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设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

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在建设项目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本文将介绍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方案,旨在准确地评估建设项目对社会稳定的潜在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以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一、评估目标及背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目标是全面、准确地识别和评估建设项目对当地社会稳定的影响,以预防和应对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评估的背景是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引发的社会问题和风险,如工程拆迁、资源竞争、就业机会减少等,这些问题可能引起当地居民的不满和抗议,进而影响项目的进展和声誉。
二、评估内容1.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通过对项目周边区域社会情况、人口结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可能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因素。
2. 风险评估指标和等级划分: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并对各项指标进行等级划分,用于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量化评估。
3. 风险评估方法选择:选择适合该项目的评估方法,如SWOT分析、层次分析法等,以综合评估各项风险因素的影响程度和可能引发的潜在影响。
4. 风险评估报告编制:根据评估结果编制风险评估报告,详细描述评估过程、结果和结论,并提出相应的社会稳定风险管理策略和措施。
三、评估步骤1. 数据收集:收集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的数据,包括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划文件、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人口结构等。
2. 风险因素识别:通过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和综合判断,确定可能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因素,如拆迁、用地争议等。
3. 风险评估指标制定:制定与风险因素相关的指标体系,如社会就业情况、居民收入水平等,并对指标进行量化和等级划分。
4. 评估方法选择:选择适合该项目的评估方法,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5. 风险评估与分级:根据所选评估方法,对各项风险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级,确定其对项目社会稳定的影响程度。
6. 编制评估报告:根据评估结果编制风险评估报告,包括评估过程、结果、结论和建议措施等内容。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为了加强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保护生态环境,按照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江西省内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二、审批机构江西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三、文件分级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性质和环境影响的程度,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为三个级别:一般项目、重要项目和特别重要项目。
(一)一般项目一般项目是指对环境影响较小、规模较小、性质较简单的建设项目,如一些小型工业项目、小型农业项目等。
一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项目申请单位编制,并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二)重要项目重要项目是指对环境影响较大、规模较大、性质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如一些大型工业项目、大型水利工程等。
重要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项目申请单位编制,并报送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审批。
审批时限不超过40个工作日。
(三)特别重要项目特别重要项目是指对环境影响极大、规模极大、性质极复杂的建设项目,如一些大型核电站、大型石化项目等。
特别重要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项目申请单位编制,并报送国家环境保护部审批。
审批时限由国家环境保护部确定。
四、审批程序(一)一般项目的审批程序:1.项目申请单位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限内审核评价文件,并发表审查意见。
3.项目申请单位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重新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再次审核评价文件,并做出审批决定。
(二)重要项目的审批程序:1.项目申请单位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送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2.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按照规定的时限内审核评价文件,并发表审查意见。
3.项目申请单位根据江西省环境保护厅的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重新报送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七)其他特别事项说明
五、相关资料清单
发改部门意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土地部门预审意见(规划、用地、地灾评估、征地) 环保部门意见(环境影响评价) 社保部门意见(社会保障措施) 其他相关部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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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的承受能力,引发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
(五)其他有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问题。
三、责任主体
项目建设单位。 1、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时,需同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并形 成专题报告或说明材料。 2、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的文件中要对社 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交社会 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说明材料。
(五)风险防范和应急保障措施
➢ 是否建立项目实施的应急保障预警机制,机制是否到位,落实 到责任人
➢ 如发生紧急事件,采取何种措施 ➢ 建立完善的项目实施保障措施
(六)评估结论
对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划分为A、B、C三个等级。 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可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评 估为A级;人民群众反映较大,可能引发一般群体性 事件的,评估为B级;部分人民群众意见有分歧的, 可能引发个体矛盾纠纷的,评估为C级。评估为A级和 B级的,要制定化解风险的工作预案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排水专项规划编制纲要(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排水专项规划编制纲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7.06•【字号】赣建城[2009]31号•【施行日期】2009.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排水专项规划编制纲要(试行)》的通知(赣建城[2009]31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规划局,南昌市市政公用局:《江西省城镇排水专项规划编制纲要(试行)》已经2009年7月6日厅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城镇排水专项规划编制纲要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九年七月六日附件:江西省城镇排水专项规划编制纲要(试行)第一章编制说明为确保我省城镇排水专项规划质量,规范城镇排水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使其科学化和制度化,以促进我省排水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纲要。
