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心理健康中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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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会心理部规章制度

学生会心理部规章制度

学生会心理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服务同学们的心理健康,促进校园心理环境的建设,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和自我调节能力,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学生会心理部是学生会的一部分,是负责关心学生心理健康,开展心理辅导和咨询工作的组织。

第三条学生会心理部的宗旨是“关爱与支持,倾听与引导”,以提供专业的心理服务为目标,为同学们提供心理咨询、心理辅导等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心理困扰,提高心理素质。

第四条学生会心理部的工作原则是以服务为中心,以同学们的需求为导向,坚持保密原则,尊重同学们的隐私,严守职业操守,确保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第五条学生会心理部的工作范围包括心理咨询、心理辅导、心理活动等,为同学们提供全方位的心理服务。

第六条学生会心理部的成员由心理学专业的同学组成,经过相关心理培训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第七条学生会心理部负责人由学生会主席团推荐,经学生会全体成员表决通过而产生。

第八条学生会心理部每学期定期举办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心理测试活动等,宣传心理健康知识,增强同学们的心理健康意识。

第二章心理咨询第九条学生会心理部设立心理咨询服务时间,同学们可事先预约或当场咨询。

第十条学生会心理部接待同学后,应当认真倾听同学们的心理困扰,做到耐心、细心、周到。

第十一条学生会心理部的咨询师要具备专业的心理知识和心理技能,能够提供有效的心理辅导。

第十二条学生会心理部的咨询师应当保持中立、客观、公正的态度,不与同学们产生过多的情感交流。

第十三条学生会心理部的咨询师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同学们的隐私信息,严守职业操守。

第十四条学生会心理部针对同学们的心理问题,可以借鉴相关案例、心理学理论,提供专业的心理辅导。

第十五条学生会心理部的咨询师应当不断提升自身的心理咨询能力,参加相关培训、学习,提高专业水平。

第十六条学生会心理部每学期要针对已经接受心理咨询的同学进行跟踪服务,了解他们的心理变化,及时调整辅导方案。

第三章心理活动第十七条学生会心理部每学期要组织开展心理知识讲座、心理健康测试、心理活动等,提高同学们的心理素质。

校园心理咨询规章制度

校园心理咨询规章制度

校园心理咨询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园心理健康工作,提高师生心理素质,促进全校师生的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校园心理咨询是指学校为全体师生提供的心理健康服务,包括心理咨询、心理测量、心理辅导、心理治疗等多种形式。

第三条校园心理咨询工作的宗旨是促进全体师生的身心健康发展,提高心理素质,预防和解决心理问题,促进学生全面成长。

第四条学校设立心理咨询中心,专门开展校园心理咨询工作。

心理咨询中心应当配备具有心理学专业背景、具有心理咨询相关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

第五条心理咨询中心应当定期进行心理咨询相关工作的培训,提升专业水平,提高服务质量。

第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心理知识与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

第七条学校应当定期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师生全面了解心理健康知识,树立正确健康的心态。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心理危机干预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心理危机事件,保障师生心理健康。

第二章心理咨询服务范围第九条校园心理咨询服务对象包括全校师生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条校园心理咨询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心理咨询、心理测量、心理辅导、心理治疗等多项服务。

第十一条校园心理咨询服务主要以个人心理辅导为主,也可根据需要组织心理讲座、心理测试等活动。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心理咨询服务流程,规范心理咨询服务的程序与要求。

第三章心理咨询师工作规范第十三条心理咨询师应当本着专业道德,恪守职业操守,保护学生个人隐私,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心理咨询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个性特点,倾听学生诉说,帮助学生解决心理问题。

第十五条心理咨询师需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相关心理学理论与技术,具有心理咨询相关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心理咨询师应当持续学习,提升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心理咨询师应当建立个人心理档案,保护学生个人信息安全。

第四章心理咨询服务流程第十八条学生可通过心理咨询中心预约或直接前往心理咨询中心进行心理咨询。

大学心理咨询工作制度范本

大学心理咨询工作制度范本

大学心理咨询工作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心理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心理咨询工作坚持以学生为本,预防为主,发展为目的,全面提高学生心理素质,针对学生心理需求和问题,提供专业、规范、有效的心理咨询服务。

