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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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模板】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模板】

财政部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5〕37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财政部2015年7月30日附件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在华举办国际会议,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在我国境内举办的、与会者来自3个或3个以上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的年会、例会、研讨会、论坛等会议(以下简称国际会议)包括:中央和国家机关举办的国际会议,中央和国家机关与国际组织及外国有关团体、机构共同举办或受其委托承办的国际会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审批,分类管理。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际会议审批规定,实行分类管理。

(二)强化预算,厉行节约。

各单位应当科学、规范、合理地编制和申报国际会议经费预算,并本着“勤俭办外事”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格和规模。

(三)符合惯例,明确责任。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际惯例对等接待外方参会人员,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应当负担的经费。

(四)加强监督,注重绩效。

各单位应当主动配合监督检查工作,注重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国际会议管理规定-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西南财经大学

国际会议管理规定-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西南财经大学

西南财经大学国际会议管理规定为规范并加强我校国际学术会议的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国际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和预报、申报制度。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我校有关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归口管理部门。

二、国际会议按照内容和性质分为三类:1.重大的国际会议1)联合国下属机构和各专门机构的大会与特别会议。

2)联合国系统以外的政府间和非政府间重要国际组织的大会与特别会议。

3)事关我核心利益、涉及重大敏感问题以及重要国际问题的国际会议。

4)外宾人数在100人以上或会议总人数在400人以上的社科类国际会议,以及外宾人数在300人或会议总人数在800人以上的自然科学技术专业领域的专业或学术性国际会议。

5)外国政府正部长及其以上官员或前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出席的高级别国际会议。

6)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的国际会议。

2. 一般性国际会议1)外宾人数在100人以下或会议总人数400人以下的一般性国际会议,以及外宾人数在300人以下或会议总人数在800人以下的自然科学技术领域的专业或学术性国际会议。

2)双边会议以及国际合作项目中的工作会议。

3. 小型自然科学技术类国际会议。

不涉及敏感政治问题,外宾人数30人以下的小型自然科学技术类国际会议。

三、预报、申报和审批规定1. 预报:填报一般性国际会议计划表、重大性国际会议计划表1)重大的国际会议必须每年9月底预报下一年度的国际会议计划。

2)一般性国际会议于每年9月底预报下一年度的国际会议计划。

1月底前可再次补充预报。

3)外宾人数30人以下的小型自然科学技术类国际会议。

可不用预报计划,但必须按规定提前4个月报批。

2.申报国际会议的申报:会议举办单位须在对外宣布至少4个月前提交书面申请(不得先对外宣布或对外承诺后再申报)。

书面申请中如有组织机构或会议名称等的英文缩写,须以中文加以准确表述。

凡涉及境外组织机构参加国际会议,须在书面申请中对该组织做背景介绍。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部门与外国有关组织、团体、机构共同在华举办或受其委托承办年会、例会及其他以国际问题为主要内容,且申请中央财政拨款的会议(以下称国际会议)。

第三条按照会议正式代表(不含工作人员,下同)的人数,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分为三类:会议正式代表在300人以上的,为大型国际会议;会议正式代表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含300人)的,为中型国际会议;会议正式代表在100人以下(含100人)的,为小型国际会议。

第四条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厉行节约,严格开支。

会议承办单位应本着“勤俭办外事”的原则,科学、规范、合理地编制和申报国际会议预算,严格控制会议规格,努力压缩会议规模,认真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力求会风简朴,务实高效。

(二)参照惯例,规范管理。

根据国际惯例,不为会议代表配备生活用品,不组织公款游览、参观等,不得借举办国际会议的名义向地方政府或企业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会议费用。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国际会议经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举办大型国际会议应设有专门为会议服务的临时财务机构,举办中型、小型国际会议也应配备专职的财务人员。

第五条凡需报请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在华举办的国际会议,会议报批文件须明确各项经费来源,如涉及申请中央财政拨款,应在商外交部同意后会签财政部,方可上报审批。

第六条在华举办的国际会议,需申请中央财政拨款的,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会议承办单位应在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编制详细的会议经费预算,报财政部审核。

第七条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由我方全额负担或由与会各方分担的,应按会议统一标准制定经费预算,我方负担的经费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各部门自行批准在华举办的国际会议所需经费,在部门预算中调剂解决,财政部不再另外安排经费预算。