本纲要适用于我省城市和镇的排水专项规划。
城镇排水专项规划在城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规划设计,是对城镇总体规划的深化和细化,其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规划图册和附录四大部分。
城镇排水专项规划要综合工程技术、社会经济、环境保护等多方因素,从系统工程的角度,因地制宜地科学确定城镇排水体制、排水管网系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排水水体,促进城镇科学、可持续发展。
城镇排水工程专项规划编制单位须有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
第二章编制原则一、充分合理利用城镇原有排水设施功能。
二、统一规划,远近结合,适度超前,分步实施。
三、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科学环保,利于城镇人居环境。
四、远期雨污分流。
应充分回收利用城镇雨水及处理后的污水,科学合理处置污泥。
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促进城镇长远发展。
第三章成果格式一、规划文本(一)总论(二)排水体制(三)污水系统规划(四)雨水系统规划(五)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六)排水管材选用与附属构筑物(七)再生水利用规划(八)近期建设规划(九)投资估算(十)规划实施保障措施二、规划说明书(一)总论1、规划依据2、规划指导思想与原则3、规划期限及规划范围规划年限分为近期和远期,近期一般为5年,远期一般为15-20年。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赣建字〔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着力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1月4日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实施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项目风险评估实施方案

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维稳工作,确保社会稳定,根据县维稳办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县有关维护稳定的指示和工作部署,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逐步建立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稳隐患的有效机制,确保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和建成后的社会稳定,为苍溪经济快速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及维护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一)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县范围内被国家、省、市、县确定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在建、拟建工程。
(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维护稳定风险评估主要内容对每个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所在乡镇和负责该工程管理的县级部门要坚持客观、公正、准确、实效的原则,从以下九个方面所涉及内容逐一进行分析预测,对是否可能出现不稳定问题作出评估:1、资金(含专项资金)的组织和使用。
主要测评:(1)资金筹措渠道是否合法可靠;(2)所需资金总额是否能按计划、按时足额到位;(3)资金能否做到专储、专账、专管、专用;2、农村征地补偿及房屋拆迁安置。
主要测评:(1)征地是否报批;(2)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3)征地应安置人员的安置办法是否可行;(4)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5)征地补偿安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用是否准备充足;(6)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及人员是否明确;(7)征地拆迁安置争议调处单位、调处人员和责任领导是否明确;3、失地农民就业及生活保障。
主要测评:(1)中央、省、县有关失地农民就业及生活保障的政策能否切实的贯彻落实;(2)失地农民的基本社会保险能否落实到位;(3)符合“低保”条件的失地农民能否应保尽保;(4)失地农民劳动技能培训方案和帮助、指导其实现再就业的措施能否落到实处;4、移(农)民搬迁安置及其生产、生活。
江西省建筑与市政施工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与市政施工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建安(2008)11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南昌市市政公用局、省冶金、农垦建管站、省直有关建筑施工企业:根据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尽快制定分行业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安办字[2008]37号)和《关于深入推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赣安办字[2008]30号)文件精神,为了建立建筑施工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止发生3人以上的较大事故,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建筑与市政施工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请予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江西省建设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
《江西省建筑与市政施工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为了建立建筑与市政施工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止发生3人以上的较大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6号令)和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尽快制定分行业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安办字[2008]37号)、省建设厅《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赣建安[2005]22号),制定本办法。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基本定义(一)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编制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基准收费标准

1.2
项目规划方案或环境影响评价尚未公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
尚不确定的项目
1.0
项目规划方案或环境影响评价已公示,未发现重大社会稳定
风险隐患的项目
0.8
(3)区域范围调整系数
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根据项目所在区域所处地理位置以及是否为建成区划分,按照下表的具体划分标准乘以相应的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重点领域建设项目分类
调整系数
环境设施
1.2
能源
1.2
工业
1.0
社会事业
1.0
交通运输
1.0
农业
1.0
其它
1.0
(2)社会稳定风险敏感程度调整系数
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敏感程度,按照下表的具体划分标准乘以相应的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社会稳定风险敏感程度
调整系数
项目规划方案或环境影响评价公示后,项目前期已发生群众
社会稳定风险敏感程度调整系项目规划方案或环境影响评价公示后项目前期已发生群众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的项目12项目规划方案或环境影响评价尚未公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尚不确定的项目10项目规划方案或环境影响评价已公示未发现重大社会稳定风险隐患的项目083区域范围调整系数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根据项目所在区域所处地理位置以及是否为建成区划分按照下表的具体划分标准乘以相应的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1、编制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基准收费标准
