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平原则适用的六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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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原则的公平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公平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因此,公平原则是一条法律适用的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条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

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

它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国家处理民事纠纷起着指导作用,特别是在立法尚不健全的领域赋予审判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和纠正贯彻自愿原则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弊端,有着重要意义。

公平原则在民法上主要是针对当事人间的合同关系提出的要求,是当事人缔结合同关系,尤其是确定合同内容时,所应遵循的指导性原则。

它具体化为合同法上的基本原则就是合同正义原则。

合同正义系属平均正义,要求维系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作为自愿原则的有益补充,公平原则在市场交易中,为诚实信用原则和显失公平规则树立了判断的基准。

但公平原则不能简单等同于等价有偿原则,因为在民法上就一方给付与对方的对待给付之间是否公平,是否具有等值性,其判断依据采主观等值原则,即当事人主
观上愿以此给付换取对待给付,即为公平合理,至于客观上是否等值,在所不问。

由此不难看出公平原则的具体运用,必须以自愿原则的具体运用作为基础和前提,如果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不均衡,系自主自愿的产物,就不能谓为有违公平。

简论公平责任原则及相关问题浅析(2)

简论公平责任原则及相关问题浅析(2)

简论公平责任原则及相关问题浅析(2)三、《侵权法》中相关公平责任条款的具体分析(一)《侵权法》第23条、第33条第1款1.第23条该条款规定了见义勇为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该条规定侵权人逃逸或者无能力承担责任时,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如此规定,主要在于维护社会公平,弘扬社会正义之风,若无此规定,见义勇为的行为人若因此致损,其本身并没有过错,却要因“多管闲事”承担相应的损失,这无疑打击了见义勇为人的积极性,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大家在预见和衡量可能致损的情况下,不敢或者不愿意再“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了。

要强调的是,适当补偿并不是补充责任,这里,首先要明确公平责任与补充责任的区别。

补充的侵权责任,是多个责任主体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共同责任时的一种侵权赔偿责任,简称为补充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当一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产生了两个相重合的赔偿请求权时,法律规定权利人必须按照先后顺序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只有当排在前面的赔偿义务人无力赔偿或者赔偿不足时,才能请求排在后位的赔偿义务人赔偿。

补充责任在《侵权法》中见于第32条、34条、37条和40条等相关条款中。

2.第33条第1款该条款规定了无意志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当事人给予适当补偿。

同时,该条第2款规定因醉酒、滥用麻醉药瓶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归则”是指“负担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言,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该条规定,无论行为人过错与否,都排除了行为人不负责任的可能,只是在无过错时,增加了应该考虑行为人经济状况这一条件,也充分显示了立法对受害人的保护。

(二)《侵权法》第30条、31条第30条规定了正当防卫的责任承担问题,第31条规定了紧急避险的责任承担问题。

此处将这两个条款放在一起,首先,要明确的是第30条和31条第三句的描述并非公平责任,无论是正当防卫过当还是紧急避险过当,行为人对于超出应有限度的那一部分始终是有过错的,而对于未超出必要限度的那部分损害,行为人则是没有过错的。

公平责任原则的解释

公平责任原则的解释

公平责任原则的解释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和道德领域中,所有人都应该承担公平的责任,不受种族、性别、宗教、国籍等因素的影响。

该原则源于人类平等和公正的理念,是现代社会的基石之一。

公平责任原则起源于法律领域。

在英美法系中,公平责任原则是侵权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规定了当一个人因自己的过失或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应该承担的责任。

这个原则的核心是,每个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导致了他人的伤害,那么他应该承担责任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公平责任原则也适用于道德领域。

在道德中,公平责任原则强调每个人都应该承担公平的责任,不应该因为某些人的身份或地位而减轻其责任。

这个原则促进了社会公正和和谐,防止了权力和地位的滥用。

在法律和道德领域中,公平责任原则都非常重要。

在法律领域中,公平责任原则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保障。

在道德领域中,公平责任原则是维护人类尊严和平等的重要保障。

浅析大陆架划界中的公平原则

浅析大陆架划界中的公平原则

浅析大陆架划界中的公平原则摘要: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大陆架划界问题上没有规定统一的法律标准,在经济全球化陆地资源可利用日益减少的背景下,蓝色圈地运动逐步酝酿,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合法行使没有法律标准可言。

