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的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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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



国家发改委认定:方便面中国分会多次组织、策划、协调 企业商议方便面涨价幅度、步骤、时间;印刷会议纪要在 《中国面制品》杂志刊发,向全行业传递龙头企业上调价 格的信息;通过媒体发布方便面涨价信息,致使部分地区 不明真相的群众排队抢购。上述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价 格秩序,阻碍了经营者之间的正当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合 法权益。此外,方便面中国分会在被调查过程中,没有提 供完整的会议纪要文本;接受调查后,通过媒体发表不实 言论,否认串通涨价事实。 方便面中国分会和相关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 七条“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 则”,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第十七条“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 自律”的规定,以及国家发改委《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 规定》第四条“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 等串通方式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的规定,已经构 成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耐克公司一款国内售价高达1299元的高端篮球 鞋,主要卖点之一就是足跟和前掌的双气垫, 然而同样的宣传、比国外还高出500多元的价 位,中国消费者买到手的却是只有一个气垫的 产品。‚耐克公司在产品上搞‘双重标准’区 分对待中国和国外消费者,对于这样的行为, 市工商局绝不姑息!‛刘健表示,虽然耐克公 司在工商局立案后立即刊登声明,说明中国的 产品只有一个气垫,并答应为已购买的消费者 退货,但是考虑到耐克公司奉行双重标准侵害 中国消费者的行为,工商局对耐克公司处以 487万元的罚款。
第三编 市场行为法
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
第一节 概述
一、垄断的概念 少数企业凭借雄厚的经济实力对生产和市场进行控制,并 在一定的市场领域内从实质上限制竞争的一种市场状态。 二、垄断的分类 (一)根据市场占有的情况 独占垄断、寡头垄断、联合垄断 (二)根据产生的原因 经济性垄断、国家垄断、行政垄断、自然垄断 三、垄断的种类 (一)垄断协议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经营者集中 (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四种垄断行为具体所指的内容

四种垄断行为具体所指的内容

四种垄断⾏为具体所指的内容据⼩编所知,在我国中学课本已开始提及“垄断”,⼈们对于“垄断”已有了初步的认识,但是事实上,我国反垄断法将形形⾊⾊,关于“垄断”⼈们还是有许多未知的地⽅,譬如,什么是垄断?垄断⾏为有哪些?四种垄断⾏为具体所指的内容?今天,店铺⼩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相信信息,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垄断⾏为所谓垄断⾏为,实际上是⼀种违反竞争法规定的⾏为,其⽬的在于扩张⾃⼰的经济规模或形成对⾃⼰有利的经济地位。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3条的规定,垄断⾏为⼀般指三种经济垄断,具体包括:(⼀)垄断协议;(⼆)滥⽤市场⽀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第8条有关⾏政垄断的规定与经济垄断并列。

(⼀)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协议、决议或其他联合⽅式实施的限制竞争⾏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垄断协议⼴泛地存在于经济⽣活的各个阶段和各个⽅⾯,与滥⽤市场⽀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垄断⾏为相⽐较,其表现出发⽣量⼤、涉及⾯⼴、对市场影响速度快等特点,对有效竞争的破坏具有普遍性和持续性。

正因如此,垄断协议控制制度被看作是反垄断法的三⼤⽀柱制度之⼀。

垄断协议可以表现为企业间限制竞争的合同或协议、企业团体的决议及企业间的协同⾏为等形式。

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为。

”垄断协议有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之分。

所谓横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经营同类产品或服务⽽在⽣产或销售过程中处于同⼀经营阶段的同业竞争者之间的垄断协议,如两家汽车⽣产公司之间的联合;纵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有买卖关系的企业间的垄断协议,如汽车⽣产商与汽车销售商之间的联合。

将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是因为⼆者对竞争危害的程度不同,法律对它们亦区别对待。

横向垄断协议作为同业竞争者之间的联合⾏为,对竞争的危害既直接⼜严重,因⽽⼀直是反垄断法所规制的重点;纵向垄断协议由于主体之间处于不同的经营阶段,不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其联合⾏为对竞争的影响较横向垄断协议间接得多,程度也轻得多,法律对其管制的严厉程度也远远不及横向限制,处理的灵活性也较⼤。

