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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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最高法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

人社部、最高法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

人社部、最高法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11.08•【文号】人社部发〔2017〕70号•【施行日期】2017.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人社部、最高法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以下简称裁审衔接)机制建设,是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一些地区积极探索加强裁审衔接工作,促进了劳动人事争议合法公正及时解决,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但是,从全国来看,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还没有在各地区普遍建立,已建立的也还不够完善,裁审工作中仍然存在争议受理范围不够一致、法律适用标准不够统一、程序衔接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争议处理质量和效率,降低了仲裁和司法的公信力。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加强裁审衔接机制建设的总体要求做好裁审衔接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落实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以及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有关要求,积极探究和把握裁审衔接工作规律,逐步建立健全裁审受理范围一致、裁审标准统一、裁审程序有效衔接的新规则新制度,实现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完善、运转顺畅,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仲裁的独特优势和司法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合力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劳动争议纠纷在审判和仲裁中的八个问题

劳动争议纠纷在审判和仲裁中的八个问题

劳动争议纠纷在审判和仲裁中的八个问题作者陈爱侠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阅读提示:与或裁或审的合同纠纷仲裁不同,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两审,仲裁前置使法院和仲裁机构的业务联系较其他仲裁更加紧密。

那么在纠纷处理的程序和实体法律适用中,法院和仲裁机构应该尽可能广泛地达成一致。

△法院和仲裁机构隶属不同系统,尽管依据一样法律,但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个问题常有不同规定甚至矛盾,这不但造成裁审差异也不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

笔者从仲裁和审判两个不同角度,对实践中存在的几点争议进行探讨,以期达成一致。

一、劳动者申请仲裁之后撤诉或者仲裁委按撤诉处理后能否重新申请仲裁这个问题在调解仲裁法中没有规定。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部办公厅1997年在答复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中称: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这个复函与现在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致。

但是,2009年1月1日实施的人社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对于撤诉后能否重新起诉没有规定。

对于按撤诉处理的问题,该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这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和人社部的上述复函又发生了直接冲突。

导致审判和仲裁实践中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和处理出现分歧。

有观点认为:人社部的原答复已作废,既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不允许按撤诉处理者重新申请仲裁,那么当事人申请撤诉后也不得再申请仲裁。

浅析劳动争议“一裁终局”制度中裁审衔接问题

浅析劳动争议“一裁终局”制度中裁审衔接问题
表明是依据请求数额还是裁决数额亦未说明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应分项计算确定抑或合并计算确定因此各地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根据不同的理解做法不一在实践中导致仲裁机构下达的终局裁决在法院不被认可或者相反仲裁机构下达的非终局裁决被法院认为应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的上诉被直接驳回致使裁审衔接很不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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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若干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若干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若干问题一、当事人仅就仲裁裁决中的部分内容提起诉讼问题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1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即使当事人仅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整个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均不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仍应按全面审理和独立审理的原则,对该劳动争议的全部内容进行审理。

但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事项,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部分事项在审理方式上仍应按照“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区别对待,即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中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事项不必再进行重新审理,而应在裁判文书的“本院查明”部分作出表述,将其作为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的组成部分,并将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事项列入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主文,以此作为执行的依据。

二、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时,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问题《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部分劳动者不服起诉的,仲裁裁决对该部分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起诉的劳动者,则发生法律效力,并可申请强制执行。

这一规定与普通民事案件中,只要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中有人上诉则裁判不生效的规定是不同的。

这样规定也是因为仲裁裁决具有相对独立性,使未起诉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申请执行时可以获得执行之依据。

三、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撤诉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生效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但对于双方当事人都起诉的案件,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又撤诉的,如果另一方未撤诉,劳动争议纠纷仍然在诉讼中,此时仲裁裁决已经失去效力。

因此,所撤诉的请求未发生法律效力,不可以申请执行。

劳动法简答题

劳动法简答题

1、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为什么不直接通过诉讼解决而必须先进行仲裁?我的答案:这是法定的程序,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对于仲裁结果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条款赋予了当事人如果对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第5、47、48、49、50条对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可以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情形做了不同规定,区分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个不同主体所享有的不同诉权,也进一步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和对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平衡划分,从程序上给予当事人权利以公平、有力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的几种情形分别在该法第48、49条中作出了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个不同主体所享有的不同诉权的划分。

