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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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矿产资源无证采矿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矿产资源无证采矿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矿产资源无证采矿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10•【字号】南川府办〔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矿产资源无证采矿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打击矿产资源无证采矿专项行动的通知》(渝规资发〔2020〕53号)要求,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区开展打击矿产资源无证采矿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提高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严厉打击矿产资源无证采矿违法行为,切实防范自然资源领域安全风险,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确保矿产资源无证采矿违法行为在“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查处”,有效避免无证采矿引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区矿产资源领域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时间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矿产资源无证采矿专项整治行动。

三、工作重点(一)关闭及出让矿山无证采矿。

排查已关闭的煤矿、石灰石矿山和炸封的非法小煤窑(名单附后)“死灰复燃”情况,建立台账清单。

排查正在履行出让程序(包括已缴纳采矿价款、已签订土地租用协议等)但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以各种名义进行开采活动的情况,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一律认定为无证采矿。

(二)生态修复矿山无证采矿。

以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批准的生态修复方案为评判唯一标准,对正在开展生态修复的矿山逐一开展排查。

无批准的生态修复方案或虽有方案但未按照方案实施,以生态修复的名义进行采矿活动的,认定为无证采矿行为。

临汾市人民政府印发临汾市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风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印发临汾市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风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印发临汾市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风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2•【字号】临政发[2009]47号•【施行日期】2009.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临汾市人民政府印发临汾市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风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09〕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临汾市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风暴”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临汾市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风暴”行动实施方案近段时期,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在我市有死灰复燃迹象,盗挖浅层煤、露头煤现象时有发生,给我市安全生产造成极大威胁。

市政府决定,在全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风暴”行动,为确保“风暴”行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二届五次全会精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执法联动,发动社会力量,保持打击高压态势,坚决查处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维护全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稳定,为建设更加富有特色、更加欣欣向荣、更加富裕和谐的新临汾而不懈努力。

二、整治范围全市范围内的非法违法生产矿山(含非煤矿山)。

重点打击对象是:1、私开矿井(含非煤矿山);2、盗采国家浅层煤、表层煤行为;3、在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中未取得复工复产许可,擅自进行非法违法生产的煤炭企业(含非煤矿山);4、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三、工作任务1、乡(镇)党委、政府组织村委、国土资源所、派出所、企业办要将辖区内资源开采情况进行全面普查,对非法违法矿主、矿点及非法违法生产开采情况全部登记造册,同时按照“风暴”行动打击重点,列出所辖区域内的重点对象,登记填表,上报县(市、区)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风暴”行动领导组。

严厉打击无证、越界采矿和乱采滥挖安全工作总结

严厉打击无证、越界采矿和乱采滥挖安全工作总结

严厉打击无证、越界采矿和乱采滥挖安全工作总结今年是我国“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关键一年,xx市国土资源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一系列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矿产开发监督管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打非治违”活动,严厉打击无证、越界采矿和乱采滥挖等各类违法开采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

杜绝了因非法开采引发的安全事故。

现将安全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加强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今年以来,我局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了“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活动,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并按时报送有关信息情况,按照基层基础深化年的目标和任务,认真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教“三项行动”,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局专门成立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坚持每月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形势,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定时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学习会,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积极构建实施八项制度:一是矿产资源开发季度报告制度。

各矿山企业严格遵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的采掘计划组织生产,在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书面报送矿产资源季度开发利用情况汇报,并报送图纸、井下测量技术资料。

二是预先报告制度。

地下开采矿山在靠近采掘边界100米范围内有采掘活动时,预先向国土资源局报告,报送作业地点相关技术资料(含主管部门批复作业计划、图纸、导线点资料等),经市局验收后组织生产。

三是采矿权标识制度。

各矿山企业在醒目位置设立采矿权标识牌,露天矿山埋设矿界界桩,并注意保护;各所(分局)不定期对界桩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对私挪界桩或故意破坏界桩的行为予以严厉查处。

