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协议刑事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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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反垄断法成为了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律制度。

针对反垄断法的违法行为,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罚款、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责任等方面,详细探讨违反反垄断法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罚款违反反垄断法的企业或个人将面临巨额罚款。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对价格垄断、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违法行为,监管机构有权处以罚款,罚款金额可达到违法所得的数倍之高。

罚款旨在惩罚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相应的罚款金额将根据具体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以及对市场的影响程度来确定。

对于实施价格垄断、分割市场、限制生产等违法行为,罚款金额通常较高。

二、行政责任在反垄断法实施中,监管部门将承担重要的行政责任。

监管部门有权对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企业进行调查,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相关证据材料等。

除了调查措施,监管部门还有权采取惩戒手段,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回违法所得等。

此外,监管部门还可以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如撤销相关执照、暂停业务经营等。

三、刑事责任严重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不仅面临行政制裁,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价格垄断、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包括拘留、有期徒刑以及罚金等惩罚措施。

对于罪行较重的行为,如组织、策划、实施垄断案件,涉及较大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可能面临数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巨额罚金。

四、民事责任反垄断法还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受到反垄断法违法行为损害的企业或个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赔偿。

民事责任是通过法院判决违法方支付经济赔偿,以弥补被侵权方的损失。

赔偿金额通常根据违法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来确定,同时还可以考虑对被侵权方的精神损害进行补偿。

综上所述,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将承担多重法律责任。

罚款、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责任等惩罚手段将联合发力,以确保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并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垄断成立的法律后果(3篇)

垄断成立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垄断,是指某一行业或市场中某一企业或少数企业通过某种方式控制了市场供应或需求,从而获得市场支配地位,形成垄断力量。

垄断的成立,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的利益以及社会的公平正义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垄断成立的法律后果,以期引起社会各界对垄断问题的关注。

二、垄断成立的法律后果1. 对市场秩序的影响(1)破坏市场竞争:垄断企业通过限制竞争、排斥其他企业进入市场、操纵市场价格等手段,使得市场失去活力,消费者无法享受到公平竞争带来的实惠。

(2)损害消费者权益:垄断企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提高商品价格、降低产品质量、限制消费者选择,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

(3)扭曲资源配置:垄断企业通过控制市场,使得资源无法按照市场规律进行合理配置,导致资源浪费和社会效益低下。

2. 对企业自身的影响(1)抑制创新:垄断企业为了维持市场地位,往往不愿意进行技术创新,导致企业缺乏竞争力。

(2)降低效率:垄断企业缺乏竞争压力,可能导致企业内部管理混乱、效率低下。

(3)损害企业声誉:垄断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市场地位,容易引起公众反感,损害企业声誉。

3. 对政府监管的影响(1)监管难度加大:垄断企业往往具有强大的实力,使得政府监管面临较大压力。

(2)监管成本增加:政府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监管,以维护市场秩序。

(3)监管效果受限:由于监管难度加大,政府监管效果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4. 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影响(1)加剧贫富差距:垄断企业通过操纵市场价格,使得消费者承担更高的成本,进而加剧贫富差距。

(2)损害弱势群体利益:垄断企业往往对弱势群体采取歧视性政策,导致其利益受损。

(3)影响社会和谐:垄断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市场地位,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

三、结论垄断成立的法律后果是多方面的,既有对市场秩序的破坏,也有对企业自身、政府监管以及社会公平正义的损害。

因此,我国应加强对垄断行为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垄断协议法律后果(3篇)

垄断协议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

然而,在竞争过程中,部分企业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可能会采取垄断协议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垄断协议的概念、类型、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垄断协议的概念与类型1. 概念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垄断协议主要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2. 类型(1)横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同一产业内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

主要包括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联合抵制等。

(2)纵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同一产业链中具有上下游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

