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的内容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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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业务控制制度

6.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业务控制制度

投资业务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公司】(以下称【本企业”)的投资业务控制,保护投资人和本企业的权益,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以下称 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投资业务控制制度,保证本企业的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第二章投资业务控制原则第三条本企业投资业务控制应遵循如下原则:(一)合法合规性原则。

基金的投资业务控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本企业内部制度、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投资决策流程,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投资决策的有效执行;(三)成本效益原则。

企业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投资业务控制成本实现最大的投资产出。

(四)强化监督原则。

在投资业务控制的不同环节之间相互监督。

第三章投资决策第四条本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企业对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审与决策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在管基金投资业务的决策,以及投资策略、投资政策的确定等。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并决定如下事宜:(一)基金对拟议投资项目进行投资;(二)基金将投资权益变现、从投资项目中退出;(三)与基金的投资业务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根据基金投资业务的需要随时召开,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所有参会委员均可听见或看见的方式进行,也可不采用会议的形式、通过电子邮件等通讯手段进行书面审议。

第七条对于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事项,相关投资项目的负责人应提供有关拟议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结果、投资分析意见等资料,包括必要的背景材料和有助于委员理解投资项目的其他信息和数据资料。

当任何委员认为信息不充分、论证不明确或拟议投资项目需进一步采取其他投资前风险控制措施时,投资决策委员会可延期审议该事项。

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2016-4-15 22:16:42 来源: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本办法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第三条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包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前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中国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条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第五条中国基金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募集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募集机构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热荐】2018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全文

【热荐】2018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全文

【热荐】2018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全文私募基金通常是指募集那些不能在市场上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比较快,而由于市场还不是很成熟,因此也出现了较多的问题。

对此,国家证监委在2014年的时候针对私募基金的管理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这个办法的全部内容吧。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机构内部交易记录细则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机构内部交易记录细则

公司机构内部交易记录管理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交易管理、防范公司交易风险,规范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材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与管理,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交易遵循如下原则:(一)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公司交易应当按照公司内部制度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二)投资指令应当按照公司内部制度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员工发现投资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合规部及合规总监报告;(三)实行公平交易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四)确保有效、及时记录每一交易,并及时核对存档保管;(五)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第三条公司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一)总经理、投资经理签署的投资交易指令(包括具体交易时间、交易种类、交易数量、交易方向)(二)合规总监或合规部的审核确认函;(三)投资部交易员工执行指令产生的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账簿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和其他资料等。

第四条交易记录的保存分为书面纸质版与电子版。

投资部交易员工应当同时制作纸质版交易记录和电子版交易记录保存。

纸质版交易记录制作完毕后,应当放置在专门的档案袋中归档保存。

投资部交易员工应当设置专门文件夹予以保存电子版交易记录。

每一交易指令应对应一文件夹。

电子交易记录应按期刻录成光盘或者上传公司专门服务器进行备份,防止系统损害情况发生时,交易记录灭失。

第五条交易记录档案按项目立卷,文件之间建立相应索引。

交易概况表除按项目立卷外,还应作为独立资料统一立卷。

第六条投资部应当做好交易记录文件的日常整理工作,于不同项目结束后的五日内将交易记录档案移交行政人事部归档。

私募基金投资项目后期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投资项目后期管理办法

项目后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后期管理是指项目成立后,投资团队、投资经理根据投资合同的约定,对项目进行持续跟踪管理,风控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价的全部过程。

第二章项目后期管理的主要内容第二条投资经理应加强对所投项目后期的持续性风险管理,监测项目运行及资金使用方的偿还能力、现金流量,维护我司所投资金的安全完整。

管理要点如下:1、资金使用方是否按照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资金;2、资金投向的项目是否正常运行;3、资金使用方的法律地位是否发生变化;4、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是否发生变化;5、资金的偿还情况;6、抵押或质押品可获得情况和质量、价值等情况,以及担保方相关信息等情况;7、资金使用方或担保人的信用状况是否出现变化,如出现其他违约或逾期不还的债务等。

第三条投资经理采用非现场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手段,及时对第一还款来源及第二还款来源的变化情况进行客观分析,对潜在风险及时做出风险预警判断。

其主要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投资经理应于每月15日前要求项目方(包括项目公司或信用风险承担主体)提供上月度的财务报表,每年3月底前提供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后的年度财务报表,对项目方所提交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以便及时了解项目方的资金状况;2、投资经理每季度至少1次现场考察或电话咨询,并做好调查工作的相关记录,对项目进度是否正常做出判断;对出现异常情况的要求项目方做出专项说明;3、投资经理可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或应投资者的要求,向项目方就项目进展、抵押物等情况进行函证(附件1),要求项目方对以上情况进行说明,提供相关资料,并由项目方盖章确认;4、投资经理应于项目到期前2个月向项目方发出《有关项目到期偿付准备工作的函》,要求项目方提前做好资金偿还安排。

第四条投资经理在后期尽职管理中的职责:1、根据风险信号的采集情况和项目的具体情况,投资经理原则上应当每季度撰写后期管理报告,包括《项目回访记录》(附件2)、《后期管理报告》(附件3),并以文字、电子版的形式分别存档。

私募基金管理运营指南

私募基金管理运营指南

基金管理运营业务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募集行为管理第一节公司自行销售基金产品第二节公司委托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产品第二章基金托管人管理第三章投资决策流程第四章项目管理第一节投资项目自行管理处置第二节投资项目委托管理处置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基金管理运营水平,规范基金管理行为,更好的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基金管理运营是指公司依法接受投资人的委托,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投资方向、投资策略以及投资限制,从事投资的活动。

