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合规审核要点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第二条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
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股票质押回购风险控制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业务规模。
上交所据此对其交易规模进行前端控制。
第五条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
证券公司代理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申报的,应当依据所签署的《业务协议》、基于交易双方的真实委托进行,未经委托进行虚假交易申报,或者擅自伪造、篡改交易委托进行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上交所及中国结算不对《业务协议》的内容及效力进行审查。
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上交所依据本办法确认的成交结果,亦不影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及清算交收等业务。
股票回购条件和规则

股票回购条件和规则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股票回购是公司利用自有资金,按照一定条件和规则回购自己发行的股份的行为。
股票回购是一种资本运作手段,通过回购股票来提高每股收益、提高股东回报率、提振股价等目的。
在中国,股票回购已经成为上市公司的一种常见经营活动,也受到了监管部门的重视和规范。
一、股票回购的条件:1. 公司盈利情况:通常情况下,公司进行股票回购之前,应该有足够的盈利能力和现金流,以保证回购行为的稳健和可持续。
2. 股票市场环境:公司进行股票回购时,应该考虑股票市场的状况,包括股价水平、市盈率、流通股比例等因素。
3. 公司财务状况:公司进行股票回购之前,需要评估自身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情况、偿债能力等。
4. 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公司进行股票回购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也需要制定内部规定,明确回购的原因、范围和程序。
二、股票回购的规则:1. 股票回购的方式:股票回购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交易、集中竞价等方式进行,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股东的情况选择合适的回购方式。
2. 股票回购的时间:股票回购的时间一般应该在公司披露财务报表之后,避免对股价和公司业绩造成不良影响。
3. 股票回购的数量:公司进行股票回购时,需要确定回购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
4. 股票回购的价格:公司进行股票回购时,需要确定回购的价格,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按市价或者限价回购。
5. 报备和公告:公司进行股票回购时,需要向证监会报备,并及时对外公告相关信息,包括回购计划、执行情况等。
6. 持股和使用:公司进行股票回购后,可以选择注销或自持,也可以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等用途。
股票回购是一种有利于提高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的资本运作手段,但需要合理规划和谨慎执行,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
只有在确保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实现回购的目标,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投资价值。
【缺200字】第二篇示例:股票回购条件和规则是指上市公司在符合相关法规的前提下,提出回购公司股票的计划,并在特定条件下进行操作的一种行为。
银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准入标准、

内容
指标名称
指标要求
备注
标的股 票
(一)质押标的股票 上市公司基本要素
1、所属板块
是否沪深主板、中小板
2、所处行业
是否涉及两高一剩行业或我行年度信贷 指引禁止进入类行业
3、行业地位
是否行业排名中等以上
4、控股股东背景
是否国有企业控股
5、上市公司财务状 况
资产负债率是否彳低于65%
若否,请结 合客户实 际情况、行 业特点等 分析
若有,请说 明原因
(四)保证人分析
(如有)
如涉及第二方保证或提供了信用增级措 施的,进行保证人担保分析
三
交易参 与方情 况
(一)交易参情 况
1、准入
是否在我行取得准入
2、额度
是否在其授信剩余额度范围内
(二)证券公司情况
总资产排名是否在行业中等以上
净资产排名是否在行业中等以上
风险覆盖率排名是否在行业中等以上
2
申请投资的请示文(需标部门文号)(一式两份)
3
业务部门尽职调查报告(一式两份)
4
融资人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5
融资人信用报告
6
上市公司、融资人近三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7
融资人近期信用报告
8
如有保证人在,提供保证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近三年及最近一期财 务报表、同意提供保证的股东会/董事会相关决议文件
9
涉及拟签订在相关合同及总行法律合规部审核意见
10
投后管理方案(经办人员、内设业务室、部门负责人签字,盖部门公章)
11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在其他材料
备注
复印件需经办人员签字或签章核对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操作规程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操作规程(20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确保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回购行为规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公司权益人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交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深交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会员业务指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具体明确了公司对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管理规则,包括股票质押回购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及职责分工,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的管理,是公司整体风险管理架构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第二章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及职责分工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及其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整体风险战略、确定风险偏好并设立风险应对政策,对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整体风险进行监督与指导,确保公司对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经营活动中的风险控制实施有效管理。
第四条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授权,根据市场状况和业务发展情况,对股票质押回购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整体风险进行管理,全面负责此业务经营管理中的风险控制与防范工作。
第五条分支机构私人财富管理业务委员会、机构与销售交易事业总部、投资银行事业总部和兴证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等业务承揽部门是风险与责任的第一道防线,需审核客户资质、评估客户交易额度、确定客户质押标的证券和质押率等,对对接产品设计要素进行风险评估、敏感性分析及压力测试,严格执行业务操作流程,并对其实施有效监控和预警机制,建立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业务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实施。
在风险事件的处置过程中,业务承揽部门是风险事件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合规法务部与风险管理部是风险与责任的第二道防线。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9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9条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定义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持有某种证券的权利人将其证券质押给另一方,由另一方向该权利人出售该证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回购该证券的交易。
