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平责任原则
简论公平责任原则及相关问题浅析(2)

简论公平责任原则及相关问题浅析(2)三、《侵权法》中相关公平责任条款的具体分析(一)《侵权法》第23条、第33条第1款1.第23条该条款规定了见义勇为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该条规定侵权人逃逸或者无能力承担责任时,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如此规定,主要在于维护社会公平,弘扬社会正义之风,若无此规定,见义勇为的行为人若因此致损,其本身并没有过错,却要因“多管闲事”承担相应的损失,这无疑打击了见义勇为人的积极性,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大家在预见和衡量可能致损的情况下,不敢或者不愿意再“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了。
要强调的是,适当补偿并不是补充责任,这里,首先要明确公平责任与补充责任的区别。
补充的侵权责任,是多个责任主体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共同责任时的一种侵权赔偿责任,简称为补充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当一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产生了两个相重合的赔偿请求权时,法律规定权利人必须按照先后顺序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只有当排在前面的赔偿义务人无力赔偿或者赔偿不足时,才能请求排在后位的赔偿义务人赔偿。
补充责任在《侵权法》中见于第32条、34条、37条和40条等相关条款中。
2.第33条第1款该条款规定了无意志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当事人给予适当补偿。
同时,该条第2款规定因醉酒、滥用麻醉药瓶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归则”是指“负担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言,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该条规定,无论行为人过错与否,都排除了行为人不负责任的可能,只是在无过错时,增加了应该考虑行为人经济状况这一条件,也充分显示了立法对受害人的保护。
(二)《侵权法》第30条、31条第30条规定了正当防卫的责任承担问题,第31条规定了紧急避险的责任承担问题。
此处将这两个条款放在一起,首先,要明确的是第30条和31条第三句的描述并非公平责任,无论是正当防卫过当还是紧急避险过当,行为人对于超出应有限度的那一部分始终是有过错的,而对于未超出必要限度的那部分损害,行为人则是没有过错的。
论公平责任原则在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救济中的适用

对于有过错行 为 的药 品不 良反 应法 律责 任 , 药 品管理 《 法》 七十一条规定 : 国家实行 药 品不 良反 应报告 制度 。药 第 “ 品生 产企业 、 品经营企业 和医疗 机构必须 经常考察 本单位 药 所生产 、 经营 、 使用 的药 品质量 、 疗效 和反 应。发现 可能 与用
安 徽 医 药
A h i dc l n h r a e t a o r a 2 1 e ;5 2 n u Me i dP am cui l un l 0 1 F b 1 ( ) aa c J
2 1・ 4
◇药 品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督 ◇
论 公 平 责 任 原 则在 我 国药 品不 良反 应 救 济 中 的 适 用
公 平 责 任 原 则 是 指 当 事 人 双 方 对 损 害 的发 生 均 无 过 错 , 法 律 又无 特 别 规 定 适 用 无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的 , 法 院根 据 公 平 由
律 责 任 是 指 医 药 企 业 或 医 疗 机 构 没 有 履 行 药 品不 良 反 应 监
测、 上报或告知 义务而承 担 的法 律责 任。无过 错行为 的药 品
YANG u i Sh a
( cnm c n rd ngm n C lg , af g U i r t o C , aj g Jagu 2 0 4 , hn ) E oo i a dTaeMa a e et ol eN n n n e i T M N n n ,in s 10 6 C ia e i v sy f i
h sn t e b e rm t ,Ote u i a ed t n te sw r i a a T i u s h e es ya dlg i a yo teueo a o t e npo o d S dc r n e s o r g n i oki t s r . ods s en c si n im c f h s f y e h j iy tse h t nh e c t t et
从法理学视角看“公平责任原则”的弊端

从法理学视角看“公平责任原则”的弊端从法理学视角看“公平责任原则”的弊端简历大全/html/jianli/侵权法归责原论文联盟则体系,对侵权法至关重要。
关于《民法通则》第132条能否得出所谓"公平责任原则",下文将从法理学视角对"公平责任原则"以及第132条的完善做出一定分析。
一、由《民法通则》第132条得出"公平责任原则"之谬持三元规则体系的学者有些主张归责原则体系中包括公平责任原则,并认为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笔者对此持反对意见。
(一)从法律的结构看,不能得出侵权法归责原则之公平责任原则从《民法通则》本身的规定来看,反映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分别为第106条第2、3款,列在第六章民事责任的第一节一般规定中。
而第132条则身处第六章下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中倒数第二位。
立法者若也认为第132条能成立所谓公平责任原则,则不应将其位列于此。
相反,根据《民法通则》的这一结构安排,更合理的解释是第132条的规定是对侵权民事责任分担的一条补充规定,具有填补漏洞、弥补不足之意。
作文/zuowen/(二)"公平责任原则"之说的错误1.第132条的规定不具有归责原则应有的功能侵权法上的归责原则应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担、免责事由的确定和损害赔偿原则与方法的确定等。
归责原则应是侵权法发生作用的引发机制。
①根据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分担的民事责任的实质仅是损失,类似货物贸易中买卖双方对货物灭失风险的分担;其带有对归责原则适用进行补充,以解决受损害当事人的救济问题的性质。
其并不像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那样能对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责任的归属等进行引导判断。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引言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的公平责任原则是保护当事人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原则。