山西三支一扶公共基础知识备考之经济知识:四种垄断市场类型

山西三支一扶公共基础知识备考之经济知识:四种垄断市场类型

2023年山西三支一扶公共基础知识备考之经济知识:四种垄断市场类型1.完全竞争市场1.信息:市场信息是完备的。

市场上的每一个买者和卖者都可以无成本地随时获得或掌握着与自己的经济决策有关的一切信息,特别是市场上价格和供求关系的充分信息。

2.厂商数目:有非常多的生产销售企业。

3.产品特点:同类的、标准化的产品的市场(完全无差别)。

4.价格控制程度:卖者和买者对于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均不能控制,只能是价格的接受者。

5.类似市场:农产品市场近似。

比如大白菜行业,农户的数量多而且每个农户的生产规模一般都不大。

同时,每个农户生产的大白菜产量及其在整个农产品总产量中所占的比例都极小,因而,每个农户的生产和销售行为都无法影响农产品的市场价格,只能接受农产品的市场价格。

2.垄断竞争市场1.厂商数目:许多厂商。

2.产品特点:有差别的替代品。

3.价格控制程度:每个厂商都要在一定程度上接受市场价格,但每个厂商又都可对市场施加一定程度的影响,不完全接受市场价格。

同时,厂商之间无法相互勾结来控制市场。

4.类似市场:零售业、手工业、印刷业。

比如洗发水行业有很多牌子,质量不一,各具特色。

并且每家公司对自己的产品价格能做一点主。

3.寡头垄断市场1.厂商数目:少数几个。

每个大企业在相应的市场中占有相当大的份额,对市场的影响举足轻重。

2.产品特点:产品同质或异质。

3.价格控制程度:任一厂商进行决策时,必须把竞争者的反应考虑在内,因而既不是价格的制定者,更不是价格的接受者,而是价格的寻求者。

4.类似市场:钢铁,汽车,石油,电信。

4.完全垄断市场1.厂商数目:唯一一家厂商控制了某种产品的全部供给。

2.产品特点:不存在任何相近的替代品。

3.价格控制程度:由于垄断企业控制了整个行业的供给,也就控制了整个行业的价格,成为价格制定者。

4.类似市场:公共事业、铁路国有化条件下的铁路运输业务。

垄断市场形成的原因很多,最根本的一个原因就是为了建立和维护一个合法的或经济的壁垒。

垄断寻租的分类和表现形式

垄断寻租的分类和表现形式

垄断寻租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行政垄断寻租:指政府通过行政手段限制竞争,从而获得垄断地位和租金。

2. 自然垄断寻租:指由于自然条件或技术原因导致的垄断,如某些自然资源的独家拥有或某些技术的专利。

3. 经济垄断寻租:指企业通过市场竞争获得垄断地位,并利用这种地位获取超额利润。

垄断寻租的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 价格垄断:垄断企业通过控制市场价格,提高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从而获取超额利润。

2. 产量垄断:垄断企业通过控制产量,限制市场供应,从而提高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3. 市场准入限制:垄断企业通过限制其他企业进入市场,从而维持自己的垄断地位。

4. 技术垄断:垄断企业通过掌握核心技术,限制其他企业的发展,从而获取超额利润。

5. 行政垄断:政府通过行政手段限制竞争,保护垄断企业的利益。

需要指出的是,垄断寻租会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消费者利益受损、创新动力不足等问题,因此许多国家都采取了反垄断政策来限制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

