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向垄断协议可适用宽大政策.doc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是否适用合理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法律问题研究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法律问题研究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常见现象,也是法律领域中的热点问题之一。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的影响,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和应对措施。
一、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定义和类型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是指生产商和渠道商之间进行的价格垄断性协议。
一般来说,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包括垄断性定价、垄断性交易条件和其他限制竞争的协议。
在纵向价格垄断协议中,生产商通常会通过价格维护、售价限制、区域保护等方式限制市场竞争,垄断市场。
根据协议的内容和影响程度,可以将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分为垄断性定价协议、垄断性交易条件协议和其他限制竞争的协议。
垄断性定价协议是指生产商与渠道商之间达成的关于产品价格的协议,通常包括最低销售价格、最高销售价格和统一销售价格等内容。
垄断性交易条件协议是指生产商与渠道商之间达成的关于交易条件的协议,通常包括最低销售量、排他性供应和垄断性交易条件等内容。
其他限制竞争的协议包括区域保护、排他性销售和价格歧视等内容。
首先是垄断法的问题。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生产商和渠道商之间达成的垄断性定价协议、垄断性交易条件协议和其他限制竞争的协议都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何判定垄断性协议的性质和影响,如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如何保护消费者和维护市场秩序等问题都是法律界面临的难题。
其次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问题。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存在往往会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在处理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过程中,如何保护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何制定合理的处罚措施等都是法律界需要解决的问题。
最后是反垄断法的问题。
反垄断法要求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得滥用市场权力,限制市场竞争。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存在往往意味着某些企业滥用市场权力,损害市场公平竞争,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对纵向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_经济法.doc

断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转售价格”两种情形,即“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关于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指定交易”和“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两种情形,即第(四)项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第(五)项规定了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和反价格垄断法第八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定,以上列举条文并不穷尽所有构成纵向垄断协议的情形。
笔者认为,可将几种法律条文中缺乏明确规定的可能构成纵向垄断协议的主要情形归纳为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和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1.价格推荐“价格推荐”是指供应商对其经销商就其所供商品的转售价格做出的推荐。
日用品、食品包装上标明的“建议零售价”,汽车厂商公布的“市场指导价”,都是“价格推荐”的表现形式。
供应商向经销商推荐转售价格,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尤其在信息闭塞、物资流通缓慢、销售网点稀疏的地区,产品的“价格推荐”可以为消费者提供合理消费的必要信息,避免了经销商故意过分抬高价格。
事实上,在实践中,许多经销商为扩大销售,往往以低于推荐价格的零售价出售商品。
这样的“价格推荐”本身对经销商不存在约束力,其仅仅作为供应商的推荐意见,经销商也没有义务按照供应商的推荐价格销售商品,因而不会影响经销商之间的价格竞争,应当被视为合法并且有益于经济的行为。
但是,如果供应商要求经销商按照所推荐的价格进行销售,并且对经销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于不执行推荐的价格的经销商进行制裁,例如采取延迟供货、减少或拒绝订单、在协议中对不同价格销售订立违约金等手段,对经销商施加压力,迫使经销商遵守被推荐的价格,该情形下的“价格推荐”事实上就对经销商产生了一定的约束力,影响了价格竞争,可能构成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
论纵向垄断协议的宽大政策适用

作者: 齐世山
作者机构: 不详
出版物刊名: 中国物价
