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综合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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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教函[2013]673号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教函[2013]673号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教函〔2013〕673号)省内各民办高等学校:为规范民办高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高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我省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民办高校教育收费项目。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我省民办高校收费项目统一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项。

学费、住宿费按年收取,不得提前预收。

民办高校在校生经批准休学的,休学期间不收费。

二、民办高校学费标准。

民办高校学费标准由民办高校在充分测算各专业培养成本基础上提出申请,省教育厅审核,经成本监审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民办高校的学费标准均严格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政策。

民办高校在校生经批准转专业(或专升本)后按所转专业(或专升本)同班学生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三、民办高校住宿费标准。

民办高校学生住宿费继续按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复各高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学生实习期间不再保留床位的,不得收取住宿费。

四、民办高校退费办法。

学生退学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学费、住宿费清退额=每学年的学费、住宿费标准÷10个月×(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在校时间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据实计退。

五、严格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民办高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继续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生代管费和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05〕122号)规定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教材选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教材选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教材选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11.24•【字号】川教函[2009]684号•【施行日期】2009.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材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教材选用有关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09〕684号)各市(州)教育局: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教材选用工作是课程改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

按照《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意见》(川教[2009]226号)的精神,为做好我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教材选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立四川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教材选用委员会省教育厅成立四川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教材选用委员会,成员由四川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教育厅领导、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高校专家、省级教研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其职责是:组建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教材选用专家库,组建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教材选用学科专家组,组织教材选用学科专家组对教育部用书目录所列全部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教材进行评审,根据专家组的建议提出我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教材选用意见。

二、教材选用的原则1. 有效性原则。

坚持“有利于课程实施、有利于教育教学、有利于考试评价”等原则,选用适合我省普通高中实际的质量好、服务好、难度中等偏上的教材。

2. 同科同版和一科两版相结合的原则我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教材实行同科同版和一科两版相结合的原则。

同科同版的有:语文、数学、外语、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九门学科的必修模块和选修IA模块;一科两版的有: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等五门学科的必修模块、选修模块,以及语文、数学、外语、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九门学科的选修IB模块。

3. 公平公开原则我省教材选用坚持公平公开原则。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2014-2020年)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2014-2020年)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2014-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4.01•【字号】川教[2014]41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2014-2020年)的通知(川教〔2014〕41号)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国家和四川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现就2014-2020年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规划纲要,以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好更公平的教育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定不移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以改革推发展、促公平、调结构、提质量、强活力,坚决破除制约教育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弊端,加快破解人民群众急切期盼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坚持育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坚持教育公平,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推进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坚持优先发展,切实保证”三个优先”,增强公共教育的保障能力;坚持统筹谋划,广泛凝聚社会共识,确保改革发展稳定推进;坚持问题导向,瞄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以制度创新破解难题。

(三)主要目标。

着眼发展和完善覆盖城乡的现代教育制度,着力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到2020年,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重大突破,形成与四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系统完备、服务完善、办学多元、管理科学、开放高效的教育制度体系,让人人享有更多更公平的教育服务。

四川省教育厅教育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纪要

四川省教育厅教育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纪要

四川省教育厅教育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纪要XX年3月4日(星期二)上午,教育厅教育综合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专题研究建立教育综合改革工作机制事宜。

教育厅厅长、领导小组组长朱世宏主持会议,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参加会议。

会议听取和讨论了教育厅教育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综改办)主任傅明受领导小组委托作的说明,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四川省教育厅教育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工作机制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会议指出,成立教育厅教育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是教育厅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教育综合改革的重大举措。

制定《规则》,完善工作机制,用制度固化全厅教育综合改革工作组织体系、工作职责、工作规则和工作流程,有利于理顺各方关系,划分权责,形成领导小组统一决策,牵头领导具体指挥,专项小组、综改办、责任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省教育系统广泛参与的各方联动、分工合作、协调高效、整体推进的改革工作运行机制。

会议议定:一是建立专项小组分工协调推进机制。

对接我省教育综合改革主要任务及重点项目,领导小组下设基础教育人才培养改革、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改革、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改革、教育资源配置改革、中小学考试招生改革、高校考试招生改革、办学体制改革、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体系改革、教育治理体系改革、现代学校制度改革等十个专项小组。