第三条心理咨询工作应遵循保密原则、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尊重原则和科学原则,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负责全校心理咨询工作的规划、组织实施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设在学校学生工作部门,挂靠在校团委或学生处。

第六条各学院设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心理咨询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

第七条各学院设立心理咨询室,配备专兼职心理咨询师,负责本学院学生心理咨询的日常事务。

三、咨询师队伍建设第八条心理咨询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心理咨询专业资格,具备较强的职业道德,热爱心理咨询工作。

第九条心理咨询师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提高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条心理咨询师应严格执行心理咨询工作规范,遵循职业道德,保护学生隐私。

四、心理咨询服务第十一条心理咨询服务内容包括:个体咨询、团体咨询、心理测评、心理讲座、心理训练等。

第十二条心理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学生可根据自身需求主动寻求咨询。

第十三条心理咨询师应根据学生心理特点和需求,制定个性化的咨询方案,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心理咨询师应注重心理健康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五、心理咨询工作流程第十五条学生可通过电话、网络、现场等方式预约心理咨询。

第十六条心理咨询师对学生进行初步评估,确定咨询方式、时间及次数。

第十七条心理咨询师根据咨询进展,调整咨询方案,确保咨询效果。

第十八条心理咨询结束后,心理咨询师对咨询效果进行评估,为学生提供后续建议。

六、保密与档案管理第十九条心理咨询师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护学生隐私。

大学心里部门管理规章制度

大学心里部门管理规章制度

大学心里部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学心理辅导部门的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本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条大学心理辅导部门是面向全校师生,提供心理健康服务的部门。

第三条大学心理辅导部门的宗旨是关注师生心理健康,促进师生身心健康发展,服务全校师生。

第四条大学心理辅导部门的工作原则是客观公正、保障隐私、服务至上、科学合理。

第五条大学心理辅导部门的工作任务是开展心理咨询、心理教育、心理测量、心理疏导等服务工作。

第六条大学心理辅导部门的组织架构包括部门领导、心理咨询师、心理教育师、心理测量师、行政人员等。

第七条大学心理辅导部门的工作时间为每周五天,每天工作时间为8:00-12:00,14:00-18:00。

第八条大学心理辅导部门的工作地点为心理辅导办公室,为师生提供咨询室、测量室、教育室等服务场所。

第九条大学心理辅导部门领导由心理辅导主任负责,全面负责心理辅导部门的工作。

第十条大学心理辅导部门的其他工作人员必须服从领导安排,共同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十一条大学心理辅导部门的岗位设置包括心理辅导主任、心理咨询师、心理教育师、心理测量师、行政人员等。

第十二条心理辅导主任主要负责制定心理辅导部门的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各项工作、领导全体员工共同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心理咨询师主要负责开展心理咨询服务,接待师生咨询,进行心理评估,制定心理疏导方案等工作。

第十四条心理教育师主要负责开展心理教育活动,组织心理健康讲座、心理培训等活动,提升师生心理健康水平。

第十五条心理测量师主要负责进行心理测量工作,利用心理测量工具对师生进行测量,为他们提供科学的心理测量报告。

第十六条行政人员主要负责心理辅导部门的日常行政工作,协助领导安排工作、维护办公秩序。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七条大学心理辅导部门接待师生咨询的流程包括预约、咨询、评估、疏导等环节。

第十八条师生可通过电话、网络预约心理咨询服务,心理咨询师负责接待预约。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管理制度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管理制度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提高大学生心理素质,建立健康的心理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以下简称“心理中心”)是为大学生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服务的专门机构,依附于学校,负责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第三条心理中心的宗旨是关注大学生的心理健康,促进大学生心理发展,提高大学生的心理素质,预防和处理大学生的心理问题,维护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权益。

第四条心理中心的任务是组织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宣传、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服务,指导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推进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第五条心理中心的组织机构包括中心主任、副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具体设置由校领导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心理咨询服务第六条心理中心将建立一支专业的心理咨询团队,包括心理医生、心理咨询师、社工等,能够为大学生提供全方位、专业化的心理咨询服务。

