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损余物资处理管理办法(修订版)
关于进一步加强理赔追偿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理赔追偿工作的指导意见根据公司《关于理赔追偿职能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人保财险办发〔2012〕3号)和《关于调整省级分公司理赔事业部机构岗位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人保财险人电函〔2012〕41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系统理赔追偿工作,建立理赔追偿工作管理体系,特印发本指导意见。
一、工作范围系统理赔追偿工作职责范围包括:(一)代位追偿案件,包括非车险(船货险、财产险、责任险等)代位追偿、交强险赔款垫付和车险(不含盗抢车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代位追偿;(二)盗抢车辆代位追偿和盗抢找回车辆的处置;(三)车险全损(含推定全损)车辆,以及非车险回收的损余物资和车险回收的非汽车类财产的处置。
①二、工作原则(一)多重发起,归口管理。
理赔工作人员在不同理赔阶段,一旦发现可追偿因素,均可发起追偿建议;追偿建议由理赔追偿管理岗位人员统一负责审核、立案和实施后续追偿工作。
(二)授权处理,集中审核。
各级理赔机构追偿案件审①当前理赔追偿工作职责范围不包括车贷险代位追偿和车险条款费率改革后的保险行业间的代位求偿。
核权限与本级各险种理赔案件审核权限一致;追偿立案后注销、第三方机构聘请、追偿费用支付、证据保全以及担保申请等关键环节审核根据《授权书》要求集中管控。
(三)三公操作,确保合规。
回收的盗抢找回车辆、全损(含推定全损)车辆以及回收的损余物资的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进行,必须以省级分公司为单位按照统一模式、统一流程进行集中管理,保证回收物资处置工作的合法合规。
(四)注重时效,维护权益。
公司将在理赔系统中增加追偿时效提醒功能,对于已发起追偿建议的案件,必须在追偿法定时效内开展追偿工作,确保公司追偿权益。
三、工作重点(一)深化代位追偿工作代位追偿工作,特别是非车险业务的代位追偿工作一直是追偿工作的重点,也是公司追偿收入的主要来源。
今年理赔追偿工作将进一步深化代位追偿工作,各级理赔追偿人员应在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更加注意扑捉可追偿资源,加大对传统水险追偿工作以外的财产险、责任险的追偿工作,有效降低赔付成本、维护公司权益。
保险公司处置损余物资增值税案例

保险公司处置损余物资增值税案例一、案例背景。
话说有一家保险公司,叫平安保(虚构名哈,方便讲述)。
有个客户老王,他给自己的大仓库投了财产保险。
结果呢,天有不测风云,一场大火把仓库烧了个七零八落。
二、损余物资的产生。
火灾之后,仓库里还剩下一些被烧得半残的货物,比如有些金属架子虽然变形了,但是还能卖点钱;还有些没完全烧毁的原材料。
这些东西就是损余物资啦。
按照保险合同,平安保得赔偿老王的损失,但是这些剩下的东西就归平安保处置了。
三、处置过程中的增值税事儿。
1. 第一种情况:按正常销售处理。
平安保找了个回收公司,把那些变形的金属架子卖给他们。
假如这些金属架子的销售价格是10,000元(不含税价哦)。
在这种情况下,平安保作为销售方,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如果平安保是一般纳税人,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那它就得交增值税10,000×13% = 1,300元。
就像你卖东西赚钱了,得给国家交点税是一样的道理。
平安保在记账的时候呢,就会把这10,000元记为其他业务收入,把1,300元记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第二种情况:折价抵偿赔款。
假设老王损失惨重,平安保赔偿老王100,000元。
但是平安保想,那些损余物资能不能抵一部分赔款呢?于是,平安保和老王商量,把那些没完全烧毁的原材料折价30,000元抵偿部分赔款。
这里呢,对于平安保来说,其实相当于把原材料卖了30,000元给老王,用来抵偿赔款。
同样,如果平安保是一般纳税人,它也要按照13%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要交的增值税就是30,000×13% = 3,900元。
在会计处理上,平安保要把抵偿赔款的这一行为分解成销售原材料和支付赔款两个步骤。
先确认销售收入30,000元,销项税额3,900元,然后再减少应付赔款33,900元。
3. 第三种情况:捐赠损余物资。
平安保觉得,那些被火烧了一点的货物,捐给一些慈善机构也不错。
比如说,它把一些价值5,000元(不含税价)的货物捐了出去。
保监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

保监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的通知(2000)[失效]【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保监发[2000]102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保险业务【唯一标志】41320【全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05年2月24日)废止,仅供参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的通知(保监发[2000]102号2000年6月15日)(相关资料:裁判文书3篇)北京、上海、广州保监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为配合执行新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保监发[2000]16号),我会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
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00年7月1日起遵照执行。
我会印发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保监发[1999]5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解释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本部分是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总则,适用于基本险和附加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赔偿处理问题的批复-保监办复[2002]19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赔偿处理问题的批复-保监办复[2002]192号](https://img.taocdn.com/s3/m/c05da458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cbfcb29.png)
