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_人权_法视野下的就业平等权及其法律规制_兼议我国公民就业平等权的法律保护

合集下载

论国际人权法中的平等与不歧视

论国际人权法中的平等与不歧视

论国际人权法中的平等与不歧视论国际人权法中的平等与不歧视摘要:平等和不歧视是国际人权法中的核心内容,对于平等和不歧视有专门的法律界定。

平等和不歧视目前不仅是一般原则还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具有强制法的意义。

本文主要论述了平等与不歧视的法律规定,以及保证平等与不歧视的措施。

关键词:国际人权法;平等;不歧视国际上首次提出平等的概念是在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以下简称“宣言”),该宣言中将《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中的有关平等权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宣言中的十几条条款中都提出了“平等”,并且将“人人”二字反复应用在其中。

在宣言和宪章之后,国际上著名的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都以法律的形式对不歧视的原则进行了规定。

在《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对不歧视某一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单独规定,这都说明国际上已经十分注重不歧视原则的地位,将不歧视视为“人权法的核心。

”一、平等和不歧视的法律规定在国际上几乎所有的人权文件中都提到了人权的平等与不歧视,平等和不歧视已经成为了国际人权法的核心。

比如在《联合国宪章》中第一条中就规定“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但是要真正保证平等和不歧视,还需要各个国家进行立法规定,形成其自身的履行机制。

(一)歧视的法律规定对于种族歧视有如下的定义,“基于种族、肤色、出身以及所属国或者民族而进行区别、排斥、限制以及优待,就损害来公民的政治、经济以及文化及生活各方面的权利的歧视。

”妇女的歧视定义为“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除或限制,其效果或目的在于妨碍或否定妇女……对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承认、享有或行使。

”从上述的定义可以看出,在对歧视这一概念进行理解的时候,主要从以下三方面来进行理解:1.区别对待。

在公约中对歧视进行规定的时候,使用了“区别”、“排斥”、“限制”以及“优待”等词语来进行描述,这就说明只要存在以上的任意一条行为,就构成了歧视。

就业平等权法律规定(3篇)

就业平等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就业平等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

就业平等权法律规定了公民在就业过程中享有的平等权利,旨在消除就业歧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就业平等权的概念、法律依据、具体规定、实施与保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就业平等权的概念就业平等权是指公民在就业过程中,不受种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残疾、婚姻家庭状况等因素的影响,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平等的工作条件和平等的发展机会的权利。

三、就业平等权的法律依据1.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是我国宪法对就业平等权的基本规定。

2. 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3. 雇佣与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雇佣与劳动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4.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就业歧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也对就业平等权进行了规定。

四、就业平等权的规定1. 招聘与录用(1)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不得设置性别、年龄、民族、宗教信仰、残疾、婚姻家庭状况等歧视性条件。

(2)用人单位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招聘,对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应当一视同仁。

(3)用人单位应当对残疾、妇女等特殊群体给予适当照顾。

2. 工作条件(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侮辱、体罚、殴打劳动者。

(3)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

3. 工资福利(1)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岗位、技能等因素,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

大学生平等就业权的法理分析

大学生平等就业权的法理分析

综合论坛新教师教学一般认为,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平等地享有就业机会,不得因为工作能力之外的因素而受到歧视的平等对待权利。

是公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前提。

我们认为,平等就业权应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享有和其他公民一样的就业权,通俗地说,就是“别人有工作,我也应当有工作”,而且这种权利受政府的强制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不应当被非法剥夺。

第二层含义就是公民在就业过程中不得因为种族、民族、性别、宗教信仰、社会出身、容貌、毕业学校等因素而受到歧视。

我们权且在这两层含义的基础上对大学生平等就业权进行探讨。

一、大学生平等就业权的国际法法律渊源1948年联合国大会公布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3条规定:人人具有获取工作的权力、自由选择不同职业、享有公正及公正的工作条件并享受避免失业的保证。

