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201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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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校舍建设与管理【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10]43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08.02【实施日期】2010.08.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6)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4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0年八月二日湖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 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全省中小学校建设总体规划,彻底消除中小学校舍安全隐患,进一步提高全省中小学校舍建筑质量和抗震以及综合防灾能力,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建设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总体目标:对全省中小学校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加固改造或重建,使其达到重点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防御其他地质灾害和防洪、防台风、防火、防雷击等安全要求,将学校建成最安全的地方。

工程主要任务: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地震高烈度区、洪涝灾害易发地区、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中小学校舍进行抗震加固、迁移避险;对其他地区,按抗震加固、综合防灾的要求,重建整体出现险情的D级危房、改造加固局部出现险情的C级校舍,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其中,2011年前,拆除重建D级危房和完成部分其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学校的迁移避险、拆除重建。

2013年前,完成D级危房以及存在严重地质、洪涝等灾害隐患校舍的拆除重建和七度地震高烈度地区校舍的抗震加固(简称“重点范围”,下同),使学校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提高综合防灾能力。

2023年湖南省普法试题库(含答案)

2023年湖南省普法试题库(含答案)

2023年湖南省普法试题库(含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的施行时间是()。

A.2018年3月31日(答案:B)B.2018年7月1日C.2019年3月31日D.2019年7月1日2. 依据《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校教职工、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应当()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A.各自分担(答案:D)B.分别承担C.联合承担D.共同承担3. 依据《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答案:C)A. 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的职责B. 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职责C. 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监护的职责D. 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保护的职责4. 依据《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答案:C)A.理解B.认同C.服从D.接受5. 依据《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学生的()职责,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日常安全教育和保护。

(答案:C)A.看护B.监督C.监护D.管理6. 依据《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答案:D)A.经济能力B.血缘关系C.责任心D.监护能力7. 依据《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鼓励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保险费用()。

(答案:D)A.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负担B.由学校和学生家长分担C.由国家、学校、学生家长按比例分担D. 不得向学生收取8. 依据《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关于投保学生意外伤害险等保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工作,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就近入学的原则,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与城乡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规划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具体工作,加强督促检查;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有关工作。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教育部门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批和备案。

镇规划、乡规划应当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的内容。

第五条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规划居住的人口容量、分布以及交通、环境和城镇化进程等因素。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确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布局、服务半径、数量和规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等部门科学测算本行政区域内每千人口的入学、入园人数,作为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依据。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应当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规划建设一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应当规划配置幼儿园、小学;规划建设三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初中;规划建设八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普通高中。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01.14•【字号】湘教发〔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的通知湘教发〔2016〕4号各市州教育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教基一〔2014〕1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明确标准化学校建设范围及目标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包括教学点标准化建设和完全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标准化建设。

到2020年,全省90%以上的完全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要基本达到《标准》要求;所有教学点要基本达到《湖南省小学教学点办学标准(试行)》(湘教发〔2012〕14号)要求。

各地要按照全省总体目标要求,进一步将目标任务明确到校。

二、要明确标准化学校建设主要内容在标准化学校建设中,已完成合格学校建设任务的完全小学和初中学校,要对照《标准》要求重点加强软件建设和配套设施设备建设,教学点要按照教学点要求建设达标。

原则上功能教室建设、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及现代教育技术设备、生活服务用房和卫生设施、教师配备、学校管理等主要项目都要达到《标准》要求。

生均占地面积和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足的,鼓励主要通过控制办学规模达到办学标准。

三、要明确标准化学校建设主体责任标准化学校建设要按照“谁举办、谁建设”“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建设责任主体。

各地要按照省统一部署和总体目标制定实施规划和分年度推进计划,确保目标按期实现。

如法学习2022教育(高校)普法读本习题及答案

如法学习2022教育(高校)普法读本习题及答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B A超前发展B 优先发展C重点发展D 先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的原则是独立自主、B 、相互尊重。

A 互利共赢B 平等互利C 平等合作D 互惠互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ABCD 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A升学B 就业C 授予学位D 派出留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AC 实施义务教育。

A 边远贫困地区B 西部地区C少数民族地区D 落后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我国教师的身份是(D )A 公务员B 知识分子C 自由职业者D 专业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C )A 教师任命制B 教师雇佣制C 教师聘任制D 教师职员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ABD )A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B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C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D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教师进行考核的内容包括(ABCD )A 政治思想B 业务水平C 工作态度D 工作成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我国义务教育的对象是(D )A 儿童B 少年C 青少年D 适龄儿童、少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是(C )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A 社会B 学校C 国家D 家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使适龄儿童、少年在(B )等方面全面发展。

A 德、智、体B 品德、智力、体质C 德育、智育、体育D 德、智、体、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学校建设的基本要求是(ABCD )A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B应当适应教育教学需要C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D应当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 )A 小学老师可以在学校办公室抽烟B 小学老师中午午餐时可以在学校食堂饮酒C 小学老师下课后可以在走廊抽烟D 任何人不得在小学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C )A 承担民事责任B承担刑事责任C 给予处分D 给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ABCD )等受到歧视。

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3.30•【字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工作,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就近入学的原则,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与城乡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规划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具体工作,加强督促检查;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有关工作。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教育部门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批和备案。