——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赔偿处理问题的批复
制定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
2002.11.14
施行日期
2002.11.14
文号
保监办复[2002]192号
主题类别
保险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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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会关于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赔偿处理问题的批复
(2002年11月14日 保监办复[2002]192号)
乌鲁木齐保监办:
你办《关于对〈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赔偿处理问题进行解释的请示》(保监新发[2002]110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在处理全车盗抢险赔案时,应以出险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金额。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正文:----------------------------------------------------------------------------------------------------------------------------------------------------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部分基本险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车辆损失险:(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机动车辆保险损余物资处理管理办法

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损余物资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辆保险损余物资管理,明确损余物资处理流程,提高损余物资利用价值,提升经营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动车辆保险损余物资是指保险车辆发生责任事故后,遭受损失的机动车辆或第三者财产的残余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动车辆保险损余物资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要求第四条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即损余物资,应按照机动车辆保险相关条款“对于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本公司与被保险人协商处理。
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如被保险人不接受上述处理方式,应将损余物资回收,赔款中不再扣除回收部分的残值。
第六条下列情况损余物资必须在赔款中扣减或回收(一)机动车辆被盗抢,经公安机关侦破或通过其它途径找回的。
(二)机动车辆、第三者财产发生保险事故后全损或推定全损的(三)更换后仍具有价值的总成或零配件(如安全气囊、电脑、安全带等);(四)因损失照片无法准确反映损失情况,为了确认损失,核损或核赔人员要求回收的总成或零配件。
第三章整车的处理第七条适用范围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故车辆,各分公司不得自行处置,须通过残值拍卖方式处理。
(一)事故车辆估损达到该车实际价值的50%以上,拟推定全损;(二)盗抢追回车辆;第八条、操作流程整车处理以总公司下发的《燕赵财险全损车处置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处理。
第四章旧件的处理第九条事故车辆需进行拆解的,理赔人员应现场监督,并对重要零配件粘贴标签,注明配件名称及车牌号码等。
已拆解的配件必须妥善保管。
第十条因被保险人、车辆修理单位导致旧件未能回收的,根据具体情况扣除相应项目赔款或按折价扣减残值。
第十一条回收登记(一)对需要回收的旧件,查勘人员必须在理赔系统中相关配件栏目点选“回收”项目,并填写《旧件回收单》,逐件登记配件名称、件数。
《旧件回收单》一式两份,一份由三级机构留存,一份旧件存放单位留存,不得遗失。
第四章 汽车保险理赔实务(4)

课时授课计划课次序号:09 一、课题:第四章汽车保险理赔实务4.7 赔付结案;4.8 特殊案件处理;4.9 理赔工作的监督管理;4.10 保险索赔二、课型:课堂讲授三、目的要求:学生通过该次课的学习,应达到:1.了解保险事故赔付结案的相关事项:结案登记、单据清分、理赔案卷管理等。
2.了解特殊案件处理,如;简易赔案处理、疑难案件处理、注销案件处理、拒赔案件处理、预付案件处理、代位追偿案件处理、损余物资处理等。
3.掌握理赔工作的监督管理,如车险理赔监督的内容方式、车险理赔管理的指标控制等。
4.了解保险索赔的相关内容,如车险索赔程序、被保险人的索赔权益、索赔需提供的单证、索赔注意事项、索赔遭拒绝的常见情况。
四、重点、难点:本节课的重点是掌握理赔工作的监督管理,如车险理赔监督的内容方式、车险理赔管理的指标控制等。
五、教学方法及手段:1.教学方式:讲授;2.辅助手段:多媒体课件及多媒体教学辅助设备;3.安排学生课下通过查阅网络资料、报纸、期刊以及向保险公司做调查等方式了解我国车辆理赔中的赔付结案、车险理赔管理等。
六、参考资料:1. 教学参考书:《汽车保险与理赔》,李景芝、赵长利主编,国防工业出版社,2007年6月份出版;2. 相关网站:中国保监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
七、思考题:1.车险理赔的监督方式有哪些?2.如何加强对未决赔案的管理?3.影响赔案周期的因素有哪些?4.对赔案质量进行检查时,赔案是否超赔,可从哪几方面检查?赔案缮制质量的评估可从哪几个方面着手?八、授课记录:九、授课效果分析:赔付结案、特殊案件处理、保险索赔三块内容比较简单,所以略将即可;而理赔工作的监督管理一块内容比较重要,这是培养学生今后在理赔工作中从一线走向管理岗位后如何管理理赔工作打基础的一部分内容,此处应重点讲解。
