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蓥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是指针对农村地区的公路进行养护和管理的一套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1. 管理机构:设立农村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对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工作。
2. 养护计划:制定农村公路的养护计划,包括养护周期、养护内容、养护方式等,根据经济条件和路况情况进行合理安排。
3. 维护保养:定期进行路面、桥梁、涵洞等设施的巡查和维护保养,包括修补路面裂缝、修复坑洞、清理排水设施、检修桥梁等工作,确保道路通畅和安全。
4. 养护质量检查:建立养护质量检查和评估制度,定期对养护工作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5. 经费管理: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经费的管理制度,明确经费来源和使用规范,确保养护经费的合理使用。
6. 人员培训: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其养护技能和管理水平,保证养护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7. 社会参与:鼓励农民和居民参与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建立良好的养护管理机制,促进社会共治。
8. 报告制度:建立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养护工作的进展情况和问题。
通过建立和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能有效提高农村公路的养护质量和管理效率,确保农村公路的畅通和安全。
同时,
还能促进农村交通发展,提升农民出行和生产条件,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管理制度为了切实落实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各项任务,提高农村公路的使用功能和服务水平,特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一、农村公路养护的基本要求1.经常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状态,及时修复损坏部分.2.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逐步提高农村公路及其构造物、附属设施的抗灾害能力,减少灾害损失.3.农村公路的养护生产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努力降低生产成本.二、养护人员工作职责养护人员须按农村公路养护规范技术要求操作,确保所养路段路面平整、横坡度适顺、路面、路肩整洁、边坡畅通、构造物、沿线设施完好.1.养护人员上路作业时间每月不少于3天.2.应及时清理、清扫路面上的散落物.3.应随时剪除路肩高草、回填路肩填土.4.应及时清理排水系统堵塞物,雨季前对全线的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清理,确保排水畅通.5.每月对养护路段巡视不少于2次;对公路构造物,如挡墙、桥涵、公路标志、里程碑等应观测检查.雨季期间,巡视次数相应增加.6.边坡塌方处理:应及时清理少量塌方;如塌方数量较大须及时设置警告标志,1小时内应向乡养护站汇报,同时,组织人员进行抢通.7.构造物损坏处理:应及时修复少量损坏构造物;出现较大构造物损坏,并影响行车安全的,应及时设立警告标志,同时1小时内向乡养护站汇报.8.每位管理人员应完整做好统计工作,对管养路段出现的路面病害,如露骨、断裂等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乡养护站汇报.9.对在公路范围内的违章事例,如违章建房、在公路上堆积物品、超重超限车辆行驶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乡养护站汇报.10.完成乡养护站临时交办的养护任务.三、安全生产制度1.养路材料要靠一边整齐堆放.做到桥头不堆、弯道内侧不堆、狭路不堆、行车密度大的不堆,尽可能堆在路基外.2.傍山和在陡坡作业时,要戴安全帽,坡过陡要系安全绳索.清除塌方要从顶部向下清理;上方作业,下方不得同时作业或站人,注意来往的行人及车辆安全.3.暴雨、冰冻季节应经常巡视公路,遇有道路损毁、中断及毁坏迹象,要立即设置警告标志,并及时报告上级和有关部门.4.文明养护,在养路作业中不设障、不阻车,注意避让来往车辆,确保车辆的安全通告和自身安全.成段、成片整修路基、路面时,工地两端要设立“施工路段,车辆慢行”标志.5.冬季清除水沟、柴草时,严禁野外用火.6.在清扫路面时,要面对车辆正向行驶方向相对作业.四、资金使用制度1.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养护人员工资支出、机具购置、管理支出等.2.设立养护资金应专项账户,专款专用.3.上年度养护资金余额滚动下年度养护资金内使用.五、检查制度1.乡养护站每月组织管理人员对全乡农村公路检查.2.乡养护站组织有关人员分半年度对全乡农村公路大检查各一次.3.随时接受县交通局等单位的检查和指导.。
华蓥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

华蓥市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保护环境、建管养运并重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的责任主体,市交通运输局是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的主管部门。
成立市农村公路建管养运领导小组,统筹全市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及资金使用情况纳入全市目标绩效考核。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六条县道一般采用三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乡道、村道公路一般采用四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
县道路面宽度原则上不低于6.5米,乡道路面宽度原则上不低于5.5米,村道路面宽度原则上不低于4.5米。
技术指标参照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Ol-2014)的规定。
第七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县道、乡道公路建设管理工作,项目建设资金由市财政负责统筹,报市人民政府明确建设单位后组织实施。