二、反垄断法概述
• (一)定义 • 反垄断法是调整国家在规制市场主体(企业、企 反垄断法是调整国家在规制市场主体(企业、 业联合组织) 业联合组织)或其他机构以控制市场为目的而实 施的反竞争行为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实体 法和程序法规范的总和。 法和程序法规范的总和。 • (二)历史演进 • 1、早在17世纪初期,英国以判例的形式,确认 、早在 世纪初期,英国以判例的形式, 世纪初期 垄断会限制贸易自由,造成不合理地抬高物价, 垄断会限制贸易自由,造成不合理地抬高物价, 降低产品质量, 降低产品质量,并因此而形成了后来贯穿整个英 美法系的“限制贸易应受谴责”的法律原则, 美法系的“限制贸易应受谴责”的法律原则, 被各国公认为现代反垄断法的鼻祖。 被各国公认为现代反垄断法的鼻祖。
(三)经营者集中
• (1)申报材料 ) 申报书; 申报书; 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 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 集中协议; 集中协议;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2)审查制度 ) A、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 、 合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 合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 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 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 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一)垄断协议
•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 新产品; 新产品; • 联合抵制交易; 联合抵制交易; •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 2、纵向竞争性协议。 、纵向竞争性协议。 • 是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限制竞争协议。 是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限制竞争协议。 • 类型: 类型: •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经济法垄断名词解释

经济法垄断名词解释

经济法垄断名词解释
经济法垄断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某一企业或少数几家企业掌握了绝对或相对的市场支
配地位,通过限制竞争、操纵市场供求关系和价格水平,从而获得非正当的竞争优势和利
润最大化的行为。

经济法垄断有以下几种常见的名词解释:
1. 市场垄断:指市场上只有一家企业或少数几家企业占据主导地位,能够单方面控制市场
供给和价格水平。

2. 垄断定价:指垄断企业通过市场支配地位,以高于正常竞争水平的价格销售产品或服务,以获得更高的利润。

3. 垄断取向: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通过控制生产力资源、限制新进入者和其他竞争对手的
行为,以保持或扩大自身的市场垄断地位。

4. 垄断盈利:指垄断企业通过掌控市场供给和价格,以及减少生产成本等手段,获得超过
正常竞争水平的利润。

5. 反垄断法:是指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防止和惩治垄断行为而制定的法律法规,旨在
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公平竞争和市场效率。

需要注意的是,垄断行为的判断与调查是高度复杂的经济法律问题,需要根据具体国家的
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情况进行评估和处理。

以上仅为常见的经济法垄断名词解释,具体情
况可能因不同国家和地区而有所不同。

经济法学垄断名词解释

经济法学垄断名词解释

经济法学垄断名词解释垄断是一种市场结构,指的是在某个特定行业中,仅有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拥有市场主导地位,而其他企业无法进入或难以生存。

垄断企业可以通过控制供给、定价和市场准入等手段来最大化自身利益,限制竞争,妨碍市场效率和公平竞争的实现。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垄断名词解释:1.垄断定价:垄断企业通过设置高于边际成本的价格来获得超额利润,这种定价方式一般不受市场竞争的制约。

2.垄断地位:指垄断企业在某个市场中具有相对引人注意的市场份额,足以威胁其他竞争者的进入和生存。

3.垄断滥用: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通过价格歧视、排除竞争对手、限制市场准入等手段来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

4.反垄断法: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消除垄断行为,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

反垄断法规定了禁止垄断行为的规定,并给予相关监管机构权力来打击和制裁垄断行为。

对于经济法学垄断名词的拓展,可以进一步了解以下内容:1.自然垄断:指某些行业由于规模经济和技术限制的存在,只能由少数垄断或半垄断的企业提供,如电力、铁路运输等。

在自然垄断行业中,政府需要通过监管来保护公众利益,确保垄断企业在价格和服务质量方面的公正和合理。

2.水平垄断和垂直垄断:水平垄断是指在产品或服务市场上的垄断,即企业在同一产品或服务领域内垄断市场。

而垂直垄断则是指企业在不同层次的供应链中具有垄断地位,如通过垄断上游供应商或垄断下游分销市场。

3.次级垄断:指在一个行业中出现数个垄断企业,每个企业占据自己的市场份额,形成次级垄断。

这种情况下,虽然整个市场没有一个单一的垄断者,但是由于相对的垄断地位,仍然可能存在限制竞争和限制消费者选择的问题。

4.国际垄断:垄断行为在国际范围内发生,跨国公司通过垄断地位在多个国家市场上限制竞争。

此种垄断行为往往需要国际合作或经济整合来解决,相关国际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WTO)也有涉及垄断行为的规定和制度。

