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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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侦民警法律法规知识考试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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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公安局经侦民警法律法规知识考试题库一、判断题(共100题。

对的打“√”,错的打“×”)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应当派员在场。

(×)2、经济犯罪案件管辖有争议的,必须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3、任何情况下,侦查人员进行搜查,都必须出示《搜查证》。

(×)4、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如果不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公安机关立案后不得要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中止审理或撤销判决、裁定。

(√)5、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经济犯罪的犯罪地仅指犯罪行为发生地。

(×)6、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

(√)7、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8、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只能采取保证人担保的方式。

(×)9、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被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

(×)10、公安机关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报人民检察院批准。

(×)11、上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认为有必要,可组织、指挥案件侦办,不得直接立案侦查。

(×)12、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13、某市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刘某采取取保候审时,让刘某的父亲作为保证人,并收取2000元保证金。

(×)14、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15、公安机关的经侦大队不得设臵询问室。

(√)16、对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转为留臵盘问。

(×)17、经侦部门未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的返还,应当及时返还。

(×)18、搜查住所时,侦查人员发现了与本案无关的淫秽光盘,不应收缴。

(×)19、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可以作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或者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

(×)20、特殊情况下,可以传唤被害人到公安机关以外指定地点提供证言。

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09117130 成志证券虚假陈述是指单位或个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陈述,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定。

对于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构成要件问题的研究是一种学理探讨,其目的一方面在于为法定民事责任提供理论证明,故学界通说认为侵权法理论在说明法定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上具有合理性。

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有责任主体行为违法性、损害、损害与信赖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五个要件。

因此,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之构成也应当具备以下五个要件:责任主体、虚假陈述行为、损害后果、虚假陈述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虚假陈述者的归责原则。

1、责任主体我国证券法关于虚假陈述主体范围的规定主要见于《证券法》、《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虚假陈述主体范围可概括为:(1)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2)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3)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及其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4)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5)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或其他证券业自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6)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2、虚假陈述行为关于虚假陈述行为,我国的《证券法》也没有对虚假陈述的概念做出明确界定。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的若干规定》第17条的规定,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因此,虚假陈述是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的统称,它主要包括四种类型的行为,即虚假记载或不实陈述、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

虚假陈述内容重大性要件的认定标准

虚假陈述内容重大性要件的认定标准

虚假陈述内容重大性要件的认定标准虚假陈述是指在与他人交往或交易中,故意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真相,导致他人误解或受到经济损失的行为。

虚假陈述在商业和金融领域中尤为常见,因为存在经济利益驱动,其中一些虚假陈述的内容重大性至关重要,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在法律上,在判断虚假陈述的内容重大性时,需要考虑多个因素,下面我们将详细阐述它们。

1.陈述的内容陈述的内容是判断虚假陈述的重要标准之一。

如果陈述包含关键信息,对于交易的结局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那么这种虚假陈述的重大性就越高。

例如,在股票交易中,虚假的收益报告可能导致投资人把资金投入不当的股票,导致他们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

故意伪造的财务报表、假冒的注册商标、虚假的产品描述等是虚假陈述的常见内容。

2.虚假陈述的重要性虚假陈述的重要性通常是根据陈述对于交易的影响来衡量的。

如果陈述直接导致了交易的成败或对交易的影响相当强大,则可以被认为是重要事项。

例如,在商业交易中,虚假陈述可能会导致买方或卖方承担额外的费用,或者会导致他们终止交易。

在这种情况下,虚假陈述就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3.虚假陈述的影响范围虚假陈述的影响范围同样是判断其内容重要性的重要标准之一。

如果虚假陈述涉及到大量人数或涉及高额资金,那么其重要性就更加显著。

例如,在股市上虚假报告可能影响投资人、股票公司和管理机构的判断。

在这种情况下,虚假陈述的影响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它对整个市场的运作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4.虚假陈述的故意性在判断虚假陈述的内容重要性时,还需要考虑陈述的故意性。

