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十三五”工作方案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山西水利厅

附件“十三五"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推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要求,在总结“十二五"期间考核工作的基础上,并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最新要求,对《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水资源〔2014〕61号)进行修订,形成《“十三五”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一、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国务院对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十三五”期间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对象为各省级行政区人民政府.二、考核组织水利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统计局等部门组成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的考核,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
考核工作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设在水利部,承担考核工作组的日常工作。
三、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同时设置创新奖励及其他加分事项、“一票否决"事项。
评分方法见附件1和附件2.(一)目标完成情况目标完成情况考核6项指标:用水总量、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降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重要水功能区污染物总量减排量.(二)制度建设情况制度建设情况包括河长制度,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论证制度,水资源用途管制制度,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制度,用水定额、计划用水和节水管理制度,水价和水资源费制度,水功能区划及相关管理制度,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制度,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等9项制度建设情况。
(三)措施落实情况措施落实情况包括节水优先、水资源保护、监督与管理、基础能力等4类措施落实情况.(四)其他情况其他情况包括创新奖励及其他加分事项、“一票否决”事项。
天津市水务发展“十三五”规划思路报告

天津市水务发展“十三五”规划思路报告天津市水务局二○一四年十一月前言水务发展“十三五”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的重要支撑,是指导“十三五”时期水务发展改革的重要文件。
为理清水务发展“十三五”规划的基本思路,做好水务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科学编制水务发展“十三五”规划,现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十三五”规划前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部署,编制了《天津市水务发展“十三五”规划思路报告》。
《天津市水务发展“十三五”规划思路报告》初步总结了“十二五”期间水务发展取得的主要成就,分析了“十三五”水务发展改革面临的新形势,提出了“十三五”水务发展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等。
《天津市水务发展“十三五”规划思路报告》中提出的目标、任务、措施等,在具体的规划编制过程中还将进一步研究和论证,并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统筹确定。
目录前言一、天津市“十二五”规划完成情况 1二、目前我市水务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6三、水务发展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9四、“十三五”水务发展总体思路11(一)指导思想11(二)基本原则11(三)总体思路13五、水务发展主要目标与任务15(一)水资源配置及城乡供水151、主要目标 152、主要任务 15(二)水资源及环境保护161、主要目标 162、建设任务 17(三)水生态保护与修复191、主要目标 192、建设任务 19(四)防洪除涝减灾体系211、主要目标 212、建设任务 21(五)水务综合管理体系231、主要目标 232、主要任务 24六、规划实施与保障27一、天津市“十二五”规划完成情况“十二五”时期,天津水务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不断深化改革、锐意创新,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累计完成投资800亿元,其中防洪工程271亿元,南水北调市内配套工程83亿元,农村水利工程94亿元,清水工程及清水河道行动228亿元,水资源管理及保护工程80亿元,其他工程44亿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三五”期间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各地控制目标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三五”期间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各地控制目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3.10
•【字号】闽政文〔2017〕114号
•【施行日期】2017.03.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
关于下达“十三五”期间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各地控制
目标的通知
闽政文〔2017〕11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建设,现将《福建省“十三五”期间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各地控制目标》印发给你们,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的过程中,要与当地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在涉水项目的预审、立项、规划、设计、审批、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中,严格按照相
关目标规定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0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2•【字号】津政办发[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为应对我市水资源相对紧缺的形势,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1〕4号)有关要求,现就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目标,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主线,严格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明确监督、考核和评估要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合理开发地表水,优先利用外调水,控制开采地下水,充分利用再生水,适度发展海水淡化,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建立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经济结构体系,进一步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和技术进步,科学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构筑节水型产业;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强化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水污染控制由末端治理为主转变为源头治理和全过程控制为主。
(三)主要目标。
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决遏制用水浪费;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
到2015年,全市外调水、地下水和地表水用水总量控制在27.4亿立方米以内,其中深层地下水开采量控制在2.1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降至10立方米以下,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7以上;主要水功能区达标率提高到40%以上。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方案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方案篇一:东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实施方案与暂行办法关于印发《东莞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和《东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和《东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2日东莞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粤发〔2011〕9号)、《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水务改革发展的决定》(东委发〔2011〕17号)等文件精神,确保我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各项目标任务的实现,根据《印发广东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1〕89号)、《印发广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2〕52号)下达给我市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和相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中发〔2011〕1号文、粤发〔2011〕9号文的决策部署,按照《广东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和《广东省东江流域加快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的要求,围绕《东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的战略部署,建立我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指标体系,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落实考核监督制度,着力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1、坚持民生优先、人水和谐。
