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处理浅析企业改制案件中遗漏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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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如何防范改制中的隐形债务

民营企业如何防范改制中的隐形债务
性。

何 为 隐 形 债 务
欲 防 范 隐 形 债 务 .必 先 了解 隐 形 债 务。 隐形 债 务或 称 潜 纡 . 般在 改 制 一 革企兼并 、 出售 的 企 业 清 产 核 资 时 . 财 其 务 账 面 和 其 他 财 务 资 料 中 未 反 映 出 来 的 . 当 时 尚未 预 见 到 的 , “ 意 遗 漏 或 或 恶
3 .及 时用 公 告 形 式 对 外 发 布 信 息 . 通 过 社 会 反 馈 途 径 了解 被 并 购 企 业 的 隐
形债务问题。 《 司法 》 14 第 3 规 定 :公 司 公 第 8条 款 “ 合 并 , 当 由合 并 方 签 订 合 并 协 议 . 编 应 并
十个 、 百 个 企 业 同 时开 展 经 济 往 来 . 几 使 得 交往 十 分 频 繁 . 往越 多 . 生 违 约 行 交 产 为 与侵 权 行 为 也 就 会 随之 增 多 。 ( ) 二 由于 政 府 对 市 场 的 管 理 不 力 而 诱 发 的 。 目前 我 国的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三 、 形 债 务 的 形成 原 因 及 危 害 隐 隐形债 务形成原 因是非常 复杂 的 . 大 致 主 要 有 以下 几 方 面 : ( ) 广 泛 而频 繁 的经 济 交 往 引 起 一 由
其业 务单 位 之 间 的业 务 往 来 .查 明被 并 购 企业 有 无 违 约行 为 .查 明被 并 购 企 业 的 担 保 情 况 .及 有 无 可 能 承 担 担 保 责
司法救济的方法加 以防范。 【 关键词】 民营企业 ; 改制 ; 债务
在 国有 资 产 “ 进 有 退 ” “ 所 为 、 有 ,有 有 所不 为 ” ,大 力 发展 混 合 所 有 制 经 济 , 实 现 国有 企 业 的产 权 多 元 化 等 大 政 方 针 之 下 , 民营 资本 以及 外 资 等 其 他 非 国 有 企业 参 与 国有 资 产 处 置 可 以说 有 其 必 然

论企业改制中的债务问题

论企业改制中的债务问题

企业改 制 , 企业 产权 制度改造 ” 是 为应对 市场 的 需要而 两 种 。 即“ , 依法 改变企 业原有 的 资本 结构 、 组织 形式 、 营管 理模 式或 体制 经 等 , 其更加 适应 企业 发展 的新 的需要 的过 程 。 使 债 权改股权 是指 债务人将 债务转 为资本 , 同时债 权人将 债权 转 为股 权 的行 为 。我 国现 行法 律承认 的该 种方式 仅 限于金 融 资
务 问题 的划分 规 范和 责任承担 。本 丈拟对 现行 状 况进行 分析 归纳 , 并在此 基础 上探 讨更合 理 的利益平 衡方 式。 关键词 企 业改 制 债务分 配 责 任承担
中图 分类号 : 905 D 2.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 9 522 1)6120 10- 9(0 00.0 .2 0
企业 改制 中的债务规 避 , 立公平完 整 的债 权人利 益保护 机制势 建 在 必行 。 ( 债 务的状 态和社 会意 义 一)

二 、 行企业 改制 中债 务处理 的弊端 及其 可行性 弥补 现 ( ) 业产 权结构 的调 整对企 业债 务承担 的影 响 一 企 在改 组 国有企 业时 新 设立 公司 以转移 优 良资产 是十 分 普遍
作 第 动和 重组信 息等 ) 不能及 时公 开披 露 , 改制 过程 的透 明度 一般 不 并 由其 承接 对负债 企业 的债权 。 为购 买债 权 的对价 , 三方可 高, 这些 现状 常常 使债权 人处 于不 利 的境 地 。因此 , 极 防范在 以 以现 金或 实物 的方式 支付给 负债 企业 。 积
则 确 实 体手 段 。 在企业 资不 抵债 时 , 产 的适用 不仅 能够使 债权 人 的 破 利 益 , 要么 在过程 中加 大监 督力度 , 保公 告债务 人环 节 能得

