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
川人办发[2005]290号(职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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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推荐条件(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川人办发[2005]290号各市、州人事局、教育局、省级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原国家教委《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为坚持标准,硬化条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工作,省人事厅和省教育厅印发了《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推荐条件(试行)》(川人办发[2005]57号),经研究,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教师资格条件申请评审中小学教师职务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中关于:“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在本级及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职业初级中学担任实习指导教师”的规定,因此,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可在本级及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申报评聘教师职务。
但取得低一层次学校教师资格人员,不能在本级以上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申报评聘教师职务。
(小学教师中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教师除外)。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职业初级中学担任生产实习课的教育教学工作,申报评聘实习指导教师职务,不得申报评聘或确认其他教师职务。
二、关于思想政治条件中小学教师晋升教师职务,必须达到《试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符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四川省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具有正确的政治立场、科学的育人观、严谨的治学态度、良好的师德修养,遵纪守法,任现职以来或者近五年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称职)及以上。
三、关于任职年限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等15个部门关于加快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的配套文件的通知》(川委办[2003]21号)中的省教育厅、省人事厅《关于鼓励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暂行办法》中关于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其任职年限放宽一年”的规定,凡2003年及以后,到艰苦边远地区(见附件,下同)中小学工作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在艰苦边远地区评审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其任职年限均可放宽一年。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中小学高级教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中小学高级教师和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评审权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7.07.31【实施日期】2017.08.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中小学高级教师和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评审权的通知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相关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精神,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进一步深化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促进教师队伍建设和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现就下放中小学高级教师和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评审权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下放范围将中小学高级教师、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评审权下放至各市(州)及省级主管部门,并授权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省级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凡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州)、县(市、区)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简称中小学校)在职在岗教师申报评审中小学高级教师,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简称中等专业学校)在职在岗教师申报评审高级讲师,由所在市(州)或省级主管部门自行组织评审。
民办中小学校、民办中等专业学校在职在岗教师参照本通知精神,按属地原则向学校所在市(州)申报评审。
二、组建评审委员会市(州)及省级相关部门要按照同行专家评审的原则,分别组建本市(州)、本部门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分别开展中小学高级教师、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任职资格评审。
评委会及学科组专家要实行专家库随机抽选制度,专家库专家由本市(州)、其他市(州)、省级部门相关学校以及高等学校中符合条件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共同组成,确保专家的代。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
【发文字号】川教函[2014]45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4.01.23
【实施日期】2014.0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管理的通知
(川教函〔2014〕45号)
各市(州)教育局:
2004年以来,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执行《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全面实施了教师资格制度,为推进我省教师持证上岗、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但也发生了极个别伪造假证明、假证书、假聘用合同等骗取教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为维护教师资格制度的严肃性,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教师资格认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教师资格认定各环节管理
(一)教师资格认定的受理
1.全日制高校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由申请人所在学校的教务部门统一申报,教务部门须提供申请人能按时毕业的证明;其他全日制学校的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由学校统一申报,学校须提供申请人能按时毕业的证明;各类成人学历教育学生按社会人员对待,由本人在户籍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在职教师申报其他种类的。
四川教资认定要求

四川教资认定要求四川教育部门对于教师资格认定有一系列要求,以确保教师的专业素质和教学能力达到一定水平。
本文将介绍四川教资认定的主要要求。
一、学历要求四川教资认定对于教师的学历有明确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教师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
不同教育阶段的教师所要求的学历层次有所不同,例如,小学教师应具备师范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而高中教师通常需要硕士研究生学历。
二、教育专业要求教师资格认定对于教师的教育专业背景有一定要求。
申请者应具备与所从事教学科目相符的相关专业学历背景,例如,语文教师应具备语言文学类相关专业背景。
三、教育培训要求四川教资认定要求教育培训是教师资格获得的重要环节。
申请人需要参加国家或省级组织的教师资格培训,并须通过相应的教育考试。
培训内容包括教育学、心理学等教师必备的知识和技能。
四、教学经验要求教学经验对于教师资格的认定也是一个重要指标。
根据不同教育阶段和级别,所要求的教学经验也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教育部门要求教师至少具备一定的实习或实践经验。
五、品德要求作为教师,品德和职业道德非常重要。
四川教资认定要求教师应具备良好的个人品德和职业道德,能够对学生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六、其他要求除了以上主要要求外,四川教育部门针对特定教学岗位有其他一些要求。
例如,体育教师需要具备相关体育专业的技能和资质,音乐教师需要通过音乐专业的考试等。
总结:四川教资认定要求教师在学历、教育专业、教育培训、教学经验、品德等方面具备一定的条件。
教师应经过严格的资格认定程序,以确保其具备良好的教学素质和职业道德,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以上是对四川教资认定要求的简要介绍,希望能帮助您加深对该认定要求的理解。
祝愿各位教师能够不断提升自己,为教育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四川教资认定要求

四川教资认定要求一、背景介绍教师是社会进步的推动者,而教育系统中的教师素质的提高则是教育发展的关键。
为了确保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育能力,各地都设立了教师资格认定考试。
本文将重点介绍四川省的教资认定要求。
二、教资认定的重要性教资认定是对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育能力进行评价和认定的过程。
通过教资认定,可以筛选出具备一定教育能力的教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权益。
同时,教资认定也是教师职业发展的重要依据,有助于教师的职称晋升和薪资待遇提升。
三、四川教资认定的要求1. 学历要求:四川省教育厅规定,申请小学、初中、高中教师资格认定的考生,应具有相应学历。
小学教师资格认定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初中教师资格认定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高中教师资格认定要求硕士及以上学历。