如果虚假陈述是出于错误或遗漏导致的,并不是故意的结果,那么其重要性就会降低。

但是,如果虚假陈述是故意为之,那么其重要性则会正面的反映在交易中。

故意的虚假陈述可能会涉及诈骗、欺骗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对于交易的危害也更大。

5.陈述的认证过程陈述的认证过程是一个衡量虚假陈述重要性的考虑因素,尤其在重要性高度评估不容易时更加重要。

一旦陈述需要证明(例如财务报表),验证过程能够增强其权威性和可信度。

财务舞弊法律案例(3篇)

财务舞弊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数量不断增加,财务舞弊现象也随之增多。

财务舞弊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扰乱了资本市场的秩序。

本案例以某上市公司涉嫌虚假陈述案为例,探讨财务舞弊的法律责任及处理过程。

二、案情简介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199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A公司已成为我国房地产行业的领军企业。

然而,自2010年起,A公司涉嫌财务舞弊事件被曝光,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据调查,A公司在2010年至2013年间,通过虚构交易、虚增收入、隐瞒成本等手段,虚构了巨额利润。

具体表现为:1. 虚构交易:A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虚假交易,虚增收入和利润。

2. 虚增收入:A公司通过提前确认收入、虚开发票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

3. 隐瞒成本:A公司通过少计成本、虚构成本等方式,降低成本,提高利润。

2014年,A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证监会对A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了处罚决定。

三、法律分析1. 虚假陈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虚假陈述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案中,A公司通过虚构交易、虚增收入等手段,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扰乱了证券交易市场,符合虚假陈述罪的构成要件。

2.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披露或者披露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本案中,A公司未按规定披露真实财务状况,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3. 内幕交易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内幕交易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期货交易,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证券、期货交易,情节严重的行为。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一.概念: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虚假信息,是完全不存在的、或者是完全不曾发生的情况。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二.构成特征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亦为复杂客体,其不仅会侵害国家有关证券、期货交易的管理制度,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而且还会由此造成投资者的利益主要是经济利益重大损害。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并且传的传播。

编造、传播行为必须同时成立才能构成本罪。

不然,虽然编造了虚假的信息但没有加以传播,或者虽然传播了虚假信息但这信息不是自己所编造,如道听途说后又散布给他人的,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当然,行为人编造后故意要他人传播的,亦应认定为其既编造了且加以传播。

他人被人要求传播,其如果明知所要其传播的虚假信息是编造的,对他人也应当以本罪行为论处。

但他人如果不知道是要求人编造的,则不宜认定为本罪的既编造又传播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没有编造,而是将所取得的信息加以利用或泄露,如属内幕信息,则应以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论处。

、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为必要。

如果没有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虽然扰乱了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了实际危害后果但不属于严重的后果,亦不能构成本罪而以本罪定罪科刑。

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因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证券、期货价格强烈波动;在投资者中引起了恐慌,大量抛售或购买证券、期货合约;给投资者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等等。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和单位;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虚假信息而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产生。