坚持以人为本,以建设民生水务为目标,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务问题,推动民生水务新发展;正确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关系,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
2023年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2023年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2023年,全球水资源短缺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一些地区面临严重的水资源供应不足和水污染问题。
为了保障人民的饮水安全,推动可持续发展,我国制定了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旨在实现水资源的公平、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
本方案旨在对2023年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行具体规划和实施。
二、策略和措施:1. 加强水资源监测和评估建立全国水资源监测网络,实时监测水资源的数量和质量。
开展全国性的水资源评估和规划,以确保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2. 制定严格的水资源配额制度制定全国性的水资源配额制度,根据各地区的实际需求和水资源情况,合理分配水资源。
对超过配额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罚,建立信用体系,对良好的水资源管理者进行奖励。
3. 加强水资源保护加大水环境治理力度,提高水源地的保护和治理水平。
建立并完善水资源保护区制度,对重要的水源地实施严格的保护措施,禁止破坏水源地和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4. 推广节水措施加强节水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节水意识。
开展节水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应用,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采取节水措施。
制定和实施相关的节水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节水改造,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5. 加大水资源税收和价格调节力度制定和完善水资源税收政策,对高耗水行业和水资源利用不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征税和处罚。
提高水资源的价格,促使单位和个人增加对水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
6. 完善水权交易市场建立全国性的水权交易市场,鼓励水资源市场化交易,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对水权交易行为进行监管,防止水资源过度开采和浪费。
7. 加强跨界水资源管理合作加强国际和地区之间的水资源合作,制定和落实共享水资源和保护水环境的协议和合作机制。
推动跨界水资源管理和利用的规范和合理化。
三、实施机制和保障:1. 设立水资源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水资源管理部门或机构,负责水资源的规划、管理和监督。
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和合作,形成水资源管理的整体性。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三五”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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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思路的报告

四川省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思路报告四川省水利厅目录一、“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 (4)(一)规划主要目标 (4)(二)主要目标完成情况 (4)(三)水利建设进展情况 (5)(四)投资完成情况 (7)(五)水利管理和改革进展情况 (8)二、水利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10)(一)水利发展现状 (10)(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0)三、“十三五”规划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3)(一)指导思想 (13)(二)基本原则 (13)四、“十三五”规划主要目标 (14)(一)节水目标 (14)(二)水资源开发利用目标 (15)(三)防洪抗旱减灾目标 (15)(四)水生态保护目标 (16)(五)水利管理改革目标 (16)五、“十三五”规划布局 (17)(一)防洪减灾方面 (17)(二)供水保障方面 (18)(三)水生态保护方面 (22)六、“十三五”规划重点任务 (23)(一)水利建设重点任务 (23)(二)水利管理和改革重点任务 (25)七、建议 (27)一、“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一)规划主要目标1.2015年前基本完成“再造一个都江堰灌区”建设任务,新增和恢复蓄引提水能力70亿立方米,新增有效灌溉面积1000万亩。
2.解决农村2150万人饮水不安全问题,新增农村水电装机容量150万千瓦。
3.基本消除现有病险水库隐患;提高主要江河和重点中小河流重要河段的防洪能力,完成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
4.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45,新增节水灌溉面积1310万亩;万元GDP用水量降低到120立方米以下。
水功能区主要水质指标达标率提高到75%。
新增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8000平方公里。
5.规划投资1177亿元。
(二)主要目标完成情况2011年以来,在水利部等国家部委的大力支持下,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四川水利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1号文件和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抢抓机遇,真抓实干,“十二五”水利发展进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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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十三五”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一步推进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用水安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以保障用水安全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关系;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确保实现“十三五”水资源节约与保护约束性目标。
(三)工作目标。
“十三五”期间,基本建成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体系,城乡供水保证率显著提高,用水效率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全面保障;基本建成水资源保护和河湖健康保障体系,水功能区水质明显改善,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基本建成有利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制度体系,完善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到2020年,全省年用水总量控制在160.6亿立方米以内,削减城镇地下水开采量5.94亿立方米;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20%和15%;全省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92;全省国家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8%,主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二、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四)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水资源配置规划。
确定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
依法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适时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
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
(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部门配合,以下均需地方各级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五)严格控制取用水总量。