四是开采情况公示制度。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经营运输矿产资源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经营运输矿产资源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经营运输矿产资源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筑府办发[2011]111号•【施行日期】201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经营运输矿产资源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筑府办发〔2011〕11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近段时间以来,由于矿产品价格持续上涨,部分不法分子受利益驱动,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暗中操作,指使村民和外来人员非法开采、经营运输矿产资源,特别是白云区、清镇市、修文县、金阳新区的非法开采、经营运输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较为突出。

虽经我市各级执法部门多次打击,但由于非法采矿及经营运输矿产资源人员反侦察、反监管的手段不断加强,甚至暴力抗法,致使非法开采、经营运输矿产资源越演越烈,安全生产形势严峻。

国土资源部已从今年3月开始,以2010年度163个全国重点矿区遥感监测工作为基础,在全国统一部署开展2010年度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我市属于遥感监测163个重点矿区之一。

为切实保护矿产资源,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经营运输矿产资源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意见〉的通知》(黔委厅字〔2006〕45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84号)的精神,结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37号)的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11年7月5日至12月1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经营运输矿产资源行为的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加强打击非法采矿的函

加强打击非法采矿的函

加强打击非法采矿的函
摘要:
一、引言
二、非法采矿的定义和危害
三、我国对非法采矿的法律规定和打击措施
四、加强打击非法采矿的建议
五、结论
正文:
一、引言
非法采矿是指未经许可或者违反许可条件,擅自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矿产资源,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的损害。

因此,加强打击非法采矿,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和保护的重要任务。

二、非法采矿的定义和危害
非法采矿主要包括无证开采、越界开采、未经批准的采矿方式等。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矿产资源,还对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的损害。

非法采矿可能导致水土流失、地表塌陷、水源枯竭等问题,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威胁。

三、我国对非法采矿的法律规定和打击措施
我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矿产资源的开采必须经过审批,严禁非法采矿。

对于非法采矿行为,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打击措施,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采矿许可证等。

在严重情况下,还会对责任人进行刑
事处罚。

四、加强打击非法采矿的建议
1.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非法采矿的认识和法律意识。

2.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完善审批制度,严格把关采矿许可证的发放。

3.增加执法力度,对非法采矿行为进行严密监控,一经发现立即查处。

4.加大对非法采矿的处罚力度,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5.引导和鼓励社会监督,发挥公众的力量,共同保护矿产资源。

五、结论
打击非法采矿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和保护的重要任务,需要我们共同努力。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全省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保持“双降”,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今年以来,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一直呈“双升”态势,较大以上事故多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煤矿企业重生产轻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扭转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开展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一)落实地方政府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责任制。

按照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84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领导责任,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打击模式,把打击新建技改整合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作为重中之重,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统一行动,务求取得实效。

非法采矿活动整改通知

非法采矿活动整改通知

非法采矿活动整改通知尊敬的相应部门:根据近期监测发现,贵地区存在大量非法采矿活动,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给当地居民的生活和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生态平衡,特发此次《非法采矿活动整改通知》,请贵地区相关单位立即采取措施,依法整治非法采矿活动。

1. 依法责令停止非法采矿活动鉴于非法采矿活动严重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损害了国家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权益,依法责令相关采矿企业、个人立即停止非法采矿行为,并尽快撤离采矿区域,配合开展整改工作。

2. 严禁非法运输和贮存矿石为了遏制非法采矿活动的扩散和延伸,要求贵地区相关运输企业、仓储企业等严格遵守规定,不得为非法采矿活动提供运输和贮存支持。

同时,对涉嫌违法运输和贮存矿石的企业,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 加强执法力度,整治黑市交易非法采矿活动往往伴随着矿石的黑市交易。

相关执法部门应加强巡查力度,依法查处非法交易行为,并严厉打击组织、煽动非法采矿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4. 强化生态恢复与修复工作非法采矿活动给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影响,要求贵地区相关部门立即启动生态恢复与修复工作,修复采矿现场破坏的生态环境,还原当地自然风貌。

同时,要加强监测,确保整改工作的实施效果。

5. 增加宣传与教育力度要加强对全社会的宣传与教育,引导公众认识非法采矿活动的危害性和违法性,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

