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厅农作物品种审定与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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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农作物品种审定与登记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农作物品种审定与登记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农作物品种审定与登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5.12.06•【字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农作物品种审定与登记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为规范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与登记工作,保障农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和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我厅修订形成《广东省农业厅农作物品种审定与登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六日广东省农业厅农作物品种审定与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登记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审定制度,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实行登记制度。

鼓励单位和个人申请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省级审定,经审定通过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免予登记。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品种审定与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品种审定委员会第四条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品审委”)负责全省农作物品种审定、登记工作,其日常工作由省种子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省品审委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熟悉本专业的主管领导,年龄在60岁以下。

省品审委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

省品审委的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第六条省品审委设主要农作物和非主要农作物两个专业组。

专业组成员由相关专业委员组成,设组长、副组长各1名。

第七条省品审委根据需要委托特殊生态区域所在的地级以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农作物品种审定小组,负责该区域经省品审委指定的农作物品种的审定工作。

审定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公布广东省第二十九次农作物品种审定(登记)结果的通知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公布广东省第二十九次农作物品种审定(登记)结果的通知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公布广东省第二十九次农作物品种审定(登记)结果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粤农[2008]13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农业厅【发布日期】2008.01.24【实施日期】2008.0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公布广东省第二十九次农作物品种审定(登记)结果的通知(粤农〔2008〕13号)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农业局:广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于1月3日召开第二十九次品种审定会议,审定通过57个品种,登记5个品种,现公布如下:一、审定通过品种水稻:黄莉占、丰粤占、黄丝占、黄粳占、粤广丝苗、合美占、广银软占、广源占5号、粤杂583、天优312、粤杂763、天优688、金两优油占、天优128、天优578、金稻优122、玉两优16、华优香占、培杂软香、特优航1号、天优697、天丰优518、深两优5814、深优152、深两优58油占、培杂航香、培杂130、秋优3008、茂杂云三、粤杂8763、博优8540、培杂软占、万金优322;玉米:新美甜408、新美香糯、裕糯3号、仲糯2号、华玉8号;花生:汕油212、汕油199、汕油188、湛油75、粤油40;甘薯:湛薯01-2;蔬菜:绿胜3号丝瓜、万宝丝瓜、翠丰丝瓜、东方神剑辣椒、盛丽辣椒、广椒6号;果树:常有菠萝蜜、农科1号香蕉、粤引红脐橙、丛城甜黄皮;花卉:汕农金凤蝴蝶兰、汕农香妃蝴蝶兰、汕农鹦鹉蝴蝶兰;二、登记品种甘蔗:粤引9号;果树:粤引HB柚、少核红橙、和平椪柑、金球黄皮。

各地可根据新品种的特点和适宜种植区域,因地制宜组织示范推广。

附件:1.审定通过品种简介2.登记品种简介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附件1:审定通过品种简介1.黄莉占审定编号:粤审稻2008001选育单位:广东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品种来源:茉莉丝苗/黄华占特征特性:感温型常规稻品种。

晚造平均全生育期109~114天,比粳籼89早熟1~2天。

品种审定制与品种登记制的比较分析

品种审定制与品种登记制的比较分析

品种审定制与品种登记制的比较分析聂明建 张雁雯(湖南农业大学,长沙410128)摘要:通过品种审定制与品种登记制的分析比较,对两种制度的特点进行了概括,同时指出了我国品种审定制目前存在的问题,对实现品种登记制需要具备的条件进行了分析,对当前我国种子法修改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品种审定;品种登记;种子法种子是最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是农产品安全保障的基础。

种子是现代农业科学技术的载体,是“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在农业生产上的具体体现。

优良品种对增加农作物产量和改善农产品品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种子质量的优劣、种子市场发展健康与否,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我国农业生产的安全,而且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和谐稳定。

1 品种进入市场的两种方式品种从选育成功到生产上应用推广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是品种审定制度,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通过法定程序给予品种进入市场的资格,指定应用的范围,然后才能在生产上推广应用,品种进入市场是由政府决定;二是品种登记制度,由品种选育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决定品种是否进入市场,自主决定品种推广应用的范围,品种进入市场完全是由企业所决定的[1]。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品种审定制度,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如中国;而品种登记制度主要是在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发达国家实行,如美国。