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村级公路建设管理,建设资金由乡镇(街道)负责筹集,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当年对上争取情况及计划给予适当补助。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存储,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规定开展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申办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招标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选择具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招标结果应进行公示,并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村级公路(除桥梁外)可由当地政府组织群众按“一事一议”方式决定工程实施方式。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方案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农村公路是城乡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农村公路的建设条件相对较差,容易受到自然灾害和日常使用磨损的影响,因此定期的养护工作对于维护道路的安全和通行能力至关重要。
二、项目目标1.提高农村公路的通行能力,提升农民出行的便利性;2.增强农村公路的抗灾能力,减少自然灾害对公路的破坏;3.提高农村公路的维护措施和养护工作的管理水平;4.保障农村公路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工作内容1.建立健全养护工程管理机构-成立专门的养护工程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安排、监督和资金的管理;-健全养护工程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力;-培训和提升养护工程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素质。
2.定期开展农村公路的巡检和评估工作-制定巡检和评估的计划和标准,明确巡检和评估的频率和内容;-建立巡检和评估的报告制度,及时反馈问题和改进措施;-对于评估结果不达标的农村公路,要制定相应的修复计划和措施。
3.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制定农村公路的养护计划,包括道路表面修补、排水系统维护、边坡防护、标志标线更新等;-建立养护档案,记录养护工作的内容和结果;-加强农村公路的周期性养护工作,包括碎石铺设、沿线绿化等,确保道路的长期安全使用。
4.强化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制定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和管理方案,对农村公路进行风险防控;-建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降低灾害对农村公路的影响;-配备专业的灾害应急抢修队伍,提高灾后抢修效率。
5.加强农民的参与和意识提升-积极开展农民的道路安全意识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出行意识;-建立农民的投诉和建议反馈渠道,及时解决农民的困难和问题;-引导农民主动参与养护工作,组织他们参与维持农村公路的日常保洁等工作。
四、实施保障1.资金保障-加大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资金投入,并确保资金的到位和使用的透明和规范;-积极争取来自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资金支持,并开展与企业和社会资本的合作。
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公路建设,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及运营管理,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全面完成“十四五”农村公路建设任务,根据《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政府投资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运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
农村公路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贯彻国家有关质量安全、集约节约用地、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接受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
第四条区交通运输局依据职责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指导。
其中,县、乡道建设由区公路建设服务中心担任项目法人,需社会资本融资的由区国有公司担任项目法人;村道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业主,负责进行实施建设。
鼓励有能力的公路管理机构履行项目业主职责,鼓励推行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模式,加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
第五条区交通运输局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三)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四)监督公路工程造价和建设资金的使用;(五)监督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执行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六)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将相关线索移交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一、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内容(1) 路基保养。
1.整理路肩、边坡,修剪路肩草,清除杂物,保持路容整洁及路基的几何尺寸。
2.疏通边沟,保持排水系统通畅.3.清除挡土墙、边坡、护栏滋生的杂草,清理伸缩缝、泄水孔及松动石块。
4.路缘带的修理。
(2) 路基小修。
1.清除零星塌方,填补路基缺口,轻微翻浆沉陷的处理。
2.修理挡土墙、护坡等局部损坏3.局部用砂石或稳定材料加固路肩。
(三)路面保养.1.清除路面泥土、杂物,保持路面整洁。
2.排除路面积水、积雪、积冰、积砂。
3.砂土路刮平,修理车槽。
4.碎砾石路面洒水刮平波浪,修补磨耗层。
5.水泥混凝土路面伸缩缝的正常养护6路缘石的修理。
(四)路面小修。
1局部处理砂石路的翻浆变形,添加稳定料.2碎砾石路面修补坑槽、修理磨耗层。
3.桥头、涵顶跳车的'处理。
(五)桥涵结构保养。
1.清除泥污、积雪、杂物,保持桥面清洁,疏通涵管。
2.养护伸缩缝,疏通泄水孔。
3.桥涵的日常保养。
(六)桥涵结构小修。
1.修补墩、台及河床铺砌和防圬工的微小损坏。
2.修理涵洞和进出口的铺砌.3.通道局部维修和疏通,修理排水沟。
二、方法步骤:(一)划定责任片。
在行政区域,以村为单位,划分成4个责任管理片。
(二)确定工作目标。