加快制定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健全覆盖市、县级行政区域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
省及各市按照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市、县级行政区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
鼓励开展水权交易,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
(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六)严格实施取水许可。
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配合)(七)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
严格征收、使用和管理水资源费,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
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
城市管网区、地表水替代区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于城市供水价格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
(省水利厅、省物价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配合)(八)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
严控地下水超采。
继续实行区域地下水禁采、限采制度,对地下水保护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水库等地表水能够供水的区域和无防止地下水污染措施的地区,停止批建新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不再新增地下水取水指标。
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开展地裂缝、岩溶塌陷等专项地质灾害调查。
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开采地热水、矿泉水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未经许可严禁开发利用。
继续实施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总体方案,对地表水供水、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地区,除《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允许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和为保证用水安全转为应急备用水源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外,已有的其他地下水取水工程均依法予以关停封闭。
发挥水政监察与公安联合执法的作用,健全非法开采地下水举报制度,严厉打击盗采地下水行为。
(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配合)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
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
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
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
(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等部门配合)(九)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制订和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
区域水资源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力发电、供水等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
(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部门配合)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联合调度管理。
根据水资源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和水资源配置工程规划,统筹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供水。
加强水库等水利工程供水调度管理,完善供水年度调度计划制度,发挥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保障主要河流生态基流,增加水环境容量。
(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等部门配合)三、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十)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
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
建立用水效率评估体系。
各项引水、调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建设必须首先考虑节水要求。
水资源短缺、生态脆弱地区要严格控制城市规模过度扩张,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鼓励发展农业高效节水灌溉,遏制农业粗放用水。
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等部门配合)强化用水定额管理。
根据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及用水效率控制目标,及时组织修订行业用水定额。
在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节水水平与用水效率评估等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用水定额标准。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强化用水监控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
(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参与)(十一)抓好工业节水。
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高耗水工艺和装备淘汰目录,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
到2020年,电力、钢铁、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重点企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等部门配合)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
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快洗煤废水循环利用,并在沈煤集团等重点企业开展试点。
达标的建筑施工排水优先用于生态补水。
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不断提高中水回用率,提高水循环利用率。
引导工业集聚区通过专业化运营模式,加快推进国家级、省级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建设进程,实现统一供水和废水集中治理,实现水资源梯级优化利用。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配合)(十二)加强城镇节水。
推进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
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
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省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20%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5%以内。
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建立滞、渗、蓄、净、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
到2020年,地级缺水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等部门配合)(十三)发展农业节水。
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等节水灌溉技术,努力扩大喷灌、管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应用范围,继续发展以粮食主产区为主的水田节水改造和经济作物水源与设施改造。
结合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和灌区节水改造,加强农田灌溉用水的计量和监测系统建设,配套完善用水计量设施。
到2020年,全省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新增有效灌溉面积184万亩。
(省水利厅牵头,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十四)促进再生水利用。
研究制定辽宁省再生水回用相关办法,规范、促进全省再生水利用。
各地要完善城市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
2018年底前,所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必须建成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具备条件的建设再生利用设施。
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高耗水行业,在未充分利用再生水的前提下,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须安装使用建筑中水设施。
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等部门配合)(十五)推动海水利用。
鼓励大连、营口、盘锦、锦州、丹东、葫芦岛市等沿海缺水地区建设海水淡化工程,支持海水淡化试点城市(工业园区、海岛)开展淡化水供水试点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