十、教学进程(教学内容、教学环节及时间分配等)1、复习(4min)复习车险理赔流程的前五个环节:受理案件——现场查勘——损失确定——赔款理算——核赔——赔付结案。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全文)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经营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提升行业理赔管理服务水平,促进行业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营车险的财产保险公司,包括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商独资保险公司以及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的分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车险理赔是指公司收到被保险人出险通知后,依据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对有关事故损失事实调查核实,核定保险责任并赔偿保险金的行为,是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体现。
第四条车险理赔一般应包括报案受理、调度、查勘、立案、定损(估损)、人身伤亡跟踪(调查)、报核价、核损、医疗审核、资料收集、理算、核赔、结销案、赔款支付、追偿及损余物资处理、客户回访、投诉处理以及特殊案件处理等环节。
第五条公司应制定完整统一的车险理赔组织管理、赔案管理、数据管理、运行保障管理等制度,搭建与业务规模、风险控制、客户服务相适应的理赔管理、流程控制、运行管理及服务体系。
第六条公司车险理赔管理及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强化总公司集中统一的管理、控制和监督;(二)逐步实现全过程流程化、信息化、规范化、标准化、一致性的理赔管理服务模式;(三)建立健全符合合规管理及风险防范控制措施的理赔管理、风险控制、客户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四)确保各级理赔机构人员合理分工、职责明确、责任清晰、监督到位、考核落实;(五)理赔资源配置要兼顾成本控制、风险防范、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本《指引》明确了公司在车险理赔管理中应达到的管理与服务的基本要求。
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以《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八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公司车险理赔实施监督检查,并可向社会公开《指引》的有关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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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损余物资处理管理办法(修订版)
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辆保险损余物资处理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辆保险损余物资管理,明确损余物资处理流程,提高损余物资利用价值,提升经营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动车辆保险损余物资是指保险车辆发生责任事故后,遭受损失的机动车辆或第三者财产的残余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动车辆保险损余物资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要求
第四条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即损余物资,应按照机动车辆保险相关条款“对于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本公司与被保险人协商处理。
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如被保险人不接受上述处理方式,应将损余物资回收,赔款中不再扣除回收部分的残值。
第六条下列情况损余物资必须在赔款中扣减或回收
(一)机动车辆被盗抢,经公安机关侦破或通过其它途径找回的。
(二)机动车辆、第三者财产发生保险事故后全损或推定全损的
(三)更换后仍具有价值的总成或零配件(如安全气囊、电脑、安全带等);
(四)因损失照片无法准确反映损失情况,为了确认损失,核损或核赔人员要求回收的总成或零配件。
第三章整车的处理
第七条适用范围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故车辆,各分公司不得自行处置,须通过残值拍卖方式处理。
(一)事故车辆估损达到该车实际价值的50%以上,拟推定全损;
(二)盗抢追回车辆;
第八条、操作流程
整车处理以总公司下发的《燕赵财险全损车处置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处理。
第四章旧件的处理
第九条事故车辆需进行拆解的,理赔人员应现场监督,并对重要零配件粘贴标签,注明配件名称及车牌号码等。
已拆解的配件必须妥善保管。
第十条因被保险人、车辆修理单位导致旧件未能回收的,根据具体情况扣除相应项目赔款或按折价扣减残值。
第十一条回收登记
(一)对需要回收的旧件,查勘人员必须在理赔系统中相关配件栏目点选“回收”项目,并填写《旧件回收单》,逐件登记配件名称、件数。
《旧件回收单》一式两份,一份由三级机构留存,一份旧件存放单位留存,不得遗失。
(二)对回收的旧件总成,应在《旧件回收单》备注栏说明损坏情况。
第十二条回收旧件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接收人应按单逐件核对,确保数量、品种无误,交件人与接收人应分别在《旧件回收交接单》(详见附件2)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回收的旧件应统一置放,置放地点由三级机构客服理赔部自行确定并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对具有使用价值的旧件,因库存数量较多,可由分公司组织拍卖。
拍卖前,必须详细核对库存数量、种类,列出详细清单,上报总公司客服理赔部备案。
第十五条拍卖所得资金,在扣除中间费用后,按公司规定入账,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六条如拍卖难以成交的,可出售给具有合法资质的回收公司,但事先必须签定回收协议,并报总公司客服理赔部批准。
所得款项按公司规定入账。
第五章审批流程
第十七条分公司客服理赔部负责确认需要回收的损余物资,在权限内认定损余物资价值及处理方式,并在理赔业务系统中进行追偿处理操作。
第十八条总公司客服理赔部负责审批全损或推定全损车辆的处理方式;负责审核损余物资的评估价值;检查、监督各分公司损余物资处理情况,并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总公司客服理赔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后执行。
附件:2.《旧件回收交接单》
附件1:
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全损车辆上报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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