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工程质量投诉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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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质量投诉书

工程施工质量投诉书

工程施工质量投诉书投诉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投诉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诉地址: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号联系电话:xxxxxxxxx电子邮箱:xxxxxxxxx邮政编码:xxxxxxxx鉴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就某某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x)执行过程中,乙方存在严重的工程施工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甲方项目的正常推进和销售,损害了甲方及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甲方作为投诉人,依据《信访工作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向有关部门提出对乙方的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现将有关情况投诉如下:一、投诉事项1.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施工,存在严重的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现象。

2. 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对所有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等进行检试验,使用未经检试验或检试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

3.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能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混乱,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4.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能做好防火、防盗及一切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预防工作,导致施工现场多次发生火灾、被盗等事件。

5. 乙方在关键工序施工完成后,未能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人员进行施工质量检查评定,未经建设单位及监理验收合格即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二、投诉事实和理由1.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施工,导致项目施工质量严重不合格。

具体表现为:混凝土强度不足、钢筋焊接不牢固、墙体开裂、地面平整度超差等。

这些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项目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给甲方和购房者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和经济损失。

2. 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对所有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等进行检试验。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竣工工程,在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因施工质量缺陷而产生的质量投诉处理,适用本规定。

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合同确定;在保修期限内,因施工质量缺陷而导致维修的部位,其保修期限自修复部位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约定的情况。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是指产权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利害相关人(以下简称“投诉人”)以书面登记或者按规定方式在网上进行电子登记等形式,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处理机构”汇报)反映依法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缺陷,请求协调、督促责任单位对质量缺陷履行保修义务或者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依法按投诉处理程序调查、核实,责成、督促责任单位对施工质量缺陷进行限期修复的行为。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进行处理,对本地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协助做好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核查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属地办理、依法及时和就地解决的原则。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直接受理或者受理上级转办的工程质量投诉,按本规定程序进行处理;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若涉及的房屋建筑工程属县(市、区)管项目,应当交由县(市、区)处理机构按规定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规定(试行).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规定(试行).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竣工工程,在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因施工质量缺陷而产生的质量投诉处理,适用本规定。

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合同确定;在保修期限内,因施工质量缺陷而导致维修的部位,其保修期限自修复部位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约定的情况。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是指产权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利害相关人(以下简称“投诉人”)以书面登记或者按规定方式在网上进行电子登记等形式,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处理机构”汇报)反映依法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缺陷,请求协调、督促责任单位对质量缺陷履行保修义务或者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依法按投诉处理程序调查、核实,责成、督促责任单位对施工质量缺陷进行限期修复的行为。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进行处理,对本地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协助做好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核查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属地办理、依法及时和就地解决的原则。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直接受理或者受理上级转办的工程质量投诉,按本规定程序进行处理;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若涉及的房屋建筑工程属县(市、区)管项目,应当交由县(市、区)处理机构按规定处理。

安徽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

安徽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

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明确有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维护投诉者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后,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现的施工质量缺陷的投诉处理活动。

第三条接待和处理住宅工程质量投诉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日常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支持和保护群众通过正常渠道、采取正当方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对于工程质量的投诉,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的原则。

第五条住宅工程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住宅工程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本省保修期内住宅工程投诉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负责本省住宅工程投诉的处理工作。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工程质量投诉处理专门机构(以下简称投诉处理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本辖区住宅工程质量投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第七条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二)组织、协调和督促本省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三)受理和处理本省范围内的工程质量投诉。

第八条市(县)的投诉处理机构和职责,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本合同或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由以下双方订立:甲方:[甲方全称],注册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乙方:[乙方全称],注册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1.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

2.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推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提升,双方达成以下协议,以双方互利互惠为原则,共同遵守。

现就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事宜,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1.1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乙方所建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由甲方向乙方提出的书面投诉。

1.2 投诉处理方案:指甲乙双方就质量投诉事项达成的具体解决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维修、索赔、返工等措施。

1.3 保修期:指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限。

第二条投诉途径2.1 甲方应在发现质量问题后及时向乙方提出书面投诉,并发送至乙方指定的投诉处理部门。

2.2 乙方应设立专门部门负责接收、审核、处理甲方的投诉,并及时回复甲方。

第三条投诉处理程序3.1 甲方投诉处理流程如下:(1)甲方向乙方提交书面投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投诉内容、照片、相关证明材料等。