国际会议召开管理办法

国际会议召开管理办法

国际会议召开管理办法国际会议召开管理办法随着国际交流日益频繁,各国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国际会议的召开越来越重要。

针对国际会议的规模、形式、内容等问题,建立科学的管理办法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重点介绍国际会议的召开管理办法,旨在为相关管理人员提供思路和指导。

一、会议规模和形式在策划会议之前,需要根据会议主题、目的以及参会人数等因素确定会议规模和形式。

会议规模的大小一般与参会人数、场地大小、预算等有关系。

根据不同的规模和形式,可以采用不同的会议管理方式,从而实现会议的顺利召开。

1、大型国际会议大型国际会议通常有几百名与会者,涵盖多个领域,需要国际知名人士参与。

这类会议需要在策划、组织、执行等方面进行大量的准备工作。

为了保证会议的成功,需要进行充分的组织和管理,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由专业团队进行策划和组织:对于大型国际会议,细节决定成败。

策划和组织这类会议需要一支专业团队。

这支团队需要做好会议内容的规划、嘉宾邀请、领域专家的评审、场地租赁、设备搭建等工作。

团队成员要有优秀的组织能力和执行能力。

(2)充分准备会场设施:会议期间,会议场所的设施和设备非常重要。

对于大型国际会议来说,场地的选择要早期确定,场地内设施要配备齐全,例如声响、灯光、会议桌、椅子、电视机等设备均要充足,一些常用工具和文具也要备好。

(3)安排酒店和交通:在国际会议期间,涉及酒店和交通的部分也很重要。

参会嘉宾的食宿安排要事先明确,订票、乘坐车辆的安排也要提前准备好,避免时间和精力上的浪费。

(4)提供会议资料和纪念品:在会议现场,参与者往往需要一些相关的材料和资料,以便随时进行参考和了解。

同时,向与会者介绍相关的纪念品,既可以增加参与者对会议的兴趣,又可以作为对会议最好的纪念。

2、小型国际会议相对于大型国际会议,小型的国际会议规模较小,一般适合于探讨某一特定领域的问题,参会者人数可控制在数十名以下。

这类会议由于规模比较小,运作较加灵活,但对管理和执行方面的要求也较高。

华南理工大学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

华南理工大学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

华南理工大学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的国际学术交流,提高国际影响力,学校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积极举办高水平的国际会议。

为规范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会议是指与会代表来自3个或3个以上的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以高层次学术研讨为主要内容的会议。

第三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学校国际会议的归口管理单位,由学校及各单位主办、合办和承办的国际会议均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监管。

第四条举办国际会议实行国务院和省部两级审批制度,学校各单位不得自行审批。

一般情况下,学校举办的国际会议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教育部审批。

(一)教育部审核后报请国务院审批的重大国际会议:1.重要国际组织的大会与特别会议;2.涉及我国核心利益、重大敏感问题以及重要国际问题的国际会议;3.外宾人数在100人以上或会议总人数在400人以上的社科类国际会议,以及外宾人数在300人以上或会议总人数在800人以上的自然科学的国际会议;4.外国政府正部长及以上官员或前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出席的国际会议;5.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的国际会议。

(二)教育部审批的一般性国际会议:1.外宾人数在100人以下或会议总人数在400人以下的社科类国际会议,以及外宾人数在300人以下或会议总人数在800人以下的自然科学领域的国际会议;2.国际合作项目中的工作会议。

第五条要严格控制举办国际会议的总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申办或承诺。

凡不符合规定、无实质内容的国际会议一律不得举办或承办。

如无特殊需要,未经批准,原则上不搞固定年会或与外方轮流开会机制。

对已经形成机制的国际会议,要由该国际会议的业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会议的重要性和可持续性等进行评估,效果不明显的,应及时调整或清理。

第五条重大国际会议于每年9月初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向教育部进行预报;一般性国际会议按上半年会议和下半年会议,分别于每年9月初和2月初进行预报。

