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的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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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1000元条件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1000元条件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1000元条件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

为了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颁布了食品安全法。

其中,关于食品安全事故的赔偿条款备受关注,尤其是十倍赔偿1000元条件。

二、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概念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当食品安全事故造成消费者损失,经鉴定确属食品生产企业责任的,应当按照受到侵权的消费者因此受到的损失的十倍赔偿。

而且,在一定条件下,最低赔偿金额为1000元。

三、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1000元的条件1. 证明食品安全事故首先,消费者需要证明所购食品确实存在安全问题,即证明食品安全事故。

这通常需要相关的检测机构或部门进行检测和鉴定。

2. 确定责任方在确定食品存在安全事故后,消费者需要证明该食品安全事故是由生产企业的过失或者制品问题导致的,从而确定责任方为生产企业。

3. 损失的计算消费者需要准确计算因食品安全事故而遭受的损失,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精神损失等。

4. 申请十倍赔偿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十倍赔偿,最低赔偿额为1000元。

四、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1000元的意义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1000元条件的设立,有助于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和控制,促使其更加重视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能推动整个食品行业的良性竞争,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五、结语食品安全是关乎人民生命健康的重大问题,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1000元条件的设置,是我国法律体系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也体现了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高度重视。

希望在今后的食品安全领域,能够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构建更加健康、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而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更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在食品安全法中,有一项规定引起了广泛关注,那就是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规定。

这一规定的出台,无疑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对食品生产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接下来,我们将就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这一规定展开讨论。

首先,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是指在食品安全事故中,食品生产企业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按照受害消费者的损失金额十倍赔偿。

这一规定的出台,对于食品生产企业而言,无疑是一项严厉的惩罚。

一方面,它迫使企业更加严格地控制产品质量,加强生产过程中的监管和管理,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另一方面,它也提醒消费者要对所购食品保持警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轻易购买来源不明、质量不过关的食品。

其次,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规定,也给了消费者更多的保护。

在过去,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消费者往往难以获得足够的赔偿,甚至有些消费者因此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而现在,有了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规定,消费者在受到食品安全事故侵害时,可以更加有力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获得更多的赔偿。

这无疑会增强消费者的信心,也会促使食品生产企业更加重视产品质量和安全。

再次,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规定,也将对整个食品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食品生产企业将不得不加大对产品质量的投入,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管理和控制,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同时,监管部门也将加大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企业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这将有助于整个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整个行业的信誉和形象。

总的来说,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规定,无疑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提高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

它对食品生产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给予了消费者更多的保护。

在今后的实践中,我们相信这一规定将会更好地发挥作用,推动食品行业朝着更加安全、健康、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食品安全法》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即在延续原十倍赔偿的基础上,增加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赔偿金额的底线。

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应正确认识“十倍”或“三倍”赔偿以及赔偿底线的适用条件,不能将所有的“问题食品”都纳入其中。

营养标识违规必须十倍赔偿【案例】刘女士在一家超市购买了10瓶某品牌的奶茶。

回家后刘女士发现,该奶茶的产品配料表中虽然标示配料中含有“氢化植物油”成分,但却没有在产品营养成分表内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遂以奶茶预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为由,要求超市给予十倍赔偿。

超市予以拒绝,理由是奶茶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厂家资质与检测报告齐全,是否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不属超市过错。

【评析】超市应给予十倍赔偿。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规定:“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本案所涉奶茶明显与之相违。

而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第26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第67条指出: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的标签应当标明“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超市明知销售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已经实际销售,自然难辞其咎。

使用废止标准必须十倍赔偿【案例】郭女士在一家超市购买了两袋大米。

大米外包装袋上写明生产日期为2015年7月20日,产品执行标准为NY5115-2008。

经上网查找,郭女士发现该标准早在2013年6月26日就已经被废止,且于去年1月1日停止施行,遂要求超市作出十倍赔偿。

但超市认为,使用已废止标准属实,但大米质量合格,故不在十倍赔偿之列,且大米并非其所生产,郭女士想要获得赔偿,也只能找大米的生产厂家索要。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1000元条件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1000元条件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1000元条件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为了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食品安全法于若干年前便正式颁布实施。