教育综合改革属于我省教育领域改革任务的顶层设计,近期将发布《福建省“十三五”教育发展专项规划》,教育综合改革和专项规划将成为未来一段时间引领我省教育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专项小组的职责是:根据领导小组的决策要求和基层实际,研究相关领域专项改革重要问题;统筹协调本领域改革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审核组内责任单位研制的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并在领导小组审定后督促落实;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专项任务。

陈建国委员说,中国电影具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文化的重要责任,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更要注重健康发展。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3.17•【字号】川教〔2015〕17号•【施行日期】2015.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教〔2015〕17号各市(州)教育局、高等学校,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单位:为加强教育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及资金管理,深入推进全省教育综合改革,现将《四川省教育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2015年3月17日四川省教育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教育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管理,深入推进全省教育综合改革试点,根据国家、省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教育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简称试点项目)是根据教育厅《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2014-2020年)》(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行总体安排,由试点单位自主申报,经教育厅教育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简称“教育厅综改小组”)审议批准,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教育改革实践。

第三条试点项目实行统一领导、共同管理、整体推进的原则,在教育厅综改小组统一领导下,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教育厅综改办”,设在省教育厅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处)负责统筹、督查,教育厅相关责任处室(单位)负责试点项目的指导和评估,试点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和项目管理。

第四条试点单位必须制定科学可行的改革试点方案,明确改革目标,落实职责分工,完善推进措施;认真组织实施,接受监督检查,规范使用资金;总结改革经验,及时报送成果,按计划完成试点任务。

第二章申请与立项第五条申报范围。

试点项目应主要围绕《指导意见》所列五个方面20项教育改革申报。

第六条申报条件。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中小学高级教师和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评审权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中小学高级教师和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评审权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中小学高级教师和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评审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7.31•【字号】川教〔2017〕65号•【施行日期】2017.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中小学高级教师和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评审权的通知川教〔2017〕65号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相关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精神,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进一步深化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促进教师队伍建设和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现就下放中小学高级教师和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评审权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下放范围将中小学高级教师、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评审权下放至各市(州)及省级主管部门,并授权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省级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凡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州)、县(市、区)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简称中小学校)在职在岗教师申报评审中小学高级教师,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简称中等专业学校)在职在岗教师申报评审高级讲师,由所在市(州)或省级主管部门自行组织评审。

民办中小学校、民办中等专业学校在职在岗教师参照本通知精神,按属地原则向学校所在市(州)申报评审。

二、组建评审委员会市(州)及省级相关部门要按照同行专家评审的原则,分别组建本市(州)、本部门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分别开展中小学高级教师、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任职资格评审。

评委会及学科组专家要实行专家库随机抽选制度,专家库专家由本市(州)、其他市(州)、省级部门相关学校以及高等学校中符合条件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共同组成,确保专家的代表性、权威性、公正性;专家库专家应数量充足、素质优良、动态调整。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6.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教育主管部门:现将《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2022年6月29日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教基二〔2014〕1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规〔2022〕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综合素质评价是对学生全面发展状况进行过程性观察、记录、分析,是发现和培育学生良好个性的重要手段,是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制度。

全面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大力发展素质教育,引导学生增强理想信念和社会责任感、终身学习能力、自主发展能力和沟通合作能力,促进学校转变育人方式,提升素质教育水平,客观反映学生综合素质和个性特长发展状况,为高校科学选拔人才提供重要参考。

(二)基本原则1.坚持正确方向。

坚持正确的教育改革方向,着力培养学生的核心素养、必备品格和关键能力。

关注学生成长过程,发掘学生潜能,引导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中国共产党,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引导学校改革管理模式和育人方式。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设立教育部基础教育综合改革实验区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38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设立教育部基础教育综合改革实验区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38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设立教育部基础教育综合改革实验区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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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设立教育部基础教育综合改革实验区的通知
教基厅函〔2021〕38号
河北省、山西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教育厅(教委):
经研究,决定在上海市、广东省深圳市、四川省成都市、河北省廊坊市、山西省长治市、江苏省常州市、浙江省金华市、安徽省铜陵市、福建省三明市、湖北省宜昌市、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山东省诸城市设立教育部基础教育综合改革实验区。

