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引言:在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法律实践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惩罚性赔偿被认为是对于有过错行为的被告的一种额外惩罚手段,旨在惩罚有意或重大疏忽导致他人受损的行为。
然而,这一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不时受到争议与批评。
本文将对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研究,探讨其优势和不足之处。
1.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定义与演变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民事案件中,对于有过错行为的被告进行额外的惩罚性赔偿赔偿。
这一制度起源于英国普通法,后被引入美国,并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逐渐发展成熟。
2.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与优势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首要目标是对于罪责重大的有过错行为进行惩罚,以起到警示作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受害人具有补偿作用,使其获得一定程度的救济。
惩罚性赔偿制度还可以通过给予高额赔偿来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防止有过错行为的被告再次犯错误。
3.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足与批评尽管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其明显的优势,但同时也受到一些批评和争议。
首先,惩罚性赔偿的数额难以确定,容易成为被告的经济负担。
其次,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与量刑制度的差异,存在双重惩罚的问题,可能导致对被告的重复处罚。
此外,一些人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可能滋生诉讼滥用,诱发一些人为了获得高额赔偿而故意进行无理由的指控。
4. 改进与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为了解决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可以考虑进行相应的改进和完善。
首先,需要确立明确的标准来确定何时可以给予惩罚性赔偿,以避免滥用。
其次,需要严格界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确保其公平性和合理性。
此外,也应加强对惩罚性赔偿申请的审查,提高判定标准的透明度,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结论: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无疑对有过错行为的被告起到了一定的惩罚与警示作用。
然而,该制度也存在一些缺陷与争议,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改进与完善。
通过建立明确的标准、严格限定数额以及加强审查等方式,可以更好地平衡受害人救济和被告利益的关系,使得惩罚性赔偿制度更加公正和有效。
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内容提要: 编者提按:不久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惩罚性损害赔偿,从而引起我国民法学界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是否可以确立为一个制度的讨论。
因为这种制度应否确立,直接关系到民事责任的传统目的,即救济补偿的取向是否要做修正。
所以,这是一个涉及制度目的和价值取向的重要问题。
王利明此文对这种美国固有的制度从历史生成、制度构造、特征意义及操作方法诸方面作了细致深入的探究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指出了该制度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启发意义。
所述道理观点如何,足可见仁者智者之功。
惩罚性损害赔偿(punitive damages)也称惩戒性的赔偿(exemplary damages)或报复性的赔偿( vindictive damages),一般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
[1] 作为一种集补偿、惩罚、遏制等功能于一身的制度,惩罚性赔偿主要在美国法中采用,为美国所固有。
[2] 自上个世纪特别是二战以来,该制度在美国产品责任法等领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按照菲力普(Phillips)的观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改变了美国侵权法。
[3]但同时也引起了很多的争议。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和特点惩罚性的赔偿(punitive damages),指判定的损害赔偿金不仅是对原告人的补偿,而且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
[4]美国《惩罚性赔偿示范法案》将惩罚性赔偿定义为“给予请求者的仅仅用于惩罚和威慑的金钱”。
[5]也有学者认为,应当区分加重赔偿与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在于惩罚与威慑,如果被告人行为恶劣,造成精神损害,就适用加重赔偿而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如果没有精神损害,而被告人的行为需予以制裁,就适用惩罚性赔偿;如果被告的行为既造成精神损害,又需要予以制裁,就要同时适用加重赔偿和惩罚性赔偿。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随着全球知识产权侵权案例数量的增长,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要性逐渐凸显。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也随之不断加强,以确保知识产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完全保护和赔偿。