关于国企改制中贪污贿赂案件的调查报告

关于国企改制中贪污贿赂案件的调查报告

关于国企改制中贪污贿赂案件的调查报告第一篇:关于国企改制中贪污贿赂案件的调查报告关于国企改制中贪污贿赂案件的调查报告本帖最后由老猪哥于 2009-5-21 21:15 编辑当前,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及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导致国企改制频繁出现违规操作,国家和广大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受到严重侵害。

现将该类犯罪情况分析如下:一、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贪污贿赂犯罪的犯罪手段1、借企业破产,管理混乱之机,隐匿企业应收款、卖地、卖设备和废旧物资等收入款项,不入帐,贪污公款。

2、趁企业改制之机,采取截留手段套取大量现金存在帐外或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贪污或挪用公款。

3、利用企业破产后管理后续工作之便私分、挪用公款。

有的企业破产吊销营业执照后,内部管理混乱,在没有帐号的情况下,由留守人员代记流水帐,有的企业对变卖设备等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出现公款私存现象,有的根本就不存入银行,肆意挪用、贪污或私分国有资产。

4、企业法人代表或财务主管人员,利用企业改制之机隐瞒应收款或增加应付款,企业被个人买断后贪污国有资产。

5、有的改制企业的车间主任、销售部门人员、保管人员、保卫人员,乘企业停产,管理松懈之机,窃取企业产品或物质变卖,将变卖所得资金予以侵吞。

6、趁资产评估之机弄虚作假,隐匿企业资产,转移国有资产,将企业的资产占为己有。

7、变企业债权为个人债权,侵吞企业资产。

有的企业领导,故意将可以收回的“应收货款”人为地变成“呆帐”、“死帐”,待企业出售给个人后再把“死帐”变成“活帐”,予以侵吞。

8、在国有企业破产、改制、兼并过程中出**有企业利益,个人收受贿赂。

二、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1、犯罪主体主要是企业领导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

国有企业领导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占80%以上。

在查办的这类案件中,涉嫌贪污犯罪的案件均为国企“一把手”和财务负责人。

2、发案率上升,多为贪污贿赂犯罪。

这类案件占该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的比率呈上升趋势。

国有企业潜亏及财务遗留问题的处理

国有企业潜亏及财务遗留问题的处理

国有企业潜亏及财务遗留问题的处理国有企业潜亏及财务遗留问题的处理国有企业在中国经济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国有企业出现潜亏和财务遗留问题,对于国家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因此,及时有效地处理国有企业潜亏及财务遗留问题成为了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

首先,解决国有企业潜亏及财务遗留问题需要从根本上优化国有企业的治理机制。

国有企业的潜亏与财务遗留问题往往与企业的治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完善有关。

因此,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与约束,是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

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明确责任与权限,加强财务审核和监督,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企业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其次,要加强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能力。

财务管理是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的基础。

要完善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预算管理制度,做好财务分析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财务问题。

此外,还需要加强国有企业财务人员的培训和提高专业素质,提升他们的财务管理能力,提高财务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同时,加大国有企业的改革力度也是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

国有企业潜亏和财务遗留问题往往与企业的体制和管理机制不合理有关。

因此,通过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所有制结构的优化和企业的股权分置改革,引入市场化的机制和管理手段,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益和竞争力,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此外,还应该加大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和重组整合的力度,通过优化配置资源和产业链,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竞争力。

最后,加强对国有企业潜亏及财务遗留问题的监测和预警也是重要的工作。

要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的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加强对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同时,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的信息公开和透明度,增加社会监督的力度,防止国有企业在财务管理和经营活动中出现不当行为和违规行为。

总之,解决国有企业潜亏及财务遗留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包括优化企业治理机制、加强财务管理能力、深化改革力度以及加强监测和预警。

企业隐性债务化解方案(3篇)

企业隐性债务化解方案(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融资需求日益增长,但随之而来的是企业债务风险的增加。

其中,隐性债务作为企业债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影响企业稳定发展和金融安全的重要因素。

为有效化解企业隐性债务风险,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二、企业隐性债务现状分析1. 隐性债务定义:隐性债务是指企业通过非正规渠道融资、表外融资等方式形成的债务,其债务规模、利率、期限等信息不透明,难以被监管部门及时掌握。

2. 隐性债务成因:我国企业隐性债务产生的主要原因有:(1)融资渠道受限:部分企业因信用等级较低,难以通过正规渠道获得融资,只能转向非正规渠道。

(2)监管政策不完善:监管部门对隐性债务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部分企业违规融资。