第三条本指引所所指的基金仅指投资于金融不良资产的基金。

金融不良资产主要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不良贷款。

第二章基金募集行为管理第一节公司自行销售基金产品第四条公司自行销售基金产品的,应当由公司财富管理中心具体,基金推介资料由该部门制作。

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推介资料经督查长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展示。

第五条公司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我公司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第六条公司员工仅能通过非公开的方式向特定对象推介基金产品。

公开的或变相公开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公开出版资料;(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三)未经邀约面向公众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四)海报、户外广告;(五)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六)公共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七)未设置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八)未经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公司员工在向投资者推介基金产品之前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调查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签字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私募基金合规风控要点

私募基金合规风控要点

《私募基金合规风控要点》分享^大家,供参考此私募基金合规风控要点,总共包括了八大方面的内容,包括了登记备案及信息报送合规性、内部管理及运营规范性、募集行为合规性、适当性管理有效性、投资运作合规性、落实《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情况、信息披露完整性、风控有效性等方面。

可以作为私募基管理人进行自查时的一个参考依据。

一、登记备案及信息报送合规性(一)管理人登记:向基金业协会登记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私募办法》规定更新登记信息。

(二)基金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进行备案,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备案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按照《私募办法》规定更新备案信息。

文章分享自网络、分享时间2019.3.25(三)信息报送: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应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二、内部管理及运营规范性(一)制度完备性及执行有效性:应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制定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授权制度;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运营风险控制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募集机构遴选制度(如涉及委托募集);信息披露制度;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之间、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的财产分离制度,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如涉及托管)、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如未进行托管),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公平交易制度(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并得到有效执行。

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及评价,排查内部控制制度应存在缺陷及实施中应存在问题,并及时予以改进,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私募基金合规风控要点

私募基金合规风控要点

私募基金合规风控要点及私募基金收益权类产品各类模式解析私募基金合规风控要点此私募基金合规风控要点,总共包括了八大方面的内容,包括了登记备案及信息报送合规性、内部管理及运营规范性、募集行为合规性、适当性管理有效性、投资运作合规性、落实《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情况、信息披露完整性、风控有效性等方面。

可以作为私募基管理人进行自查时的一个参考依据。

一、登记备案及信息报送合规性(一)管理人登记:向基金业协会登记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私募办法》规定更新登记信息。

(二)基金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 个工作日进行备案,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备案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按照《私募办法》规定更新备案信息。

(三)信息报送: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 个月内,应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二、内部管理及运营规范性(一)制度完备性及执行有效性:应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制定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授权制度;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运营风险控制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募集机构遴选制度(如涉及委托募集);信息披露制度;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之间、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的财产分离制度,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如涉及托管)、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如未进行托管),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公平交易制度(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并得到有效执行。

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及评价,排查内部控制制度应存在缺陷及实施中应存在问题,并及时予以改进,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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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的内容与方法
一,电子合同业务管理
1,概念
电子合同是指基金当事人之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并利用电子通信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电子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及补充协议、风险揭示书、认申购单等文件,实现合同要素字段化。

2,特征
1)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电子合同业务服务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丢失基金当事人数据。

二,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的内容与方法
1,电子合同业务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基金当事人身份管理,包括身份的识别、认证、变更和注销等;
2)电子合同签署,包括合同签署、合同补充、合同验证、合同终止及合同解除等;
3)电子合同数据查阅,包括但不限于对电子合同的在线查阅、下载等;
4)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业务。

2,身份识别
1)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2)合同验证是指为用户提供电子合同验签服务,帮助用户鉴别文件电子签名是否有效、文件内容是否被篡改
3)电子合同业务服务应当包括识别、认证基金当事人身份。

身份识别包括但不限于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姓名、手机号码等四要素验证、银行卡号验证、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或其他安全有效的技术手段。

3,协议签署
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提供基金电子合同业务服务前,应当与相关基金当事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各方权利和义务、收费方式、费用标准、信息交互方式及数据存储等。

4,关键数据
1)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应当对登陆口令等关键数据采用密文存储,并向基金当事人明确数字证书的意义和功能、使用方式、密钥管理、丢失数字证书的后果和处理措施及法律责任等
2)基金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管登陆口令、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等关键数据。

3)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或基金当事人知悉有关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各方,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5,密码算法要求
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应当使用国家密码主管部门认可的密码算法,包括但不限于杂凑算法、非对称密码算法、对称密码算法等。

6,时间戳
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应当采用国家授时中心认可的时间戳,满足防重放要求。

7,定期评测
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每年应至少通过证监会认可的行业信息技术测试中心开展一次总体评测,确保电子合同业务各项功能的可用性、高性能、可靠性和安全性。

8,电子合同数据传输
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应当保证数据传输的保密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

9,数据备份与同步
开展电子合同业务过程产生的数据应当及时备份至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

协会同步备份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10,数据存储期限
基金当事人和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应妥善保管电子合同业务相关数据,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11,信息报送
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基金服务业务自律规则的要求进行重大信息变更和定期信息报送。

12,风险隔离
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与其服务的基金当事人不得为同一机构。

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自行存储数据的,应做好业务间的风险隔离,保证数据安全、完整和不可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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