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管理学与劳动法看末位淘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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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考

“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考

“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考
“末位淘汰”制度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公司或组织在进行裁员时,选择解雇最近加入的员工或业绩最差的员工。

这个制度引发了一些劳动法方面的思考。

一方面,末位淘汰制度存在一些潜在的劳动法问题。

首先,这种制度可能违反了劳动法中关于平等就业和非歧视的原则。

如果员工被解雇是因为加入公司时间短或业绩较差,而不是因为真实的不足或无法满足职责,那么可以认为这是对员工的不公平对待。

其次,末位淘汰制度可能与劳动合同和劳动法中有关终止合同的规定相冲突。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雇主在解雇员工时必须按规定给予相应的通知期限或赔偿。

末位淘汰制度可能导致员工在解雇时没有得到合理的通知和补偿,这也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

另一方面,末位淘汰制度也有其合理存在的一面。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公司面临经营困难或需要进行大规模裁员时,末位淘汰制度可能是一种相对公平、透明和容易实施的解雇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需要确保制定和执行末位淘汰政策时,充分考虑员工的权益和劳动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末位淘汰制度在劳动法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但也有一些情况下可以合理存在。

对于雇主来说,需要谨慎制定和执行末位淘汰政策,确保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和精神。

对于员工来
说,需要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劳动法的规定,合法维护自身的利益。

此外,政府和劳动部门也应该加强对末位淘汰制度的监管和指导,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行。

“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考

“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考

“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考第一篇:“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考“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是残酷的。

优胜劣汰,适者生存。

为此,不少企业想方设法采用各种管理手段,迫使员工处于不进则退的竞争环境中,从而增强单位的竞争力,力争使企业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处于不败之地。

“末位淘汰”制度就是近期从国外引进的所谓先进管理手段之一。

企业要生存,先要员工为自己的生存而拼命奔跑,落伍者,则将惨遭淘汰。

处末位就要被淘汰吗?那双方的劳动合同还算不算数?末位淘汰制度符合不符合劳动法?希望下面的案例,对读者有所启发。

本案原告Z君是被告A企业的油漆工,现年40岁。

2001年底,Z君经人介绍到被告处工作。

2002年元月19日,Z君(乙方)与A 企业(甲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01年11月2日至2004年11月1日止),双方对工作任务、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及违约责任作了明确约定。

该劳动合同第8条规定: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002年2月开始,A企业拟实行“末位淘汰”制度,规定被定为C级者将被做辞退处理,年终各部门5%末位者将被淘汰。

为此,该企业向各部门颁布了“ABC三级考核制度”表及相关配套制度,明确了考核时间、考核内容及要求。

该考核制度(年终5%末位淘汰)并得到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Z君2002年8月到12月份每月考核结果均为C级。

2003年元月21日,A企业以末位淘汰制发出通知,要求Z君一周内到单位人资处办理相关手续,逾期将作自动离职处理。

同时,该企业发给Z君一份辞退(辞职)报告,要求Z君填写,遭到Z君拒绝。

2003年2月21日,Z君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3月19日,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以解除劳动关系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Z君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辞退行为无效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考

“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考

“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考
“末位淘汰”制度是一种在劳动市场中被广泛运用的制度。

它的基本原则是在企业进
行裁员时,先淘汰工龄最短的员工,即末位淘汰。

这种制度的存在旨在保护有较长工
龄的员工,让他们在裁员时享有更多的保护。

然而,“末位淘汰”制度在劳动法上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思考。

首先,这种制度容易造
成对员工的不公平待遇。

根据这个制度,即使是业绩优秀的新进员工也有可能被裁员,而长期业绩不佳的老员工却可能得以存留。

这种情况可能违背了以业绩为评价标准的
原则,从而不公平地对待了员工。

其次,这种制度对企业的发展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末位淘汰制度意味着企业无
法根据员工的能力、素质和业绩来调整人员结构,并倾向于选择长期工作的员工而不
是更适合该岗位的人选。

这种保障较长工龄员工的政策可能使企业无法快速优化人力
资源配置,从而影响了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动力。

