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灌溉用水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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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重庆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重庆节约用水管理办法重庆市一直致力于节约用水并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为此,重庆市于20XX年颁布了《重庆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下面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一、制定背景为了响应国家实施水资源战略,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重庆市人民政府根据《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结合重庆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重庆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一)节水意识的培养重庆市政府应当加强公民的节约用水意识,通过各种途径广泛普及节约用水的知识、技能和方法,提高公民的节水意识和能力。

(二)水资源的保护和利用重庆市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按照“本地水资源优先利用、节约优先、节约与增加供给并重”的原则,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推行节约用水的技术和理念,强化水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在水资源的分配和利用中注重节约用水。

(三)节约用水的措施重庆市政府通过控制城市的扩张,推广高效节水设备、改善供水管网等技术手段,开展城市生态修复,实现城乡居民节约用水的措施,以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四)水资源管理和监管重庆市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管,依法打击浪费和滥用水资源的行为,制定和执行各类水资源管理和监管办法,强化水资源管理和监管的责任,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管理办法的落实为落实《重庆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重庆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各类用水单位的监管和管理,引导企业和居民合理用水,并通过教育、宣传和行政手段等多种途径推广节约用水知识和方法,提高公民的节约用水意识,推动全社会形成现代化的节约用水观念,促进我市节约用水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总结《重庆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是重庆市政府为解决城市节约用水问题而制定的重要法规,是推动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关键措施。

我们相信,随着管理办法的不断完善和落实,重庆市的水资源利用效率将不断提高。

南京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0号

南京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0号

南京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正文:----------------------------------------------------------------------------------------------------------------------------------------------------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0号《南京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8月13日通过,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9月25日批准。

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0月13日南京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20年8月13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供水管理第四章节约用水管理第五章安全和维护第六章监督和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水和节约用水(以下称供节水)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安全和质量,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供节水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供节水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城乡统筹、确保安全、节水优先、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供节水工作的领导,将供节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供水用水安全保障体系、紧急状态管制机制和供水应急管理机制;实行城乡供水政府责任制、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统筹安排资金,落实城乡供水一体化,推动镇(街道)、村(社区)公共供水设施建设、改造及水质检测。

榆林市节约用水条例

榆林市节约用水条例

榆林市节约用水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09•【字号】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四届〕第11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四届〕第11号《榆林市节约用水条例》已经榆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9年10月30日通过,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3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6月9日榆林市节约用水条例(2019年10月30日榆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节约用水管理第三章节约用水措施第四章非常规水利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取水、供水、用水、排水等各环节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节约用水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总量控制、合理配置、全程监管、提高效率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负总责,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节约用水项目及工作经费,制定节约用水政策和措施,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节约用水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等制度;(二)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三)指导煤炭矿井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开发利用工作;(四)组织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四控”行动一个意见和四个办法》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四控”行动一个意见和四个办法》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四控”行动一个意见和四个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12•【字号】巴政办发〔2018〕15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四控”行动一个意见和四个办法》的通知巴政办发〔2018〕15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巴彦淖尔市“四控”行动一个意见和四个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12日巴彦淖尔市“四控”行动实施意见全面开展“四控”行动,对于我市建设河套全域绿色有机高端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促进绿色化与农牧业现代化融合发展,推进农业节本降耗、提质增效,积极探索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农业发展之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按照自治区“四进四控”提出的总体要求及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自治区、市委农村牧区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紧紧围绕“农业质量年”这个主题,以“四控”行动为抓手,大力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全力打造河套全域绿色有机高端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为“五区”共建,努力建成现代化生态田园城市,实现“塞上江南,绿色崛起”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政府主导原则。

分区域、分作物、分步骤的开展具体指导工作,充分发挥项目资金的示范引导作用,带动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到“四控”行动中。

典型带动原则。

重点依靠新型经营主体,借助其集中种植、统一经营的优势,率先开展“四控”,同时每个村组抓一个示范点,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调动农民自发参与的积极性,逐步扩大面积。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川区农业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七项制度的通知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川区农业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七项制度的通知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川区农业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七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06•【字号】金区政办发〔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川区农业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七项制度的通知金区政办发〔2019〕2号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部门、单位:《金川区农业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金川区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金川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金川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金川区农业用水节水奖励管理办法(试行)》《金川区水权转让办法(试行)》《金川区水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等7项制度已经区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6日金川区农业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规范水费征收方式,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保障水管单位和用水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甘肃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和《甘肃省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水费是指:农业基本水费、计量水费和水资源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金川区范围内的农民用水户协会和厂矿农场、八一农场等(以下简称“用水户”)。