本文将从准确定义、适用范围、具体要求、案例解析和未来展望五个方面详细探讨《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一、准确定义:1.1 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法律关系中,对侵权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的责任进行公平分配的法律原则。
1.2 公平责任原则的作用:公平责任原则旨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平衡侵权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的权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3 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得到明确规定,为侵权责任法律关系的处理提供了指导原则。
二、适用范围:2.1 适用主体: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侵权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的侵权责任法律关系。
2.2 适用情形: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各类侵权行为,包括民事侵权、刑事侵权等。
2.3 适用条件: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侵权责任法律关系中存在争议、不确定性的情形,旨在通过公平原则进行裁决。
三、具体要求:3.1 公平性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要求对侵权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的责任进行公平分配,避免一方权益受损过大。
3.2 合理性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要求责任的分配应当合理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3.3 效益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要求责任的分配应当考虑社会效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案例解析:4.1 《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案例:例如在交通事故中,公平责任原则如何裁决责任的承担。
4.2 《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在商业纠纷中的应用案例: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公平责任原则如何平衡双方的权益。
4.3 《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在知识产权侵权中的应用案例:例如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公平责任原则如何维护创新者的权益。
五、未来展望:5.1 加强公平责任原则的宣传教育:通过加强公平责任原则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侵权责任法的认识和理解。
论公平责任原则 段洪艳

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收稿日期:2008-10-13作者简介:段洪艳(1983-),山西大学法学院2006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论公平责任原则段洪艳(山西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06)摘要:公平责任原则的宗旨之一在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的价值目标,在法官的判决中运用相当广泛,但由于审判中对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导致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反而可能使公平不能实现。
同时,过分随意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导致判决产生过程的“暗箱操作”,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所承诺的“司法透明”的义务相抵触,影响我国国际形象。
关键字:民法;公平责任;原则;公平危机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8881(2009)01-0167-02一、公平责任原则的产生随着社会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民法所调整的产品经济关系及其他社会关系内容日益复杂化,无论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都不能很好适应社会发展对归责原则所提出的需要。
过错责任原则主要以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在加害人主观无过错的情况下,加害人不负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出现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过错责任原则的某些不足;但无过错责任原则仅适用于法律有具体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它并没有包括过错责任以外的一切责任。
对于法律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处理又显失公平的这一类案件,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出现了空白。
这类案件的当事人所受的损害,既无法依过错责任原则得到救济,又无法按无过错责任原则得到补偿。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及地位公平反映了人们对待相互利益关系的一种态度,具体讲,公平是一种讲求利益均衡的中庸之道,即“于利益不自取太多,而与人过少,于损害亦不自取过少而与人太多”,它要求在民事活动中应当机会均等,互利互惠,兼顾双方的利益,“反对暴利,不能利用自己某种优越地位以强凌弱,欺行霸市,或者乘人之危,巧取豪夺,取得不公平的利益。
《浅析公平责任原则的意义及其适用8000字》