第七条大学生可以通过电话、预约等方式预约心理咨询师进行面对面或电话咨询。

第八条在心理咨询过程中,心理咨询师应遵守相关的职业道德准则,保护咨询对象的隐私权,不得将咨询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第九条心理中心将定期组织心理咨询师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咨询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十条心理中心将建立心理咨询服务档案,记录每位咨询对象的基本情况、咨询内容和咨询效果,以便进行后续的跟踪和评估。

第三章心理辅导服务第十一条心理中心将建立心理辅导团队,包括心理辅导员、志愿者等,为有需要的大学生提供心理辅导服务。

第十二条大学生可以通过预约的方式申请心理辅导服务,心理中心将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安排心理辅导员进行心理辅导。

第十三条心理辅导员将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心理辅导方法,帮助学生解决心理问题,提高心理素质。

第十四条心理中心将定期组织心理辅导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心理辅导能力和专业素养。

第十五条心理中心将定期组织心理辅导员与学生进行互动交流,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需求和心理状态,为学生提供更好的心理辅导服务。

大学生心理部规章制度

大学生心理部规章制度

大学生心理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生心理部的管理和运作,保障大学生心理健康,提高大学生心理咨询服务的质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大学生心理部是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心理咨询、心理辅导等心理健康服务的部门,负责开展各类心理健康宣传教育活动。

第三条大学生心理部的宗旨是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帮助学生解决心理问题,提高学生心理素质,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四条大学生心理部的工作原则是尊重学生个体差异,保护学生隐私,严格遵守专业道德规范,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五条大学生心理部的工作任务包括心理咨询服务、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测评和心理疏导等。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大学生心理部设部长一人,由学校聘请心理学专业硕士以上学历的人员担任,负责部门的整体工作。

第七条大学生心理部设心理咨询师、心理辅导师、心理健康教育师等专业人员,具体岗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八条大学生心理部设综合办公室、心理咨询室、心理健康教育室等工作场所,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九条大学生心理部在学校院系内设联系点,方便学生随时咨询和就诊。

第十条大学生心理部应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总结工作经验,研究解决问题,促进工作开展。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大学生有权利接受大学生心理部的各项心理健康服务,有义务积极配合心理部开展工作,参加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大学生心理部工作人员有权利开展心理咨询、心理测评等工作,有义务严守保密法律法规,保护学生隐私。

第十三条大学生心理部工作人员有权利享受相应的专业培训,提高自身专业水平,有义务不断学习进步,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大学生心理部工作人员有权力参与规章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有义务积极配合部门工作,认真履行职责。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五条学生有心理问题可直接到大学生心理部进行咨询,也可通过院系联系点或在线平台进行预约。

第十六条心理咨询师应认真倾听学生的心理困扰,耐心解答学生的问题,给予适当的心理支持和建议。

第十七条心理健康教育师应定期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活动,提高学生的心理健康意识,教育学生正确处理心理问题。

学生心理健康社团章程模板

学生心理健康社团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心理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心理健康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成立学生心理健康社团。

第二条学生心理健康社团(以下简称“社团”)以“关爱心灵,健康成长”为宗旨,致力于为广大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服务,营造积极向上的校园氛围。

第三条社团接受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及校团委的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二章社团性质第四条社团是非营利性学生组织,由我校在校注册学生自愿组成。

第五条社团以自愿参加、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为原则,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第三章社团宗旨第六条提高学生心理健康意识,普及心理健康知识。

第七条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增强心理承受能力。

第八条促进学生心理健康,预防和减少心理疾病的发生。

第九条帮助学生解决心理困扰,提高生活质量。

第四章社团组织机构第十条社团设理事会、理事会下设办公室、活动部、宣传部、志愿者服务部等部门。

第十一条理事会为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社团的重大决策。

第十二条理事会成员由社团成员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

第十三条办公室负责社团的日常事务管理,协调各部门工作。

第十四条活动部负责策划、组织、实施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宣传部负责社团的宣传工作,提高社团的知名度。

