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几点法律思考(精)
简论公平责任原则及相关问题浅析(2)

简论公平责任原则及相关问题浅析(2)三、《侵权法》中相关公平责任条款的具体分析(一)《侵权法》第23条、第33条第1款1.第23条该条款规定了见义勇为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该条规定侵权人逃逸或者无能力承担责任时,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如此规定,主要在于维护社会公平,弘扬社会正义之风,若无此规定,见义勇为的行为人若因此致损,其本身并没有过错,却要因“多管闲事”承担相应的损失,这无疑打击了见义勇为人的积极性,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大家在预见和衡量可能致损的情况下,不敢或者不愿意再“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了。
要强调的是,适当补偿并不是补充责任,这里,首先要明确公平责任与补充责任的区别。
补充的侵权责任,是多个责任主体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共同责任时的一种侵权赔偿责任,简称为补充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当一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产生了两个相重合的赔偿请求权时,法律规定权利人必须按照先后顺序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只有当排在前面的赔偿义务人无力赔偿或者赔偿不足时,才能请求排在后位的赔偿义务人赔偿。
补充责任在《侵权法》中见于第32条、34条、37条和40条等相关条款中。
2.第33条第1款该条款规定了无意志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当事人给予适当补偿。
同时,该条第2款规定因醉酒、滥用麻醉药瓶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归则”是指“负担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言,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该条规定,无论行为人过错与否,都排除了行为人不负责任的可能,只是在无过错时,增加了应该考虑行为人经济状况这一条件,也充分显示了立法对受害人的保护。
(二)《侵权法》第30条、31条第30条规定了正当防卫的责任承担问题,第31条规定了紧急避险的责任承担问题。
此处将这两个条款放在一起,首先,要明确的是第30条和31条第三句的描述并非公平责任,无论是正当防卫过当还是紧急避险过当,行为人对于超出应有限度的那一部分始终是有过错的,而对于未超出必要限度的那部分损害,行为人则是没有过错的。
关于“公平”归责原则的思考

阴于 “ 公平"蹄责原则的思考
中固政法 大学比较法研 究所/ 中德 法学 院 米 健’
摘 要:烯贵原刖或盅 贵糅毕是侵榷行焉法凿中的一佃核心问题,目 ,擎界主要有三往辊黠:迫错 } l } 前 责任的一元制原刖、迅错和奥通错 责任并存的二元制原刖、 遏错 、 推定遏错 ( 或厦格责任 、 焦遏错责任等 ) 及公平责任的三元制原则。三元制烯贵原则 中的公平原刖是不能成立的,它是 “ 公平负檐”或 “ 衡平责任”
。王衡 固著 : 《 遏错责任 的第三次勃典 》,浙江人 民出版社18 年版。 97 米健著: 《 现代侵榷行焉法肺 责原刖探 索》,载 《 法擎研究》18 年第5 ;艰新赏著 : 《中国侵榷行焉法》,中国社合 95 期
科擎出版社 l9 年版 ,第4 页厦 以下。 95 J 4 王利明主编 : 《 民法 - 侵摧行 属法》,中固人 民大擎 出版社 19 年版 ,第 1516 93 0 .0 页;榜振 山主编 : 《 民商法贵辩研究》 ( 侵罐行扁卷 ),山西人 民出版社 l9 年版 ,第3 O3 l 94 l- l页;榜立新著 : 《 侵榷损害赔惯 》,吉林人 民出版社 19年版 。第 90
版社 19年版 )、 《 93 合同案例评析 》 ( 副主鳊,中固政法大擎 出版社l9 年版 )、 《 P法律 》 ( 92 澳 ' 第一作者、疏稿人,澳P ' 基金龠 19 年版、友谊 出版社 19 7 93 95 &)、 《 1 澳P 民商法 》 ( 卓著,中固政法大学出版社 19 年版 、l9 年版 )、 《 95 98 澳门法制 舆大睦法 系》 ( 佃人蝓文集,中固政 法大擎出版社 19 年版、19 年版 )、 《 “ 96 98 一固雨制”法律 嘲题研究 》 ( 司法部项 目,
侵权法律适用中的公平原则分析

侵权法律适用中的公平原则分析引言:侵权法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领域。
在侵权案件中,公平原则是判断和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之一。
本文将从公平原则的角度出发,分析侵权法律适用中的相关问题,并结合案例进行深入探讨。
一、公平原则在侵权法律适用中的重要性公平原则是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侵权法律适用中的重要指导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在侵权案件中,法律适用应当公正、平等、合理,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
二、公平原则在侵权法律适用中的具体体现1. 公平原则与民事责任的确定在侵权案件中,公平原则要求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和过错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民事责任。
例如,一起交通事故中,如果被告方明显违反交通规则且造成严重伤害,法院应当依法判决被告方承担更重的民事责任,以实现公平和公正的结果。
2. 公平原则与损害赔偿的确定公平原则要求在侵权案件中,损害赔偿应当符合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并考虑到侵权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
例如,某商品生产商使用了他人的专利技术,导致市场份额受损,被侵权人可以要求合理的经济赔偿,以补偿实际损失。
3. 公平原则与故意行为的惩罚公平原则要求在侵权案件中,对故意侵权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惩罚,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
例如,某公司故意侵犯他人商标权,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采取恶意手段,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判决该公司支付高额赔偿金,以起到威慑作用。
三、案例分析以一起侵权案件为例,甲公司未经乙公司许可,擅自使用乙公司的商标进行商品销售,侵犯了乙公司的商标权。
在该案件中,公平原则的适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民事责任的确定:法院根据甲公司的侵权行为,明确认定其承担侵权责任,并根据公平原则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和过错程度,判决甲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损害赔偿的确定:法院根据乙公司的实际损失和甲公司的侵权行为,综合考虑公平原则,判决甲公司支付合理的经济赔偿,以补偿乙公司的实际损失。
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几点法律思考(精)

