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基本规定(一)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政策规定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政策规定第一节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基本要素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企业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下同)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实行该办法的生产企业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上述规定所指生产企业的范围是:(一)内资生产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
(三)生产型集团公司.由于生产型集团公司在内部管理、财务核算形式及时出口业务操作上差别很大,因此,我们针对其不同核算及管理形式分别采取不同的退税办法.1、凡集团公司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纳税,各成员单位非独立核算,非独立纳税的,应在整个生产型集团范围内实行“免、抵、退”税办法.2、凡集团公司非统一核算,集团成员各自为独立纳税人,集团内部设立的进出口公司收购本集团成员货物出口的,可比照外贸企业办理退税,暂不执行“免、抵、退”税办法。
3、生产性集团公司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必须报经省局批准。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文件规定,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范围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是指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和协作生产产品)。
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本企业加工生产或委托加工生产的货物(含扩散加工产品、协作生产产品)。
易货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

易货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1、易货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1)易货贸易的概念。
易货贸易是指在换货的基础上,把等值的出口货物和进口货物直接结合起来的贸易方式。
(2)易货贸易的特点。
易货贸易在实际做法上比较灵活,例如:在交货时间上,可以进口与出口同时成交,也可以有先有后;在支付办法上,可用现汇支付,也可以通过账户记账,从账户上相互冲抵;在成交对象上,进口对象可以是一个人,而出口对象则是由进口人指定的另一个人等等。
(3)易货贸易退(免)税规定。
易货贸易出口销售在核算上基本同于自营出口销售。
只是在外汇结算上,易货贸易一般是相互记账,收不到外汇。
对易货贸易的出口退税,主要是比照自营出口退税的方法办理。
2、补偿贸易的退(免)规定(1)补偿贸易的概念。
补偿贸易是指一方提供技术、设备,对方不付现汇,待工程建成投产后,以其产品或双方事先商定的其他商品偿还进口价款的一种贸易方式。
补偿贸易按照出口企业性质可分为工业企业直接承担的补偿贸易和外贸企业承担的补偿贸易两种。
(2)补偿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
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对外补偿贸易项目生产的出口货物,在生产环节应照章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货物补偿报关出口后予以办理退税。
但补偿贸易出口货物应就生产企业直接承担的补偿贸易和外贸企业直接承担的补偿贸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①生产企业直接承担的补偿贸易出口退(免)税规定。
生产企业直接承担的补偿贸易,虽然要由外贸企业进行出口结汇,但由于补偿盈亏和有关设备与成品进出口所发生的费用都由工厂负担。
而外贸企业只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工贸之间是属代理出口关系,应比照代理出口办法退税。
因此,生产企业必须凭外贸企业提供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外销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等有关单证申报退(免)税。
②外贸企业承担的补偿贸易,是指外贸企业与外商签订补偿贸易合同,在引进技术、设备、材料后,将其作价卖给工厂,然后以收购货物的方式,再对外商进行补偿。
出口货物退税培训教程

货物出口退(免)税培训大纲第一部分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第一章出口货物退(免)税概述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概念出口退(免)税是指国家对出口货物已经承担或者应当承担的增值税、消费税的退还或者免除。
出口退税是指出口货物在出口前,国家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实际承担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在货物申报出口后返还给出口企业,使出口货物税负为零。
免税出口是指出口货物在中国境内生产过程中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货物出口后不予退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经常使用并被我国普遍接受的税收措施,旨在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
二。
出口退(免)税方式退(免)税:1。
“退税”;2.“进退”;3.“免、抵、退”税;4.“免税”税;5.“免税”。
消费税退(免)税:1。
“进征退”;2.“免税”。
出口货物现行退(免)税方式:1.外贸企业出口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免征出口增值税,退税办法在货物出口后实行;出口消费税货物退税办法。
2.对增值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应征消费税的自产产品,免征消费税。
第二章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规定一、各地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和资本性生产企业;2.外商投资企业;3.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4.特殊退税企业;5.指定一家从事贵重物品出口的企业。
(2004年7月1日起,我国实施新的对外贸易法。
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照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各地出口货物退(免)税货物。
1.享受出口退(免)税货物的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必须是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货物;(二)必须是申报离境的货物;(3)必须是已经财务销售的商品;(4)必须是已出口收汇核销的货物。
2.出口免税商品(一)来料加工转口货物;(二)出口卷烟的计划;(三)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出口和外贸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出口退(免)税的基本内容

