
初始交易、购回交易遵循 股份出售、买入有关权益 变动和信息披露的规则
三、业务灵活。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交易期限 不超过一年相比,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交易期限最长 不超过三年。因为限售股的限售期最长为三年,最长交 易期限设计目保证购回期限可以覆盖标的证券的限售 期,同时客户可以根据实际资金使用安排,随时选择提 前购回或延期购回(交易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同时不收
表3 股票质押式回购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比较
业务优势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作为交易所推出的场内股权融 资业务,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相比,在交易方式、 集中度、标的证券范围、信息披露、交易限制、融资 期限、融资成本、融资效率、交易费用等方式均有所改 善。可以说,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是约定购回式证券交
图2 深圳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走势及自有资金、 资管计划出资占比走势
中信建投、东方、中原
司、中天、中投、中银
数据来源:沪、深交易所会员专区公告。
表2 深圳股票质押式回购证券种类及板块分布
板块 股票数 股票数市场占比 初始交易金额 交易金额市场占比
主板 155
32.29%
128.4
23.9%
中小板 298
42.51%
280.4
52.2%
创业板 172
48.45%
128.5
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董、
交易限制
无
监、高,受短线交易及信
息披露的时间窗口限制
融资期限
最长不超过3年
最长不超过1年
融资成本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相对低于信托,成本约为8.5-10%
相对低于信托,成本约为 9-10%
融资效率
T日交易、T+1可取可用
T日交易、T+2可取可用
业务特点
高效、便捷、全面的股票融资工具
满足中短期融资的高效融 资工具
台的重要渠道,也是服务实体经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 的重要载体,那么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运行的现状是什 么?作为一款融资类产品,业务优势和存在的问题是什 么?后期如何更好的开展该项业务?对以上三个问题的 解答是本文研究的初衷。
业务现状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 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 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行 为(见图1)。从沪、深交易所和登记公司联合发布的《股 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1] [2]来看,与银 行、信托传统的质押业务相比,证券公司的股票质押式回 购业务有以下五个特征:第一,业务便捷性较高,证券公
业务存在的问题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作为证券公司重要的类贷款业 务,在客户信用风险、资管出资方案、业务风险管理等 方面存在较大风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