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购业务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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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实操|“售后回购”的会计分录处理,流程笔记+业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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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实操|“售后回购”的会计分录处理,流程笔记+业务案例⼩会计⼤视野 2017-12-18 12:19HI~⼤家好,上期我们介绍了销售退回的业务处理,本期接着来阐述下售后回购怎么做分录。

⼀、回购价格确定如果回购价格固定或等于原售价加合理回报,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企业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回购价格⼤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费⽤,计⼊财务费⽤。

【举例说明】2017年7⽉1⽇,甲公司向⼄公司销售⼀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

该批商品成本为70万元;商品未发出,款项已经收到。

协议约定,甲公司应于9⽉30⽇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03万元(不含增值税额)。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①7⽉1⽇:借:银⾏存款 117贷:其他应付款 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②回购价⼤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费⽤,计⼊当期财务费⽤。

由于回购期间为3个⽉,货币时间价值影响不⼤,采⽤直线法计提利息费⽤,每⽉计提利息⾦额=3÷3=1(万元)。

借:财务费⽤ 1贷:其他应付款 1③9⽉30⽇回购商品时,收到的增值税专⽤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格为103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51万元,款项已经⽀付。

借:财务费⽤ 1贷:其他应付款 1借:其他应付款 10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51贷:银⾏存款 120.51⼆、回购价格不确定如果回购价格按照回购⽇当⽇的公允价值确定,且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销售商品收⼊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举例说明】甲⼄公司均为增值税⼀般纳税⼈,适⽤的增值税税率为17%。

2017年1⽉20⽇,甲公司向⼄公司销售产品⼀批,售价为1 000万元,成本为800万元,产品已发出,款项已收到,增值税发票已经开出。

根据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有权在未来⼀年内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公司回购同等数量、同等规格的钢材。

会计实务:举例说明售后回购业务的处理

会计实务:举例说明售后回购业务的处理

举例说明售后回购业务的处理
售后回购,是指销货方在售出商品后,在一定的期间内,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又将其售出的商品购买回来的一种交易方式。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税收上将售后回购分解为销售和购买两项行为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0号)就视同销售收入的审核中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的,重点审核是否分解为销售、购入处理。

本文以“售后回购交易不满足销售商品确认条件”方式为例,说明企业发生售后回购业务在税收和会计上如何处理。

 例如:某房地产公司2007年1月将一栋已开发的办公楼销售给某银行,售价为500万元,款项已经存入银行,该办公楼的建筑成本为450万元。

合同规定,2010年1月,房地产公司将该办公楼重新购回,回购价为560万元。

从财务会
计的角度看,这项交易实质上是房地产公司将房产做抵押,向某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年,应支付利息60万元,其所售房产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

新收入准则下售后回购业务的财税处理分析

新收入准则下售后回购业务的财税处理分析

2021.1B28理论探索新收入准则下售后回购业务的财税处理分析◎文/李景肖摘 要:售后回购是一种常用的销售方式,指的是企业在销售商品的同时签订相应的合同或作出相应的承诺,日后有选择性地将商品购买回来的销售方式。

本文结合新收入准则对售后回购交易中回购价格高于原售价与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两种可能的情况进行了对比,进而分析了售后回购交易中的会计处理和财务税务。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售后回购;财税处理0 引言在企业的事务处理中,或有关部门进行税务检查时,售后回购交易一直都是难点。

尤其是在新收入准则下,回购价格与原售价之间的差异会成为交易双方进行会计处理时的难题。

因为对于售后回购以及相关交易,税法并没有比较清晰的规定,从而使得新收入准则下售后回购交易存在较大问题,在税务处理方面也有着一定的争议。

本文根据新收入准则对不同情形的售后回购交易进行了探究。

1 售后回购价格高于原售价的财务处理假设甲公司为销售方,乙公司为购买方,双方通常设定为一般纳税人。

假如双方在7月1日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上填写的销售物品价格和相关税务合计为116万元,在专票上填写的售价为100万元,这次交易中产生的增值税额为13万元。

此交易中销售方的成本约为80万元,双方在交易前就签订了合同,乙公司在物品发售前已经支付了相关款项。

在甲公司收到款项的次日,交易双方根据原有合同又签订了附加合同,对部分条款进行了补充。

条款中写明甲公司会在11月30日回购此商品,回购价为110万元,此价格为不含税回购价。

甲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可在合理的时间行使回购权利,并支付给乙公司124.3万元回购款,同时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1 会计处理结合上述情况,甲、乙双方在售后回购方面的财务处理分别为:在签订销售合同的当天即7月1日,甲公司会收到此交易的货款,共113万元,其中应交税费为13万元,主要是应交的增值税,合同负债为100万元。