第 21卷总第 167期山东审判SHANDONGJUSTICE公平原则也称公正原则、正义原则、公道原则 , 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的特殊情况下 , 侵权行为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对公平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 ,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 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公平责任弥补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不足 , 但同时在理论上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 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 以便于实践的运用。
一、公平责任原则是不同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一个归责原则通说认为 ,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 , 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 , 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 , 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 , 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①。
但是 , 也有人认为 , 公平责任原则是法官根据实际情况的“酌情裁量” , 使用标准模糊 , 弹性极大 , 使行为人难以据此预料自己的后果 , 故安全价值降低 , 而且公平责任原则的广泛适用往往会威胁到过错责任原则和危险责任原则的安全价值 , 换言之 , 行为人以过错责任原则和危险责任原则不承担责任时 , 由于公平责任原则的存在 , 其对行为后果是否承担责任仍心无定数 , 从而累及改良原则的安全性。
②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同时存在三个归责原则即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
首先 , 它不是从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出发 , 即不以行为人主观过错确定其赔偿责任 , 而是依据社会主义道德的公平观念和人们共同生活规则的要求。
其次 , 在有损害事实发生时 ,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具体情况裁判。
如甲将房屋租赁给乙方搞经营 , 乙方在征得甲的同意后对房屋进行了一定装修 , 双方协议中约定:“合同终止时 , 乙方将房屋的内装修返还给甲方。
”双方履行完毕合同 , 甲认为乙的装修应是无偿返还 , 而乙认为自己装修房屋投入了材料、人工 , 甲对此应该作价补偿。
公平责任原则的问题探讨

公平责任原则的问题探讨公平责任原则作为民事法律实践上逐步被接受的一种归责原则,一直以来,在人民法院解决具体的案件中时有出现,倍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但是,在民法理论上,对于公平责任原则作为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问题也一直存在争议,甚至对其存在还给予否定。
本文就公平责任原则在具体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阐述公平责任原则不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而是一种分配损失的方式,从而能正确理解和掌握公平责任原则,实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一、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含义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和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当事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
从本质上看,公平责任是以公平的观念作为一种价值理念,而不是分配民事责任的行为方式,在实践中很难把握,不具有操作性。
关于公平责任原则,一般认为体现在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单从字面上理解,这个条文本身就存在矛盾,仅凭法官价值理念判断,给没有过错的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身就是不公平,怎么还叫“公平责任原则”?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而一方当事人的损害是建立在另一方当事人获利的基础之上时,由人民法院责令获利方对受害方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
以是否在损害过程中获利或者获利多寡作为分担损害责任的方式,符合民事活动的基本要求,也是现代民法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因此,公平责任原则应该反映这些内容。
应当指出,这里所说的“获利”是指既得利益和应得利益,这种利益不单指经济利益而是泛指各种合法利益。
二、公平责任原则与相关原则的辩析公平责任原则的最大特点是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由人民法院根据获利方的实际情况,责令获利方给予受害方适当的经济补偿,以显示公平合理的精神。
可见,公平责任原则是一种分担损失的方式,不应是一种独立的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浅析公平责任原则的意义及其适用8000字》

浅析公平责任原则的意义及其适用目录一、公平责任原则概述 (1)(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 (1)(二)公平责任原则的起源 (1)(三)公平责任原则的意义 (1)1、公平责任原则是法的价值的维护者 (1)2、司法实践的助推者 (1)(四)原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中的问题 (1)二、《民法典》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新规定(与《侵权责任法》比较) (2)(一)《侵权责任法》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 (2)(二)《民法典》对于公平责任原则的新规定 (2)(三)关于《民法典》和《侵权责任法》公平责任原则的对比 (3)1、位置体系的弱化 (3)2适用条件 (3)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的解读 (4)(一)关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理解 (4)(二)行为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 (4)(三)对“分担损失”的理解 (4)四、公平原则的适用空间 (5)(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的适用限制 (5)(二)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归责领域 (5)(三)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5)参考文献: (5)2020年5月28日,第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了《民法典》,并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民法典》的侵权编修改并整合了《侵权责任法》的内容。