(2)乙方接收投诉后,应做出初步调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调查结果。

(3)如乙方调查结果与甲方要求不一致,甲方可要求乙方重新进行调查或双方协商解决。

(4)乙方应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调查结果和协商情况,制定投诉处理方案。

(5)乙方将投诉处理方案以书面形式送达给甲方,甲方确认后即开始执行。

3.2 投诉处理方案的执行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第四条免责条款4.1 若房屋质量问题由于甲方原因引起,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2 若房屋质量问题由于不可抗力、第三方原因或非乙方责任造成,乙方可依法免除或减轻相应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程序与处理方法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程序与处理方法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程序与处理方法一、工程质量投诉途径有哪些?答:1)拨打投诉电话83596505;2)登陆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进行网上投诉;二、我县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依据什么?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处理工程质量投诉主要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第80号令)、《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18号)、《宿迁市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宿政办发…2007‟158号)、《沭阳县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暂行规定》。

三、工程竣工验收谁负责?答: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开发)单位负责组织。

建设(开发)单位收到施工单位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是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是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是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是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是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四、工程质量投诉的范围有哪些?答: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装饰装修等建设手续齐全的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予受理。

对超过保修期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五、通过投诉能解决哪些问题?答:对受理的质量投诉,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将依据相关规定,按投诉处理程序调查核实,督促或责成责任单位对质量缺陷进行限期保修或协调各方对质量缺陷进行处理。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制度一、总则建设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建设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的发展水平。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受理范围1. 对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投诉的受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建筑物结构安全、耐久性等方面存在问题;(2)装饰装修质量问题;(3)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如施工不规范、材料质量不达标等;(4)工程设计存在缺陷;(5)其他与建设工程质量相关的投诉。

2. 投诉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

三、受理程序1. 投诉人需填写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投诉受理部门会对申请表和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保投诉事项符合受理条件。

3. 受理部门将投诉内容进行登记,并安排专人进行调查核实。

4. 调查核实结果将及时反馈给投诉人,并采取相应措施解决问题。

5. 在受理期限内未能解决问题的,将交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受理条件1. 投诉人需提供真实有效的投诉内容,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 投诉事项需要明确且具体,不能是模糊不清的抱怨或不实信息。

3. 投诉内容需与建设工程质量相关,不受理其他与工程质量无关的事宜。

五、受理原则1. 依法受理,对符合法律法规的投诉进行受理。

2. 公开透明,对受理的投诉内容、处理结果等信息进行公开。

3. 公平公正,对各方当事人一视同仁,进行客观公正的处理。

4. 保密原则,对投诉人的个人信息及投诉内容进行保密处理。

六、受理机构1.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设在建设、质监等有关部门,具体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 受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窗口,配备专业人员进行受理和处理工作。

3. 受理机构需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操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和流程。

七、工作职责1.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需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重要问题,而投诉处理机制则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途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有着明确的规定,下文将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一、投诉渠道:1. 投诉电话:自治区建设厅设立专门的投诉电话,接受相关投诉问题。

消费者可以通过拨打该电话,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

2. 投诉邮箱:自治区建设厅还提供投诉邮箱,消费者可以通过发送邮件的方式,将投诉问题详细描述并寄送至指定邮箱。

3. 在线投诉:自治区建设厅官方网站设有在线投诉通道,消费者可以在网上填写相关表格,提交投诉内容。

以上为消费者投诉建筑工程质量的三种主要渠道,为方便消费者维权,确保投诉问题及时得到处理。

二、投诉处理流程:1. 接受投诉:自治区建设厅收到消费者投诉后,将进行登记备案,核实投诉内容,并将投诉问题分类处理。

2. 调查核实:建设厅相关部门将对投诉问题展开调查核实,了解事实情况,查明责任。

3. 处理结果: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自治区建设厅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投诉问题做出处理结果。

消费者将收到书面反馈,并根据处理结果进行后续处理。

通过上述流程,消费者的投诉问题能够得到妥善处理,维护了建筑工程质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投诉案例:近年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接到了大量关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投诉案例。