外宾人数在30人以下的小型自然科学技术类国际会议可不预报(预报国际会议的年份是指会议对外宣布或承诺的年份,不是会议召开的具体年份)。

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草案

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草案

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草案)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举办国际会议的相关事项,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及我校相关队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定义国际会议是指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我校名义举办的、与会者来自3个或3个以上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的会议、论坛、研讨会、报告会、交流会等。

第二条举办国际会议应具备的条件一、筹备国际会议的部门应在会议主题有关的领域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国际国内有一定的影响;二、会议主题要符合我国改革开放、教育和科研发展的需要;三、凡属研讨性的国际会议,筹备部门应能组织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学术论文;四、筹备国际会议的部门应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筹划国际会议,妥善安排会议场所、食宿、交通及安全等工作;五、会议经费有保证。

第三条举办国际会议申报程序一、筹备国际会议的学院部门应提前5个月,就会议的背景、主题、内容、目的、规模、日期、经费来源、会务安排、与会者人员名单等提出报告。

报告须由申办部门领导签署意见,经科研处审批后,再交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批。

二、送审报告经校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核并报请校领导批准后,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行文上报市教委、市外办。

三、举办国际会议的申请得到批准后,由国际交流处通知申办部门、校办科研处。

申办部门得到通知后,应提前3个月准备国外代表和台湾代表相关资料,并安排会议议程、食宿、交通和翻译等工作。

四、学校校长办公室协调各个相关部门筹备会议,国际交流处寄发重要外宾的邀请信,办理国外代表入境手续,将有关台湾代表材料交台湾事务办公室报请市台办。

若市台办不同意有关台湾代表参加会议,申办部门应婉言谢绝台湾代表参加。

五、由学校承办的国际会议应提前一个月向主管校长汇报会议筹备情况,由部门承办的国际会议应提前两周向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汇报会议筹备情况。

会议一般不邀请市领导和驻沪领事馆人员参加,若会议期间必须拟请上海市领导或驻沪领事人员参加,应提前三周报国际交流处,由国际交流处出面邀请。

国际会议召开管理办法

国际会议召开管理办法

国际会议召开管理办法一、引言国际会议是促进不同国家之间合作与交流的重要平台。

为了确保国际会议的顺利召开,有效管理和协调各项工作是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国际会议召开的管理办法,以确保会议的高效和成功。

二、组织机构1. 主办单位:主办单位是国际会议的组织者和承办者,负责筹备、安排和执行会议的各项工作。

主办单位应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并确保会议的目标与主题与会者的需求相一致。

2. 协办单位:协办单位是与主办单位合作,共同承担会议组织和管理的责任。

协办单位应派出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经验的人员,与主办单位密切合作,共同制定和执行会议计划。

3. 会议秘书处:会议秘书处是协助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组织和执行会议工作的机构。

会议秘书处负责与与会者的沟通、注册、接待、会务等事宜,并提供支持和协助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的工作。

三、会议筹备1. 确定会议目标与主题:主办单位应明确会议的目标和主题,并根据需求确定会议议程和内容。

会议目标和主题应能够引起与会者的兴趣和关注,有助于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和交流。

2. 确定会议时间和地点:主办单位应根据与会者的方便性,确定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会议的时间应尽可能避免与其他重要会议和节假日冲突,以便吸引更多的与会者参加。

3. 招聘与会者: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共同制定与会者招聘方案,包括制定招聘标准和途径,开展宣传活动,邀请相关专家和学者等。

招聘与会者的方式应多样化,并充分考虑地区和文化差异。

四、会议组织1. 编制会议议程: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共同制定会议议程,包括确定议程主题、安排演讲者和发言人、安排讨论和工作小组、确定会议交流平台等。

会议议程应合理安排时间和内容,确保与会者能够充分参与和交流。

2. 提供会议设施和服务: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确保会议场地和设施的适应性和便利性,包括会议厅、网络连接、翻译设备、视听设备等。

同时,还需提供与会者所需的服务,如食宿安排、交通接待、资料提供等。

3. 组织交流与合作活动:除会议本身外,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还应组织与会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活动,如专题研讨会、企业洽谈会、文化交流活动等,以促进跨国界的合作和交流。