第25条第1款规定了人人有权维持生计。

显然,世界人权宣言的这两条规定包含两层意思,第一是人人有权获取工作,第二是人人有权维持生计。

1964年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制定的《就业政策公约》规定:从发展各国经济的需求出发,进一步提升大学生与成年人的就业率与广大民众的经济收入,保证城乡企业和机关对劳动力的充足,并消除失业现象,世界各国政府应该将就业作为国家劳动部门主要工作之一,实施各种配合就业的积极措施。

1966年底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第1款明确规定:加入本公约的各国政府承认公民拥有谋取工作的权力,并借此来谋生,并将利用各种措施来保障这一权利的贯彻落实。

1986年联合国大会决议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第1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的发展权利是一种除违法外,国家必须采用强制手段保护的人权。

综上可见,大学生平等就业权是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基础,对大学生平等就业权的保护,是世界各国都不应当回避的责任和使命。

二、我国对大学生平等就业权的立法规定对平等就业权的理论阐述基本上集中于宪法、行政法和劳动法等公法理论和规范层面。

浅论国际人权法视角下的妇女就业性别歧视

浅论国际人权法视角下的妇女就业性别歧视

浅论国际人权法视角下的妇女就业性别歧视引言(一)文献综述我国学者对于妇女就业性别歧视的研究比较多。

从国际法人权法视角出发的相关研究文献一般都以研究公约内容为主,以国内现状为主要线索的相关文献一般以社会学的研究方法进行研究探讨。

无论从何种角度出发讨论妇女就业性别歧视问题,研究内容与结果都明确反对就业性别歧视行为,倡导平等就业。

该研究,关于理论方面的,尤其是研究公约内容的资料分析的很全面,这些理论用书给相关概念也都做出了比较明确的定义。

如:王家福、刘海年《中国人权百科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8 年版),赵宝云《西方五国宪法通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4 年版),冯祥武《反就业歧视法基础理论问题研究》(厦门大学 20XX 年学位论文),刘勇《就业公平保障法律制度研究》(重庆大学 20XX 年学位论文)。

关于研究我国现状的文献,在研究法律视角的同时也提出了相关对策。

如:李傲《性别平等的法律保障》(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XX 年版),蔡高强等着《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内实践研究》(法律出版社,20XX 年版),张学亮《就业平等的法律保护》(甘肃理论学刊,20XX 年第 6 期),周群英《我国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分析及其对策探讨》(中共中央党校硕士学位论文,20XX 年 5月),张薇《我国女性就业问题研究》(上海大学学位论文,20XX 年),肖伟《劳动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对策研究》(湘潭大学学位论文,20XX 年),许宝贵《我国禁止就业歧视法律保障机制研究》(宁夏大学学位论文,20XX 年)。

国内研究还未充分的一点是,虽然分别研究性别歧视、就业歧视的文章很多,可是结合妇女就业性别歧视,并针对性的研究妇女就业性别歧视现状与法律视角下的就业性别歧视问题的文献不多,通过实际案例结合内容的更是少之又少。

.......(二)研究目的及其意义性别歧视,无论在西方民主国家,还是在东方文明古国,无论社会制度如何差异,还是男女平等呼声如何高昂,都未能从真正意义上求得平等。

浅谈平等就业权法律保护

浅谈平等就业权法律保护


有助 于保 障人 权 。人 权 的实 质 内容 和 目标 是 生
存 和发展 , 而 劳动 就业 权是公 民生存发 展 的基础 , 社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1 1 —2 9 作者简介 : 吴 天培( 1 9 8 8 一) , 男, 山东 东 营 人 , 硕士研究生 。

我 国 平等 就 业权 法律 保 护 现存 问题
平 等就业 立法 缺失 。 目前我 国在 立法 上对平 等
就业 权 的规 定 , 主 要 集 中在 《 劳动法 》 和《 就 业 促 进
法》 , 但 是这 些规定 却 未能 完成 立法者 赋予 其保 障 劳 动 者平 等就 业权 的使 命 , 原 因是 多方 面 的 , 主要 有 以
立法 进度 。