该交易旨在满足某种具体的资金需求,如支付贷款、投资等。
二、交易主体及相应资格要求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交易主体分为“质押方”和“受托方”,其中,质押方必须为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证券账户开户人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将其持有的证券质押给受托方。
受托方必须为证券公司或银行,并且已开展证券交易业务资格。
三、交易的形式和要求1、交易形式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应以书面协议为基础,协议需注明质押方和受托方、质押证券品种和数量、回购期、回购价格及利率等内容。
当然,根据市场实际需求,交易双方还可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2、回购期和价格质押证券的回购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
回购交易价格的计算方式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及协议进行确定,并应被写入协议。
若需要组织竞价回购,应由证券公司通过电子竞价交易系统进行。
四、风险防范和控制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由于质押方可能面临到期未能回购证券的情况,因此需在交易中注意风险防范。
证券交易所会采取措施,对双方签署的协议、质押方提供的证券品种和数量等进行严格管理,保证交易的安全稳定。
五、保密原则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双方的信息及交易内容需遵守保密原则。
证券交易所会采取措施,确保交易信息不会被泄露。
综上所述,第9条详细规定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相关内容。
对于投资者和交易市场来说,了解这些规则并实践它们,有助于实现更加安全、有序和合法的证券交易。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华鑫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管理,控制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沪、深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业务指南》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合格投资者从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以下简称“股票质押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有关交易规则及实施细则、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融入方准入第三条公司对参与股票质押业务的融入方制定准入条件,具体如下:(一)普通账户为合格账户,交易结算资金已经纳入第三方存管;(二)账户资产来源合法合规,且用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资产未设立任何抵押或担保,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三)在以往交易中无重大违约事项,信誉良好;(四)具备较丰富的证券投资经验和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五)融入方申请当日在公司托管资产总值符合业务要求;(六)能够按照公司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情况,配合调查和资产处置;(七)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股票质押业务的情形;(八)非股票质押业务信用违约名单融入方;(九)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申请股票质押业务的融入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将不予接受:(一)利用他人名义申请;(二)违规使用他人证券账户;(三)曾受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的处罚或证券市场禁入或限制进入;(四)普通账户里的证券或资金已设定担保或存在其他权利瑕疵或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五)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六)未按规定提供真实材料;(七)股票质押业务信用违约名单中的融入方;(八)本公司认定其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融入方;(九)其他公司认为不符合要求的情形。
融出方为资产管理计划的,不受上述(五)限制,具体遵照相关法规及监管规定执行。
第五条融入方资金用途融资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要点介绍
实际质权人 质权代 理关系 融出方
名义质权人
证券公司
质押合 同关系
出质人 融入方
海纳百川
有容乃大
【 2.4 交易规则】
股票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上交所、深交所上市交易的A 股股票或其他经
上交所、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
限售股需要在到期回购时已经流通。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进行股票 质押回购的,不得违反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时间: 沪市:每个交易日的9:30 至11:30、13:00 至15:00。 深市:每个交易日的9:15 至11:30、13:00 至15:30。 股票质押回购的回购期限不超过3 年。
海纳百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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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业务特点及优势】
4.融资资金来源广泛 证券公司的资管计划也可以作为融出方,将进一步拓宽证券公司
的资金来源;
为固定收益类客户提供投资机会。
海纳百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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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业务特点及优势】
5.融入资金用途灵活 资金用途灵活,更广阔的客户基础及市场空间;
可用于企业经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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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要点介绍
信用业务部 二○一三年六月
海纳百川
有容乃大
目录
一、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背景 二、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简介 三、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特点及优势
海纳百川融资业务市场空间广阔 目前股权质押融资方式主要是银行和信托开展的股权质押贷款 业务和股权质押信托业务。 2012年所有股权质押融资市值约为6200亿,假设平均折扣率为 40%,则股权质押融资总额为2480亿。若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融资 业务未来能够获得50%的市场份额,预期将贡献收入近100亿元,
质押式回购准入标准
质押式回购准入标准质押式回购是一种常见的金融交易方式,它通过资产质押的形式进行融资,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一种灵活的资金运作方式。
然而,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质押式回购准入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对于质押物的选择应当严格把关。
质押物应具备良好的流动性和市场价值,能够在市场上快速变现。
同时,质押物的风险应当可控,不得存在严重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其次,质押物的所有权应当清晰明确,不存在法律纠纷和财产异议。
此外,质押物的质量和数量应当符合监管要求,不得存在质量不达标或者质押物不足的情况。
在质押方面,质押方的信用状况是影响准入标准的重要因素。
质押方应当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不得存在严重的违约风险和信用风险。
同时,质押方的资产负债状况应当稳健,不得存在严重的资金链断裂和债务违约情况。