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
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 工后出口的货物
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 原材料的金额后确定
外贸企业
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 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
配货物除外)
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各类企业 免税品经营企业
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 已使用过的设备
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 产净值÷已使用过设备原值
销售的货物
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 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二、出口货物和劳务及应税服务增值税退(免)政策(四)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4)出口企
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
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5)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
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
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
税法
一、出口退(免)税的基本政策
(三)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出口不免税是指对国家限制或 禁止出口的某些货物、劳务和跨境 应税行为的出口环节视同内销环节, 照常征税;出口不退税是指对这些 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出口不 退还出口前其所负担的税款。
基本政 策
(一)出口免税并退税
出口免税是指对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在出口销 售环节免征增值税,这是把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出 口环节与出口前的销售环节都同样视为一个征税环节;出 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在出口前实际承 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
出口退税政策规范文件

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第一章出口物资退(免)税概述一、出口物资退(免)税概念出口物资退(免)税是国家对出口物资已承担或应承担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实行退还或免征。
出口物资退税是指国家将出口物资出口前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实际承担的增值税、消费税,在物资报关出口后退还给出口企业,使出口物资不含税即零税负。
出口物资免税是指对出口物资在国内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物资出口后不再退税。
出口物资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纳并为国普遍同意的旨在鼓舞各国出口物资公平竞争的一项税收措施。
二、出口退(免)税的方法退(免)增值税: 1、“退税”;2、“先征后退”;3、“免、抵、退”税;4、“免抵”税;5、“免税”。
退(免)消费税:1、“先征后退”;2、“免税”。
目前采纳的出口物资退(免)税方法:1、外贸企业出口应征增值税的物资,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物资出口后实行退税方法;出口应征消费税的物资实行退税的方法。
2、生产企业出口应征增值税的物资实行“免、抵、退”税的方法;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方法。
第二章出口物资退(免)税差不多规定一、出口物资退(免)税的企业范围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和内资生产企业;2、外商投资企业;3、托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4、特准退税企业;5、指定经营贵重物资出口的企业。
(2004年7月1日起我国实行新《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修订后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出口物资退(免)税的物资范围1、享受出口退(免)税物资的差不多条件: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和消费税征税范围的物资;(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物资;(3)必须是财务上已作销售处理的物资;(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物资。
2、出口免税物资范围(1)来料加工复出口物资;(2)打算内出口卷烟;(3)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和托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物资。
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指南

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型出口企业的日常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24号)的规定,结合生产企业办理实际,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的适用范围为生产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型小规模纳税人参照本指南执行。
第三条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应当坚持真实性原则,即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必须是真实的,与实际出口货物情况相符,且申报的出口业务不属于“四自三不见”等违背正常出口经营程序的出口业务。
第四条出口企业日常行为应当坚持合法性原则,即企业的各项日常行为应当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出口企业须设立专职办理出口退税的人员(简称办税员),办税员要求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能掌握出口退税政策法规,掌握相关会计制度及基本外贸知识,能熟练操作使用计算机,按管理程序正确申报。
办税员负责本企业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及各类报表的编报工作,负责退税档案及资料装订和管理,应保证退税申报数据与实际外贸业务事实及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一致。
企业应加强办税员的管理,保证办税人员的稳定。
对确不能胜任退税工作的办税员,要及时更换。
企业变更办税员,应及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并上报《出口企业退(免)税办税员备案表》。
第六条企业在银行开设的退税账户原则上一个年度中间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需提出书面申请,并由企业法人签字确认,银行出具有关证明。
若需变更托管账户的,出口企业应经贷款银行和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
第二章基本政策规定第七条生产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在规定的申报期内申报的符合国家出口退(免)税政策(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第39号)》规定的属于出口退免税范围)的出口及视同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其他出口货物劳务,分别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第39号)》的规定适用增值税出口免税和出口征税政策。
出口货物退免税原则

出口货物退免税原则(1)公平税负原则。
对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是保证出口货物公平参与国际贸易竞争的基本要求。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历史和传统的差异,各国税收制度也不尽相同,这使得同一货物在不同国家的税收负担高低不等。
这种国际间的税收差异,必然造成国际贸易间出口货物含税量不同,导致各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不能做到公平竞争的结果。
消除这一影响的办法,就是按照国际惯例,对出口货物退(免)本国已征收到的间接税知识(2)属地管理原则。
各国的间接税是按属地管理原则来制定政策规定的。
各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在税收上都享有完全独立的自主权,包括课税权和减、免、退税权。
各国为对本国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而制定的税收政策,只适用于在国内生产和消费的货物,对出口货物则不适用。
因此,按照间接税属地管理原则,我国增值税和消费税暂行条例中的征免退税规定只适用于中国境内,而不适用于境外。
对于在中国境内实行消费的货物,包括在国外生产的输入我国境内消费的货物,我国行使课税权;对于出口到国外的货物,在不损害别国利益的前提下,我国将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应缴或已缴纳的税款,然后再按输入国的有关税收制度及有关规定办理税收。
这样可以保证消费者购买的货物,其间接税的含税量彼此相同,从而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外贸知识(3)"零税率"原则。
"零税率"是指我国企业生产的出口货物所应缴纳的间接税(增值税、消费税)为零。
"零税率"原则也就是"征多少税、退多少税"。
根据"零税率"原则,将出口货物在国内已实际缴纳或负担的税负全部退还给出口企业,使其可以用不含税价格在国际市场上进行公平竞争,有利于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知识(4)宏观调控原则。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宏观调控原则是通过税收的职能作用来体现的。
国家制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既符合国际惯例,同时又体现了国家的经济政策。
加工贸易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

