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垄断行为认定原则比较与事实陈述差别的淡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6.24•【文号】法释〔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反垄断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4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6号(2024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5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一、程序规定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或者经营者团体的章程、决议、决定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依据反垄断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
本解释所称经营者团体,包括行业协会等由两个以上经营者为了实现共同目的而组成的结合体或者联合体。
第二条原告依据反垄断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作出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起诉仅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的特定行为构成垄断,而不请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垄断民事诉讼,另一方当事人以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且有仲裁协议为由,主张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的管辖规定确定。
浅议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认定原则

浅议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认定原则作者:王燕飞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5期摘要随着信息领域的技术革命所有带来的全球信息化以及导致各国的经济边界日益弱化的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信息技术革命所具有的全新的革命意义。
市场的变化将由现有的信息库所决定,而保障这一切变革的重心又在于现代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促进市场贸易,激励市场竞争具有重要意义,它也是法律所赋予的一种在一定意义上合法的垄断权,但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也不免发生,企业所追求的是最大化利益,如利用知识产权所获得的市场优势地位去限制、排除竞争对手进入市场。
对知识产权垄断行为进行界定是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前提条件,本文试图从垄断行为认定的几项原则出发,找出能够准确认定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方法。
关键词知识产权垄断行为认定原则作者简介:王燕飞,贵州省黔西县国家税务局办公室秘书、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职律师办公室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106-02垄断是指企业或其他组织利用经济的或非经济的手段,在经济活动中对生产和市场实行排他性的控制,从而达到限制、阻碍竞争的状态或行为。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从两个概念可以不难看出两者之间的交集: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权,而反垄断法的基本使命就是反对垄断,这就使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显得错综而复杂。
一方面知识产权作为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权,是现代企业通过技术创新谋取利润,迅速占领市场地位的重要手段之一。
另一方面由于知识产权本身所具有的专有性或者排他性为反垄断法所豁免,使权利人可以非常隐蔽的利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豁免制度,通过不正当行使知识产权来达到垄断,知识产权垄断行为也成为备受知识产权强者喜爱的不正当竞争的竞争手段之一。
政府垄断性垄断理论与实践探讨

政府垄断性垄断理论与实践探讨随着中国政治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垄断性垄断问题逐渐受到广泛关注。
垄断行业所拥有的高度集中和控制资源的能力,使得市场变得相当不公平和非常限制。
本文旨在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政府垄断性垄断的现状进行探讨。
垄断理论概述政府垄断性垄断是指政府直接或间接支配的企业,从事垄断行为,导致市场不公平和竞争限制的现象。
根据经济学理论,垄断会导致价格高涨、产品和服务质量低下,严重妨碍市场的公平竞争。
政府垄断性垄断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行政管制和公共服务的需要。
政府通常会通过垄断行业来确保国家长期的资源供应。