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食品安全法还规定了一项重要的内容—十倍赔偿条件。

即在食品安全问题导致消费者身体损害时,相关企业需要进行十倍赔偿,并且最低金额为1000元。

那么,什么样的情况下才会触发这一条件呢?什么情况下可要求十倍赔偿首先,食品安全法规定,当消费者食用食品后导致身体损害,经相关机构鉴定确为食品质量问题所致时,消费者可以要求有关企业进行十倍赔偿。

这里所说的食品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如果食品中检测出有毒有害物质的存在,且与消费者身体损害相关联,符合触发十倍赔偿条件。

2.食品过期:食品过期导致消费者身体不适或损害也算是触发十倍赔偿条件的一种情况。

3.不合格食品:食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且消费者因此出现身体问题,同样可以要求进行十倍赔偿。

4.虚假宣传:如果消费者因为虚假宣传导致选择了对自身有害的食品,那么一旦发生身体损害,依然可以请求有关企业进行十倍赔偿。

如何进行十倍赔偿申请消费者在发现食品问题导致自身身体损伤后,应及时向相关食品监督机构进行投诉并提供证据。

同时,消费者需要去医院做相应的体检,确保身体损伤与所食用的食品有关。

之后,可向企业提出十倍赔偿的要求。

食品安全问题的影响食品安全问题一旦发生,不仅涉及到个人的健康和权益,也会对企业形象和社会信任造成不良影响。

如果企业不重视食品安全,恶意出售有问题食品,不仅需要面对消费者的索赔,也会受到行政处罚,并承担可能造成的法律责任。

结语食品安全是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基础,希望各企业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规,确保生产的食品安全合格。

消费者也要保持警惕,对自己所购食品多加留意,有问题的食品要学会拒绝,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健康。

同时,当意外情况发生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权益。

希望大家共同努力,保障食品安全,让我们的生活更加健康与安心。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是怎么规定的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是怎么规定的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是怎么规定的
一、背景介绍
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因为食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
体健康。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出台了《食品安全法》,其中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事故的赔偿制度,其中包括了十倍赔偿的规定。

那么,食品安全法中的十倍赔偿是如何规定的呢?
二、食品安全法中的十倍赔偿具体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安全事故中,如果经法院认定的因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等因素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赔偿。

在一般情况下,赔偿金额是根据损失程度进行计算的,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生产者和经营者需要承担十倍的赔偿责任。

三、十倍赔偿的适用范围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者和经营者在以下情形下需要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1. 故意销售伪劣食品; 2. 掺假冒充食品; 3. 添加禁用物质; 4. 虚假标注食品
等级等情形。

四、十倍赔偿的意义和效果
《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十倍赔偿责任是对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一种强制性
约束,可以有效地提高其生产经营食品时的责任感和自律意识,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
食品安全是关乎千家万户的大事,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和实施对于保障人民群众
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十倍赔偿的规定是为了提醒生产者和经营者要切实履行自己的食品安全责任,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最小化发生,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保障。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148条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148条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148条在食品安全问题长期困扰下,我国颁布了一系列食品安全法规,其中最受关注的便是“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148条”。

这一法规的出台,旨在加强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惩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背景与依据食品安全一直是我国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近年来,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威胁,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担忧。

为了有效防范和惩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并出台了《食品安全法》,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148条”。

主要内容“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148条”详细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其中,关键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把关生产过程,确保食品安全。

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产品的质量负责,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应主动承担赔偿责任。

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追溯体系,确保能够及时追溯问题产品来源,保障消费者权益。

实施与效果自“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148条”实施以来,各级执法部门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查处力度明显增加,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也相应加大。

通过此法规的实施,一方面有效震慑了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减少了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也提高了食品企业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推动了食品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展望与建议“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148条”的出台是我国食品安全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保障食品安全,我建议:•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提升执法部门的查办效率。

•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加强对问题产品的溯源调查。

•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知识和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通过不懈努力和改进,相信我国的食品安全事业一定会不断取得更大的进步,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

以上便是关于“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148条”的相关介绍与分析。

食品安全法关于十倍赔偿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关于十倍赔偿的规定

一、食品安全法关于十倍赔偿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是补偿性赔偿责任,第二款规定的是惩罚性赔偿责任。

