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虚假的学区房买卖”案例研习报告[001]
商品房买卖合同虚假宣传指导案例

商品房买卖合同虚假宣传指导案例以下是一个可能的虚假宣传指导案例,以说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虚假宣传的法律问题和解决方案。
请注意,实际案例可能会涉及更多的细节和法律分析。
案例描述:小明在购房时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通过广告、宣传册等方式宣传该房产为“全城最佳地段”、“豪华装修”、“高品质小区”,并承诺未来将在小区内建设豪华会所。
小明根据这些宣传信息购买了该房产,但在入住后发现实际情况与宣传存在明显不符。
虚假宣传指导:1.地段宣传不实:宣传中标榜为“全城最佳地段”,但实际周边环境差强人意,临近工业区,噪音和污染问题较为突出。
2.豪华装修不符合宣传:宣传中承诺的豪华装修标准与实际装修差距较大,存在工程质量和装修标准问题。
3.未建设承诺的豪华会所:宣传中承诺在小区内建设豪华会所,但入住后多年仍未见建设进展。
法律问题:1.虚假宣传违约:开发商通过虚假宣传引导购房,涉嫌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虚假宣传违约。
2.消费者权益受损:小明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包括购房产生的经济损失和实际居住权益。
3.欺诈行为:若开发商的宣传信息明显违背实际情况,可能构成欺诈行为。
解决方案:1.协商和解:小明可以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和解,协商可能的赔偿方案,修复房屋瑕疵,或者退还部分购房款项。
2.法律诉讼:如果协商无果,小明可以考虑提起法律诉讼,要求赔偿因虚假宣传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并要求修复房屋瑕疵。
3.相关监管投诉:小明可以向相关监管机构投诉,举报开发商虚假宣传,促使监管机构介入调查。
注意事项:1.小明在提出权益维护要求时,最好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如宣传资料、照片、相关通讯记录等。
2.虚假宣传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广告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3.在解决纠纷时,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或聘请专业的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和代理。
民法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民法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一、“隐瞒房屋缺陷,卖家有点‘坑’小张打算买一套二手房,在中介的介绍下,看了一套看起来很不错的房子。
卖家老王在介绍房子的时候,那是把房子夸得像朵花似的,什么都好。
小张呢,也挺满意,很快就和老王签了房屋买卖合同。
可是住进去之后,小张就发现问题了。
每到下雨天,房子的墙角就开始渗水,墙皮都脱落了。
小张那个气啊,就找老王理论。
老王呢,开始还不承认,说自己不知道这事儿。
二、“房价涨了就想毁约,没门!”小李在房价还不是特别高的时候,和小赵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准备买小赵的房子。
合同都签了,定金也交了。
谁知道过了几个月,这房价就像坐火箭一样蹭蹭往上涨。
小赵这时候就动了歪心思,觉得自己房子卖便宜了,就想毁约。
他找各种借口,一会儿说房子不卖了,一会儿说合同有问题。
三、“中介乱收费,业主很生气”小王要卖房子,找了一家中介公司。
中介公司说会帮他把房子卖个好价钱,但是要收取一笔很高的中介费。
小王想着能卖个好价也就同意了。
可是中介公司在办理房屋买卖手续的过程中,又额外收取了一些莫名其妙的费用,什么“加急费”“资料整理费”之类的。
小王觉得很不合理,就拒绝交这些额外的费用。
四、“共有房屋,一个人卖不行”老孙和他的妻子有一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
老孙的妻子去国外照顾孩子了,老孙一个人在家。
这时候老孙想把房子卖了,正好有个买家小周来看房,老孙就瞒着妻子和小周签了房屋买卖合同。
小周以为房子是老孙一个人的,就交了定金。
后来老孙的妻子回来知道这事儿,不同意卖房。
小周就很为难,觉得自己被骗了。
房屋买卖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双方于2020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名下的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乙,总价款为人民币3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支付首付100万元,余款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乙如约支付了首付。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甲发现乙提供的购房资质证明存在虚假情况,导致过户手续无法办理。
甲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乙则认为甲未按时交付房屋,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乙提供的购房资质证明存在虚假情况,是否构成违约?2. 甲未按时交付房屋,是否构成违约?3. 双方违约责任如何承担?三、案例分析1. 乙提供的购房资质证明存在虚假情况,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提供的购房资质证明存在虚假情况,违反了合同约定,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因此,乙的行为构成违约。
2. 甲未按时交付房屋,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未按时交付房屋,违反了合同约定,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因此,甲的行为也构成违约。
3. 双方违约责任如何承担?(1)乙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乙提供的购房资质证明存在虚假情况,导致过户手续无法办理,给甲造成了损失。
因此,乙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甲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甲未按时交付房屋,给乙造成了损失。
因此,甲应承担赔偿责任。
(3)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1)乙应向甲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100万元。