农村道路的养护要求达到路面平整,路拱适度,行车顺畅,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水沟畅通,桥涵等构造物维护完好,标志齐全,绿化达标,确保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三)签订农村公路养护责任书。
乡政府与各行政村签订农村公路养护责任书,具体约定养护内容、养护的标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考核结算办法、相关责任等事项。
三、保障措施(一)认真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按照“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总体要求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责任制。
乡政府、各行政村负责做好服务工作的宣传发动、任务落实、队伍组织。
支持和帮助养护人员开展工作,各村确立专人协助责任片的工作人员进行服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导则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导则一、养护管理目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舒适和美观,提高公路的使用寿命和性能,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交通条件。
二、养护责任主体农村公路的养护责任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村委会等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养护责任,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三、养护资金筹措农村公路的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于县级财政预算、上级政府补贴和社会筹资等渠道。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养护计划,并按照计划拨付养护资金。
同时,应当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公路养护。
四、日常养护工作日常养护工作包括路面清扫、路肩整理、边坡培护、排水设施清理、桥梁涵洞维护、交通安全设施维护等。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定期对农村公路进行检查和评定,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五、大中修工程管理大中修工程是对农村公路进行全面维修和改造的工程,包括路面修复、路基加固、桥涵重建等。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大中修工程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
同时,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等市场化方式选定施工队伍,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六、预防性养护措施预防性养护是在路面出现损坏之前采取的养护措施,包括封层、裂缝处理、微表处等。
预防性养护可以有效地延缓路面损坏的时间,提高公路的使用寿命。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广预防性养护措施,加强预防性养护技术研究和应用。
七、养护技术规范农村公路的养护应当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养护质量和安全。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加强对养护技术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养护人员的技能素质和安全意识。
同时,应当加强科技创新,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的科技含量和水平。
八、养护安全与环保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环保优先的原则。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一、总则农村公路建设是农村交通网络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村居民出行条件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提高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保障农村公路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项目管理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划和政策要求。
项目审查应包括规划和设计文件的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勘察。
对于规划和设计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退回或者要求重新修改。
农村公路建设需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包括土地征用、环境影响评价等。
相关审批程序应简化并加快办理,以提高建设效率。
三、施工管理农村公路建设施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进行。
施工单位应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农村公路建设中,应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减少对农田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要求,如加强扬尘管理、废弃物处理等工作。
四、质量管理农村公路建设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确保建设质量稳定可靠。
施工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建成农村公路应进行验收,验收应包括对路面平整度、标志设施、排水系统等项目的检查。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直至达到验收标准。
五、维护管理农村公路建设完成后,应加强路面维护和设施管理工作。
定期进行路面检查和维修,及时修复路面的龟裂、坑洞等问题。
设施管理包括路灯、交通标志等的维修和更换。
六、资金保障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应当优先保障,保证项目按照计划进行。
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投入力度,并优化资金使用效益。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还可以通过引入社会资本进行投资,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投入。
社会资本的引入应符合相关政策和法规,并保证建设质量和效益。