此外,作为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中介机构,金融机构在准入标准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金融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风险管理能力和监管合规能力,不得存在严重的违规操作和内部管理漏洞。
同时,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总体而言,质押式回购准入标准应当以风险可控、市场稳定为核心,充分考虑市场参与者的利益和交易安全。
在制定准入标准的过程中,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监管和风险防范,确保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健康发展。
同时,市场参与者也应当增强风险意识,规范交易行为,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
综上所述,质押式回购准入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准入标准,才能有效防范风险、维护市场稳定,推动质押式回购市场的健康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和市场参与者共同努力,共同推动质押式回购准入标准的完善和落实,为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贡献力量。
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概述与流程
主要业务环节——客户适当性管理
客户准入管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开立证券账户的个人和机构;开户资料齐全,账户规范且账户状态正常,交易结算资金已纳入第三方存管;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和财产实力,风险承受能力在中等承受能力及以上;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证券资产来源合法合规,且未设立任何抵押或担保;客户持有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了相应手续,并经公司核查确认。资信记录良好,没有重大违约记录;通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融入资金的用途须合法、合规;监管部门、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待购回期间融入方已质押标的证券、资金账户或证券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的,融出方可以要求融入方提前购回。2)、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发生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暂停上市、吸收合并和要约收购的,融出方可以要求融入方提前购回。
主要业务环节— 特殊情形处理
质押标的证券或客户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或客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处理:待购回期间,客户质押标的证券被司法冻结的,客户须在冻结后三个交易日内通过质押标的证券替换或及时消除冻结原因解除标的证券的冻结状态等方式恢复已质押标的证券的正常状态,否则,公司有权要求客户提前购回。待购回期间,客户账户被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公司有权要求客户提前购回,无法提前购回的,双方协商进行场外结算。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成交当日,司法机关对已质押的标的证券进行司法冻结的,如标的证券为深圳证券市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优先办理司法冻结,并对该笔交易以交收失败处理,公司不再进行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
业务办理指引-简易开户流程
业务办理指引-简易交易流程
业务办理指引-简易交易流程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DOC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DOC 40页)附件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第二条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
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股票质押回购风险控制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业务规模。
上交所据此对其交易规模进行前端控制。
第五条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
证券公司代理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申报的,应当依据所签署的《业务协议》、基于交易双方的真实委托进行,未经委托进行虚假交易申报,或者擅自伪造、篡改交易委托进行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上交所及中国结算不对《业务协议》的内容及效力进行审查。
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上交所依据本办法确认的成交结果,亦不影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及清算交收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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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合规审核要点
以下从融入方、融出方、资金用途、标的证券、质押率、集中度等方面阐述合规审核的关注点,仅供学习参考,不代表监管意见。
融入方审核要点
禁止要求:不得为金融机构或从事贷款、私募证券投资或私募股权投资、个人借贷等业务的其他机构或其发行的产品。
(融入方须结合实际资金用途穿透核查)
关注点:
资金用途审核要点
禁止要求:淘汰类产业目录,或者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房地产、三高一剩)、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新股申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买入上市交易的股票。
关注点: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须穿透核查,提交证明资料;购买实体企业股权、定增、配股、协议转让、借新还旧等必须严格穿透资金用途
融出方审核要点
禁止要求:禁止大公募产品参与,资管计划不得参与带有业绩承诺的股票质押,不得参与场外股权质押以及提供第三方服务
证券公司分类评级结果A、B、C三类:自有资金融资余额分别不超过净资本150%、100%、50%
标的证券审核要点
关注点:股票性质(限售或流通)、股价波动(过去三个月波动幅度超过200%)、违规涉
诉、对外担保、经营状况(是否存在上一年度严重亏损)、股票市值、上市时间、已质押笔数及到期情况、交易所强制停牌或摘牌、国有股是否取得审批
审慎评估:上市公司上一年度亏损且本年度仍无法确定能否扭亏;质押股票近期涨幅或市盈率较高;质押股票的整体质押比例与其作为融资融券担保物的比例合计较高;上市公司存在退市风险;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实际控制人正在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
股票性质判定:
董监高=高管锁定股(每年减持25%、质押期内不得解禁、离职减持限制及披露要求)
大股东+非董监高+流通股(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受减持新规约束)
大股东+非董监高+限售股+业绩承诺(定向、集合计划不得参与)
非大股东+非董监高+限售股+特定股份(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受减持新规约束)非大股东+非董监高+限售股+业绩承诺(定向、集合计划不得参与)
注:特定股份指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
质押率审核要点
禁止要求: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以有限售条件股份作为标的证券的,解除限售日应当早于回购到期日。
限售股原则上低于同等条件下无限售条件股份的质押率。
交易期限较长的质押股票质押率原则上应当低于同等条件下交易期限较短的质押股票的质押率。
关注点:标的股票质地(市值、流动性、估值水平、已质押比例、近期估计波动、限售期)、融入方资信、第三方担保、交易期限、回购期限、集中度
审慎评估:整体质押率临近50%的项目
集中度审核要点
禁止要求:自有资金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30%;单一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15%;单笔交易不得导致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超过50%。
关注点:个人集中度较高
征信措施审核要点
关注点:余票转托管、融入方或第三方担保(签协议,关联方担保出具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预警线/平仓线、公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