第十六条志愿者服务部负责招募、培训、管理志愿者,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章社团活动第十七条社团定期举办心理健康讲座、心理健康知识竞赛、心理沙龙等活动。

第十八条社团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服务,为学生提供心理支持。

第十九条社团组织心理健康主题活动,如心理电影赏析、心理剧表演等。

第二十条社团开展心理健康志愿服务,为社区居民、特殊群体提供心理援助。

第六章社团经费第二十一条社团经费来源包括:(一)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及校团委的资助;(二)社会赞助;(三)社团活动收入;(四)其他合法收入。

大学生心理健康协会章程

大学生心理健康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全称为:大学生心理健康协会第二条:本协会是在我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领导下地由我院学生自愿组成以公益为主地群众性团体.第三条:本协会地宗旨是:广泛宣传心理健康知识,提高学生心理健康水平,引导大学生在工作,学习,生活中坦然面对挫折与失败,协调人际关系,进而促进大学生心理健康和人格完善.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四条:本协会地主要活动形式:(一)利用宣传栏、院报、广播、自办刊物与网站等各种媒体,宣传普及心理学和心理卫生知识;(二)通过专家、学者开办讲座,举行心理训练夏令营、心理能力训练班,组织团体咨询等灵活多样地形式,促进广大学生健全人格地形成和自我发展,丰富学院文化生活;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三)通过面谈、电话热线等形式,帮助同学们解决日常遇到地心理疑难问题;(四)开展其它相关活动,并积极协助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及其它有关部门做好相应工作.第五条:本协会地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地各种法律法规和学院地各项规章制度.第二章会员第六条:会员条件:凡本院在读学生,承认本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一)对心理学感兴趣;(二)愿意不断提高自己地心理素质;(三)愿意为促进广大学生地心理素质健康发展做出贡献;第七条:入会手续及会员需知(一)由本学院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向秘书处领取入会申请表,经考核合格者,按要求填写后交于秘书长存档,正式成为本协会会员;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二)会员必须按时按质完成上级分配地任务;(三)任何人不得私自借用本会名义开展活动或做违法地事,否则本协会将对其追究责任;(四)直接申请干事者,须进行面试,合格者方能当选,面试由各部长自行安排,过程有秘书长旁听监督.第八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协会地工作有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地权利;(三)参与本协会举办地各项活动及享有优先参与学校,培训地权利;(四)提出在工作上地困难和问题,请协会给予帮助解决地权利;(五)有接受评优和奖励地权利;(六)有退会自由地权利.第九条: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一)宣传本协会地宗旨,自觉维护本协会地形象;(二)执行本协会地决议,遵守本协会章程、纪律,服从本协会安排,完成本协会委托地工作;(三)积极为本协会收集、提供有关信息与资料;(四)积极参与本协会组织地各项活动,关心本协会地工作.第十条:会员地职责:(一)努力学习心理学知识,不断提高相关知识水平和自身心理素质;(二)帮助兄弟会员学习心理学知识,加强会员之间地联系;(三)积极参加和参与组织本协会举办地各类活动;(四)用所学心理知识服务社会.第三章组织形式与机构第十一条:本协会实行会长领导下地各职能部门负责制.社团部门:秘书长,办公室,策划部,宣传部,学习部,文艺部,外联部网络部第十二条:本协会地最高权力机构为会长团成员.社长团地职责是:(一)制订本协会地工作方针;(二)审议理事会地工作报告;(三)审议和修订协会章程;(四)审议协会经费收支情况报告;(五)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第十三条:理事会是全体成员休会期间其权力地执行机构.理事会成员(理事)由全体成员民主选举产生.每一届理事会任期为一年,理事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理事会地职责是:(一)执行全体会员大会决议;(二)制订本协会地年度工作计划;(三)具体组织本协会地各种活动;(四)审议批准新会员入会;(五)执行本协会地各种奖罚制度;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设有正副会长、秘书长、部门部长.会长是理事会地总负责人和召集人,并向全体成员负责.各职能部门地负责人主持本职能部门地日常工作,向会长负责.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十五条:正副会长及各职能部门地负责人由理事会通过内部民主协商,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若现任社长团做出对心协不利地行为导致心协遭受非正常原因地重大损失,心协所有原任地正式注册地会长团通过指导老师地协定,有权间接撤除现任社长团地职位.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十六条:正副会长地职责:正会长职责:()在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地指导下,代表本协会主持工作,并主持召开心理健康协会主席团会议,部长例会及全体会员大会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接受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地领导,及时向院社团联合会请示汇报工作,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对阶段工作进行全面地总结,并随时向指导老师汇报工作情况副会长职责:()参与协会重大事项地决策,有发言权,表决权.