2. 专业要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考生,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
例如,申请小学教师资格的考生应具备师范类、教育学类、教育技术学类等相关专业的本科学历;申请初中教师资格的考生应具备相关学科专业的本科学历,如语文、数学、英语等;申请高中教师资格的考生应具备相关学科专业的硕士学历。
3. 教育实习要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考生,应具备一定的教育实习经历。
小学教师资格认定要求有一年及以上的教育实习经历,初中教师资格认定要求有两年及以上的教育实习经历,高中教师资格认定要求有三年及以上的教育实习经历。
4. 专业考试要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考生需要通过相应的专业考试。
四川省教育厅设立了小学教师资格认定考试、初中教师资格认定考试和高中教师资格认定考试,考生需要根据自己的专业背景选择相应的考试科目,并达到一定的考试成绩要求。
5. 综合素质评价:除了学历、专业和考试成绩,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考生还需要进行综合素质评价,包括教育教学能力、师德师风等方面的评价。
四、申请教资认定的程序1. 填写申请表:考生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填写教资认定的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给相关部门。
2. 缴费:考生需要按规定缴纳教资认定的费用。
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

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
根据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
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五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
第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主管、监督和组织开展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工作,市(州)、县(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定期注册对象第四条四川省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对象为:— 1 —(一)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办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在编在岗教师。
(二)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聘用教师,但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关系应在学校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或街道办事处。
(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教师。
第三章定期注册的条件第五条申请教师资格首次注册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二)聘用为公办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或符合定期注册对象要求的民办学校聘用一年以上的教师;(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标准;(四)首次注册上一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五)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新进学校的人员首次注册,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第六条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标准;— 2 —(二)注册周期内,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三)注册周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四)身心健康,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1.18•【字号】川教〔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教〔2018〕12号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省教育考试院,各高等学校:现将《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教育厅2018年1月18日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组织实施好我省教师资格考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
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四条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报考条件第五条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户籍或人事关系(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在四川;(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四)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五)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四川省内高等学校在校毕业前两年内的学生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师范类专业在校毕业前两年内的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第六条 2015年以前(含2015年)入学并取得学籍的师范类和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按《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衔接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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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品才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相关资料。
欢迎大家阅读!!点击进入》》》全国教师信息管理系统自助子系统四川入口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川教函…2016‟387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的补充通知》(川教函…2016‟388号)、《四川省教育厅》(川教资…2016‟04号)的精神及市教育局对此项工作的部署,现将2016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受理人员范围:户籍或人事关系在五通桥区的人员,其中人事关系在五通桥区人员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及由用人单位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证明。
2.受理资格范围: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
(一)相关学历要求。
根据《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八条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学校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学校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相关普通话等级水平要求。
1.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其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2.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其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初中语文教师资格需具备二级甲等水平。
(一)网上报名。
1.报名时间:10月11日10月31日(工作日内:上午8:30下午5:30,过时不补报);2.方法程序:未参加全国统考的申请人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点击网站首页右侧“教师资格申请网上申报”下的“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后再点击“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注册”进行网上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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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川教[2004] 293号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省级各部门: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二○○四年十一月五日主题词:教师资格实施细则印发通知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4年11月5日印发抄送:教育部、全国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四川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附件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在依法批准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
市(州)、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教师资格的分类及适用第五条教师资格分为:(一)幼儿园教师资格;(二)小学教师资格;(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六条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教师资格的认定条件第七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一)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学校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二)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学校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三)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五)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对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放宽到高中毕业。