请各地按照实施方案,认真抓好落实,不断深化基础教育综合改革,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

在改革中,请将取得的积极成效、积累的有益经验和存在的困难问题及时报告教育部(基础教育司)。

教育部办公厅
2021年9月24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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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教处、高教处、职成处、宣思处,法规处、教科所
3个人才培养改革小组
2.完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教学及评价体系。
宣思处,高教处
(二)加强学校体育、艺术教育
3.加大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力度,开展体育艺术教育行动计划和阳光体育示范校创建。
体卫艺处,教科所、技装处
4.完善高雅艺术进校园的推进机制,探索课堂教学、校园文化和课外活动三位一体的艺术教育模式。
教育治理体系改革小组
49.坚持和完善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组干处,法规处、计财处、宣思处、监审处
50.开展公办高校总会计师和民办高校党委书记委派制试点。
备注:“责任单位”栏中逗号(“,”)前为牵头责任单位,逗号后为共同责任单位。
(三)深化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
5.构建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教育教学体系。加强中小学校外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并形成长效机制;构建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体系。
基教处,法规处、人事处、监审处、教科所、技装处
基础教育人才培养改革小组
6.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严禁违规补课,标本兼治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
考试院,计财处、基教处、高教处、职成处、民教处、学生处、监审处、教科所
(四)改革职业院校考试招生制度
31.加快推进职业院校分类招考或自主招生。在高职单招和对口招生部分专业试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考试评价办法。
三、改革考试招生制度
(五)拓宽终身学习通道
32.研究探索普通高校、高职院校、成人高校之间学分转换制度。
27.完善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程序及其办法。
(三)改革高校考试招生制度
28.研究制定我省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并适时向社会公布。研究制定高职分类招考、外语一年多考等专项改革实施办法,并适时进行试点。完善自主录取、推荐录取、定向录取、破格录取等办法。
考试院,计财处、基教处、高教处、职成处、民教处、学生处、监审处、教科所
法规处,计财处、人事处、督导办、基教处、高教处、职成处、国合处、监审处
教育治理体系改革小组
43.研究进一步明晰地方政府教育管理权责。研究制定我省教育分级分类管理实施意见。到2020年基本形成政府统筹有力、责权明确的教育管理体制。
五、改革教育管理体制
(二)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
44.健全教育督导监测制度,启动教育督导地方立法,推行督导责任区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定期发布督导和监测报告。加强对地方政府财政教育投入落实情况的督导监测。
(四)创新高素质专门人才培养途径
7.优化高校学科类型、层次、专业结构,促进高校分类定位特色发展。
高教处,法规处、计财处、人事处、科技处、学生处、学位办、技装处
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改革小组
8.实施卓越人才培养计划,切实加强实践教学和创新创业教育。引导部分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技术类型转变。健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和评估体系。
24.推行义务教育学区制和九年一贯对口招生,完善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办法,改进初中学生毕业升学办法,完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
基教处,法规处、民教处、体卫艺处、监审处、考试院、教科所、技装处
中小学考试招生改革小组
25.推行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二)改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
26.科学设置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和内容。
高校考试招生改革小组
29.全面落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就读地参加高考的政策。
考试院,计财处、基教处
30.研究探索招考相对分离、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逐步建立普通高校以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基础的综合评价多元录取机制,探索统考减少科目、不分文理科、外语等科目社会化考试一年多考。2017年前全面启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2020年前基本形成新的考试招生制度。
35.健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全面清理并消除对民办学校的歧视性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办学或参与公办学校办学,建立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体系。
法规处,计财处、人事处、基教处、高教处、职成处
办学体制改革小组
36.研究探索民办教育科学发展机制。建立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研究制定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办法,明确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属性,对民办学校逐步实行分类登记、分类管理、分类支持。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决策、执行、监督机制。
现代学校制度改革小组
47.研究探索建立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大学制度。研制我省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实施意见,启动地方高校省属本科院校章程制定核准试点,2017年全面完成章程制定核准。
48.加强“三重一大”决策执行的监督检查。
监审处,法规处、计财处、组干处、人事处、高教处、考试院、技装处