在制定法律和实施政策时,政府会优先考虑国家的长期利益和安全,导致垄断成为一种必要的手段。
政府垄断性垄断会破坏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导致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和社会财富的集中。
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政府垄断性垄断也能促进投资、创新和规模经济效益的实现。
政府垄断性垄断的影响与利弊并存,它依赖于实践情境和政府的决策。
政府垄断性垄断的实践1. 教育行业教育行业是政府垄断性垄断的行业之一。
政府垄断性垄断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国家对教育体制的控制和广泛的社会性平等。
中国的教育行业自2017年至今受到国家政策的越来越多的关注,政府在大力发展教育事业的同时,也在积极探索教育垄断行业的改革。
国家将教育主要目标定位于发展素质教育,鼓励教育企业开展服务质量改进,推动教育垄断行业由“政府控制生产”向“政府监管市场化服务”转变。
2. 能源行业能源行业是中国政府垄断性垄断的行业之一。
中国政府在能源方面的垄断主要集中在石油天然气、电力、煤炭等部门。
这些行业具有规模效益和技术门槛高的特点,因此是政府垄断性垄断的理想领域。
随着中国能源行业的快速发展,政府在石油天然气和电力市场上逐渐走向市场化。
1998年,中国国家电网公司成立,其中包括13个省级电力公司。
在2002年至2015年,国家电力市场逐渐实现了由单一买方到双边交易、由单一卖方到自由竞争的转变,电力市场化逐渐成为现实。
垄断行为认定规则及程序内容是什么

垄断⾏为认定规则及程序内容是什么在我国,对于垄断⾏为,⼤部分⼈都有或多或少的了解。
但是,由于垄断的复杂性,尽管反垄断法规定了禁⽌垄断的具体情形,⽐如禁⽌垄断协议、禁⽌滥⽤市场⽀配地位、禁⽌经营者集中,但是具体怎样来认定和判断,还是⼀个复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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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为认定规则及程序内容是什么美国反垄断法实践形成了认定垄断的两个基本规则,⼀是本⾝违法规则,⼆是合理规则。
但是,本⾝违法规则与合理规则的适⽤范围从初始的泾渭分明,逐渐发展到边界淡化,即原来属于本⾝违法的垄断⾏为,需要⽤合理规则来认定。
但是,出于产业政策等因素考虑,有些即或属于垄断的情形,也并不适⽤反垄断法加以禁⽌,或者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可以例外,这就构成了除外规则(除外规则包括例外与豁免)除外规则的意义就在于排除了反垄断法的适⽤。
本⾝违法规则,⼜称为当然违法规则,反映的是⼀个事实与法律之间的逻辑判断问题,违法⾏为的存在与否是法院或反垄断执法机关做出裁决的基础。
⽐如,价格限制协议属于本⾝违法,不需要进⾏合理性分析,不需要证明被限制的价格是否合理,以及被告是否具有实施限制协议的市场能⼒,或者协议是否损害了其他⼈。
之所以不需要进⾏合理性分析,不必关注其对竞争产⽣的实际效果,是因为从性质就可以推定,其产⽣的积极效果不可能弥补对竞争造成的损害,这就内含有“显⽽易见”的逻辑。
本⾝违法规则具有低诉讼成本的优势。
从理论上来说,本⾝违法规则关注当事⼈实施垄断的恶意,当事⼈之间进⾏共谋的事实或当事⼈单⽅⾯滥⽤⽀配地位的⾏为都仅仅显⽰、表露了当事⼈的恶意。
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就是当事⼈实施垄断⾏为的恶意,⽽不管当事⼈的市场地位、当事⼈限制价格的合理性、当事⼈是否已经实施了限制竞争的⾏为以及当事⼈⾏为的可能后果。
从实践来看,本⾝违法规则的运⽤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只要事实判断与法律规定⼀致,即可以认定违法。
垄断法反垄断行为和市场竞争的法律原则

垄断法反垄断行为和市场竞争的法律原则垄断是指市场上只有一个或少数几个供应者具有控制权,可以决定商品价格和供应量的情况。
垄断行为在某种程度上违反了市场竞争的原则,破坏了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各国都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垄断行为和促进市场竞争。
本文将重点探讨垄断法反垄断行为和市场竞争的法律原则。
一、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垄断法是为了规范市场经济中的垄断行为而制定的法律。
它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1. 禁止垄断:垄断法首要目标是禁止垄断行为。
它通过限制市场上某一或某几个经济主体对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以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和自由。
2. 防止滥用市场优势:垄断企业往往有较大的市场优势,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可以滥用自己的市场地位,限制竞争或操纵价格。
垄断法明确禁止滥用市场优势的行为。
3. 保护消费者权益:垄断企业行使市场支配地位时,容易使消费者陷入不利地位。
垄断法的原则之一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中获得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二、垄断行为的种类和反垄断法措施在市场经济中,常见的垄断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垄断协议:即厂商之间就价格、生产限额、市场分割等达成协议,限制竞争和损害其他厂商的利益。
2. 滥用市场优势:垄断企业利用自身市场地位对其他竞争对手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以获取更大的市场份额。
