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doc
成都市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管理办法

成都市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根据《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五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管理工作。
第三条凡五城区的建筑工程禁止在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确需进行夜间施工的必须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施工单位进行以下施工时,方可申领《夜间施工许可证》。
(一)框架、框剪等结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基础施工中,存在有大体积混凝土基础底板1000立方米以上,其它部位600立方米以上需连续浇筑时间超过16个小时施工的。
(二)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基础和主体工程施工中,因施工技术原因,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施工时间确需超过当晚22时施工的。
第五条施工单位申请《夜间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下列资料:(一)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三)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表;(四)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或物业公司出具的允许施工单位夜间施工的证明;(五)设计、监理单位出具的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证明材料(只涉及第五条第二项要求范围内的施工)。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市建委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六条禁止一般砖混结构的建筑工程、各类装饰装修工程进行夜间施工。
第七条禁止在施工现场进行以下夜间作业:(一)现场加工、绑扎钢筋;(二)场内周转建筑材料;(三)场内切割、加工建筑材料;(四)安装、拆除脚手架、模板;- 1 -(五)施工现场内的土方挖运。
第八条市属以上重点建设项目、为民办实事工程项目等因工程建设需要夜间施工的,应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进行夜间施工;第九条经政府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期间,举办场地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工程一律不准进行夜间施工;第十条全市的中、高考期间,禁止任何工程进行夜间施工,具体时间由市建委提前10个工作日公告。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监[1997]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现将《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依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对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接待和处理工程质量投诉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日常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支持和保护群众通过正常渠道、采取正当方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对于工程质量的投诉,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第五条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以下简称“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依法解决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工作,由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指定专门机构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工程质量的投诉。
第七条建设部对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制订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三)受理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质量投诉。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地区。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

1 总则1.0.1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有效防治施工过程中对城市环境造成的污染和施工现场各类疾病的发生,保护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制定。
1.0.3 凡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五城区(含高新区)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均应执行本标准。
2 一般规定2.0.1 施工现场应有健全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体系,明确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目标,并分解落实到人。
项目经理应为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
2.0.2 施工现场应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人员。
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含2万平方米)或市政工程投资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应配备1人;建筑面积在2~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或市政工程投资2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应配备2~3人;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市政工程投资1000万元以上应成立3人以上的环境保护与卫生管理小组。
2.0.3 施工现场应设置适应需要的环保、卫生设施,建立相关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制度,落实人员定期对施工现场环保和卫生设施检查。
2.0.4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编制防治扬尘、灯光、噪声、油污、固体废物、废气和废水污染等环境保护和卫生健康方案。
2.0.5 施工单位应将环境保护和卫生健康教育纳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三级教育”内容。
2.0.6 施工单位宜对施工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从事特殊施工人员应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2.0.7 施工单位必须为施工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
2.0.8 施工现场需要照明的每一工作场所及生活场地应有安全适度的照明。
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建筑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和《江苏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当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投诉处理机构反映,在建设过程中或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及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等行为的活动情况。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的实体、功能、环境等不符合国家相应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施工合同规范条款的约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及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因施工质量缺陷而产生的投诉处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投诉处理,是指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诉处理机构)对直接受理或政府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工程质量投诉,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相关规范、标准、规定,按投诉处理程序调查核实,督促和责成责任单位对质量缺陷进行限期修复和对投诉及被投诉双方发生的分歧进行调解的活动。
第五条镇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并负责因受理责任不对口的协调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投诉处理机构,具体负责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市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设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辖市、区(设质量监督机构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职能和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第六条投诉处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掌握国家、省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和规范,认真、公正地做好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含高新区建设局)
51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对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要求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543号
各有关单位
52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调整新型建筑材料专项基金核实返退有关规定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544号
各有关单位
53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废止 5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559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54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592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
55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626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单位