其中一起典型案例是某小区居民对其新装修的房屋存在墙体开裂、水管漏水等质量问题进行投诉。

建设厅经过调查核实,发现是施工单位施工质量不达标所致。

最终,建设厅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为受损居民进行赔偿。

这一案例的成功处理,体现了自治区建设厅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方面的有效工作,也为其他消费者维权树立了榜样。

四、总结:通过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出自治区建设厅对于维护建筑工程质量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视。

建立起完善的投诉渠道和处理流程,为消费者提供了便利和保障,有效地解决了投诉问题,推动了建筑工程质量的提升。

香开新城房屋工程质量投诉书-福州12345

香开新城房屋工程质量投诉书致:福建省政府福建省信访局福建省建设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福建省质量监督站福州市建委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福州市消防支队尊敬的有关领导们:我们是香开新城7#楼业主,因近期收到(首开中庚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房通知,与2016年3月20日到香开新城交房,但到现场后要求开发商提供“五证、两书、三表”原件:1、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2、两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3、三表:《竣工验收备案表》、《分户验收记录表》、《面积实测表》。

开发商拿不出一份交房所必须的材料原件,推脱证件在总部不在售楼部,没空要查看需要等时间他们去拿,但至今未看到交房所必需的证件原件。

且在3月20日到现场看房发现建筑工程并未完工,还在施工(水电工程等)和做卫生间,次日还见消防支队在进行消防验收工作。

现有关问题如下:1.建筑工程尚未完工,开发商如何通过验收。

且口口声声说有证件但始终不给看。

请开发商提供相关证件。

请相关部门核实是否验收。

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在未经验收合格私自交付使用,是否存在欺骗消费者行为?请开发商答复;市建委、消防支队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监督核实。

2.一期发现主体存在大面积蜂窝、钢筋保护层被凿除,部分楼板开裂、部分受力钢筋被切割等破坏主体结构的情况,请明确7#楼是否有此情况?请开发商回答:3.入户门:现场不合理,存在阻挡消防、疏散通道,且后期无法搬家具和装修材料。

请问是否符合相关消防规范,是否合理,是否是开发商的过错和责任?改如何整改解决问题。

请开发商和设计单位回答;市建委、消防支队监督核实。

4.入户大门用什么材料请提供设计图纸并说明入户大门的材料和防火、防盗等级要求参数,按照那一条法律法规。

请开发商提供图纸,设计单位回答;市建委和质量监督站监督核实。

5.现场消防栓、烟感、手动报警器、声光报警器等消防设施多数不合格。

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XX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及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因施工质量缺陷而产生的投诉处理行为。

二、XX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的管理工作。

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质量投诉处理机构(以下简称处理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应向社会公布。

三、本办法所称施工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处理机构反映在建设过程中或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的行为。

四、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的约定。

五、本办法所称投诉处理,是指处理机构对直接受理或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工程质量投诉,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标准、规定,按投诉处理程序调查核实,责成责任单位对质量缺陷进行限期修复和对投诉双方发生的分歧进行调解的行为。

六、房屋建筑工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执行。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七、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坚持及时、就地依法解决的原则。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或上级转办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交办部门回复办理结果;处理机构自行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应按规定程序直接办理。

八、投诉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竣工保修期内发现建筑工程存在施工质量缺陷时,可与工程建设单位(开发商)或受其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以下简称保修责任单位)先行联系,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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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工程质量投诉指南
近年来,住宅工程质量问题,已成为群众投诉的热点及社会与媒体关注的焦点。

一方面是由于开发商不负责任造成质量问题未能及时解决而引发纠纷;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建设的法律、法规不甚了解,遇到质量问题不知如何解决。

受理投诉,是一项法规性、政策性、专业技术综合性严谨的工作。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设服务型机关,方便市民的投诉,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等规定,特制订建设工程质量投诉指南。

一、投诉受理原则对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的受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监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投诉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归口查办、属地解决的原则。

二、投诉受理范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包括两部分:一是合法在建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二是竣工验收备案后投入使用在保修范围内、保修期限内的工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投诉。