两种方式各有其特点及应用前提,本文对此进行了比较分析。

1.1 我国的品种审定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15条规定,对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实行审定制。

实行品种审定制度后,原则上只有经审定合格的品种,才能在生产上推广应用。

《种子法》第16条规定,我国设立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分别负责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作物品种审定。

品种审定必须执行法定试验程序、规范和标准,审定通过的品种必须通过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向社会公示。

我国的品种审定制是种子行政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体现了政府对农产品安全的重视和对宏观经济的管控。

广东省农作物品种试验办法

广东省农作物品种试验办法

广东省农作物品种试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作物品种试验是品种审定、推广和结构调整的最主要依据。

为了提高品种试验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使试验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和《广东省农业厅农作物品种审定与登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品种试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

区域试验对品种丰产性、适应性、抗病性、抗逆性、光温敏感性和品质等农艺性状进行鉴定。

每一个品种的区域试验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

生产试验在接近大田生产的条件下,对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病性、抗逆性等进一步验证,同时总结栽培技术要点。

每一个品种的生产试验时间为一个生产周期。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省级品种试验由省种子管理机构组织。

省种子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指定相关科研、教学、推广或管理等单位具体主持经省种子管理机构指定的农作物品种试验工作。

第五条品种试验由有区域代表性、具备试验条件、技术力量较强的单位承担。

品种试验承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严格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试验,并采取措施改善试验条件,提高试验质量;(二)指定具有农学或相近专业的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以上文化水平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试验工作,并保持试验人员相对稳定;(三)对参试品种作出公正、准确、科学的评价,按时完成试验总结报告,并对试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市、县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省级品种试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试验设置第七条品种试验点应根据农业生态条件、生产条件、耕作制度等因素设置。

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的试验点根据不同作物设定。

试验点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试验田应当选择地势平坦,地力中上、均匀,前茬作物一致,排灌方便,无畜禽干扰,交通便利的田块。

第九条区域试验田间设计采用随机区组排列,3次重复。

小区长方形,长边与肥力变化最大的方向平行,统一小区面积和种植规格。

同组试验须安排在同一田块进行,具体按附录1执行。

第二章品种审定及保护-2019-08

第二章品种审定及保护-2019-08

第二节 农作物品种试验
• 试验小区面积 ---试验小区面积则根据作物种类、栽培方式和植株开 展度确定,一般小区试验的各小区面积为20~40 m2左右,生产试验 面积为300~3000 m2,小株作物面积可以适当小些。试验中要求各品 种的种植小区面积应相等,以减少试验误差。
• 对照品种---每组试验都要设定一个标准品种做对照,通常选择同类 型品种中通过同级审定的、已推广的主栽品种为统一对照品种(常 用CK表示),对照品种须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各类作物的专业委员会 研究确定。
➢植物品种的特异性(Distinctness)、一致性(Unifoumity)和稳定性 (Stability)简称DUS。特异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有一个以上性状明 显区别于已知品种;一致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的特性除可预期的 自然变异外,群体内个体间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表现一致;稳定 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 其主要性状保持不变。
品种被农业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 2013年1月31日 修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三节 植物新品种保护
•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 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 植物新品种权是指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 的独占权。未经品种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以商业为目的生产和 销售授权品种,不得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 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第一节 品种审定和登记
➢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
推广前应当登记。品种登记申请实行属地管理,一个品种只需要在一个 省份申请登记。

广东农作物品种审定申报指引-广东农业厅

广东农作物品种审定申报指引-广东农业厅

广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指南根据《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业部2016年第4号令)和广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从2016年8月起,凡申请由广东省统一组织品种试验的农作物品种审定,按本指南办理.一、申请品种的条件(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二)与现有品种(已审定通过或本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已受理的其他品种)有明显区别;(三)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四)遗传性状稳定;(五)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名称;(六)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已完成同一生态类型区2个生产周期以上不少于5个点的品种比较试验;(七)能提供足够的种子用于品种试验及标准样品留存(具体要求见附件5)。

