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律师事务所章程范本 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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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章程标准版3份

律师事务所章程标准版3份

律师事务所章程(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律师事务所名称本事务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名称],以下简称“事务所”。

第二条:事务所性质事务所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依法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条:事务所注册事务所依法在[注册地]注册成立,取得合法营业执照。

第四条:事务所宗旨事务所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秉持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合伙人会议1. 合伙人会议是事务所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

2. 合伙人会议行使以下职权:a. 选举管理合伙人;b. 审议并决定事务所的发展战略;c. 审议并决定事务所的财务预算;d. 审议并决定合伙人分配方案等。

第六条:管理层1. 事务所设有管理合伙人,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

2. 管理合伙人负责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工作,向合伙人会议负责。

3. 如管理合伙人因故不能履职,由合伙人会议选举其他管理合伙人代理履职。

第七条:律师团队1. 事务所设有律师团队,律师团队成员由合伙人会议聘任。

2. 律师团队负责事务所的法律业务,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八条:业务范围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a. 民事、刑事、行政等法律事务的代理;b. 法律顾问服务;c. 参与仲裁、调解等法律程序;d. 公证服务;e. 法律培训等。

第九条:业务拓展事务所可根据业务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开展多元化的法律服务。

第四章:合伙人权利和义务第十条:合伙人权利1. 合伙人有参与事务所管理的权利,并有选举和被选举为管理合伙人的权利。

2. 合伙人有分享事务所盈利的权利。

第十一条:合伙人义务1. 合伙人有遵守事务所章程和法律法规的义务。

2. 合伙人应当积极参与事务所的发展,共同维护事务所的声誉。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二条:财务管理1. 事务所财务独立,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

2. 合伙人会议审议并决定事务所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分配方案。

3. 合伙人有权随时查阅事务所的财务状况。

律所合伙章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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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明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事务所名称],以下简称“本所”。

第三条本所住所:[住所地址]。

第四条本所宗旨:依法执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创造良好的执业品牌形象,为社会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二章合伙人第五条本所合伙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具有两年以上执业经验;(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四)认同本所的宗旨和经营理念。

第六条合伙人加入本所,应向合伙人会议提交书面申请,经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成为合伙人。

第七条合伙人退伙,应提前一个月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经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章资产与财务管理第八条本所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九条合伙人应按照出资比例承担本所的债务。

第十条本所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纳税;(二)合理开支;(三)公开透明;(四)确保资产安全。

第四章合伙事务第十一条合伙人共同负责本所的经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一)制定本所的发展战略;(二)确定本所的收费标准;(三)聘请和辞退员工;(四)处理与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合作事务。

第十二条合伙人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保守本所的商业秘密;(二)不得损害本所的合法权益;(三)不得擅自以本所名义对外发表言论;(四)不得利用本所资源谋取私利。

第五章争议解决第十三条合伙人之间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合伙人会议裁决。

第十四条本所与合伙人之间发生争议,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章程经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合伙人应遵守本章程的规定。

第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合伙人会议所有。

律师事务所章程(范本)

律师事务所章程(范本)

律师事务所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本所及全体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本所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本所«合伙协议»,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性质为合伙所,是实行“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自律性合伙制律师执业机构。

第三条本所依法接受国家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主任为本所的负责人。

第五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所的组织与行为、规范本所全体人员行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服务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六条(所名)之含义。

第七条服务宗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独立执行职务,勤勉尽责,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坚定忠实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战略规划面向全国,维护和发展品牌,致力于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第三章合伙人第一节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1、参加合伙人会议,在合伙人会议上享有平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担任事务所和各分部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3、提请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规章制度;4、监督事务所的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有权随时查阅事务所的财务帐册及资料;5、监督事务所主任、事务所管委会的工作;6、依照合伙协议的规定退出合伙、中止或终结合伙人身份、退休;7、依照合伙协议对事务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分配权;8、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合伙人的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政策,遵守本所章程,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2、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纪律,自觉维护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誉;3、合伙人对本所负有忠诚义务、合伙人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不得相互诋毁;4、合伙人执业时须遵守回避利益冲突的程序,如有利益冲突的情况发生,应按接受委托的先后顺序确定接受客户委托;5、严守事务所的业务秘密;6、合伙人不得擅自以事务所名义对外签订借款担保等经营性协议;7、合伙人不得以其在本所的权益份额对外设定担保;8、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9、完成本所规定的创收指标;10、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积极拓展业务领域;11、共担风险,对合伙的债务,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12、对于其他合伙人因工作失误而对事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事务所章程范本(标准版)