另外,末位淘汰制度也可能对年轻劳动者的就业创造了障碍。

由于这种制度对于长期
工龄员工具有保护性质,会导致企业对于新进员工的招聘和录用持保守态度,不愿意
为企业引进新鲜血液。

这将对年轻劳动力的就业创造造成不利影响,可能导致他们难
以找到合适的工作机会。

综上所述,尽管“末位淘汰”制度在劳动市场中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也存在一定
的问题和待解决的难题。

在劳动法上,应考虑对此种制度进行合理的规范和限制,以
保证在裁员过程中既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又能够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末位淘汰制的劳动法评析

末位淘汰制的劳动法评析

末位淘汰制的劳动法评析末位淘汰制是一种绩效考核制度,它根据设定的考核指标体系对员工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将得分靠后的员工淘汰。

这种制度在劳动法评析中具有复杂的意义。

在某些方面,末位淘汰制能够推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提高工作效率。

它提供了一种竞争机制,激励员工努力提高自己的业绩,以避免成为被淘汰的对象。

通过淘汰业绩较差的员工,企业可以精简机构,提高整体工作效率。

然而,从劳动法的角度来看,末位淘汰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它有损人格尊严。

将员工视为“末位”并加以淘汰,这可能给员工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和挫败感,特别是对于那些非因个人原因而处于末位的员工。

末位淘汰制过于残酷,不符合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对于“末位淘汰制”是否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法律定义上看,“末位淘汰制”并不等同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在具体情况下,即使劳动者业绩处于末位,也不一定意味着其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同样地,“末位淘汰制”也不能视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即使劳动者业绩处于末位,也不能直接断定其不能胜任工作。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劳动者完全胜任工作,也可能因为其他因素(如团队配合等)而处于末位。

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用人单位应该先对处于末位的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只有在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才能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末位淘汰制作为一种绩效考核制度,在推动员工积极性和提高工作效率的也存在着劳动法上的问题。

用人单位不能简单地将“末位淘汰制”作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而应当在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前提下,对处于末位的劳动者进行合理的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等措施。

劳动合同解除之法律适用——《劳动法》第25条规定之评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劳动合同解除已成为日常生活中的常见现象。

“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考(2篇)

“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考(2篇)

“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考“末位淘汰”制度是一种管理手段,通常指在组织进行裁员时,按照某种规则将某一特定群体中末位的员工解雇。

在劳动法方面,末位淘汰制度是一个涉及到员工权益和合法性的问题,需要经过慎重考虑和合理规定。

首先,末位淘汰制度需要符合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确立了员工的权益保护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合理性原则、公平原则等,因此,任何裁员决策都应该遵循这些原则。

末位淘汰制度应该公平、合理,并且不能对某一特定群体造成不合理的不利影响。

其次,末位淘汰制度需要具备法律依据。

员工在被解雇时应该有明确的法律保障和补偿,劳动法对裁员过程和补偿做出了规定。

企业应该按照法律规定,为被解雇的员工提供相应的赔偿和福利待遇。

而末位淘汰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解雇方式,也需要明确法律依据来规范其使用和限制,以确保员工的权益不受损害。

另外,末位淘汰制度还需要考虑一些变化因素。

对于末位淘汰制度的使用,企业应该考虑到员工工作表现的客观因素和不可抗力的因素。

使用末位淘汰制度时,应当综合考虑员工的能力、工作表现、工作经验等因素,而不仅仅依据末位的原则。

同时,对于某些不可抗力的情况,比如健康问题、家庭原因等,企业也应该给予特殊考虑,确保公平性和合理性。

最后,末位淘汰制度的使用应该在合法的框架下进行监管。

劳动法应该规定末位淘汰制度的适用范围、程序和限制条件等。

同时,劳动监管部门也应该对企业的末位淘汰制度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总之,末位淘汰制度在劳动法思考中需要充分考虑员工权益的保护和法律依据的规定。

在正确使用的前提下,末位淘汰制度可以帮助企业调整组织结构和提高绩效,但必须遵守劳动法的规范,保障员工的权益和社会公平。

“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考(二)标题:““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考:平衡雇主与员工权益的挑战”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竞争的加剧,企业为了提高自身竞争力和运营效率,常常需要对员工进行优化和调整。

其中,“末位淘汰”制度作为一种常见的人力资源管理工具被广泛应用。

“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考范本(四篇)