“网络造谣”行为的认定及刑法规制

“网络造谣”行为的认定及刑法规制
批 评 可 能 出错 或 言 过其 实 , 是 . 一 个 民众 享 有广 泛 但 在 民主 的 国家 里 , 为政 府 而 言 , 作 对公 民 的错 误 批评 应 该 具 有起 码 的宽 容 性 和容 忍 度 。只要 编 造 内容 不会 对 政 府 造 成 实质 性 的损 害 。并 且 作 为很 容 易 接 近 媒 体 的公 权 力 机关 ,只 要 站 出来 声 明一 下 就能 够 轻 易 避 免 实 质 性 伤 害 的 , 不 应该 轻 易 认定 为 “ 就 网络 造 谣 ” 。
权 、 翻社 会主义 制度造成危 险 的, 按 照《 法》 推 应 刑 第
1 5条 规 定 的煽 动颠 覆 国家 政权 罪 对行 为 人 定罪 处 罚 。 0
行 为人 通 过 网络 编造 并 且 传 播 影 响证 券 、期 货 交
易 的虚 假 信 息 , 乱 证 券 、 货 交 易 市 场 , 成严 重 后 扰 期 造
与冲击 的具 有 某 种 程度 的具 体 内容 的事 实 。对 于 发 帖 内容 基本 属 实 ,仅仅 在 某 些 方 面 具有 夸 大 情 节 的一 般 不 宜认 定造 谣 , 或者 缺少 具 体 内容 , 法 使 他 人 作 出判 无 断 结 论 的也 不 宜认 定 为 “ 网络 造 谣 ” 例 如 网上 发 帖称 ,
果 的 , 按 照 《 法 》 1 1条 规 定 的 编 造并 传 播 证 券 、 应 刑 第 8 期 货 交 易 虚假 信 息 罪定 罪 处罚 。
行 为人 通 过 网络 捏 造并 且 散 布 虚 伪 事实 ,损 害 他
个 国家 之 所 以需 要 对 某 种 行 为从 法 律 上 作 出禁
都 享有 宪法 规 定 的 批评 权 ,公权 力 机 关 相 对 于 普通 公

传媒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法律规制——新《证券法》的突破、不足与完善构想

传媒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法律规制———新《证券法》的突破、不足与完善构想吴志宇(东华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江西南昌 330013) 摘要: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报道长期以来存在不同程度的“失真”“失灵”和“误导”等问题,这与过去我国证券法制不健全有较大关系。

新《证券法》进一步扩大了对证券市场信息传播行为的规制,显著提高了证券市场信息传播行为的违法成本,并对传播媒介及其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职业要求。

但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要真正落到实处,还需要继续推动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时出台有关司法解释。

关键词:证券市场;信息报道;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91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65(2020)06-0034-08收稿日期:2020-10-12作者简介:吴志宇(1973-),男,江西九江人,东华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商法学、经济法学。

证券市场高度依赖信息和信息流通,证券市场信息报道与证券市场走势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

在我国股市近30年的发展历程中,传媒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方面,主流传媒在股市发展的重要事件节点发表观点,引导社会预期;另一方面,微博和微信等现代自媒体工具被广泛运用,导致热点事件爆发式传播,一致性预期快速形成并造成投资者大规模的趋同行为。

传媒传递信息、助推情绪的特质使其作用在股票市场变得越来越重要,越来越复杂,并已成为股票的重要定价因素之一。

[1]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对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深入研究如何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充分发挥传媒的舆论监督功能,消除证券市场信息报道行业的乱象,保护广大中小投资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报道中长期以来存在的“失真”“失灵”和“误导”等问题 20世纪90年代初,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建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逐渐摆脱了附庸于经济、金融类报道的局面,转而以独立形象跻身于新闻报道行列。

滕某雄、林某山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案

滕某雄、林某山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案文章属性•【案由】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规则证券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并对各类利用虚假信息行为设置了不同的法律责任。

检察机关要准确把握证券法等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和立法精神,对涉虚假信息类证券期货犯罪依法从严追诉,维护证券市场信息传播正常秩序。

正文滕某雄、林某山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案一、基本案情2015年5月8日,深圳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海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某公司)董事长滕某雄未经过股东大会授权,明知未经股东大会同意无法履行协议条款,仍代表海某公司签订了以自有资金2.25亿元认购某银行定增股的认购协议,同时授意时任董事会秘书林某山发布公告。

次日,林某山在明知该协议不可能履行的情况下,仍按照滕某雄的指示发布该虚假消息。

随后,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之日(5月26日)前三日,又发布“中止投资某银行”的公告。

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5月22日,即认购公告发布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放弃认购公告发布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海某公司股价(收盘价)由18.91元上涨至30.52元,盘中最高价32.05元。

