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定》摘要

投诉

投诉人投诉建设工程质量,应向被投诉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投诉人因工程质量问题涉及自身利益,对在建工程和质量保修期内的竣工工程,向投诉处理机构投诉,应负举证责任。

投诉人投诉时,应出示身份证明,提交投诉书,并在投诉书中阐明投诉人与被投诉工程的利害关系、投诉理由、投诉目的、请求处理事项,提供工程质量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证据和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证据。

投诉人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投诉的工程质量问题,与投诉人自身没有财产、利益等直接利害关系的,按举报的有关规定处理。

处理

市、县(市)投诉处理机构在接待投诉人投诉时,应对投诉人投诉的工程质量、投诉理由、投诉目的予以了解。确因工程质量问题危及投诉人生命财产安全,侵害投诉人正当民事权利的投诉,应当予以立案。

投诉人因房地产民事纠纷、邻里居住纠纷、拆迁赔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阻止市政建设及邻里建设等不属于工程质量投诉的请求事项,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不予立案,但应当引导、教育投诉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就请求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不具实名的匿名投诉和巳进入司法程序的投诉,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不予立案。

工程质量投诉由接到投诉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负责处理。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接到的投诉除直接立案处理的之外,其它投诉可以转送被投诉工程所在地市、县(市)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处理。市、县(市)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接到省投诉处理机构转交办理的投诉后,应按规定处理,并把处理结果及时上报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备案。

对涉及由多方面原因引起的工程质量投诉,需要几个行政部门共同处理的,投诉处理机构要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处理。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案终结后,由办案负责人整理卷宗,并报投诉处理机构负责人签字,予以结案。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现行的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和有关工程建设的行政管理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投诉处理。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意见书》认定被投诉工程有质量问题,并危及投诉人生命财产安全,侵害投诉人正当民事权利,其质量问题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维修和赔偿责任。

因投诉人自身使用不当,破坏建筑结构,改变使用功能而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质量责任由投诉人承担。

工程质量投诉的质量问题按类别分为质量通病、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

质量事故按建设部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和(90)建建工字第55号《关于<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有关问题的说明》处理。

程序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处理工程质量投诉案,应按“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进行。

简易程序适用于非结构性安全的质量问题;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质量问题事实清楚,易于判断质量原因且不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质量问题;工程质量责任人易于判断的质量问题。

一般程序适用于结构性安全的质量问题;质量问题事实不清楚,需要进行质量检测后才能分析判断质量问题原因的质量问题;工程质量责任人难以判断的质量问题。

工程质量投诉案适用程序由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决定。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简易程序为:

(一)接受投诉书及举证材料,办理立案文书,确定办案人;

(二)组织专业人员、专家和有关部门察看被投诉工程现场,并形成专家鉴定会议纪要;

(三)调解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矛盾和纠纷;

(四)认定工程质量问题,决定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意见,裁定、划定工程质量责任人及质量责任,并下达工程质量投诉案《处理意见书》;

(五)办理结案,将投诉案卷宗移交被投诉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馆。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一般程序为:

(一)接受投诉书及举证材料,办理立案文书,成立办案小组,并确定办案小组负责人;

(二)组织专业人员、专家和有关部门察看被投诉工程现场,并作察看记录;

(三)向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当事人、知情人了解工程建设情况;

(四)调阅设计、施工、监理、质监资料;

(五)根据需要委托工程质量检测;

(六)组织专家鉴定,并形成专家鉴定会议纪要;

(七)调解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矛盾和纠纷;

(八)认定工程质量问题,决定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意见;裁定、划定工程质量责任人及质量责任,并下达工程质量投诉案《处理意见书》;

(九)办理结案,将投诉案卷宗移交被投诉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馆。

检测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处理被投诉工程质量问题时,可委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持有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和计量认证合格资格的检测机构

进行检测,其检测报告作为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处理工程质量投诉的基本依据。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委托检测机构实施工程质量检测,应向被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委托书,并签订检测合同。

投诉人自行委托检测机构或专家出具的检测资料、检测报告、专家意见,不作为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依据。

对工程质量投诉处理难度较大、技术鉴定较复杂的投诉案,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可就同一检测事项同时委托多个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比对,其多个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料和检测报告,由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供参与投诉处理的专家鉴定会议认定。专家认定意见应载入专家鉴定会议纪要。

投诉人申请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对被投诉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其检测费用由投诉人垫支。

未经投诉人申请,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根据被投诉工程的质量情况,认为需要实施工程检测的,其检测费用由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指定被投诉工程的投资建设方、房地产开发商、施工方、监理方、勘察设计方或工程质量问题肇事方垫支。

工程质量责任人承担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工程质量责任人承担的检测费用数额由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根据质量责任人质量责任的大小在《处理意见书》中裁定。

工程质量检测的收费标准,根据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委托实施检测的内容,按省物价部门核定的现行标准执行

江苏省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细则

颁布部门:江苏省建委

发布文号:苏建质(1997)373号

颁布日期:1997/08/11

实施日期:1997/08/11

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其保修期如下:

(一)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一年;

(二)建筑物的照明电气、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

(三)建筑物的供热、供冷系统为一个采暖供冷期;

(四)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的道路为一年;

(五)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

(六)装饰工程为1年;

(七)工业建筑的设备、电气、仪表、工艺管线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内容和期限,由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对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