在后续交易中,如果回购价比原售价要高,则甲、乙双方需要按照融资处理,根据回购价与原售价的差额计提利息。

新收入准则下售后回购的财税处理

新收入准则下售后回购的财税处理

新收入准则下售后回购的财税处理(案例解析)售后回购是指企业销售商品的同时承诺或有权选择日后再将该商品(包括相同或几乎相同的商品,或以该商品作为组成部分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

(一)会计处理2017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区分两种情形分别进行:1.企业因存在与客户的远期安排而负有回购义务或企业享有回购权利的,表明客户在销售时点并未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企业应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其中,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的应视为租赁交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回购价格不低于原售价的应视为融资交易,在收到客户款项时确认金融负债,并将该款项和回购价格的差额在回购期间内确认为利息费用等。

企业到期未行使回购权利的,应当在该回购权利到期时终止确认金融负债,同时确认收入。

2.企业负有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义务的,应在合同开始日评估客户是否具有行使该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因。

客户具有行使该要求权重大经济动因的,企业应当将售后回购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按照上一种情形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企业应当将其作为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交易,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因此,售后回购在会计处理方面有两种情况:第一种:回购价格<原售价,应当按照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视为租赁交易。

这种租赁交易一般构成经营租赁,出售方(出租房)应在约定的期限内按合理方法分摊回购价格与原售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租赁收入。

第二种:回购价格≥原售价,应当视为融资交易,在收到客户款项时确认金融负债,并将该款项和回购价格的差额在回购期间内确认为利息费用等。

对方企业到期未行使回购权利的,应当在该回购权利到期时终止金融负债的确认,同时确认收入。

(二)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对售后回购业务及其会计处理方法的认识

对售后回购业务及其会计处理方法的认识
业 发 出 商 品 时 , 实 际 收 到 的 价 款 , 记 “银 按 借
财 务 制 度 相 悖 。 行 制 度 规 定 , 定 期 间 的利 现 一
以外 , 产 经 营 期 间 发 生 的 应 全 部 费 用 化 生
息 除与购 建 固定资产 相关 的部分 可 以资本化

行 存 款 ”科 目 , 库 存 商 品 的 实 际 成 本 或 进 按
平 均 分 摊 , 按 月 计 提 时 , 记 “财 务 费 用 ” 即 借
科 目 , 记 “特 转 库 存 商 品 差 价 ”科 目 。 贷 企 业 日后 重 新 购 回 该 项 商 品 时 ,按 照 专
它 的 价值 既 不 会 因 抵 押 而 增 加 , 也 不 会 因 抵
押而减少 。 四 、 现 行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的 改 进 建 、 对 馊
二 、 后 回 购 业 务 的现 行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售 物 资 采 购 的 规 模 、 构 等 而 售 后 回 购 的 商 品 结
业 务 , 出商 品 的 实 际 成 本 ( 进 发 或
3 将 利 息 调 整 库 存 商 品 的价 值 , 与 现 行 .
价 ) 销 售 价 格 以 及 相 关 税 费 之 间 的 差 额 。企 与
商 品 时 . 记 “应 付 账 款 科 目 和 “预 提 费 借 用 ”科 目 , 记 “银 行 存 款 科 目 , 时 借 记 贷 同
通 过 这 样 改进 . 既可 以满 足 资 金 需 求 方 ( 售 方 ) 企 业 之 间 直 接 融 资 ( 贷 ) 需要 . 销 在 借 的
用 发 票 上 注 明 的 商 品 价 款 , 记 “物 资 采 购 ” 借
科 目 ,按 专 用 发 票 上 注 明 的 增 值 税 额 ,借 记 “应 交 税 金 — — 应 交 增 值 税 ( 项税 额 ) 进 ”科