主要包括限制转售价格、独家销售、搭配销售等。

三、垄断协议的法律后果1. 违法垄断协议的认定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认定垄断协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存在垄断协议的事实;(2)垄断协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3)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2. 法律后果(1)民事责任:垄断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2)行政责任:垄断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依法对垄断协议的当事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3)刑事责任:在特定情况下,垄断协议的当事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例如,垄断协议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如垄断罪、价格操纵罪等。

(4)损害赔偿:垄断协议给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垄断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2017年,我国某地两家化肥生产企业达成垄断协议,约定固定化肥销售价格。

这一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2. 案例分析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该垄断协议属于横向垄断协议,具有固定价格、限制竞争的效果。

法律案例分析反垄断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反垄断法(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垄断行为对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武器,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分析反垄断法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以期为我国反垄断法的完善提供借鉴。

二、案例背景2018年,我国一家大型互联网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收购了一家同行业的竞争对手(以下简称“B公司”)。

此次收购引起了我国反垄断监管部门的关注。

经调查,A公司在收购B公司后,在相关市场(搜索引擎服务)的市场份额达到了75%,涉嫌构成垄断。

反垄断监管部门依法对A公司进行了调查,并对其进行了处罚。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事实(1)A公司收购B公司前,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为30%,B公司市场份额为25%。

(2)A公司收购B公司后,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了75%。

(3)A公司收购B公司后,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形成了寡头垄断格局。

2. 反垄断法适用(1)市场份额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市场份额是指企业在相关市场中的销售总额、营业收入或者生产总量占市场总量的比例。

在本案中,A公司收购B公司后,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了75%,超过了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50%的市场份额认定标准。

(2)垄断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垄断行为包括以下几种:①垄断协议;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③经营者集中。

在本案中,A公司通过收购B公司,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形成了寡头垄断格局,涉嫌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 案例启示(1)反垄断法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武器,在以下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①维护市场公平竞争;②保护消费者权益;③促进企业创新;④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2)反垄断法实施中的问题①反垄断法执法力度不足;②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的程序问题;③反垄断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问题。

论垄断协议罪及其刑事责任

论垄断协议罪及其刑事责任

垄 断协议罪 在我 国现行 刑法 中虽然 没有规定 , 是 , 但
在 我 国 现 代 市 场 经 营 中 , 断 协 议 情 况 十 分 严 重 , 社 会 主 垄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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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l 2月
理 论 观 察
Th o y t Ob e v to e rei c s r a in
A ug., 0 6 20
总第 4 2期 第 6期
S r lNo 4 No 6 ei . 2 a .
论 垄 断协议 罪及 其硎 事责任
以刑 法 规 制 。深 入 研 究 垄断 协 议 犯 罪 概 念 , 罪 构成 和 各 种 适 用情 况 , 促 进 对 垄 断协 议 刑 事 犯 会
立 法 的 成 熟 与 完善 。 .
[ 关键词 ] 垄断协议 ; 垄断 ; 反 刑事责任 [ 中图分 类号 ̄ 9 4[ D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0 9 2 4 2 0 ) ̄ 0 5 3 1 0 —23 (0 6 0 一0 9 0 i
张 平
( 齐齐哈尔 市工 商管理局 , 黑龙江 齐齐哈尔 1 10 ) 6 0 5
[ 摘 要] 由于 垄断协议行为对市场竞争机制具有严重侵害性 , 实行 市场经济的 国家中, 在
垄 断 协 议 普 遍 被 规 定 为 一 种 比较 严 重 的 犯 罪 。我 国现 行 的 刑 法 还 没 有 对 垄 断 协议 行 为规 定 为 犯 罪 , 我 国《 垄 断 法 ( 案 ) 中 , 断协 议 行 为 已被 列 为 需要 严 格 法律 规 制 的 行 为 , 在 反 草 》 垄 包括 予

反垄断法刑事责任规定研究

反垄断法刑事责任规定研究

反垄断法刑事责任规定研究摘要我国《反垄断法》中尚没有真正意义上针对垄断行为本身的刑事责任条款,而随着去年《反垄断法》修正草案颁布,关于反垄断法中的刑事责任问题又再一次的引起了各界的关注,成为讨论的热点。

