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定
工程质量申诉投诉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申诉投诉处理制度一、工程质量申诉投诉的定义和范围工程质量申诉投诉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为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争议或者申诉情况。
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质量、工程设计质量、工程监理质量、工程材料质量等方面的问题。
二、工程质量申诉投诉的处理程序1.受理申诉投诉:当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申诉方可以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诉投诉,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及时受理,并进行初步调查核实;2.立案调查:经初步调查核实后,相关单位或部门应根据申诉投诉的情况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并组建调查组进行深入调查;3.调查结论:调查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工作,并根据调查结果制定调查结论;4.处理决定:根据调查结论,相关单位或部门应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申诉方和被申诉方;5.执行处理:对于被申诉方接受处理决定的,应按处理决定的要求进行整改和改进,并对整改工作进行跟踪检查;6.归集汇总: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对工程质量申诉投诉的处理情况进行归集汇总,并对处理结果进行评估和总结。
三、工程质量申诉投诉的处理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工程质量申诉投诉处理应公开透明,申诉方和被申诉方均应享有公平公正的待遇,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处理结果;2. 快捷高效原则:工程质量申诉投诉处理应快捷高效,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处理,并尽快解决问题;3. 全面客观原则:工程质量申诉投诉处理应全面客观,调查结果应真实客观,处理决定应合理公正;4. 依法依规原则:工程质量申诉投诉处理应依法依规,相关单位或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四、工程质量申诉投诉的监督机制1.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应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反映存在的问题,促进工程建设质量的提高;2.媒体监督:新闻媒体应加强对工程质量问题的报道,引导公众参与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3.监督部门监督:相关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工程质量申诉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足,保障工程质量申诉投诉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工程质量投诉及事故的处理

工程质量投诉及事故的处理认真接待和及时、妥善处理人民群众对建筑工程的质量投诉,是一项重要的日常性工作,也是社会各界和媒体关注的焦点。
近几年来,随着政府部门职能和服务意识的加强,始终把这项工作作为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实践“三个代表”思想,树立良好行风的大事来抓,建立了领导分工负责、设立专门窗口、公开投诉电话、明确工作责任、列入检查考核等一系列行规章制度。
做了大量的、行之有效的工作,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但是,在具体工作的实践中,我们也深刻体会到,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造成工作难度大的因素很多,笔者提出其中的几个主要问题,以供商榷:一、投诉受理的委托根据建设部(1997)60号令《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接待和处理工程质量投诉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日常工作”。
这一规定除明确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工程质量投诉的管理部门外,还应该有负责日常工作的处理机构,因此,第六条是这样表明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工程质量的投诉”。
我们的理解,这里所“指定”的专门机构,除了负责这项工作的相关机关部门外,还应该对具体进行这项工作的机构具有授权的含义。
因此,江苏省建设厅苏建工(2001)239号《关于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并“必须依法覆行委托职责,并予以公告”。
近期以来,本市的工程质量的投诉以及上级领导批转的工程质量问题,均由上级机关安排到质监站负责处理,依据建设部和省建设厅的两个文件精神,投诉的受理如果由质监站负责,就应该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依法委托,否则质监站就不具备受理投诉工作的资格,进而质量责任单位就存在着不受约束的权利。
目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方面直接受理了一些投诉问题,另一方面又将不少投诉案批转责成质监站处理,质监站实际上是在违反规定的情况下尴尬地做着既无职又无权的工作,可谓名不正言不顺。
江苏省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 处理暂行规定》细则

江苏省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细则颁布部门:江苏省建委发布文号:苏建质(1997)373号颁布日期:1997/08/11实施日期:1997/08/11标注: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其保修期如下:(一)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一年;(二)建筑物的照明电气、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三)建筑物的供热、供冷系统为一个采暖供冷期;(四)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的道路为一年;(五)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六)装饰工程为1年;(七)工业建筑的设备、电气、仪表、工艺管线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内容和期限,由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对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要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坚持认真对待,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依法解决的原则。
第五条江苏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在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设立“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用户投诉站”,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的日常管理及处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全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和检查督促全省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三)受理全省范围内的工程质量投诉,按照属地解决的原则,交由工程所在地的投诉处理机构处理,并要求报告处理结果。