页码: 33-35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11期
主题词: 纵向垄断协议 宽大政策
摘要:上世纪七十年代美国司法部在反垄断执法中率先引入宽大政策。
现在,宽大政策已经成为各国反垄断执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但是,一些基本问题,如宽大政策的适用范围,特别是宽大政策是否适用于纵向垄断协议,还存在一定的争议。
本文首先对纵向垄断协议做了简要介绍,然后从理论、国外立法、国内规定三个方面,对宽大政策在纵向垄断协议领域的适用问题进行了分析。
本文认为,宽大政策在理论上可以适用于所有合谋性垄断行为,在实践中纵向垄断协议是否适用宽大政策,取决于法律的规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态度。
从我国《反垄断法》的法条规定看,纵向垄断协议可以适用宽大政策。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反垄断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1.04•【文号】国反垄发〔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垄断正文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2019年1月4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第一条指南的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称《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下称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下称宽大制度)。
为指导在横向垄断协议案件中适用上述规定,提高执法机构工作的透明度,便于经营者申请宽大,根据《反垄断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宽大制度的意义横向垄断协议通常具有严重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同时具有高度隐秘性,且经营者之间相对稳定,如果相关经营者能够主动配合,将极大降低执法机构发现横向垄断协议并展开调查的难度。
因此,执法机构认为,对于愿意主动报告横向垄断协议并提供重要证据,同时停止涉嫌违法行为并配合执法机构调查的经营者,执法机构相应地对其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助于提高执法机构发现并查处垄断协议行为的效率,节约行政执法成本,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同时,执法机构也认为,给予经营者宽大的额度应当与经营者协助执法机构查处横向垄断协议案件的贡献程度相匹配。
第三条指南的适用范围本指南仅适用于横向垄断协议案件。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
本指南下文中所指的垄断协议均指横向垄断协议。
第四条经营者申请宽大的时间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可以在执法机构立案前或者依据《反垄断法》启动调查程序前,也可以在执法机构立案后或者依据《反垄断法》启动调查程序后、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前,向执法机构申请宽大。
【优质】关于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制研究-实用word (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推荐下载使用!==关于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制研究一、问题的源起201X 年8 月国家发改委宣布对日本住友等8 家汽车零部件企业和日本精工等4 家轴承企业在汽车行业实施垄断行为的调查结果,最终认定其实施了纵向价格垄断协议,依据《反垄断法》第十四条中关于垄断协议的规定对其罚款12.35 亿元人民币。
这并不是我国关于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执法的首个案例,早在201X年2 月国家发改委就对茅台与五粮液集团实施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对其下游经销商限定最低零售价格的行为处以两家企业上年度销售额1%的罚款,数额高达4.49 亿元人民币。
从近年来反垄断执法部门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频频出击、打击范围愈来愈广、罚款数额一再攀高的趋势中,可以窥探出我国反垄断执法部门已开始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制问题予以重视。
二、规制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迫切性企业利用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实施垄断行为的手段是通过达成操控下游企业或经销商价格的协议,直接造成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损失,获取价格上的垄断利益。
各国法律之所以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总体上持否定态度并施以严格的制裁措施,是因为这种行为不仅产生了市场进入壁垒、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还严重侵蚀了消费者利益。
(一)产生市场进入壁垒由于纵向价格垄断协议一般是以限定最低价格的方式进行,限定最低价格的背后往往存在着一股强大的经济力量,价格被限定的过程也是资本集中的过程,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将在相关市场形成一个强大的市场进入壁垒,将对壁垒以外的潜在市场竞争者进入相关市场造成很大进入阻碍,这实际上涉及的是潜在竞争问题。
在判断相关市场是否存在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时,不仅要分析相关市场上的现实竞争状况,还要考虑潜在竞争可能性。