其中对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加以了限制。
一、公平责任原则概述(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公平责任原则是以公平这一抽象理念为基础的责任分配原则。
公正责任原则不是侵权责任原则,而是损失分担原则。
在公平的责任中,法律基于公平的理念,由行为人和受害者分担损失,体现分配正义。
也就是说,行为者没有赔偿义务,而是基于人道主义和公平的精神来补偿受害者。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起源公平责任原则首先体现在普鲁士、奥地利、瑞士的法律上。
这些法律规定,在公平和公正的前提下,特别考虑儿童和精神病患者可以对侵害行为有充分的理由负责。
之后主张公平责任是第三个独立责任。
民法学公平责任原则

民法学公平责任原则
民法学中的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关系中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一原则体现了平等、公正、公平的价值观,并在民事关系中起到平衡各方权益、保护弱势当事人的作用。
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当事人在履行合同、处理财产纠纷、赔偿损失等民事关系中,应当遵守公平的原则,不得通过不合理的方式牟取利益,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合同法中,公平责任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时遵守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原则,不得利用合同的不平等性来剥削对方,应当平等对待对方。
此外,公平责任原则还要求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解除、履行、转让等过程中,应当考虑各方的利益,并根据具体情况平衡各方的权益,以达到公平的结果。
当事人若违反公平责任原则,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等。
总之,公平责任原则是民法学中的一个基本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关系中遵守公平的原则,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保护各方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公平责任原则及相关问题浅析

公平责任原则及相关问题浅析作者:刘星妤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32期摘要《侵权法》解决的是侵权行为的具体责任分配问题,侵权法规范基本上是围绕着责任展开的。
《侵权法》第6条第1款规定了过错责任的一般原则,是为一般条款,而《侵权法》第24条则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该条款属于类型化条款,体现了公平责任原则,该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等构成了类型化规定。
坚持一般条款与类型化相结合的规则方式,对于弥补一般条款过于抽象和概括的缺点、保证裁判的统一性和公正性、实现法的安定性价值具有重大意义。
公平责任原则主要解决的是在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的前提下的责任分配问题,其具有独立的适用领域与价值,可以补救严格适用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可能导致的不公平结果。
关键词侵权归责原则公平责任作者简介:刘星妤,四川大学法学院,经济学士、法律硕士,研究方向:诉讼法、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1-234-02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及适用要件(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公平责任是指在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且该侵权事实无法适用《侵权法》中关于一般侵权行为及特殊侵权行为的规定时,根据公平正义的立法宗旨,有效解决受害人所受损害的分担问题。
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公平责任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即法官要充分、全面的考虑损害事实、受害人损害程度、受益人受益状况以及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要件,并根据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等因素来公平分配已经造成的损害。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要件《侵权法》规定了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先决条件,理论上一般分为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其中,积极要件旨在判断有无适用公平责任的必要,消极要件主要用来确定经济补偿的大小。
1.积极要件在适用公平责任时,法官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偿数额。
实际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要考量、对比损害程度与当事人的实际负担能力,只有在损害程度大且对方有赔偿能力的前提下,才有适用公平责任的可能性;其次,要综合考虑损害程度与受益状况,受益状况是决定当事人是否承担公平责任或者在多大程度、多大范围内承担补偿损失的重要因素;再次,还应当综合考虑损害程度与受害人的财产易受损害性、损害程度的现实性、受害人所应承担损失的风险性,以及受害人的损失承受能力等关联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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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卷总第 167期山东审判SHANDONGJUSTICE公平原则也称公正原则、正义原则、公道原则 , 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的特殊情况下 , 侵权行为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对公平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 ,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 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公平责任弥补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不足 , 但同时在理论上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 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 以便于实践的运用。