以下将探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和发展,同时介绍一些我们可以学习的案例。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追溯到1887年美国的著作权法。
在全球范围内,知识产权法律各不相同,但都存在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一种强制性保护,并可以有效扼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也随着法律和经济发展得到不断完善和实施。
中国是一个非常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国一直在努力营造一个稳定、健全、透明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包括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
2019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若干规定》是中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最新发展,规定了更加严格的处罚标准和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欧盟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积极推动一体化进程。
欧盟的《知识产权执法指令》规定了各欧盟成员国应为知识产权侵权提供适当和有效的补救措施,并要求成员国应有惩罚性的赔偿制度。
美国则是发展最早、最成熟的知识产权制度之一。
美国法律体系中包括了严格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知识产权持有人可以通过诉讼获得远超实际损失的赔偿。
案例1:高价电影盗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美国电影公司Twentieth Century Fox Film Corporation曾将清华大学四名学生告上法庭,指控他们利用校园网络非法下载了《X战警2》,并通过国内网站进行盗版传播。
2010年,这些学生被判赔偿207万美元的巨额惩罚性赔偿,创下了中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例的金额记录。
案例2:欧美共有的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2019年,欧洲专利局与欧洲特许专利代表院联合发布了一项研究结果,显示欧盟各成员国的特许专利案件数量增长迅速,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成为特许专利持有人维护自己的专利权益的重要方式之一。
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四川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本科生(业余)毕业论文(设计)题目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办学学院四川大学校外学习中心重庆万州奥鹏学习中心[16]B 专业法学年级 0909 指导教师吕彦学生姓名熊德才学号 aDB1092g3002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学生:熊德才指导老师:吕彦一、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在英美法系国家又被称为示范性赔偿(Exemplary damages)和报复性赔偿(Vindictive damages)。
《牛津法律大辞典》中规定:“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重要的损害赔偿方式,或是对补偿性损害赔偿的一种重要补充,它时常用以表明法院或陪审团对被告蓄意的、严重的或野蛮的侵权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这种赔偿同样适用于公职人员的高压、专断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按照被告行为所推算出来的被告所获得的利益,远远超过了他应支付给原告的补偿费。
在某些情况下,根据成文法,这种赔偿也可适用于诽谤行为”。
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三版第908节规定:“惩罚性赔偿是在补偿性赔偿或名义上的赔偿之外、为惩罚该赔偿交付方的恶劣行为并阻遏他与相似者在将来实施类似行为而给予的赔偿;惩罚性赔偿可以针对因被告的邪恶动机或其莽撞时无视他人的权利而具有恶劣性质的行为做出”。
我国的《法律辞典》中惩罚性赔偿是指加害人的行为(包括债务不履行和侵权行为)出于故意,或者在一般情况下,加害人有逃脱责任的可能,法院在判决加害人承担补偿性赔偿的前提下,判决其承担全部损害以外的一定金额的赔偿。
1(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经存在了200 余年,最远可追溯到《出埃及记》描述的宗教法中。
在我国汉代,就有“加责入官”的类似惩罚性赔偿的制度。
1763年,英国wilkes诉wood案可能是最早有记载的赔偿额超过实际损失额的判例。
目前惩罚性赔偿的思想和理论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在得到了继承和发扬之后,其适用范围和条件得到了极大的扩展和稳固的定型,从而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制度。
美国“分割赔偿金”制度探析

关键词 : 罚性赔偿 ; 惩 制度 改 革 ; 割 赔偿 金 分
中 图分 类 号 : 7 . D9 1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o7 5 4 (O 10 - 0 5 0 10 — 3 8 2 1 )9 0 4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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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阿拉 斯加 、 印第 安 纳 、 苏 里 、 密 俄勒 冈 的法