“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考范本(四篇)

“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考范本标题:关于“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考范本导言:近年来,“末位淘汰”制度在一些企业中广泛使用,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和讨论。

该制度的实施对于员工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因此需要对其是否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思考和评估。

本文将从劳动法的角度,结合“末位淘汰”制度的实际情况,探讨其合法性和合规性,并提出相应的思考范本。

一、“末位淘汰”是否合法?1.劳动法的原则和目的- 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有序推动企业的发展2.劳动法对解雇制度的规定- 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与程序- 不得违反正当解雇的原则- 正当解雇的要件和限制3.与劳动法的合法性对比- “末位淘汰”制度是否符合解雇的正当性条件?- 是否满足解雇的合法程序?结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末位淘汰”制度无法满足解雇的正当性和合法程序的要求,就可能存在不合法的风险。

二、“末位淘汰”的合规性思考范本:1.合规性的法律依据- 相关劳动法法规的规定- 雇用合同的约定- 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2.合规性的基本要素- 公正性:是否公正、公平地对待受影响的员工?- 通知和咨询:是否提前通知和咨询受影响的员工?- 补偿和福利:是否提供合理的补偿和福利安排?- 制度透明与可预见性:是否将“末位淘汰”制度明确规定于相关文件中?- 程序公开和监督:是否确保程序公开和受到监督?3.合规性的检验和评估- 排查制度的缺陷和漏洞- 评估制度执行的效果和公正性- 纠正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问题结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评估“末位淘汰”制度的合规性,并纠正其中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问题,有利于保障员工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

结语:“末位淘汰”制度在劳动法的框架下应该遵循相关的规定和原则。

企业在实施该制度时需要严格遵守劳动法的规定,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

同时,员工也应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法律保护,及时寻求法律援助和维权途径,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末位淘汰”制度劳动法思考

“末位淘汰”制度劳动法思考末位淘汰制度是一种人员裁员制度,其核心思想是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来决定是否进行裁员。

这种制度在劳动法上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和道德考量。

首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劳动法中规定了员工的权益保护,包括合理工资、工作条件和社会保险等。

末位淘汰制度应当合理地依据工作表现进行裁员,不能违反这些基本权益保护。

例如,在执行末位淘汰制度时,公司应当确保公正、透明和无歧视,避免因种族、性别、年龄等原因而裁员,以免触犯就业歧视法等相关法律。

其次,末位淘汰制度也涉及到劳动契约的履行。

在劳动法中,劳动关系是一种特殊合同关系,雇主有义务按照约定提供相应工作机会和工作条件。

如果末位淘汰制度被滥用,导致正常的劳动关系被终止,可能违反劳动合同法中的约定,雇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末位淘汰制度也需要考虑到对员工的道德负担。

对于被裁员的员工来说,他们可能面临失业和经济困难等问题,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工作中表现良好、并尽职尽责的员工,被裁员可能会带来不公平的打击。

因此,在执行末位淘汰制度时,公司应当给予被裁员工适当的补偿和安置方案,以减轻他们的经济和心理压力。

最后,末位淘汰制度也需要考虑其在实践中的效果。

虽然末位淘汰制度可以促使员工提高工作表现,但也有可能产生一些负面影响。

例如,员工可能变得过于竞争和自私,忽视团队合作和员工关系,只为了保住自己的位置而不择手段。

因此,在实施末位淘汰制度时,应该权衡其对员工积极首创行为和团队合作的影响,避免负面的后果。

总之,末位淘汰制度在劳动法上涉及到一系列法律问题和道德考量,应该在合法、公正和透明的基础上进行,并给予被裁员工适当的补偿和安置,以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

“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考

“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考末位淘汰制度是一种劳动法规定的程序,用于在一些情况下解雇员工。

该制度一般适用于企业陷入困境、需要裁员减少成本的情况下。

在这种制度下,被解雇的员工通常是最后入职的员工或在某个部门中业绩最差的员工。

然而,末位淘汰制度在劳动法的思考中也引发一些争议和反对的声音。

以下是一些关于该制度的劳动法思考:1. 公平性:末位淘汰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员工的个体差异和贡献度。

员工可能因为一时候的不利因素导致表现不佳,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没有潜力或价值。