两个条款是补充关系,即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必须以有实际损失为前提条件,否则不应支持。

首先,从体系解释角度,该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应是补充关系,将该条款定性为侵权责任赔偿符合法条内在逻辑。

惩罚性赔偿应以补偿性赔偿的存在为前提,只有符合补偿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才能要求惩罚性赔偿。

其次,从法理角度分析,将该条款定性为侵权责任赔偿有利于理顺法律关系和保障认定法律责任的公正性。

分析一下,如果将此条款定性为合同领域的赔偿责任,那么消费者和销售者之间有买卖合同,主张补偿性赔偿责任和惩罚性赔偿责任自不难理解。

可此时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消费者此时不享有对生产者的合同债权,也就不享有“次生请求权”,即不享有对其合同债权的保护请求权,也就缺乏向生产者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基础。

但若定性为侵权责任赔偿,那么该法律困境就不复存在了。

此外,公正是规则的道德基础和价值基础。

法律责任认定的公正原则要求侵害者应在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与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轻重、性质、种类间相持平。

如果食品生产者只要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而不以损害为要件,那么表面上使个体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了维护,但从长远角度分析,会导致一些人利用法律漏洞滥用诉权,进行恶意诉讼,浪费司法资源。

从企业角度分析,可能会因要承担沉重的成本而不利于经济发展或者将该部分风险成本通过提高食品价格等方式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因此,将该条款定性为侵权责任赔偿有利于整个社会公正。

食品十倍赔偿二、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前提条件是什么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法律规定是什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

因此规范食品市场,保证食品质量是司法实践的重点之一。

那么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法律?请阅读下面这篇文章进行了解。

▲▲一、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法律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是补偿性赔偿责任,第二款规定的是惩罚性赔偿责任。

两个条款是补充关系,即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必须以有实际损失为前提条件,否则不应支持。

首先,从体系解释角度,该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应是补充关系,将该条款定性为侵权责任赔偿符合法条内在逻辑。

惩罚性赔偿应以补偿性赔偿的存在为前提,只有符合补偿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才能要求惩罚性赔偿。

其次,从法理角度分析,将该条款定性为侵权责任赔偿有利于理顺法律关系和保障认定法律责任的公正性。

分析一下,如果将此条款定性为合同领域的赔偿责任,那么消费者和销售者之间有买卖合同,主张补偿性赔偿责任和惩罚性赔偿责任自不难理解。

可此时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此时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呢?很显然,消费者此时不享有对生产者的合同债权,也就不享有“次生请求权”,即不享有对其合同债权的保护请求权,也就缺乏向生产者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基础。