律 要求 所 有原 告 上缴 部分 惩 罚 性赔 偿 金 给 州政 府 , 而有 些州 法律 则 要求 只 需特 定 诉讼 中 的原 告上 缴 。 如佐 治 亚州 的 “ 分离 赔偿 金 ”法令 仅适用 于产 品责 任 ; 利诺 斯 州 的“ 离赔 偿 金 ” 令适 用 于 被 告对 伊 分 法 原 告负 有特定 的 义务的案 件 ; 而在爱 荷华州 , 如果 侵 权行 为是 直接 针对特定 的受 害人 实施 的 , 么 “ 那 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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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谓 “ 割赔 偿金 ” 指州政 府有 权获得 一定 比 分 是
弥补州 政府 的财 政支 出 ,如加 利 福尼亚 州在该 法令 的序言 中旗 帜鲜 明地指 出这种 措施 是 “ 常 的 、 异 恐怖
例惩罚性赔偿金 , 其用途视各州 的立法而定 。在 1 9 世 纪 8 代 中期 ,一 些 州开 始 通 过分 割 赔偿 金 法 O年
2 1年 9月 01
韶关 学 院学报 ・社会 科学
J u a f h o u n U iest ・S ca ce c o r l a g a nv ri n oS y o il in e S
美国医疗不当案件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助 接生时给 了他错 误的线用于系脐带 , 院却没有采 纳该 抗 法
辩 意见 , 并认 为 医 生 的作 法 应 该 被 判 以 惩 罚 性 赔 偿 。4 [ 到 了2 O世 纪 初 , 国 四分 之 三 的 州 都 开 始 出 现 了 惩 罚 美 性 赔 偿 的 判 决 。 在 10 9 5年 的 曼 德 维 尔 诉 科 特 怀 特 案 ( n e iev o rr h ) , 国 第 三 巡 回 上 诉 法 院 基 于 Ma d vt .C uti t 中 美 l g 对 医 疗 人 员草 率 行 为 的 认 识 而 允 许 原 告 获 得 惩 罚 性 赔 偿 金 。 法 院 认 为 , 位 没 有 获 取 执 照 的 助 理 牙 医 在 取 出 患 者 的 鄂 骨 一 时 , 于 过 失 而 折 断 了病 人 的 下 巴 , 以 , 给 病 人 惩 罚 性 赔 由 所 判 偿 金 是 恰 当 的 。4 了今 天 , 罚 性 赔 偿 包 括 医 疗 不 当 案 件 [到 惩 中 的 惩 罚 性赔 偿 在 美 国 已经 获 得 广 泛 的认 同 : 会 也 接 受 了 国 惩 罚 性 赔 偿 的 理 念 并 将 融 入 各 种 各 样 的 制 定 法 中 ; 此 同 与 时 , 乎 所 有 各 州 也都 有 相 应 的制 定 法 对 惩 罚 性 赔 偿 作 出规 几 定 , 括 医疗 不 当 案 件 中 惩 罚 性 赔 偿 的 适 用 。3 包 [
二 、 罚 性 赔 偿 在 解 决 医 疗 纠 纷 中 的 功 能 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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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 国 医疗 不 当案 件 中 适 用 惩 罚 性 赔 偿 制 度 的 历 史
如 果 要 追 溯 惩 罚 性 赔 偿 制 度 的历 史 , 们 可 以 回 到 《 我 汉 摩 拉 比法 典 》teCoeo mmua i时 代 , 罚 性 赔 偿 制 ( d fHa h rb) 惩
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研究

偿逐渐运用于 产品责任 , 同时赔偿 的数额也不断提高。
但 是 ,O年 代 中期 美 国开 始 对 这 一 制 度 进 行 反 思 。有批 评指 出 , 8
日本的 田中英夫、 内昭夫两位教授主张, 竹 把侵权行 为责任作为 以损
害 赔 偿 为 目的 的 制度 来 把 握 , 无 视 民 事责 任 的 制裁 性 功 能 的做 法 是 而 错 误 的 。 刑 罚 无 法充 分 发 挥 对 社 会 性 非 法 行 为 的抑 制 、 防 的功 能 , 预 过 多 地 适用 刑 罚 会产 生 对 人权 的侵 害 等 问题 , 此提 倡在 非 财产 损 害 因 的赔 偿 时 加 入 制 裁性 功 能 , 以有 效 地 抑 制 侵 害 的 再 发 生 。在 我 国 《 消 费者 权 益 保 护 法》开 了 惩 罚性 赔 偿 制 度 的 先 河 。0 法 第 4 该 9条规 定 : “ 营 者 提 供 商 品 或 者服 务 有 欺 诈 行 为 的 , 当 按 消 费 者 的 要求 增 加 经 应
1赔 偿 额 度 。在 决 定 赔偿 数额 时 , 果赔 偿 金 太 少 , 不 足 以 使 . 如 则 不法 行 为消 失 , 然 是 无 效 率 的 , 是 惩 罚性 赔 偿 制 度 的 目的 也 不 是 显 但 让 受 害 人获 得 巨大 利 益 。 英 美 法 系 国 家本 身也 不 主 张 陪 审 团在 判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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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 史 概 述
惩 罚性损害赔偿最早产生于何时, 学者之间存在着不 同的看法。
但 大 多 数 学 者 都 认 为 , 美 法 中 的惩 罚 性 赔 偿 起源 于 16 英 7 3年 英 国法 官 L r md n在 Hu kev odCa e c l .Mo e n y一 案 中的 判 决 。 在 美 国则 是 在 18 7 4年 的 Gea . ri一 案 中最 早 确 认 了这 一 制 度 。 至 l 纪 n yv Nor s 9世 中 叶 , 罚 性赔 偿 已被 法 院普 遍 采 纳 。进 入 二 十 世 纪 , 罚性 损 害 赔 惩 惩
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断发展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908条第1款指出惩罚性赔偿“不同于补偿性损害赔偿(compensatory damages)和象征性损害赔偿(nominal damages),是为惩罚被告人邪恶行为(outrageous conduct)以防止其本人和其他人再发生类似行为而判决其承担的赔偿金”。