按照业绩和能力评估员工,在解雇决策中考虑到这些因素是更公平和合理的做法。

2. 歧视风险:末位淘汰制度可能存在歧视的风险。

如果制度的执行结果表明特定群体被更加倾向于解雇,这可能违反了反歧视法律。

因此,在使用末位淘汰制度时,企业应该确保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以避免歧视性的行为发生。

3. 激励和士气:末位淘汰制度可能在员工士气和激励方面产生负面影响。

员工知道他们可能因为最后入职或者部门的业绩不好而被解雇,这可能导致员工缺乏成长动力和承担责任的意愿。

相反,如果员工知道他们会因为个人能力和表现而被评估,他们会更加努力地提高自己的绩效,以保持工作。

4. 创新和多元性:末位淘汰制度可能会在企业内部创新和多元性方面带来限制。

被解雇的员工可能是年轻和充满创意的人,他们对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可能具有重要作用。

此外,如果企业更加倾向于保留老员工而解雇年轻员工,这将限制企业的多元性和新鲜血液。

在审视末位淘汰制度时,我们需要平衡雇主的合法权益和员工的权益。

一个合理的解决办法可能是确保在解雇决策中综合考虑员工的能力、业绩、潜力和贡献。

此外,提供其他途径和支持,帮助那些表现不佳的员工提高绩效和发展能力也是至关重要的。

“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范例(三篇)

“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范例一、引言二、末位淘汰制度的定义与特点末位淘汰制度指的是根据员工的绩效评估情况,将绩效评估末位的员工作为淘汰对象的一种制度安排。

其核心原则是根据绩效来决定淘汰对象,以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

末位淘汰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以绩效为基础,客观、公正地评估员工表现;第二,淘汰的员工取决于其绩效排名,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作质量的要求;第三,对于企业而言,末位淘汰制度有助于促进组织的优胜劣汰,提高整体竞争力。

三、末位淘汰制度与劳动法的关系1. 劳动法的目标与末位淘汰制度劳动法的目标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就业稳定和社会和谐。

末位淘汰制度与劳动法的目标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首先,末位淘汰制度的存在可以推动员工们自我完善,提高工作绩效,从而增加职场竞争力。

其次,末位淘汰制度有助于优化企业内部的人员结构,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其他员工的合法权益。

因此,末位淘汰制度将劳动法的目标与企业的实际需求相结合,达到双赢的效果。

2. 劳动法对末位淘汰制度的保护在末位淘汰制度实施过程中,劳动法对员工的权益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劳动法规定了合理的绩效评估标准,以确保员工被公平地评估。

其次,劳动法规定了末位淘汰应提前通知员工,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此外,劳动法还规定了末位淘汰不得侵犯员工的基本权利,如不得因性别、年龄、国籍等非绩效因素进行淘汰。

3. 劳动法对末位淘汰制度的限制尽管末位淘汰制度在提高企业竞争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劳动法对其也提出了一定的限制。

首先,劳动法规定了末位淘汰的程序和条件,如应提前与员工进行沟通、提供培训机会等,以保障淘汰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其次,劳动法禁止企业利用末位淘汰制度实施雇主侵权行为,保护员工免受不合理的淘汰。

此外,劳动法还规定了末位淘汰制度的合法性要求,如需事先报批,严格控制淘汰员工的比例等。

四、末位淘汰制度的优势与风险1. 优势末位淘汰制度在实践中具有以下的优势:第一,能够激励员工提高工作绩效,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范文

“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范文标题:针对“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考模板引言: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劳动市场中,“末位淘汰”制度成为一种较为常见的人事管理手段。