第二章水费的征收第四条区水务局对全区农业水费征收工作进行监管,各水管单位负责所辖灌区范围内水费征收工作。

第五条农业用水实行分类水价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水价标准按照国家、省、市、区人民政府出台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农业基本水费按种植面积计收,计量水费和水资源费按供水量计收。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地方投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采用工程措施的水土保持等(包括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管理是指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开展的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服务和质量改进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开展安全策划、安全预防安全治理、安全改善、安全保障等工作。

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指各参建单位履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问题,包括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质量缺陷。

音内本核管水利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报告、调查、处理、处罚等工作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第五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是质量、安全生产问题的责任单位。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负总责,其他参建单位作为责任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负责。

第六条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单位。

水利部对全国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各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质量、安全生产问题进行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企业运行监管办法

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企业运行监管办法

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企业运行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城镇供水排水企业的运行监管工作,统一监管办法和标准,保障城镇供水安全和生活污水处理达标排放,充分发挥城镇供水排水设施的投资效益和水环境治理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水或排水经营活动的企业,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供水企业系指专门从事向公众供水的城镇供水公司,或企业自建向城镇局部范围及厂矿企业居民供应生活用水的单位;排水企业系指从事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运行的企业。

第四条: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供水排水企业的运行监管工作;各市、州和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城镇供水、排水企业的运行监管工作,并对城镇供水和排水企业的运行管理效果,按《四川省城镇供水企业运行考核评价标准》(见附件1)和《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评价标准》(见附件2)进行审查评价。

第五条:城镇供水排水企业应当分别按照《四川省城镇供水企业运行考核评价标准》,《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评价标准》进行规范运行。

第六条:凡承担城镇供水排水经营的企业,应当申请考核、评价,取得四川省建设厅颁发的《城镇供水企业运行考核评价合格证书》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评价合格证书》(以下均简称为《运行合格证书》),其中:供水企业还需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排水经营企业还需在环保局办理排放许可手续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未取得上述证书的供水排水企业所在城市不得申报评选园林城市和卫生城市。

新建城镇供水企业应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和《卫生许可证》后到当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

城镇供水排水处理的企业其设施投入运行前,应向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运行考核评价。

运行考核不合格的供水排水企业不得运行。

新建城镇供水企业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考核标准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14•【字号】吉政发〔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20〕1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2020年9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水管理第三章用水管理第四章水源与水质管理第五章考核奖惩第六章附则吉林省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农村供水保障和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的谋划布局、供水用水、运行管护、水源保护、水质检测监测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工程,是指为解决农村居民和单位的生活、生产用水(不包括灌溉用水)而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城市供水工程管网覆盖的和分散供水工程除外),包括水源和取水构筑物、泵站、净化消毒设施、输配水管网、调节构筑物、信息化自动化系统、供暖及水表等附属设施。

第四条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卫生安全、用水缴费和节约用水”的原则,落实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三个责任”,建立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保障“三项制度”,按照标准化管理、市场化运作、专业化运营的方式,完善从“源头到龙头”的运行管护长效机制。

第五条农村供水工程属于农村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实行政府负责制,县级及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供水保障负总责,应当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发挥引导作用,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工程建设管理,在用电、用地、税费等方面依法给予惠民政策和优先支持,保障农村供水工程可持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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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灌溉用水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灌溉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发展节水型农业,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粮食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节水灌溉是指在水田、旱田、菜田(含大棚)、草地和林地等灌溉过程中,采取工程措施、技术措施和行政、经济手段节约用水,提高水利用率的活动。

供水管理单位是指为用水户供水的灌区管理单位、提水站等。

用水户是指利用水利工程供水设施(渠道)直接用水或者直接从河道、湖泊及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

农民用水者协会是指以水文单元(支渠、分支渠、中小水库)为控制区域或以行政村为单位,用水户自愿联合,参与管理,自我维持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农业灌溉用水及其相关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把建设节水型农业纳入本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根据水土资源条件,按照统筹兼顾,合理布局,讲求效益的原则,优化农业种植结构,统一编制节水型农业规划,合理确定不同水源和不同供水保证率的灌溉区、调整区和抗旱区。