谈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处理

谈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处理

账 准备 。②应 收款项未发生资产减值损失 的, 同债权收 回, 视 冲减受让应 收款项 的账 面余额 。③债权账面余额全部收 回后
仍有 收益 的 , 计人当期损益。
主要 参 考 文 献
1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 0 年 度 注 册 会 计 师 全 国 统 一 . 2 7 0
笔者认 为 ,应收款项 的借方余额反映 了企业 尚未收 回的
和相关 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 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符合确认 条件的隐含收益应当区分 下列情况处理 :①原来 已对受让应 收款项计 提资产 减值 准备 的 ,先视 同应 收款项公允价值的恢
复 ,按 隐含 收益 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 的现值 冲减 已计提的坏
款项 ,受让的应 收款项 只能 以其账面余额 即实际债权进行初
始计量 ,取得成本 和公允价值等都不能准确地反映企业的债 权。 因此 , 同时受让多项资产时应先对换入的应收款项 等金融
资产和金融 负债 ( 比如原材料 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 按其账 面余
额进行初始确认 ,然后才对换 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总额 加上 支 付 的补价 、 应支付 相关税 费 , 减去换入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后 的余额作为其他换入资产的总成本 , 区分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
资。 对于融资而言 , 整个交 易不确认 收入 ; 对于投 资而言 , 当 应
确认租赁( 投资 ) 收入 。会计核算有 以下两种情况 :
当 日支付。 甲公 司的会计处理 如下 : 6 1 月 日销售 时 : : 借 银行 存款17 1万元 ; : 贷 库存商 品8 万 0 的原因是应收款项存在隐含收益。应收款项 的隐含收益主要
分别按其他多项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占 价值总额的比

售后回购涉税会计处理

售后回购涉税会计处理1.概述对于售后回购需注意的是:会计上虽然不确认收入,但是税法上是对于售后回购作为两个环节处理:销售和购回。

可以说售后回购其实正好说明了税法对于售后回购的实质上的界定。

那么既然税法上是作为销售和购进处理,那么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的做法其实和税法形成了处理差异,那么是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

因为会计上把收入部分当期收入中扣除,但是税法不允许现在扣除,而必须在回购的产品再次出售的时候扣除,所以这里是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一般来说售后回购是不确认收入的,但是也会存在例外的情况,比如回购的价格是产品的公允价值,那么可以认为该项交易并不是实际上的筹资行为,税法和会计上全部是作为销售和购进两个环节来处理,那么会计上需要对售后回购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

当然考试中涉及到的还是普通的售后回购,也就是不确认收入的情况。

对于考生来说重点就是掌握一般的售后回购处理,至于是确认收入的情况基本上和一般的销售和购进是一致的。

2.处理概述售后回购: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通过“其他应付款”核算;回购价格大于原价格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在回购期间的财务费用摊销,会计上是作为了财务费用处理的,而税法上把这部分费用是作为回购产品的成本核算,当期需要纳税调增处理;转回的时候在回购的产品再次出售。

3.涉税会计处理例题1:A公司09年11月初和B公司签订售后回购协议:协议规定销售价格1000万,成本800万,回购价格1200万,期间为5个月。

解析:售后回购中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税法上要确认收入,形成的是暂时性差异:销售时候分录,不确认收入:借:银行存款1170贷:其他应付款1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70资产负债表日分录:借:递延所得税资产50 [(1000-800)×25%]贷:所得税费用50借:财务费用 80[(1200-1000)×2/5=80 ]贷:其他应付款80借:递延所得税资产20(80×25% )贷:所得税费用204.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

售后回购怎么做会计处理

售后回购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的规定,企业销售商品确认收入应同时满足五个条件。

在售后回购交易方式下,对于销售方而言,其交易行为属于融资性质。

由于销售与回购是以一揽子方式通过签订回购协议进行的,因此可以将销售与回购看做是一笔交易。

回购价与销售价的差额本质上属于融资费用,支村的回购价格应视同偿还借款,因此销售方销售商品的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不确认为当期损益,而应将其作为回购价的调整计入其他应付款,并在回购期限内平均摊销融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和其他应付款,在回购商品最终对外销售时确认一次收入。

【例】2009年1月1日,一般纳税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

该商品成本为80万,商品已发出,款项已收到。

协议规定,甲公司应在2009年5月31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1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

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分析】由于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原则上,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接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账务处理如下:(1)1月1日发出商品时:借:银行存款1170000贷:其他应付款1000000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同时结转成本:借:发出商品800000贷:库存商品800000由于回购价大于原售价,因而应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并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本例中由于回购期间为5个月,货币时间价值影响不大,采用直线法计提利息费用。