律师事务所章程范本(标准版)

律师事务所章程范本(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名称]。

地址:[具体地址]。

第三条本所的组织形式为个人所/合伙所/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本所的宗旨: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五条本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独立执业,勤勉尽责,为社会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本所由以下律师发起设立:[列出所有发起律师的姓名]第七条本所经[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名称]批准设立,取得执业许可证。

第八条本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本所变更登记事项、派驻律师以及负责人,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九条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三)自行决定解散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本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许可证的机关收回执业许可证。

第十条本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本所聘用的律师及工作人员,应当与本所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劳动合同。

本所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本所终止。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第十一条本所负责人由[负责人姓名]担任,由合伙人会议/全体律师会议选举/推选产生,任期[任期年数]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所的日常工作;(二)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全体律师会议;(三)组织制定和实施本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四)拟订本所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五)提名副职负责人人选、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合伙人会议/全体律师会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六)根据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按照合伙人会议/全体律师会议的决议,对外代表本所签订有关协议、合同;(七)批准本所日常财务开支;(八)合伙人会议/全体律师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合伙制事务所章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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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伙制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与运营,明确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障事务所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三条事务所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秉承诚信、专业、高效的服务理念,为客户提供优质、全面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事务所的名称为:[事务所名称],英文名称:[英文名称]。

第五条事务所的注册地址:[注册地址]。

第六条事务所的经营范围:[经营范围]。

第二章合伙人第七条合伙人是指出资设立、参与经营管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

第八条合伙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四)认同事务所的宗旨和价值观。

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一)参与事务所的管理和决策;(二)分享事务所的收益;(三)获得事务所提供的服务;(四)根据合伙协议约定,转让或退出合伙。

第十条合伙人的义务:(一)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出资;(二)参与事务所的管理和运营;(三)维护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四)保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事务所设立合伙人会议,作为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合伙人会议的职权:(一)决定事务所的重大事项;(二)选举和罢免合伙人;(三)制定和修改事务所的章程;(四)决定事务所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三条事务所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管理委员会的职权:(一)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二)制定事务所的管理制度;(三)提名和任免合伙人;(四)处理事务所的日常事务。

第四章财务与收益第十五条事务所的财务制度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六条事务所的收益分配应当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

第十七条事务所的亏损应当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

第五章合伙协议的变更与解除第十八条合伙协议的变更应当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

律师事务所章程范本 详细版

律师事务所章程范本 详细版

律师事务所章程范本详细版律师事务所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本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为(律师事务所名称),下称“本所”。

第四条本所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法律咨询、法律代理、仲裁、诉讼等。

第五条本所的办公地质为(办公地质)。

根据业务需要,本所可以在其他地方设立分支机构。

第六条本所实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负责制,合伙人享有过半数持有的股权,行使法定权力,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本所的律师、实习律师均应符合《律师法》相关规定。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八条本所设立合伙人大会,负责决策重要事项并监督管理层履行职责。

第九条本所设立管理委员会,由合伙人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制定和解释本所内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本所设立管理团队,由管理委员会推荐并合伙人大会选举任命,负责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本所设立业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相应的部门,由合伙人大会选举产生,并由管理团队管理。

第十二条本所设立财务部门,负责本所的财务管理和资金运作,具体职责由管理团队规定。

第三章合伙人权益和义务第十三条合伙人享有参与管理的权利,并有权参与决策。

具体参与方式和程序由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十四条合伙人在本所享有平等的股权比例,并有权根据自身的业绩和贡献获得相应的分红。

