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不得违规销售的公告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管理秩序的实施意见(试行)-锦政发〔2019〕26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管理秩序的实施意见(试行)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管理秩序的实施意见(试行)锦政发〔2019〕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针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中存在的问题,为回应人民群众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全过程监管,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房地产项目的用地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要会同古塔、凌河、太和区政府和松山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相关区政府(管委会)〕进一步规范拟收储的商住项目用地的前期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禁止企业或个人通过受让、租用等方式违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各类非农业建设。
同时,继续加大对已收储土地的工作力度,积极盘活存量房地产项目用地。
市自然资源局要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相关区政府(管委会)统筹安排好年度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计划,调整优化土地供应结构,合理控制土地供应规模时序。
年度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计划需经市土地交易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提交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相关区政府(管委会)按计划配合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并将各区政府(管委会)年度用地供应计划执行情况纳入市绩效考评范围。
对于未列入年度用地供应计划的房地产用地项目,原则上不予供应。
确需供应的项目,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相关区政府(管委会)报请市土地交易管理委员会同意后,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供应。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15•【字号】九府厅字[2011]5号•【施行日期】2011.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九府厅字〔201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销售秩序,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审批管理(一)严格商品房预售审批管理。
凡达到预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应立即到房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对符合预售条件而不及时办理预售许可的项目,要提前向房管部门申报执行现房销售的方案。
经批准的现房销售原则上不得改为预售。
(二)确定商品房预售许可最低规模。
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项目开发总规模大于1.5万㎡的,预售许可申请的最低规模为1.5万㎡,符合预售申报条件的,应一次性全部申报预售许可,不得分批、分栋、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项目开发总规模小于1.5万㎡(含1.5万㎡)的,应一次性全部申报预售许可。
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
二、强化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国家的规定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否则不得批准商品房预售。
预售方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5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建房[2010]53号成文日期:2010-04-13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一)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行为监管。
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企业自留房屋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对外销售,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住房,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二)严肃查处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加大对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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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代理销售商品住房的,应当委托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公示;额外提供的延伸服务项目,需事先向当事人说明,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分解收费项目和强制收取代书费、银行按揭服务费等费用。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
购房合同安全风险告知书

购房合同安全风险告知书尊敬的购房者:您好!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避免在购房过程中遭受不必要的损失,特向您发出购房合同安全风险告知书。
请您在签订购房合同前,认真阅读并了解以下内容:一、开发商资质风险在购买商品房时,请您务必核实开发商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了解其社会信用状况。
购房前,可通过企业信用查询平台等渠道查询开发商的信用记录,确保开发商具备合法的开发资格。
二、预售许可证风险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应查看开发商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存在违规销售的风险。
请您在购房前,务必核实开发商是否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
三、购房合同风险1. 开发商利用自制的商品房认购书或预购协议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在签订正式合同前,购房者需仔细阅读合同内容,特别是关于付款方式、交付期限、面积误差处理等方面的条款。
2. 开发商利用自制合同格式条款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合同格式条款是指合同文本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
部分开发商不惜违反法律、法规,以自制不平等合同格式条款的方式,利用消费者急于购房的心理,强迫消费者签字表示认可。
3. 开发商排除或回避将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资料内容视为要约,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四、房屋质量风险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应关注房屋质量问题。
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可要求开发商提供相关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了解房屋质量情况。
此外,购房者还可聘请专业机构对房屋质量进行检测。
五、售后服务风险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应关注开发商的售后服务质量。
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可了解开发商的售后服务政策,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服务质量等方面。
六、法律法规风险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合法权益。
在我国,商品房买卖合同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违规预售行为的通告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违规预售行为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8.16•【字号】新政(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违规预售行为的通告新政(2018)8号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交易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违规预售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方可对外公开销售。
(二)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销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订、预付款等性质的费用。
(三)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设立销售场所,不得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户外媒体、传单等形式发布违法宣传广告,不得参加任何营销活动。
(四)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五证”,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住宅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住宅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预售方案、一房一价等相关资料。