二、申请材料的要求(一)申请者应提交《广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其中主要农作物品种应包括以下全部内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至少包括以下1、2、4、6、7、8、9项:1、《广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2、品种选育报告(格式见附件2);3、品种比较试验报告(要求见附件3);4、品种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格式见附件4);5、转基因检测报告(提供有农作物种子转基因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6、标准样品(要求见附件5);7、通过国家审定或其他省审定的,提供品种审定证书以及审定公告复印件(相关部分);8、取得新品种权的提供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通过新品种权初审的提供初审合格公告复印件;9、从省外、国外引进的品种还应当分别提交《植物检疫证书》、《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10、使用未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鉴定的不育系组配的水稻新品种还需提交《广东省杂交稻品种不育系鉴定申请表》和不育系选育报告等材料(格式见附件6).(二)应提交材料的格式和数量要求所有材料一律采用A4规格,双面打印,申请表作封面装订成册,勿加塑料封皮,一式2份.(三)申请材料时限要求提交《广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的截止日期分别为:拟参加早造(春季)试验的品种:上年10月30日。

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附件1:相关法律法规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

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

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符合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要求。

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审定办法应当体现公正、公开、科学、效率的原则,有利于产量、品质、抗性等的提高与协调,有利于适应市场和生活消费需要的品种的推广。

在制定、修改审定办法时,应当充分听取育种者、种子使用者、生产经营者和相关行业代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或者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发布广告,或者广告中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述的内容与审定、登记公告不一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种质资源是指选育植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各种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植物的遗传材料。

广东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

广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作者:————————————————————————————————日期:2粤农(品审办)〔2010〕2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第三十四次品种审定会议纪要的通知省品审委委员及有关单位:广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第三十四次品种审定会议于2010年5月21日在广州召开,会议对提交审定、登记的72个品种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并审议决定了品种审定相关事项。

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广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第三十四次品种审定会议纪要广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于2010年5月21日在广州召开了第三十四次品种审定会议,会议对提交审定、登记的72个品种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并审议决定了品种审定相关事项。

省农业厅副厅长、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蔡汉雄主持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

现纪要如下:1.会议审定通过品种66个,其中水稻品种25个,玉米品种18个,花生品种1个,马铃薯品种1个,甘薯品种2个,蔬菜品种7个,果树品种4个,花卉品种8个;登记品种1个(详见公告)。

2.会议决定对省甜玉米品种区域试验进行调整。

由两年秋植试验改为春植初试、下一年秋植复试,抗病性鉴定在春季进行。

3.会议决定更换省水稻、玉米品种试验部分对照品种。

具体是:水稻早造中早熟组对照品种中9优207更换为华优665,早造中迟熟组杂交水稻的对照品种粤香占更换为天优122;甜玉米对照品种由新美夏珍更换为粤甜16号。

对照品种种子原则上由品种选育单位提供。

4.对水稻品种区域试验部分熟组中生育期偏长品种的处理,会议作如下决定:早造中早熟组、中迟熟组初试品种比对照品种迟熟不得超过3天,晚造中熟组初试品种比对照品种迟熟不得超—4—过4天,否则不予复试。

5.会议决定对玉米品种抗病性鉴定为高感的品种实行一票否决制。

在试验阶段鉴定为高感纹枯病或小斑病的玉米品种,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把关淘汰,不再提交到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

新修正《种子法》规定的农作物品种审定与登记制度

新修正《种子法》规定的农作物品种审定与登记制度韩 伟 牛家坤(黑龙江省尚志市种子管理站,150600)2016年1月1日新的《种子法》修正案即将实施,需要审定的农作物范围进一步缩小,大型种子企业绿色审定通道制度得到确立,品种登记工作框架形成,这标志着我国的农作物品种审定与登记进入一个崭新时代。

这些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必将促进我国农作物新品种的更新与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动全国种子行业的加速发展。

1 财政资金支持项目中的品种选育人品种选育人的确定在品种审定及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中至关重要,原《种子法》对于利用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育种发明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没有明确规定,权利归属较为模糊。

新的修正案分别作出了规定:一是获得财政支持的农作物品种选育项目,如果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国家授权的部门依法取得选育者权利;二是如果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由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育种发明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

这样的规定明晰了权利享有者,有利于农作物新品种的许可及转让,促进了科技成果的转化,调动了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