纵观中国的反垄断法执法过程,会发现我国反垄断法的刑事责任规定存在着缺陷,部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垄断行为没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通过对我国反垄断法刑事责任规定现状的研究,分析反垄断法刑事责任规定中存在的不足,希望在《反垄断法》面临修订之际,反垄断法刑事责任规定可以不断完善,以此为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提供保障。

关键词:反垄断法;刑事责任;垄断行为一、反垄断法刑事责任的必要性和理论依据(一)垄断行为有市场的地方就必然会存在竞争,二者之间具有密切的关系,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当竞争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就必然会产生垄断,特别是一些大规模的垄断行为对社会经济居民生活都会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此类行为的存在可能会对国家的经济造成损害,进而损害消费者权益。

但当大型公司垄断行为受到规制后,又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过高比例与金额的行政处罚,可能会导致违法企业将违法损失进行间接转嫁,间接大幅度降低员工工资,使得企业的损失转嫁给无辜的员工,在该企业股票、债券、债务持有人面临巨大损失的同时,也会对社会、消费者的利益以及政府税收等诸多方面产生负面影响带来不可预测的风险,甚至同样会威胁到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这是经济社会必须直面的现实课题。

(二)法律责任从本质上而言,反垄断刑事责任属于公法领域,是由于违反了相应的刑事法律规范而产生的刑事法律后果,相较于民事责任更加具有强制力。

很多时候法律规定对企业施加行政处罚的手段比较温和,甚至对其民事赔偿、行政罚款还有上限要求,威慑力完全不够,而刑法具有最强烈的威慑性效果,犯罪化后的逮捕、起诉、定罪、监禁等都能快速挑起全社会相关人员的痛处与敏感神经。

反垄断法刑事责任通过公权力的介入,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垄断者的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做出的裁决也必须在法定期间内得到实施,垄断刑事责任体现了国家对垄断实施者的惩罚,特别是个人刑事责任的规定,通过适用垄断刑事责任,依法限制或者剥夺包括对垄断者的财产权、自由权等其他权益,对其行为形成制约。

垄断协议刑事责任分析

垄断协议刑事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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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行为会承担刑事责任吗?

垄断行为会承担刑事责任吗?

What you want, you must either strive to catch up or give up altogether.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垄断行为会承担刑事责任吗?导读:垄断行为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话,是会承担刑事责任的,一般的情况之下构成垄断行为的就会让违法者给予相应的罚款,如果是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般就会按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来进行惩罚。

一、垄断行为会承担刑事责任吗?对于垄断的行为只要经营者之间串通投标就会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规定:第四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第五十条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垄断行为的豁免情形有哪些?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定正当性,这些协协则不受反垄断法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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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协议刑事责任分析荣国权、郭宗旋、魏巍点击:25 【文章编号】CEL14539【正文】一、反垄断法中垄断协议刑事责任的缺失(一)现行规定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法律责任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46 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很显然,此条规定的是仅仅是垄断协议的行政责任。

此外,第50 条还规定了实施垄断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在现行《反垄断法》中,作为垄断行为之一的垄断协议仅仅规定了民事及行政责任,而没有刑事责任的规定,这与我国现实需要及国际上的普遍做法相差甚远。

(二)我国的现实需要随着经济全球化与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面临的垄断协议行为也愈来愈严重。

首先是发达国家的各种跨国企业凭借其资金及技术优势,在全球范围内已形成各种垄断集团。

由于我国推行改革开放时间较短,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使得这些跨国企业无论是以中外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进入我国, 还是以设立分支机构或其它合作方式进入我国,都具有极强的垄断能力。