关于学区房法律事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教育资源日益紧张,学区房成为家长们争相购买的“香饽饽”。
然而,在学区房的热潮中,一些家长因学区划分、入学资格等问题与教育部门发生纠纷。
本文将以“李某某诉某教育局案”为例,分析学区房法律纠纷案例。
二、案情简介原告李某某,女,10岁,系某市某小学一年级学生。
2019年,李某某的父母在某市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学区房,并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
根据该小区的学区划分,李某某所在的学校属于该小区的学区范围。
然而,在李某某入学报名时,某教育局却以“户口不在该学区”为由,拒绝为其办理入学手续。
李某某的父母认为,学区划分应以购房合同约定的学区范围为依据,遂将某教育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某教育局为其女儿办理入学手续。
三、法院审理某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一)争议焦点1. 学区划分应以购房合同约定的学区范围为依据,还是以户口所在地为依据?2. 某教育局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保障了原告的受教育权利?(二)法院判决1. 关于学区划分问题,法院认为,学区划分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以购房合同约定的学区范围为依据,兼顾户口所在地等因素。
本案中,原告的购房合同明确约定了学区范围,故应认定该小区属于原告的学区。
2. 关于某教育局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问题,法院认为,某教育局在学区划分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购房合同约定的学区范围,导致原告的受教育权利受到侵害。
某教育局未依法履行职责,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某人民法院判决某教育局为原告李某某办理入学手续。
四、案例分析(一)学区房法律纠纷的成因1. 教育资源分配不均,导致学区房成为家长争夺的教育资源。
2. 学区划分标准不明确,容易引发家长与教育部门之间的纠纷。
3. 部分教育部门工作不到位,未能充分考虑购房合同约定的学区范围。
(二)学区房法律纠纷的解决途径1. 家长与教育部门协商解决。
2.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提起诉讼。
用假的购房合同让孩子入学

一、背景近年来,我国教育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日益凸显,优质教育资源稀缺,导致许多家长为了孩子能够就读名校,不惜采取各种手段。
在此背景下,一些家长利用虚假购房合同,企图让孩子获得入学资格。
本案例将详细阐述一起利用虚假购房合同让孩子入学的事件。
二、事件经过1. 家长张女士(化名)的孩子小明(化名)即将面临升学,但由于家庭经济条件有限,无法购买学区房。
为了让孩子能够就读一所名校,张女士心生一计。
2. 张女士在网络上找到了一位自称是房产中介的李某(化名),并与其取得联系。
李某承诺,可以帮忙办理虚假购房合同,保证小明能够顺利入学。
3. 在李某的协助下,张女士支付了2万元“手续费”,并提供了小明的身份信息和家庭住址。
李某随即伪造了一份购房合同,将张女士的家庭住址与名校的学区房关联起来。
4. 在办理入学手续时,学校工作人员对购房合同进行了初步审查,未发现异常。
小明成功通过了入学资格审查,被名校录取。
5. 事后,学校发现购房合同存在虚假成分,立即启动调查程序。
经查实,张女士确实未购买学区房,而是利用虚假购房合同让孩子入学。
三、事件处理1. 学校对张女士进行了严肃批评,并要求其退还小明已缴纳的学费。
2. 学校对李某进行了调查,发现其涉嫌伪造虚假购房合同,已涉嫌违法行为。
3. 学校将此事件上报相关部门,请求依法处理。
四、事件反思1. 这起事件暴露出我国教育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家长为了孩子不惜采取违法手段,严重扰乱了教育秩序。
2. 学校在审查入学资格时,应更加严格,加强对购房合同的审核,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3. 社会各界应关注教育资源分配问题,共同努力,为孩子们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教育环境。
五、结论利用虚假购房合同让孩子入学的事件,不仅侵犯了学校、其他学生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
对此,我们应引起高度重视,加强教育监管,确保教育公平。
同时,家长也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通过合法途径为孩子争取入学资格。
法律虚假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本案是一起虚构的房地产纠纷案,当事人为张某与李某。
张某(甲方)与李某(乙方)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其名下位于某市的一套住宅出售给李某,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约定,李某在签订合同后支付定金10万元,剩余房款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一次性支付。
合同签订后,李某如约支付了定金。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张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李某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违约,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并赔偿其损失。
二、案件审理过程1. 审理阶段法院受理了李某的起诉,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进行了陈述,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2. 证据质证阶段张某提供了房屋质量检测报告,证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李某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认为检测报告系伪造。
双方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进行了质证。
3. 庭审辩论阶段在庭审辩论阶段,张某认为其提供的房屋质量检测报告真实有效,且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安全,故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李某则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法院判决张某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并赔偿其损失。