大陆架划界的司法实践中怎么适用《公约》规定,这一直是国际海洋法研究的理论热点。

目的在于揭示公平原则的法定含义,厘清公平原则与其他划界方法的理论关系,试图构建一个符合《公约》宗旨的多层级大陆架划界体系,通过黑海大陆架划界案探析公平原则体系的最新走向,并通过此案的新动向提出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的可能得解决方案。

关键词:海洋法;大陆架;公平原则一、公平原则的法定含义及运用标准在国际法院的大陆架划界法律实践中,1909年瑞典与挪威的格里斯巴但那案标志着公平原则的首度提出。

国际法院运用垂直线的划界方法作出了令当事国满意的法律判决,这是公平原则运用的雏形。

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判决中,国际法院第一次适用公平原则对全案作出了考量,这是公平原则首次运用到大陆架划界的法律实践中来。

1982年《公约》中第83条:当事国大陆架划定问题,有必要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法律框架下,遵照双方必要书面协商,这样才能得到公平满意的法律判决。

这是正式在法律的层面上以国际条约的形式明确此原则[1]。

公平原则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地位和作用得到不断地确立,但公平原则的法定含义是什么?如何确定其标准呢?《公约》和国际司法实践也没有以规范文件的形式明确规定,通过大量的国际司法与仲裁实践,可以总结出公平原则应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当事国国家间友好协商,协商一致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前提,是《公约》第83条规定的,也是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的。

1984年缅因湾大陆架划界判决中,国际法院十分明确说明了,当事国在提交法律申请文件前的友好协商是必要的也是解决问题的良策。

充分考虑可能对划界公平结果造成偏差的地理和人文因素。

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国际法院考虑到北海大陆架特殊的地理和人文因素,最后作出了符合公平公正要求的法律判决。

领导力中的公正与公平原则

领导力中的公正与公平原则

领导力中的公正与公平原则在领导力的实践中,公正与公平原则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作为一名优秀的领导者,不仅需要具备高效的管理能力和卓越的决策能力,还需要在处理员工、团队和组织内部事务时坚守公正和公平的原则,以确保公开和透明的工作环境,提升团队的凝聚力和效率。

本文将探讨领导力中的公正与公平原则,并探讨如何通过践行这些原则来提升领导力的有效性。

一、公正原则在领导力中的作用公正是指在处理各种事务时的公正、公正和公正。

在领导力中,公正是建立一个公平的工作环境的基石。

领导者应该对他们的员工一视同仁,并根据员工的实际表现来评价他们的工作绩效,而不受到个人好恶的影响。

公正原则的第一个方面是及时和公正地给予奖励和认可。

优秀的领导者会在员工取得优异成绩时及时给予奖励和认可,以激励和鼓励他们继续取得卓越的业绩。

然而,这种奖励和认可应该是公平和公正的,不受其他个人因素的影响。

第二个方面是公正地处理员工之间的冲突。

领导者应该秉持公正的原则,客观地评估和解决员工之间的冲突,确保每个员工都能在一个公正的环境中工作。

二、公平原则在领导力中的作用公平是指在分配资源、机会和回报时公正、公正和公正。

在领导力中,公平是建立一个公正和平等的工作环境的关键。

领导者应该保证员工能够公平地获得他们应得的资源和回报,并有平等的机会发展自己的能力。

公平原则的第一个方面是公平地分配资源。

领导者应该根据员工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公平地分配和分配组织的资源,确保每个员工都能获得他们应得的资源。

第二个方面是公平地分配回报和机会。

领导者应该根据员工的贡献和价值,公平地分配回报和机会,确保每个员工都有平等的机会来展示他们的才华和能力。

三、如何践行公正与公平原则1. 建立透明的绩效评估体系。

领导者应该建立一个公开和透明的绩效评估体系,通过客观的标准和数据,直观地评估员工的绩效,避免主观偏见的影响。

2. 倾听员工的声音。

领导者应该充分倾听员工的声音和意见,建立一个开放和包容的沟通环境,使员工能够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想法。