然而,这一制度涉及到许多劳动法方面的问题,如何平衡雇主与员工的权益,遵守劳动法规定成为关键。

本文将探讨“末位淘汰”制度下的劳动法考量,并提出一份思考模板作为指引。

一、平等就业权的保障1. 雇主在实施“末位淘汰”制度时,应确保遵守就业歧视禁止原则,不得因性别、种族、宗教等原因进行任意歧视。

2. 劳动法要求雇主在实施“末位淘汰”制度前,应进行公正的评估,以确保员工之间的竞争公平,减少潜在的就业歧视嫌疑。

3. 雇主在终止雇佣关系时应提供合理的解雇理由,并与员工进行协商以达成公正的解雇协议。

二、合理解雇程序的确立1. 根据劳动法规定,雇主在实施“末位淘汰”制度时应建立严格的解雇程序,包括提前通知、与员工进行面谈、协商解雇条件等环节。

2. 雇主应确保对员工进行充分的培训和重技能更新,以降低解雇员工数量,提高员工的就业能力。

3. 法律应提供合理的员工保护机制,确保员工在解雇过程中得到公正对待,如提供辅导和援助资源等。

三、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1. 针对被解雇员工,应建立相关的失业救助机制,包括失业保险、再就业培训等措施,以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和职业发展支持。

2. 雇主在解雇员工后应尽义务提供相应的赔偿,包括应得的工资、福利等,以保障员工的权益不受侵害。

3. 雇主应与当地政府、工会等建立合作关系,为解雇员工提供重新就业的机会,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劳动力的再利用。

结论:针对“末位淘汰”制度,劳动法应该在保护员工权益的基础上,为雇主提供合理的管理手段。

平等就业权的保障、合理解雇程序的确立以及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都是确保“末位淘汰”制度符合劳动法规定的重要方面。