我国垄断法律制度的滞后更加剧了垄断行为对我国的危害。

他们借助强大的金融后盾和大量的现代金融工具, 抢占市场制高点,影响非凡。

如国际钢铁巨头力拓、必和必拓和巴西淡水河谷联手对我国的钢铁企业实施铁矿石涨价,中国钢协与其进行数次谈判都未果,使我国的整个钢铁市场受到威胁。

但由于我国垄断立法的滞后,我国束手无策。

而在欧盟,由于垄断执法机构的极力反对,必和必拓被迫放弃收购力拓。

同时最近出现的日化产品、洋奶粉等行业的集体涨价行为也表明我国现在面临的国际垄断行为的严峻性,这要求我国的垄断立法应及时跟上形势做出调整。

其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的优胜劣汰,逐渐形成了一批大的企业,为了减少竞争压力和竞争风险,总是想方设法的限制竞争。

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曾经说过:“同一行业的人即使为了娱乐和消遣而集合在一起,他们的谈话也很少不涉及反对公众的阴谋和某种提高价格的策略。

”[1]它们通过秘密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以行业协会的名义达成各种行业自律价格等方式,形成对行业的垄断,限制或排除了竞争。

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垄断协议行为的制裁难以制止这种违法行为,需要法律制裁的进一步强化。

二、我国垄断协议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主体世界各国(地区)的《反垄断法》均规定,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主体需为经营者,在日本称之为“事业者”,我国台湾地区称为“事业”。

而且,各国(地区)一般对经营者的涵义予以明确的界定。

如日本《独占禁止法》第2条第1 款规定:本法所称“事业者”,是指从事商业、工业、金融业及其他事业的人。

为事业者的利益进行活动的干部、从业人员、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在适用下列条款及第三章的规定时,也视为事业者。

而在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通过列举的方式对其予以界定,该法第2 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事业如下:(一)公司;(二)独资或合伙制工商行号;(三)同业公会;(四)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务从事交易指人或团体。

在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二条对经营者做出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实践中,行业协会往往会借助其自身优势,通过达成行业协议的方式来限制竞争,如方便面行业的集体涨价等。

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经营者之间的一种垄断协议,而且行业协议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对限制竞争效果更为明显。

因此我国的《反垄断法》已明确将行业协会纳入到垄断协议实施主体的范畴中,并规定了行业协会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客体垄断协议行为侵犯的客体, 是市场的竞争秩序和市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包括其他企业或自然人参与市场自由竞争、公平交易的权利以及国家整体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

市场竞争机制是市场机制核心机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 因此从市场经济发展的宏观角度来看, 垄断协议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从市场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微观角度看,垄断协议侵犯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和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及应当享有的福利水平。

(三)主观方面垄断协议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即垄断协议的行为人明知自己在生产经营中实施的共谋串通行为,会排除、限制竞争,从而损害国家整体经济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为了防止市场竞争过于激烈行为人达成垄断协议的,都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是故意的,而过失一般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四)客观方面客观方面是指垄断协议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又包括行为和效果两个要件。

1.行为要件。

垄断者承担刑事责任需具备的垄断协议的行为要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通过达成垄断协议共同实施的了互约束对方经营活动行为,如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联合抵制、串通投标等。

它又包括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两要件:形式要件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具体包括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协议与协同行为,以及通过行业协会达成决议、决定等;实质要件是指垄断协议能够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约束,从而限制或消除彼此之间的竞争。

认定经营者承担刑事责任时需要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共同存在,缺一不可。

2.效果要件。

对自由竞争秩序具有损害效果,是所有违法垄断协议的特征。

而垄断协议构成犯罪的话,需要程度更加严重的损害后果。

这种损害效果的认定往往需要借助经济学的知识,因此在法律中,界定行为对竞争的损害效果大多数国家都是通过规定犯罪形态入手。

如针对核心卡特尔的刑事制裁,当然有些国家也做出了一些限制,如美国《反垄断执法手册》要求垄断协议需要达到影响州际贸易的程度。

在我国,根据以往的立法经验,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具体到垄断协议而言,情节严重应表现为以下情形:一是数额巨大,具体包括垄断协议行为本身数额巨大、垄断协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和垄断协议给他人造成损失数额巨大;二是影响范围广,包括影响区域范围广和影响人员范围广;三是垄断协议造成的严重的后果的。