实行统一规划,多元化投入,加快农业节水工程建设和节水技术推广应用,促进农业灌溉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支持和鼓励、推广和利用先进的农业节水灌溉技术,降低水的消耗,提高水的有效利用率。

对在农业节水灌溉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农业灌溉用水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有偿使用制度和水的使用权有偿转让制度。

加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

第六条区水务局负责全区农业灌溉用水的统一管理,各镇(街道)水利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灌溉用水的统一管理。

水利工程供水管理单位或工程经营者、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灌溉管理工作。

第七条供水管理单位应加强经营管理,不断完善供水体制和经营机制,降低运行成本,提高供水效益,增强自我维持和发展能力,实现良性运行,促进节约用水和科学用水,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

第八条灌溉用水单位和农户应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服从供水管理单位的统一调度,有维护灌溉设施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各镇(街道)应成立农民用水者协会,积极引导、鼓励农户参与用水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用水者自我约束、自行监督、对灌溉用水实行自律式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灌溉用水管理第十条农业灌溉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制度。

各镇(街道)水利站应根据本地用水状况、年度可供水量预测、工程设施供水能力、灌溉用水定额、农业节水灌溉计划及区水务局下达的供水总量,制定本地年度农业灌溉供用水计划,实行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总量控制,科学调度,统一管理。

地表水灌溉区,由区水务局对灌区供水管理单位下达年度供水计划,实行水量统一调度。

灌区供水管理单位依据区水务局下达的供水计划和灌溉区用水需求,逐级配水到农户。

地下水灌溉区由区水务局对各镇(街道)核定下达地下水允许开采水量与井灌面积指标,实行水量控制与定额管理。

第十一条灌溉供水管理单位每年初应根据区水务局下达的供水计划,结合灌溉需水要求,编制年度具体配用水计划,报请区水务局审核同意后,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实行按合同供水。

未经区水务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更改供用水计划。

第十二条灌区内的灌溉用水由供水管理单位实行统一计划、统一调度,根据实际需水要求和供水条件按渠系统一配水到支渠口。

支渠口以下由农民用水户进行自律式管理。

用水户向供水管理单位申请供水,应具备以下条件:田间作物确实需水,实际需水面积超过按支渠供水灌溉面积50%的;需水地块集中连片,渠系和田面工程比较完善,具备供水条件的;符合浅晒浅湿、轮灌等节水技术要求的;已及时足额交纳水费的;满足其它高效用水要求的。

供水管理单位应加强灌溉工程和灌溉配水的监督检查和调度管理,用水户应给予支持配合。

第十三条使用供水工程供水的用水户应按照批准的配用水计划和用水定额用水,并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交纳水费。

对超计划用水或超定额用水,按规定实行累进加价收取水费。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的,对超过省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部分的水资源,由取水单位或个人按规定交纳水资源费。

符合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取水,不缴纳水资源费。

用水户通过采取节水措施节余的水量,可以按规定实行有偿转让。

第十四条农业灌溉用水应安装供水计量设施,推进农业用水计量收费。

灌区支渠口以上(含支渠口)由供水管理单位安装计量设施,支渠口以下由用水户安装。

供水和用水双方应现场核定水量,按照用水量和实际受益面积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或工程经营者缴纳水费。

供水管理单位应加强计量设施自动化建设,逐步实现供用水管理信息化。

第十五条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或工程经营者应健全水费计收制度,完善计收办法,逐步推行到农户的终端水价。

应定期向用水户公开用水量、水价、灌溉面积和水费,增强水费计收管理透明度,接受群众的监督。

水费计收按前三年平均用水量核定的水费作为本年度水费预交的基数,在供水前一次性预收。

供水结束后按实际用水量结合受益灌溉面积,进一步核定本年度实交水费,多退少补或结转下年。

第十六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积极推进农业用水价格改革,综合考虑供水成本、供水单位经营状况、农民承受能力和粮食安全,适时调整农业供水各环节的水价,保障水利工程供水管理单位良性运转,促进农业灌溉可持续发展。

第十七条用水户应如实向供水管理单位呈报灌溉范围、灌溉面积和灌溉用水量。

供水灌溉面积应每年核定一次,由供水管理单位会同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和用水户代表组成核查组,深入实地进行量测的方式,并将核查结果在当地村组进行公示。