4. 裁判阶段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提供的房屋质量检测报告虽然真实有效,但房屋质量问题并不影响居住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张某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
同时,由于张某的行为给李某造成了损失,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某因办理过户手续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三、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张某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并赔偿李某因办理过户手续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房地产纠纷案,涉及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合同履行等法律问题。
1. 合同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过户手续,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李某。
然而,张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法律研习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与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8年5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一套房屋。
合同签订后,张某某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并按期支付了剩余房款。
然而,在房屋交付时,张某某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包括墙面开裂、地板松动、卫生间漏水等。
张某某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解决,但开发商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无奈之下,张某某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修复房屋、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质量问题的责任归属;2. 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修复房屋、赔偿损失等责任;3. 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分析(一)房屋质量问题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了房屋的质量标准。
本案中,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的质量标准,开发商应当按照约定标准交付房屋。
根据张某某提供的证据,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房屋的使用功能,因此可以认定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二)开发商的责任承担1. 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修复房屋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本案中,开发商在房屋交付前未对房屋进行验收,也未告知张某某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开发商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开发商应当承担修复房屋的责任。
2. 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导致张某某在使用过程中遭受了经济损失,包括维修费用、搬家费用等。
上学时购房合同造假

一、事件背景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火爆,购房成为许多家庭的头等大事。
然而,在购房过程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虚假合同、伪造身份信息等手段,骗取购房者的信任,从而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
近日,我单位接到群众举报,称XX小区存在购房合同造假事件。
经初步调查,情况属实,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二、事件经过1. 举报人情况举报人李先生(化名)于2019年5月在XX小区购买了一套房产。
购房时,开发商向其出示了一份购房合同,合同中注明购房价格为100万元。
李先生在签订合同后,支付了首付款30万元。
然而,在办理房产证时,李先生发现购房合同上的信息与实际不符,购房合同造假事件由此暴露。
2. 调查过程接到举报后,我单位高度重视,立即成立调查组,对XX小区购房合同造假事件进行调查。
调查组通过查阅相关资料、询问相关人员、实地走访等方式,对事件进行了全面调查。
(1)购房合同造假证据调查组发现,购房合同上的签名、盖章均系伪造。
合同中的购房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购房面积等信息与实际购房人信息不符。
此外,购房合同上的购房日期、购房价格等关键信息也存在篡改痕迹。
(2)开发商调查调查组对开发商进行了调查,发现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①购房合同造假: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故意伪造购房合同,误导购房者。
②虚假宣传:开发商在宣传过程中,夸大小区配套设施、绿化面积等,误导购房者。
③隐瞒信息:开发商未向购房者如实告知小区存在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等。
三、事件处理1. 责令开发商整改我单位已责令开发商立即停止购房合同造假行为,并对伪造合同、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2. 追究开发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单位将对开发商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
3. 维护购房者权益我单位将积极协助购房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督促开发商退还购房款、赔偿损失。