处理机构不予受理:
(一)超过规定的保修期限或保修范围的;
(二)投诉事项已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的;
(三)房屋涉及经济纠纷或投诉人提出退房、换房、赔偿要求的;(四)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已经受理但尚未超过处理期限或已经正式告
知投诉处理结果而重复投诉的;
(五)依法不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
(六)匿名投诉的我站不受理;
(七)其它不属于房屋质量缺陷问题的投诉;
三、投诉处理及时限
(一)情况简单、责任单位明确的工程质量投诉,受理人可直接电话通知责任单位处理,并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二)需要到现场核查的质量投诉,应先打电话与有关人员预约时间;如条件许可,应当预约投诉人到场配合核查工作,现场核查处理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三)质量问题严重需进行质量鉴定和加固处理的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部门进行质量鉴定,如需加固处理的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设计单位出具加固处理方案,并报施工图审查中心审查合格后进行处理加固。

(四)投诉处理部门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客观地提出处理意见。

对合理的要求,要督促工程质量责任方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及时处理;暂时解决不了的,要向投诉人作出解释,并责成工程质量责任方限期解决。

对不合理的要求,要做出说明,经说明后仍坚持无理要求的,应给与批评教育。

(五)情况较简单、责任单位较明确、不需要进行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的质量缺陷投诉,及一般的安全隐患投诉的处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六)技术性较强、责任单位不明确和情况较复杂质量投诉的处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投诉情况特别复杂的,经投诉受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处理时限,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5日,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四、关于保修期限的界定在确定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范围时一个重要的概念就是保修范围内的保修期。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之日起计算。

对2001年1月30日(不含)之前交付使用的工程,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9号第41条规定执行。

对直观无法确认的工程质量问题需要鉴定时,由建设方委托市级以上有资质的权威检测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五、质量问题的保修验收在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内,因质量问题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由当地建设工程质量投诉机构备案。

六、超过保修期质量问题的处理对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
质量问题,不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机构受理的范围,应有产权人、自管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一自行协商,协商时,开发单位应正视问题,心怀诚意,在耐心做好用户的基础上,提出确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用户应予以配合:二是履行调解.经协商而无果的问题纠纷,双方或一方均可提请消协等相关部门调解。

调节时,应以存在的质量问题为基础,本着合法、公平、公正求是的原则,兼顾开发单位和双方利益的基础上,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调解达成的协议的,双方应严格遵守,达不成协议的,一方或双方均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是提起诉讼
七、工程质量保修期责任的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必须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修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分户验收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

在工程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因责任单位保修不及时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责任单位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在保修期内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纠纷,受投诉机构应予调解。

并督促责任方给予解决:经调解上访已经无法达成一致时,当事人可以将事实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或向当地任命法院提起诉讼,依法文化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八、被投诉责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一)在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压制、打击、报复、迫害投诉人的行为。

(二)发生下列情况的将按规定进行处理,并记录其不良行为。

1.责任单位在保修期内,接到投诉机构的通知缺陷不能及时给用户妥善处理的:2.责任单位员工称责任人找不到或找到但不及时处理的:3.责任单位保修不彻底造成用户重复投诉或上访的:4.责任单位接到受理投诉机构的通知后,推诿、拖延、其上瞒下、弄虚作假的。

(三)有下列情形的,责任单位可以拒修:1.责任单位的维修方案经当地投诉机构或法定技术检测部门认可后,业主拒不配合维护的:2.无故刁难、设置障碍,经当地投诉机构协调仍不合作的;3.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问题.、
九.相关责任的承担责任单位接到投诉机构查实反馈的质量问题整改维修不及时或不按要求办复的,应承担造成的人身财产经济损失、法律责任。

业主接到开发、施工、物业等部门维护通知而无故拒绝维修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十.处理结果反馈
(一)经办人根据核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详细填写《工程质量处理情况表》,报告领导批示。

批示后,经办人通过电话、短信或函件形式将处理意见工作责任方,责令其履行这个或保修义务,并答复投诉人。

(二)责任方处理完毕并经投诉人签证后,将处理情况及结果报送处理部门备案。

(三)处理后投诉人仍怀疑有安全隐患的,投诉人有权委托有检测资质的法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工程质量投诉和处理过程中发生的检测、鉴定和处理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十一、投诉人须知:
(一)持本人身份证,到投诉受理单位填写投诉受理表:
(二)购房合同获产权证(房证)
(三)售房单位提供的《住宅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四)工程地质、联系人、电话:
(五)产权(开发、物业)单位名称、办公地址、负责人、电话:(六)质量问题可采取文字报数、口述、电话、函件、照片等形式:(七)代投诉人持身份证、当事人委托书及上述相关资料
(资料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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