2 省级审定品种的自由引种原来的《种子法》只规定了相邻省的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引种规定,非相邻省引种并未涉及,同时规定引种还必须经过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同意。

按照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经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在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但应当在推广地区先进行引种试验,证明其具有适用性”。

实践中,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各省采取的办法不尽相同,有的采取“认定”方式,有的采取“审定”方式,只是在审定试验中比一般品种审定的时间缩短而已,例如黑龙江省原来实行引种品种的审定制度,即2年相邻省试验、1年生产试验。

新《种子法》打破了省际间的品种审定藩篱,对引种制度进行了大幅度改革,即取消了相邻省的规定,各省符合同一生态区均可引种。

品种审定制与品种登记制的比较分析

品种审定制与品种登记制的比较分析聂明建 张雁雯(湖南农业大学,长沙410128)摘要:通过品种审定制与品种登记制的分析比较,对两种制度的特点进行了概括,同时指出了我国品种审定制目前存在的问题,对实现品种登记制需要具备的条件进行了分析,对当前我国种子法修改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品种审定;品种登记;种子法种子是最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是农产品安全保障的基础。

种子是现代农业科学技术的载体,是“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在农业生产上的具体体现。

优良品种对增加农作物产量和改善农产品品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种子质量的优劣、种子市场发展健康与否,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我国农业生产的安全,而且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和谐稳定。

1 品种进入市场的两种方式品种从选育成功到生产上应用推广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是品种审定制度,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通过法定程序给予品种进入市场的资格,指定应用的范围,然后才能在生产上推广应用,品种进入市场是由政府决定;二是品种登记制度,由品种选育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决定品种是否进入市场,自主决定品种推广应用的范围,品种进入市场完全是由企业所决定的[1]。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品种审定制度,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如中国;而品种登记制度主要是在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发达国家实行,如美国。

两种方式各有其特点及应用前提,本文对此进行了比较分析。

1.1 我国的品种审定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15条规定,对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实行审定制。

实行品种审定制度后,原则上只有经审定合格的品种,才能在生产上推广应用。

《种子法》第16条规定,我国设立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分别负责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作物品种审定。

品种审定必须执行法定试验程序、规范和标准,审定通过的品种必须通过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向社会公示。

我国的品种审定制是种子行政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体现了政府对农产品安全的重视和对宏观经济的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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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农作物品种审定与登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登记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审定制度,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实行登记制度。

鼓励单位和个人申请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省级审定,经审定通过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免予登记。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品种审定与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四条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品审委”)负责全省农作物品种审定、登记工作,其日常工作由省种子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省品审委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熟悉本专业的主管领导,年龄在60岁以下。

省品审委设主任1 名,副主任
2~3名。

省品审委的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第六条省品审委设主要农作物和非主要农作物两个专业组。

专业组成员由相关专业委员组成,设组长、副组长各1名。

第七条省品审委根据需要委托特殊生态区域所在的地级
以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农作物品种审定小组,负责该区域经省品审委指定的农作物品种的审定工作。

审定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

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审定小组申请品种
审定。

审定小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予以审定,审定通过的品种,报省品审委备案。

第三章品种审定
第八条省级品种审定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由省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品种试验。

省未统一组织试验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和特殊用途品种,省种子管理机构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主持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的多
点比较试验,并经有关专家现场鉴定。

(二)经省种子管理机构指定的测试机构完成品质、抗病性、光温敏感性鉴定。

杂交稻品种申请审定前其不育系应通过省级以上农业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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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审定或鉴定。

(三)向省品审委提出品种审定申请。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本省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本省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

(四)省品审委对申请审定品种进行审定。

第九条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

区域试验对品种丰产性、适应性、抗病性、抗逆性、光温敏感性和品质等农艺性状进行鉴定。

每一个品种的区域试验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

生产试验在接近大田生产的条件下,对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病性、抗逆性等进一步验证,同时总结配套栽培技术。

每一个品种的生产试验时间为一个生产周期。

品种试验办法和调查记载项目及标准由省品审委制定并发布。

第十条申请试验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来源清楚;
(二)具有遗传稳定性、一致性和特异性,并具有适当的名称;
(三)经1~2年的品种比较试验,综合性状表现优良或具有某些特殊优良性状者。