综上所述,经济法学垄断名词解释涉及垄断定价、垄断地位、垄断滥用等概念。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_四种.ppt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_四种.ppt
(三)混合协议:
二、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协议的类型
(一)显性合谋(explicit collusion): 企业之间明确达成的一个共同制定价格或产量的可以实施的垄 断协议。
(二)默示合谋(tacit collusion):又称为有意识协调 (conscious parallelism),平行行为(parallel behavior) 由于寡头企业之间的相互依赖性,企业无须订立协议,仅通过 观察和预测竞争对手的竞争行为即可有意识地采取协调一致的 行为。(执法的困难?)
合谋不仅是有利而且也是可能的。因为现实生活中寡头间的博 弈行为是无限期的多期博弈,多期博弈中这一期的背叛可能在 下期被报复,使背叛合谋的行为得不偿失。但是由于“囚徒困 境”原理,卡特尔虽然会使每一位成员的利润增加,但是每一 成员在某个时期背离协议将获得更多的利润。因此,如果没有 其他的约束条件,卡特尔的每一个成员都有背离协议的动机, 这将威胁卡特尔的存在与成功。
案例:公牛案1
法院接下来考查了NBA提出的有关该决议的促进竞争方面的辩解:
第一,该决议保护球队在当地市场的专属转播权利免受来自其他拥有NBA球 队的城市的超级站信号入侵;
第二,该决议能够提高NBA获得高额的独家全国转播A通过全国转播获得补偿(相形之下,超级站只能支 付给NBA球队较低的酬金);
分论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四种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卡特尔); (1)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
集中。 (3)
*第八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 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4)
第一节 垄断协议
案例:美国硬木生产商协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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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可以从不同角度对垄断作不同分类。

(一)依具体组织形式划分
依据经济垄断的具体组织形式,可以将垄断分为短期价格协定、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康采恩和其他组织形式的垄断。

短期价格协定是垄断组织的最简单形式,大企业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共同控制某类商品价格,从而获取高额利润的垄断形式。

这种垄断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

卡特尔(Cartel)是指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在划分市场、规定商品产量、确定商品价格等一个或几个方面达成协议而形成的垄断性联合。

卡特尔的各成员企业在生产、销售、财务和法律上均保持自身的独立。

根据协议的内容,可以将卡特尔分为:规定销售条件的卡特尔、规定销售范围的卡特尔、限定产量的卡特尔、分配利润的卡特尔等。

卡特尔成立时,一般都要签订正式的书面协议,并有成员企业选出委员会,监督协议的执行并保管和使用共同基金,其主要特点在于比短期价格协定的内容更广,也较为稳定。

辛迪加(Syndicat)是同一生产部门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垄断利润,通过签订协议,共同采购原料和销售商品,而形成的垄断性联合。

参加辛迪加的企业在生产和
法律上仍保持独立,但在购销领域已失去独立地位,所有购销业务均由辛迪加的总办事机构统一办理,参加辛迪加的企业不再与市场直接发生联系,很难脱离辛迪加的约束,因而它比卡特尔更集中,更具有稳定性。

托拉斯(Trust)是垄断组织的一种高级形式,通常指生产同类商品或在生产上有密切联系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从生产到销售全面合并,而形成的垄断联合。