镇规划、乡规划应当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的内容。

第五条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规划居住的人口容量、分布以及交通、环境和城镇化进程等因素。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确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布局、服务半径、数量和规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等部门科学测算本行政区域内每千人口的入学、入园人数,作为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依据。

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工作,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就近入学的原则,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与城乡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规划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具体工作,加强督促检查;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有关工作。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教育部门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批和备案。

镇规划、乡规划应当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的内容。

第五条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规划居住的人口容量、分布以及交通、环境和城镇化进程等因素。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确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布局、服务半径、数量和规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等部门科学测算本行政区域内每千人口的入学、入园人数,作为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依据。

湖南省中小学生均占地面积标准()

湖南省中小学生均占地面积标准()

附件2:湖南省中小学生均占地面积标准(≥)单位:平方米/生说明:在山区、湖区等特殊地区,学校用地条件确实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基本合格标准可降低10%。

附件3 :湖南省中小学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标准(≥)单位:平方米/生说明: 1.在山区、湖区等特殊地区,学校办学条件确实受到各方面因素制约的情况下,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基本合格标准可降低10%。

2.寄宿制学校学生生均宿舍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生均食堂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

附件4:湖南省农村寄宿制学校生均用地标准单位:平方米/生注:1、该指标包括20%的寄宿生,当寄宿生超过该比例时,超过部分按6平方米/生增加相应的学生宿舍、学生食堂的建筑用地及运动场面积。

2、开展劳动技术教育所需的实习实验场、厂用地、自行车存放(1平方米/辆),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增加。

附件5:湖南省农村寄宿制学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标准单位:平方米/生指标按5平方米/生计算。

2、学生宿舍和食堂建筑面积以学校的寄宿生人数确定。

3、用房包括厕所、浴室、开水房、锅炉房、配电间、教工单身宿舍等,其中教工单身宿舍按居住面积8平方米/人标准配置,各校可根据职工实际人数确定。

4、汽车库、单车棚各校视实际情况安排,单车棚按1平方米/辆计。

5、学校规模与列表不一致时,可套用表中相近规模的面积指标。

附件6:初中实验室、功能教室及辅助用房面积和间数每班50人为参考设计的,班额大于48班,每增加12个班,理、化、生用房、附属用房增加一套。

2、新建、扩建、改造的实验室,功能室使用面积为96M2,旧实验室、功能教室的使用面积不少于75M2。

完小科学教室、功能教室、辅助用房面积和间数注:1、“面积与间数”的指标,是以学校的建设规模和班额(平行班2、3、4、5、6、7、8),每班人数45人参考设计的,学校规模每增加2个平行班时,其用房、辅助用房加一套。

2、新建、扩建、改造的实验室、功能教室使用面积为86M2,旧科学教室、功能教室面积不少于68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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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时间:2016年04月05日【字
体:大中小】
(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工作,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就近入学的原则,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与城乡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规划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具体工作,加强督促检查;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有关工作。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教育部门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批和备案。

镇规划、乡规划应当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的内容。

第五条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规划居住的人口容量、分布以及交通、环境和城镇化进程等因素。

设区的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确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布局、服务半径、数量和规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等部门科学测算本行政区域内每千人口的入学、入园人数,作为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依据。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应当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规划建设一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应当规划配置幼儿园、小学;规划建设三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初中;规划建设八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普通高中。

规划配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数量、规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规划建设的住宅区居民数量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需要承担周边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入园、入学需求的,也应当相应规划配置中小学校、幼儿园。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居民住宅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配置标准,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确定农村中小学校布局,合理设置教学点或者设置寄宿制学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农村幼儿园,完善乡镇、村学前教育网络。

第八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在报送批准前,规划部门应当依法将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等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并在报送批准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自批准后二十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

局专项规划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空间上落实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需要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书面征求教育部门的意见。

镇规划、乡规划应当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对辖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进行合理布点。

第十条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一定范围内进行规划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周边一千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殡仪馆、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
(二)周边五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看守所、强制戒毒所、监狱等羁押场所;
(三)周边三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嘈杂场所;
(四)不得进行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学秩序和安全的规划建设活动。

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或者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或者跨越中小学校、幼儿园;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间隔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桌球室、歌舞厅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不得侵占其界线范围内的土地。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应当经依法批准,并安排不少于原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有效面积的土地予以置换;置换的土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服务半径、选址等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上兴建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局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有计划地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标准班额就近入园、入学。

支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入学需求,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列入政府投资计划。

财政部门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列入预算,保障资金投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等部门应当为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项目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优先供地。

第十五条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及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产应当优先改建幼儿园或者置换资产用于教育,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交付使用。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将其录入不诚信企业名单。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委托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作为配套设施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公告中明示其建设规模、标准要求、产权归属及移交、违约责任等主要事项。

第十七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应当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充分考虑教育教学和儿童、少年使用特点,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当地基本烈度提高一度或者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抗震设防;
(二)规划建设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避难场所。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组织编制和审批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
(二)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擅自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
(三)不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
(四)擅自改变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或者侵占其界线范围内的土地的;
(五)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和执行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的;
(六)擅自将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产挪作他用的;
(七)在委托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八)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处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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