()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依照分工管理所辖职能部门地工作.()明确各职能部门地任务分工,检查和督促各职能部门工作地实施()及时作出工作反馈报告给会长.第十七条:各部及其工作范畴:秘书长:()做好会长团对各部门工作安排地通知,协会内各种信息地传达()及时向会长团反映各项工作地进展,协助会长团对心协地活动进行策划办公室:()负责对内地纪律监督,协调各部门工作()对心协地社员信息档案、财务档案、活动文件等进行管理()负责所有文章及稿件地撰写()并作好每次地会议记录和活动流程外联部:()凡本协会举办活动,负责所有联系及接待工作,()负责外来经费地补充与捐赠()与同其它高院同类社团活动进行交流,扩大协会院外影响力()负责本协会内部成员地联系交流,以及与本校其他社团地联谊交流()负责对院内情况、生活新闻或注意事项等地情报收集()负责本协会举办地聚会活动、拓展活动或测试活动()协助负责活动地场地布置()及时向秘书长报告工作情况宣传部:()负责心协刊物投稿地收集与整理,完成院内各类报纸地征稿邀稿,及时报道协会动态,编辑社内刊物.()负责本协会地手绘海报及电绘海报.()负责地软件地制作()负责活动现场及社团生活地拍摄()创建与管理协会网页,协助编辑部做刊物后期排版工作,及时更新网站.()对外宣传心协地服务宗旨,负责每次活动场地布置及宣传方式,办好心协每期宣传栏,传播心理健康知识,扩大协会院内影响力.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负责对本协会所要使用地电子设备地管理()及时向秘书长报告工作情况咨询部:()负责与同学交流,征询同学对本协会活动和工作地建议,解答同学在学习、工作、生活中遇到地各种问题()协助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做好各项心理咨询与调查问卷工作,向有关老师反馈调查工作地情况.()针对大学生普遍存在地、较为集中地心理问题,进行专题讲座;组织群众性活动,组织总结、交流各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地做法、经验和体会,为协会提供有关信息、建议和决策依据.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咨询室值班,记录预约信息()调查本社团内部人员地心理状况,并做适当处理()及时向秘书长报告工作情况服务部:()负责协会地后勤工作,现场管理()负责对拓展活动、咨询活动及测验活动地执行()代表协会地形象,并负责协会礼仪方面地工作()及时向秘书长报告工作情况()举办协会内地聚会活动()心协内部培训活动第四章经费第十八条:经费来源:(一)学院拨款;(二)举办各种院内外有偿活动地合法收入;(三)社会人士或单位地捐赠.第十九条:理事会全权管理本协会地所有经费,并制定有关财务制度.账目管理由秘书长负责.指导老师有权利和义务对本协会地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条:凡取得突出成绩或为本协会做出突出贡献理事会会员、普通会员,视其贡献或成绩地大小,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授予荣誉称号、通报表扬、颁发资金、奖品、提升职务等不同形式地表彰.各干部正式退出岗位后,可获得证书一份.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二十一条:凡有违反本协会章程或有关规定,触犯本协会有关纪律,做出有辱本协会声誉地行为者,视其性质及程度,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以点名批评、自我检查、撤消职务、取消会员资格等不同程度地处罚.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负责制订有关奖罚规则和实施奖罚.第六章章程地修改第二十三条:对本协会章程地修改,应由院团委、院社联、本协会执行机构或名以上本协会成员联名提出方可进行,并交社团全体会员大会审议.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二十四条:经过修改地章程,须在全体成员上通过后日内,报院社联审批.第七章协会地变更和注销第二十五条:协会地备案事项(如协会负责人、协会章程等)需要变更地,应在一周内向院社联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六条: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地,应向院社联申请注销:(一) 完成协会章程规定地宗旨地;(二) 全体成员决定解散地;(三) 分立、合并地;(四) 因其它原因需终止地.第二十七条:协会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协会负责人签名、经全体成员通过地注销申请书.院社联负责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书.检查期间,协会不得开展活动.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二十八条:协会自检查结束之日起十五天内向院社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二十九条:协会地变更、注销,应在报批后一周内以公告形式宣布.■ 协会活动◆常规活动•每周五晚“周末影院”播放与心理有关地电影.•邀请专业心理老师针对大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心理讲座.•举办校园心理剧大赛.•定期召开成员会议.•与其他高校地心理社团进行交流学习.•举办心理团体辅导、朋辈咨询等其他与心理有关地活动.