加⼯贸易是我国对外贸易的⼀个重要组成部分,加⼯贸易分为进料加⼯和来料加⼯(来件装配),进料加⼯和来料加⼯分别按财务核算⽅式、海关监管程序和税收征管办法的不同确定。
⼀、进料加⼯复出⼝货物的退(免)税规定 (⼀)进料加⼯复出⼝贸易的概念 进料加⼯是指有进出⼝经营权的企业,为了加⼯出⼝货物⽽⽤外汇从国外进⼝原料、材料、辅料、元骷 ⑴涮准 ⒘悴考 桶 安牧希ㄒ韵鲁平 诹霞 庸ど 苫跷锸栈睾蟾闯⾫诘囊恢殖⾫诿骋追绞健?/P> 对进料加⼯复出⼝业务,分别采⽤不同的税收政策。
1、对特准设⽴的保税⼯⼚,其进料时予以保税,加⼯后对实际出⼝部分予以免税,内销部分(不出⼝部分)予以征税。
2、对签有进⼝料件和出⼝成品对⼝合同(包括不同客户的对⼝联号合同)的进料加⼯,经批准可对其进⼝料件予以保税,加⼯后实际出⼝部分予以免税。
3、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经营进料加⼯的单位或加⼯⽣产企业,其进⼝料件可根据《进料加⼯进⼝料件征免税⽐例表》的规定,分别按百分之⼋⼗五或百分之九⼗五作为出⼝部分免税,百分之⼗五或百分之五作为不能出⼝部分照章征税,可按实际出⼝情况向海关申请补税或退税。
(⼆)进料加⼯复出⼝货物退(免)税的规定 进料加⼯复出⼝货物的退税就复出⼝货物的退税环节看,退税的办法与⼀般贸易出⼝货物退税办法基本上是⼀致的,但由于进料加⼯复出⼝货物在料件的进⼝环节存在着不同的减免税,因此,同属采⽤作价加⼯⽅式使⽤的进⼝料件加⼯⽣产的货物,对已实⾏减免税的进⼝料件必须实⾏进项扣税,使复出⼝货物的退税款与国内实际征收的税款保持⼀致,因此,在计算复出⼝货物退税时,如按增值税、消费税适⽤退税率(税额)计算退税,⽽不考虑进⼝料件实际上并未全额征税的因素,将会出现把进⼝料件在进⼝环节已减免的税款也退给企业,造成多退税的现象。
为了加强对进料加⼯复出⼝货物退(免)税的管理,对不同形式的进料加⼯复出⼝货物分别按不同的办法处理。
下⾯就不同的企业类型作⼀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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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基本规定(一)》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对报关出口的应税货物退还或免征国内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制度。
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各国接受的、旨在鼓励本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
我国现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对退税的范围、方法、计税依据、退税率等作了统一规定。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范围1、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所谓出口企业,一般是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
现行享受退(免)税的企业包括两大类,一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主要有外贸企业、工贸企业、内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特准退(免)税企业;二是无出口经营权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目前仅指内资生产企业。
享受退(免)税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实行免税。
2、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确定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是正确执行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基本要求。
我国出口货物在现阶段的退税是以海关报关出口的增值税、消费税应税货物为主要对象的,但考虑到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和国际惯例接轨,对一些非海关报关出口的特定货物也实行了退(免)税。
这里主要介绍一般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规定,一般退(免)税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退税。
否则,不予办理退税。
这四个条件是:⑴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这两种税的具体征收范围及其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均已明确。
强调要具备这一条件,主要是考虑退税必须以征税为基本前提,退税只能是对已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出口货物退还其已征的税额,不征税的出口货物则不存在退税问题。
⑵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所谓报关离境,即出口,就是货物输出关口,这是区别货物是否应退(免)税的主要标准之一。
凡报关不离境的货物,不论企业是以外汇结算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能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免)税。
⑶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才能办理退税,主要是考虑我国目前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质的出口货物,非贸易性质的出口货物,如:向国外捐赠的货物、个人国内购买自带出境的货物、不作销售而在国外展出的样品等是不予退(免)税的。
⑷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将出口退税与出口收汇核销挂钩可以有效地防止企业高报出口价格骗取退税,有助于提高出口收汇率,有助于强化出口收汇核销制度。
出口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应根据自己的企业类型报送相应的出口退税单证,通常是指“两单、三票”。
两单是指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三票是指购进出口货物的进货发票(商业流通企业提供)、出口货物专用税票(商业流通企业、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提供)和出口发票,单据不全税务机关不予退税。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方法1、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方法。
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免)税方法主要有四种:⑴“免、退”税,即对出口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
该方法适用于外贸、物资、供销等商业流通企业;⑵“免、抵、退”税,即对出口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部分实行退税。
该方法适用于生产型企业;⑶“免、抵”税,即对销售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
该方法适用于国家列名的钢铁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
⑷免税,即对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
该方法适用于来料加工等贸易形式和出口有单项特殊规定的指定货物,如卷烟等,以及国家统一规定免税的货物等。
2、出口货物退(免)消费税的方法。
现行政策规定,出口除不退税的应税消费品外,分别采取退税和免税两种办法。
即一是对外贸、物资、供销等商业流通企业收购后出口的应税消费税货物实行退税;二是对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及来料加工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一律免征消费税。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具体计算应退(免)税税额的依据和标准。
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作如下规定:(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税依据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主要分三种情况:⑴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进项金额为计税依据;⑵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持普通发票特准退税的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等12类货物,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退税计税依据=────────────────1+征收率上述征收率,供货企业是工业企业的为6%;是商业企业的为4%。
