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通告(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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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2〕1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2〕1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全国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和安全生产执法、治理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取得了积极成效,重特大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明显减少,但非法违规行为仍是造成当前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制约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的突出原因。

为深入贯彻落实年初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经国务院同意,于2012年4月中旬至9月底,在全国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扎实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依规、依据政策,集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重点范围在所有行业领域全面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突出以煤矿、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高危行业领域为重点,采取更加严厉、有效的措施,集中进行打击和整治。

三、重点内容(一)共性内容。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4.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6.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7.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8.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10.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11.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12.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13.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开展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通告

开展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通告

开展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通告一、背景简述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土地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严厉打击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我部决定开展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二、行动目的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旨在全面排查、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着力净化土地市场环境,维护土地资源的合法权益,确保土地利用安全和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三、行动范围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重点针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排查和整治:1. 土地非法占用对违法非法占用耕地、保护地等非建设用地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建设、非法采矿、非法养殖等违法行为。

2. 土地违法划拨出让对土地违法划拨出让、利用地下资源非法经营等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和查处,坚决防止土地利益输送、资源浪费等问题的发生。

3. 重点区域和行业重点关注土地资源丰富、土地利用压力大的地区,以及房地产、矿产资源开发、农业等关键行业,排查存在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

4. 典型案例公开曝光通过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和震慑力度,引起广大公众对土地保护的重视和参与,形成良好舆论氛围。

四、行动措施为确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开展和取得实效,我部将采取以下措施:1. 成立专项工作组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组,负责统筹协调、信息共享和行动推进工作。

2. 制定整治方案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工作重点、任务分工和时限要求,确保整治行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 建立举报平台建立专门的举报受理平台,鼓励广大公民和组织积极参与到整治行动中,通过举报揭露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4. 强化执法力度加大对涉及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对违法行为实施严厉制裁,确保整治行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5. 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强对土地保护和整治行动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认识和辨识能力。

织金县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织金县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织金县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为有效遏制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1〕116号)和毕节地区行署办《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县政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下发了《织全县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织府办(2011)95号),从4月30曰开始,在全县范围内认其组织开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汇报如下:一、工作开展情况(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县人民政府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重要的议事日程,采取了扎实有力的措施,毫不松懈的进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为确保此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正常开展,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安全的杨克军副县长担任组长,县应急办主任李楠、县公安局副局长吴文杰、县监察局局长李发权、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实绩考核办主任)叶正刚、县安委办、县安监局主要领导同志为副组长;安监、公安、工能、国土、交通、海事、建设、旅游、教育、水利、质监、工商、农机、消防、文广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安监局,安监局主要领导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常务副局长杨陆军、副局长韩明松、张青文、陈淼、蒋先统、纪检组长肖克勇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明确了“打非“工作的目标、要求、方式,使全县的“打非”专项行动始终有条不紊的进行。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也按要求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此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二)制定方案,周密部署为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县政府制定下发了《织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织金县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织府办【2011】95号),组织召开了全县“打非"专项行动工作会,对此次专项行动进行了具体的安排部署,强调“打非”工作要做到“六个结合”:一是把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结合起来,全面深入推进;二是把从严、从快与公正、规范执法结合起来,坚持依法办事;三是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构建安全生产防控体系结合起来,注重强化基础工作;四是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结合起来,注重工作实效;五是把日常执法与开展明查暗访结合起来,注重改进方法和手段;六是把查找深层次问题与完善规章制度结合起来,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工作汇报

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工作汇报

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工作汇报今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X市各级各部门立足岗位,扎实开展打击海上非法采砂行为各项工作。

主动作为,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为有效管控和整治我市管辖海域的非法采砂行为,切实解决群众关切的非法采砂问题,主动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积极联合有关单位起草我市打击非法采砂相关行动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X、强化依法用海宣传教育。

切实做好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宣传教育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宣传工作,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及宣传覆盖面。

上半年,结合“奋战X天全力打击非法抽砂采矿行为”专项行动,通过召开民情座谈会、日常巡察执法宣传、进村与群众交流、拉挂横额、张贴标语、发放海洋法律法规宣传册等形式,在沿海村镇大范围开展执法宣传工作。

X月一X月期间,共出动宣传人员X多人次,拉挂宣传条幅X幅,(码头)永久性宣传标语X块,深入沿海乡、镇、渔船、码头发放各类海洋法律、法规宣传资料X份。

印制发放《X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的通告》(钦政通(X)X号)X份,向停泊在辖区海城的采砂船、运砂船逐一发放,并向船上人员逐一解读,对无人看守的船只,在船上显眼位置粘贴告示,共发放通告X多份。