(3)企业自身风险意识不足:部分企业缺乏风险控制意识,过度依赖债务融资。

3. 隐性债务现状:当前,我国企业隐性债务规模较大,风险较高,主要集中在以下领域:(1)房地产行业:部分房地产企业过度依赖债务融资,债务风险较高。

(2)制造业:部分制造业企业因技术更新、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债务风险增加。

(3)中小企业: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突出,债务风险较大。

三、企业隐性债务化解方案1. 加强监管,规范融资行为(1)完善监管政策:监管部门应制定更加严格的隐性债务监管政策,加强对企业融资行为的监管。

(2)提高透明度:企业应加强债务信息披露,提高债务透明度,降低债务风险。

2. 拓展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1)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鼓励企业通过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工具融资,降低融资成本。

(2)优化融资结构:企业应优化融资结构,降低对债务融资的依赖。

3. 提高风险意识,加强风险管理(1)加强企业内部风险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提高风险意识。

(2)加强外部合作:企业与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等加强合作,共同防范债务风险。

4. 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提高盈利能力(1)加大研发投入:企业应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产品竞争力,实现转型升级。

企业隐性债务化解(3篇)

企业隐性债务化解(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企业债务规模不断扩大,其中隐性债务问题日益突出。

隐性债务指的是企业未在财务报表中明确反映的债务,主要包括银行表外业务、民间借贷、融资租赁等。

隐性债务的高风险性、隐蔽性和复杂性,给企业乃至整个经济体系带来了严重隐患。

本文将从企业隐性债务的内涵、成因、化解路径、策略及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企业隐性债务的内涵与成因1. 企业隐性债务的内涵企业隐性债务是指企业未在财务报表中明确反映的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银行表外业务:如委托贷款、信托贷款、担保业务等。

(2)民间借贷:指企业通过非正规金融机构、个人或企业之间的借贷。

(3)融资租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取设备,但未在报表中体现债务。

(4)其他隐性债务:如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等。

2. 企业隐性债务的成因(1)金融监管政策不完善:金融监管政策存在漏洞,导致部分金融机构将业务转移至表外,规避监管。

(2)企业过度负债:企业为了追求快速发展,过度依赖债务融资,导致债务规模不断扩大。

(3)市场竞争压力:企业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不惜通过负债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市场份额。

(4)融资渠道单一:企业融资渠道单一,过度依赖银行贷款,导致债务风险累积。

二、企业隐性债务化解路径1. 强化金融监管,规范金融秩序(1)完善金融监管政策,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防止金融风险向实体经济传导。

(2)加大对非法集资、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净化金融市场环境。

2. 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1)推动企业债务期限结构优化,降低短期债务比例,提高长期债务比例。

(2)鼓励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3.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增强企业盈利能力(1)完善税收政策,减轻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2)深化国企改革,提高国企经营效率,降低国企债务风险。

4.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1)加强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机制。

国企改制债权债务处置方案

国企改制债权债务处置方案

国企改制债权债务处置方案前言随着国有企业改制的步伐不断加快,尤其是最近国家明确提出通过将部分国有企业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来推动市场化改革,国企的债权、债务处置问题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针对国企改制中的债权、债务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问题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债权和债务问题是一大难点。

无论是什么形式的改制,都需要解决国企原有债务的问题。

其间涉及到负债的继承和清算、债务担保机制的搭建、债务风险评估等问题。

下面我们来一一解决这些问题。

问题一:负债继承与清算在国企改制过程中,负债的继承和清算问题是最为基本、最为重要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我们可以提出以下两种方式:1.拟定重组债务清算方案。

这个方案需要初步估算出国有企业原有债务的规模,再通过市场调查、债务评级等工具获得有关方面对于这类债券的认知和评级,从而进一步制定重组债务清算方案,对重组债务进行清理和管理。

2.设立债务继承和衔接机构。

这个方案则是通过设立一个或多个债务继承和衔接机构,统筹解决国企资产负债表中遗留下来的欠债问题。

债务继承和衔接机构的建立既可以统筹处理现有债务,又能够承担企业改革后增加的一定债务。

问题二:债务担保机制对于国企改制过程中的债务担保机制建设,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入手:1.设立风险准备金机制。