(五)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二、关于商品房违法预售有关问题的处理(六)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包括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销售房屋的,由售房所在地的辖区政府或管委会负责组织查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平顶山市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平顶山市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顶山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08•【字号】•【施行日期】2006.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平顶山市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市房管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制定的《平顶山市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六年十月八日平顶山市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市房管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为进一步整顿规范我市房地产交易秩序,严肃查处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稳定住房价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37号文件做好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6〕71号)以及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精神,依照建设部等三部委局《关于印发〈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建住房〔2006〕21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整顿规范和健康发展并重,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大对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查处力度,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交易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7.02•【字号】豫建房管〔2018〕29号•【施行日期】2018.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豫建房管〔2018〕2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房地产管理局(中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和国家发改委等31部门《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206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保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必须将符合预售条件的楼幢一次性申报,严禁以分批、拆零等方式进行申报,拖延上市销售时间。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要严格按照已申报《商品房预售方案》中的时限对外公开销售。
无故更改、拖延开盘时间的,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限制项目网签。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一经发现,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依法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移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加强商品房销售现场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在销售现场公示以下信息:1.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2•【字号】苏府规字[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0〕1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由市住建局、物价局联合制订的《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意见》批转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要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商品房项目预售行为。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10日内公开销售。
二、严格商品房项目(低密度住宅、政策性住房和非居住商品房除外)预售许可条件。
市区3000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项目分期开发的,每期申请预售面积不得低于30000平方米(尾盘除外);30000平方米以下商品房项目,一次性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
三、加强商品房项目价格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证时,应当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明码标价格式要求,全部进入商品房预售许可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商品房预售系统。
在对外销售时,应当公示销售价格,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公示价格。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3.17•【字号】郑房[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郑房〔2010〕43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县(市)及上街区房管局、各相关单位:近期,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对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加强市场监测等有关问题提出了新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该文件精神,保持郑州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通知如下:一是要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
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原则上应以项目为单位申请预售许可,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预售许可;对开发建设规模较大、实行分期开发和分期交付的商品房项目,可按照分期开发的规模申请预售许可。
二是要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
在核发预售许可证时,严格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方案的审核。
预售方案应当提供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建设方案,具体说明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楼盘表、项目用于销售以及企业保留自有的情况、项目建设进度计划情况、落实预售资金监管情况、项目销售计划和销售方式、预售价格及价格调整方式等内容。
对于商品房预售方案确定的保留自有房产,应当符合“少量、合理”的原则。
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不得销售,登记后如需转让,按单位房转让办理。
三是要规范开发企业销售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销售商品房。
建房[2010]53号文件(2010年4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一)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行为监管。
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企业自留房屋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对外销售,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住房,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二)严肃查处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加大对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加强房地产销售代理和房地产经纪监管。
实行代理销售商品住房的,应当委托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公示;额外提供的延伸服务项目,需事先向当事人说明,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分解收费项目和强制收取代书费、银行按揭服务费等费用。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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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未取得销售许可手续的商品房项目
不得违规销售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销售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推进我区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健康平稳、有序发展,现公告如下:
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备案手续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销售,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提供相关经纪服务,不得发布有关房源信息。
二、市民在购买商品房时,可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tabid/2207/Default.aspx)”查询,也可以现场查验该项目是否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备案手续,未取得上述销售许可手续销售房屋属于违规行为。
三、购买任何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备案手续的商品房风险极大,不但助长违规销售行为,而且自身权益也无法得到法律保障,请市民不要购买无销售许可手续的商品房。
四、为使市民了解怀柔区商品房项目情况,现将2014至2016年以来我区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手续的项目向社会公布。
请市民协助我们共同监管房地产市场秩序,积极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投诉举报电话
怀柔区住建委房屋市场办:69628115
附:北京市怀柔区已办销售许可商品房项目(2014年-2016年4月)
北京市怀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