(六)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第九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的教育教学能力。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主要包括:仪表仪态、行为举止、思维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满足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的知识水平;运用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等实际问题的能力;开发和运用教学手段和教学资源,实现教学目标的能力;普通话水平和板书设计的能力。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二级乙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州(县),其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规定的三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其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州(县),其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规定的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并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乙等及以上医疗机构,或者高等院校中具备条件的校(院)医院体检合格。
第十条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及以上教师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细则的第七条、第八条(六)、第九条(三)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只需具备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二)、(三)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下列人员,应参加由相应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一)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
(二)申请认定另一类教师资格的人员。
(三)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及学科(专业)评议组根据认定工作需要,要求测试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应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的考试。
具体工作委托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
第十四条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需参加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考试的人员,应达到下列要求:(一)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达到幼儿师范学校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
(二)申请认定小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达到中等师范学校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
(三)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达到高等师范专科学校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
(四)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达到高等师范本科学院(校)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等课程的补学和考试。
具体工作委托四川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按照国家有关高等学校教师培训的规定和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可不参加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的补学和考试。
1、通过国家自学考试已学完师范教育类专业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内容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
2、取得教育学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3、已参加了四川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或已通过省上统一组织的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等课程考试,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
4、在高等学校已受聘担任副教授及以上教师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
第十七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由县级以上语言文字工作机构指定相应普通话水平测试机构负责测试。
测试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四章教师资格的申请第十八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于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的申请,具体事项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申请人一次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有已在高等学校工作或者高等学校拟聘的人员才能申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不得面向社会受理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各高等学校和中等师范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或本人户籍所在地、或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二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向本人户籍或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第二十三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所有申请人员均需提交以下基本材料: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3、学历证书(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出具的学业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一式一份。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6、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出具)对本人的思想品德鉴定或者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7、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二)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应补充以下材料:1、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考试成绩单或成绩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2、教育教学实习鉴定表复印件一式一份;(三)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还应提交《四川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四)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还应提交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五)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和获得教育学硕士学位、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除外)还需提交《四川省高等学校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或者《四川省高校教师教育科学理论自学考试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在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有关证明或者材料在受理期限终止时未补齐者,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凡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人员,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提出认定教师资格的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依法予以受理,并按照法定的认定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认定。
第二十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物价部门确定。
师范教育类专业的毕业生第一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不缴纳认定费。
第五章教师资格的认定第二十七条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是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负责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一)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负责受理和审查本行政区域内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报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二)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四)具有学士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可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除上述机构外,未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任何单位、部门、学校均无权认定教师资格。
第二十八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四川省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章程》的规定,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对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