3. 排除竞争对手:垄断企业采取各种手段排除竞争对手,例如通过低价倾销、垄断采购、抢占市场等不正当手段,使其他企业无法进入或发展。
为了打击和防止垄断行为,反垄断法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以下主要方面:1. 禁止垄断协议: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了一些垄断协议的禁止条款,例如价格垄断、地域性垄断、独家供应等,以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2. 禁止滥用市场优势:反垄断法对垄断企业滥用市场优势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禁止,例如价格歧视、限制销售等。
3. 保护竞争对手:反垄断法通过规定禁止排除竞争对手的行为,保护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鼓励市场竞争。
垄断行为的认定与抗辩

垄断行为的认定与抗辩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中,垄断行为一直是监管机构和法律体系关注的焦点。
垄断行为可能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以及限制经济增长。
因此,对于垄断行为的认定和抗辩变得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垄断行为的认定标准、抗辩策略,以及其对市场和经济的影响。
## 垄断行为的认定标准垄断行为的认定通常依赖于反垄断法律和监管机构的指导。
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法律框架和标准,但一般来说,以下是垄断行为的一些常见认定标准:### 1. 市场份额一个关键的认定因素是企业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份额。
如果一家企业拥有过大的市场份额,可能会引发垄断行为的担忧。
市场份额通常通过销售额或产量来衡量,具体标准会因国家和地区而异。
### 2. 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行为可能表现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价格操纵、独占协议、垄断定价等。
这些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可能被认定为垄断行为。
### 3.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企业如果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也可能被认定为垄断行为。
这可能包括价格歧视、拒绝交易、排挤竞争对手等行为。
### 4. 消费者利益维护消费者权益是反垄断法的一个主要目标。
如果垄断行为导致了消费者权益的损害,那么很可能会引发法律行动。
## 垄断行为的抗辩策略企业在面临垄断行为指控时,通常会采取一系列抗辩策略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抗辩策略:### 1. 合法性辩护企业可能会辩称其行为是合法的,不违反反垄断法。
他们可能会提供证据来支持这一观点,如合同、许可证、行业规范等。
### 2. 市场竞争合理性企业可能会主张他们的市场行为是为了促进竞争,而不是抑制竞争。
他们可能会提供证据来证明他们的行为有助于市场竞争,如降低价格、提高产品质量等。
### 3. 市场定义问题企业可能会争论监管机构对市场的定义不正确,从而导致了对其市场份额的误解。
他们可能会提出不同的市场定义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 4. 合理竞争的需求企业可能会主张他们的市场行为是出于合理竞争的需要。
垄断行为的判断原则是怎么样的

垄断⾏为的判断原则是怎么样的垄断⾃⼈类进⾏商业活动开始就已经开始出现,古代有盐铁垄断,近代有⽯油垄断,有时候垄断可能能够带动社会经济的发展,然⽽在当下这个环境中,如果⼀个⾏业形成垄断,往往会造成赢者通吃,中⼩企业⽆法⽣存的情况。
所以各国都有⾃⼰的反垄断措施和法律。
那么垄断⾏为的判断原则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释。
垄断⾏为的判断原则是怎么样的当今各国反垄断法中垄断⾏为的认定主要依靠本⾝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
由于⼆者各有特点,在垄断事实的陈述上,也随其判断标准的不同⽽对其全⾯程度有所不同。
但是,这种区分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渐渐被模糊,出现了⼀种折中处理的趋势。
这⼀趋势究竟会对垄断⾏为认定带来什么影响,⼩编将从这反⾯予以解析。
⼀、本⾝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的⽐较(⼀)垄断⾏为的定义及范围界定经济上的垄断指的是少数市场参与者为了攫取⾼额利润,利⽤⾃⾝优势或相互联合对某种或某⼏种商品的⽣产,销售和价格进⾏控制。
垄断根据其形成的原因可以分为国家垄断,⾏政垄断,⾃然垄断,经济垄断及知识产权的垄断,我们这⾥要讨论的主要是经济垄断。
它是市场主体通过⾃发积极的竞争⽽主动形成的⼀种市场垄断,在经济垄断上,它表现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某些垄断协议或经营者⼏种⾏为。
反垄断法所指的垄断⾏为⼀般是指⾮法垄断,包括三个类型,即垄断协议,滥⽤市场⽀配地位,经营者过度集中,这些都是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
(⼆)垄断⾏为的判定标准垄断者在寻求最⼤⽣产者剩余的同时使消费者剩余被剥夺,社会总福利减少;垄断者易组成公共压⼒团,使政府寻租空间增⼤[1]。
