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邢建伟、鲁山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邢建伟、鲁山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4【案件字号】(2020)豫04民终7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小青尚少辉王光辉【审理法官】张小青尚少辉王光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邢建伟;鲁山县人民医院【当事人】邢建伟鲁山县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邢建伟【当事人-公司】鲁山县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武国锋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武国锋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武国锋【代理律所】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邢建伟【被告】鲁山县人民医院【本院观点】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疗行为具有较强的专业特性,对于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一般需由相关专业的鉴定机构通过法定程序给予专业意见。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过错公平责任书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疗行为具有较强的专业特性,对于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一般需由相关专业的鉴定机构通过法定程序给予专业意见。
本案中鲁山县人民医院在明知患者家属对诊断、治疗有异议的情况下,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患者家属提示了进行尸检以及拒绝尸检的风险,因此,鲁山县人民医院对此存在过错,应当对本案无法鉴定承担相应责任。
在医疗过错、因果关系无法通过专业的医疗鉴定作出结论的情况下,一审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鲁山县人民医院承担了主要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邢建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医院赔偿制度

医院赔偿制度医院赔偿制度是指医疗机构对于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质量的提高,维护医患关系的稳定。
一、医院赔偿制度的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医院赔偿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根据损害程度进行公平公正的赔偿,不偏袒任何一方。
2. 免责原则:医院在尽到合理医疗义务的情况下,对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医疗风险和不良后果,不承担责任。
3. 整体赔偿原则:医院赔偿应当综合考虑患者的实际损失,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抚养费等,并以一次性赔偿的方式给予患者。
二、医院赔偿制度的程序1. 报案阶段:患者或其家属应当及时向医院报案,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包括病历、医疗费用明细等。
2. 调查阶段:医院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了解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3. 协商阶段:医院和患者或其家属应当进行协商,就赔偿金额和方式达成一致。
4. 赔偿阶段:医院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赔偿金额和方式,及时向患者或其家属支付赔偿款项。
三、医院赔偿制度的保障措施1. 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医院应当购买医疗事故责任保险,确保能够承担赔偿责任。
2. 专业鉴定机构:医院应当与专业鉴定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确保赔偿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3. 法律援助:对于经济困难的患者或其家属,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四、医院赔偿制度的优化方向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医院赔偿制度的法律法规建设,明确赔偿责任和赔偿标准,提高制度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2. 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医院应当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从根本上降低赔偿风险。
3. 提高赔偿效率:医院应当建立健全赔偿处理机制,加强内部协调,提高赔偿处理的效率,尽快解决患者的赔偿问题。
总结:医院赔偿制度是保护患者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其基本原则为公平公正、免责和整体赔偿。
医院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赔偿处理,包括报案、调查、协商和赔偿等阶段。
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研究

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研究[摘要]我国法律对于医疗损害归责原则的规定较为简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如何确定归责原则一直是一个困扰理论和实务界的难题,笔者根据长期诉讼实践经验,对我国医疗损害行为进行了具体分类,并对不同类型的医疗损害行为的归责原则做了研究。
[关键词]医疗损害;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我国理论界及审判实践中对于医疗损害的归责原则存在较多的争论,对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中的哪一种各执一词,其根本原因在于对医疗损害的概念和医疗损害行为的分类认识不清。
一、医疗损害行为的分类常见的医疗损害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由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该条例把医疗事故分为四级,无论哪一级医疗事故,都要有主观上的过失才能构成,而且仅限于对患者的人身伤害。