这个机制可以通过推出债券担保基金等方式设立风险准备基金,以储备足够的风险控制资金,为企业债务担保提供支持。

同时,还可以将这些债券担保基金通过市场化操作发行成为债券,满足不同机构和个人的投资需求。

2.建立信用保险机制。

这个机制主要是通过政府引导和资金补贴,鼓励设立信用保险公司,为国企债务提供担保。

借助信用保险机制,可以实现对于国企债务的全面担保,从而保障国企改制进程中的资金安全。

问题三:债务风险评估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债务风险评估是一大难点。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1.建立决策分析模型。

该模型旨在通过多元化的评估考量和分析框架,对国企改制过程中的债务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进而为国企改革的决策者提供下一步的指导。

企业改制中逃废银行债务的形式及对策

企业改制中逃废银行债务的形式及对策

逃废 邑 一

这 一 行 为 破 坏 了 正 常 的 社 会 关 系 ,导 致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质 量 下 降 ,加 大 了 金 融 风 险 。 本 文 就 企
业 改 制 中 逃 废 银 行 债 务 的 形 式 及 对 策 谈 点 个 人 的看 法 。


企 业 逃 废 银 行 债 务 的 形 式
பைடு நூலகம்悬 空 。 如 某 纺 织 公 司 经 营 亏 损 ,在 未 经 得 银 行
同 意 的情 况 下 ,将 一 期 工 程 生 产 线 承 包 给 私 人
臣撇 辱 | 墨墨 薰 甚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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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审计
QI S I l YE H  ̄
管 理 混 乱 , 不 同 程 度 地 出 现 了经 营 性 亏 损 , 都 累 计 亏损额 达 62 5 8万 元 , 产 负 债 率 高 达 1 0 资 3 %。
该 公 司 在 进 行 股 份 合 作 制 改 造 时 ,将 所 属 各 公
司全部 封 门停业 , 现有 资产进 行不合 理分 割 , 对 将 所 属 各 公 司 的 债 权 、债 务 全 部 由 总 公 司 背 起 来 , 总 公 司 实 际 上 已成 空 壳 , 本 没 有 偿 还 贷 而 根
成 立 的 公 司 ,而 原 企 业 相 应 的 银 行 债 务 却 未 得
到 落 实 ,致 使 银 行 贷 款 1 1 1万 元 ,利 息 2 6 02 11
万元被悬 空 。
3将 有 效 资 产 低 价 租 赁 、承 包 ,所 得 收 入 . 并 不 用 于 清 偿 到 期 银 行 债 务 ,从 而 使 银 行 债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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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改制案件中遗漏债务的处理内容摘要:企业是资本投入者、债权人及劳动者等要素所有者签订的一组契约的连接点, 企业改制涉及企业产权交易和股权转让等变化,这些交易不是普通意义上的买卖行为,其结果将影响到原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尤其是交易合同遗漏债务的承担主体认定,本文将遗漏债务承担的公平合理性纳入企业法人制度、合同制度、产权交易制度框架内考察,依据尊重当事人约定原则、企业法人财产原则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分析遗漏债务承担的主体认定,并与设定申权期与除权期将遗漏债务的承担主体进行配置的结果加以比较评判,发现其存在严重缺陷。

关键词:企业改制遗漏债务责任承担一、绪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改制规定》)中概括了国有企业改制的六种典型表现形式:企业公司制改造、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分立、债权转股、企业出售、企业兼并。

这六种改制形式都涉及被改制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造,引起企业的出资人及股权的变化。

企业改制将造成原企业法人人格变更、消灭、股权结构变化或者原企业法人财产的减少。

这种变化都可能影响到原企业债权人的利益,产生企业的债务由谁清偿,如何清偿的问题。

在《改制规定》出台前,关于企业分立、合并时债务的承担在《公司法》第九章、《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合同法》第九十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特别保护程序以及债务承担方式,而其他几种改制形式债务承担则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最高法院通过的《改制规定》,对各种改制形式的债务承担原则作了明确规定,使债权人和人民法院能够揭开复杂的改制“面纱”确认适格的债务承担者。

司法解释对企业改制债务承担确立了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原则;二是企业法人财产原则。

企业法人财产原则是指企业法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原则派生出企业债权、债务承继原则和企业债务随企业财产变动原则。

应该说,《改制规定》力图透过(越过)原法律规范,发展创设出新规则,较为简单直接,同时也较为严苛的企业法人财产原则及其派生原则,对遏制实践中借企业改制而逃废债务的不正之风起到了较大的作用。