平等 , 并非实 质 上 的平 等 , 根 据 不 同 的 职位 要 求 , 可
以存 在偏好 。 ¨ 】 平 等 权 是公 民 的基本 人 权 , 保 障 就业 平 等 是 一 项 社会 义务 。受 历史 因 素 、 社会 因素 的影 响 , 我 国对 于平 等就业 权 的研究 起 步较 晚 , 发 展 较慢 。2 0世 纪
第 3 7卷
第 2期
长江大学学报 ( 社科版)
J o u r n a l o f Ya n g t z e Un i v e r s i t y ( S o c i a 1 S c i e n c e s )
Vol _3 7 NO. 2 Fe b .2 01 4
2 0 1 4年 O 2月
的法 规 、 规章 , 本身 就有歧 视性 规定 或者 导致 了就 业
就业 不平 等 的现象 时有 发 生 , 用 人 单 位 差别 对 待 应 聘者 的情 况 比 比皆是 , 平 等就 业 权 再 次 引起 了社 会 和学 界 的关 注 。研 究 平 等 就 业 权 有 如 下 价 值 。第

论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护

论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护

引 言平等和自由是人类几千年来不懈的追求。

平等权最早在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中。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发展中的平等权利已经扩展到社会的各个领域。

就业平等作为基本人权的一部分,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中国还参加了一系列国际条约。

然而,就业平等权利的保障在中国已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

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要完善立法、司法救济制度,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显得尤为重要。

一、平等就业权在我国的理论基础所谓平等权利,是指全体社会成员普遍地、不加区别地享有权利,并得到法律平等的救济和保障。

它要求在相同的情况下得到相同的待遇,在不同的情况下得到不同的待遇,没有歧视,没有正当理由的无理歧视。

关于平等就业权的界定,目前我国法律尚无明确的概念,学者们也有不同的看法。

大体上氛围狭义和广义两种观点,从狭义上来讲,平等的就业权利只限于追求就业机会的过程。

正如陈文渊所说:“平等就业是平等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

”从广义上讲,根据平等就业权是否包括公共就业服务权和就业机会保障权,可以分为两类。

例如,“等待就业权意味着平等获得就业机会和就业待遇。

”在笔者看来,广义上的平等就业权更容易被接受。

所谓平等就业权,不仅包括就业机会的平等,还包括工作上的平等待遇和就业保障(当然待遇上还存在合理的差异),这是一种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平等。

二、平等就业权受侵犯的主要表现和成因分析(一)平等就业权受侵犯的主要表现在就业领域存在着严重的歧视问题,特别是一些传统的就业歧视做法,主要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就业待遇性别歧视职业待遇性别歧视,是指在就业过程中,雇佣单位对女性职工存在歧视对待,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工作内容相同,而待遇不相同,主要表现为:雇佣单位分配给男性职工与女性职工的工作内容是一致的或者职工取得的工作业绩是相同的,但在职位晋升或者是福利待遇上存在严重的歧视,得到晋升的基本上为男性工作者,各种福利也发给男性工作者:二是工作内容上不相同,歧视女性职工的就业平等权,主要表现在:雇佣单位在以同样的标准雇用的劳动者,但在就业过程中,给予男性就业者更多的机会,使之得到更多的晋升机会以及更多的福利待遇,特别是在女性就业者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用人单位通常会以此为明确的理由或变相的其他理由,借此降低工资原有水平、调换其他工作岗位更有甚者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国际人权法律框架全球人权保护的法律准则

解读国际人权法律框架全球人权保护的法律准则

解读国际人权法律框架全球人权保护的法律准则人权是社会发展进步的核心价值观,是全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

为了维护和保障人权,国际社会建立了一系列的法律框架和准则。

本文将对国际人权法律框架进行解读,以全球人权保护的法律准则为主线,探讨人权保护的现状与挑战。

一、国际人权法律框架的概述国际人权法律框架主要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公约》、《人权理事会成立决议》等一系列国际公约和法律文书。

其中,《世界人权宣言》是国际人权保护的基石,宣告了人权的普遍适用性和不可分割性。

《国际人权公约》则进一步详细规定了各项人权的内容和保障措施。

二、全球人权保护的法律准则全球人权保护的法律准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平等与非歧视平等与非歧视是人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根据国际人权法律框架,任何形式的歧视都属于人权侵犯。