通过建立科学的劳动法制度,既可以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员工的就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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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总 结
2 .2 .1 有效激励员工 ,避免在其位 不谋其 职。任何企业在 经营发 展 中,激励是不可或缺的。缺乏激励 必然导致效率低 下,而末位淘汰机 制为企业员工创造了一个竞争和相互监督的氛围 ,目的就 是给员工一些 压力 ,提高他们 的工作效率 ,通过有力的竞 争使整个组织 一个积极上进 的环境 中,摆脱 了人浮于世的束缚 ,从而提高了工作效率 和企业效益 。 2 .2 .2精简机构 ,开源节 流。企业 在在二八定 律的理论 基础下难 免会有人 “ 混日 子” 。工资支出作 为一项大费 用,加上资源 被低效益 的
2 . 1理论 基 础
基于二八定 律 ,企业 管理过程 中百分之八十的的效益是 由百分之二 十的人创造出来的。而对于那百分之八 十的人存 留在企业无 疑是对企业 资源的极大浪费 ,许多管理者 或者职业经理人或许 已然意识 到这个问题 所以尽管诸多观点认为 “ 末尾淘汰机制” 抛弃了人本管理思想但是市场 经济大形势的压力下经营者依 然雷厉风行 的采纳 了该制度 ,为的就是提 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节约成本 ,基础就是 K P I ,通过关键绩效指标 进行筛选 ,筛 选出那 些拖后腿的末位员工 ,予以淘汰。仅仅从管理学 的角度 出发 “ 末尾淘汰 机制是有较充分的管理学意义的。
结 合 管 理 学 与 劳 动 法 看 末位 淘 汰机 制
张军 伟
摘 要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企业绩效成为 了职业经理人关注的焦点之 一,末住淘汰制度扮 演着重要的 角色。但是在 该制度 背后 隐藏着的确 实深深地法律危机 ,在 劳动法视 角下末位淘汰机制似乎逾越 了法律 的界限 ,由此引发 了一连 串的深思。 关 键 词 :绩 效 ;末 位 淘 汰 ;劳 动合 同
1 . 引 言
末位淘汰机制作为一项有效的管理 手段 ,以 K P I 和二 八定律为理论 基础 ,在员工激励和提高绩效节约成本方面有着显著 作用 ,在管理学 角 度深受职业经理人青睐 。但是 由于其在现实贯彻落 实中可能损害员工 的 法律权益 ,被采用之后一直备受非议 。2 0 0 7年 1 2月 1 2日在深圳视察 的 国务 院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巡视员董平指出 ,当下许 多企事业单位所 规定 的末位淘汰机制是违法的 ,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2 0 1 0年五月哈 尔滨市仲裁委在一项劳动争议仲裁 中裁定单位方 “ 末 位淘汰 ” 系违 法。 但在 实践 中,出于该机制在管理学上的突出价值 ,众多职业经理人 依然 为其 寻求合法性存在 的空 间。2 0 0 7年 8月 2 3日,湖南某 市人 民法 院在 审理谢燕诉 中国建设银行株洲分行劳动诉讼中 ,也认可了末位淘 汰机制 在某些情形下是合法 的。那么 ,我们究竟该以什么样的态度去对 待末位 淘 汰制呢?本文将结 合管理 学和 劳动合 同法 的基本 理论来 展开 分析 探 讨。 2 . 管理 学 角度 评 析
占用着 ,企业往往难 以在严峻 的市场经济大形势下脱 颖而 出。通过末 位 淘 汰机制 的有效落 实 ,经过 K P I 关键 绩效 指标 对员 工进行 贡献 价值 评 估 ,淘 汰掉那些 出于 “ 末位” 的拖沓员工 。这样既节约 了资本 ,又有效 激励 了员工 ,为企业创造 出更高的效益 。可见 ,在单位人员过剩 的状 况 下, 实施末位淘 汰机制是节约资本 、精简企业的有力杠杆。 2 .2 .3有利于领导 队伍建 设。在企 业 中贯 彻落实 末位 淘汰机 制 , 在K P I 体 系中加入员工评价这一 因素 ,使员工有效的监督领导 干部 ,使 领 导干部 行使 职权透 明化 ,使其被迫规范行事。这样可以使管理 成效突 出 ,能力 卓越 的领导得 到应有 的职位晋升 。综上 ,末位淘汰制在 促进企 业 领导队伍建设 方面功不可没 。末位淘汰制在管理学范畴是有其 不可替 代 的价值的。 3 . 劳 动 法 角 度 评析 《 劳动合 同法 》第三十九条给用人单位单 方解除 劳动合同 留下了一 定空间 ,规定如下 :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法律赋予单 位单方解 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的 ;( -)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的; ( 三 )严重失 职 ,营私舞 弊 ,给用人 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四)劳动者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 立劳动关 系,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 响,或者经用人单位 提出 ,拒不改 正的 ;( 五) 因本法第二 十六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 的情 形致使劳 动合 同 无效的 ;(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对于上述 几种情形 ,不 能根据
2 .2管 理 学 价 值
劳动者绩效居于末位就断言起违反了其 中任意一条 ,两者并没有绝 对的 关联 。其 中的 2 ,3,4,5 ,6条 主观上是一种故意状态 ,而末位 淘汰机 制强调 的是一种客观存在 ,因此绝对不能将绩效居末与主观故 意违法划 上 等号 。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 劳动合 同法 的规定 ,如果是 在试用期 间,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表现表示试用期不合格而 不予 录用则 是合法 的 , 但是此时双方并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 同。由此 可见 ,在正式 劳动合 同的前提下 ,末尾淘汰机制是不符合 《 劳动合同法》第 三十九条 关于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的。 同时根据第 四十条规定 ,还存在三种情 形 , 用人单位 在以书面形式 提前三十 日 通知 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 , 可 以径 行解除劳动 合同。关系最密切 的是第二种情形 :劳动者不能胜任 工作 ,经过培训或 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 的。关 于该 规定 中的 “ 工作 胜任力 ” 这一概念 , 需要 强调 的是单位 系统评估 中 的 “ 末位 ” 与 “ 不能 胜任工 作”是 两个差异很大 的概念 ,切忌相互混淆。要知道判定能否胜任工作 的标准不是绩效 ,而是是否有能力完成同级别同岗位职工的基本工作任 务 ,这也是国务院劳动部 的规章精神所支持的。而处在 “ 末位” 则完全 有可能是能够胜任工作但是处在 的是一个积极向上的工作集体 中,相形 见绌 ,从而显得不那 么突出 ,如果在其它组织中则完全有可能成为佼佼 者 ,虽然有些偏颇但 这种情形也屡见不鲜 。这种情形下 ,企业如果要采 用 “ 末位淘汰制”将起淘汰则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 ,因此 ,用人单位必 须 区别对待不同情形下的 “ 末位 ” 。如果劳动 者处于末位而且 的确 “ 不 能胜任工作”,“ 末位 ”在实质上成为 “ 不能胜任工作” ,则根据 《 劳 动 合 同法》 相关规定用人单位 “ 淘汰” 掉末位员工是合法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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