总投资
费率
报告编制费用算例
总投资
费用算计
1亿元(含)以下
-
1亿元
6万元
1亿元-5亿元(含)
0.025%
5亿元
6万元+(500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0万元-10000万元)*0.025%=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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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10]21号)的要求,为了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化解和减少种类矛盾纠纷,不断推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出台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决策、实施重点项目和重大改革等重大事项时,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可能产生的社会矛盾进行全面排查分析,对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行评估预测,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从源头上规避、预防、控制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落实防范、化解和处置措施,确保重大事项顺利实施。
第三条评估原则
(一)权责统一原则。
重大事项的承办单位具体组织实施风险评估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对评估结论负责。
(二)合法合理原则。
评估重大事项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公开、公正,体现公平,符合大多数群众的意愿。
(三)科学民主原则。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科学、规范的评估标准,深入调查研究,多渠道、多方式、多层次征求意见,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充分论证,确保评估工作全面、客观、准确。
(四)以人为本原则。
统筹考虑发展需要与大多数群众意愿及承受能力,统筹考虑群众长远利益与现实利益,以人民群众是否拥护作为风险评估的重要依据,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五)公平与效益原则。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与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实现政治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评估范围
(一)涉及中低收入家庭普遍关心的住房保障问题,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住房,以及棚户区改造、住房制度政策等政策制定或重大调整,重要项目组织实施等。
(二)涉及多数群众切身利益的城乡规划编制或调整,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房屋拆迁、建筑工程、村镇建设等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
(三)涉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水、燃气、垃圾及污水处理、房地产市场和物业服务管理、风景名胜区等服务价格及收费标准等的制定或重大调整。
(四)涉及群众较大利益诉求的重大政策制定或调整。
(五)其他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
第五条评估内容
重大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围绕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四个方面进行。
(一)合法性评估。
重大事项的内容、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议事程序。
(二)合理性评估。
重大事项是否符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要求,是否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协调性,是否反映了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是否处理好了国家与集体,全面和局部,集体和个人的关系。
(三)可行性评估。
重大事项是否经过严格的审批和报批程序,是否有具体、详实的方案和完善的配套措施,所需人力、财力、物力等是否在大多数群众的可承受能力范围内,是否经过充分论证,时机是否成熟。
(四)安全性评估。
重大事项实施是否存在引发社会矛盾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对可能出
现影响社会稳定问题有无规避、防范的应急处置预案。
第六条评估及审查主体
重大事项风险评估的承办单位是政策的拟定部门、决策提出的部门,重大建设项目的报建单位。
涉及到两个以上单位,由牵头单位为承办单位,各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风险评估的第一责任人。
重大事项的审定部门负责对评估报告的审查,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省厅各处室、厅直单位编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由厅综治办审查备案,设区市、县(市)相关主管部门编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由同级维稳、综治办审查备案。
第七条评估程序
(一)制定评估方案。
评估前、评估承办单位根据评估的要求、原则和评估事项的特点,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的具体内容、方法、步骤和时限要求,保证工作有效开展。
(二)广泛听取意见。
评估工作启动后,承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通过公告公示,走访群众,问卷调查,民意测评,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和座谈会等多种方式,了解掌握评估对象的有关基本情况。
(三)分析研判预测风险。
根据掌握的第一手资料,按照评估内容的四个方面,对重大事项确定之后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等不稳定因素的范围和剧烈程度,进行稳定风险分析预测,作出等级评估。
稳定风险评估划分为A、B、C三个等级。
群众反映强烈可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评估为A级;群众反映较大,可能引发一般群体性事件评估为B级;部分群众意见有分歧,可能引发个体矛盾纠纷的,评估为C级。
(四)评估报告的报送和备案。
对重大事项涉及社会稳定风险预测和分析评估情况,预防和化解风险工作预案,进行综合评价、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评估主体、收集意见方式,风险预测和分析,风险等级,化解矛盾和应急方案。
承办单位将评估报告连同化解风险工作预案一并报送有权作出决定的部门审查,并报送维稳、综治部门备案。
审查部门要严格审核评估报告,并视情况作出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实施的决定。
(五)制定风险化解方案。
凡决定实施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应制定风险化解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和措施,对存在社会矛盾隐患进行有效化解,同时根据评估风险等级的要求,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处置预案,做好相应的应对准备。
(六)跟踪督查督办。
承办单位及审查备案部门要全程跟踪掌握社会稳定风险化解和维稳预案落实情况,对评估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并完善维稳措施,确保将各类不稳定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
第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应进行评估的事项做到不评估不决策,不评估不实施,把评估结果作为重大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行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制,将开展风险评估工作纳入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
第十条对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未实施评估,或组织实施不力,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维稳、综治部门查清事件原因,经过损失及风险评估的开展和落实情况,并会同纪检、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负有责任单位的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社会治安综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