如果潜在的竞争者通过设备更新或者技术改造等正常经营手段,能够轻易地进入特定的相关市场,则市场中现存企业就不太可能实施纵向价格垄断协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纵向垄断协议可适用宽大政策-
; 今年以来,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针对白酒、奶粉行业的纵向价格垄断问题相继开出巨额罚单,围绕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各种讨论逐渐升温。
其中不乏真知灼见,但也有一些观点值得商榷。
有观点认为,在执法过程中,反垄断宽大政策的运用被扩大化了,按照立法本意,宽大政策应当限于横向垄断协议,不应包括纵向垄断协议。
; 本文认为,从我国反垄断法的法条规定看,纵向垄断协议可以适用宽大政策。
; 纵向垄断协议与宽大政策的概述
; 纵向垄断协议又被称为纵向限制,是指生产商与经销商达成协议,对经销商的转售行为实施非法限制。
纵向垄断协议与横向垄断协议最大区别在于实施的主体不同。
横向垄断协议是处于同一市场层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则是具有上下游市场关系的经营者(特别是生产商与经销商)之间达成的协议。
; 纵向垄断协议分为两类:一是纵向价格限制,国外常被称为
转售价格维持,二是纵向非价格限制。
两类又都可以细分为许多具体的表现形态。
从国外的执法情况和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看,对纵向非价格限制采取了相对宽容的态度。
因此,纵向垄断协议主要就是转售价格维持,包括直接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转售最低价格两种形式。
; 宽大政策,也称宽免政策或者宽恕政策,是当前各国普遍实施的反垄断政策措施,是指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于主动向其报告违法行为并提供重要证据的经营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制度。
; 宽大制度是博弈论的具体运用。
是指当潜在违法者的数量为两个以上时,通过激励与惩罚并举的政策措施,促使违法者陷入囚徒困境,进而破坏违法行为的稳定性,促使部分经营者主动自首。
; 反竞争行为在市场中的表现林林总总,但归根到底,无非是滥用与合谋两种基本形态。
滥用行为往往是由一个企业单独实施的,因此在美国也被称为单一企业行为,这在根本上排除了适用宽大政策的可能性。
合谋行为,也就是垄断协议行为,潜在违法者为复数,符合宽大政策的理论前提。
; 近年来,由于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垄断协议逐渐转入隐蔽状
态。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而言,最大的挑战在于找到线索和获取证据。
根据美国学者Connor的实证分析结论,在1980年以前美国反垄断执法对卡特尔的成功发现率只有10%至20%。
因此,美国司法部于1978年颁布宽大政策,以鼓励违法经营者主动向执法机构坦白寻求帮助。
之后,欧盟、加拿大、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纷纷确立了本国的宽大政策。
但具体的标准不尽一致。
; 转售价格维持究竟属于何种性质的垄断行为,取决于各国国内法的规定。
有的国家和地区,如日本和台湾地区,将转售价格维持作为生厂商的单方违法行为,只处罚生产商。
有的国家和地区,如我国和欧盟,将其视为垄断协议,不仅处罚生产商,也处罚经销商。
如果将转售价格维持视为一种合谋型垄断行为,不仅惩罚生产商,还惩罚经销商,则生产商和经销商由于利益相对一致,倾向于形成攻守同盟,共同应对反垄断调查。
在这种情况下,适用宽大政策,鼓励经营者主动报告违法行为,可以有效分化经营者,促进案件调查工作。
; 域外有关纵向垄断协议的立场
; 总体上看,各国反垄断宽大政策都针对核心卡特尔行为。
但对于纵向垄断协议是否也适用宽大政策,各国的态度并不一致。
主要有三种情况:
; 一是将纵向垄断协议视为单方违法行为,从根本上排除了宽大制度的适用。
如前所述,宽大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博弈论,基本前提是多方参与主体存在。
但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转售价格维持被视为单方行为,从而排除了实施宽大政策的可能性。
例如,日本《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法》将转售价格维持视为不公平的交易方法,而非不正当的交易限制(即垄断协议)。
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则将纵向价格限制作为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加以规定,而非联合行为(即垄断协议)。
概而言之,日本和台湾地区都将转售价格维持作为生产商的单方违法行为,与经销商无关。
这从根本上排除了宽大政策的适用。
; 二是将纵向垄断协议作为合谋行为,但明确其不适用宽大政策。
欧盟2006年出台《在卡特尔案件中免除和减轻罚款的委员会通知》,将宽大制度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定在卡特尔案件中。
该通知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卡特尔是指两个或者多个相互竞争的经营者通过协议或者协同行为的方式,彼此协调竞争行为,以达到固定价格、分割市场等目的。
简言之,卡特尔仅指横向核心垄断协议行为。
欧盟委员会主导的欧洲竞争网络,2012年修订并向各成员国推荐的《宽大制度模本》再次强调, 核心卡特尔以外的横向协议和纵向协议,一般来说并不难发现,因此无需给予违法者以宽大待遇。
另外,如果给予其宽大待遇很可能又演变为一种变相的申报审查制度。
; 三是规定纵向垄断协议适用宽大政策。
目前在欧洲,英国、芬兰、波兰、罗马尼亚、瑞典等五国的宽大政策仍适用于纵向领域。
其中,英国公平交易办公室2012年刚刚修改了《关于确定适当罚款的指南》。
该指南明确指出, 在卡特尔行为案件中,对于主动报告并提供证据的经营者,可以给予罚款减免的宽大待遇。
本指南所称卡特尔行为是指违反欧盟条约第101条和英国《竞争法》第一章的协议行为,包括固定价格(包括转售价格维持)、串通投标、限制产量和划分市场等。
英国反垄断执法机构通过扩大解释卡特尔行为,将转售价格维持也涵盖在了宽大政策的适用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