托拉斯的参加者本身虽然是独立的企业,但在法律上和产销上均失去独立性,由托拉斯董事会集中掌握全部业务和财务活动。

原来的企业成为托拉斯的股东,按股权分配利润。

托拉斯组织具有全部联合公司或集团公司的功能,因此它是一种比卡特尔和辛迪加更高级的垄断形式,具有相当的紧密性和稳定性。

康采恩(Konzem)是分属于不同部门的企业,以实力最为雄厚的企业为核心而结成的垄断联合,是一种高级而复杂的垄断组织。

这种垄断组织的参加者并不限于某一行业或某一生产部门的企业,生产、服务、运输、金融等不同部门的企业均可成为该组织的成员。

康采恩是比卡特尔、辛迪加和托拉斯更为高级的垄断组织形式,是工业垄断资本和银行垄断资本相融合的产物。

其他组织形式的垄断主要指混合联合公司(Conglomerate)、联合制(Comln.nare)以及包括国际卡特尔、国际辛迪加、国际托拉斯在内的国际垄断组织等。

(二)依发生的地域划分
依据垄断发生的地域范围,可以将垄断分为国内垄断和国际垄断。

国内垄断是指仅在一国境内发生作用的垄断。

传统的反垄断法主要对国内垄断进行规制,但是随着各国经济的相互融合、经济全球化不断的发展,跨国公司、多国公司等垄断组织相继产生,原本局限于一国境内的垄断逐渐威胁到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

国际垄断是指在国际范围内的商品、资本、劳务、技术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超越一国国界的垄断。

(三)依立法的取向划分
依据立法的取向,可以将垄断分为合法垄断和非法垄断。

合法垄断是国家为了特定目的,如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宏观经济协调发展,在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经有关反垄断主管机构许可而豁免的垄断。

通常规定于各国反垄断法的除外条款之中,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对某些特定部门垄断行为的豁免。

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公用事业,如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铁路等部门;与国计民生有关的经济部门,如银行和保险业等;某些自然资源开采业,如石油、煤炭等;国家指定专营行业;关系国民经济发展的某些重要原材料生产和关系国家安全的国防科研领域。

二是在特定时期、特定情况下,对某些垄断行为的豁免。

如行使知识
产权权利的行为、经反垄断主管机构许可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等。

非法垄断是指除合法垄断之外,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

应该注意的是,合法垄断与非法垄断之间并没有绝对界限。

合法垄断也有可能发展为非法垄断。

例如,上述公用事业属于合法垄断,而一旦公用企业滥用其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就会发展为非法垄断。

此外,在一定时期被认为是合法垄断的,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也可能被认定为需要适度竞争,从而应防止非法垄断。

如过去被笼统认定为需要自然垄断的公用事业,现有人认为仅能在网络设施上允许垄断,而在经营上则应建立竞争结构。

又如,银行和保险业,随着向社会资本开放,必将引入竞争,非法垄断应受规制。

(四)依产生的原因划分
依据垄断产生的原因,可以将垄断分为经济垄断、自然垄断、国家垄断、权利垄断和行政垄断。

经济垄断是指市场主体凭借经济优势,排斥或限制竞争的行为,包括滥用经济优势和联合限制竞争两种形式。

自然垄断产生于某一产品或服务由一个厂商提供比多个厂商共同提供产品或服务成本低的情形,我国的电力、电信、铁路、供气等行业都属于自然垄断行业。


于自然垄断的形成不是主要靠行政权力推动,也可以说自然垄断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经济垄断。

国家垄断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或促进社会整体利益,依法对特定领域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排他性控制。

对于关系国计民生或国家安全的事业,许多国家都以特别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实行中央政府专营,例如,邮政、枪支弹药、黄金等产品与服务。

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国家也可能对特定领域实行专营,例如中国古代的“盐铁专卖”,现代的烟草专卖等。

权利垄断是知识产权法所赋予的垄断,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

其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在一定区域内享有一定排除他人参与竞争的合法权利。

行政垄断是指地方政府、政府的经济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凭借行政权力排斥、限制或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包括地区垄断、行业垄断、强制联合、行政强制交易行为等形式。

在一般情况下,自然垄断、国家垄断和权利垄断属于合法垄断,而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属于非法垄断。

(五)依市场结构划分
依据市场结构的情况,可以将经济性垄断分为独占垄断、寡头垄断和联合垄断。

独占垄断是指一家企业对整个行业的生产、销售进行完全排他性控制,简言之,在该行业,只有一家企业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不存在任何竞争。

独占垄断也被称为完全垄断。

寡头垄断是指在特定市场上只有为数不多的几家企业生产、销售某种特定的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每个企业都在市场上占有一定的份额,都能对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实施一定排他性控制,不过,这些企业之间又存在一定的竞争。

联合垄断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通过明示、默示限制竞争协议或共同一致的行为,联合控制某一产业的生产或销售。

它是垄断竞争的重要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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