但若定性为侵权责任赔偿,那么该法律困境就不复存在了。

此外,公正是规则的道德基础和价值基础。

法律责任认定的公正原则要求侵害者应在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与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轻重、性质、种类间相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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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美国,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不要求一定导致了实际损害结果,损害结果影响着具体赔偿的数额,但美国关注的是被告的主观状态,对于单纯的错误等一般的过失侵权不会适用惩罚性赔偿。
在适用惩罚性赔偿考虑的因素上,美国法院的法官们根据不同的参照标准,即被告的主观状态、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和实际损害的关系等,考虑得十分全面,在《美国惩罚性赔偿示范法案》的第7条规定中有具体如下考量:(1)被告过错行为的性质以及该行为对原告和其他人造成的影响;(2)补偿性损害赔偿的数额;(3)被告因为其行为已经支付的和将要支付的罚款、罚金等;(4)被告目前或将来的经济状况及赔偿对其经济状况可能造成的影响;(5)被告通过其过错行为而获得的不当收益;(6)该项赔偿对任何其他无辜者的影响;(7)过错行为发生后是否采取相应补救措施;(8)是否符合根据职能有权确定标准的政府机构或其他政府代表机构所规定适用的标准;(9)其他可能增加或减少赔偿数额的相关因素。
第四,要求销售者的主观状态为“明知”,对过失销售不安全食品的行为没有纳入调整范围。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的规定,当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时,可以直接向生产者索赔,也可以向销售者索赔,但是向销售者索赔时有一个“明知”的限制条件。所谓“明知”,一般是指实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一般情况下,诸如销售过期食品、从不正当渠道低价进货等被认为是应当知道,但是销售者的进货渠道通常只有销售者自己知道,消费者往往无从知晓。除此之外,消费者很难举证证明销售者存在知道或是应当知道的主观过错,在举证责任的分担上,消费者承担着举证责任,如果举不出证据或是举证不足以达到事实清楚、使事实处于模棱两可的状态时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这无疑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使得消费者的求偿道路走得更加艰难。
一种生产行为既有成本也有收益,当收益大于成本时,行为人就会产生生产的激励。缺陷产品、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其生产成本非常低,有时收益是成本的若干倍。此外,由于生产者将其缺陷产品投入市场后,并不是每一件产品都会对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即使发生了损害后果,也并不是每一个受害人都会向生产者提起诉讼追究其产品责任,这就产生了经济学上的“履行差错”。“履行差错”的存在使得侵权人集团不会因补偿性赔偿而填补被侵权人集团的损失,部分地逃脱了法律责任[郑景元、王雪琴著《惩罚性赔偿的法经济学分析》,载于《求索》2010年第4期。]。再有,惩罚性赔偿贯彻了“任何人不能从他的违法行为中获利”这一古老的法律正义原则,高额的赔偿金起到了很好的威慑作用,威慑作用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正义,从长远看来,惩罚性赔偿的威慑作用可以降低社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英国也会对惩罚性赔偿金作出限制,一般是当补偿性损害赔偿金不足以惩罚被告时才适用,如果被告已经因自己不法行为受到惩罚,根据一个行为不能受到两次处罚的法理,原告可能不会获得惩罚性损害赔偿金。
在适用惩罚性赔偿考虑的因素上,英国法院的法官主要会考虑被告的财产状况、不法行为的特征、被告的可责性、案件的性质、原告的行为、被告是否已经受到了刑事处罚等因素。
一、“十倍”赔偿标准的确立依据
惩罚性损害赔偿(punitive damage)也称惩戒性的赔偿(exemplary damage)或报复性的赔偿(vindictive damage ),一般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我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十倍赔偿原则是补偿加赔偿,然而十倍的依据何在?惩罚性赔偿的标准为何?
首先我们应从惩罚性赔偿设置的目的、功能出发,如果十倍达不到惩罚性赔偿所设置的目的,那么十倍的赔偿金的意义就要打折扣了。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例如,欧文归纳为四项,即惩罚、遏制、使私人协助执法、补偿。查普曼等人认为,其功能有三种,即补偿、报应(retribution)和遏制。实质上,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主要在补偿和惩罚。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的目的除了补偿、惩罚和威慑之外还有实现社会正义和提高社会效益之功能,此两点功能正是惩罚和威慑之背后隐含功能,也是惩罚赔偿金十倍数额规定的依据。
第三,对于免费赠送等等没有价格的食品致害的赔偿没有规定。
现实生活中经常可以看到超市里的“买一送一”促销活动,即消费者在获得这些商品时是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但这些商品的价值实际上已经包含在了商家的利润之中,从而商家才会让予了一部分利润给消费者。总体而言,销售者仍然是有利可图的,即是有利润的,或者有些赠品是生产厂家为某种新上市的产品做广告宣传,打开将来的市场等,而这其中也是有着无形利润存在的。那么此时,如果当消费者在使用这些赠品的过程中遭到损害,那么能否依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求偿呢?如果可以,又应当依据什么价格基数来计算数倍的赔偿金额呢?是赠品的市场价格还是起成本价格?从现行法律的明文规定,恐怕难以得出结论。
二、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惩罚标准固定、数额单一。