但是,《改制规定》确立的债务承担原则在应用到企业整体改制遗漏债务的承担时,却存在严重不足。

本文对照《改制规定》确立的企业改制遗漏债务承担规定进行归纳和评析。

二、企业改制遗漏债务的承担分析企业改制遗漏债务的产生从责任人主观型态可分为故意隐瞒、过失遗漏以及改制时尚未确定或发生的债务(或有债务)。

《改制规定》规定了三种隐瞒、遗漏债务的情况: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国有小型企业出售中、企业兼并中。

此三种改制方式均属于企业整体式改制,即新的资产所有人不仅接收了原改制企业的全部资产,而且接收了原改制企业的全部债务。

原资产管理人为了私利可能故意隐瞒某笔债务,达到提高售价之目的,或由于出卖人的过失导致债务被遗漏,以及存在或然债务,都可能导致在改制作价时没有在对价中予以冲减,即发生受让人支付的对价并不包括因未评估而遗漏的债务。

下面分类分析吸收合并时、出售企业时、股份合作制改造时遗漏债务的处理。

(一)吸收合并时遗漏债务承担分析吸收合并是企业兼并形式之一,指一个企业完全兼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合并的企业丧失独立法人资格,吸收合并的结果是吸收方发生股权变动,也发生资产上的变动,被吸收方丧失法人资格,资产包括负债并入吸收方。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是企业合并的重要效力之一,也是企业合并与资产收购(企业出售)的重要区别,正是由于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企业合并才不必象企业解散那样进行清算并终止企业的一切法律关系。

[1]公司合并可以在不进行清算的前提下改变公司的存在、财产结构和股权结构等。

[2]在逻辑上,吸收合并的方式可以划分为两类四种:以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以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以现金购买股份的方式和以股份购买股份的方式。

[3] 下面我们抛开“企业兼并的债务由被吸收企业概括承继”这一企业合并的前提条件和本质要求,分析吸收合并过程中出资人的股权及企业的法人财产转移和变化,根据企业法人责任财产原则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考察遗漏债务的承担。

1、当以现金或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实现企业合并时,被吸收企业的原资产(包括债权和未遗漏的债务)转移给了吸收方,而被吸收企业则先是获得了价值数额相当于被吸收企业净资产,由合并方支付的现金或者股份,然后该现金或者股份又转移给了被吸收企业的股东。

考虑企业的净资产数额要远远小于企业的责任财产(总资产),而被吸收企业的出资人或股东在合并过程中收回的只是数额相当于净资产的部分,分两种情况讨论,一为被吸收企业的出资人或股东在合并过程中得到的现金或股份为零,即实践中广泛采用的“承担债务合并”方式或者“零价格合并”方式;另一种为被吸收企业的出资人或股东在合并过程中得到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股份。

(1)采用“承担债务”或“零价格”方式合并情形此时被吸收企业的出资人或股东没有从企业收回任何财产或其他权益,没有获利,也没有侵蚀被吸收企业的责任财产,此时无论根据企业法人责任财产原则还是根据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被吸收企业的出资人或者股东均不应对遗漏债务承担责任,被兼并企业的全部债务应当由兼并方承担。

但是,原企业的责任财产被转移到兼并方企业,并由兼并方控制、利用、处分后,有可能造成被兼并方的有效偿债资产减少,损害了遗漏债权的清偿,在此种情形下,被吸收企业的出资人应当为自己的债务遗漏过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而依照《改制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发生遗漏债务属于债权人未申报的情形时,应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承担,此种结果显然违反了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和企业法人责任财产原则。

(2)支付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股份方式合并情形当被兼并企业存在的遗漏债务没有清算以前,出资人或者股东变相收回投资,是不符合企业法人责任财产原则及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要求的。

此种情形下,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对遗漏债务的清偿应当负有一定的责任。

但是,由于被兼并企业的责任财产是转移给被兼并方,因此,同上述“零价格” 合并方式一样遗漏债务的第一责任人仍然是兼并方。

2、当以现金或股份购买股份的方式合并时,吸收企业以现金或股份购买被吸收企业股东的股份,而成为被吸收企业的惟一股东,该种变化对被兼并企业而言,其法人地位以及企业法人财产没有任何变化,变化的只是对被兼并企业的股东,即由原股东换为兼并方。