三、垄断协议刑事责任的特殊认定原则在认定垄断协议行为刑事责任过程中,国际上有二项特殊原则,用作垄断协议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的变通与补充。

(一)本身违法原则本身违法原则就是当然违法原则,是指某些竞争行为已被依法确定为违法,只要实施这些行为就认定其违法,而不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即在认定垄断协议行为刑事责任过程时,不再考虑垄断协议行为的主观要件和客观效果要件。

这是国际上核心卡特尔(竞争者为固定价格、操纵投标、产量限制、制定配额、分享市场的反竞争的协定、具体的行为或安排)通用的归责原则。

其中各国反垄断法主要对三种卡特尔适用本身违法规则,他们是价格卡特尔、生产数量卡特尔和分割市场卡特尔。

运用本身违法原则处理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等的垄断协议案件,原告只需要证明有这样的卡特尔存在,而无需证明卡特尔的限制竞争性,这可以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节约诉讼成本,同时也加大了胜诉的可能性。

同时也方便法院及政府机构的调查,即他们不必调查订立卡特尔的目的及后果,就可以认定该卡特尔的违法性,从而可以节约审理案件的时间和费用,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去维护作为市场经济核心的自由公平的竞争机制,因此确立这样简便易行的执法原则十分必要。

(二)合理原则合理原则是指对某些垄断协议的行为是否在实质上构成限制竞争,并在法律上是否予以禁止需具体问题具体对待,需对企业的动机、行为方式及其后果加以考察后做出判断并认定。

[2]具体表现为某一垄断协议虽然含有一些限制竞争的条款,但没有超出法律或商业上合理的限度,不会对市场的竞争环境造成实质意义上得削弱或消灭,行为合理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

虽然这种行为符合认定垄断协议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但由于一些特殊情况,适用合理原则对其进行豁免。

合理原则实际上也是本身违法原则的补充,在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可能对正常经济活动产生消极影响时,通过合理原则对一些特殊情况予以排除。

如小企业之间的联合、为公共利益的一些垄断协议等。

因此,在认定垄断协议行为刑事责任过程中,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促进竞争为目标,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即在坚持垄断协议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的基础上,灵活运用本身违法和合理原则予以变通与补充。

四、垄断协议刑事责任的适用除外及豁免、宽恕政策(一)垄断协议刑事责任的适用除外垄断协议刑事责任的适用除外是指由于国家基于社会经济总体及长远利益以及其他国计民生等方面考虑,对于某些特定的行业、主体的垄断协议,予以例外许可,使其不受反垄断法的调整,因此也不会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如我国反垄断法五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

”因此农业生产者进行联合或协同行为,签订协议,通过共同的农业经营组织做出规划,提高应对风险的能力,同时也能提高市场竞争力的行为属于垄断协议刑事责任适用除外的范围。

(二)垄断协议刑事责任的豁免垄断协议虽然是对市场竞争危害最严重的垄断行为,但是,并非所有的垄断协议都会损害市场经济的发展。

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基于对整体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考虑,在某些垄断协议的行为在其他方面带来的好处要大于对竞争秩序的损害,对市场经济总体是有促进作用时,酌情给与豁免。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可得以豁免的垄断协议的主要类型有以下几种: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垄断协议刑事责任的宽恕政策垄断协议的参与者一旦被发现,就会为此付出沉重代价,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总会想法设法掩盖他们的共谋行为,如果垄断协议不以书面方式作出,政府很难发现竞争者之间的密谋行为。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美国在1978 年就制定了这样一种政策,即鼓励参与卡特尔的企业杀回马枪,揭发卡特尔行为。

1993 年发布新的宽恕政策规定违法反托拉斯法的企业如果向政府坦白交代,且符合一定条件,就可以得到政府的宽恕,即减轻甚至免除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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