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建筑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和《江苏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当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投诉处理机构反映,在建设过程中或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及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等行为的活动情况。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的实体、功能、环境等不符合国家相应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施工合同规范条款的约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及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因施工质量缺陷而产生的投诉处理行为.本办法所称投诉处理,是指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诉处理机构)对直接受理或政府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工程质量投诉,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相关规范、标准、规定,按投诉处理程序调查核实,督促和责成责任单位对质量缺陷进行限期修复和对投诉及被投诉双方发生的分歧进行调解的活动.第五条镇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并负责因受理责任不对口的协调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投诉处理机构,具体负责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市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设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辖市、区(设质量监督机构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职能和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第六条投诉处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掌握国家、省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和规范,认真、公正地做好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江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招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

江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招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一、背景介绍江苏省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省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项目数量庞大。
为确保招标招投标活动的公正、公平和透明,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江苏省制定了《江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招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
二、异议与投诉的定义1. 异议:指对招标招投标活动中的程序、规则、条件、标准等方面提出的不同意见或质疑。
2. 投诉:指对招标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不公正行为提出的举报或申诉。
三、异议与投诉的提出1. 异议的提出:(1) 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包括异议内容、理由、证据等。
(2) 异议提交截止时间为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3) 异议提交至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时抄送给招标文件发布单位。
2. 投诉的提出:(1) 投诉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包括投诉内容、事实、证据等。
(2) 投诉提交截止时间为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3) 投诉提交至招标监督机构。
四、异议与投诉的受理与处理1. 异议的受理与处理:(1)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收到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并书面回复异议提出人。
(2) 若异议成立,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调整招标活动相关事项。
(3) 若异议不成立,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异议提出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可提起投诉。
2. 投诉的受理与处理:(1) 招标监督机构应在收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并书面回复投诉人。
(2) 若投诉成立,招标监督机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招标活动、撤销中标结果等。
(3) 若投诉不成立,招标监督机构应向投诉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五、异议与投诉的处理时限1. 异议的处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
2. 投诉的处理时限为60个工作日。
六、异议与投诉的结果公示1. 异议处理结果应及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10.13•【字号】苏建规字〔2022〕2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发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规字〔2022〕2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无锡、南通市市政和园林局,徐州市城市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经2022年9月28日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10月13日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减少工程质量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缺陷的投诉处理活动。
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具体确定。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信息网络、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对涉及自身生命财产安全、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工程质量缺陷,或者涉及危害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质量缺陷,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请求处理的行为。
苏建规字[2016]4号文投诉处理实施办法
![苏建规字[2016]4号文投诉处理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636cbf19b89680203d825c0.png)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与投诉、受理与处理活动。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的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受理和处理招标投标投诉,对招标投标的异议处理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也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异议答复期间不计入投诉受理期限内。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异议、投诉受理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同时在招标文件中告知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法定的时限内行使异议或者投诉的权利。
第六条异议、投诉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效率原则,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应当依法处理异议,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
第二章异议的提出与处理第八条异议提出的期限规定如下:(一)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二)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其中对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发包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日前提出;(三)对资格预审不合格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资格预审未入围结果公示期内提出;(四)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五)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的公示期间提出。