第十五条合伙人有义务保守律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声誉和利益。

第四章律师与事务所关系第十六条律师与本所建立合作关系,根据相应的合作协议确定各自的权益和义务。

第十七条律师应当服从本所的管理,参与本所的业务工作,并按照本所的规定完成任务。

第十八条本所有权对律师进行考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律师有权解除合作关系。

第五章经费管理第十九条本所的经费来自于律师提供的业务收入和其他合法收益。

第二十条本所设立财务审计制度,对经费的使用进行审计并向合伙人大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本所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并按照管理团队的规定进行管理和分配。

律师事务所章程标准版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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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保障律师职业道德,促进律师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律师事务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名称],以下简称“本所”。

第三条本所的性质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四条本所的宗旨是: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根本任务,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本所住所地为:[详细地址]。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第七条合伙人会议为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本所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九条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所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合伙人会议负责。

第十条管理委员会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十一条监事会负责对本所的财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监事会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设监事若干名。

第三章合伙人第十三条合伙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备律师执业资格;(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四)同意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出资、参与经营管理;(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合伙人出资方式及出资比例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第十五条合伙人出资后,享有以下权利:(一)参与本所的重大决策;(二)分享本所的收益;(三)使用本所的设施;(四)参加本所组织的培训和活动;(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第十六条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本章程,执行合伙人会议和管理委员会的决议;(二)保守本所的商业秘密;(三)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四)承担本所的经营风险;(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章业务与活动第十七条本所的业务范围包括:(一)接受当事人委托,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代理仲裁等法律服务;(二)开展法律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

律师事务所合伙章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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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所的运作,明确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名称:[律师事务所名称](以下简称“本所”)第三条本所地址:[地址]第四条本所系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由[合伙人姓名]等[合伙人人数]名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二章合伙人第五条合伙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律师执业资格;(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四)在本所从事律师业务。

第六条合伙人出资额:[合伙人姓名]出资[金额]万元,其他合伙人出资[金额]万元。

第七条合伙人出资方式:[合伙人姓名]以人民币现金出资[金额]万元,其他合伙人以人民币现金出资[金额]万元。

第八条合伙人出资缴纳时间:自本所核准登记之日起一月内一次缴清。

第九条合伙人增加或减少:新增合伙人应当具备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按照本章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合伙事务第十条本所业务范围:(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担任法律顾问等服务;(二)依法开展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合伙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二)认真履行律师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三)保守执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四)积极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四章盈利分配与风险承担第十二条本所实行自愿组合、自主经营、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机制。

第十三条本所的盈利按照以下方式分配:(一)扣除必要开支后,将剩余利润按照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对分配方案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本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章组织与管理第十五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负责决定本所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合伙人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全体合伙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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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伙律师事务所章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及合伙发起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书》的约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名称和执业场所名称: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执业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本所的组织形式: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第四条本所系由以下执业律师作为合伙人发起设立(按姓氏笔划为序):执业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业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业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五条本所是由上条所列合伙发起人依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开办的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实行自愿组合、自主经营、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

本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本所经黑龙江省司法厅批准和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后成立,依法开展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

本所的一切业务及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所宗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本着团结、协作、开拓、负责的精神,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创一流的社会声誉,树一流的律师形象,力争把本所创办成能适应国内、国际社会和经济发展要求的律师事务所。

第八条本所业务范围:(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三章机构设置第九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

第十条本所设主任一名,副主任1名,主任为本所代表人,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一条本所设行政办公室。

第十二条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本所全体合伙人组成。

第十三条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职权为:(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三)决定本所分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四)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五)决定合伙人的入伙;(六)决定合伙人的退伙、强制退伙及财产处置;(七)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八)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九)决定合伙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合伙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____________日内。

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合伙人会议由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十五条合伙人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一)第十三条(五)、(七)、(八)项由与会全体合伙人及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十三条(一)、(二)、(三)、(四)项由与会合伙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十三条(六)、(九)项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本所主任负责业务管理,负责对本所业务拓展、案件审批、组织对重大案件的讨论与研究等。

第十七条本所聘用行政主任一名,负责本所的对外联络、广告宣传、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工作。