(二)完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制度
34.加快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集团化办学。建立完善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人员互聘兼职、学生企业顶岗实习和课程联动开发等机制。推进职业院校面向行业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和技术服务。
职成处、高教处,计财处、考试院、教科所
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改革小组
(三)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
(二)多措并举破解城市择校难题
14.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
基教处,法规处、人事处、民教处、体卫艺处
15.建立优质学校帮扶薄弱学校的工作机制。
16.适度扩大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比例。
基教处,监审处
17.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和评估认定。
督导办,教科所
教育治理体系改革小组
二、改革资源配置方式
20.实施第二轮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建立完善公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发展机制,健全成本分担与运行保障机制。支持办好一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扩大公益性学前教育资源。
计财处、基教处,法规处、人事处、师范处
教育资源配置改革小组
21.启动实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探索建立财政为主、社会支持、全面覆盖的特殊教育服务保障机制
37.支持和鼓励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努力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四)推进教育有序开放
38.大力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完善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健全留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制度,提升来川留学教育质量水平。
国合处,计财处
五、改革教育管理体制
(一)完善教育优先发展保障机制
39.健全教育发展“三个优先”和教育投入“三个增长”保障机制,完善并落实各级政府教育投入分项分担责任及政府为主、多渠道投入的机制。
(三)全面推进教育信息化
18.实施教育信息化“3211”建设计划。
信推办,民教处、基教处、高教处、职成处、师范处、信息中心、技装处、电教馆
教育资源配置改革小组
19.扩民教处、信推办,基教处、高教处、职成处、师范处、信息中心、技装处
(四)构建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计财处,组干处、基教处、高教处、职成处、学位办、监审处
教育资源配置改革小组
40.健全各类学校生均经费和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建立研究生教育绩效拨款制度。
41.完善财政教育投入绩效评价机制,建立教育经费公告制度。
(二)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
42.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扩大各级各类学校办学自主权,促进学校落实国家教育标准,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
督导办,法规处、计财处、监审处、教科所、技装处
教育治理体系改革小组
45.建立健全第三方机构参与教育监测评估制度。
法规处,督导办、基教处、高教处、职成处、监审处、教科所
(三)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
46.在各级各类学校全面推行现代学校管理。
法规处,计财处、组干处、人事处、基教处、高教处、职成处、学位办、监审处、技装处、后产处
基教处,计财处、人事处、师范处、教科所
(五)全面保障公平受教育机会
22.进一步完善各级各类教育资助政策,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园入园儿童和普通高中学生的资助力度。
资助中心、计财处
23.健全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受教育的统筹保障机制。
基教处,计财处、教科所
三、改革考试招生制度
(一)改革义务教育考试招生制度
附件
2014-2020年四川省教育厅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任务分工
重点工作
责任单位
协调单位
一、改革人才培养机制
(一)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1.推进德育课程体系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深入推进“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和“中国梦”主题教育,普遍开展现代法治教育。
计财处,人事处、基教处、师范处、技装处、电教馆
教育资源配置改革小组
11.推行教师“县管校用”改革,建立健全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定期轮岗交流的常态化机制。
人事处,计财处,基教处、师范处
12.建立职务职称、薪酬待遇向农村中小学校和教学点教师倾斜的激励机制。
13.化解城镇学校“大班额”问题。
基教处,计财处、人事处
9.建立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人才衔接培养制度,推进现代学徒制试点,深入推进藏区和连片贫困地区“9+3”免费教育。
职成处、高教处,计财处、民教处、考试院、资助中心
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改革小组
二、改革资源配置方式
(一)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
10.实施“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办好必要的村小和教学点。
高教处,计财处、职成处、学生处、学位办、监审处、考试院
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改革小组
四、改革办学体制
(一)完善高校产学研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机制
33.推进“高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程”。建立科技成果信息发布制度和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公告制度。
科技处,人事处、高教处、学位办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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