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建筑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和《江苏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当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投诉处理机构反映,在建设过程中或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及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等行为的活动情况。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的实体、功能、环境等不符合国家相应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施工合同规范条款的约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及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因施工质量缺陷而产生的投诉处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投诉处理,是指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诉处理机构)对直接受理或政府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工程质量投诉,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相关规范、标准、规定,按投诉处理程序调查核实,督促和责成责任单位对质量缺陷进行限期修复和对投诉及被投诉双方发生的分歧进行调解的活动。
第五条镇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并负责因受理责任不对口的协调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投诉处理机构,具体负责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市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设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辖市、区(设质量监督机构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职能和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第六条投诉处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掌握国家、省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和规范,认真、公正地做好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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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定》摘要投诉投诉人投诉建设工程质量,应向被投诉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投诉人因工程质量问题涉及自身利益,对在建工程和质量保修期内的竣工工程,向投诉处理机构投诉,应负举证责任。
投诉人投诉时,应出示身份证明,提交投诉书,并在投诉书中阐明投诉人与被投诉工程的利害关系、投诉理由、投诉目的、请求处理事项,提供工程质量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证据和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证据。
投诉人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投诉的工程质量问题,与投诉人自身没有财产、利益等直接利害关系的,按举报的有关规定处理。
处理市、县(市)投诉处理机构在接待投诉人投诉时,应对投诉人投诉的工程质量、投诉理由、投诉目的予以了解。
确因工程质量问题危及投诉人生命财产安全,侵害投诉人正当民事权利的投诉,应当予以立案。
投诉人因房地产民事纠纷、邻里居住纠纷、拆迁赔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阻止市政建设及邻里建设等不属于工程质量投诉的请求事项,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不予立案,但应当引导、教育投诉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就请求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不具实名的匿名投诉和巳进入司法程序的投诉,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不予立案。
工程质量投诉由接到投诉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负责处理。
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接到的投诉除直接立案处理的之外,其它投诉可以转送被投诉工程所在地市、县(市)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处理。
市、县(市)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接到省投诉处理机构转交办理的投诉后,应按规定处理,并把处理结果及时上报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备案。
对涉及由多方面原因引起的工程质量投诉,需要几个行政部门共同处理的,投诉处理机构要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处理。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案终结后,由办案负责人整理卷宗,并报投诉处理机构负责人签字,予以结案。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现行的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和有关工程建设的行政管理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投诉处理。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意见书》认定被投诉工程有质量问题,并危及投诉人生命财产安全,侵害投诉人正当民事权利,其质量问题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维修和赔偿责任。
因投诉人自身使用不当,破坏建筑结构,改变使用功能而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质量责任由投诉人承担。
工程质量投诉的质量问题按类别分为质量通病、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
质量事故按建设部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和(90)建建工字第55号《关于<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有关问题的说明》处理。
程序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处理工程质量投诉案,应按“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进行。
简易程序适用于非结构性安全的质量问题;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质量问题事实清楚,易于判断质量原因且不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质量问题;工程质量责任人易于判断的质量问题。
一般程序适用于结构性安全的质量问题;质量问题事实不清楚,需要进行质量检测后才能分析判断质量问题原因的质量问题;工程质量责任人难以判断的质量问题。
工程质量投诉案适用程序由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决定。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简易程序为:(一)接受投诉书及举证材料,办理立案文书,确定办案人;(二)组织专业人员、专家和有关部门察看被投诉工程现场,并形成专家鉴定会议纪要;(三)调解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矛盾和纠纷;(四)认定工程质量问题,决定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意见,裁定、划定工程质量责任人及质量责任,并下达工程质量投诉案《处理意见书》;(五)办理结案,将投诉案卷宗移交被投诉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馆。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一般程序为:(一)接受投诉书及举证材料,办理立案文书,成立办案小组,并确定办案小组负责人;(二)组织专业人员、专家和有关部门察看被投诉工程现场,并作察看记录;(三)向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当事人、知情人了解工程建设情况;(四)调阅设计、施工、监理、质监资料;(五)根据需要委托工程质量检测;(六)组织专家鉴定,并形成专家鉴定会议纪要;(七)调解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矛盾和纠纷;(八)认定工程质量问题,决定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意见;裁定、划定工程质量责任人及质量责任,并下达工程质量投诉案《处理意见书》;(九)办理结案,将投诉案卷宗移交被投诉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馆。