浅析公平责任原则的意义及其适用目录一、公平责任原则概述 (1)(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 (1)(二)公平责任原则的起源 (1)(三)公平责任原则的意义 (1)1、公平责任原则是法的价值的维护者 (1)2、司法实践的助推者 (1)(四)原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中的问题 (1)二、《民法典》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新规定(与《侵权责任法》比较) (2)(一)《侵权责任法》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 (2)(二)《民法典》对于公平责任原则的新规定 (2)(三)关于《民法典》和《侵权责任法》公平责任原则的对比 (3)1、位置体系的弱化 (3)2适用条件 (3)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的解读 (4)(一)关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理解 (4)(二)行为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 (4)(三)对“分担损失”的理解 (4)四、公平原则的适用空间 (5)(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的适用限制 (5)(二)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归责领域 (5)(三)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5)参考文献: (5)2020年5月28日,第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了《民法典》,并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民法典》的侵权编修改并整合了《侵权责任法》的内容。
其中对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加以了限制。
一、公平责任原则概述(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公平责任原则是以公平这一抽象理念为基础的责任分配原则。
公正责任原则不是侵权责任原则,而是损失分担原则。
在公平的责任中,法律基于公平的理念,由行为人和受害者分担损失,体现分配正义。
也就是说,行为者没有赔偿义务,而是基于人道主义和公平的精神来补偿受害者。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起源公平责任原则首先体现在普鲁士、奥地利、瑞士的法律上。
这些法律规定,在公平和公正的前提下,特别考虑儿童和精神病患者可以对侵害行为有充分的理由负责。
之后主张公平责任是第三个独立责任。
论公平责任原则、公平原则与医疗损害纠纷

2 9
◆ 临床 医与 法
论公平责任原则 、 公平原则与医疗损害纠纷 水
杜 峰 石 江水 摘 要 : 作 为 独立 的侵权 归责原 则 , 公 平 责任 原 则在 学理 上存 在 争议 ; 由 于 医疗领 域存在 大量 医疗 意 外 ,
在 民法 学界 , 当我 们 已经 习惯 地 仅从 权利 义 务
权 领域 产生 的问题 背后 之 复杂 因素 ,进 而 找到 合 乎 社 会发 展具 体条 件 的法 律解 决 之道 。只有 面对 我 国 医疗服 务市 场 复杂 的现 实 , 清楚 地认 识 现代 医学 、 医
关 系 本身 的视 角观 察社 会 问题 、 思 考利 益 纷争 时 , 往
往 会 忽视 权利 义务 关 系背 后 的社会 环 境等 本应 足 够 重 视 之 因素 .忽视 具体 权 利 义务关 系 所依 存 的历 史
疗 发展 阶段 的客观 局 限等 背景 因素 ,才 可 能 比较 理
性 地选 择何 种侵 权 归责 原则 适 用于 调整 医疗服 务 市 场 中的医疗 侵权 行 为 。 笔 者认 为 ,从 当前 中国社 会 医患关 系恶化 的 现
加 上公 平 责任原 则 本 身的缺 陷 , 致该 原则 并不 能作 为独 立 的侵 权 归责原 则适 用 于 医疗损 害赔 偿领 域 。故公 平
原 则在 无过 错 医疗损 害补偿 领域 的 适 用 , 应考 虑 我 国 医疗行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业客 观 的发展 阶段 , 医疗损 害的补偿 主体 不能仅
限 于 医 疗 机 构 而 忽视 社 会 分 担 机 制 。
Di s p u t e s o f Me d i c a l Da ma g e
论“公平责任原则”不应成为侵权法归责原则

1 归责 原则 的历史 使命 在于 确定行 为承 担 责任 的依据 , 公 上 , . “ 才可 能会 有 公平 原则适 用 的可 能性 。因此 , 公平 原则 是 当事
平责任 原则 ” 能完 成 这样 的使 命。 不 一个人 之所 以被 依法 追究 其 人 责任 确 定后 或 当事人 都无 责 任时 的一 种 民法授 权 司法 者 的能
Lg l y tr e a S senAn o it dS cey
{占 l 缸会 } I J
己1年 月下 口 日 () 0
论 ¨ 平 责任 原 则¨ 应 成 为侵 权 苦 归 责原 则 公 不
李学成
摘
王丰民
要 t 平责任原则” 公 是否为侵权法归责原则, 在侵权法学界争议很 大。本文从侵权法归责原则的本质 出发 , 为其不 认 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 利益衡量 责任承担
即过错 归责 原则 , 为人承 担侵 权责任 的根 据仅在 于其主 观上 之 性 是无 过错 责任 成为 侵权 法归 责原 则的 唯一 理 由。 行 过错 , 过错 即有 责任 , 有 无过 错既 无责 任 。第二 种观 点是 二元 归
“ 公平责 任 原则 ” 法向过 错责 任和 无过 错 责任 那样合 理 的 无
责原 则说0 认 为侵 权归责 原则 除了过 错归 责原则 之外 , 应包括 确 定行 为人 的规 则 问题 。 , 还 公平 原则是 民法上 的一项 基 本原 则 , 而
无过 错责任 原 则 ( 又称 严格 责任 ) 两者 并 列为侵 权法 归责 原则 , ,
公 平观 念实 际上 是社会 道 德标 准, 具有 不确 定性 , 公平 原则 的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公平责任原则文法学院法学091班 20094110137 彭琳【摘要】作为保障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重要法律手段, 侵权行为法在现代各国不断受到了重视。
而归责原则在侵权法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因此我们势必要弄清归责原则的内涵,这不可避免的要着重了解公平责任的内涵与地位。
公平责任原则是否为独立的归责原则,在理论上的认识并不统一, 实践中对什么情况下应适用也没有清晰的界定。
本文通过对公平责任的内涵的论述,着重说明了公平责任原则不能成为侵权法上独立归责原则的原因。