⑶购进原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出口的,以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支付加工货物的工缴费等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为计税依据。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凡属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依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为依据;凡属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以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数量的依据。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税依据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
对企业以FOB价以外的价格,如成本加运费价(CFR)、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CIF)成交的,应扣除运费、保险费和佣金等国外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
2、生产企业出口应税消费税货物的计税依据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依据其实际出口收入或出口数量予以免征消费税。
四、出口货物退税率“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是制定出口货物退税率的基本原则。
从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进行了多次调整,使之大体上符合国家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
1、增值税退税率。
到2000年我国形成了17%、15%、13%、6%、5%共5档增值税退税率。
目前执行的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规定如下:(1)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四大类机电产品,服装、棉纱、棉布退税率为17%;(2)四大类机电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和服装、棉纱、棉布以外的纺织原料以及法定征税率为17%,且1999年7月1日前退税率为13%或11%的出口货物退税率为15%;(3)法定征税率为17%的其他货物、农产品以外法定征税率为13%的货物以及煤炭、棉花的退税率为13%;(4)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除农产品(不包括棉花)外为6%;(5)棉花以外的农产品出口退税率为5%。
出口企业出口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若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按征税率计算出口退税额。
但是,在外贸出口快速增长的同时,出口退税机制不合理的问题日益突出,出口欠退税问题越来越严重。
欠退税的不断扩大,对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明显的负面影响:一是影响出口企业尤其是外贸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二是给财政和经济运行带来隐患;三是有损于政府的信誉,不利于改善投资环境和吸引外商投资。
对此,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国务院于2003年10月13日发布了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
本着“适度、积极、稳妥”的原则,对出口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区别不同产品调整退税率:对国家鼓励出口的产品退税率不降或少降,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这样出口退税率平均下调3个百分点左右。
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为17%、13%、11%、8%、5%五档,从2004年1月1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执行。
具体方案是:(1)保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包括:现行出口退税率为5%和13%的农产品;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部分工业品;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的部分货物;船舶、汽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的货物。
(2)调高部分产品退税率,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
(3)取消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
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4)调低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汽油(商品代码27101110)、未锻轧锌(商品代码7901)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11%;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砂及其精矿等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8%;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莹石、滑石、冻石等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5%;(5)除上述已列明的货物外,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和15%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1%。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38号《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对部分特殊货物的退税率进行了明确,主要有:(1)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继续执行免税政策,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准予退税的,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为5%的货物,按5%的退税率执行;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高于5%的货物一律按6%的退税率执行。
(2)出口《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3年版)内的产品统一按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的退税率执行。
(3)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4)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购买中国产物品和劳务、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文件第九条规定的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规定的生产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海洋工程结构物,继续按原政策规定办理退税或“免抵退”税。
2、消费税退税率。
目前消费税出口货物退(免)税税率是随着其征税税率的改变而作相应的调整。
具体按照《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