该法第48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条款赋予了劳动者对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但此处仅限于劳动者为适格主体。

对于单位能否向法院针对于第47条的规定的仲裁裁决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该法作出了第49条规定该条款赋予了用人单位针对六种法定情形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用人单位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同时,该法第五十条赋予了劳动争议双方平等的诉权,即当事人对本法第47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解释的方法之一即为体系解释,从上述法律规定上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总则中第5条规定的“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2.21•【文号】人社部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要求,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践,现就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申请不予受理或者经仲裁审查决定不予制作调解书的,当事人可依法就协议内容中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的事项申请仲裁。

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二)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的调解组织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提起诉讼的;(三)当事人在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主持下就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提起诉讼的。

略谈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与诉讼的关系

略谈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与诉讼的关系

诉 :期 满 不 起 诉 的 ,裁 决 书发 生 法 律 教 力 ” 此 条 规 定 的 逻 辑 来 推 定 . 从 当事 人 不服 仲裁裁 决 谯收 到裁 决 书 1 } 5 1内不 起诉 的 . 决 书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 反 之 。 裁 当 事 人 一 旦 起 诉 .裁 决 书 就 不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也 就 : 备 强 制 执行 力 。 司法 实 践 具
① 仲裁的依据 是法律 和合同 ;② 仲裁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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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仲裁裁决具有强 制约束力 ;④ 仲裁 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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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i 劳动 争 议案 件 巾仲裁 与 诉讼 的 关系 炎
潘 文涛
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4 01 412 )
关 于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中 仲裁 与 诉 讼 的

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流程

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流程

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流程
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流程是指在劳动关系中,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出现争议时,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争议的过程。

一、仲裁流程
1.申请仲裁: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出现争议时,劳动者可以向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时也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仲裁。

2.受理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劳动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有关仲裁程序和注意事项。

3.调解:在仲裁过程中,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劳动行政部门可以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若调解成功,则会有调解协议书。

4.仲裁裁决:如果调解无法解决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劳动行政部门将进行仲裁裁决,出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并发给双方当事人。

5.执行裁决:如果裁决书中有涉及支付赔偿等具体操作,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裁决书内容执行。

二、诉讼流程
1.起诉:当双方当事人无法通过仲裁解决争议时,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受理申请:人民法院收到诉讼申请后,应当及时受理,并告知双方当事人有关诉讼程序和注意事项。

3.审理: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会组织开庭审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并最终作出判决书。

4.执行判决:如果判决书中有涉及支付赔偿等具体操作,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内容执行。

以上为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流程的简要介绍,但具体流程还需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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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诉讼衔接问题的见解
我们都知道劳动争议案件经仲裁裁决之后,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不服可向法院起诉。

根据仲裁的申请内容及金额的不同,有终局性裁决及非终局性裁决之分,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诉权及起诉的程序又有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二种情形,一般称为“终局性裁决”,符合这二种情形的,劳动者一方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十五日内起诉;用人单位一方不服的,如满足第四十九条所列六条情形,可以收到裁决书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但用人单位并无直接起诉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二种情形之外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均可在收到裁决书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

而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大家对此基本程序普遍熟知。

但对于如何确定诉讼请求以及法院审理程序等,则存在众多的误解。

劳动争议案件的起诉程序毕竟不同于民事案件的上诉程序,仲裁裁决因起诉而不发生法律效力,起诉之后仲裁裁决即不能被申请强制执行;而二审判决则可以维持一审判决的判决内容,一审判决在被维持的情况下可以被申请强制执行。

一、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环节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1.由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少于仲裁裁决事项,导致已被仲裁裁决所支持的事项无法申请强制执行。

在实践当中,大多数劳动争议仲裁案件都是由劳动者申请仲裁,用人单位是被申请人,很多的仲裁裁决结果都是用人单位履行义务,因此,仲裁裁决之后,大量的诉讼案件是由用人单位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起诉后(如起诉请求判决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应支持其诉请,则判决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法院认为其诉请不应得到支持,则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干元。

这里的问题在于,根据“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法院的审理是依据原告(用人单位)的起诉而进行,对于原告并未起诉的仲裁裁决内容,则不在法院审理范围内。