【关键词】公平责任;归责原则The principle of Equitable liabilityAbstract :As a important legal means to ensure people's personal and property right. Tort Law is constantly attached great importance to most countries today.And Criterion of liability is the core part in the Tort Law system, then,we are bound to make clear of its connotation,to this point,it it inevitably to centre on understanding the connotation and position of the Equitable Liability.Actually,there is no unified cognition on whether Equitable Liability is a independent Criterion of Liability,and there is no clear definition of when to refer to it in practice.This essay stresses the cause that why Equitable liabil-ity principle can not become independent Criterion of liability principle in Tort Law .Key words:Equitable Liability;Criterion of liability;Cause.一、归责原则的概述(一)归责原则的定义侵权法上的“归责”是指确认和追究和确认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亦即在行为人的行为或者物件致他人损害发生后,以何种标准和原则使之负责。
而归责原则是指是确定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在侵权行为法体系中居于核心的地位,贯穿于侵权行为法始终,它解决的是侵权责任的伦理性和正义性基础问题。
(二)归责原则的体系及学说在当代世界各国的侵权法中,侵权行为归责原则都呈现多元化的趋势。
就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归则原则体系,学者们意见分歧很大,出现了单一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说,二元归责说及多元归责说等多种说法。
其中:1. 单一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说。
认为侵权行为法只有一个归责原则, 即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这以王卫国先生为代表。
一元论否认过错责任之外的任何其他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实际上是特殊的推定过错责任, 而把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中的过错推定理解为一般推定过错, 从而把两者并列统一于过错责任旗下, 而公平责任原则的内容不应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
2. 二元归责原则说。
二元归责说主张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二元的而不是单一的。
对于一般侵权行为,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特殊侵权行为, 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 需法律做出特别规定。
二元论认为公平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没有具体对象和认识论的规律不容许公平责任先入为主地存在, 因而公平责任不是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之一。
3.多元归责原则说。
该说主张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不是一元的,也不是二元的而是多元的。
这一观点内部又有许多分歧,其中一种观点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同时存在三个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另一种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种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的归则原则包括过失责任原则,不问过失责任原则和推定过失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不是一种独立的归则原则。
现在,在我国把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列为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已被绝大多数人接受,而议论的焦点在于,公平责任原则是否应该成为侵权责任法另一个独立的归则原则?个人认为,公平责任原则不应该成为侵权责任法的独立归则原则之一。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及适用条件(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要弄清楚公平责任原则是否为侵权责任法上的独立归责原则,我们要先明确两个概念:1.何谓公平?公平是人类社会的崇高理念,也是基本的法律价值理念。
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人们对公平有不同的理解。
根据1987年颁布实施的《民法通则》第132 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可以看出民法上所说的公平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利益的平衡,公平原则是衡量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标准。
2.侵权责任法上的公平责任原则又是什么呢?公平责任起源于古罗马法,其《裁判官法》对“不法损害”的确认标准等规定体现了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后各国又逐渐出现了对衡平责任的规定。
对诸如公平责任的性质、存废、适用范围和方法等, 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 均存有很大争议。
单在公平责任原则的定义上, 学者间的认识就有不同。
例如, 有人认为,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 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观念, 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也有人认为,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损害既非高度危险来源所致, 加害人又无主观错, 受害人既不能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也不能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从加害人处获得赔偿, 结果显失公平时, 授权法官基于公平的考虑,斟酌加害人与受害人双方的经济状况, 判令加害人赔偿被害人一部分或全部损失的法律规定。