行政法中的公平原则解读

行政法中的公平原则解读

行政法中的公平原则解读作为法治社会的基石之一,公平原则在行政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公平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公道的原则,确保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下面将从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和行政裁量三个方面对行政法中的公平原则进行解读。

行政决策方面,公平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制定政策、规划和方案时,要充分听取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建议,保证决策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公开决策相关的信息,提供给公众参与讨论和评估的机会,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同时,行政机关要坚持平等原则,不得歧视任何利益相关者,确保公众的权益得到平等对待。

行政执法方面,公平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依法公正地进行。

行政机关应当对不同案件进行客观评估,根据违法程度和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合理的处罚决定。

行政机关在执法行为中要确保程序公正,不能滥用职权或滥用行政裁量权,不得为个人或特定利益服务。

同时,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申诉、救济的渠道,确保其享有抗辩、陈述、听证等应有的权利。

行政裁量方面,公平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决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等方面,要依法公正地行使裁量权。

行政机关在裁量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的平衡,确保裁量结果不偏袒某一方,不侵害公众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应当明确裁量标准,并在具体操作中遵循合理、透明、可预见的原则,确保裁量结果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公平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应用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公平原则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相对模糊,在实践中容易出现不同的解释和理解。

其次,行政机关的裁量权较大,容易导致利益冲突和权力滥用的问题。

此外,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执法环境的复杂性也给公平原则的实施带来困难。

为了更好地体现公平原则在行政法中的价值和作用,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规范,明确公平原则的内涵和适用范围。

同时,加强行政机关的规范化建设,加强对行政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法治意识。

合同法,公平原则

合同法,公平原则篇一:合同法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在合同法条款中的体现《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该条确立了公平原则,它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让我们来看一下如下的案例:陶瓷商人吴某向古董销售者陈某购买一批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工艺陶瓷品,XX年3月,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质量要求、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结算方式及期限等内容。

XX年4月,陈某向吴某供货,吴某接收了全部的货物,没有对价格提出任何的异议,并签收发货清单。

此后,陈某向吴某多次催讨货款,吴某一直未给予答复。

无奈之下,陈某向泉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令吴某支付货款。

在仲裁过程中,双方意见严重分歧。

吴某提出仲裁反请求,主张其签收发货清单确认价格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要求撤销合同并赔偿损失,但是吴某未向泉州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明价格显失公平,其蒙受损失的任何证据。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不适用显失公平调整的范畴。

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一、被申请人吴某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支付申请人陈某货款人民币100万元。

二、驳回被申请人吴某的仲裁反请求。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清楚的了解本案属于合同买卖纠纷,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首先,合同价格是否显失公平,其次,吴某是否有权主张撤销。

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显失公平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2)由于前者而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浅析公平责任原则的意义及其适用8000字》

浅析公平责任原则的意义及其适用目录一、公平责任原则概述 (1)(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 (1)(二)公平责任原则的起源 (1)(三)公平责任原则的意义 (1)1、公平责任原则是法的价值的维护者 (1)2、司法实践的助推者 (1)(四)原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中的问题 (1)二、《民法典》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新规定(与《侵权责任法》比较) (2)(一)《侵权责任法》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 (2)(二)《民法典》对于公平责任原则的新规定 (2)(三)关于《民法典》和《侵权责任法》公平责任原则的对比 (3)1、位置体系的弱化 (3)2适用条件 (3)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的解读 (4)(一)关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理解 (4)(二)行为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 (4)(三)对“分担损失”的理解 (4)四、公平原则的适用空间 (5)(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的适用限制 (5)(二)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归责领域 (5)(三)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5)参考文献: (5)2020年5月28日,第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了《民法典》,并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民法典》的侵权编修改并整合了《侵权责任法》的内容。

其中对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加以了限制。

一、公平责任原则概述(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公平责任原则是以公平这一抽象理念为基础的责任分配原则。

公正责任原则不是侵权责任原则,而是损失分担原则。

在公平的责任中,法律基于公平的理念,由行为人和受害者分担损失,体现分配正义。

也就是说,行为者没有赔偿义务,而是基于人道主义和公平的精神来补偿受害者。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起源公平责任原则首先体现在普鲁士、奥地利、瑞士的法律上。

