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最新)
建筑工程监理服务收费的管理条例(2023)

建筑工程监理服务收费的管理条例(20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管理条例旨在规范建筑工程监理服务收费的管理,保障监理机构和客户的权益,促进建筑工程监理服务的健康发展。
本管理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建筑工程监理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定义本管理条例中的以下术语定义如下:1. 建筑工程监理:指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评估等服务。
2. 监理机构:指合法注册的从事建筑工程监理服务的机构或个人。
3. 客户:指与监理机构签订建筑工程监理合同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收费原则第四条公平合理原则建筑工程监理服务收费应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收费方式建筑工程监理服务收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1. 固定总价收费: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和监理服务内容,确定一个固定的总价进行收费。
2. 按阶段收费:根据工程施工的不同阶段,分阶段进行收费。
3. 按工程量收费:根据工程施工的具体工程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进行收费。
第六条收费标准建筑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监理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工程规模、工程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并按照市场价格形成。
第三章收费程序第七条收费依据建筑工程监理服务收费应当依据监理合同约定的收费内容和收费方式进行计算。
第八条收费明细监理机构应当向客户提供明细的收费清单,清楚列示出各项收费项目及其金额。
第九条收费方式确认在与客户签订监理合同之前,监理机构应当与客户明确约定收费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记录。
第十条收费周期监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客户约定收费周期,但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期限。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监督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工程监理服务收费进行监督和管理,保障收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二条投诉处理对于涉及建筑工程监理服务收费的投诉,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以及相关服务的收费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与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以及相关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包括监理机构、工程咨询公司等。
第三条建设工程监理以及相关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行业秩序。
第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前,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收费标准及具体收费内容,并签订书面合同。
建设单位应当在监理单位提出的收费标准及具体收费内容合理的情况下,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费用。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以及相关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市场秩序,防止不合理低价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维护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监理费用的收取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费应根据项目规模,工程难易程度、监理服务内容、工程结算的具体情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合理定价。
第七条建设工程监理服务的内容包括了工程招标、设计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和检验、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以及质量投诉的处理等。
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资料的整理与备份应当根据项目要求合理收费,且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作成本。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约定时间和质量承担监理服务的责任,约定的监理服务期限届满后,监理单位仍需继续服务的,应当经合同双方书面确认,并协商确定相应的监理费用及具体服务内容。
第十条建设工程监理费用的支付时间一般应当分期支付,具体支付进度应当根据监理单位的服务情况和工作进度来确定。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监理费用应当按约定时间支付,在支付过程中不能拖欠或者随意扣除部分费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约定支付监理费用,如未按期支付,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
如在服务过程中监理单位没有履行约定服务,建设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护市场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及其相关服务机构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监理收费应遵循公开透明、非歧视、合理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收费按照政府价格政策的规定进行调整,确保合理收益。
第二章建设工程监理收费项目与标准第五条建设工程监理收费项目包括基本收费、附加收费和补偿费用。
(一)基本收费:指建设工程监理机构根据承诺范围和服务内容,按照规定的单位工程造价比例进行收取的费用。
(二)附加收费:指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在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临时额外收取的费用。
(三)补偿费用:指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在承担特殊或遇到特殊情况时,向业主申请额外费用的情况。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收费标准由建设工程监理机构自行制定,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一)基本收费标准应根据工程类型和难易程度等因素进行分类,并按照工程造价比例确定。
(二)附加收费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经业主同意后执行。
(三)补偿费用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经业主和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共同协商确定。
第七条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将收费项目与标准向社会公开,并在其办公场所等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章收费方式与程序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收费方式包括一次性收费和阶段性收费。
(一)一次性收费:指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在签订合同后,一次性收取全部费用。
(二)阶段性收费:指建设工程监理机构根据工程进度和阶段性,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收取相应的费用。
第九条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在收费前应当与业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收费方式、标准、时间和支付方式等。
第十条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及时向业主提供收费明细清单,并保留相关票据及收费依据。
第四章收费监管与处罚第十一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不合规收费的机构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最新)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最新).-建设工程监理收费标准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的收费,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监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监理单位资质要求1.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能够承担对各级建设工程现场监理和过程管理的工作。
2.监理单位应具备监理注册证书,并定期进行职业能力评估和监理业务评估,评估结果应符合国家监理业务能力要求。
3.监理单位应有一定的专业技术配置和管理体系,拥有相应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经过工商部门备案登记。
二、监理收费项目及标准1.监理收费项目①编制监理计划、监理文件及技术文件的收费;②监理投标文件的审核和确认收费;③监理招标文件、合同及相关协议的审核和确认收费;④工程质量的监理收费;⑤施工进度的监理收费;⑥工程变更的监理收费;⑦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的监理收费。