1月至5月,每月应计提的利息费用为20000(100000÷5=20000)元。

借:财务费用20000贷:其他应付款20000(2)5月31日,甲公司购回商品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商品价款110万元,增值税额18.7万元。

借:财务费用20000贷:其他应付款20000借:库存商品800000贷:发出商品800000借:其他应付款11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7000贷:银行存款1287000。

售后回购的例题会计分录

售后回购的例题会计分录
售后回购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或资产后,与买方达成协议,以再次购买已销售的产品或资产的交易。

在会计上,售后回购通常被视为一种融资交易,需要记录以下分录:
1. 销售产品时的分录:
借:现金/应收账款
贷:销售收入
2. 售后回购时的分录:
借:存货/资产
贷:现金/应付账款
在上述分录中,第一笔分录记录了销售收入的增加,同时增加了现金或应收账款。

第二笔分录记录了存货或其他资产的增加,同时增加了现金或应付账款,表示企业以回购的方式将产品或资产再次纳入自己的资产负债表中。

需要注意的是,售后回购交易的金额和期限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且存在其他因素可能会影响售后回购交易的会计处理方式。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根据具体情况咨询专业会计师的意见,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售后回购业务会计处理

售后回购业务会计处理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理清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处理售后回购指销售商品时,销售方与购货方签回购协议,销售方同意日后再将该批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销售方应根据合同或协议的条款,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与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以确定是否实现销售。

那么,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处理方式又是什么样的呢?首要遵循会计处理原则,进行收入会计处理账务。

一般情况下,售后回购交易不应当确认收入,因为销售方通过售后回购协议对已销售商品仍具有控制管理权,售后回购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该交易属于融资交易。

企业以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

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对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会计处理原则售后回购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销售业务。

它是指销货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与购货方签定合同,并按照合同条款如回购价格等内容,将售出的商品重新买回的一种交易方式。

售后回购方式下是否按销售、回购两项业务分别处理,主要看其是否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及《企业会计制度》对收入的实现都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照这4个条件,在销货方没有回购选择权的前提下,分两种情况讨论:第一,销货方回购商品时,如果回购价格是以当日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则商品价格变动产生的风险和报酬都转移到买方,但买方并无权对该商品进行处置,商品的控制权仍在卖方;第二,销货方在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回购,且回购价格在合同中订明,则商品价格变动产生的风险和报酬都由卖方所有或控制,且卖方仍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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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清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处理
售后回购指销售商品时,销售方与购货方签回购协议,销售方同意日后再将该批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销售方应根据合同或协议的条款,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与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以确定是否实现销售。

那么,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处理方式又是什么样的呢?首要遵循会计处理原则,进行收入会计处理账务。

一般情况下,售后回购交易不应当确认收入,因为销售方通过售后回购协议对已销售商品仍具有控制管理权,售后回购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该交易属于融资交易。

企业以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

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对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会计处理原则
售后回购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销售业务。

它是指销货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与购货方签定合同,并按照合同条款如回购价格等内容,将售出的商品重新买回的一种交易方式。

售后回购方式下是否按销售、回购两项业务分别处理,主要看其是否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及《企业会计制度》对收入的实现都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照这4个条件,在销货方没有回购选择权的前提下,分两种情况讨论:第一,销货方回购商品时,如果回购价格是以当日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则商品价格变动产生的风险和报酬都转移到买方,但买方并无权对该商品进行处置,商品的控制权仍在卖方;第二,销货方在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回购,且回购价格在合同中订明,则商品价格变动产生的风险和报酬都由卖方所有或控制,且卖方仍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通过以上分析,售后回购业务与收入确认的第二个条件不符,同时如果回购价格在合同中订明,则与第一个条件也不符。

所以,一般售后回购并不能确认收入。

其实质是一种融资行为。

在会计核算中,该项业务不作收入处理,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当然,如果销货方有回购选择权,并且回购价以回购当日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同时回购的可能性很小,那么也可在售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种不同情况的处理
售后回购是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一般有3种情况:卖方在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必须回购;卖方有回购选择权;买方有要求卖方回购的选择权。

售后回购是否确认收入,应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及是否放弃对商品的控制而定。

第一,卖方在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必须回购。

若回购价以回购当日的市场价为基础确定,表明该商品因增值而获得的收益归买方所有,因贬值而遭受的损失也由买方承担,但卖方仍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买方无权对该商品进行处置。