人人平等、享有平等权利是全球人权保护的核心准则之一。

2. 生命权与人身安全人的生命权和人身安全受到法律的最大保护。

禁止任何形式的虐待、酷刑和死刑,保护个体的生命权和人身安全是全球人权保护的重要法律准则。

3. 言论与自由人的言论自由受到国际人权法律框架的保护。

自由表达意见、接受和传播各种信息的权利,以及和平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都是人权保护的基本准则。

4.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国际人权法律框架中得到一定的保障。

包括教育权、生活标准、社会保障、文化参与等方面的权利,旨在改善人民的生活状况,实现全球人权保护的公平与公正。

5. 儿童权利保护儿童权利是全球人权保护的重要任务之一。

国际人权法律框架规定了儿童权利的内容和保护措施,包括教育权、生存权、发展权等,为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全球人权保护的现状与挑战尽管国际社会一直致力于全球人权保护,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其中,人权的维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是一个重要问题。

一些发展中国家因为经济条件限制,可能难以充分保障人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男女工作平等权益的法律保护要求详细解读与实践

男女工作平等权益的法律保护要求详细解读与实践

男女工作平等权益的法律保护要求详细解读与实践在当今社会中,男女工作平等权益的法律保护已成为世界各国日益重视的问题。

为了实现性别平等,许多国家都颁布了相应的立法措施,以确保男女在就业领域中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权益。

本文将对男女工作平等权益的法律保护要求进行详细解读与实践。

一、国际上的法律保护要求1.《联合国人权宣言》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联合国人权宣言》强调了男女平等的原则,明确规定了所有人不分性别应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待遇。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则更加具体地规定了妇女在职场中的权益,包括对性别歧视的定义、合理调整措施、平等薪酬等方面的要求。

2.《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公约明确禁止在就业和职业方面对妇女实施歧视,并提出了性别平等的具体措施,如保障妇女享有产假和哺乳假等。

3.其他国际法律文书与机构的相关规定除了上述法律文书外,世界各国还根据自身国情制定了更为具体的法律法规,以确保男女工作平等权益的保护。

二、我国的法律保护要求与实践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男女平等,禁止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

根据宪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保障男女在就业领域中的平等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该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原则和要求,包括保障妇女平等就业、合理调整措施、防止性骚扰等内容。

3.《劳动法》与《就业促进法》这两部法律规定了对性别歧视的禁止,并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待遇。

同时,也规定了女职工享有的特殊待遇,如产假、哺乳假等。

4.性别平等政策的实践我国各级政府积极推行性别平等政策,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支持等措施,以增加妇女在就业领域中的机会和权益。

三、男女工作平等权益的实践困境与挑战1.性别刻板印象与社会观念尽管有相关法律保护,但仍存在性别刻板印象和社会观念的影响,使得某些领域对女性的机会和待遇存在限制。

2.薪酬差距问题尽管法律禁止薪酬歧视,但男女之间的薪酬差距仍然存在,这是一个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61卷 第3期2008年5月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Wuhan University Journal (Philosophy &Social Sciences) V ol.61.No.3May 2008.304~308 收稿日期:2008-01-08作者简介:梁晓春,广东警官学院法律系讲师;广东广州510232。

国际(人权)法视野下的就业平等权及其法律规制兼议我国公民就业平等权的法律保护梁 晓 春[摘 要]就业平等权作为基本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已经成为国际人权法上普遍接受的原则。

作为国际社会的重要成员,我国批准、加入了一系列禁止歧视、保障就业平等权的国际公约,但由于种种原因,就业平等权在我国的实施并不尽如人意,就业歧视已成为我国当前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解决这一问题,除了传统观念的更新、相关制度的变革外,主要还得从法律制度上着手,借鉴国际反歧视立法之成功经验,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

[关键词]就业平等权;就业歧视;国际(人权)法;根源;借鉴;规制[中图分类号]DF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20(2008)03-0304-05一、就业平等权的国际法规制为了保护平等就业权,有效反对歧视,国际社会通过了一系列的公约,用法律手段来维护人权。

(一)基础性法律文件联合国宪章 、 世界人权宣言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是国际社会保护人权,包括平等就业权的基础性法律文件。