深入沿海乡镇、村委和砂场及可能涉嫌非法呆砂的砂点宣传,发放通告X份,并在X 日报宣传和X电视合播报,做到应发尽发,告知到位,宣传到位。

X、深入开展摸底排查工作。

牵头负责对辖区海砂的排查工作,于X月X日召开非法采砂排查工作部署会部署相关排查工作,同时派出执法工作组分赴辖区沿海采砂点、砂场和砂船逐一开展排查。

排查中掌握到有非法采砂的重点区域共X处,涉嫌非法采砂运砂的船舶共X艘、采矿船舶X艘,海岸边砂场(含堆场)X个。

X、从严查处非法采砂行为。

海监部门于X年X月X日、X月X 日分别在犀牛脚镇炮合村渔港码头、康熙岭镇团和村委南面海堤设立值班点,安排执法人员对大风江区城(包括沙督岛、三娘湾、大庙墩等海城)、茅尾海海域(包括茅岭江航道及青草坪一带海城)进行新一轮X小时巡查监控,期间周边海域非法开采海砂行为明显减少。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非煤矿山开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非煤矿山开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非煤矿山开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10•【字号】济政办字〔2017〕102号•【施行日期】2017.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非煤矿山开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1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全市非煤矿山开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10日全市非煤矿山开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大非煤矿山整治力度,强化非煤矿山开发利用监管,建立矿山开采有序退出机制,强力推进资源开发整合,切实解决非煤矿山规模小、分布散及环境保护方面系列问题,根据《济宁市迎接中央环保督查工作方案》《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环境保护督察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精神,市政府确定组织开展全市非煤矿山开采专项整治,特制定以下方案:一、专项整治目标按照严格依法、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通过“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完成国家和省环保督察发现非煤矿山开采方面问题的整改工作,全市非煤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全部达到省、市规定的标准要求,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等各类矿山尤其是小矿山,实现矿山开采防尘化、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全面提升非煤矿山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管理水平,有效促进全市非煤矿山开发秩序持续稳定向好。

二、专项整治范围全市所有生产、停产和基建的非煤矿山。

三、专项整治重点(一)对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非煤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未通过环评手续、涉及占用林地未取得林地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开采的;3.存在盗采矿产资源、以勘探名义采矿、超层越界开采、违法用地等违法违规行为,且拒不整改的或情节严重的;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发布通告或制发文件,提出关闭、整合意见的;5.非法转让采矿权、申报采矿权审批资料不实骗取发证的;6.处于“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的,特别是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重要水源地、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

关于建立打击非法采矿工作长效机制的几点工作措施

关于建立打击非法采矿工作长效机制的几点工作措施

关于建立打击非法采矿工作长效机制的几点工作措施作者:陆建刚来源:《华夏地理中文版》2015年第06期由于非法采矿十分猖獗,尤其是非法小煤窑最为突出,为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巩固打击工作取得的成果,有效防止非法采矿死灰复燃,确保办事处和谐稳定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省州市有关规定,现提出建立办事处打击非法采矿工作长效机制的几点工作措施,以供参考。

一、工作目标通过广泛深入地宣传教育和引导,使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上来,统一到省州市打击非法采矿工作部署和要求上来;通过全面排查,以“打两头、卡中间”为打击非法采矿着力点,严格按“5条标准”炸毁和填埋,彻底取缔私开矿点,坚决杜绝死灰复燃;通过健全和完善办事处、村二级监控网络,加大监管力度,形成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的长效机制;形成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氛围;通过严厉打击和惩处非法开采组织者,规范矿业生产秩序;通过严肃追究监管不力的责任人员,严肃纪律,加强队伍建设,塑造良好形象。

二、工作方式(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定期召开相关会议,分析形势作出统一安排,把相关的政策和要求宣传贯彻到千家万户;各村(居)要组织专门人员,把“打非”《通告及奖励制度》等宣传资料张贴到农村的重要路口、公共场所和农村公示栏,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全民参与;办事处要设打击非法采矿的相关政策和举报电话,宣传报道打击工作,及时曝光非法采矿行为,形成宣传打的强大声势。

(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

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的责任主体。

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村领导、包村包片干部和村干部要实行包保责任制,逐个登记,建立档案,跟踪管理,严防反弹,切实将责任落实到点,落实到人。

要成立专门的巡查和打非工作组,不间断地对非法采矿活动进行巡查检查,不留死角死面。

要认真组织村支两委班子、包村包点干部对所有非法采矿点进行全面排查,要查清每个村有多少非法采矿点,有多少废弃矿点,有多少彻底关闭矿点,有多少关闭达标矿点,有多少有生产迹象矿点,排查结果报办事处汇总建档并实行包保。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
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公布日期】2021.10.15
•【字号】黑林草办发〔2021〕71号
•【施行日期】2021.10.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黑林草办发〔2021〕71号各市(地)、县(市、区、管委会)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有关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局机关各处室(站、中心),直属各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林草局对本局2020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

经清理,保留行政规范性文
附件:1.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保留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0年12月31日)
2.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0年12月31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15日。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
通告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景府发[2011]4号
【发布部门】景德镇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2.17
【实施日期】2011.0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景府发[2011]4号)
为整顿和规范我市土地管理和建设秩序,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如拒不停止,继续抢建、抢占的,一律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对置国家法律于不顾,不听制止,顶风违法的典型案件,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二、严禁私下买卖土地或以各种名目擅自与乡、村及村民个人非法签定租赁或买卖协
议,擅自圈地、占地、私搭乱建,甚至变相搞房地产开发的行为。

三、严禁为违法用地与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相关手续或者提供便利条件。

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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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通告(2020)
为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切实保护国家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法释(2016)25号)等有关规定,特通告: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任何形式的非法开采行为。

二、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非法采矿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非法开采行为,拆除清理相关建筑物及设备。

三、对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拒不停止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一律依法从严查处,顶格处罚,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依法查封、扣押相关非法开采设备。

四、严禁以矿山恢复治理、规模化养殖、种植等项目名义非法开采销售行为。

五、对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采矿行为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一律列入“扫黑除恶”范围,予以重点打击。

六、对非法采矿行为提供帮助获取利益,或者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凡国家公职人员或村干部参与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或支持、包庇、纵容违法开采行为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八、对拒绝、阻碍执法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九、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举报各类非法开采行为。

举报电话:12336
特此通告
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4月2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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