因此,这一时期原企业的所有债务(包括遗漏债务)仍由该企业法人承担。

当成为被吸收企业的惟一股东未经清算,转移了被吸收企业的资产,解散了被吸收企业,此时原企业的所有债务(包括遗漏债务)应由解散人承担是符合企业法人责任财产原则的,也不违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而依照《改制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当发生遗漏债务属于债权人未申报的情形时,应当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承担,此种结果显然违反了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和企业法人责任财产原则。

(二)出售企业时遗漏债务承担分析司法解释所说的企业出售,仅指企业的整体出售,即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为调整所有制结构和深化企业改革,由被出售企业的资产管理人代表国家对国有小型企业的所有资产(包括债权和债务)一并出售给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从而改变产权性质的行为。

此种出售方式实为企业产权转让。

[4]从理论上分,企业整体出售还有另外一种形式即股权转让方式,收购方以现金购买被出售企业的股份,成为被吸收企业的股东,原投入的国有资产退出企业,此时的股权出卖人当然是国有企业的出资人或资产管理人。

下面具体分析企业在产权转让出售方式和股权转让方式情形下遗漏债务的承担情况。

1、产权转让方式出售企业时遗漏债务承担分析通过对产权转让出售整体企业的方式可知,由被出售企业的资产管理人代表国家对国有小型企业的所有资产进行出售,是违背现代企业法人制度的,也背离了企业改制的初衷和目标。

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劳动所有者、物质投入和资本投入的提供者、产出品消费者等要素所有者签订的一组契约的连接点,是各种产权要素的系列合约簇,因此,企业的法人财产整体出售应当得到企业各产权所有者的认可,包括股东、债权人、劳动所有者等。

因此,出售企业的买卖行为不是普通意义上的买卖行为,不是贷钱两清的买卖行为,在处理企业出售后的债务承担时,合同自由原则,即尊重当事人约定原则应作严格全面的理解,参加约定的当事人不应只是企业的股东和受让人,还应包括企业各产权所有者,当然包括企业的债权人。

所以,单独由企业的出资人出售企业全部资产行为属于滥用股东权利的非法行为,侵害了其他企业产权所有者的利益,是不合理的。

那么,《改制规定》第二十八条设置的“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公告通知了债权人”申权期规则是否可以认定就出售企业取得了债权人的认可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因为首先通知的效果看,即是严格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也不能保证全部企业债权人看到该公告,而实际通知每一个债权人的义务在通知发出人,不能通过公告形式推定债权人已知道企业出售行为;其次,通知债权人与得到债权人同意是有本质区别的概念,即是通过公告的形式通知到了债权人,但债权人是否同意企业出售等事宜属于另一个法律行为。

另外,从企业法人制度看,国有企业的出资人作为企业的唯一股东一旦将资产投入企业,就立即丧失对资产的所有权,该资产成为企业所有,成为企业法人财产权,此时,国有企业的出资人享有的只是股权,股东有权处分自己的股权,但是却无权直接处分企业(如整体出售)的资产。

通过对此情形产权转让过程分析可以发现,企业的股权及企业法人财产转移情形与前述以现金购买资产方式实现企业合并相似,即被出售企业的原资产(包括债权和未遗漏的债务)转移给了受让方,而被出售企业的出资人则获得了由受让方支付的价值相当于被出售企业净资产的现金。

此时,被售企业的法人资格并不当然消灭,且其所有的总资产并未减少。

因此,根据企业法人制度被售企业应当对遗漏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而当买受人将所购企业的资产资产纳入本企业或者将所购企业变更为所属分支机构时,将构成实质的吸收合并,原企业的遗漏债务应当由吸收企业承担。

《改制规定》第二十四条对此种情形下原企业的债务作了规定,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该条规定的债务是否包括遗漏债务是不明确的,对照《改制规定》第二十八条对遗漏债务的单独特别规定,可以看出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债务承担并不包括遗漏债务。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知,国有企业的出资人作为股东未经债权人同意单独出售企业是有过错的,其过错有可能造成原企业的有效偿债资产减少,损害了遗漏债权的清偿,此种情形下,被出售企业的出资人应当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以股权转让方式出售企业时遗漏债务遗漏债务承担分析通过股权转让实现对国有企业产权性质的改变,是指买受人以现金购买被售企业股东的股份,而成为被售企业的惟一股东,此实际为通过股权转让达到了企业股东的变更,企业的法人资格和企业总资产并未发生实际减少,因而,原企业的所有债务(包括遗漏债务)应当由出售后的企业承担,原企业的出资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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