行政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日常工作对主任负责。

行政主任的报酬由基本薪金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金在决定聘任时确定。

第十八条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十九条本所根据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经批准机关登记后设立。

第四章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二)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本所主任或副主任;(三)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四)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动;(五)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六)合伙协议约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一)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二)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三)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四)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五)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六)承担法律禁止行为:(一)禁止合伙人在退出合伙之前又加入、挂靠其他律师机构;(二)禁止合伙人私自收案、收费或以其他形式挪用、私分、侵占本所的业务收费款项;(三)禁止合伙人以律师名义或以本所名义办理其他业务;(四)禁止合伙人从事有损本所形象和声誉的活动。

第五章律师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三条律师的权利:(一)律师有权获得本所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二)律师有权获取劳动报酬及享受有关福利待遇;(三)律师有权参加本所的民主管理;(四)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行业规则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律师的义务:(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依法办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二)律师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律师应当接受本所的管理,遵守本所的规章制度;(四)律师应当依法纳税;(五)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六)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行业规则规定的义务。

第六章开办资金及其组成第二十五条本所开办资金为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由第四条所列各合伙人平均出资:____________出资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资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资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为____________%;第七章律师和行辅等人员的聘用、接收和管理第二十六条根据本所的发展和需要,可聘用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聘用和管理办法由合伙人会议制订。

第二十七条根据发展的需要,本所接收取得律师或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实习,按照规定指定经验丰富的专职律师担任指导,完成教育大纲规定的内容,实习结束后,对其作出客观的鉴定。

第二十八条聘用的律师和各类辅助人员(包括律师辅助人员、行政工作人员及其他辅助人员),均实行合同制,以本所名义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其聘用期限、工作职责、工资报酬、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及其权利、义务等,均在《聘用合同》中确定。

第二十九条按照国家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第八章财务管理及核算第三十条本所按国家规定建立规范、完备的财务制度。

(一)建立并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落实制度和本所规章;(三)自觉接受主管机关及财税务部门监督、审计;(四)依法纳税并按规定上交律师协会会员费;(五)按照有关规定,提留各项基金;(六)聘请符合规定条件的财务人员,分别担任总帐会计和现金会计。

第三十一条本所承办法律事务,必须由本务所统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同,统一向当事人收取服务费用和办案费用,并如实入帐。

合伙人及聘用律师个人不得收取服务费用和办案费用。

第三十二条本所合伙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由本所统一管理,合伙人不得随意分割、挪用或处置。

第三十三条本所总收入由业务收入、利息收入、其他合法收益组成。

第三十四条本所建立成本统一支付制,该成本包括(1)业务提成;(2)办公房租金及物业管理费;(3)办公费用;(4)行政辅助人员工资;(5)广告宣传费用;(6)培训费;(7)营业税及附加费;(8)会员费;(9)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10)固定资产折旧费;(11)律师责任保险费用;(12)参加社会公益事业的支出;(13)法律政策允许的事务所其他开支。

本所主任应在每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前提出本所下年度预算方案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执行预算方案中,在不超过预算____________%的幅度主任有权调整,超过10%则应交合伙人会议审议。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____________日内,主任应向合伙人会议作决算报告。

第九章收入分配与亏损承担第三十五条薪金提取(业务提成)或实行薪金制。

(本条为选择性条款)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具体标准按合伙人协议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基金提取。

本所设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业务收入的1%向本所缴纳该项基金,本所帐户产生的利息亦计入该基金。

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会议制定细则,交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

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本所分立、解散时,作为本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三十七条可分配利润。

全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缴纳税收、提取各项基金之后,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

如当年度本所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减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费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时,全体合伙人按全年业务收入比例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如专职律师业务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以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的,则由合伙人平均支付。

第三十八条亏损承担。

如年度的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应从已提取的业务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还;业务提成全部退还尚不足弥补亏损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摊。

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担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

第十章合伙人变更第三十九条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其具体条件为:(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三)担任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四)承认本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五)承认并履行“合伙协议书”及其规定的义务;(六)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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