按收盘价计算,上涨幅度61.40%,同期深综指上涨幅度20.68%,正偏离40.71%。

从成交量看,上述认购公告发布前10个交易日海某公司二级市场累计成交4020万余股,日均成交402万余股;认购公告发布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放弃认购公告发布前的最后一个个交易日的10个交易日中,海某公司二级市场累计成交8220万余股,日均成交量822万余股;放弃公告发布后10个交易日海某公司二级市场累计成交6221万余股,日均成交622万余股。

虚假信息的传播,导致海某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交易量异常放大,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

二、诉讼过程上海市公安局以滕某雄、林某山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移送起诉。

【证券从业考试】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考点(新)194

3、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2)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1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述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行政责任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或证券业协会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期货公司有欺诈客户行为的,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编造并且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期货交易市场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3、民事责任若因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而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考点2: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认定及法律责任(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认定1、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概念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诠释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诠释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在当今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中,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层出不穷,其中“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是严重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一种犯罪行为。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防范这一罪行,让我们深入探讨其内涵、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以及防范措施。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什么是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简单来说,就是指行为人故意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那么,构成这一罪行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主体方面,一般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当然,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秩序,仍然积极为之。

客体方面,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也包括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编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捏造虚假信息。

这里的虚假信息,是指能够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不真实的信息,比如虚构公司重大利好消息、故意夸大公司业绩等。

“传播”则是指将编造的虚假信息通过各种途径予以扩散,使其为不特定的多数人所知悉。

传播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在网络上发布、通过媒体报道、口头传播等。

而“造成严重后果”,通常是指引起证券、期货价格的大幅波动,导致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等。

法律对于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处罚是相当严厉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种严厉的处罚,旨在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的公正、公平和透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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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来源:辩护狂网(百度一下“辩护狂”专业的刑事案件咨询网)
一、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概念及构成
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构成要件——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亦为复杂客体,其不仅会侵害国家有关证券、期货交易的管理制度,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而且还会由此造成投资者的利益主要是经济利益重大损害。

(二)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构成要件——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并且传播对证券、期货交易有影响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所谓编造,是指无中生有的捏造、胡编乱造。

其结果必须是产生虚假的即与事实不相符、不真实、不全面的消息。

所谓传播,是指以各种途径加以宣传、散布或误导。

传播,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利用录音、录像、计算机等现代化科学技术的手段,既可以单个传播,又可以当众传播。

既可以当面传播,又可以不当面如将所编造的事实书面张贴或写于公共场所等。

但无论其形式如何,只要能够达到将所编造的事实加以扩散、公开的目的,即应认定为本罪中的传播。

编造、传播行为必须同时成立才能构成本罪。

不然,虽然编造了虚假的信息但没有加以传播,或者虽然传播了虚假信息但这信息不是自己所编造,如道听途说后又散布给他人的,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当然,行为人编造后故意要他人传播的,亦应认定为其既编造了且加以传播。

他人被人要求传播,其如果明知所要其传播的虚假信息是编造的,对他人也应当以本罪行为论处。

但他人如果不知道是要求人编造的,则不宜认定为本罪的既编造又传播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没有编造,而是将所取得的信息加以利用或泄露,如属内幕信息,则应以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论处。

行为人所编造并传播的虚假信息必须会对证券、期货的交易产生影响即属于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

如果所编造并传播的信息与证券、期货交易无关,不会对之产生影响,仍然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对证券、期货交易有影响的虚假信息,主要是指对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期货合约的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虚假信息,如涉及发行人的增资计划、重大的投资行为、资产的重大损失、经营环境的重大变化、分配股利信息、减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等等。

本罪为结果犯,其构成须以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的行为扰乱了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为必要。

如果没有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虽然扰乱了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了实际危害后果但不属于严重的后果,亦不能构成本罪而以本罪定罪科刑。