(二)由医疗过失、故意引起的损害所谓“医疗过失”即医方必须有主观上的过错。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
医方的过失主要表现在过于自信、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情形等方面, 但也不排除有些医护人员违反行业及医院各种规章、技术操作规程的情形存在。
(三)由诊断、手术、用药等引起的损害医学上许多诊断方法对人体都是有创伤和损害,由此带来的损害则不能用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来推定, 但这种损害确确实实难以避免。
由于医学科学属经验科学,在诊疗护理过程中, 不可避免地要采取诊断检查、中西用药、外科手术等治疗方式, 因此这样的医疗损害不可避免。
(四)因非法行医诈骗、假冒伪劣医药产品引起的医疗损害所谓“非法行医”是指不具有执业医生资格或从医执照的机构所进行的医疗行为, 其主体是违法的, 其从事的医疗行为(客体) 理应也为非法。
根据其所造成的医疗损害结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至于“假冒伪劣医药产品”引起的医疗损害, 不管其主体是合法的医务人员、医疗单位, 还是非法行医人员、医疗单位,无论是否形成医疗损害后果, 则一律要承担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责任。
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性质和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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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科 医 生知 识 窗 ・
医疗 损 害赔 偿 的 责任 性质 和 归责 原 则
程 华宾 ,徐 忠 明
【 摘要 】 从 医患纠纷、 医疗事故 、医疗意外等 医疗损害的相关概念及 关 系入手 ,明确 医疗损 害赔偿 案件 实际属
fi v e ar iw, i c l b n e rd t a d c a a e t b t n p n il s t e p n il f ib l y f rfu t t a e if re t l h me ia d l m g s at u i r cp e i h r cp e o a i t l. i r o i i l i o a
【 关键词 】 医疗事故 ;责任 ,法律 ;补偿 和赔偿 【 中图分类号】R867 【 . 文献标识码】D 【 9 文章编号 】10 — 52 (0 8 9 11 — 3 07 97 20 )0 — 68 0
Th e ia ma e s p n i i t n i cp e f Ac o n a i t e M d c lDa g s Re o sb l y a d Prn i ls o c u t b l y i i
赔偿纠纷不断涌现 ,已成 为社会公众普遍 者产 生不 利 的事 实 。主 要表 现 为 患 者 错划人 了医疗事故范畴。现在所谓 的医疗 关注 的热点之一。在我 国司法实践 中,因 的死亡 、残疾 、组织器官的损伤 、健康 状 差 错 ,是 指 未 造 成 患 者 人身 损 害 的 医疗 过 对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性质 、归责原 况 相 对 于 诊 疗 前 有 所 恶 化 。 以 “ 疗 损 失 行 为 。 医 则有几种不 同观点 ,导致 法律适用上 的混 害”为 由的赔偿 纠 纷 为医 疗损 害赔 偿 纠 1 12 非 过 失 医 疗 损 害 包 括 医 疗 意 外 、 .. 乱 ,相同的案件在不 同法 院审理 出现差别 纷 ,常 简 称 “ 医疗 纠 纷 ” 依 据 医 务 人 员 并发症等。医疗意外 ,指 由于病情异 常或 。 很大的判决结果 。本文拟从 医疗损害赔偿 有无诊疗过失 ,医疗 损害又分 为过失医疗 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 的不 的相关概念人手 ,对 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 损害和非过失 医疗损 害 。医疗 损害赔 偿 , 良后果 。并发症指患者发生 了现代医学科 性 质 、归 责原 则 进 行 探 讨 , 以期 对 审 判 实 通常是指 “ 过失 医疗损害赔偿 ”,实际指 学技术能够预见 ,但不 能避免和防范的不
医疗纠纷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医疗纠纷的赔偿标准是什么医疗纠纷的赔偿标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医疗费用的赔偿:包括受害者因医疗事故而产生的实际治疗费用、住院费用、手术费用、检查费用等。
这部分费用是受害者根据医疗纠纷的具体事实通过相关医疗机构提供的正规发票和收据进行报销的。
2. 误工费的赔偿:如果受害者因医疗事故而造成工作能力受损、暂停工作或失去工作,根据准确的工资计算公式进行赔偿。
3. 假肢和康复费用的赔偿:如果受害者因医疗事故而需要使用假肢或进行康复治疗,可以根据需要给予相应的费用赔偿。
4. 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因医疗事故导致精神创伤或心理疾病的受害者,可以根据精神损害的程度和影响给予相应的赔偿,包括精神治疗费用、心理咨询费用等。
5. 随之产生的其他损失的赔偿:比如家属因照顾受害者而导致的工作时间减少、经济负担增加等损失,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医疗纠纷的赔偿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具体的赔偿内容和金额取决于医疗行为的性质、过错的程度、受害者的损失以及双方的协商等因素。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医生的故意伤害或恶意行为,赔偿标准可能会更高。
此外,医疗纠纷的赔偿标准还需要考虑社会和经济可行性。
过高的赔偿标准可能会给医疗机构和医生带来沉重负担,影响医疗服务的正常运作。
因此,在制定赔偿标准时需要兼顾受害者的权益和医疗机构的承受能力。
总之,医疗纠纷的赔偿标准应该综合考虑受害者的实际损失、社会公平和实施可行性等因素。
通过合理的赔偿,可以有效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医疗机构和医生正常开展医疗服务。
医疗纠纷的赔偿标准应该在不断的实践中不断完善和进步,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权益和促进医疗服务的安全可靠。
继续写:除了上述提到的赔偿标准,医疗纠纷的赔偿还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根据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原则:在医疗纠纷中,赔偿应该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原则以及损害赔偿原则进行确定。
公平原则是指对于同一类伤害情况下,相同的损失应该得到相同的赔偿;合理原则是指赔偿应该根据受害者的实际情况进行个案化的确定;损害赔偿原则是指赔偿应该能够补偿受害者因医疗事故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性质和归责原则