若回购价已在合同中订明,表明商品价格变动产生的风险和报酬均归卖方所有,与买方无关,卖方仍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无论是哪种情况,卖方均对售出商品实施控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这种销售回购本质上不是销售,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

企业应设置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此项业务。

售价与回购价之间的差价视为融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售后回购业务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因此,商品售出时需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回购时需计算进项税额。

第二,卖方有回购选择权。

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应具体分析每项交易的实质,根据行使选择权的可能性大小,以及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与否,确
定是否作为销售收入核算。

在存在回购选择权的情况下,若卖方回购的可能性在50%以上,则可认为卖方很可能回购商品,应视同融资协议,比照上述会计处理进行核算。

若卖方回购的可能性在50%以下(含50%),即商品回购的可能性不大,则卖方可在商品售出时确认销售。

如果合同规定回购价格按照回购日的市场价格确定,卖方一般不会回购。

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已转移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以及放弃对商品的控制,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

根据稳健性原则,可在回购选择权期满时确认销售收入,其会计处理与一般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相同。

卖方是否行使回购选择权,根据回购时的具体情况而定。

当回购日商品的市场价格高于合同规定的回购价格时,卖方一般会回购;否则,一般不会回购。

第三,买方有要求卖方回购的选择权。

买方选择权回购是指购买方将商品买回后有权在一定时期内要求销售方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将商品购回。

对于买方选择权回购,卖方应根据买方行使该权利的条件以及商品的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判断买方是否会行使该权利。

当商品的市场价格高于合同规定的回购价时,买方一般不会要求卖方回购,反之则可能要求卖方回购。

卖方应对买方是否会要求回购做出判断,比照上述“卖方选择权回购”的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收入会计处理账务
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售后回购业务,企业应当设置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发出商品的销售价格与实际成本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

企业发出商品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按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或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贷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清理等,按增值税发票上的增值税额或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应交的营业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营业税等。

根据计算的有关税金和附加,借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按借贷方差额,贷记或借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如果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还应在销售与回购期内按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计提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贷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如果回购价格小于原售价,根据谨慎性原则,则不能计提财务费用。

企业日后重新购回该商品时,根据对方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借记物资采购或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同时,将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的余额冲减或增加购回商品的成本。

案例解析
例一:A公司在2013年6月1日与B公司签订一项销售合同,根据合同向B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

商品并未发出,款项已
经收到。

该批商品成本为80万元。

5月1日,签订的补充合同约定,A公司应于10月31日将所售商品回购,回购价为110万元(不含增值税税额)。

A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2013年6月1日,签订销售合同,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借:银行存款117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其他应付款———B公司100 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由于回购期间5个月,货币时间价值影响不大,因此,采用直线法计提利息费用。

每月计提利息费用为2万元。

借:财务费用2贷:其他应付款———B公司2 2013年10月31日回购商品时,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款为110元,增值税税额为18.7元,款项已经支付。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00187财务费用———回购0.0002其他应付款———B公司0.0108贷:银行存款0.01287
例二:A公司2011年1月将一批库存商品销售给B公司,售价为1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成本为80万元。

货款已经收到。

根据合同规定,此业务为卖方选择权回购。

2011年年末该商品的市场价格为140万元,2012年年末该商品的市场价格为125万元,2013年年末该商品的市场价格为137万元。

假设回购时间为2014
年1月,回购价为136万元。

2014年1月1日,A公司决定回购该批商品。

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2011年1月销售时:借:银行存款117贷:库存商品8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长期应付款———应付售后回购款20 2011年年末,因为商品的市场价格高于回购价,说明A公司可能会回购则A公司应将回购价高于原售价的差额36万元(136-100)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借:财务费用36贷:长期应付款———应付售后回购款36 2012年年末,商品的市场价格发生变化,低于回购价格,A公司一般不会回购商品,此时应对2011年的会计处理追溯调整,假设不考虑调整盈余公积等。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售后回购款36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36
2013年年末,商品的市场价格再次发生变化,高于回购价,说明A公司可能回购,应将回购价高于原售价的差额36万元分期计入2011年、2012年、2013年的财务费用。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4 财务费用12贷:长期应付款———应付售后回购款36
2014年1月1日,A公司决定以136万元回购该批商品:借:库存商品136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3贷:银行存款159同时:借:其他应付款56贷:库存商品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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