第十一条申请省级品种试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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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提交《广东省农作物品种试验申请表》。

从省外、国外引进的品种还应当分别提交《植物检疫证书》、《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转基因品种还应当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广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附电子文档);
(二)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种的亲本血缘、选育方法、选育过程、世代、特性描述;
(三)品种(含杂交种亲本)标准图片;
(四)适量育种家种子(含杂交种亲本种子),以供品种真实性鉴定。

省未统一组织试验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和特殊用途品种,还应当提交品种多点比较试验总结报告、专家现场鉴定意见和省种子管理机构指定的测试机构出具的品质、抗病性、光温敏感性等鉴定报告。

转基因品种还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杂交稻品种还应当提供不育系省级以上审定或鉴定证书复印件。

第十三条省品审委对申请审定材料进行审查, 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受理。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不予受理。

申请者可以在- 4 -
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补正,逾期未答复的视同撤回申请;补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

第十四条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品种,可以审定通过:
(一)品质和抗病性与对照品种相当,产量比对照品种增产10%以上,或经生物统计分析增产达显著水平的。

(二)抗病性与对照品种相当,产量比对照品种减产10%以内,或经生物统计分析减产未达极显著水平,品质明显优于对照品种的。

(三)产量和品质与对照品种相当,对主要病害的抗性强于对照品种,并达抗级标准以上的。

(四)具有实用价值的特殊用途品种,对主要病害的抗性达抗级标准以上的。

第十五条品种审定实行专业组初审,省品审委全体会议终审。

品种审定实行回避制度,省品审委认为可能影响审定结果公正性的,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省品审委每年召开两次品种审定会议。

参加审定会议的委员人数应达到通知到会委员人数的2/3以上。

省品审委专业组对报审品种进行初审,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并将初审意见及表决结果提交全体会议。

全体会议对专业组的初审意见进行审议后,再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1/2以上的品种,审定通过。

第十六条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由省种子管理机构在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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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通知申请者。

申请者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省品审委申请复审。

省品审委在下次会议对复审理由、原审定文件、原审定程序和新的证明材料进行复审,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复审结果为终审结果。

第四章品种登记
第十七条实行登记的农作物品种为蔬菜(含果用瓜)、甘蔗、甘薯、木薯、烟草、果树(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茶树、桑树、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食用菌、中药材、草类、绿肥、麻类等新品种。

第十八条品种登记的内容包括品种名称、作物种类、选育单位、品种来源、丰产性、适应性、抗病性、抗逆性、光温敏感性、品质等性状,以及适应范围和栽培技术要点等。

申请者应当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申请登记的品种应当具备《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登记条件,并在产量、品质、抗病性、抗逆性等某一性状上优于对照品种。

申请品种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广东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申请书》、品种选育与试验报告和标准图片等材料。

第二十条申请品种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每年4月份- 6 -
或11月份直接向省品审委提出申请。

由省种子管理机构对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审查,5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予以受理。

不符合第十九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者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补正,逾期未答复的视同撤回申请;补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

省品审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品种予以登记。

对不符合规定的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品种公告
第二十一条通过审定和登记的品种,由省农业厅公告,省品审委颁发证书。

审定、登记公告的品种名称为该品种的通用名称,不得更改。

第二十二条通过审定的品种,在推广过程中发现抗病性明显退化等不可克服缺点的,由省种子管理机构提出停止推广建议,经省品审委审议通过后,报请省农业厅发布公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种子管理机构是指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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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种子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是指新选育、引进和近5年内选育、引进的;或5年以上、10年以内选育、引进,目前在本省农业生产上仍种植面积较大的,或在某一区域内主要推广应用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

第二十五条省品审委审定通过的品种,原申请者对其个别性状进行改良,并在生产上具有较大利用价值的,经营、推广前应当报经省品审委审定。

省品审委指定单位就改良性状作1~2个生产周期的验证试验,并组织有关专家现场鉴定。

再次申请审定者除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提供的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供验证试验总结报告和改良性状可供鉴别的图片、数据等证据。

第二十六条《广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广东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申请书》、《广东省农作物品种试验申请表》由省种子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省农业厅1999年6月17日印发的《广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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