还有人认为,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不能根据法律适用无过错责任, 又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但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害得不到赔偿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 法院即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 按公平合理负担的原则判定, 由双方分担损失的一种确定民事责任的准则。
综上,可以将侵权法上的公平责任原则定义如下:公平责任原则,又称衡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授权法官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判定双方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则原则。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从上述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需具备三个条件:1.有较严重的损害事实存在。
第一,要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这是适用公平责任的基础条件。
没有损害的存在便无需承担责任,更别提公平责任的适用。
第二,损害的程度必须较严重,即如果不分担损失则受害人将受到严重的损害,并且不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
如果只是较轻的损失,那么完全由受害人自己承担并不违背公平、正义的原则,也无须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第三,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间要有联系,但不是一般的具备因果关系。
事实上,犹豫损害是在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发生,所以讨论这种行为与结果间的关系并无意义。
只要承担责任的行为人或受益人与损害结果间具有实物间作为条件的不可缺少的相互联系即可。
2.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且法律没有适用无过错原则的特别规定。
这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条件。
首先,双方当事人要对损害的放生均不存在过错,只要有任一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即丧失了适用该规则的前提,须直接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其次,法律没有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别规定,否则也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3.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
公平责任原则弹性较大,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这就要求法官依据内心的公平、正义的道德观念,来合理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分担损失以及如何分担损失。
由上述两个概念可以看出:公平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侵权责任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应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和适用。
因此,公平责任原则只是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在侵权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与适用,是为了弥补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不足,填补二者适用之外的空白地带,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并不能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摆在同一平台上相提并论。
三、公平责任原则不能成为独立归责原则的原因既然公平责任原则不能成为独立归责原则,那其具体原因有哪些呢?第一,公平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即《民法通则》第132条不包含公平责任的规定,该条解决的是在特定的情况下损害的分担问题,而不是侵权责任之承担问题。
而《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规定,即“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这可以说只是一个兜底性条款,而不是归责原则。
第二,公平责任原则不但没有具体的案件适用对象,而且其调整范围过于狭小并不属于严格的侵权责任。
首先,公平责任在我国侵权法上没有具体和确定的适用对象,仅以《侵权责任法》第24条作了概括性规定,即“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这不利于公民理解该原则的内涵,也不利于其在司法实践中操作与适用。
其次,公平原则调整的范围过于狭小,它只能在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其只是一种补充责任原则,起填补法律空白,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
更何况,适用民法通则上的公平原则同样可以达到填补法律空白,弥补法律漏洞的效果,根本不需要另外将公平责任原则列为独立的归责原则。
再次,某些公平责任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侵权责任。
第三,将公平责任原则作为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会造成规则体系的混乱。
1.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外延已经周延,不需要另立公平责任原则。
在确定和追究侵权责任时, 要么考虑加害人的过错,要么不考虑其过错, 来分别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者共同搭建起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体系已经完全。
现在的公平责任, 实际上是我们在无过错的情况下以公平为由加给当事人的责任。
在侵权行为法理论上, 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是两个相对应的范畴, 在这两者之间不可能存在第三种责任。
因为侵权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只存在过错和无过错两种状态, 非此即彼。
2.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是公平的, 没有必要另立一个公平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