四、事件反思购房合同造假事件的发生,暴露出我国房地产市场存在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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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的学区房买卖”案例研习报告【案情与问题】杭州市拱墅区卖鱼桥小学新生招生实行就近入学和住户一致优先原则。
户籍学龄儿童户口、父母户口、家庭住房(以父母房产证为依据)三者一致,由教育服务区学校优先安排入学。
甲于该学区内有一套住宅。
甲之弟弟乙,与丙结婚,生育儿子丁。
2008年12月,为丁就学事宜,乙、丙与甲约定以500万元价格虚假买卖该套住房,并办理登记过户,登记在乙、丙名下。
2010年丁顺利入学。
该住房所有权一直未登记返还给甲,甲一直未主张返还登记,但事实上一直由甲居住至今。
2013年10月乙、丙离婚欲分割该房屋财产。
甲遂于2013年1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乙、丙登记返还房屋。
乙、丙以甲之请求权罹于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返还。
[1]问:甲得否依据何种请求权基础向乙、丙请求返还房屋?【解题结构】一、甲或可依据《合同法》第58条第一句、《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向乙、丙主张房屋登记的返还请求权。
(一)请求权是否产生1、甲与乙、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无效?(1)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2)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存在违反《民法通则》第55条的情形?(3)中间结论2、乙、丙是否取得财产?(1)财产概述(2)登记是否使得乙取得所有权?(3)乙、丙是否取得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4)乙、丙是否取得登记?3、甲是否受有损失?4、中间结论(二)请求权是否消灭(三)请求权是否可执行(四)结论二、甲或可依据《物权法》第34条向乙、丙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
(一)请求权是否产生1、甲是否为房屋的所有权人?2、乙、丙是否现在占有该房屋?3、乙、丙的占有是否为无权占有?4、中间结论(二)请求权是否消灭(三)请求权是否可执行(四)结论三、甲或可依据《物权法》第35条向乙、丙主张排除妨害请求权。
(一)请求权是否产生1、对于物权是否有妨害?2、妨害是否具有不法性?3、甲是否为物权人?4、乙、丙是否为妨害物权人?5、中间结论(二)请求权是否消灭(三)请求权是否可执行(四)结论四、甲或可依据《物权法》第19条第1款向乙、丙主张更正登记请求权。
(一)请求权是否产生(二)请求权是否消灭(三)请求权是否可执行(四)结论五、甲或可依据《民法通则》第92条请求乙、丙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一)请求权是否产生1、乙、丙是否取得财产?2、乙、丙取得财产是否有合法依据?3、甲是否受有损失?4、乙、丙取得财产与甲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5、中间结论(二)请求权是否消灭(三)请求权是否可执行(四)结论六、请求权竞合【解题】首先须说明,本案中乙、丙在离婚之前,二人作为一方与甲订立买卖合同,若无特别说明,乙、丙须以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即二人之买卖合同义务构成共同债务(Gesamthandsschuld),必须一起履行该义务才能发生债务清偿的效果。
[2]本案中,甲于乙、丙分割该房屋财产之前起诉要求乙、丙返还财产,因此甲之请求权,须针对乙、丙一起提出,因此本文不分别讨论甲对乙、甲对丙的请求权。
可能发生的合同无效后的返还财产请求权以及物权性请求权亦同样如此。
一、甲或可依据《合同法》第58条第1句、《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向乙、丙主张房屋登记的返还请求权。
合同无效,指当事人所缔结的合同因严重欠缺生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照当事人合意的内容赋予效力。
合同无效,仅系不按当事人合意的内容赋予效力,并非不发生任何效力;合同无效时依法律规定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法律效果。
[3]根据《合同法》第58条第1句,《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之规定,如若甲与乙、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则甲得请求乙、丙返还财产。
现就本案中是否成立合同无效后的返还房屋登记进行讨论。
(一)请求权是否产生1、甲与乙、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8条第1句以及《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倘若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合同而取得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
因此,本案中,甲若上述规定请求乙、丙返还房屋,须以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为前提。
显然本案中不存在《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可撤销事由,而可能考虑的是,存在《合同法》第52条或《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
以下逐一进行审查。
(1)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为丁就学事宜,甲与乙、丙约定以500万元价格虚假买卖该套房屋,以便丁顺利入学。
由此可见,该房屋买卖合同系为使丁获得入学资格而订立,并非真正的买卖,属意思表示不真实。
那么,该意思表示不真实是否符合《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成为关键。
若符合,则甲可依据《合同法》第58条第1句请求乙、丙返还房屋。
(A)关于《合同法》第52条第1项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欺诈构成需有欺诈行为、欺诈人之故意、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的意思表示。
胁迫之构成,须有胁迫行为、胁迫人之故意、相对人因胁迫发生恐惧而为意思表示、胁迫系属不法。
显然,本案中甲与乙、丙之间的合同并不存在欺诈、胁迫,也无损害国家利益之说,故不符合该项规定。
(B)关于《合同法》第52条第2项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该无效原因由主观和客观两个因素构成。