所以,必须对垄断⾏为加以规制。
要规制垄断⾏为,⾸先要把垄断⾏为从普遍的经济现象中区分出来。
如何认定垄断,⽴法上有两种认定标准或原则,即本⾝违法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本⾝违法也常被称为固定的不合理原则或者⾃⾝原则等。
竞争者的⼀项实施⾏为只要有造成垄断效果的意图,不论其垄断效果如何,都被认定为垄断⾏为,都必须被禁⽌。
关于我国现阶段 垄断问题的看法

关于我国现阶段垄断问题的看法垄断一词最早产生于西方,在第二次工业革命时期的美德两国,伴随着新技术的发现和运用,垄断也随之产生了。
不过在此所说的垄断要严格区别于经济学上的垄断,我们是把经济学里的垄断与寡头垄断统称为垄断,所以只要是在社会某个生产领域中只存在一家或几家大型厂商,并且由他们控制着产品的价格和供应的现象,我们就可以称之为垄断了。
世界范围里的垄断历史较长,距今也有一百多年的时间,不过我国的垄断出现则要晚的多,从改革开放开始,我国才真正算是有垄断型企业的出现。
而我国垄断现象的萌芽也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存在较大差异。
我国并没有经历资本主义的大发展阶段,所以我国的垄断不是由资本主义形式的经济发展而来的。
我国垄断萌芽及后来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在1956年后我国实行的计划经济所造成的,在1956年至1978年的二十多年的时间内,我国依靠近似垄断的方式发展着国民经济,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生产力的提高和工业化水平。
所以垄断形式的经济模式在我国解放初期一直到改革开放前都是基本被中央以及广大人民所接受的。
但是在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经济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逐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得我国经济发展充满了更多活力,同时也对进一步开放市场,提高竞争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这种背景下,垄断所带来的低效率,排他性等弊病就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注意,改革垄断现状的呼声日益高涨。
对于垄断,我们既不该一味的倡导,更不该异口同声的讨伐,毕竟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
下面就从垄断的利弊两方面来探讨一下。
垄断,使国强: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办大事,确保国家安全垄断无疑会造就超大型的企业,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各个领域的国有企业,例如:国家电网,中国移动,联通,中国邮政等等。
这些企业都在各自的行业中占据着龙头的地位,他们在国家经济建设中做出来突出的贡献,为我国的经济安全保驾护航。
一、以中印电信行业现状为例众所周知,中国与印度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两个国家,但是由于两国各自的历史原因,电信事业的基础薄弱,殖民时代,两国的电信行业被列强所垄断经营,虽有一定发展,但是速度确实十分缓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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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垄断行为合理原则淡化处理[论文摘要]当今各国反垄断法中垄断行为的认定主要依靠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
由于二者各有特点,在垄断事实的陈述上,也随其判断标准的不同而对其全面程度有所不同。
但是,这种区分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渐渐被模糊,出现了一种折中处理的趋势。
这一趋势究竟会对垄断行为认定带来什么影响,本文将从这反面予以解析。
一、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的比较(一)垄断行为的定义及范围界定经济上的垄断指的是少数市场参与者为了攫取高额利润,利用自身优势或相互联合对某种或某几种商品的生产,销售和价格进行控制。
垄断根据其形成的原因可以分为国家垄断,行政垄断,自然垄断,经济垄断及知识产权的垄断,我们这里要讨论的主要是经济垄断。
它是市场主体通过自发积极的竞争而主动形成的一种市场垄断,在经济垄断上,它表现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某些垄断协议或经营者几种行为。
反垄断法所指的垄断行为一般是指非法垄断,包括三个类型,即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过度集中,这些都是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
(二)垄断行为的判定标准垄断者在寻求最大生产者剩余的同时使消费者剩余被剥夺,社会总福利减少;垄断者易组成公共压力团,使政府寻租空间增大[1]。
所以,必须对垄断行为加以规制。
要规制垄断行为,首先要把垄断行为从普遍的经济现象中区分出来。
如何认定垄断,立法上有两种认定标准或原则,即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本身违法也常被称为固定的不合理原则或者自身原则等。
竞争者的一项实施行为只要有造成垄断效果的意图,不论其垄断效果如何,都被认定为垄断行为,都必须被禁止。
合理性原则大致解释为其是指一项行为即使违反了垄断法,但是只要能证明其存在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是合理的,利大于弊,那么就不将它列入禁止范围。