#全科医生知识窗#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性质和归责原则程华宾,徐忠明作者单位:408000重庆市涪陵中心医院(程华宾);涪陵区卫生局(徐忠明)=摘要> 从医患纠纷、医疗事故、医疗意外等医疗损害的相关概念及关系入手,明确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实际属于医疗事故赔偿。
分析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竞合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推论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应是一般侵权责任。
分析医疗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非过错责任、公平责任,推论出医疗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应是过错责任原则。
=关键词> 医疗事故;责任,法律;补偿和赔偿=中图分类号>R 89617=文献标识码>D=文章编号>1007-9572(2008)09-1618-03TheM ed ica l Dam ages R es pon si b ility and P ri n ci p les of Accountab ility C HENG Hua -bin ,XU Zhong -m ing .F uling CentralH os pit a l in Chongqing,Cho ngqing 408000,Ch ina=Ab stract > To Begi n with pati ent d is putes ,med i cal acci dents and ot hermedical da mages related co ncepts and rel ati on 2s h i ps ,med i cal da mages case is o n l y the scope of t he co mpensati on of i nci den ts .To anal yze t he co mpensati on of themedical the li ab ility i n genera,l we fi nd it i ncl ude liab ility for tor,t liab ilit y for breach ,co mpetition li ability ,and the fo ur special liab iliti es for t or.t Therefore ,it can be i ncl uded that i n fermedical liab ilit y f or da mages sho u l d be general tort liab ilit y .To anal yzemed i calda mages attri butio n pri nci p l e of the liab ilit y f or faul,tthe f au lt presu med responsi b l e ,no n -fau lt li ability and liab ilit y f or fourfair vie w ,it can be inferred thatmedical da mages attri buti on pri nci ple i s the pri nci p le of liab ility for fau l.t=K ey w ord > Mal practice ;L iab ilit y ,lega;l Co mpensati on and redress随着患者法律意识的增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不断涌现,已成为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之一。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归责原则

一、什么是归责原则所谓归责原则,“是归责的规则,也就是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是责任的核心问题。
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
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主要有如下几项,即过错原则、推定过错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是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的一项基本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广泛适用于一些特殊的侵权行为;公平责任原则仅适用于一些例外的情况。
另外还有一种无过错原则,虽然在理论上仍有争议,但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无过错责任这样一种责任形式。
由于医疗事故损害是民事侵权行为的范畴,因此其归责原则也适用民事侵权的这四种归责原则之一。
二、医疗事故归责原则由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以及人类生老病死乃自然规律,导致医疗过程本身就是充满不确定性,同时在医疗过程中“损害局部保护全局”的诊疗行为又经常是治愈病症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因此在诊疗过程中要求不对就诊人员造成损害几乎是不可能的,从而也导致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过程中实行公平责任或无过错责任是不公平的,加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是用法律特别限定的,不允许任意扩大其适用范围”,那么也就是说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确定过程中只有实行过错原则或推定过错原则才能显示司法公正。
过去我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之前,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我国实施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患方必须完成举证证明医疗事故构成要件中所有四个要件,才能构成医疗事故,医方才有义务承担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
但由于这种归责原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要求,就意味着患者一方要承担证明医院方有过错的举证责任,从而导致没有掌握病历材料以及缺乏医学知识的患者在举证责任是非常困难的,也是不合理的,很难保障到司法公正。
医疗纠纷过错责任责任原则都有哪些方面呢

医疗纠纷过错责任责任原则都有哪些方面呢当今社会医疗纠纷频发,国家为了使此方面的事情得到更好的解决,也制度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医疗纠纷过错责任责任原则就是其中的一种。
但是很多人都不了解医疗纠纷过错责任责任原则都有哪些。
所以,今天小编就此问题,为大家搜索了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一、医疗事故适用什么责任原则对于医疗纠纷民事责任的免责原则,国内外都存有着截然不同的两种主张:一种是过错责任原则,即认定医疗事件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必须以存在过错为基础。