检测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处理被投诉工程质量问题时,可委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持有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和计量认证合格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其检测报告作为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处理工程质量投诉的基本依据。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委托检测机构实施工程质量检测,应向被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委托书,并签订检测合同。
投诉人自行委托检测机构或专家出具的检测资料、检测报告、专家意见,不作为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依据。
对工程质量投诉处理难度较大、技术鉴定较复杂的投诉案,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可就同一检测事项同时委托多个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比对,其多个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料和检测报告,由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供参与投诉处理的专家鉴定会议认定。
专家认定意见应载入专家鉴定会议纪要。
投诉人申请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对被投诉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其检测费用由投诉人垫支。
未经投诉人申请,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根据被投诉工程的质量情况,认为需要实施工程检测的,其检测费用由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指定被投诉工程的投资建设方、房地产开发商、施工方、监理方、勘察设计方或工程质量问题肇事方垫支。
工程质量责任人承担工程质量检测费用。
工程质量责任人承担的检测费用数额由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根据质量责任人质量责任的大小在《处理意见书》中裁定。
工程质量检测的收费标准,根据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委托实施检测的内容,按省物价部门核定的现行标准执行江苏省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细则颁布部门:江苏省建委发布文号:苏建质(1997)373号颁布日期:1997/08/11实施日期:1997/08/11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其保修期如下:(一)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一年;(二)建筑物的照明电气、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三)建筑物的供热、供冷系统为一个采暖供冷期;(四)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的道路为一年;(五)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六)装饰工程为1年;(七)工业建筑的设备、电气、仪表、工艺管线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内容和期限,由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对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要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坚持认真对待,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依法解决的原则。
第五条江苏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在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设立“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用户投诉站”,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的日常管理及处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全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和检查督促全省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三)受理全省范围内的工程质量投诉,按照属地解决的原则,交由工程所在地的投诉处理机构处理,并要求报告处理结果。
对于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可派人协助或直接组织有关方面调查处理。
(四)指导全省各级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的工作,适时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不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五)组织处理反复投诉、影响较大,得不到及时解决的投诉问题。
第六条各省辖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并在指定的机构(部门)设立“建设工程质量用户投诉站”,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地区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确保工程质量投诉的正常处理。
(二)受理本地区的工程质量投诉,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解决的原则进行处理。
(三)责成并督促质量责任单位认真处理好用户投诉,并对工程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处理。
(四)对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及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登记表见附件一),做到受理一件,处理一个,件件有结果。
(五)认真处理上级有关部门批转的工程质量投诉,并在三个月内将调查和处理情况报原批转机关。
(六)各省辖市投诉站应对所属县(市、区)投诉站的工作给予指导和检查、督促,并在每季度末汇总本地区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报省建设工程质量用户投诉站(汇总表见附件二)。
第七条设计、施工、建设(开发)单位要按有关规定积极处理投诉、承担义务,要有主要领导负责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
第八条对于工程质量责任方不及时或不按规定处理用户投诉的,各投诉站可按授权或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第29号令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对涉及到由多方面原因引起的工程质量投诉,需要几个部门共同处理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按照各司其职、积极处理的原则办理。
第十条在处理工程质量投诉工作中,如投诉方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鉴定时,由投诉处理机构确定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其费用由投诉方垫支,责任单位承担。
如经检测鉴定,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和检验评定标准合格要求,其费用由投诉方承担。
如投诉处理机构认为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鉴定时,其费用由建设单位垫支,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对投诉的工程质量问题,投诉站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对以电话、来访等形式的投诉,承办人员除做好登记外,应要求投诉者提供文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情况负责,对不合理的要求,不予受理;对注明联系地址和联系人姓名的投诉,要将处理的情况通知投诉人。
第十二条在处理工程质量投诉过程中,不得将工程质量投诉中涉及到的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随意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投诉人。
第十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处理工程质量投诉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抓好,对在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在处理投诉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敷衍、推诿、拖延的单位及人员,要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江苏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