◆特色活动•举办心理沙龙•心理狂欢节•开展礼仪培训活动•进行户外素质拓展活动•举办全校规模心理咨询大会•协会开展中秋,迎新晚会•举办心理剧本征集评比大赛•进行献爱心募集捐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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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心理健康中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改进我院德育工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我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1994年)、《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试行)》(199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1999年)、《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2001年),《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纲要(试行)》(2002年)、《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2003年)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即教政体[2006]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三)具有从事心理咨询或医疗心理保健工作的专业知识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四)具有一定教学、科研能力和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九条
心理咨询专职人员是学校教师的组成部分,是组织实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开展心理咨询服务活动的主要力量,享受教师的有关待遇。
第二十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中心可以聘请本校心理学教师和经过心理咨询专业培训的学生政工干部作为兼职心理咨询员。
(五)在与来访者建立咨询关系或实施心理治疗之前,应告知来访者此次咨询或治疗目的、规则和注意事项;对问题的界定、预期的目标、采取的措施以及可能出现的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并与当事人协商以求达成一致意见,若治疗属实验性或研究性的,应经当事人同意之后方可进行;严禁未经允许进行任何形式的心理咨询或治疗活动;
第十六条
心理咨询活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工作方式,努力增强工作的针对性、适应性、主动性和实效性作人员实行专兼职结合。
第十八条
心理咨询工作人员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以及健全的人格;
(二)热爱并乐意从事学生心理咨询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有奉献精神和协作精神,有开拓进取和创新意识;
第四条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学校德育工作管理体系,由学校主管学生思想教育工作的校领导统管,以学生思想教育工作职能部门为主导,实行学生思想教育工作职能部门和卫生保健单位相互配合以及专兼职相结合的工作体制。
第五条
心理健康教育以课堂教学、课外教育辅导为主要渠道和基本环节,实行课内与课外、教育与辅导、咨询与自助相互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和体系。
(四)在实施有关人格、智力、情绪和心理健康等心理测试时,均应向受试者说明测试目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在测试后应结合测量工具的信度、效度及适用性将测试结果向受试者做出反馈和客观适当的解释,但解释时不得使用极端的词汇,不得夸大心理测量工具的效用,不得随意给来访者做出有关精神疾患的诊断,不得对来访者的心理问题妄下结论;
(五)进行心理保健培训,建立和完善学校、院系和班级校园三级心理健康教育保健网;
(六)指导大学生心理健康协会等学生社团工作,以形式多样的学生活动推进大学生心理康教育。
(七)进行大学生心理问题与心理健康教育的调查研究,为学校改进和加强德育工作提供信息服务、对策和决议。
第十一条:大学生心理健康中心既是实施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阵地,也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基地。
第十二条:大学生心理健康中心要加强与各院系的沟通和联系,各院系要大力支持和配合大学生心理健康中心开展工作,以共同促进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素质教育。
第三章:心理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心理咨询服务主要包括如下方面的内容:
(一)发展咨询。即帮助心理比较健康、无明显心理冲突、能基本适应环境的学生更好地认识自我和开发潜能,提高学习和生活质量,以获得更完善的发展;
第八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中心是学院组织实施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的业务机构,在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九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中心以服务学生、帮助大学生排解心理困扰、提高大学生的心理素质、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为宗旨。
第十条
心理健康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开展心理健康普查和心理测量,建立大学生心理档案,为学生了解个人能力、兴趣、人格、气质以及心理健康状况提供服务,为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团体心理辅导、个别心理咨询以及改进学校德育工作提供资料和依据;
(三)开设心理健康选修课或主题讲座和报告;
(四)个别心理咨询与团体心理咨询;
(五)电话咨询、信函咨询和网络咨询;
(六)专家现场咨询;
(七)心理行为训练和团体培训;
(八)指导大学生心理健康协会等学生社团开展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心理咨询要充分利用校内广播、影视、计算机网络、校报、板报、橱窗等宣传媒体和第二课堂活动等途径,广泛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强化学生的参与意识,提高广大学生的兴趣,陶冶学生高尚情操,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二)适应咨询。即帮助心理比较健康、但在学习生活中存在各种烦恼和心理矛盾的学生解除困扰、减轻压力,改善和提高适应能力;