联合国宪章 第13条、第55条、第62条、第76条提出联合国应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及卫生等方面,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对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尊重[1](第250-251页),这是现代国际关系中首次在全球性的重要法律文件中确认平等权。

1948年联大通过的 世界人权宣言 指出,人人皆享有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与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生、财产、出身或其他身份[1](第2-3页)。

之后,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和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以明确的法律形式将平等原则具体化为条约法规范,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6条规定: 法律应禁止任何歧视并保证所有的人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护,以免受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生、财产、出身或其他身份等任何理由的歧视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第2条(2)款规定: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本公约所宣布的权利应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分。

[1](第37-39页)(二)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在 费城宣言 中指出: 全人类不分种族、信仰或性别,都有权在自由和尊严、经济有保障和机会均等的条件下,谋求其物质福利和精神发展。

在就业平等权的保护方面,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两项最重要的国际劳工公约,分别为1951年第100号的 同工同酬公约 和1958年第111号的 (就第3期梁晓春:国际(人权)法视野下的就业平等权及其法律规制305业与职业)歧视公约 。

后者对 歧视 进行了定义。

1998年通过的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 ,将包括 消除就业和职业中的歧视 在内的8项国际劳工公约作为最基本的人权保护公约,列为核心国际劳工标准,明确提出,作为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 即使是尚未批准这些公约,但仅从作为劳工组织成员这一事实出发,所有成员国都有义务真诚地并根据 章程 的要求,尊重、促进和实现关于作为这些公约之主题的基本权利的各项原则 [2](第144-146页),从而使得这些公约对所有会员国都具有道义上的法律约束力。

(三)特殊保护的公约和文件联合国还针对特定领域,通过了一些特殊保护的公约和文件。

在妇女方面主要有1967年的 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 、1979年的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肯定了妇女与男子同等的地位, 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 第10条规定: 为确保妇女,不论已婚未婚,皆能在经济及社会生活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尤其下列各项,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1](第351-353页)。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第11条中更加具体地提出了妇女的公平就业权,规定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1](第370-371页)。

在残疾人方面有1975年的 残疾人权利宣言 、1983年的 残疾人职业康复与就业公约 。

在移徙工人方面有1990年的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等。

这些公约和文件充分体现了国际社会对这些弱势群体的重视与关注,为实现全人类平等、反对歧视、捍卫人的基本尊严及各国立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二、就业平等权的国内法规制在国内法层面上,美国、英国、澳大利亚、香港等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宪法、法律中规定了公民平等的就业权,不仅制定专门的反歧视法或单行法以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而且有可行的制度和机制保证落实。

以美国为例,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陆续颁布实行了 同酬法 、 民权法 、 就业年龄歧视法 、 怀孕歧视法 和 美国残障人士法 等系列法律,以禁止就业歧视,保障就业公平。

1964美国设立了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专门负责执行法案所指定的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

1991年 民权法 对1964年 民权法 规定的救济措施进行了大幅修正,减轻了就业歧视案件原告被害人之举证责任,加强了对提出所谓 反歧视 诉讼之限制,延长了对歧视性年资制度提起诉讼之时效期间。

我国在一系列的重要法律法规中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给予了明确保障。

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表决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明确规定了国家、各级政府、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在消除就业歧视、保障平等就业方面各自的职责。

与原 劳动法 相比,一是拓宽了就业歧视的认定范围,将就业歧视调整的范围从劳动关系形成后扩展至劳动关系建立以前的求职过程,将来就业歧视类型列举式的规定改为兜底式的立法,加上 等 将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诸如身高、年龄、户籍等歧视类型通通纳入其中;二是针对户籍、地域歧视,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设置歧视性限制;三是采取了适当的倾斜政策,采用税收优惠、经营场地的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激励措施,鼓励用人单位合理招收失业者、残疾人就业。

四是在救济途径上,规定劳动者遭遇就业歧视可依法状告用人单位。

至此,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为基础, 就业促进法 为核心, 妇女权益保障法 、 残疾人保障法 等专门法及在其他法律中通过个别章节或条款相配套的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体系。