这些法律规定,在公平和公正的前提下,特别考虑儿童和精神病患者可以对侵害行为有充分的理由负责。

之后主张公平责任是第三个独立责任。

公平性与公正性原则

公正性是指按照道德和法律的原则,合理地分配资源和责任,维护每个人的权利和 尊严。
公正性要求在决策和行为中遵循普遍认可的道德标准,尊重每个人的权利和利益, 避免偏见和歧视。
公正性原则要求在处理冲突和纠纷时,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公正的裁决,确保每个 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公平性与公正性的关系
公平性和公正性是相互关联的概念,具有共同的目标,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每个人的 权利和利益。
结果的公平还要求在决策结果中应当 充分体现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并确保所有相关方得到平等对待。
结果的公平要求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充 分考虑各方的利益诉求,并尽可能地 平衡各方的利益。
03
公正性原则的三个要素
分配的公正
分配的公正要求资源、财富、权利和机 会在各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应当公平合 理,而不是任意的或基于特权的分配。
消除歧视
保障教育机会
不得因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社会经济 地位等因素而歧视任何学生,应尊重每个 孩子的个性和潜能。
无论学生的家庭背景如何,都应保障他们 接受基础教育的权利,特别是对于贫困地 区和弱势群体的孩子。
法律领域
总结词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与公正的 重要工具,它通过制定和执行 法律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它要求决策过程不受偏见和私利的影响,而是基于客观的事实和证据。
过程的公正还要求给予利益相关方充分参与决策过程的机会,并确保其 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矫正的公正
它强调的是对已经造成的不公进行纠正,以恢复受害 者的权益,并防止类似的不公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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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行政公正原则

论述行政公正原则行政公正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是现代行政法的核心和灵魂。

作为一种基本的价值观和道德准则,行政公正原则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家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行政公正原则的内涵1. 公平性:即对所有人平等地对待,不偏袒任何一方。

2. 公开性:即行政机关的决策和执行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3. 公正裁量:即在处理具体事务时,应当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客观、公正的裁量。

4. 公信力:即行政机关应当保持其权威性和可信度,不得以任何形式滥用职权或违反诚信原则。

二、行政公正原则的作用1.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在执行职务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确保公民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2. 维护社会稳定。

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务时必须公正、公开、透明,避免因不公正行为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

3. 促进国家发展。

行政机关在执行职务时必须依照法律和事实进行裁量,确保国家利益得到最大化的保障。

三、行政公正原则的实现1. 建立健全法律制度。

制定完善的法律规范,明确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规范其行为准则。

2. 加强行政监督。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行政机关的决策和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

3. 加强公民参与。

鼓励公民参与行政决策和执行过程,增加透明度和公开性。

4. 建立问责制度。

对违反行政公正原则的行为进行严肃问责,保证权力不被滥用。

四、行政公正原则在实践中的问题1. 行政机关权力滥用问题。

一些地方官员滥用职权,导致不公正现象屡禁不止。

2. 行政机关内部管理问题。

一些地方官员存在腐败问题,导致内部管理混乱,不公正现象屡禁不止。

3. 行政机关决策透明度不足问题。

一些地方官员在决策过程中缺乏透明度,导致公众难以监督和评估。

五、结论行政公正原则是现代行政法的核心和灵魂,它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家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加强行政监督、加强公民参与和建立问责制度等措施,以保障行政公正原则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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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浅析公平原则适用的六种情形公平责任原则既不属于违约责任,也不属于侵权责任,而是与侵权、违约责任并列的一种酌定责任,衡平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此即为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基础。

公平责任原则的行使完全依靠法官根据个案情况自由载量,其功能在于分配不幸”而非惩罚过错,所以必须准确把握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本文仅就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作一探讨,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六个条件:一、加害人的行为与受害人之损害存在因果关系这是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首要条件。

只有在加害人之行为与受害人之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并且,在受害人之损害由多个原因造成时,加害人的行为必须为损害的主要原因、直接原因或必然原因,若加害人的行为为受害人损害后果之次要原因、间接原因或偶然原因,则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若加害人致受害人较轻损害后,第三人行为介入引起了加重的损害后果,此时对于加重的损害后果,亦不能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这是因为公平责任原则的基础本身就不是加害人行为的违法性,加害人之行为并不受法律或道德的否定评价,不能让加害人承担过重的责任,例如:原告彭某诉被告张某一案。