主观因素包括当事人双方具有共同目的、事先达成协议、双方当事人相互配合及双方共同作为;客观因素为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
[4]显然,本案中乙、丙为使丁获得优质学校入学资格而与甲订立合同,双方具有共同目的且相互合作,可算是“恶意串通”。
那么该合同是否使得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受损呢?笔者认为,上述法律规定的“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须有明确的归属主体,若将得到“进入优质学校资格”看作是一项利益,则此种利益的享有者究竟是谁并不清楚,损害谁的利益也不明确。
因此,该合同并不符合“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
(C)关于《合同法》第52条第3项之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其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合同所追求的目的是非法的,因此所订立合同无效。
当事人通过此类合同所追求的目的通常为法律所禁止,或非违反禁止性法律规定的方式而不能实现其目的。
[5]因此,非法目的的认定,往往要结合具体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来认定。
而本案中,双方通过签订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使丁获得进入优质学校的资格,该行为虽不符合社会行为规范,但也没有明确的禁止性法律法规对此目的认定为非法。
因此,该合同不符合该项规定。
(D)关于《合同法》第52条第4项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民法上所谓“社会公共利益”及“社会公德”,在性质和作用上与公序良俗原则相当,“社会公共利益”相当于“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相当于“善良风俗”。
[6]梁慧星先生曾参考国外判例学说,将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类型化为10种,值得参考:①危害国家公序型;②危害家庭关系型;③违反性道德型;④射幸行为型;⑤违反人权和人格尊重行为型;⑥限制经济自由型;⑦违反公正竞争型;⑧违反消费者保护型;⑨违反劳动者保护型;⑩暴利行为型。
[7]当然上述类型并未穷尽实践中的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类型。
由于“社会公共利益”内涵并不确定,故最终只能由司法裁判中具体加以认定。
本案中,当事人之间通过虚假买卖合同获取入学资格,不属于上述学说总结的十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类型。
即使个案认定,本案中,当事人通过虚假房屋买卖合同获得入学资格,是否挤占了他人的入学资源,于此是否存在社会公共利益,也是比较模糊。
况且合同无效的后果较为严厉,一般不宜轻易认定内涵不确定的“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而使之无效。
(E)关于《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所谓强制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相对,是指不允许当事人依其意思加以变更或排除其适用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此处强制性规定仅指效力性的强制规定。
与此相对,违反管理性的强制规定,则不发生合同无效的后果。
本案中,当事人之间的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并无明确的效力性强制规定,故不符合该无效合同情形。
综上所述,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2)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存在违反《民法通则》第55条的情形?《民法通则》第55条对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实质构成要件进行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A)关于《民法通则》第55条第1项之规定:“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能力。
”《民法通则》第11条第1款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案中并无案情表明甲、乙、丙任何一方存在民事行为能力上欠缺之情形,故不须考虑行为能力问题。
(B)关于《民法通则》第55条第2项之规定:“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意思表示不自由。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指行为人客观上所表示的,与其内心所意欲的,并不一致。
具体包括故意(单独虚伪表示,通谋虚伪表示)与偶然(错误、不知、传达错误)两种情形。
[8]其中,双方通谋虚伪表示,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作出法律行为,但内心却不愿使其产生法律效果。
其要件包括:须有意思表示的存在;须表示与真意不符;须其非真意的表示与相对人通谋。
[9]具体在本案中,甲与乙、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其实并非真正愿意进行买卖,而是为了达到丁取得入学资格才暂时使乙、丙获得房屋的登记,因此构成双方通谋虚伪表示。
双方通谋虚伪表示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第2项,其不具备法律行为生效要件。
若虚伪表示的目的在于掩饰另一真正愿意实现的法律行为,则该真正愿意实现的行为即为隐藏行为。
隐藏行为如果符合所有生效要件,则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但本案中,当事人通过虚伪表示并非是掩盖了另一个法律行为,而是获得学区房的入学资格。
因此本案没有什么隐藏(法律)行为,故而无需考虑是否发生其他法律行为的效果。
(C)关于《民法通则》第55条第3项之规定“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于上文关于《合同法》第52条第4项、第5项的论述,已作分析,故而不再重复。
(3)中间结论综上所述,本案中甲与乙、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故而不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第2项的生效条件,因此属于无效合同。
2、乙、丙是否取得财产?(1)财产概述民法上通常所谓财产,指由具有金钱价值的权利所构成的集合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