在仲裁裁决结果为用人单位履行多项给付义务时,这导致已经被仲裁裁决所支持而当事人双方均无异议的部分裁决内容因裁决书的无效,而无法得到执行。

在仲裁裁决之后劳动者一方不服而起诉时也经常出现这样的问题。

在实践当中,有的劳动者只是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而起诉时只将不服的部分仲裁裁决内容列为诉讼请求,法院固然也只是针对劳动者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和判决,不论法院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已经被仲裁裁决所支持的部分事项因裁决书的无效而变为一只空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其未起诉部分的裁决事项也没有有效的裁判文书。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及《劳动合同法》等对相关问题的规定并不完善,在起诉后仲裁裁决即不生效的规定及“不诉不理”基本原则的制约下,劳动者容易陷入被动不利的局面。

特别是仲裁裁决之后,
劳动者对裁决结果并无异议因而未起诉,而用人单位因对多项裁决内容中的某一项不服(如加班费),在收到裁决书十五日内提起诉讼。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认为劳动者主张(加班费)依据不足,而判决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费。

事实上双方对于加班费之外的其他项仲裁裁决内容(如经济补偿金、工资等)并无异议,判决生效之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仲裁裁决所支持的如经济补偿金、工资等时,若用人单位拒绝,则劳动者就陷入没有合法有效的执行依据的困境,因为仲裁裁决不生效,而法院判决书只对加班费进行判决。

这显然不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2.法院审理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的问题。

不仅仅是当事人对上述问题容易产生误解,少数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也会犯错,比如说如果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均对仲裁裁决不服而起诉,虽起诉立案时是两个独立的案件,但法院也应当合并审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互为原、被告),做出一份判决书。

而有的法官却错误地将两案分开审理并做出两份判决书,更大的错误是判决结果存在冲突。

举例说明,仲裁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5000元,用人单位不服起诉请求判决不支付加班费,劳动者不服起诉请求判决支付加班费10000元,法院错误地将两案分开审理,且两份判决书均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5000元”,显然两份判决完全重复,其审理程序违法。

二、不服仲裁裁决而起诉,诉讼请求内容的表述及范围的确定。

仲裁裁决若支持劳动者一方的请求,裁决结果一般表述为用人单
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加班费等)若干元。

若当事人不服,则用人单位起诉时的诉讼请求应表述为“请求判决原告不向被告支付工资/加班费若干元”;劳动者的诉讼请求应表述为“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加班费若干元”,其他的请求依此类推。

我们都知道如果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均不起诉,则裁决书生效,当事人可以裁决书为依据申请强制执行;一旦一方提起诉讼,则仲裁裁决不生效,当事人以生效的判决书作为执行依据。

这其中需要我们注意的是,起诉时诉讼请求范围的问题。

1.若仲裁裁决用人单位履行数项给付义务,劳动者对其中部分裁决内容不服起诉,这时务必注意要将所有的仲裁请求同时列为诉讼请求。

在实践当中,劳动者对部分裁决内容不服起诉时,认为对其他的裁决内容并无异议而未起诉,导致诉讼请求少于仲裁裁决的项目。

这样的后果是,本来已经被仲裁裁决所支持的请求,因仲裁裁决书不生效而失去了执行的依据。

所以,若仲裁时有多项请求,即使劳动者只是对部分仲裁结果不服,起诉时也务必将仲裁时的请求均列为诉讼请求。

2.若仲裁裁决用人单位履行数项给付义务,用人单位起诉且其诉讼请求所涉之项目少于裁决的事项,目前较为妥当的做法是劳动者也起诉(即使认可仲裁裁决)且将裁决的事项均列为诉讼请求。

理由不再赘述。

问题在于如果劳动者对裁决无异议,在十五天的期限内未起诉,知道用人单位起诉时已经超过起诉的期限,劳动者的权益又将如
何保护?法律规定的漏洞及不完善在此显现。

三、总结与建议
1.只有单项请求的劳动争议纠纷除外,如果请求有多项,在起诉的时候务必将仲裁时的请求均列为诉讼请求。

2.如作为被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申请人,在被申请人不服仲裁裁决而起诉后,除非仲裁时只有单项请求或起诉时的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重合,否则申请人即使认可仲裁请求,也务必提诉诉讼。

另外,法院在立案审查的时候,应当履行释明义务,充分告知当事人诉讼请求少于仲裁请求可能导致的后果。

在审理过程中,如法官发现原告的诉讼请求未包括已被裁决所支持的项目,也应充分释明,使当事人可能选择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以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审判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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