48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实行房地产项目管理手册备案制度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337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49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338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50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842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建管局、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成都石化基地管委会、各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65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建筑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和《江苏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当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投诉处理机构反映,在建设过程中或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及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等行为的活动情况。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的实体、功能、环境等不符合国家相应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施工合同规范条款的约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及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因施工质量缺陷而产生的投诉处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投诉处理,是指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诉处理机构)对直接受理或政府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工程质量投诉,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相关规范、标准、规定,按投诉处理程序调查核实,督促和责成责任单位对质量缺陷进行限期修复和对投诉及被投诉双方发生的分歧进行调解的活动。
第五条镇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并负责因受理责任不对口的协调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投诉处理机构,具体负责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市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设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辖市、区(设质量监督机构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职能和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第六条投诉处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掌握国家、省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和规范,认真、公正地做好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报告

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报告尊敬的甲方:首先,我们对您对我公司参与的建筑工程质量提出的投诉表示诚挚的歉意。
针对您的投诉,我公司高度重视,并特此就投诉涉及的问题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您做出报告,以期解决此次投诉引起的不愉快和误会。
1. 投诉背景根据您的投诉内容,我们了解到您对我们公司参与的建筑工程质量存在不满意的问题,主要包括施工进度延误、施工质量不达标等方面。
2. 调查过程为了查清事实,我公司对投诉涉及的建筑工程进行了全面的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我们认真核实了相关文件和工程记录,并与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和沟通。
3. 调查结果根据我们的调查结果,我们发现以下问题:3.1 施工进度延误我们承认在工程进度上存在一定的延误。
经核实,主要原因包括设计变更、人力不足以及材料供应不及时等。
同时,我们深感对此次延误给您带来的不便深感抱歉。
3.2 施工质量不达标在施工质量方面,我们发现确实存在一些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的问题,如墙面涂料不均匀、防水材料使用不当等。
对于这些问题,我们深感愧疚,并承诺会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4. 处理措施针对您的投诉,我们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以解决问题并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出现:4.1 加强管理在施工过程中,我们将加强对项目进展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进度按照计划进行,并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4.2 质量整改对于施工质量不达标的问题,我们将重新审视我们的施工流程,加强施工工艺的质量管控,确保在质量上达到您的要求。
4.3 增加人力和材料供应为了加快施工进度并减少延误,我们将增加项目所需的人力资源,并与材料供应商加强合作,以保证材料的及时供应。
5. 后续措施为了让您更好地了解工程进展和整改情况,我们将与您保持密切联系,并及时向您提供工程的进展报告和整改情况报告。
再次,对于您的投诉,我们深感抱歉。
我们会以更加严谨的态度,更加优质的施工质量,来回馈您的信任和支持。
我们诚挚地期待您的谅解,并将尽最大努力解决所有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附件: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所辖区域的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五条四川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本地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条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鸷民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作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说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第十条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畅叙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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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商品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现的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第三条(术语解释)本办法中所称施工质量问题(以下简称质量问题),是指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应适用的国家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强制性条文。
本办法中所称工程施工质量投诉(以下简称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施工质量问题的活动。
本办法中所称投诉处理是指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法规和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按投诉处理监督程序调查核实,责成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对质量问题进行限期整改的行为。
第二章质量投诉受理第六条(政府职责)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称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负责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范围可委托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其他部门,具体负责所辖行政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监督工作。
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应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部门职责)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监督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归口办理、及时、依法就地解决以及“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的或上级交办的质量投诉,应及时交由相应的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交办部门回复办理结果;对于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自行受理的质量投诉,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指派专人做好投诉受理工作。
第八条(质量问题调解途径)自行协商:投诉人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现工程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先行与工程建设单位(开发商)协商。
若协商未果,可向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投诉。
机构调解:对于投诉双方就质量问题处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存在分歧时,投诉人可向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投诉。
法律途径:当投诉双方就质量问题处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投诉人对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调解意见不满,可按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九条质量投诉处理(一)投诉人应向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如实告知相关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并按要求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问题投诉登记表》。
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代理人应向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出具书面委托书或其他有关身份证明材料。
(二)反映同一内容的群体投诉应推选投诉代表人,依据我国《信访条例》规定,代表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人。