2.监理收费标准①按照工程造价的比例收费标准,不超过工程造价的5%;②按照施工单位的业绩收费,收费方式为一次性收费或阶段性收费;③按照实际监理工作量进行计费,收费标准应根据不同的工程情况,结合现场监理的实际情况、难易程度及专业质量等因素进行测定。
三、监理服务质量评价标准1.监理服务质量评价标准应包括监理单位的现场管理、技术服务、责任及信誉等。
2.监理服务质量评价采用定期考核的方式进行,将专家评审、用户评价、实地踏勘及监督检查相结合,为监督和评估监理单位提供参考。
四、处罚措施1.监理单位如未取得监理注册证书,不得承接任何监理业务。
2.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相关规定,监理行为产生严重后果,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监理单位一经责令改正,并被处以相应的罚款或行政处罚。
五、监理收费管理机制1.建设部门应建立监理收费管理系统,每年公布相关建筑工程监理的标准收费,定期检查和审计监理费用的收取和使用。
2.建立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市场竞争规则,加强监理行业的监管和管理。
(完整)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最新).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 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第七条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十条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与监理人协商另行支付或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第十一条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保障收费合理、规范,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包括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造价咨询等服务。
其他相关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工程勘察、工程招标代理、工程施工图审查、工程竣工验收等服务。
第三条工程监理服务费的收取,应按照以下三种方式之一:(一)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比例应当以建设工程主体工程造价为基础,并结合工程监理服务内容、工程建设阶段、监理任务的难易程度、工程地理环境、气候条件、工作时间和人员费用等因素界定;(二)按工程监理服务所需时间收费,其中,人员费用按月计算,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提高费用水平;(三)按照工程监理服务合同约定和补充费用标准计算收费。
第四条其他相关服务的收费,应当根据服务类型、服务内容、服务阶段、技术难易程度、工作数量、服务时限、地理位置、气候条件等综合因素,以编制合理的收费标准或协商收费方式为原则。
第五条工程监理和其他相关服务的费用,应当经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同意后,由服务机构通过书面形式向收费对象提供明细账单,收费对象应当按照口头或书面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时间及支付金额结算,不得利用其它渠道支付。
第六条服务机构在收费过程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规范的收费管理制度,确保从业人员规范收费行为,保证服务收费合理、规范。
禁止设立附加费、技术服务费、保密费、代理收款等名义,擅自在收费标准中加入其他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第七条服务机构应当在建立收费标准的同时,明确好服务内容。
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之前,应当与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服务的内容、标准和程序,明确服务标准及质量要求,提供服务需要的人员构成及任务分工,并书面约定质量保证及验收标准。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22]670号解析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22]670号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9fd42818182e453610661ed9ad51f01dc381577c.png)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22]670号解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22]670号解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理单位和相关服务提供方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收费,收费标准必须合理,公开透明。
第三条监理单位和相关服务提供方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第四条建造工程监理和相关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监理单位提供的咨询服务;2. 监理单位提供的技术指导;3. 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4. 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监控和评估;5. 监理单位对设计文件的审查;6. 其他与监理相关的服务。
第五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工程规模、难度、地区差异等因素综合考虑,并向委托方明确说明。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实际工作情况收费,工程结束后及时提供收费明细。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七条监理单位的收费标准应当依据以下原则确定:1. 根据监理单位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确定收费标准;2. 根据工程规模、难度、地区差异等因素综合考虑;3. 充分考虑监理单位的成本和合理利润。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照收费标准及时向委托方提交收费方案,经委托方允许后执行。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九条委托方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支付监理单位的费用,并开具相应的发票。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开具收费发票,并向委托方提供详细的收费明细和报告。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确保收费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第十二条委托方对监理单位的收费可以提出异议和质疑,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解答和处理。
第四章违章和处罚第十三条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的,由监督部门赋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赋予相应的处罚。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最新).-建设工程监理收费标准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 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第七条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
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十条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与监理人协商另行支付或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 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第七条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容和质量等要求。
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十条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与监理人协商另行支付或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的,提供的监理服务人员、执业水平和服务时间未达到监理工作要求的,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容和质量等要求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由于监理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价格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本规定及所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生效之日前己签订服务合同及在建项目的相关收费不再调整。
原国家物价局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地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1总则1.0.1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以及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
各阶段的工作容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工作容》(附表一)。