关于印发《在华召开国际会议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在华召开国际会议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赞助收入是境内外机构或部门、企业、个人出于自愿,无偿给国际会议提供资金或物资上的援助而形成的收入,严禁不顾国家尊严和影响,索取或接受境外机构的赞助。
其他收入是指召开国际会议时举办展览、展示会收入、广告收入、旅游中介收入等。
第十六条 召开国际会议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纳入预算管理,统收统支,会议结余应全额上交财政。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会议注册费是指根据国际惯例,由会议承办者向与会代表收取的用于会议支出的费用。
国际组织专项拨款是指国际组织因召开会议而拨给会议承办者的专项会议费,会议承办者应积极向国际组织申请专项拨款。
国家财政拨款是指在国际会议无注册费收入和国际组织专项拨款,或者注册费收入和国际组织专项拨款不足以弥补会议支出时,经审核,国家财政对召开国际会议的补助。
1、会议代表往返的国际、国内旅费;
2、会议代表的食宿费用及个人消费;
3、会议代表的医疗费用;
4、会议代表的参观游览费用;
5、会议代表往返机场的交通费和机场建设费;
6、其他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条 同声传译人员的食宿费用、 交通费、机场建设费及与会议无关的各项费用自付。
关于印发《在华召开国际会议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外字[1997]543号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
为了规范在华召开国际会议的财务管理,提高会议经费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在华召开国际会议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8、会议如有注册费收入,中方可承担国际组织官员及秘书处人员会议期间的食宿费;
9、其他经财政部专项批准的支出。
第八条 未经财政部同意, 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对外承诺提供除会议场地、会议必要设备(不含消耗材料支出)外的任何免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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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实行国务院和省部级两级审批制度,学校和单位不得自行审批国际会议。

一、 严格执行两级审批制度
(一)教育部审核后报请国务院审批以下重大国际会议
1.联合国下属机构和各专门机构的大会与特别会议;
2.联合国系统以外的政府间和非政府间重要国际组织的大会与特别会议;3.事关我核心利益、涉及重大敏感问题以及重要国际问题的国际会议;4.外宾人数在100人以上或会议总人数在400人以上的社科类国际会议,以及外宾人数在300人或会议总人数在800人以上的自然科学技术专业领域的专业或学术性国际会议;
5.外国政府正部长及其以上官员或前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出席的高级别国际会议;
6.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的国际会议。

(二)教育部审批以下一般性国际会议
1.经各学校和单位严格审核后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外宾人数在100人以下或会议总人数400人以下的一般性国际会议,以及外宾人数在300人以下或会议总人数在800人以下的自然科学技术领域的专业或学术性国际会议;2.双边会议以及国际合作项目中的工作会议。

(三)由教育部审批,但应书面征求外交部或其他部委意见的国际会议
1.不论规模大小,凡涉及敏感问题、意识形态问题或邀请敏感人士(含美、欧等西方国家的议员等)与会的国际会议;
2.邀请外国驻华使节、敏感国家驻华使馆官员和在敏感时期邀请外国驻华使馆官员与会的国际会议;
3.邀请境外媒体、记者与会活动的国际会议;
4.凡涉及台湾问题或有台湾敏感人士出席的国际会议。

二、 国际会议的申报审批
需报请国务院审批的重大国际会议计划应在每年9月报送计划;需教育部审批的一般性国际会议计划,按上半年会议和下半年会议,分别于每年9月和会议当年2月报送计划。

未纳入年度计划或未通过教育部初审的会议申请,教育部原则上不再受理。

不涉及敏感政治问题,外宾人数在30人以下的小型自然科学技术类国际会议可不预报计划,但必须按规定提前报批。

举办国际会议的相关要求
1. 经批准同意对外申办或举办的国际会议,在申办或举办过程中不得作出超出授权范围的会议安排或承担额外的义务。

原则上不得跨地区、跨系统举办国际会议。

2. 不得随意使用“峰会”、“国际论坛”、“世界大会”、“全球大会”、“高层会议”、“首届”等称谓。

3. 原则上不邀请教育部领导出席国际会议及相关的礼仪活动。

4. 会期和会议地点应避免与国家举办的重大国际性活动冲突。

5. 有境外国际组织参与的国际会议,在了解真实意图后须附上相关说明及背景材料(名称须中英文,内容包括该国际组织的章程、组织机构、政治背景、对华态度、历次活动及成员中有无“一中一台”或“两个中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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