一、公平责任原则是不同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一个归责原则通说认为 ,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 , 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 , 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 , 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 , 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①。
但是 , 也有人认为 , 公平责任原则是法官根据实际情况的“酌情裁量” , 使用标准模糊 , 弹性极大 , 使行为人难以据此预料自己的后果 , 故安全价值降低 , 而且公平责任原则的广泛适用往往会威胁到过错责任原则和危险责任原则的安全价值 , 换言之 , 行为人以过错责任原则和危险责任原则不承担责任时 , 由于公平责任原则的存在 , 其对行为后果是否承担责任仍心无定数 , 从而累及改良原则的安全性。
②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同时存在三个归责原则即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
首先 , 它不是从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出发 , 即不以行为人主观过错确定其赔偿责任 , 而是依据社会主义道德的公平观念和人们共同生活规则的要求。
其次 , 在有损害事实发生时 ,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具体情况裁判。
如甲将房屋租赁给乙方搞经营 , 乙方在征得甲的同意后对房屋进行了一定装修 , 双方协议中约定:“合同终止时 , 乙方将房屋的内装修返还给甲方。
”双方履行完毕合同 , 甲认为乙的装修应是无偿返还 , 而乙认为自己装修房屋投入了材料、人工 , 甲对此应该作价补偿。
双方对此产生争执。
笔者认为 , 合同的不完善使双方对装修返还上产生重大误解 , 乙方有权申请有关机关予以撤消此条款。
另外 , 市场经济中 , 任何行为都体现价值观念 , 乙投入材料 , 提供了劳务 , 就应该得到报酬。
如果装修无偿返还给甲 , 势必给乙造成很大损失 , 而甲却不付任何代价就得到一笔可观利益 , 这明显有失公平。
所以 , 乙要求甲对装修作价补偿的主张应该得到支持。
支持乙的请求符合我国民事立法精神 , 更是公平责任原则的具体体现。
就我国实际而言 , 公平责任原则有其独特的法律价值。
公平责任原则把人们共同生活规则和社会主义道德的公平观念上升为民事法律规范 , 确立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 补救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不足 , 不仅能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及时解决纠纷 , 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 , 促进安定团结 , 稳定社会秩序 , 符合广大人民意志、愿望 , 也是对侵权法理论的发展和完善。
侵权法理论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及无过错责任原则产生于公平责任原则之前 , 因此 , 若公平责任原则在实践中不能充分体现 , 就会导致合同一方当事人发生损害事实时无法弥补。
例如甲给乙帮忙干活 , 因出现意外 , 使甲人身受到伤害 , 从过错责任来看 , 双方均无过错 , 从无过错责任原则调整范围看 , 甲受到的损害只能由甲个人承担。
如果从公平角度出发 , 根据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 , 公平、合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几点法律思考□付金鹏刘小勇 **付金鹏 , 刘小勇 ,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①杨立新 :《侵权法论》, 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0年版 , 第 159页。
②孔祥俊 :《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 载《中国法学》 1992年第 6期 , 第 77页。
642005年第 6期SHANDONGJUSTICE 理地分担责任 , 甲的损失就会相对减少 , 也体现了道德范畴的公平原则。
在立法上出现缺陷时 , 往往是道德观念起衡平作用 , 以补充立法上的不足。
我国《民法原则》及《合同法》将公平责任原则予以明确并将公平原则作为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前提 , 是对侵权立法的补充、发展。
二、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条件和具体情况 (一适用条件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1. 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
这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条件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 ,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 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对于“没有过错” , 应包括三层含义:“首先 , 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其次 , 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
再次 , 损害的发生不能确定双方或一方的过错 , 而且认定或推定过错也显失公平。
” ③2. 有较为严重的损害结果发生。
3. 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 , 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
公平责任原则弹性较大 , 决定了公平责任原则在理论上的模糊性 , 比如公平责任在构成要件的要求上并不严格 , 行为往往不具有违法性 , 与损害结果之间往往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 而仅仅是一种事实联系等。
另外 , 这一特点也可能造成实践中对公平责任原则的滥用 , 将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依公平责任原则处理 , 或者将所有依过错责任原则难以处理的案件也依公平责任原则处理。
(二具体情况依民法通则的规定 , 以下几种情况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 , 监护人已尽监护责任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 又称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 , 可以适当减轻他的监护责任。
”由此可知 , 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侵权责任 , 适用两个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 前者为基本的归责原则 , 后者则是补充性的归责原则。
即损害发生后 , 首先推定法定代理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 若法定代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 , 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 若法定代理人证明其已尽到监护职责而没有过错 , 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 只是可以基于公平的考虑 , 适当减轻其责任。