原告彭某之子与被告张某等人在球场进行蓝球对抗赛,原告之子从蓝板左侧上蓝起跳时,张某转身抢蓝板球,原告之子倒在蓝下左侧,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一周后不治身亡。

就本案来讲,原告之子与被告在一起打蓝球相碰属于蓝球场上比赛发生的正常情况,不存在故意和过失行为,发生死亡的结果应当属于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意外事件。

但是原告之子的死亡与被告的动作有因果关系,鉴于原告之子的死亡使原告身心遭受痛苦,又在经济上造成一定损失,故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判令被告适当承担补偿责任。

审判实践中,曾出现过致害人之行为与受害人之损害无因果关系时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让被告承担责任的情况,这完全是错误的。

二、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无过错由于我国合同法采用严格责任之归责原则,故强调没有过错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已无法适用于合同责任。

在加害人与受害人有合同关系的前提下,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不仅要看加害人是否完全履行了其合同义务,还要看加害人是否能够预见到其加害行为(包括作为和有法定、约定作为义务时不作为)会产生损害后果。

若加害人虽完全履行了其合同义务,但仍然造成了损害后果时,应看加害人能否预见其损害后果,若能预见,则为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若不能预见,则无过错,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还要求受害人亦无过错。

这种要求是绝对的,加害人的行为虽然造成受害人的损害,若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既使其过错并不是损害的主要原因),仍不能使用公平责任原则。

例如: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一案,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在滑旱冰时相撞,原告摔倒后左臂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就本案而言,原、被告双方在高速运动的公共娱乐场所滑旱冰时相撞,不能确定双方当事人到底是谁的过错,且滑冰场上与人发生碰撞是难免的,也是正常的,因碰撞致人伤害,无论是受害人或致害人都是不愿看到的,但由于致害人的过失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身体的损害和经济上的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致害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鉴于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院适用公平原则判决被告适当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

三、此种损害行为法律未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加害人和受害人虽均无过错,但若法律规定了此种类型的加害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则此加害行为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四、若加害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则显失公平当加害人、受害人对损害发生均无过错时,加害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若固守此信条,有时会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为体现公平、正义之法律价值,当加害人不承担责任对受害人而言显失公平时,应当让加害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以实现法律的救济功能。

加害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对受害人显失公平的情况有以下几种:1、加害人的行为是造成损害的唯一原因,主要原因或直接原因;2、受害人因加害人的行为而受损害后,生活陷于困难;3、受害人与加害人存在特定的合同关系或信赖关系,受害人的损害是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的或因信赖加害人而发生的;4、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而其监护人已尽监护职责,监护人仍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5、紧急避险之危险系由自然原因引起,避险人应向其避险行为之受害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例如原告徐某诉程某、王某一案,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系夫妻关系,被告程某系王某之母,1998年6月原告借打麦机为两被告收打小麦,6月3日下午6时准备打麦时,原告发现打麦机缺一个三角带,便驾大逢车去拿,途中发生车祸,经治疗后,仍致六级伤残,给原告的生活带来很多困难。

后被告王某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离,原告认为自己的损伤是在为被告家干活时所致,在索赔未果的情况下,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是在为被告家劳动服务途中发生车祸,虽责任在于原告自己,但两被告作为受益人,虽然对原告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但也应当依照公平责任原则,对原告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就本案而言如不判令被告适当承担责任,对原告而言,显然显失公平。

五、公平责任原则无免责事由且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由于公平责任是在加害人之行为不具有可归责任时由法官根据公平之法律理念酌定的一种责任,所以公平责任一旦成立,即无免责事由。

既使加害人具有侵权责任之免责事由,亦不影响其公平责任的承担,所以,在某种意义上,公平责任又是一种绝对责任。

因为公平责任本身只是一种分担损失的救济责任,故精神损害赔偿也不能适用于公平责任。

六、公平责任中加害人的责任份额必须适当公平责任是一种分担意外风险的责任,所以不能让加害人独自承担损害后果的全部赔偿责任。

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及数额必须适当,如此方能体现出公平责任的特性。

否则,在救济了受害人的同时又损害了加害人的权利,容易造成当事人利益的失衡,公平责任原则的功能也无法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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