通过开展宣传活动、提供法律咨询等方式,提高公众的知晓率和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关注与参与非法采矿整改的浓厚氛围。

6. 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为了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贵地区相关部门需加强与其他部门的联动合作,共同建立健全非法采矿活动长效监管机制。

通过信息共享、数据互通等方式,实现采矿行业的全链条监管,确保矿产资源的合法开发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请各相关单位认真负责地开展整改工作,积极配合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整改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取得实效。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控工作的通知-漳政办〔2018〕164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控工作的通知-漳政办〔2018〕164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控工作的通知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控工作的通知漳政办〔2018〕1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相关文件精神,同时结合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活动,为切实有效保护我市矿产资源,加强我市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常态化管控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持证矿山监管(一)严格行业准入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依法办理采矿许可审批手续。

新立采矿权应当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分区布局和政策的有关要求,必须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三合一”方案)并经相关管理部门备案,严格按照“三合一”方案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切实有效防止矿山地质环境恶化和次生地质灾害的发生。

(二)科学出让矿产资源储量严格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闽委办〔2018〕13号)制定的政策,同时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要求,划定矿区范围时应科学占用矿产资源储量。

原则上一次性出让新立采矿权矿区范围查明的储量、延续采矿权矿区范围查明的新增储量。

矿山开采规模应根据储量规模与允许开发利用年限进行匹配确定。

若县级政府出让文件确定了生产规模、生产年限,但出让储量小于矿区范围内查明的储量,则应进一步进行储量分割计算,合理确定矿区范围,调整合适的储量规模,经储量评审备案后,再按规定进行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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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
紧急通知
各村委会,居委会,各有关部门:
近期以来,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特别是非法采煤,借筛煤矸石乱采滥挖等破坏性开采的行为有所抬头。

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紧急通知》(韶府[2001]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在我镇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镇境内有着丰富的矿产资源,特别是*******等村委会境内蕴藏着丰富的煤碳、铁矿资源。

近几年来,由于受利益驱动,一些不法分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晚上和节假日进行私采滥挖,还有的利用筛煤矸石的名义进行越层深挖,不仅破坏了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而且也污染了环境,造成新的安全隐患。

近日市县领导对盗采国家矿产资源问题做了重要性批示,要求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盗采活动。

为此,镇政府要求各村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按照各自的职责,以坚定的意志和铁的手腕,主动做好辖区内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工作,维护正常的矿业生产秩序,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对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本次行为的组织领导,镇政府成立专项行为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镇长***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同志担任,成员由镇国土所、安监站、派出所、林业站、纪委办和各村委会主任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国土所,具体承办行动的日常工作,联络各成员单位,组织落实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

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同志兼任。

三、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部门职责分工
(一)各村委会:各村民委员会主任是本辖区内打击非法开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对辖区内的存在非法开采行为进行日常排查,一旦发现情况要立即上报给镇政府,并配合好打非领导小组的打非行动,对涉及群众将自留山、承包山非法出租给非法开采人的,要采取措施并联合上级有关部门取消其林权证和承包资格,并取消一切国家公益
林、种、粮补贴等。

(二)国土所:为打击非法开采的牵头部门,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参与巡查和炸封缔行动,送达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文书,并做好有关材料上报工作。

(三)安监站: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组织巡查和炸封行动,张贴含有责令违法行为内容的通告(或警示牌),做好有关巡查处理及相关取证的档案管理工作。

(四)派出所:加强对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使用民爆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取缔非法采矿窝点的现场安全保卫工作,对涉嫌犯罪的非法采挖业主和主要参与者依法立案侦查,对非法采矿中的黑恶势力、暴力抗法者从严处理。

(五)纪委办:负责查处参与、支持、保护、纵容非法开采,为非法采矿者充当保护伞的工作人员。

四、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取得成效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部门会同打非小组调查处理,对责任人给予严肃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村委会在本辖区一个月内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非法开采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

(二)村委会在本辖区内出现非法开采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造成后果的。

(三)对发现非法开采的报告推诿塞责的。

(四)有关部门应履行规定的职能而未履行的。

(五)无证开采出现人员伤亡的。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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