七、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建设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的监管,及时处理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工程进展情况和建设成果,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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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蓥市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保护环境、建管养运并重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的责任主体,市交通运输局是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的主管部门。
成立市农村公路建管养运领导小组,统筹全市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及资金使用情况纳入全市目标绩效考核。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六条县道一般采用三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乡道、村道公路一般采用四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
县道路面宽度原则上不低于6.5米,乡道路面宽度原则上不低于5.5米,村道路面宽度原则上不低于4.5米。
技术指标参照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Ol-2014)的规定。
第七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县道、乡道公路建设管理工作,项目建设资金由市财政负责统筹,报市人民政府明确建设单位后组织实施。
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村级公路建设管理,建设资金由乡镇(街道)负责筹集,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当年对上争取情况及计划给予适当补助。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存储,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规定开展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申办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招标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选择具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招标结果应进行公示,并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村级公路(除桥梁外)可由当地政府组织群众按“一事一议”方式决定工程实施方式。
村道中的桥梁工程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公开招标,选择有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开工前,建设单位须到市交通运输局质量监督管理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市交通运输局质量监督管理站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村级公路建设管理,配备专门人员负责辖区村级公路建设管理工作。
项目所在村应推选村民代表组成村民监督小组,对工程建设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管理。
施工现场应设立农村公路“七公开”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应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
在急弯、陡坡、危岩、沿河等路段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涉及通信、电力、水务、天然气等改迁的,相关单位要大力支持和配合。
农村公路是森林防火通道的重要组成部分,林业部门应积极支持农村公路建设。
第十四条村级公路建设交工、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县道、乡道建设交工、竣工验收按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执行。
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才能开通客运班车。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必须建立质量责任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为2年,质量保证金为施工合同金额的5%。
第十六条对存在质量违法行为的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三章路政管理第十七条市交通运输局是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负责县道路政管理,乡镇(街道)交管办负责辖区内乡道路政管理,村民委员会(社区)负责村道路政管理。
公安、国土、住建、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负责指导乡镇(街道)交管办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做好乡道和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乡镇(街道)交管办负责乡道路政巡查管理工作,接受市交通执法大队的业务指导,具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负责乡道路政巡查和管理,制止占(利)用,污染、损害和破坏乡道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二)督促村民委员会加强对村道的日常巡查和保护;(三)负责路政事案的举报、协查和现场保护工作;(四)根据公路保护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
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社区)在市交通执法大队、乡镇(街道)交管办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村道巡查和保护,明确相应的护路人员,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做好村道的日常巡查和保护,制止占(利)用,污染、损害和破坏乡道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二)负责村道路政事案的举报、协查和现场保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建立县、乡镇(街道)、村三级公路管理体系,实行县有路政员、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