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因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证券、期货价格强烈波动;在投资者中引起了恐慌,大量抛售或购买证券、期货合约;给投资者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等等。

(三)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构成要件——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又包括个人。

后者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构成要件——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会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仍然决意编造并加以传播。

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至于其动机,一般是为自己或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但也不排除诸如故意制造混乱、影响证券、期货市场价格巨大波动等其他动机,然而不论其动机如何,都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二、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刑法条文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常见问题
(一)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区分该罪与非罪的界限着重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角度来区分罪与非罪。

本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主观故意是其构成的必要条件。

如果行为人因工作马虎,不负责任而提供有关虚假信息,造成危害后果的,则行为人不构成本罪。

构成其他犯罪的,以他罪论处。

2、从虚假性质的角度来区分罪与非罪。

编造并传播的虚假信息在性质上必须与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相关联,也即对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具有破坏力。

因此,如果行为人所编造并传播的虚假信息与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无关,不会对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产生不利影响,则行为人不构成本罪。

构成其他犯罪的,以他罪论处。

3、从危害后果的角度来区分罪与非罪。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属于结果犯,以产生一定的严重后果为其具体犯罪基本构成要件。

因此,如果行为人编造并传播的虚假信息没有或者程度很轻地扰乱证券、期货市场,未产生严重后果的,行为人不构成本罪,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4、正确区分本罪与预测错误。

证券、期货市场中的预测特指根据有关资料,依据证券、期货市场前期变化规律,结合有关不变因素,经过综合分析,判断证券、期货市场尤其是证券、期货市场价格变化趋势的行为。

证券、期货市场预测对于每位证券、期货投资者来说是必要的,同时也是法律允许的。

但是,预测作为一种从已知推断未知的分析活动,要受到一系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预测结果往往与证券、期货市场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而是存在偏差,甚或正好相反。

也就是说,预测错误是预测活动中存在的一种正常现象。

但是,预测错误一旦发生,就会对证券、期货市场产生消极和不利的影响。

同时,错误的预测也就是一种不真实的信息,与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行为相混淆,区分二者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考虑:
(1)从主观上考察预测是否出于善意。

所谓善意,即指预测的目的和动机不是为了欺骗投资者,不是出于不正当目的或其他犯罪意图。

前者是出于善意的,而后者在主观是出于恶意的,行为人明知虚假信息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仍予以编造和传播;
(2)考察预测是否有合理根据。

预测是以有关已知事实为依据来推断未知的分析活动,而编造虚假信息则是凭空捏造、无中生有,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
(3)考察预测人的资格,即审查预测人的素质、职业、经历等,判断预测人是否具有预测能力和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4)分析预测的方法、途径是否科学、合理。

结合上述几个方面考察后,预测的错误纯粹是由于突发事件或主体素质限制等因素的影响而造成的,则显然就不属于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范畴。

(二)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与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界限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操纵行为极易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象,诱导相关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投资的决策。

从造成的虚假的证券、
期货市场行情来看,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与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因此,有必要将两者加以区分。

具体来说,两者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不同:
(1)引起证券、期货行情虚假的原因不同,前者主要是通过各种操纵市场行为来制造证券、期货行情的虚假情形,以吸收其他投资者参与证券、期货交易,从而从中谋利,后者是通过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来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扰乱证券、期货市场;
(2)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在主观上是有意图影响证券、期货价格之故意和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减免损失的目的,后者则不要求主观上是否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3)法定危害后果要求不同,前者属于情节犯,要求行为人所实施的操纵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后者属于结果犯,要求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产生严重后果。

在实践中,容易出现一行为触犯两罪名的想象竞合犯情形,例如,行为人以编造散布谣言、传播虚假信息等手段来实施操纵市场行为。

此时,就要从两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分析出发,上述行为触犯两罪名的,就要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即择一重罪处罚。

(三)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如何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并对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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