1.0.2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包括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以下简称“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和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以下简称“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
1.0.3 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
其他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
1.0.4 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一般按相关服务工作所需工日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附表四) 收费。
1.0.5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1)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2)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1.0.6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是完成国家法律法规、规规定的旋工阶段监理基本服务容的价格。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附表二)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插法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1.0.7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规定的基价和1.0.5(2)计算出的施工监理服务基准收费额。
发包人与监理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围协商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合同额。
1.O.8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的,其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即工程概算投资额。
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占工程概算投资额4 0%以上的工程项目,其建筑安装工程费全部计入计费额,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按40%的比例计入计费额。
但其计费额不应小于建筑安装工程费与其相同且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等于工程概算投资额40%的工程项目的计费额。
工程中有利用原有设备并进行安装调试服务的,以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缓配设备的,应扣除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引进设备的,按照购进设备的离岸价格折换成人民币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的,其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计费额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均指每个监理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项目围的计费额。
1.0.9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系数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系数包括: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和高程调整系数。
(1)专业调整系数是对不同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
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时,专业调整系数在《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附表三)中查找确定。
(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是对同一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
工程复杂程度分为一般、较复杂和复杂三个等级,其调整系数分别为:一般(1级) 0.8 5;较复杂(11级)1.0;复杂(IIl级)1.1 5。
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时,工程复杂程度在相应章节的《工程复杂程度表》中查找确定。
(3)高程调整系数如下:海拔高程2001m以下的为l;海拔高程2001~3000m为1.1;海拔高程3001~3500m为1.2;海拔高程3501~4000m为1.3;海拔高程4001m以上的,高程调整系数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
1.0.1 0 发包人将施工监理服务中的某一部分工作单独发包给监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监理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其中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服务收费不宜低于施工监理服务收费额的70%。
1.0.1 1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服务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人承担的,各监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监理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
发包人委托其中一个监理人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服务总负责的,该监理人按照各监理人合计监理服务收费额的4%~6%向发包人收取总体协调费。
1.0.1 2 本收费标准不包括本总则1.0.1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
其他服务收费,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发包人与监理人协商确定。
2 矿山采选工程2.1 矿山采选工程围适用于有色金属、黑色冶金、化学、非金属、黄金、铀、煤炭以及其他矿种采选工程。
2.2 矿山采选工程复杂程度2.2.1 采矿工程2.2.2 选矿工程选矿工程复杂程度表表2.2-23.1 加工冶炼工程围适用于机械、船舶、兵器、航空、航天、电子、核加工、轻工、纺织、商物粮、建材、钢铁、有色等各类加工工程,钢铁、有色等冶炼工程。
3.2 加工冶炼工程复杂程度加工冶炼工程复杂程度表表3.2-14石油化工工程4.1石油化工工程围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化工、火化工、核化工、化纤、医药工程。
4.2 石油化工工程复杂程度5 水利电力工程5.1水利电力工程围适用于水利、发电、送电、变电、核能工程。
5.2水利电力工程复杂程度水利、发电、送电、变电、核能工程复杂程度表表 5.2-15.2.2 其他水利工程6 交通运输工程6.1交通运输工程围适用了于铁路、公路、水运、城市交通、民用机场、索道共程。
6.2 交通运输工程复杂程度6.2.1 铁路工程铁路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6.2-1注:l .复杂程度调整系数I 级为0.85,Il 级为l ,IIl为O .95;2.复杂程度等级Il 级的新建双线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O .85。
6.2.2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索道工程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索道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6.2—2注:穿越山岭重丘区的复杂程度Il、IIl级公路工程项目的部分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分别为1.1和1.26。
6.2.3公路桥梁、城市桥梁和隧道工程公路桥梁、城市桥梁和隧道工程复杂程度表表6.2—36.2.4水运工程水运工程复杂程度表表6.2-46.2.5民用机场工程民用机场工程复杂程度表表6.2-5注:工程项目规模划分标准见《民用机场飞行准》。
7建筑市政工程7.1建筑市政工程围适用于建筑、人防、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广播电视、邮政、电信工程。
7.2 建筑市政工程复杂程度7.2.1建筑、人防工程7.2.2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复杂程度表表7.2.27.2.3广播电视、邮政、电信工程广播电视、邮政、电信工程复杂程度表表7.2—38农业林业工程8.1农业林业工程围适用于农业、林业工程8.2农业林业工程复杂程度农业、林业工程复杂程度为II级。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单位:万元注:计费额大于.l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l.039%的收费率计算改费基价,其他未包含的其收费由双方协商议定。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工程类型专业调整系数1.矿山采选工程黑色、有色、黄金、化学、非金属及其他矿采选工程 0.9 选煤及其他煤炭工程 1.0 矿井工程、铀矿采选工程 1.1 2.加工冶炼工程冶炼工程 0.9 船舶水工工程 1.0 各类加工工程 1.0 核加工工程 1.2 3.石油化工工程石油工程 0.9 化工、石化、化纤、医药工程 1.0 核化工工程 1.2 4.水利电力工程风力发电、其他水利工程 0.9 火电工程、送变电工程 1.0 核能、水电、水库工程 1.2 5.交通运输工程机场道路、助航灯光工程 0.9 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轻轨及机场空管工程 1.0 水运、地铁、桥梁、隧道、索道工程 1.1 6.建筑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 0.8 建筑、人防、市政公用工程 1.0 邮电、电信、广播电视工程 1.0 7.农业林业工程农业工程 0.9 林业工程 0.9注:本表适用于提供短期服务的人工费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