《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是针对所有不合格食品,一律给予十倍的赔偿,不论企业的资金、规模、主观状态,也不考虑消费者受到侵害的性质、程度,这样的规定减轻了法官的工作,却也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最直接的缺陷却在于很可能使赔偿失去了公正的意义。不妨举例说明:假设一个人吃了一根一元的雪糕腹泻不止,而另一个人买了一盒500元的未开封就发现过期的月饼,于是前者只能求偿10元,而后者却可要求赔偿5000元,这不免有失公平。再例如:一家公司奉行利字当头的经营理念,只要有利可图就置消费者的安全于不顾,于是屡次出现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记录,而另一家公司一向经营良好,只是因为某员工一次的疏忽大意导致食品出现瑕疵,但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对两家公司却同样都要给予十倍赔偿的惩罚,这不免也让人觉得有失公平。
2、英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
英国的惩罚性赔偿主要适用于三种案件,第一种是政府机关实施的压制性的、专断的或违宪性(oppressive, arbitrary or unconstitutional)的行为;第二种是被告在施加损害行为之前计算过所得利益会超出给予原告的补偿性损害赔偿金的情形;第三种是有法律明确规定可以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的情形。第三种的立法较少,主要有1956年的《著作权法案》。
3、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
在德国,自1900年《德国民法典》颁布以来,法律一直坚持损害赔偿的纯粹补偿性,惩罚性赔偿的规范在侵权行为法之外适用,且仅适用于廉耻原因产生的诉权[张新宝、李倩,《惩罚性赔偿的立法选择》,载于《清华法学》2009年第4期。],近年来德国法院也有在例外情况下在判决中体现惩罚性因素的情况,主要是知识产权的赔偿、劳工关系、性别歧视的赔偿等。
《食品安全法》的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度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赔偿标准
食品是人们生存的必需品,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关乎着国民的生存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在惩罚性标准方面比起《消费者保护法》明显的进步体现在赔偿额度的规定上,第96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一规定,配合着《侵权责任法》第4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任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完善了食品安全引发的法律责任制度,一方面加强了对食用不安全食品而造成损害的受害人的权益保护,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不法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违法成本,调动了社会公众参与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做斗争的积极性,具有积极的意义。然而,我们同时也应注意到,十倍惩罚性赔偿的标准和数额还存在很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够达到其本来的立法价值,下面,本文将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及标准出发,通过外国相关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经验的借鉴,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三、惩罚性赔偿适用标准及考虑因素的外国法考察
1பைடு நூலகம்美国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英美法系的特殊产物,美国是运用这一制度最为纯熟的国家,经过十九世纪“惩罚性赔偿的战争”的思考和判例制度,使美国法院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十分完备,是我们借鉴和学习的对象。
在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于侵权法、合同法、财产法、劳工法等法律中,目前除了华盛顿州、内布拉斯加州、路易斯安那州、马萨诸塞州完全禁止施加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外,其他各州都已采纳这一制度。《第二次侵权法重述》在908条第2款中规定,可以对怀有恶意或者草率忽视别人权利的过分行为施加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美国法院对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设立了上限,允许联邦法院和州法院通过设定上限来限制惩罚性赔偿,一般是将赔偿的数额限制在补偿性赔偿的两倍到四倍,或直接规定允许的最高金额,当法官认为陪审团所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时,可以指令予以部分免除。王利明教授提及主要的立法例有三种:一是以补偿性的赔偿金为基数,规定不得超过补偿性赔偿金的若干倍。如佛罗里达州的规定,原告如提出明确的证据以证明惩罚性赔偿金额不会过高,则最高金额可以达到填补性赔偿金额的三倍。二是直接规定具体的最高数额,如维吉尼亚州的规定,惩罚性赔偿金不得超过35万美元。三是既规定不得超过惩罚性赔偿金的最高数额,也规定以补偿性的赔偿金为基数不得超过补偿性赔偿金的若干倍。例如,德州规定不得超过2倍财产上的损害额或25万美元,加上低于75万美元的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王利明,《美国惩罚性制度研究》,载于《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5期,转引自谢胜哲:《财产法专题研究(二),元照出版公司1999年版。]
在韩国,目前没有制定法上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学者早在九十年代便开始建议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韩国司法制度改革促进委员会在2006年曾提出独立的试行办法,法案的第六条规定,根据此法律的惩罚性赔偿责任,首先限定性地承认在证券交易、制造物、食品、环境、保健等多数被害者的违法行为法律事件中,适用追究故意或者恶意性的违法行为。在第十条第二款也对惩罚性赔偿的金额规定了上限,为五千万韩元。在第十六条规定,要明确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在赔偿金额过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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