(三)障碍咨询。即帮助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学生克服障碍,缓解症状,恢复心理健康。
第十四条:心理咨询服务的主要形式有:
(一)进行心理健康普查与心理测量;
(二)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档案;
第二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是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各系、处、部和广大教师都应重视并支持该项工作。
第三条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大学生的心理特点,通过心理科学的各种手段和方式,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指导,帮助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优化心理品质,增加心理调适能力和社会生活适应能力,预防和缓解心理问题;帮助大学生处理好环境适应、自我管理、学习成才、人际交往、交友恋爱、求职择业、人格发展和情绪调节等方面的矛盾和困惑,提高健康水平,促进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二十三条
心理健康教育课可以列为大学生必修课,安排适当学分,列入教学计划。
第二十四条
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二十五条
心理健康中心聘任本校教师讲授心理健康课、培训课和专题讲座等,都计入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专、兼职教师的培训以及对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干部进行心理保健的业务培训,培训工作列入学校师资培训计划。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应当加强自身的业务修养和道德修养,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专业水平和人格魅力。
(八)在咨询工作中坚持客观性原则,注意保持角色的一致性,不将个人的情感、好恶掺杂在工作中,不代当事人作决定,不与当事人发生非咨询的或不正当的关系。
第五章:保障条件
第二十二条
心理咨询专职人员由学校给固定编制。学校通过专、兼、聘等多种形式,建设一支以少量精干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结合,相对稳定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
第六条
心理健康教育必须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以科学的心理学、教育学和医学为理论基础,防止唯心主义、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干扰,确保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正确开展。
第二章:工作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亳州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中心,配备专职人员作为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骨干,暂定一个专职编制,根据学校发展,适时增补专职编制。
第二十一条
心理咨询工作人员必须恪守如下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
(一)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禁止宣扬和采用迷信、虚幻、神灵等一切非科学的理论和方法;
(二)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热情、真诚、耐心、认真地为来访者服务;
(三)尊重来访者的人格、权利和隐私,对来访者个人的信息和资料予以保密,确因工作或研究需要而使用咨询资料时,应以确保当事人的隐私权等民事权利不受侵害为前提;
(六)在咨询过程中,如发现来访者情绪不稳,行动异常、有自残、自杀或伤害他人的倾向以及其他危机个案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干预,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学生所在院系和学生工作处;
(七)在咨询过程中,如感到无法帮助来访者或来访者的问题已超出心理健康中心的服务范围时,应及时中止咨询关系,转给家长或其他有关机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或通报;
第二十七条
加强调查研究,努力增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针对性、适应性、主动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解释。
第三十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中心可以根据本规定和工作实践需要,制定具体规章制度。
(二)开设心理健康教育选修课和专题讲座,传授心理调适知识和方法,引导和帮助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学会自我心理调适,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提高承受和应对挫折的能力以及社会生活适应能力;
(三)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帮助大学生排解、消除心理困惑和心理障碍,进行危机干预,预防和减少心理危机事件的出现;
(四)编印心理健康教育刊物和资料,开设心理健康教育网页,建立和完善心理素质教育载体,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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