此外,《牛津法律大辞典》、《布莱克词典》中也均有对其定义的阐述,①我国学者对于其定义的看法与上述规范基本一致。
本文根据上述观点的共性,将其定义为被告所行违法之事具有主观恶性,为防止其本人和其他人再实施类似行为,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
虽然惩罚性赔偿的观点和实践有其古代法渊源,例如我国汉代的“加责入官”制,《周礼·秋官·司历注》云:“杀伤人所用兵器,盗贼赃,加责投入县官”,之后唐宋和明朝分别产生倍备和倍追钞贯制度。
但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早产生于英国,自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英国不断发展之后,②社会效果显著,美国也将其引入,并得到充分的应用,③20世纪后,在美国更是发展迅猛,适用范围在很多方面已经超越了惩罚性赔偿的传统界限。
除了英国与美国,英美法系的其他国家也都陆续规定了惩罚性赔偿。
相对于英美法系国家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热捧,大陆法系国家对其态度显得有些冷淡,但这并未阻挡这一制度不断被适用、适用范围不断扩大的趋势。
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有着严格的公私法划分界限,认为将具有惩罚性的制度置于民法体系当中会产生混乱。
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发展,两大法系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地融合,大陆法系国家逐渐关注惩罚性赔偿,并在立法中有所倡导。
④我国自清末变法以来,一直跟随大陆法系国家的脚步,在民法方面我国坚持同质赔偿,在法律体制方面借鉴德国实行公私法严格分立。
因而,在惩罚性赔偿最初引入我国的那段时间,曾引发过很大的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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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些 美 国 学 者 通过 经 济 分 析 的 方 法 表 明 对行 为 人 主 观 状 态 的 惩 罚也 能 预 防 损 害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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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王 利 明主 编 : 《 法典 侵 权责任 法 研究》 人 民 法 院 出版 社 以刃3 年 版 第 2 5 页 民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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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责任最 注 重 对 受害人 的 补 救 而 不在 于 对 行 为 人 主 观过 错 的 制 裁 具 有 足 够 的 财产 而 对赔 偿数 额并 不 在 意 则无 法 预防 损 害再 次 发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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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 同时 也 引 起 了很 多 的争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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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 国惩 罚 性赔 偿制 度 研 究
王利 明
中国人 民大 学法 学 院教 授
: 编 者提按 不 久 以 前 最 高人 民 法 院 在 一 个 司法 解释 中 明 确 规 定 了 惩 罚 性 损 害 赔 偿 从 而 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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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 民 法 学 界 关 于 惩 罚 性 损 害赔偿 是 否 可 以 确 立 为 一 个 制度 的 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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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启 发意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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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述 道 理观 点 如 何 足 可 见 仁 者智者 之 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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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利 明 此 文 对这 种 美 国 固 有 的 制 度从 历 史 生 成 制 度 构 造 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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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 国 惩罚性赔 偿 制 度 研 究
王利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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