公示期间用水户有疑义的应及时提出,未提出疑义的其核查结果由核查组共同签字认定,并作为核定实际用水量和计收水费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开采地下水用于灌溉,必须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规划。

按照取水许可制度有关规定报区水务局批准。

除农业抗旱应急外,禁止在地下水超采区内打井灌溉水田。

已有的地下水灌溉工程应由区水务局按照统一规划,合理调整开采布局,核减地下水开采量。

在地表水灌区供水范围内严格限制打井灌溉,确需打井灌溉的取水人须经供水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区水务局批准。

第十九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引导农民优化农业种植结构,根据水土资源条件,充分考虑水资源日趋短缺的实际,科学配置水资源,合理安排灌溉规模,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和产业布局,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和生态农业。

第二十条区水务局应会同农业、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及农业技术推广单位,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合理规划农业种植结构和布局,压缩高耗水、低产出作物面积。

因地制宜地发展旱作节水农业,积极培育和推广耐旱优质高效作物。

大力推广渠道防渗、管灌、微灌、滴灌等先进高效的节水灌溉技术,提高用水效率,保障粮食稳产高产,增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章工程管理第二十一条保护和管理灌溉工程,延长工程使用寿命,保障工程运行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是水利工程供水管理单位或工程经营者、农民用水者协会和受益群众的共同责任。

区水务局应会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组织建立灌溉工程保护管理协调机制。

明确管理任务,落实管理责任,加强保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灌溉工程实行按权属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灌溉工程由水利管理单位管理,集体或个人投资为主兴建的灌溉工程由投资人管理。

小型灌区由农民用水者协会和受益群众管理。

管理人应对工程实行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制定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及时做好工程维修、养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灌区工程的维修、养护实行分级负责制。

在水价未达到供水成本时,支渠以上渠道、涵闸等建筑物由国家适当补助,受益单位或农户承担土方工程;渠道整修、清淤、支渠以下建筑物由受益单位或农户承担。

渠系和田面工程未达到供水条件时,供水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地下水井灌工程(含抗旱水源井)及喷灌、滴灌、管灌等节水工程设施,由受益单位或农户负责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每年春季供水灌溉前,灌区管理委员会应会同用水户,对渠道、各类建筑物、机电设备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受益群众进行维修;停水后应组织受益群众对渠道进行清淤和工程维护,保证灌溉工程完好率和下一年度正常供水。

第二十五条供水管理单位应依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划定各类工程(建筑物、渠道)保护管理范围,设置界标,明示水工程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对灌区工程实施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在灌溉工程保护管理范围内,未经区水务局批准,严禁从事下列活动:挖塘、打井、爆破、采石、挖砂、取土;弃置废渣、垃圾等废弃物及排放污水;垦殖、挖掘、采伐、集市贸易;建房或修建其他工程和建筑物;对灌溉工程可能造成影响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七条在灌溉工程保护管理范围内,修建穿越渠堤的管线,铺设通讯光缆电缆,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经灌溉工程管理单位审核同意,报区水务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灌溉工程保护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附着物,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已经占用的由工程管理单位限期退回并恢复原貌。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和工程受益范围内土地影响工程效益的,必须事前报请区水务局批准。

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和工程受益范围内土地影响工程效益的,占用方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完善政府、农户、社会多元化节水灌溉投融资机制,拓宽投资渠道,加强灌溉工程和节水配套改造工程建设,采取“公助民办”、“谁投资、谁建设、谁受益”等形式,积极引导和扶持农户、集体、个人投资投劳兴建节水灌溉工程,大力发展灌溉事业。

第三十一条加快灌区节水改造,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把农业节水配套改造工程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投入力度,推进灌区节水改造,解决工程老化失修、渠系不配套,输水漏损严重等问题,提高灌溉水有效利用率。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做好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优先安排立项审批和投入,加强工程建设。

第三十二条鼓励农民、集体、个人投资投劳兴建小型农业灌溉工程,抗旱水源工程,田间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工程。

推进小型灌区和井灌区节水改造,发展节水灌溉面积。

对节水灌溉示范区、典型节水示范项目,实行优先安排,重点扶持。

第四章组织管理第三十三条灌区应成立灌区管理委员会,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实行民主管理。

灌区管理委员会由用水户代表、镇(街道)、村干部和供水管理单位有关人员组成,主任委员由上级行政领导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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