(三)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相互孕育中产生和发展本身违法原则最初源于美国1890年的《谢尔曼法》,早期的法官们在依照《谢尔曼法》来裁决反托拉斯案件时,严格“依法”裁决,只要被告行为违法,就不在进行合理性分析,这可以说是本身违法原则的最早雏形。
但是《谢尔曼法》在产生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并没有取得相当的作用,据有关统计,1982年至1986年间,司法部仅提出5次反托拉斯诉讼,没有一次胜诉[2]。
主要原因在于其缺乏对垄断行为的判断原则,操作性不强,从而使该法在执行中出现了极大的困难,使得其没能起到很好的规制垄断。
在这种情况下,合理性原则应运而生。
人们又从新认识到了本身违法原则的重要作用,本身违法原则在经历了一系列判例后终于在1940年美国诉索科尼真空是有公司案中被确立。
此后,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性原则就一直共同沿用至今。
(四)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性原则的区分首先,本身违法原则注重的是垄断者的主观意图,一项行为或一项协议,只要是为了抬高产品价格后者限制产品数量就可以被认定为违法。
合理性原则则是从一项行为或协议产生后的市场状态与没有此行为或协议的对比中来界定垄断行为是否存在的。
其次,二者的着重点不同。
本身违法原则是从禁止垄断的角度出发,其目的是保护自由竞争。
而合法性原则则是以保护规模经济的目的,但是它有不同于垄断法上的豁免。
再则,从二者优缺点来说,本身违法原则标准明确,在运用中比较简便,因而可以节约很多司法成本。
合法性原则处理案件宽松,灵活,运用广泛,但是司法费用又过高。
因而二者在适用时,各有自己的范围,本身违法原则主要适用于横向价格固定,横向市场划分,联合抵制,转售价格维持,搭售或捆绑销售等行为,而合法原则主要适用于企业合并,纵向市场划分,垄断高价,掠夺性定价,行业或职业协会的垄断行为,知识产权使用等行为。
[!--empirenews.page--] (五)微软反垄断案1999年11月5日,美国联邦法官杰克逊宣布了一项举世瞩目的裁决,认定美国微软公司为垄断企业,从事了垄断行为。
但是2000年6月,上诉法庭推翻托马斯杰克逊法官对浏览器案件的裁决,微软躲过被拆分的命运。
在此案件中,微软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其视窗操作系统捆绑销售浏览器软件的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行为则需要进一步证明,这里以合理性原则进行判断。
但是由于合理性原则本身的不确定性,在原被告双方激烈的辩论中是很难得出一个确切的,让人信服的结论的。
因而法庭采取了一种更为折中的方
式。
(六)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的区分在运用中的淡化处理1.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界限自身的模糊性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在产生是就是互为前提,互为依据的,但是,在具体运用中,由于垄断手段的不断发展以及各种规避法律的行为也越来越隐蔽,二者并没有那么绝对谨守各自的规范领域。
对于那些应当适用合理原则的案件的审核,本身违法原则已被合理原则所包含,成为其一个前置程序,在认定垄断存在的基础上分析其合法性。
而对于适用本身违法原则的案件,其程序是对合理原则的一个简化,只要垄断存在即违法,不需要在进行合理性验证。
2.竞争与垄断的二重性和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的共性竞争在法学上定义为,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经营者之间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在投资,生产,销售,管理,技术,服务等诸多反面相互争胜的行为。
竞争是社会分工的必然产物,是经济主体寻求利益最大化的最优手段。
竞争能发挥资源最佳效应,使资源通过竞争到达能被最大程度利用的生产者手中,从而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规模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就会演变成垄断。
垄断一旦形成,反过来会阻碍竞争,限制生产力的发展。
本身违法原则确立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对垄断行为的认定来禁止其的产生和发展,目的是保护竞争。
而合理原则的目的虽然也是为了禁止垄断,但是却是出于从对一些限制协议行为的豁免,对一定程度垄断行为的容忍,这也印证了竞争与垄断的二重性。
再则,从二者的构成要素来说,本身违法原则主张存在即违法,而对于合理原则,存在不一定违法,不合理的存在才是违法。
因而二者是存在很大的共性的。
在处理一件垄断案件时,若仅以本身违法原则要求的事实,严格的摘取符合要素,而不去考虑全部的情况,未免失之偏颇。
所以结合二者的特点,应当在事实陈述上,采取一种更为折中的方式。
二、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差别的淡化处理趋势将使垄断行为的认定更加合理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如果在垄断行为认定时,综合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在事实陈述上的优点,以一种相对全面的方式来提供事实并进行评判,将会使依本身违法原则认定的案件更加灵活,以减少不必要的对正常经济行为的限制。
在以合理原则认定案件时,能减少缠讼,提高案件解决效率,从而将使垄断行为的认定更加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