三、我国公民就业平等权的国内实践及其问题的根源我国现阶段由于劳动力资源丰富,就业市场基本上是买方市场,就业权是作为一种社会的稀缺资源而存在。

虽然现行法律中对就业歧视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在强大的就业压力下,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被无限扩大了,一些十分明显的歧视性条款被堂而皇之地摆上了桌面,登上了广告,甚至成了某些政府部门的内部规章。

在中国的就业市场上,90%以上的招聘广告均含有歧视性条款,包括年龄歧视、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61卷 306性别歧视、学历歧视、户籍歧视、地域歧视乃至身体歧视如身高、相貌等等,就业歧视正在愈演愈烈,损害了劳动力市场的正常发育与成长。

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由来已久,在其它国家同样存在其产生有深刻的经济、社会、历史文化根源。

深层次地挖掘就业歧视存在的原因,找到问题的症结,对解决我国的就业歧视问题,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至关重要。

(一)歧视的经济根源歧视本质上是资源占有与分配不均衡的产物。

资源的有限与匮乏以及分配制度是产生歧视的经济根源。

例如种族歧视在某种意义上说其实质就是一个具有经济优势的种族对处于经济劣势的其它种族的社会歧视。

一个社会的方方面面通过种族歧视可以折射出来。

它不仅反映出人们对不同人种的态度,而且还可以折射出人们的社会关系、通婚状况、居住分布以及常见的法律障碍。

与此同时,种族歧视还可以折射出人们所得到的经济利益与经济成果,比方说经济收入、工资水平、支付的价格和信贷优惠。

[3](第21页)在我国的就业领域,就业机会是一种紧缺资源。

用人单位居于强势地位,而求职者在劳动力市场的弱势地位,使其不敢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也不敢对用人单位的就业歧视提出异议,就业歧视也就随之产生。

在女性就业方面,女性在其就业生涯中,存在着诸如孕期、产假期、哺乳期不能提供劳动的就业生涯低谷期,但是用工单位还要提供工资。

此外有孩子的女职工天然地会在照顾孩子以及家庭方面投入比男职工更多的精力,从企业经营管理和效益上看,用女职工多意味着企业付出的成本高。

因此倾向于选择雇用男性劳动力,从经济学角度看,这是 理性 雇主的决策。

在残疾人、病毒携带者等的就业方面,也存在着类似问题。

(二)歧视的社会根源有差异就有歧视,这是人类社会中的必然现象。

古代社会歧视就已存在,那时的歧视更多地表现为生理方面(强壮与否、生育能力强弱等)的歧视。

因为在需要群体作战才能获得生存机会的恶劣环境下,与自然搏斗能力的低下,可能意味着合作群体的他人生存机会的减少。

因此,出于本能,对老弱病残者的歧视由此而产生。

在商业社会,这种由人的生存能力大小演化而来的歧视现象,逐渐发展为社会阶层、职业分工、男女性别、种族肤色、政治派别、宗教信仰等带有多元化特征的歧视。

在我国实行多年的以城市为中心,以保障城镇居民就业为目标,偏向城市市民,歧视农村农民的就业体制、就业制度和就业政策,以城市户口优先、优越、优惠为特征的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更进一步加大了城乡差别,这是导致对农村劳动者就业歧视的根源。

(三)歧视的文化根源受 男尊女卑 传统文化影响,用人单位观念上认为男性比女性更有优势,更愿意雇佣男性。

自汉代以后,以 礼 为中心的儒家文化一直居于主导地位,其压抑个体意识、重义轻利、缺乏平等观念、追求无讼的以义务为导向的价值观,不利于权利意识的形成和发展。

这种 权利缺失 的文化,导致社会的权利观念淡薄,社会总体漠视公民的个人权利,公民既缺乏自身的权利意识,也缺乏对他人权利的尊重。

无讼为德 的观念使我国公民缺乏权利意识和法律观念,即使权利受到侵犯也尽量避免诉诸法庭,而是 私了 ,或者干脆 一忍了之 。

(四)歧视的法律根源参照国外的立法实践,反观我国的就业歧视问题,立法不完善是一大根本原因。

主要表现在:1.就业歧视认定范围过于狭窄,使现实中存在的大量就业歧视在法律上没有依据可循。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