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
另一种就是并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为只要存有侵害事实出现,就当官当事医生与否存有过失便轻易确认民事责任。
抱持这种观点的人将医疗服务投影高度危险作业,指出医疗服务的对象就是人的生命身心健康,由人的生命身心健康的极端珍贵性同意,医疗服务就是高风险的职业,这种职业性质本身就同意了从业者应当应负特别注意义务。
因此,只要违反这项义务,给病员导致损失,不管其存在过错与否,都要承担责任。
后者是实践中惯用的。
二、医疗事故谁去抗辩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制度,就是说,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一方说自己享有某项权利,如赔偿请求权,就要提供证据论证自己确实享有该享权利的充分理由;另一方要否定对方的主张,就要用证据证明对方不应该享有该项权利。
可以说诉讼的过程,就是一方用证据“立论”,另一方用相反的证据“驳论”,循环往复,直到把事实弄清的过程。
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自身的特殊性却并使主张权利的病员一方在抗辩上存有很大障碍。
首先,医疗服务具备专业性弱,技术性低的特点,在通常情况下,病员及家属不可能将具有足够多的医学知识,对医疗单位的规章制度及用药护理常规等也容易存有较窄介绍。
因此无法明确提出证据证明医务人员在用药护理中的过错犯罪行为。
其次,用药护理都存有病历记述,病历就是判定医疗过错的重要依据。
但是根据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病员及家属无权调取病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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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不适用
公平责任原则
【关键词】医疗损害;公平原则;商榷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XX)02—01 14-01
《法律与医学杂志}20XX年第12卷(第4期)刊载
姚勇先生大作“李某某诉某大学附属医院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一文,从被告是否存在侵害被告知情权和是否存在误诊过失进行了论证,结论是在这两方面被告均无过失(见原文)。
对一审判决“被告对原告的左上肺实施切除手术并无不当,不构成医疗事
故⋯⋯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持肯定态度。
但
认为“本案中,虽说某大学附属医院的诊疗行为未存在过失,手术对李某某的病情也不失为一种积极治疗
措施。
但毕竟其初诊结论与最终的病理学结论存在一定的差异,而且在当今医疗水平尚不能根治疗癌症的情况下,被宣布为癌症患者,患者及其亲属必然将承受巨大的精神打击。
这种精神上的损害由于医院过错的无法认定亦导致在主张上失去其原来的依据。
这一损害不予弥补,显然是不公平的,依法对患者及其亲属进行合理补偿即成为必要和必需⋯..二审判决则成
功地将公平责任原则援引适用于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中来。
应当说二审法院的判决更合理,进一步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对此观点,笔者有不同看法,愿意同姚勇先生及关心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法律适用的同道们商榷。
医疗损害赔偿依据的应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
医方有过错才对自己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但本案中.二审法院在认定医
方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32条的公平责任原则
判决医疗机构向患方赔偿损失,笔者认为是不正确的。
首先,公平责任原则虽是基于道德上的公平观念
的法律化,但公平原则的适用并非仅依靠道德观念而不依据法律规定。
在《民法通则》的规定中,具体适用
公平责任的情形,一是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公平责任(第133条),二是紧急避险适当承担的责任f第129 条),无医疗行为造成损害的情形。
其次,公平责任的目
的是衡平当事人之问的财产状况和财产损失,并对不幸的损失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努力恢复被破坏的财产利益的平衡,是一种财产上均“贫富”的表现。
虽然相对于具体的患者而言医疗行业的财产是“富”,患者是“贫”,但面对庞大的患者队伍,医疗机构就不再是“富”,患者也不再是“贫”。
因此不应将其作为适用经济补偿手段的承担者。
第三,从逻辑推理来讲,对于
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如果医疗机构有过错就根据过错责任判令其赔偿,如果无过错就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判令其赔偿,实际上是让医疗机构承担了无过错责任。
这对具有救助性、公益性、无法选择风险又受到多
种限制的医疗行为是非常不公平的,从根本上违背了《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
第
四,医疗行为具有准公益性的特征,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对患者的生命健康负有“最善的注意义务”,已经承担了一定量的社会责任,如让其在无过失情况下也承担赔偿责任,无异于给其增加了额外的负担,这样做既不利于医学科学的发展,也不利于整个人类的健康利益。
第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对《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解释是:“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医疗活动因涉及患者健康和生命利益以及医方的营利.纵然可以说是共同利益行为,但在医疗损害发生后,却很难说医疗机构是损害的受益人。
因此我们认为,在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时不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即使患方的损害值得同情,也不能强制无过错的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给予经济补偿。
当然,医疗机构出于道义自愿支付费用以对患方进行安抚和救助,法院则不应限制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李某某虽然手术后的
诊断与术前不同,但医院并无过失,且李某某应该在这次医疗过程中是一定的受益者,二审法院更不应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