(三)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受理人员须根据文中第十条明确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投诉。
对不属于投诉处理范畴的问题应向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
(四)对于已受理的施工质量投诉问题,受理人员应按照以下程序处理:确定投诉承办人(质量监督机构责任监督员2名);受理后3~5个工作日内由投诉承办人会同相关单位查阅相关资料,向当事人、知情人询问情况、征求意见;根据具体情况确认是否对施工质量问题进行现场勘察和调查;针对调查情况责成相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督促责任单位整改完成。
第十条不受理范畴(一)超过保修期规定期限;(二)采用匿名或不具实名投诉的;(三)已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的;(四)因用户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使用功能以及装饰装修不当等行为引起的;(五)因施工质量问题引起的经济赔偿、纠纷或提出退房、换房要求等;(六)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已受理,尚未超过处理期限的重复投诉;(七)其他不属于工程施工质量问题投诉监督范畴以及依法不属于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范围的。
第十一条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方式(一)对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能够确定处理意见的一般施工质量问题(适用于...质量问题事实清楚易于判断原因且不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非结构性安全的质量问题,包括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由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承办人员责成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向投诉当事人提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调解)监督意见书》,并督促建设责任主体单位限期整改。
(二)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缺陷的施工质量问题(适.用于..多次协调未果,有较大争议或影响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质量问题事实不清楚,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质量问题),应由工程原设计单位复核后提出相应处理方案,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承办人员向投诉当事人出具《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调解)监督意见书》,并督促建设责任主体单位限期整改。
(三)难以界定的质量问题,由投诉人与建设单位共同委托法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内容等由工程原设计单位会同建设、设计、施工相关责任单位及投诉人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共同确定;设计单位根据检测结果提出处理方案。
第十二条鉴定事项及费用投诉人明确表示需要对被投诉工程结构进行质量鉴定并确认质量问题责任人的,鉴定费用由投诉人支付;经鉴定后存在结构安全问题的,检测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
工程质量检测或鉴定应经投诉双方协商确认后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
第十三条首次调解意见工程质量责任单位应当认真执行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提出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调解)监督意见书》,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质量问题整改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投诉问题整改完成报告》,经建设、监理单位确认后签字盖章并按期反馈至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
第十四条终止调解意见若投诉人对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首次调解不满意且仍存在异议的,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将安排再次调解。
调解结束,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应出具《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监督终止调解书》并明确终止调解理由。
第三章质量投诉处理监督办结第十五条办结时限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在受理投诉后60个工作日内办结事项。
情况复杂的,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人。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处理视为办结:(一)投诉人撤诉;(二)投诉在处理过程中进入诉讼程序或因其它原因移交相关部门处理;(三)投诉人在责任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调解)监督意见书》落实整改期间虚构事实,人为设置障碍导致处理无法进行的;(四)投诉人确认质量问题已处理完毕的;(五)投诉人不配合或不愿在《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监督终止调解书》签字的;(六)已由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出具《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监督终止调解书》的。
第四章有关责任和行为监督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全面责任,应组织做好施工质量投诉的协调处理工作。
建设单位应配合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按照《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调解)监督意见书》在3日内组织相关单位赶赴现场并督促施工单位针对存在的问题限期进行有效整改,过程中实施监督,整改完成后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在接到建设单位发出的保修通知后,应及时赶赴现场检查,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调解)监督意见书》处理意见,找出问题成因并采取有效整改方法和措施(必要时需要编制《施工整改方案》),按照有关保修合同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职责)监理、设计单位应按照职责参与相关工程质量问题的研究、处置、监督等,并提出处理建议及方案,不得推诿、拖延,不到场等,并对质量投诉问题整改完成情况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不良行为记录)在工程施工质量问题投诉处理过程中,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对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的整改行为进行监督,发现存在下列行为的,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将给予批评、上网曝光。
情节严重的,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将按照《成都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成建委发[2006]186号)等规定予以不良行为记录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一)对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协调工作不予配合的;(二)不履行房屋保修义务的;(三)在工程质量问题整改中态度消极、敷衍了事,故意拖延的,整改不到位、出现重复质量问题的;(四)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发现现场整改情况与经建设责任主体签字、盖章的《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投诉问题整改完成报告》不符,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五)不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投诉问题整改完成报告》的;(六)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职责)各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管理监督制度以及投诉档案管理制度,秉承公平、公正的态度认真受理和处理每件质量投诉案件,及时办结有关部门交办任务,并分析投诉处理监督总体趋势与动态,给予处置建议和意见,拟定相关政策。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的投诉处理工作均将纳入每年目标任务考核管理。
第二十二条(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承办人员职责)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承办人员在接到投诉案件后,应做到首尾负责制,始终做好投诉协调、解释、疏导工作。
第二十三条(质量投诉处理监督人员责任追究)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投诉处理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引发重大矛盾隐患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依法给予相关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2日起实施。
有效期5年。
附件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问题投诉登记表填表时间: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编制附件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调解)监督意见书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编制附件三:《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投诉问题整改完成报告》/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我公司按照《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调解)意见书》要求于年月日将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毕,整改完成情况已经建设/监理单位检查认可。
整改情况简述:建设单位:(公章)监理单位:(公章)施工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投诉承办人签收:附件四: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终止调解书我机构(站)于年月日受理了投诉人,关于的投诉,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不属实)。
通过我机构(站)次调解后,(①技术整改方案已出;②质量问题已整改完毕;③以经济赔偿为解决问题的前置条件),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现终止调解。
建议投诉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机构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二0一年月日投诉人:日期被投诉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