应当明确的是 , 依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 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可能是完全责任 , 也可能是补充责任。
即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个人财产 , 则完全由法定代理人承担赔偿配责任 ; 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个人财产 , 则首先应从其财产中支付 , 不足部分由法定代理人支付。
有的学者认为 ,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实际上确认了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公平责任。
④但笔者认为 , 该款只是关于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 , 而且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 尽管有公平的考虑 , 但这只是在其与法定代理人之间 , 而非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考虑公平。
另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 158条规定, “夫妻离婚后 , 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 , 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困难的 , 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规定实际上确定了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承担公平责任。
2. 紧急避险造成损害 , 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 , 且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 , 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 , 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司法解释第 156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 , 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 , 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 , 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要求补偿的 , 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 , 在紧急避险造成损害 , 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 , 且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的情形下 , 存在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两种具体情况 :其一 , 避险人为自己利益采取避险行为 , 即避险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 ; 其二 , 避险人为第三人的利益采取避险行为 , 即受益人为第三人。
在这两种情况中 , 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 , 且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 , 避险人或受益人主观上都不存在过错 , 但如果依过错责任使避险人或受益人完全免责 , 由受害人承担全部损失 , 又显失公平。
因此 , 应由法官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 , 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 以求保护受害人利益 , 实现公平。
3. 行为人见义勇为而遭受损害的。
司法解释第 142条规定:“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 , 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 , 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 ,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 , 及其经济③王利明 :《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年版 , 第 105页。
④前引③ , 第 123页。
司法论坛65第 21卷总第 167期山东审判SHANDONGJUSTICE⑤前引③ , 第 117页。
状况 , 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此种情形也属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4. 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 , 当事人均无过错的。
司法解释第 155条规定:“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 , 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 , 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
”堆放物的性质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所说的” 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相似 , 确定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时 , 应首先适用第 126条所采的过错推定原则 , 推定物品堆放人有过错 , 如果物品堆放人证明其没有过错 , 即当事人均无过错 , 而由受害人承担全部损失又显失公平的 , 则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来分担责任。
5.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 , 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
司法解释第 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 , 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 , 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这条规定同样体现了公平责任原则的要求。
以上五种情形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 , 但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 , 法律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中各种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情形。
比如 , 司机甲驾驶汽车在公路上正常行驶 , 车轮下崩出一块碎石 , 击中行人乙的左眼 , 致其左眼球玻璃损伤 , 视力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