乡镇(街道)监管员负责辖区内乡道的路产路权监管。
行政村设立公路护路员,负责辖区内村道的路产路权监管。
要及时制止、依法处理损坏路产路权的行为,并及时向相关单位报告。
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打场晒粮、种植作物、积肥堆土、放养牲畜;(二)摆摊设点、堆放物品,修车洗车,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三)堵塞、损坏、利用公路排水设施;(四)采石采矿、挖砂取土、挖沟引水、爆破、烧窑;(五)破坏、损坏、涂改和擅自移动公路标志、标线、标桩、护栏和其他公路附属设施;(六)运输车辆载物拖地行驶或者泄漏、抛撒物品及损坏、污染公路和附属设施;(七)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和驾驶培训、考试场地;(八)其他影响公路畅通和损坏公路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负责辖区内县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乡镇(街道)交管办负责乡道、村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巡查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章养护管理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
市交通运输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主管部门;市养路段承担已纳入县级管养的县道和106座农村公路桥梁的定期监测及维护工作;乡镇(街道)负责辖区乡道养护监管工作;村民委员会(社区)负责辖区内村道养护监管工作。
第二十四条养护管理的主要内容(一)及时修补路面坑凼;(二)经常清理和维修水沟,保持水沟完好畅通,无杂物、无垃圾、无淤泥、无堵塞、无损毁;(三)清扫路面,保持路面干净整洁,无垃圾、无杂物、无堆码;(四)经常清掏涵洞,做到进出口通畅,无杂草、无杂物、无堵塞;(五)管护好公路行道树,及时清除枯(死)树和遮挡行车视线的竹、树;(六)做好道路防洪抢险工作,保证车辆安全通行,严重垮塌等重大险情要及时上报;(七)保护好标志标牌、警示桩,防护栏等附属设施,防止损坏和被盗,并保持卫生清洁;(八)制定养路护路乡(村)规民约,积极宣传爱路护路及交通安全知识,发现损害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行为,应及时举报并制止。
第二十五条养护费用筹集(一)中央、省等上级补助资金;(二)市财政每年预算一定数额养护管理专项资金;(三)乡镇(街道)筹集的养护专项资金;(四)村民“一事一议”投工投劳投资;(五)整合扶贫、涉农项目中可用于发展交通的资金;(六)社会捐助、企业资助,乡友出资等;(七)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养护费用补助标准县级管养的县道补助7000元/年/公里;乡镇(街道)管养的乡道补助5000元/年/公里;村委会(社区)管养的村道补助1500元/年/公里;106座桥梁定期监测维护每年定额补助21万元。
养护里程以四川省公路养护统计年报为准。
第二十七条养护费用拨付方式市养路段管养的县道和农村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按月足额拨付给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养护管理工作考核情况,再拨付给市养路段;乡镇(街道)管养的乡道、村道公路养护管理补助资金,分两次拨付到乡镇(街道),每年年初财政先按70%拨付到乡镇(街道),其余30%由市交通运输局和财政局根据公路养护管理考核情况提出拨付方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市财政局拨付到乡镇(街道),乡道、村道公路养护管理补助资金由乡镇(街道)统筹使用。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划拨和使用实行规范化管理,每笔资金做到充分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并在主管部门指导下规范实施,严格财经制度,实行专户存储,防止截留挪用,提高使用效益;加强资金使用过程监督,养护管理资金接受财政、审计和市交通运输局的日常监管。
第五章运输管理第二十九条需开通农村客运的公路,原则上路基宽度应在5米以上,路面宽度应在4.5米以上,有足够的会车车道;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事故易发路段和3米以上高路堤要严格按标准设置安全防护栏、防撞墙、标志标线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条结合到我市地形条件、道路状况、客源分布等因素,按照安全、经济、节能低耗的原则,乡镇到村、村到村的农村客运便民小客运车辆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小型客车作为从事农村便民小客运的主要运输工具。
严禁摩托车、三轮车、农用运输车、非法改装车从事农村客运。
第三十一条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农村地区生产、生活、生态的客观条件和需求特点规划建设标准适宜的乡镇客运站(牌),在城乡公路干道沿线规划建设停靠站(招呼站),配套完善候车亭、站牌等设施。
第三十二条成立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安监、监察、国土、交管、运管以及乡镇(街道)参加的农村公路客运安全通行条件综合检查评估机构,具体负责检查评估工作。
第三十三条农村公路所在乡镇或拟开行农村客运的企业向交通运输部门提出开行农村客运相关申请,经综合检查评估机构对申报的农村道路进行评估。
对符合农村客运开行条件的道路,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做出行政许可。
农村道路客运线路应做到成熟一条,验收一条,开通一条。
第三十四条农村客运发展坚持“鼓励公司化经营、规范承包经营”的思路,整合现有农村客运资源,加快经营主体公司化改造。
对现有城区到乡镇(街道)的主干线和乡镇(街道)到乡镇(街道)的环线客运班线,按照产权多元化、经营主体化、管理公司化的原则,进行资源整合,打造集约化经营、规范化管理的经营主体。
第三十五条优化客运许可,对申请经营农村支线、冷线客运的,可优先办理开业手续,优先许可线路,优先办理营运证牌。
可允许先开发农村客运的经营者,特别是山区、冷线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不受运力发展额度限制,由经营者根据需要投放运力。
第三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街道)要全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督促客运企业、经营者规范经营,推动农村客运持续、稳定、安全发展。
第三十七条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车辆例检制度,农村客运车辆必须统一标志标识,安装使用GPS、3G视频监控等现代化安全监管设备,提高农村客运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对农村客运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职业道德、服务标准的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